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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14 年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在專利舉發審查時,下列關於申請舉行聽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可以申請,只能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依職權舉行 (B)可以提出申請,但需要對造也同意 (C)可以提出申請,經智慧局認為有舉辦聽證之必要時舉行之 (D)不需要申請,本來就要進行聽證
下列那一事項有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之適用? (A)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B)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C)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D)申請專利之審查行為
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C)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大學同班同學
下列何者得為專利事項之訴願標的? (A)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公布新的審查基準,新增加的內容對我的申請案件不利 (B)智慧局公布新的專利法施行細則,新修正條文對我的申請案件不利 (C)智慧局通知我申請專利之再審查之審定結果 (D)智慧局函復我告知申請之審定結果(初審審定)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倘若不延長,原則上應於幾個月內為之?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五個月
下列關於訴願之審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例外得進行言詞辯論 (B)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C)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D)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訴願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才需要調查
倘若B 公司對A 公司的專利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認為舉發有理由,後來訴願時,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訴願維持原舉發成立之處分。則A 公司想提起行政訴訟時,要以誰作為被告? (A)智慧局 (B)經濟部 (C)智慧局及經濟部二者為共同被告 (D)B 公司∣71220
B 公司要對專利舉發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想要找在大學教授專利法的C 教授幫忙打官司,但C 教授並沒有律師或專利師資格。請問:B 公司作為原告,得否請C 教授擔任該件行政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A)當然可以,C 教授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B)只要審判長許可就可以 (C)不可以,C 教授並沒有律師資格或專利師資格 (D)可以,只要C 教授當初有幫忙申請此案件的專利
專利行政訴訟中,下列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B)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 (C)釋明不足者,可以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D)若釋明充足,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甲以「A 元素」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以該申請案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若甲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須先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提起訴願 (B)系爭專利申請案,已經智慧局採實體審查,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C)系爭專利申請案,已經智慧局採形式審查,甲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甲應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甲之「A 控制系統」發明專利舉發案件,舉行聽證程序後,作成「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至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服「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免除訴願程序,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B)智慧局不得依職權舉行系爭舉發案之聽證 (C)舉發人不服「請求項2 至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應循訴願程序救濟 (D)聽證終結後,原處分作成前,智慧局不得再為聽證
在專利行政訴訟中,對於文書、鑑定所需資料持有人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院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C)處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D)法院為判斷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有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仍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71220
甲以「X」設計專利不具創作性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於原處分書送達後2 個月內,提起訴願 (B)甲向法院提起訴願,以法院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C)甲設籍並居住於臺南市,委任設籍並居住於臺北市之代理人提起訴願,則計算甲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D)甲以郵寄訴願書方式提起訴願,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提起訴願之日
甲以「A 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以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甲不服,向智慧局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繕具訴願書經由智慧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B)智慧局應對於訴願重新審查原處分,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附具意見書,陳報經濟部處理 (C)甲提起訴願後,於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訴願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D)甲對於經濟部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甲為A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之專利權人,乙以A 專利不具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救濟,亦遭判決駁回,遂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繳納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3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B)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按請求項數之每一請求項應繳納4,000 元計算,故應繳納上訴裁判費2 萬元 (C)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D)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因採定額徵收,每件徵收4,000 元
甲就A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查後,作成舉發不成立處分(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稱系爭事件)。法院指定乙技術審查官輔助技術判斷,乙曾任職於智慧局有擔任A 專利申請之審查人員之事實,甲乃聲請乙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包含核准A 專利處分及原處分,乙曾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應自行迴避 (B)乙有無迴避事由,應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C)乙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訴願決定,無庸迴避 (D)乙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無庸迴避∣71220
甲以「A 工具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智慧局准予專利,發給新型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茲甲針對系爭專利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局乃發函檢送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請求項1 至5 無新穎性)予甲。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受理決定駁回,甲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已對甲之系爭專利權,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屬行政處分 (B)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訴願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並無違誤 (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屬行政處分,法院應判決撤銷訴願不受理決定 (D)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起訴
原告向法院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因訴訟要件欠缺且不能補正者,下列何者為法院應以訴訟判決駁回之情形?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起訴基於惡意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C)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D)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甲為A 設計專利(下爭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乙以系爭專利不符設計專利要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乙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關於訴之聲明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撤銷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應請求法院命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B)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撤銷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僅須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即可 (C)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課予義務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僅須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即可 (D)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課予義務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應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法院命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關於專利行政事件程序得準用民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準用範圍? (A)秘密保持命令規定 (B)權利有效性爭執之處理 (C)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定暫時狀態處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