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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59號
115.07.24審查裁定
同。如紅燈右轉、搶先左轉、車流稀少時慢行通過」,認紅燈左轉亦屬系爭規定闖紅燈規範態樣,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一己之見,爭執系爭規定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尚難認已具體指
114年審裁字第1220號
114.10.14審查裁定
報關公司不待確認即提出申報,就此短報私菸之結果,認有過失;又系爭規定三所定菸酒進口業者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構成私菸,有打擊非法走私菸酒、維護菸酒市場秩序及菸酒管理一致性之目的;另
114年審裁字第687號
114.07.03審查裁定
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足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12月16日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依上開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
114年審裁字第519號
114.05.23審查裁定
12年度稅簡再字第4號判決以再審無理由予以駁回,認該部分聲請人所受之最終判決至遲於此前即已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迄至114年4月22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61】 憲法保障生命權,其意旨首在防禦國家之不法侵害,國家亦有義務保護人民生命權不受他人之
113年審裁字第689號
113.09.20審查裁定
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決議不受理,認系爭裁定二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2月20日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
113年審裁字第558號
113.07.26審查裁定
0年12月17日第152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此足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10月15日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聲請人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憲法法庭係於113年5月24日始收受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保障執行此等職務之各該公務員得以完成其任務而言,認屬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系爭規定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以確保公務執行為其保障法益,自屬正當之立法目的。【39】 惟系爭規定係以刑事制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活中習以為常之發語詞或用語,對他人而言卻可能是難之冒犯用語,甚且是多數人公認之粗鄙髒話或詛咒言語。又絕大多數人在其成長歷程或於不同之人際交往場合,也都可能會故意或因衝動而表達不雅
113年審裁字第295號
113.03.25審查裁定
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考量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情憫恕,一律不得假釋,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13年審裁字第224號
113.03.08審查裁定
款事由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此足認聲請人係於111年12月28日前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一,惟聲請人遲於113年1月29日始持確定終局判決一向本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185號
113.02.18審查裁定
109年12月31日第151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認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128號
113.01.29審查裁定
11年度台抗字第911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認聲請人至遲於111年7月13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二,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12月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
113年審裁字第118號
113.01.20審查裁定
字第90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認確定終局判決至遲於97年11月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76號
113.01.01審查裁定
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66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認確定終局裁定至遲於111年8月10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茲更行聲請,除已逾越法定聲請期間外,亦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
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
112.11.22審查裁定
法官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
112年審裁字第1930號
112.11.19審查裁定
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56號裁定不受理,認聲請人至遲於111年2月8日前即已收受系爭裁定三。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11月13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
112年審裁字第1906號
112.11.08審查裁定
意旨所述,聲請人既已認定原因案件中原告就醫之診所認係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經財政部認定後其醫藥及生育費用合於系爭規定所列舉扣除額之項目,聲請人自得本於其職權調查並依法獨立判斷。
112年審裁字第1599號
112.08.15審查裁定
及112年審裁字第1368號分別裁定不受理。是可認系爭裁判均已於111年5月27日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8月1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
112.08.15審查裁定
於110年10月8日第152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認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系爭函並非
112年審裁字第1406號
112.06.28審查裁定
8年8月23日,以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就此認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五、就
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
112.06.28審查裁定
於110年10月8日第152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認聲請係人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系爭函並非為裁判,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人因而有不受處罰之可能。是系爭規定三但書之規定,認已就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受誹謗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為適當之衡平考量。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三但書規定部分,尚無違憲法
112年審裁字第1292號
112.05.28審查裁定
查部分,系爭裁定二於108年8月29日作成,應得認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4月6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
112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2.05.26審查裁定
日112年審裁字第463號裁定,予以不受理;由此認聲請人至遲於111年9月28日即收受系爭判決三。次查,憲法法庭係於112年5月10日始收受聲請人本件聲請書,扣除在途期間,本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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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