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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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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權」,所涉及者乃追訴可能性,而非可罰性,故不適用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必嚴格受溯及既往禁止之限制。(六)聲請人乙另主張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之刑法第236條規定:「第221條至第230
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
115.07.01審查裁定
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爰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115年審裁字第1147號
115.06.29審查裁定
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所保障之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
115年審裁字第383號
115.02.10審查裁定
致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益遭受顯然過苛侵害,不符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更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114年憲裁字第74號
114.08.06
,已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另本案聲請人既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法院自應將其法定刑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下稱系
114年審裁字第868號
114.08.04審查裁定
符憲法第18條規定,卻非再審開啟之法定要件,不符罪刑法定原則,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核心內容;聲請人有刑法第25條未遂犯規定之適用;聲請人經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數罪併罰規
114年審裁字第825號
114.07.29審查裁定
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2條規定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83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其
114年審裁字第769號
114.07.21審查裁定
進而認定必然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該當強制性交罪,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創設未滿7歲兒童絕對不具性同意能力,將「違反意願」擬制為客觀構成要件,剝奪聲請人防禦權並牴觸無
114年審裁字第687號
114.07.03審查裁定
判決無罪,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罪刑法定原則及不當擴張解釋原則;系爭裁定一及二認再審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及
114年審裁字第494號
114.05.19審查裁定
手法獲取財物,上開判決論罪法條竟有不同認定,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並牴觸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保障平等權、人身自由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就上開各案適用法律見解有異部分,聲
114年審裁字第243號
114.03.03審查裁定
字第473號刑事判例(下合稱系爭判例),違背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刑罰相當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造成過苛侵害,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
114年審裁字第240號
114.03.03審查裁定
上訴之聲請,俱使聲請人承擔顯不相當之刑罰,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114年審裁字第50號
114.01.09審查裁定
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第80條規定,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就系爭確定終
113年審裁字第984號
113.12.27審查裁定
函(下稱系爭函)為法規範,且有牴觸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簡上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函,
113年審裁字第716號
113.09.30審查裁定
定一及二所持見解與系爭規定二之規範意旨相悖而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使聲請人所受責罰顯不相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訴訟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
113年審裁字第702號
113.09.26審查裁定
條第5款、第7款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
113年審裁字第676號
113.09.11審查裁定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罪刑法定原則及侵害訴訟權之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48號
113.09.02審查裁定
分要件,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刑法構成要件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憲法原則;(二)系爭判決認系爭規定所定之「受僱人」,不限於民法所規範之僱傭契約,已創設為一般人民所無法預見之判斷標準,
113年審裁字第430號
113.06.17審查裁定
終止期限,使受處分人遭重複處分,已牴觸一罪一罰與罪刑法定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
113年審裁字第406號
113.06.11審查裁定
量,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認系爭裁定對原審裁定僅形式審查,未衡酌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不符罪責相當原則,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
113年審裁字第359號
113.05.22審查裁定
定終局裁定適用已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違反憲法第8條罪刑法定原則等,且確定終局裁定不適用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忽略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重要意義;(四)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不符罪刑相當原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地位,且受刑人對此無法預見,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屬違憲。【17】 (二)關係機關法務部:我國憲法及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受刑人有獲假釋之權利,受刑人能
113年審裁字第239號
113.03.11審查裁定
短及事後矯正之必要性等;是系爭規定一及二違反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訴訟權保障。(2)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因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
113年審裁字第128號
113.01.29審查裁定
犯規定之要件及其立法目的。系爭規定一及二違反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23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保障之平等權及身體自由等語。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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