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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110 年稅務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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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40 歲,單身),扶養父親(72 歲)、母親(67 歲)、弟弟(36 歲、目 前就讀政大博士班)、妹妹(32 歲、具有身心障礙證明),甲任職國內某 上市電子公司(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民國109 年度取得員工分紅配股 1 萬股(面額每股10 元),公司於109 年6 月8 日將股票撥入其個人集 保帳戶,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每股500 元,至民國109 年12 月31 日止仍 未移轉出售,扣繳稅額為45 萬元。此外,甲民國109 年度自公司取得一 般薪資收入(不含員工分紅配股部分)計60 萬元,扣繳稅額為3 萬元。 甲因工作所需,有職業專用服裝費12 萬元、進修訓練費18 萬元、搭乘 高鐵交通費10 萬元。甲該年度除有上述收入外,其餘受扶養親屬皆無任 何收入,並採用標準扣除額。依據上述資料回答甲申報109 年度綜合所 得稅時之相關問題:(每小題5 分,共25 分) 應申報之薪資所得為多少?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多少?(109 年每人基本生活費18.2 萬元) 全戶綜合所得淨額為多少? 全戶合併申報合併計稅應納稅額為若干?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結算申報應補退稅額為若干? 109年綜合所得稅級距表 級別 稅率 所得淨額(級距) 累進差額 1 5% $540,000 以下 0
12% $ 540,001~$1,210,000 $ 37,800
20% $1,210,001~$2,420,000 $134,600
30% $2,420,001~$4,530,000 $376,600
40% $4,530,001 以上 $829,600 10970 二、分別計算下列獨立情況: 民國109 年度,張三之贈與行為分述如下: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慈善 團體及宗教團體,合計現金600 萬元; 將市價1,500 萬元,公告現值1,100 萬元之土地及現金300 萬元贈 與配偶;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長子,市價600 萬元,公告現值500 萬元; 將現金500 萬元贈與次子; 贈與長女結婚嫁妝350 萬元; 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 萬股贈與次女,當日股票每股 資產淨值20 元,收盤價每股30 元。 請問張三民國109 年度之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多少?(10 分) 李四於民國109 年2 月1 日逝世於美國洛杉磯之住處,李四死亡前2 年在臺灣居留380 天,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美國國籍。但李四於 民國108 年1 月1 日正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 案。李四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並假設李四遺有分居之配偶甲,甲與 前夫所生之子乙(已成年,未收養),李四與甲所生之子為丙(成年) 及女為丁(18 歲,重度身心障礙),以及李四之父親戊,不考慮民法 第1030 條之1 剩餘財產請求權分配之問題;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李四在美國銀行洛杉磯分行之定期存款計美金100 萬元(死亡時假 定兌換比例1 美元兌換新臺幣33 元)。 國內B 上市公司之股票10 萬股,死亡當日每股之收盤價格20 元。 死亡當月份之平均收盤價格為30 元。 丙分別於109 年2 月3 日及同年1 月30 日從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提 領李四之定期存款計1,000 萬元及2,000 萬元。 李四於107 年12 月30 日贈與其妻甲之某上市公司股票,計10 萬 股,李四死亡時仍未出售。該股票在107 年12 月30 日之證券市場 收盤價格為20 元。109 年2 月1 日之收盤價格為30 元。 李四死亡時,計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2,000 萬元。 請計算遺產總額、遺產淨額以及應納遺產稅額各是多少?(15 分) 10970 三、近年來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 國業者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音樂等)情形日益頻繁,依現行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 條規定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負責報繳營 業稅,同時訂有跨境免稅門檻,已然造成稅源流失情形。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規定,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 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俾 掌握稅源。 試問: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所得來源認定 原則為何?(9 分) 依據下列不同交易型態,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 自然人,在我國營業稅納稅主體為何者?(16 分)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 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外國業者A 自行收取價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 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跨境電商業者B 收取價款。 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 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業者B 收取價款。 四、甲於民國109 年死亡,生前於民國107 年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並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投保時約84 歲),保險金額2 仟萬元,以 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 仟萬元(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之保險費分別為60 萬元及1,940 萬元),甲死亡日之投資部分保單價值為22,789,772 元。 試問: 此案例中規避稅捐之租稅客體為何?以及避稅交易為何?(10 分) 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依交易事實核課稅負之原則及內容?(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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