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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裁字第8號
115.05.13
則及第132條自由選舉原則、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及法治國原則,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
115年審裁字第287號
115.01.26審查裁定
規定,主管機關之公告尚非法律,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宣告;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且未依據證據而判決,牴觸憲法第23條之
115年審裁字第75號
115.01.07審查裁定
究應如何依系爭規定一為抵充,是系爭規定一顯然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司法院中華民國91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違憲審查領域的真空,不符權力分立原則、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及基本權保障原則。此外,系爭規定五相當於提高同意宣告違憲的門檻,導致違憲審查的門檻大幅度向合憲傾斜,妨礙憲法法庭獨立自主行
114年審裁字第1685號
114.12.15審查裁定
製作、有無遭後製變造等情事,怠於行使公權力,違反法治國原則且背離依法行政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自由權;2.系爭裁定以不明檢舉照片作為裁罰依
114年審裁字第1409號
114.11.17審查裁定
機關公告為口罩與實名制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宣告;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且未依據證據而判決,牴觸憲法第23條之
114年憲裁字第78號
114.10.29
項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憲法法治國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司法權力之本質;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亦有違反上開諸原則之違憲情事,並違反證據裁判
114年審裁字第1307號
114.10.29審查裁定
正之審查標準及裁量基礎,又規定不得聲明不服,違反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預測性原則、明確性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悖離憲訴法第59條規定所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脈絡,剝奪人民提起憲
114年審裁字第1040號
114.09.10審查裁定
定終局判決)未依據證據而判決,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揭示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隱私權;且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
114年審裁字第825號
114.07.29審查裁定
項及第3項,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2條規定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83號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756號
114.07.14審查裁定
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揭示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692號
114.07.03審查裁定
1款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無罪推定原則、法治國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二)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及第
114年審裁字第438號
114.05.02審查裁定
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且亦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治國原則。2.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聲請人之請求而調查證據、所引用檢舉人提供之錄影資料無法顯現真相、違背經驗法則認聲請人行為不構成緊
114年審裁字第372號
114.04.14審查裁定
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11
114年審裁字第365號
114.04.11審查裁定
然包括停業之始日及期滿日之申請內容,其見解已違反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及系
113年審裁字第980號
113.12.25審查裁定
,判決聲請人拆屋還地。然而:1.於不符法律保留與法治國原則要求下,法院得直接以「形式形成訴訟」方式定不動產之經界,已生限制或變更人民財產權或已依國家法定程序完成登記之不動產物權,牴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及審查標準【18】 (一)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權,立法院就其憲法職權之行使,於不牴觸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之前提下,原則上得自行規定其相關程序與進行方式,包括各種議案提交院會討論、決議前之議事程序或相關準備程序等。
113年審裁字第856號
113.10.24審查裁定
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
113年審裁字第574號
113.08.02審查裁定
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關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16】 又,憲法法治國原則與民主原則並為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脊梁。法治國原則下,人民依憲法享有基本權利之保障,所有國家權力均負有尊重與保護人民憲法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602號及第792號解釋參照)。【21】 又基於法治國原則之罪責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且其所受處罰程度不得超過罪責範圍(司法院釋字第662號、第669
113年審裁字第27號
112.12.09審查裁定
治規則,系爭要點並未下達,有違反法定程序,已違反法治國原則、程序正義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一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構成要件尚非明確,違背法治國原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須繼續居住4個月者方得行使選舉權,侵害憲法第10條之遷徙自由及第17條選舉權,其限制逾越
112年審裁字第1334號
112.06.10審查裁定
,增加人民於行為時無法預測之法律上義務,與憲法上法治國原則之法安定性要求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違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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