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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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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爭再審判決)關於提起再審之證物必須在「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見解,逕自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497條規定所無之限制,顯係司法造法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115年審裁字第905號
115.05.11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一)第一審檢察官於言詞辯論中全程緘默,未盡舉證責任,聲請人上訴時對此已有指摘。惟,第二審法院表示檢察官之沉默係屬臺灣司法實務之常態,聲請人之質疑乃外國
115年審裁字第515號
115.02.25審查裁定
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之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有諸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罔顧原確定判決內容
114年審裁字第1304號
114.10.27審查裁定
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行言詞辯論即以告訴權係公法上之權利,未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無從拘束告訴權人行使其告訴權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損害賠償之訴,形同縱容一
114年審裁字第1105號
114.10.01審查裁定
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之直接審理原則、對辯原則與言詞辯論原則。為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無效,並廢棄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將案件發回懲戒法院等語。 二、綜觀整體聲請意旨及所
114年審裁字第761號
114.07.21審查裁定
允許對造當事人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視訊應訴,且於言詞辯論時未賦予聲請人就還款計畫說明之機會,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已有欠公允;又聲請人財務運作健全,本足支應貸款負擔,且實際上確實有購置
114年審裁字第676號
114.06.30審查裁定
定)對於聲請跟騷保護令之審理,僅以書面為之而未為言詞辯論,未予聲請人閱覽卷證資料,亦未為證據調查,相較於家暴保護令之審理,係行言詞辯論,可知系爭裁定之訴訟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
114年審裁字第673號
114.06.30審查裁定
件原因案件之第一審判決以所訴事實為顯無理由,未經言詞辯論即予駁回,系爭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有關「依其所述事實顯無理由」之解釋及適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明確性原
114年審裁字第518號
114.05.23審查裁定
序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允許第二審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顯牴觸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114年審裁字第463號
114.05.09審查裁定
籍地址,並非聲請人實際居住之地址,致起訴書和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均未合法送達,聲請人所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因而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15條
114年審裁字第217號
114.02.26審查裁定
認事用法均無不當,以及聲請人所陳均為前案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實,屬應受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等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
114年審裁字第152號
114.02.08審查裁定
7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允許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均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13】 上開各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詳見各該聲請書及言詞辯論意旨狀。【14】 貳、受理要件之審查及審理程序【15】 一、受理要件之審查【16】 (一)聲請人一部分【17】 1.審查依據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甚或言詞辯論程序,惟並未參與該案裁判之作成,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蓋裁判係法院或法官對於特定爭議事項所為的決定,經對外宣示或送達而生效,不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 五、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
113年憲裁字第37號
113.09.20
。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將刑事訴訟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審判中排除,致職權上訴及死刑案件之被告,得於無辯護人協助下進行審判程序,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憲法保障之人性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11】 二、言詞辯論程序【12】 本庭於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關係機關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外,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
113年審裁字第545號
113.07.19審查裁定
不受理。另憲法訴訟法僅於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即予不受理,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
113年審裁字第481號
113.07.09審查裁定
司法院並非聲請人所涉懲戒案件之當事人,自不得參與言詞辯論程序,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卻允許司法院之代理人(聲請人誤為代表)以關係人之身分參與言詞辯論程序,嚴重違反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
113年審裁字第475號
113.07.02審查裁定
事人發現未經審酌之證物」,限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致刑事改判無罪之受判決人,對於國家賠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出現之公務員違失及不當調查結果,無從據以聲請再
113年審裁字第398號
113.06.06審查裁定
利益影響;且系爭判決一另具法院組織不合法及未再開言詞辯論之程序瑕疵,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參照)。【13】 二、言詞辯論程序【14】 本庭於113年1月16日行言詞辯論,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及考選部到庭陳述意見,另邀請專家學者吳秦雯副教授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其餘主張詳見聲請書及言詞辯論意旨狀。【3】 聲請人二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108年系爭規定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又聲請人三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2
113年審裁字第354號
113.05.21審查裁定
8,下稱系爭規定二),令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04.26憲法判決
爰予合併審理。由於本件聲請係於本庭就上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後始予以受理並合併審理,故未列入該合併審理案言詞辯論之範圍。鑑於本件其餘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另涉及系爭規定以外之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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