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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人轉任 106 年公務員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員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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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如受停職之處分,可否請求行政救濟?(25 分)
公務員之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應如何區別?試說明之。(25 分)
甲為臺中市某公立國民中學教師兼教務主任,某日至臺北市參加公立國民中學教務 主任會議,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參加乙政黨所舉辦之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並上台發 言支持特定之黨主席候選人。甲之行為有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試說明其理 由。(25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原則上應經升官等考試 及格,始得為之。但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有何例 外規定,可不受上述同法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亦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試說明之。 (25 分)

退除役軍人轉任 106 年其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