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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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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67】 1.修法歷程【68】 ⑴本件憲訴法修法的起,是立法委員翁曉玲、林思銘等17人,於113年7月3日提案增訂第4條第3項,修正要旨為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
114年審裁字第1055號
114.09.12審查裁定
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原因案件土地(下稱土地)及地上物之所有權,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辦理拋棄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該土地於同年月5日登
114年審裁字第513號
114.05.21審查裁定
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彰化縣政府與聲請人間就公有之某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下稱系爭租約),嗣因系爭土地經無償撥用為道路用地,彰化縣
114年審裁字第347號
114.04.08審查裁定
持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方得更正反於真實血關係之戶籍登記,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之後果,甚至亦因未對所應負擔之稅捐債務設定上限之故,而可能使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因遺產稅之課徵,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乃至使繼承人完全失去其本得繼承之遺產,如本件聲請人一所審理之系爭事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精神官能憂鬱症及睡眠障礙等疾病,其智能表現落於邊及輕度障礙之間;然依鑑定結果,第一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認其於行為當時並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要件。後經上訴、發回更審及再次上訴,終為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類標準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四)系爭規定二訂定由係因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等職務,對身高需求較其他公務人員更甚,為避免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寬嚴不一,衍生用人機關困擾及公平疑慮,對於受規
112年憲裁字第150號
112.11.29
自系爭規定先後於中華民國98年及105年間修正之由及目的,可知系爭規定係立法者特別針對印度及尼泊爾地區之無國籍滯臺藏族人士,在國際上可能受到之人權待遇,以及因故滯留臺灣無法合法居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藉繼續居住4個月之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設籍地之地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之住民意識,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
112年審裁字第1509號
112.07.28審查裁定
收養範圍限於同性伴侶之親生子女,未及於與他方無血關係之他方養子女,以及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之情形,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且有害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規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之採計(註12)。【47】 (二)系爭條例之立法由【48】 考試院針對社團年資併公職年資一事,雖先後於76年及95年,進行兩階段之斷源措施,然於76年12月2日(含)前已轉任公職
112年審裁字第331號
112.02.02審查裁定
心被害人之傷勢。直至警方到場,聲請人因另案通緝之故不得已離開現場。聲請人雖有肇事逃逸之實,但犯罪情節應屬輕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處
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01.13憲法判決
所設立之祭祀公業,無規約;黃葉無男系子孫,其女黃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招贅許代,育有許福文等人;聲請人二為許福文之子。黃、許福文分別於67年間及9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黃再並未有規
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10.28憲法判決
與優惠措施之享有,實屬二事。5、原住民身分係因血而來,是與生俱有,非國家恩賜。系爭規定僅以行政管制便宜性為考量,對西拉雅族人之人格權造成重大侵害,為違憲。6、系爭規定以登記有案之
111年憲裁字第1044號
111.08.18
2次藥物審議委員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認定「類物」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規定,應屬同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偽藥或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系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111.04.01憲法判決
頁;關係機關言詞辯論意旨書參照);或謂係為兼顧血及文化因素,係採血統主義輔以文化認同主義(關係機關前揭108年3月11日函;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722號政府提案第7348
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110.12.28大法官解釋
聲請人慈祐宮(媽祖宮)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土城區土地上之案外人普安堂寺廟所有建物,經新北市政府以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1510226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登錄為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110.12.10大法官解釋
格之限定,凡構成犯罪者,即一律施以強制工作。考其由,應係以系爭規定六及七所定強制工作作為刑罰之補充與延伸,以收遏阻組織犯罪之刑罰威嚇之效(組織犯罪條例第1條、85年組織犯罪條例第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110.05.07大法官解釋
引爆,或使用口徑為0.27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底火之空包彈引爆。(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
109年度憲二字第532號
110.02.05
個案違法情節之輕重,不問外國人該當各款事由之背景由為何,一律處以最嚴厲之驅逐出境手段,未予外國人改正之機會,顯然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原則。2、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有本
會台字第13523號
109.08.28
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以血關係作為省略收出養評估之後續教育作為,顯不符保障子女最佳利益之立法本旨,又條文所稱「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
會台字第13262號
108.09.27
二未顧慮收養雙方當事人均已往生情形下,為了確認血所出之來源及變更本姓之特殊需要,使聲請人無從透過訴訟確認蕭陳氏春對蕭金波(廖金波)之收養無效,已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
釋字第764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
107.05.25大法官解釋
交通部依中華民國85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電信法第30條規定,設立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聲請人張景洲等12,950人(詳附表1,下稱聲請人一)原為交通部電信
會台字第13592號
106.12.01
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拍賣土地三筆,由聲請人拍定買受,經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函請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嗣聲請人認
會台字第12456號
104.06.18
終局裁定未理解大法官任期制之立法原意及修憲之前後由,致未正確適用系爭規定一、二,謬稱「九十二年十月後就任之大法官不適用遞補繼任制」,將系爭規定一中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不分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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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