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5.08.05審查裁定
編號26至29之證人陳述,經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提示辯論,其中編號27、29之證人部分陳述,經原確定判決理由中取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則該等證人之其餘陳述,以及其餘編號之證人陳述
115年審裁字第956號
115.05.18審查裁定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之論斷,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為違法,而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等理由,以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156條、第161條之慎選證據原則,使科刑調查與辯論空洞化,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更嚴格限制量刑之上訴幾近推定適法妥當(上述聲請意旨所主張之國民法官法第83條、刑法第57條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審判決)關於提起再審之證物必須在「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見解,逕自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497條規定所無之限制,顯係司法造法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害
115年審裁字第905號
115.05.11審查裁定
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一)第一審檢察官於言詞辯論中全程緘默,未盡舉證責任,聲請人上訴時對此已有指摘。惟,第二審法院表示檢察官之沉默係屬臺灣司法實務之常態,聲請人之質疑乃外國人對
115年審裁字第515號
115.02.25審查裁定
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之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有諸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罔顧原確定判決內容與積
114年審裁字第1304號
114.10.27審查裁定
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行言詞辯論即以告訴權係公法上之權利,未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無從拘束告訴權人行使其告訴權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損害賠償之訴,形同縱容一方當
114年審裁字第1105號
114.10.01審查裁定
釋字第396號解釋之直接審理原則、對辯原則與言詞辯論原則。為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無效,並廢棄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將案件發回懲戒法院等語。 二、綜觀整體聲請意旨及所附資
114年審裁字第761號
114.07.21審查裁定
對造當事人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視訊應訴,且於言詞辯論時未賦予聲請人就還款計畫說明之機會,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已有欠公允;又聲請人財務運作健全,本足支應貸款負擔,且實際上確實有購置不動
114年審裁字第676號
114.06.30審查裁定
對於聲請跟騷保護令之審理,僅以書面為之而未為言詞辯論,未予聲請人閱覽卷證資料,亦未為證據調查,相較於家暴保護令之審理,係行言詞辯論,可知系爭裁定之訴訟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
114年審裁字第673號
114.06.30審查裁定
因案件之第一審判決以所訴事實為顯無理由,未經言詞辯論即予駁回,系爭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有關「依其所述事實顯無理由」之解釋及適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明確性原則。
114年審裁字第518號
114.05.23審查裁定
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允許第二審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顯牴觸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114年審裁字第463號
114.05.09審查裁定
址,並非聲請人實際居住之地址,致起訴書和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均未合法送達,聲請人所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因而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15條,應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或調解之拘束,並進而肯認第一審判決基於調查證據及辯論結果,所為系爭契約關係為勞動契約之認定。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六均認雇主受限期改善處分即發生依期改善之單一行政法上義務,並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與和解之拘束,並進而肯認第一審判決基於調查證據及辯論結果,所為系爭契約關係為勞動契約之認定。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係就第一審判決認系爭契約關係屬勞動契約,為並無違誤之判斷下
114年審裁字第217號
114.02.26審查裁定
用法均無不當,以及聲請人所陳均為前案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實,屬應受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等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
114年審裁字第152號
114.02.08審查裁定
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允許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均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13年審裁字第981號
113.12.26審查裁定
聽審請求權、對質詰問權、發問權、訊問權、抗辯權、辯論權、攻擊或防禦權等權利。據上,系爭規定、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憲法法庭裁定應受違憲宣告。 二、就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 上開各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詳見各該聲請書及言詞辯論意旨狀。【14】 貳、受理要件之審查及審理程序【15】 一、受理要件之審查【16】 (一)聲請人一部分【17】 1.審查依據【1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甚或言詞辯論程序,惟並未參與該案裁判之作成,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蓋裁判係法院或法官對於特定爭議事項所為的決定,經對外宣示或送達而生效,不僅對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五、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
113年憲裁字第37號
113.09.20
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將刑事訴訟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審判中排除,致職權上訴及死刑案件之被告,得於無辯護人協助下進行審判程序,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11】 二、言詞辯論程序【12】 本庭於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關係機關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外,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
113年審裁字第573號
113.08.02審查裁定
,據此為聲請人不利之認定,未闡明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
113年審裁字第545號
113.07.19審查裁定
理。另憲法訴訟法僅於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即予不受理,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