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之專利權人,乙以A 專利不具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救濟,亦遭判決駁回,遂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繳納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3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B)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按請求項數之每一請求項應繳納4,000 元計算,故應繳納上訴裁判費2 萬元
(C)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D)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因採定額徵收,每件徵收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