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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壇|熱門討論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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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4-08

法律人出路與生涯規劃

各位好,轉眼間快要大二了 看見身邊的朋友各自發憤圖強 突然對自己未來的職涯有點焦慮 故先列出可能的路(以法律系本科不考慮轉行來說) 已知是有以下幾種出路: 1. 考司律當律師或司法官 2. 司特三等或高普考政風、法制類 3. 銀行、公司法務 4. 法官助理、律所助理 5. 其他公職 想請問學長姊們: 在學期間是怎麼確定自己適合/喜歡的領域與就職方向呢?如何選定類科(ex:金融、智財、家事...)? 雖然知道能考上基本都會有出路,但在實習機會真的很少的法律產業中,感覺要摸出真正喜歡、有興趣的領域有點困難呢... 我已爬過網路資料、也有在看一些課外書,目前只確定有執照非常重要(司律的難考進來前就有覺悟) 但還是想知道一些跟職涯還有興趣相關的問題,作為選修課參考,最近越來越覺得對未來職涯迷茫 看著身邊人都有條理地向自己的目標前進,反觀自己就莫名覺得廢 希望這篇能幫上和我有過一樣煩惱的人~ 也先謝謝願意分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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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2-03-31

黃丞儀專欄:「我不是我」的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上路至今將屆三個月,新制憲法法庭不意外地引發了所謂「第四審」的爭議。例如近日有關義大利籍父親請求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引發下級法院議論紛紛。然而,審級制度不是天經地義,只要有充分的理由,並非絕對不能改變,比方說內亂外患罪只有二個審級,難道內亂外患罪的被告不需要充分的審級保障?至於三審、四審的批評,只要想想有些歐洲理事會的會員國抱怨歐洲人權法院是超越內國法院的太上法院,對這些國家而言,還不只四審。但歐洲人權法院到目前運作無礙,也沒有哪個會員國拒絕承認它的判決。 較於這些表象的問題,憲法法庭如何運作,或許才是值得關注的實質關鍵。上週五公布的憲判字第三號判決出現了令人不解的狀況,主筆的林俊益大法官在寫完判決後,又提了一份協同意見書。而且,協同意見書的內容幾乎和他主筆的判決大相逕庭,上演「協同意見書的林俊益大法官」打臉「判決主筆的林俊益大法官」,彷彿是憲法法庭的「變身怪醫」(Jekyll & Hyde)。藉由這個判決,正可一窺新制憲法法庭的運作障礙。 過去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大法官解釋不會揭露主筆大法官。實際運作上,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幾乎是由全體大法官逐句逐段討論通過。因爲是「集體創作」,經常被批評論理割裂,前後矛盾,東塞西塞,或是天外飛來一筆。作為全國最高司法權威,寫出來的解釋實在說不上是好的法律論理範本,更不可能出現什麼膾炙人口、改變社會的法律金句,成為後世引用的經典。 〈憲法訴訟法〉規定判決必須標示主筆大法官,立法理由指出其目的在於「日後憲法法庭裁判理由之論述,可以避免不需要的妥協,較能維持論述的邏輯一貫與完整性」但從主筆大法官的判決和他自己另提的協同意見書同台演出,可以知道就算有了新法,憲法法庭的運作恐怕和舊制相去不遠。表面上有了一個主筆大法官,但實際上那位大法官只是「代筆」而已,幫大家作「共同筆記」,整理出多數大法官可以接受的判決理由。他本人的想法不重要,甚至不需要出現在判決裡面,要寫就留到形同「個人部落格」的協同意見書去寫。 其實,憲判字第三號涉及的爭點不是什麼天大的法律問題,而且十五個大法官裡面只有一位大法官不贊同判決主文。根據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所述,也只有二位大法官不贊同判決理由,其中一位應該就是他本人。這樣一份具有高度共識的憲法判決,為何主筆大法官還會提出協同意見書呢? 簡單說,這件判決的主要爭點在於羈押中被告選任的辯護人(律師),可否為被告利益而抗告?設想被告如遭到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只有被告自己可以抗告,被告的律師不能幫他抗告。而且抗告期間只有五天,逾期就沒救了。 林俊益大法官主筆的判決從「有效行使防禦權」的角度切入,環遊世界一圈,引用國際公約和各國憲法的規定,進而肯定被告律師可以為了被告利益而抗告。但問題在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抗告的部分,只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抗告,沒有包括辯護人。不同於此,上訴的部分則明文規定辯護人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上訴。這樣看起來,似乎一翻兩瞪眼,法律就沒有賦予被告律師抗告權,還有什麼好爭的?但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抗告可以準用上訴的規定,除非「本章有特別規定」。那麼,到底抗告權人的部分是不是「特別規定」,可不可以「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 林俊益大法官主筆的判決理由認為:「經整體觀察」,抗告和上訴有極大的類似性,都是透過審級制度以救濟當事人權益。那麼,什麼叫做「本章有特別規定」?多數大法官顯然認為,有寫出來的才算特別規定,所以像是抗告期間五日、抗告法院必須在十日內裁定,這些都是特別寫出來,明文規定的,就不用再去準用上訴的規定。至於抗告權人的部分,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排除辯護人,法律在此沈默,因此就可以依第419條準用上訴的規定,賦予辯護人抗告權。 這個看法徹底推翻了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刑訴學者通說。林俊益大法官自己就是刑訴法專家,他提的協同意見書,採取了刑訴學者通說,認為法律沒有寫的就是沒有寫,抗告只限於當事人,如果要擴張到辯護人,除非修法,不然不能恣意使用「準用」的技術。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已經寫得很清楚,除了當事人可以抗告外,「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可以抗告。既然都已經一個一個列舉出來,辯護人也不是「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當然不可以準用上訴編的規定。 「不同意見書」寫成「協同意見書」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這種解釋也太「法匠」了,欠缺人權保障意識。但是,對於實務界法官而言,必須在穩定的條文解釋當中進行日復一日的裁判工作,法律已經清楚規定了,沒有就沒有,大法官大筆一揮就「準用」,豈不成為「法官造法」?林大法官更進一步批評,透過「準用」上訴編的規定,將造成偵查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都取得抗告權,變成「要五毛給一塊」。同時,自訴案件中檢察官不需要為被告利益,也可以獨立抗告。這些都可能構成「訴外裁判」。如果今天憲法裁判是認真要像個判決,還可以像以前大法官解釋那樣慈航普渡,輕輕鬆鬆就擴張解釋射程嗎? 對提出協同意見的林俊益大法官而言,根本之道在於要求立法委員速速修法。他認為1928年公布這部刑事訴訟法的時候,根本沒有什麼防禦權的觀念。直到1982刑訴法修正後,才增加偵查程序中,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的規定。而「正當法律程序」作為憲法原則,也是解嚴後大法官透過數號解釋才建立起來的。對提出協同意見的林大法官而言,刑訴法第403條就是「規範不足」,應該宣告違憲。所以他乾脆在協同意見書中,重擬了一份主文,宣告該條違憲,要在兩年內修法。 他完全不認同在本號判決使用「合憲解釋」的技術,迴避違憲宣告。還特別引用當今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在初任大法官時所寫的個別意見書內容:「適用合憲解釋原則也有其界限,例如不得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甚至以加強語氣列出許宗力的話,指這種合憲解釋「與對立法者的善意強暴無異」。對於本號判決的解釋方法有這麼強烈的排斥和敵意,為什麼還會成為主筆大法官呢?還索性自擬判決主文,這樣可以算是「贊成裁判主文」的協同意見嗎? 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本質上就是不同意見書。只不過他同意偵查中辯護人可以抗告,但要做到這點,他認為非修法不可。既然如此,為什麼還由他來擔任主筆大法官?有十三個大法官既同意判決主文、也同意判決理由,難道不能從中挑選一位擔任主筆大法官嗎?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1條針對主筆大法官的人選,有一個繁瑣的挑選步驟:一、如果原承辦大法官就是多數意見的一員,那就由原承辦大法官來撰寫。二、原承辦大法官不是多數意見的一員,就由多數意見大法官來推舉人選。三、不能推舉時,就由審判長指定。四、審判長不是多數意見,就由多數意見中的大法官最資深者指定。 乍看之下,好像沒有什麼問題。但實際運作上,應該還是採取承辦制,案件進來的時候輪到誰承辦,誰就準備寫判決,除非你的意見變成少數。合理猜測,舊法時代應該就是這樣作,只是以前不用顯名,現在把主筆的名字放上去而已。 這有什麼大問題嗎?問題在於,目前的憲法法庭恐怕還是跟舊制的運作一樣,採取共識決,主文的部分逐段表決,理由也要概括表決。打個比方,這就像從國外進口了一部先進的高級汽車,最後還是用牛車的方式去駕駛。 大法官要留下獨特的司法遺產 法律重在論理,不是先有結論再來找理由,也不可能一人一句,兼容十五家。判斷一條法律是否違憲,必須有清楚的邏輯推演,必須交代明確的法律論理方法,甚至可以在判決理由中展現堅定的司法哲學立場。透過主筆大法官的制度,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大法官勇於展現論理特色,用他的腦袋來說服國民,甚至可以揮灑個別的書寫風格,留下獨特的司法遺產(legacy)。民眾期望看到的是活生生的憲法法庭,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面目模糊、甚至精神分裂的大法官。以憲判字第三號判決為例,如果日後有人要稱頌這號判決,林俊益大法官會不會說:「那不是我寫的。我只是乩身,神明退駕以後,什麼都不知道。」我不是我的我,發揮得淋漓盡致。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而言,在John Marshall擔任首席大法官之後,才發展出「法院意見」(opinion of the court)的制度。在此之前,聯邦最高法院的六位大法官,每位都會撰寫自己的意見,個別發表(seriatim)。John Marshall認為法院只有一個,主筆大法官的判決就代表法院。在他擔任首席大法官的三十四年內,聯邦最高法院一共做出1,129件判決,只有87件不是全體同意。很多人以為美國的司法審查是靠Marbury v. Madison這個判決才成立,但事實上John Marshall作為首席大法官定下的運作慣例,包括主筆制度,才是樹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最終憲法權威的基礎。 依照慣例,主筆大法官是由首席大法官指定人選。如果首席大法官屬於少數意見,則由多數意見中最資深的大法官來指定。在John Marshall時代,幾乎都指定他自己為主筆大法官。後來有人批評如此一來,將造成其他大法官偷懶怠惰,或是首席大法官專斷主導。後來逐漸改為平均分配。但為了爭取形成多數意見,有時候首席大法官會指定意見處於中間地帶的大法官來負責撰寫。判決初稿完成後,在大法官之間進行交換時,還可以爭取更多大法官的支持。根據司法政治的研究,有些首席大法官會將可能留名青史的重要判決交給自己來撰寫,例如華倫首席大法官(Earl Warren)親自撰寫黑人平權的里程碑判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柏格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自己撰寫水門案的判決U.S. v. Nixon。可見主筆判決這件事情,非同小可,不是像值日生一樣照表輪班。主筆大法官更不可能自己另外再提一份協同意見書,實質否定自己主筆的判決。 我國大法官在過去沒有主筆制度時,不時出現負責撰寫解釋文和解釋理由的大法官自己另提協同意見書。雖然因為司法院不公開相關檔案,無法具體查證,但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憲判字第三號判決應該也是舊法時代就已經受理的案件,承辦大法官大概按照舊制的方式,寫了判決,再另提一份協同意見。但新制既然採取主筆顯名制,而且立法者希望藉此建立新的憲法論理文化,憲法法庭應該審慎挑選主筆大法官。此外,在舊制底下,由於解釋文和理由逐段表決,每位大法官都可能覺得自己的意見不被採納,因此絡繹不絕地提出個人意見書,多到個別大法官都可以蒐集自己的意見書出版成冊。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學者曾批評大法官頻繁發表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太愛說話(overtalkative),追求自我表現,有害法院形成整體的意見。現在既然已經有主筆顯名制,如果大法官還是覺得個別意見很重要,或許日後應該考慮降低大法官人數。憲法訴訟法上路後,大法官應該致力於培養新的憲法裁判文化,揚棄過去那種逐段表決、割裂解釋的方式,讓主筆大法官負起責任。唯其如此,憲法法庭才有可能成為法律論理的競技場,切莫繼續走回頭路。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41112 剛剛看到一篇好文 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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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3-22

如何舉證鄰居發出噪音?

小弟最近新搬了一個租屋處 比以前坪數大、離公司也更近,重點還更便宜 本是美事一樁 結果搬進來大半個月幾乎每天晚上樓上鄰居都把電視開超大聲 還放任小孩在半夜練小提琴 上去講了幾次安靜 沒幾天後一樣的狀況又捲土重來 噪音問題嚴重影響我的睡眠品質(本人淺眠體質 因為發生的時間也比較晚 有考慮過報警卻怕傷和氣 不知道這樣大家會怎麼做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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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2-03-18

3/31起酒駕累犯將公布姓名、照片 公總強調「不會馬賽克」

立法院今年1月24日三讀通過加重酒駕處分,交通部隨即進行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等子法修正,對於法規新增酒駕累犯要公布姓名、照片、違規事實,該用什麼型式公布,交通部委由公路總局與各單位開會討論;公總強調,目前針對照片取得來源尚未取得共識,但照片不會馬賽克、姓名也不遮蔽。 公路總局副局長黃運貴上週五邀集相關單位,就實務處理進行討論,強調照片來源是要用監理機關資料照、警方取締時拍照上傳、連結戶政系統取得照片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修正,加重酒駕處分行政院已核定施行日期,將於3月31日上路實施,台南市在法規上路前已率先公布酒駕累犯照片、姓名,但因為公布的照片有馬賽克、姓名也未完全公布,引發外界批評是做半套,更有人說法規未上路就公布,可能有侵犯個資的疑慮。 交通部表示,公總及六都處罰機關3月11日已研商依規定規劃設置網頁專區公布,對於台南巿先行採隱匿部分個資方式公布並無違反道交條例規定,但是否涉及違反個資,則由主管機關國發會認定。 公路總局局長陳文瑞表示,目前公總各區監理所都有建置網站,後續將會由各所在網站中建置一塊專區,公布各自處分的酒駕累犯資訊;至於照片來源,目前監理系統都有民眾報考駕照時的照片資料,雖然因為現行不用再換發駕照,部分照片可能是多年前拍攝,不過有姓名、照片等資訊,應該還是可以呈現出酒駕者的資訊。至於未來各裁決單位、警政單位認為有更好的做法,像是取締當下就由警方拍攝等,也不一定要用監理系統的照片。 酒駕新制3月31日上路後,只要是累犯就會被公布姓名、照片、違規事實,公總指出,公布累犯者資訊不是取締後隨即上網公布,須待裁決確定後才會公布,預計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 另外,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除公布累犯資料外,還將酒駕及拒絕酒測再犯的計算期限從5年延長為10年;提高年滿18歲的酒駕同乘車乘客「連坐罰」金額,從600元至3000元罰鍰,提高到6000元至1萬5000元;新增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可沒入車輛;酒駕行政裁罰未繳納優先強制執行等。 —————— 爽啦 終於不用保護加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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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3-08

召集願意一起努力的人💪

大家好~ 我是準備今年普考人事行政的國考生 一直想找專門for人事行政的line社區 但進去之後都沒什麼人在交流(大家都潛水 另外還有看到有些管理者沒有同理心的回答⋯ Ex有人問能不能討論申論題 管理者回:請自己找補習班、解題書都有不會自己看?之類的σ(^_^;) 看到這種回答令人感到無奈, 我沒多久就退那個群了 雖然我自己也是有買函授、解題書等等 但他沒有想過可能有些人經濟條件不允許嗎? 那時候我想:真希望有個大家友善討論課業群啊 但我目前其實有在一個很好的社群裡 裡面的人都會互相傳申論題、交換意見、批改 但它主要還是一般行政科目的申論討論的比較多 所以我就想仿照那個社群 開一個比較聚焦在人事的群 雖然我自己也不是強者 也不是說要單方面幫助大家還什麼的 但希望可以遇到一群在艱困的準備國考期中 一起努力、一群交流、互相進步的夥伴! 歡迎國考人事的夥伴們加入! 另外大部分的人好像都覺得共同科目(尤其國英)不重要,但相信還是有人想加強這部分 在我們的群都可以討論! 希望有想一起拚的同伴們加入!!! 「🌟人事行政🌟」 https://line.me/ti/g2/-RfsolBZMF4mo4YKQSKj4TnQ8iPrjQZll3UFAw?utm_source=invitation&utm_medium=link_copy&utm_campaign=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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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2022-03-07

我太瞎了 身高不夠!!!

更 謝謝大家的安慰鼓勵! 還提醒我函授可以轉賣 至少不會白花錢 心情平復很多😌 後來我問了補習班老師,他們願意讓我轉法警函授,頭都洗下去了就繼續選擇司特前進,沒時間再讓我考慮其他考試,畢竟也花時間先讀了刑法,邊帶孩子邊準備考試心力憔悴,每天的焦慮沒減少,但都沒關係,我更希望我的努力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 準備考試的各位都辛苦了! 一起努力讓自己成為照亮未來的光! ————正文————— 身高155公分 但昨天才知道監所管理員女生身高修到160🥲 更慘的是,已經花錢買函授也上了一陣子了yeah~~ 我現在只想成為一灘爛泥🤗🤗🤗 我是不是在買函授的時候鬼遮眼, 沒看到二試的體格標準!好幹喔!!!! 不要罵我,可以的話,給我一點鼓勵吧😢 這陣子讀書加上焦慮,作息大亂,精神差 就為了能上榜,這對我打擊實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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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2-03-06

考試院宣布:明年起15種公務員特考不再考公文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6137058 考試院院會今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等15種考試規則,自2023年起,司法人員、外交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調查人員、國安人員、交通事業人員、民航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原住民族、身心障礙人員、海巡人員、關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等15種特種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考試院說明,現行列考公文多僅評量單一公文格式,有所侷限;且實務上公文的繕打,各公務機關均有相關公文程式設定相應,輔以文書處理手冊的具體說明與範例可參考;現行初任公務員基礎訓練,已安排一定時數的公文寫作課程。 考試院表示,基於上述因素考量,比照公務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員考試,自2023年起,司法人員等15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考試院指出,公文寫作雖屬公務執行的重要職能,但現行公務員考試的作文及申論試題,已可檢驗應考人文字運用及表達的能力,考試階段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並未影響公務員考試的評鑑指標與功能。 哇哇哇~太好了剛好是我想考的取消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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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2-18

想請問非本科要怎麼入門申論

如題 考的是法警 目前上完行政法 刑法 刑訴上到老師的最新進度(強制處分)結束 想說上了十多堂課,應該能至少練習已經學過部分的題目 但真的看到考題,即使記得三段論法,但什麼都論不出來 有什麼能夠入門建立申論基礎的書可以推薦嗎 還是我該繼續反覆看課程自然就有靈感了? 比起考選擇的行政法跟刑法 刑訴學的真的信心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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