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嗣經系爭判決二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 (二)承上(一)所述,可知,系爭規定並非
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強制治療與有期徒刑具有同等之人身自由剝奪強度,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評估、鑑定」程序,受處分人自應受相應之正當程序保障,其鑑
115年審裁字第1150號
115.06.2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系爭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6月,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出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
115年審裁字第1118號
115.06.22審查裁定
01條,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論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縱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仍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復未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另視財物損失、不正利益之多寡與犯罪手段,
115年審裁字第1099號
115.06.15審查裁定
地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系爭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3月。惟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為之,則系爭裁定尚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
115年審裁字第1090號
115.06.15審查裁定
財(既、未遂)、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45號、第1446號刑事判決(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與少年共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4年6月。聲請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4號刑事判決,認其等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
115年審裁字第987號
115.05.22審查裁定
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然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等規定,未設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亦侵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院將丁罪一併撤銷發回的意旨,認聲請人犯丁罪,判處有期徒刑。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並實質援用系爭判例,將原已無罪確定的丁罪,藉由審判不可分原則而起死回生,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
115年審裁字第512號
115.02.25審查裁定
14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對聲請人再為重複審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二、綜觀聲請人之「釋憲狀」所陳,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
115年審裁字第501號
115.02.24審查裁定
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中,惟其上開違法情節輕微,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乃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然經
115年審裁字第402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舊法比較後,依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一,並明示僅就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結果、得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7年6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定,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系爭規定加重其刑之規定,不具目的正當性,無法通過適合性
115年憲裁字第2號
115.02.04
系爭規定之法定刑未能考慮被害人之可歸責性及有處以有期徒刑之空間,縱個案符合法定減輕事由,仍有刑責過苛之嫌,已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生命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於111
114年審裁字第1460號
114.11.25審查裁定
第965號刑事判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8月、8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94號刑事判決駁回聲
114年審裁字第1406號
114.11.17審查裁定
定應執行刑,均尚屬妥適;又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依法自無從給予緩刑之宣告等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刑事判決以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1376號
114.11.10審查裁定
責原則及比例原則。且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僅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為立法之恣意,亦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114年審裁字第1194號
114.10.08審查裁定
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聲請人原已具有犯罪之意思,而員警與配合之證人提供機會表示欲購買毒品,使聲請人答應
114年憲裁字第75號
114.09.19
、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114年審裁字第1071號
114.09.19審查裁定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法務部矯正署因而撤銷其假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字第
114年審裁字第1064號
114.09.15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規定),認所犯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5年。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與平等原則;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
114年審裁字第899號
114.08.11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8款第5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予以否准,聲請人
114年審裁字第887號
114.08.08審查裁定
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人身自由干預甚為嚴重,而該規定所列之犯罪主體,其中「受僱人」之定義不明,亦為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致各法院認定標準不一,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