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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人轉任 106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退除役軍人轉任「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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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事訴訟法第31 條第5 項規定,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程序應如何進行?(25 分)
檢察官起訴甲販賣「第1 級毒品海洛因」予乙,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嫌。案經法院審理後,認關於販賣之時間、地點、方法、行為態樣等構成要件 行為,均屬事證明確,惟所販賣之標的即毒品種類,認應為「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請說明此時法院得否以「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由,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 規定,逕予變更起訴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論處罪刑?(25 分)
當事人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3 項規定所實施之逕行扣押,向法院聲明不服時,請說明法院可否類推適用同法 第416 條之準抗告程序處理?(25 分)
被告甲以電話恐嚇乙,經檢察官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審判中甲否認犯行,辯稱根 本沒有打電話給乙,並向法院聲請調閱乙手機門號之通信紀錄,以證明其沒有撥打恐嚇 電話給乙。試論法官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可否調閱乙之通信紀錄?若可調閱,其法律依據 為何?是否應核發調取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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