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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168 筆
船舶登記法第 13 條預覽 ↗
特約之定敘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預覽 ↗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
船舶登記法第 17 條預覽 ↗
權利證明文件滅失時之敘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預覽 ↗
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場之人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預覽 ↗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舉發聲明,於發明、新型應敘明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之意旨;其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並應具體指明請求撤銷之請求項;於設計應敘明請求撤…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第 6 條預覽 ↗
競選罷免宣傳品、廣告物應載明、敘明事項,除依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規定,並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競選罷免廣告應載明、敘明之事項如下: 一、廣告主之姓名。 二、出…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營業人應自備收銀機收據紙帶,使用前應檢附驗印報告單敘明卷數,報請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遇有遺失空白未使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5預覽 ↗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5預覽 ↗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 15 條預覽 ↗
農倉解散,應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呈請備案。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第 4 條預覽 ↗
工作報告(格式三)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工作計畫如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達成進…
礦業法第 17 條預覽 ↗
申請設定探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探礦構想書圖及礦場環境維護計畫;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礦牀說明書圖、開採構想書…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由當事人事前申請,並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
省縣自治法第 22 條預覽 ↗
省政府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省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省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發。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9 條預覽 ↗
十九、各機關申請補發獎章或證書時,應敘明本院原核定日期文號。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5 條預覽 ↗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證廠商是否係中小企業。…
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以字行或改名之案件,經審定後,應於有關證書文件敘明緣由,附註原名。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15 條預覽 ↗
各警察機關、學校發布所屬人員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 4 條預覽 ↗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時,應於其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設施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於設計、製造、施工及測試過程中所採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經營者申請初次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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