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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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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0
115年憲判字第2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02.06憲法判決
對違反扣費義務之處罰,僅屬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行為罰,其以未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數額為單一基準,按固定倍數計算罰鍰,非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之手段,應屬違憲等語。【3】 貳、受理要件
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106.02.24大法官解釋
損害,與怠金相類,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與滯報金為行為罰之性質(本院釋字第616號解釋參照)不同,目的尚屬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 人民如有納稅能力,加徵滯納金使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增
會台字第11838號
103.07.25
分及裁罰權單一不可分原則,如同一行為涉及漏稅罰及行為罰行為罰部分既可提起再審之訴,則漏稅罰亦應為救濟範圍之內,再審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釋字第六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4、對於違反
會台字第11695號
103.07.25
分及裁罰權單一不可分原則,如同一行為涉及漏稅罰及行為罰行為罰部分既可提起再審之訴,則漏稅罰亦應為救濟範圍之內,再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五號解釋,有違反釋字第五0三號、
會台字第11696號
103.04.18
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維持行為罰及漏稅罰並罰,未斟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破壞權力分立原
會台字第11697號
102.10.18
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維持行為罰及漏稅罰並罰,未斟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牴觸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3
會台字第10958號
101.12.21
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2、聲請意旨僅持行為罰與漏稅罰之不同,逕認系爭規定二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及逾越比例原則,並未就系爭規定二之規範目的與內容如何違憲,詳予敘明。綜上所述,本
會台字第10373號
100.09.30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模糊漏稅罰與行為罰界線,致責罰顯不相當,且未就違反行為義務所科之罰鍰設合理最高額限制,顯有過苛,況不論系爭規定一之處罰定性如何界定,都逾越必要程
會台字第10515號
100.09.30
之立法理由係針對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行為所處之稅捐行為罰,卻依所漏稅額處一倍以下之固定比例罰鍰,又無合理最高額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云云。核其
會台字第10263號
100.03.25
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性質係屬行為罰,並據以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在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第三五六號及第六一六號解釋意旨,系爭規定依所漏稅額處一倍以下之固定比
會台字第10096號
100.01.17
在,始得加以處罰,然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系爭規定係屬行為罰,另系爭規定依所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之罰鍰,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
會台字第9522號
99.05.28
,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另系爭規定應屬違反協力義務之行為罰,卻按「核定應納稅額」裁處一至二倍罰鍰,無合理最高上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又相較於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關於怠報、滯報之
會台字第9437號
99.04.30
,且無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設計,又無最高額之限制,使行為罰及漏稅罰混為一談,應屬違憲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
會台字第8423號
97.02.01
或過失之有無,及其因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而自始免除行為罰等情,即認原罰鍰處分並無違誤,發生適用法令錯誤及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非具體指陳確定終
釋字第616號
95.09.15大法官解釋
。上開規定在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其應納稅款之情形下,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
釋字第503號
89.04.20大法官解釋
行為併符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時得重複處罰?
會台字第4970號
83.11.11
漏稅捐為處罰要件」見解有誤,該條項應係逃漏稅捐之行為罰,而聲請解釋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是否以逃漏稅捐為處罰要件。茲查本件聲請人僅聲請解釋上開法條之真義,並未具體指明該行政法院判
釋字第356號
83.07.08大法官解釋
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此與逃漏稅捐之漏稅罰乃屬兩事。上開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在營業人已繳納其應納稅款之情形下,行為罰仍依
釋字第339號
83.02.25大法官解釋
止逃漏稅款,以達核實課徵之目的,惟租稅秩序罰,有行為罰與漏稅罰之分,如無漏稅之事實,而對單純違反租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亦比照所漏稅額處罰,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保
釋字第337號
83.02.04大法官解釋
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處罰,與上開解釋意旨相符。此項行為罰與漏稅罰,其處罰之目的不同,處罰之要件亦異,前者係以有此行為即應處罰,與後者係以有漏稅事實為要件者,非必為一事。其違反義務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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