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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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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115.07.29審查裁定
鑑定」程序,受處分人自應受相應之正當程序保障,其鑑定人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方符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之要求,並保障受處分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115.05.11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規定三),未如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定鑑定人應記載其鑑定之經過及結果,致程序保障有所欠缺,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意旨不符。 (二)承審法院拒絕准許聲請人聲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爭確定終局裁定)未查證該案被告之犯罪事實,未選任鑑定人對就診、病歷與醫師出勤紀錄為勘驗及檢查電腦、伺服器之硬碟是否曾遭更換,亦未進行聲紋比對,且認定事實違反客觀舉證分配原則,而有刑
114年審裁字第1547號
114.12.02審查裁定
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命鑑定人具結,剝奪被告對鑑定人之詰問權,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其具結(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參照),另鑑定人係就其專業鑑定意見為公正誠實性具結(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參照),而非真實性具結,即可見一斑。此外,訴訟程序之證人以具結方式
113年審裁字第802號
113.10.21審查裁定
1項第1款、第10款關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鑑定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為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就毀損他人房屋損害賠償事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不足
113年審裁字第196號
113.02.22審查裁定
於審理程序中,概括提示238筆證據及48筆證人及鑑定人筆錄資料,未實際踐行宣讀、告以要旨之程序,對於關鍵不利聲請人之證據不給予最後申辯機會,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第8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 本庭斟酌各聲請人之聲請書、關係機關之意見書、鑑定人之意見書,及全辯論意旨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30】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31】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基本權與審查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1030號
112.04.18審查裁定
鑑定之一人事務所,說明其性質為機關或團體,即豁免鑑定人之具結義務,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 本庭斟酌各聲請人之聲請書、關係機關之意見書、鑑定人之意見書、關係人國民黨及救國團之陳述意見書、上開法庭之友意見書,及全辯論意旨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38】 參、形成主文之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 本庭斟酌各聲請人之聲請書、關係機關之意見書、鑑定人之意見書,及全辯論意旨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39】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40】 一、系爭規定涉及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111年審裁字第815號
111.11.24審查裁定
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1397號
111.09.07
範憲法審查。其主張略以:系爭規定一未賦予被告選任鑑定人之權利,系爭規定二容任機關鑑定人鑑定人無須具結,不需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系爭規定三
111年憲裁字第1215號
111.08.29
法第19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賦予被告選任鑑定人及於法院、檢察官囑託鑑定前陳述意見之權利,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
111年憲裁字第1221號
111.08.29
8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賦予被告選任鑑定人之權利,容任機關鑑定之鑑定人無須具結且不需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
111年憲裁字第894號
111.08.11
鑑定之要件,僅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而未予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機關鑑定之鑑定人無須具結,卻仍有證據能力,牴觸武器對等原則、聽審請求權之保障及正
111年憲裁字第313號
111.06.21
規定二),將系爭規定一之虛偽鑑定再審事由,限縮至鑑定人觸犯刑法偽證罪之情形;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將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再審事由,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111.02.25憲法判決
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一、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鑑定人到會陳述意見,另邀請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北律師公會以法庭之友身分到會陳述意見。後聲請人二至四於上開
110年度憲三字第26號
110.12.24
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保護不足;系爭規定二命證人、鑑定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具結,卻未予被告於偵查中行使對質詰問,除可能使證人因畏懼構成偽證罪追訴,於審判中續為與偵查中相同之證言而恐有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110.12.10大法官解釋
日後始聲請解釋,故未通知其參與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及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又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人郭宗禮等人於同年10月21日由訴訟代理人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110.05.07大法官解釋
其參與言詞辯論。聲請人五未參加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及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 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於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要點如下: 聲請人一及二主張,系爭規定一及
107年度憲二字第208號
110.02.26
鑑定之要件,僅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完成之鑑定報告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所定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使被告對具備形式要件之不利鑑定意
107年度憲二字第56號
110.01.29
鑑定之要件,僅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完成之鑑定報告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所定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使被告對具備形式要件之不利鑑定意
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109.12.31大法官解釋
日後始聲請解釋,故未通知其參與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及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 聲請人一至三主張,本案所涉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俱違憲。其理由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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