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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105 年稅務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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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試問: 何謂復查?其與同法第17 條之查對更正有何不同?(9 分) 復查應向何機關申請?請舉一例說明之。又復查申請書之內容應具備那些要件? (9 分) 甲公司設於臺北市,其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接獲核定 通知書,應補繳稅額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繳納期間自105 年7 月15 日至7 月 22 日,甲公司對此項核定不服。試問: 甲公司應向何機關申請復查?(3 分) 若甲公司設籍新北市,其受理復查機關為何?(3 分) 申請復查之最後期限為那一天?(3 分) 甲公司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多少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3 分)
甲公司生產之貨物,銷售給經銷商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銷售給丙公司。甲公司應乙 公司之要求,經常將銷貨發票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給丙公司(此即通稱之跳開發票), 以達規避稅捐之目的,試問: 甲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 年1 月1 日起交易房屋、土地, 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 條之4 至第14 條之8 及第24 條之5 規定課徵所得稅。有關資 料如下: 張君於105 年2 月10 日購入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總價10,000,000 元(房屋 3,000,000 元,土地7,000,000 元),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現值分別為3,800,000 元 及4,000,000 元,物價指數100%。 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7 年1 月2 日簽約出售,總價12,000,000 元(房屋3,600,000 元, 土地8,400,000 元),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現值分別為5,000,000 元及4,700,000 元, 物價指數110%。 購入及出售之仲介費分別為100,000 元及120,000 元,購入及出售之契稅分別為 60,000 元及65,000 元,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為80,000 元,管理費90,000 元。 試問: 張君出售本戶房屋、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各為若干?請列計算式。(24 分) 張君出售本戶房屋、土地之簽約日107 年1 月2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07 年1 月 15 日,交屋日107 年1 月18 日,張君申報本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最後期限為 那一天?(6 分)
最近媒體報導財政部有意將遺產及贈與稅率由現行之10%提高至20%。試問:此項 稅率之提高是否能使遺產及贈與稅之稅收倍增?理由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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