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110 年稅務法規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甲(40 歲,單身),扶養父親(72 歲)、母親(67 歲)、弟弟(36 歲、目 前就讀政大博士班)、妹妹(32 歲、具有身心障礙證明),甲任職國內某 上市電子公司(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民國109 年度取得員工分紅配股 1 萬股(面額每股10 元),公司於109 年6 月8 日將股票撥入其個人集 保帳戶,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每股500 元,至民國109 年12 月31 日止仍 未移轉出售,扣繳稅額為45 萬元。此外,甲民國109 年度自公司取得一 般薪資收入(不含員工分紅配股部分)計60 萬元,扣繳稅額為3 萬元。 甲因工作所需,有職業專用服裝費12 萬元、進修訓練費18 萬元、搭乘 高鐵交通費10 萬元。甲該年度除有上述收入外,其餘受扶養親屬皆無任 何收入,並採用標準扣除額。依據上述資料回答甲申報109 年度綜合所 得稅時之相關問題:(每小題5 分,共25 分) ㈠應申報之薪資所得為多少? ㈡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多少?(109 年每人基本生活費18.2 萬元) ㈢全戶綜合所得淨額為多少? ㈣全戶合併申報合併計稅應納稅額為若干? ㈤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結算申報應補退稅額為若干? 109年綜合所得稅級距表 級別 稅率 所得淨額(級距) 累進差額 1 5% $540,000 以下 0
12% $ 540,001~$1,210,000 $ 37,800
20% $1,210,001~$2,420,000 $134,600
30% $2,420,001~$4,530,000 $376,600
40% $4,530,001 以上 $829,600 二、分別計算下列獨立情況: ㈠民國109 年度,張三之贈與行為分述如下: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慈善 團體及宗教團體,合計現金600 萬元; 將市價1,500 萬元,公告現值1,100 萬元之土地及現金300 萬元贈 與配偶;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長子,市價600 萬元,公告現值500 萬元; 將現金500 萬元贈與次子; 贈與長女結婚嫁妝350 萬元; 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 萬股贈與次女,當日股票每股 資產淨值20 元,收盤價每股30 元。 請問張三民國109 年度之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多少?(10 分) ㈡李四於民國109 年2 月1 日逝世於美國洛杉磯之住處,李四死亡前2 年在臺灣居留380 天,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美國國籍。但李四於 民國108 年1 月1 日正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 案。李四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並假設李四遺有分居之配偶甲,甲與 前夫所生之子乙(已成年,未收養),李四與甲所生之子為丙(成年) 及女為丁(18 歲,重度身心障礙),以及李四之父親戊,不考慮民法 第1030 條之1 剩餘財產請求權分配之問題;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李四在美國銀行洛杉磯分行之定期存款計美金100 萬元(死亡時假 定兌換比例1 美元兌換新臺幣33 元)。 國內B 上市公司之股票10 萬股,死亡當日每股之收盤價格20 元。 死亡當月份之平均收盤價格為30 元。 丙分別於109 年2 月3 日及同年1 月30 日從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提 領李四之定期存款計1,000 萬元及2,000 萬元。 李四於107 年12 月30 日贈與其妻甲之某上市公司股票,計10 萬 股,李四死亡時仍未出售。該股票在107 年12 月30 日之證券市場 收盤價格為20 元。109 年2 月1 日之收盤價格為30 元。 李四死亡時,計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2,000 萬元。 請計算遺產總額、遺產淨額以及應納遺產稅額各是多少?(15 分) 三、近年來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 國業者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音樂等)情形日益頻繁,依現行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 條規定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負責報繳營 業稅,同時訂有跨境免稅門檻,已然造成稅源流失情形。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規定,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 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俾 掌握稅源。 試問: ㈠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所得來源認定 原則為何?(9 分) ㈡依據下列不同交易型態,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 自然人,在我國營業稅納稅主體為何者?(16 分)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 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外國業者A 自行收取價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 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跨境電商業者B 收取價款。 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 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 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業者B 收取價款。 四、甲於民國109 年死亡,生前於民國107 年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並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投保時約84 歲),保險金額2 仟萬元,以 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 仟萬元(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之保險費分別為60 萬元及1,940 萬元),甲死亡日之投資部分保單價值為22,789,772 元。 試問: ㈠此案例中規避稅捐之租稅客體為何?以及避稅交易為何?(10 分) ㈡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依交易事實核課稅負之原則及內容?(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