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爭議救濟,下列司法院解釋何者錯誤?
(A)釋字第89 號,認為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B)釋字第115 號,認為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
(C)釋字第138 號,認為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 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D)釋字第695 號,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有關行政處分之救濟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請之案件
(B)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損害48者錯誤?額為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輔導教育等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49民得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償範圍不包括所失利益50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