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1.消保會算行政機關還是內部單位? 2.行政院組織法並未寫運安會及黨產會,請問其法律地位應如何定義?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非告訴乃論罪存在告發嗎? 如果有人目睹殺人事件告訴檢察官就算是告發嗎,也就是讓檢察官知悉此案件? 告發的案例有哪些,常常發生嗎? 若事件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的弟弟無告訴權嗎?
我們三年級換班,老師一直打我們,而且是公立學校,請問大家有什麼法律或網站可以投訴嗎?
若經由一審後,被告原告雙方皆同意判決結果,則此審判可以定案了嗎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vs婚姻撤消 1️⃣婚約解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無」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例外: ⚠️他方有過失+已依契約承諾(私下和解)或已起訴者(已上告法庭) ⚠️請求權「可」讓與或繼承 2️⃣婚姻撤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請問大家這樣整理有錯誤的嗎 謝謝🙏
《結婚之實質要件》非禁婚姻 1.直系血親 ‼️若為收養關係,終止收養後一樣不能結婚 2.直系姻親 1️⃣公公與媳婦2️⃣岳母與女婿 ‼️就算離婚了一樣不能結婚 3.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 ‼️收養成立的同輩分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可以結婚 1️⃣伯叔收養的👉堂兄弟姊妹(4等) 2️⃣姑姨舅收養的👉表兄弟姊妹(4等) 4.輩分不同之五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1️⃣自己與舅媽(3等) ‼️屬於非同輩且五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不能結婚 ‼️如果舅舅與舅媽離婚,就可以結婚 2️⃣自己與姐夫(2等) ‼️姐姐和姐夫的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或死亡) ‼️屬於同輩且五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可以結婚
目前處於高中生學習法律中,但網路上搜尋仲裁一直看不懂什麼意思?仲裁意義是什麼?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前訂定什麼意思? 能舉幾個例子嗎🥹
請問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自行簽訂保證保險,且雇用人明知,這樣保險公司於不誠實行為發生時仍需賠償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