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展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展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張展祥因犯附表所示共16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9至10、13至1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至8、11至1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4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9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3號、第6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0所示2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3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5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8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9至10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編號14至1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11所宣告有期徒刑7月、編號12所宣告有期徒刑7月、編號13所宣告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附表編號1至3、8、14至16均係犯施用或持有毒品罪,附表編號5至6、12至13均係犯竊盜罪,附表編號9至10均係犯毀損罪,附表編號4則犯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7則係犯妨害公務罪,附表編號11則犯妨害秩序罪之各罪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手法、犯罪時間之間隔及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之人格特質之差異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附表編號4所宣告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30號 111年9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30號 111年10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62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橋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16號裁定(橋頭地檢112執更8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8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日19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57號 111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57號 111年1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5號 4 幫助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9日至110年3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34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 112年3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 112年3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76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01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9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3號、第685號 112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9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3號、第685號 112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07號 編號5至8經臺灣橋頭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9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3號、第6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6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8月9日 7 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0月23日 8 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6日至110年3月8日 9 毀棄損壞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7日至111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至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43號 112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43號 112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634號 編號9至10經臺灣高雄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高雄地檢112執更18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10 毀棄損壞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1日 11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7月 110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0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10號 112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970號 12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2年6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2年8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18號 13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19號 1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26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83號 112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83號 112年9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3號 編號14至16經臺灣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5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5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0日 1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