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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8 件
關鍵字命中18
115年審裁字第1048號
115.06.09審查裁定
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應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先此敘明。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一至三違憲,以及執與系爭判決二駁回上訴之理由無涉之實體爭議
115年審裁字第501號
115.02.24審查裁定
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系爭函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
114年審裁字第1421號
114.11.17審查裁定
簽結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檢察官之行政簽結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
114年審裁字第1306號
114.10.28審查裁定
請書援引憲訴法第55條規定為聲請依據,核屬誤載,先此敘明。 四、又查,聲請人係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系爭裁定以其提起申訴逾期,屬未經合法申訴程序,認聲請人起訴為不合法予以
114年審裁字第1302號
114.10.27審查裁定
爰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併予審究,先此敘明。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泛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規定,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
114年審裁字第1063號
114.09.15審查裁定
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系爭決定書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
114年審裁字第1038號
114.09.10審查裁定
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此敘明。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議,並逕謂系爭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就
114年審裁字第919號
114.08.21審查裁定
判決聲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二)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該次憲訴法修正
114年審裁字第899號
114.08.11審查裁定
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先此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雖曾對刑事裁定一提起抗告,經刑事裁定二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聲請人並未對得提起再抗告之刑事裁定二提起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圍,爰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併予審究,先此敘明。 四、又查: (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1、作為執行名義之基礎處分本身是否違法之爭議,係由受處分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14年審裁字第833號
114.07.28審查裁定
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114年審裁字第751號
114.07.14審查裁定
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聲請人之子(已歿)為原因案件被害人,該案被告多人(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傷害、妨害自由與強盜等罪,由檢察官向臺南地院
114年審裁字第720號
114.07.07審查裁定
載,是其中關於「統一解釋法律」等語,應認屬贅載,先此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
114年審裁字第432號
114.04.30審查裁定
圍,爰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併予審究,先此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因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核發免納所得稅之免扣繳證明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系
114年審裁字第343號
114.04.08審查裁定
範圍,爰於系爭判決二及三之裁判憲法審查併予審究,先此敘明。 四、經查: (一)聲請人因認保險公司短少給付在家療養保險金,乃提起請求給付保險金訴訟,經系爭判決一認其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
114年審裁字第216號
114.02.26審查裁定
19號判決認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在案;均先此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對於已經憲法法庭宣告與平等原則無違之系爭規定,復泛為違反平等原則之指摘,以及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系
114年審裁字第206號
114.02.24審查裁定
46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先此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係本件原因案件之證人兼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當事人,且其等若對判決有所不服,亦僅得依刑事
113年審裁字第986號
113.12.27審查裁定
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均先此敘明。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就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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