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13 件
關鍵字命中13
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
106.12.01大法官解釋
東監獄就其申請外役監審查未獲選之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裁字第124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判五),認前審裁定以「監獄行刑法第
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105.12.09大法官解釋
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不能一概而論。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自應就個案審查定期通盤檢討公告內個別項目之具體內容,判斷其有無個案變更之性質,亦即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
會台字第12453號
104.06.18
類科之中醫師考試之公法上權利,非單純陳情案件,原訴願機關及行政訴訟機關均逕以程序不合法認定,不願審查系爭規定一、二之立法違憲,致聲請人求助無門,唯有聲請釋憲。 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認
釋字第667號
98.11.20大法官解釋
第二項規定:「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第三項並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
會台字第9045號
97.11.14
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經聲請人提起訴願之原處分遭訴願機關撤銷之部分,既非前揭裁判所審查之範圍,自與前揭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無涉;又聲請人聲請本院大法官釋示就養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於第五條及
會台字第8851號
97.07.11
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處分,然仍遭受理訴願機關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該函覆非行政處分,而程序不合法遞予駁回。其繼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九
會台字第7659號
94.03.30
而言。上開判決撤銷不利聲請人之訴願決定,指示受理訴願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聲請人於原訴願機關重新作成訴願決定之後,未再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卻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顯有未依法定程序盡其
會台字第6395號
89.02.25
程序,惟因未遵守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迭經訴願、再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及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八九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會台字第5824號
87.09.25
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核發機關、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並未就聲請人是否有「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為實質審查,而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侵害聲請人依憲法第十五條應享有之生存權
會台字第3545號
79.06.08
請求續住眷舍及就地改建承購事件提起行政爭訟,案經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以其所涉訟事項並非行政處分為由從程序上駁回確定。聲請人茲以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及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
會台字第2571號
75.11.07
決定事項,對之提起再訴願,於法定程序不合,業經再訴願機關以決定及行政法院以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二三○號栽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前以是項確定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
會台字第2317號
75.08.01
補償其醫療、建築物貸款利息及室內裝潢等費,亦經再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先後以該標的未經訴願決定,不得再訴願,乃於程序上駁回其請求。聲請解釋意旨,僅指行政法院裁定免用法錯誤,有違憲法保障
釋字第187號
73.05.18大法官解釋
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受理訴訟法院亦有依法審查決定或裁判之義務而言。此項權利,間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有所差別,如公務員關於其職務之執行,有遵守法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