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再守
- 指定辯護人
- 鞠金蕾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079
號、107年度偵字第6342號、107年度偵字第6473號、107年度偵
字第6562號、107年度偵字第6680號、107年度偵字第6681號、10
7年度偵字第6732號、107年度偵字第6782號、107年度偵字第708
4號、107年度偵字第7085號、107年度偵字第7168號、107年度偵
字第7169號、107年度偵字第7229號、107年度偵字第7279號、10
7年度偵字第7280號、107年度偵字第7583號、107年度偵字第759
1號、107年度偵字第7713號、107年度偵字第7812號、107年度偵
字第7952號、107年度偵字第7998號、107年度偵字第8024號、10
7年度偵字第80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文
申○○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載各罪,共參拾壹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犯罪事實
一、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附表編號1至20、23至31所示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20、23至31所示時間,至附表編號1至20、23至31所示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20、23至31所示方式,分別竊取他人財物既遂或未遂。另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時間,至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地點,無故侵入他人所有之建築物。
二、案經附表編號 1至31所示之人分別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申○○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參本院卷二第48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本院卷二第48頁),核與附表編號1至31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參附表證據及出處欄),並有被害報告單、監視器擷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參附表證據及出處欄),足徵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於被告辯稱附表編號19、20所示偷竊金額非如起訴書所載之金額,然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並無清點竊得金錢數額等語,是被告於審理中始辯稱無竊得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金額,顯屬無據,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犯行,各係犯附表編號1至3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起訴書就附表編號27記載被告竊得新臺幣(下同)13萬元,然被告稱僅竊得 1萬元,觀諸卷內證據僅有告訴人壬○○指述遭竊13萬元,其他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竊得13萬元,故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正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27犯罪事實欄所示。又起訴書認附表編號30所示之罪,係侵入住宅竊盜罪,然經詢問告訴人丑○○,其表示附表編號30所示被告侵入之店內,平日並無人居住等語(參本院卷一第197頁),故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項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容有誤會,應由本院於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並依法審究(業已告知被告上揭法條,參本院卷二第63頁)。又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指踰越或超越,只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喪失防盜作用,即該當於上開規定之要件。起訴書就附表編號1、3至14、16至18、23、25、27至28、30至31,關於係毀越、踰越或毀壞門扇、安全設備、牆垣等記載容有誤會,然所引用條文並無變更,爰無須變更起訴法條,僅更正之,附此敘明。
(二)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而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採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以維護受刑人之利益,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第1次、104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審易字第6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6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刑期起算日104年12月23日至105年8月22日);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下稱乙案,刑期起算日105年8月23日至106年11月22日)。上開甲、乙二案接續執行,被告於106年5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6日,然上開甲案業於105年8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又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多為竊盜案件,與本案被告再犯如附表編號1 至20、23至31所示之罪,性質相同,且觀諸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尚有其他竊盜案件經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認被告尚未深刻反省,倘依法加重其刑,對於其人身自由之限制,尚無過苛,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23至31所示之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 9至12、28所示之罪,均已著手於財物之搜尋,顯已著手於竊盜之犯行,而未至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詎仍不知悔改,仍至附表所示地點竊取財物,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所有權尊重之意識;2.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返還竊得之物,亦未賠償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損害;3.兼衡其攜帶兇器、踰越、毀越門扇、安全設備、牆垣等手段、竊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與財物,暨其自述國中畢業智識程度,現患有心臟衰竭疾病,入監服刑前從事裝潢業,日薪2,000元,未婚、無子女,入監服刑前與父母、奶奶、姐姐及叔叔同住,經濟狀況貧困(參本院卷二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得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螺絲起子、手電筒、鐵鎚各 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附表編號15犯罪所用之物(參本院卷二第75頁),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供本犯罪之用未扣案之螺絲起子及一字扳手等物,業經被告丟棄且於刑法上並無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依法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尚未返還予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強制工作:
(一)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且宣告之應執行之刑達1 年以上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係刑法第90條關於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此觀同條例第1 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屢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科刑判決確定,從96年起即有因竊盜案件經判刑而執行之紀錄,之後竊盜案件更加頻繁,近10年來則不斷犯竊盜案,且被告甫於106年5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料,被告依舊竊盜成習,一再因竊盜、毒品案件為法院科刑判決,又短時間內再涉犯本案29次竊盜犯行及2 次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行,足徵其前揭相類竊盜犯行,持續已久,至為頻繁,被告所竊取財物種類不拘,無論現金或其他財物;行竊地點遍及嘉義縣、市,顯具有不特定隨機犯案之犯罪性格,且多攜帶兇器或以毀越門扇、安全設備、牆垣等手段為之,影響民生安全,法紀觀念淡薄,顯見被告積習已深,有反覆以竊盜維生之慣行,其行為所表現出之危險性及嚴重性,對社會秩序、民眾權益及居住安寧具有重大危害,而被告四肢健全,卻未能利用自身勞力或發揮工作專長,一再為竊盜犯罪,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矯正被告竊盜慣習之唯一方法,非施以保安處分無以為功,考量憲法比例原則、被告權益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爰有培育其一技之專長及正確法治觀念、性格,俾其能於將來刑滿重返社會時,不再重蹈覆轍,並獲新生之必要,故檢察官以被告僅判處自由刑罰,已不足以收懲教之效,而請求併予諭知被告強制工作,本院認有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及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澈底矯治其惡習,並培育正確觀念,俾其能於將來刑期期滿返回社會時,不再重蹈竊盜之惡習。至被告抗辯其因患有心臟衰竭,工作不順,一時疏忽始犯下本案犯行,請考量其身體狀況,不宜強制工作云云,然綜觀被告如附表編號 1至20、23至31所犯之竊盜案件,犯罪時間於107年7至9月間,短時間內犯下近30起竊盜案件,何來一時疏忽,殊難想像。又被告常於凌晨時分行竊,犯罪手段或以翻牆、爬窗、破壞門鎖、安全設備等方式為之,更能攀爬陽台、鷹架等具高危險性之動作,顯見被告縱使罹患心臟衰竭疾病,然其四肢健全,勞動力仍與一般青壯年無異,尚難認有何不宜強制工作之情,被告上開抗辯自無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時間 │ 犯罪事實/手段 │ 證據及出處 │論罪科刑及沒收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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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8月14│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卯○○107.8.18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
│ │日晚間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102卷P5-6)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許 │之螺絲起子,前往卯○○所經營│、107.9.26偵訊筆錄│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位在嘉義市西區湖子內路263 │(偵079卷P47 -50)、│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號之「嘉冠喜文創煎餅」,大力│被害報告單(警102卷│ │
│ │ │拉開大門門鎖,進入竊取卯○○│P8)、現場勘查報告(│ │
│ │ │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元│警102卷P9)、照片11│ │
│ │ │得手。 │張(警102卷P11-1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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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宇○○107.8.26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8│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12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
│ │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宇○○│、被害報告單(警212│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所經營,位在嘉義縣水上鄉忠和│卷P8)、監視器影像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村73之30號之「新興園餐廳」,│翻拍照片8張(警212 │額。 │
│ │ │自窗戶進入,拔走收銀機,並竊│卷P9-12)、現場照片│ │
│ │ │取收銀機抽屜內之現金60元得手│2張(警212卷P1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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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乙○○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996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
│ │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107.9.26偵訊筆錄│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東區忠孝路572之11號之「私立 │(偵085卷P49-5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佳北幼稚園」,翻越該幼稚園電│被害報告單(警996卷│其價額。 │
│ │ │動鐵柵門,進入校園後,以破壞│P7)、現場照片12張(│ │
│ │ │鋁門窗並摘下鋁門窗後,攀爬進│警996卷P8-12) │ │
│ │ │入辦公室後,竊取抽屜內之現金│ │ │
│ │ │760元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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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宙○○107.8.23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3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84卷P5-6)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45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107.9.27偵訊筆錄│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東區長榮街142號之「育志幼兒 │(偵168卷P51-54)、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園」,以翻越該幼兒園欄杆,進│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徵其價額。 │
│ │ │入校園後,撬開大門進入辦公室│20張及現場照片3張(│ │
│ │ │後,並以前開工具撬開抽屜,竊│警284卷P8-21) │ │
│ │ │取抽屜內之現金50元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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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庚○○107.8.22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3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467卷P6)、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
│ │58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庚○○│被害報告單(警467卷│所得新臺幣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所管理,位在嘉義市東區中山路│P7)、現場照片8張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162號之「樂檸漢堡餐廳」,以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額。 │
│ │ │前開工具撬開門鎖進入,並以前│2張(警467卷P8-12) │ │
│ │ │開工具撬開收銀機,竊取現金18│ │ │
│ │ │元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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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8月11│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未○○107.8.21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累│
│ │日晚間9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093卷P7-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14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徐雅青107.10.3偵│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東區忠孝路505號之「景仁幼稚 │訊筆錄(偵280卷P49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園」,以翻越該幼稚園圍牆,進│-53)、被害報告單( │ │
│ │ │入校園後,自廚房進入辦公室,│警093卷P11)、監視 │ │
│ │ │竊取抽屜內之現金90元得手。 │器影像翻拍照片10張│ │
│ │ │ │(警093卷P1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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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
│ │日凌晨2時9│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於107年8月│ │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18日2時9分許,以翻越上開幼稚│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園圍牆,進入校園後,並以前開│ │ │
│ │ │工具撬開廚房門鎖,進入辦公室│ │ │
│ │ │竊取抽屜內之現金60元得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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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子○○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3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83卷P8-9)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
│ │46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子○○│、107.9.27偵訊筆錄│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元│
│ │ │所經營,位在嘉義市東區共和路│(偵169卷P51-63)、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378巷8號之「深情款款情人餅主│被害報告單(警283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題館」,以上開工具破壞木板大│P17)、現場照片(警 │ │
│ │ │門進入,並以上開工具撬開收銀│283卷P21-23、30 │ │
│ │ │機,竊取10元硬幣68個、50元硬│-34)、監視器影像翻│ │
│ │ │幣35個、100元紙鈔25張、500元│拍照片(警283卷P45 │ │
│ │ │紙鈔20張,共計1萬4,930元得手│-4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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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於107年8月│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辰○○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
│ │19日凌晨1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83卷P11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時20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辰○○│-12)、107.9.27偵訊│ │
│ │ │所管理,位在嘉義市東區北門街│筆錄(偵169卷P51 │ │
│ │ │21號之「阿里山林業史館」,以│-63)、被害報告單( │ │
│ │ │上開工具破壞木板大門,惟因未│警283卷P18)、現場 │ │
│ │ │竊得物品而離去。 │照片(警283卷P35-37│ │
│ │ │ │)、監視器影像翻拍 │ │
│ │ │ │照片(警283卷P45 │ │
│ │ │ │-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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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年8月19│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丁○○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1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83卷P13 │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30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丁○○│-14)、107.9.27偵訊│ │
│ │ │所管理,位在嘉義市東區共和路│筆錄(偵169卷P51 │ │
│ │ │378巷6號之「新太源藝術工坊」│-63)、被害報告單( │ │
│ │ │,以上開工具破壞木板大門進入│警283卷P19)、現場 │ │
│ │ │,並破壞收銀機檯,欲竊取財物│照片(警283卷P38 │ │
│ │ │而著手,惟觸動保全設備離去而│-41)、監視器影像翻│ │
│ │ │未遂。 │拍照片(警283卷P45 │ │
│ │ │ │-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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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年8月19│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107.8.20警詢筆錄(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1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警283卷P15-16)、 │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40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癸○○│107.9.27偵訊筆錄( │ │
│ │ │所管理,位在嘉義市東區共和路│偵169卷P51-63)、被│ │
│ │ │378巷5號之「鶴食堂茶藝品」,│害報告單(警283卷 │ │
│ │ │以上開工具破壞木板大門進入,│P20)、現場照片(警 │ │
│ │ │並破壞收銀機檯,欲竊取財物而│283卷P42-44)、監視│ │
│ │ │著手,惟觸動保全設備離去而未│器影像翻拍照片(警 │ │
│ │ │遂。 │283卷P45-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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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7年8月8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己○○107.8.3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扇│
│ │日晚間9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415卷P6-8) │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0○000○ ○
○ ○ ○○區○○○路000號之「幸福幼 │卷P9)、現場照片4張│ │
│ │ │稚園」,翻越該幼兒園欄杆,進│(警415卷P10-11) │ │
│ │ │入校園後,並以上開工具破壞持│ │ │
│ │ │房餐廳大門,欲竊取財物而著手│ │ │
│ │ │,惟觸動保全設備離去而未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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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年8月4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意,前往│巳○○107.8.6警詢 │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下午3時 │巳○○所經營址設嘉義市西區世│筆錄(警467卷P6-8)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
│ │54分許 │賢路三段401號之「想像幼兒園 │、107.9.18偵訊筆錄│所得手錶壹只、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核485卷P21-23、25│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後,再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34)、被害報告單(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室窗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警467卷P9)、監視器│ │
│ │ │,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影像翻拍照片(警467│ │
│ │ │螺絲起子撬開抽屜鎖,竊取陳盛│卷P10-14) │ │
│ │ │南所有或其管領置於抽屜內之咖│ │ │
│ │ │啡色女用手錶1只、教職員薪資 │ │ │
│ │ │袋(內有現金8,000元)、50元 │ │ │
│ │ │及10元硬幣共約3,500元、獎學 │ │ │
│ │ │金紅包袋15個(每個紅包內有20│ │ │
│ │ │0元,共計3,000元)等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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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年8月8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攜│甲○○107.8.14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
│ │日晚間8時 │帶一字螺絲起子前往甲○○所經│筆錄(警815卷P6-8)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
│ │46分許 │營址設嘉義市西區世賢路二段 │、107.9.18偵訊筆錄│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於│
│ │ │361號之「伯士鹿幼兒園」,翻 │(核487卷P9-11、13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再徒│-20)、被害報告單( │,追徵其價額。 │
│ │ │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室窗戶,│警815卷P11)、監視 │ │
│ │ │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徒手竊│器影像翻拍照片(警 │ │
│ │ │取甲○○所有置於抽屜內之現金│815卷P12-15) │ │
│ │ │約90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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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7年8月1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天○○107.8.1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
│ │日下午6時 │往天○○址設嘉義市東區大雅路│筆錄(警628卷P7-9) │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許 │一段219號之住處,攀爬該住宅 │、107.10.2偵訊筆錄│扣案之鐵鎚壹支、螺絲起子壹支、手電│
│ │ │之遮雨棚進入二樓陽台,再持客│(核485卷P37-38、39│筒壹支均沒收。
│ │ │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鎚敲破該│-42)、自願受搜索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
│ │ │陽台門玻璃,伸手開啟陽台門鎖│意書、搜索筆錄及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後,以手電筒照明至該住宅1樓 │押物品目錄表(警628│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竊取天○○所有置於賽錢箱內│卷P11-16)、被害報 │ │
│ │ │之1200元及辦公桌上之零錢共計│告單(警628卷P17)、│ │
│ │ │100元等物。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
│ │ │ │3張(警628卷P19-20)│ │
│ │ │ │、現場照片5張(警 │ │
│ │ │ │628卷P21-2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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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寅○○107.8.22警詢│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 │往寅○○所經營址設嘉義市東區│筆錄(警708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59分許 │垂楊路241號之「銀河幼兒園」 │、107.10.2偵訊筆錄│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偵583卷P39-44)、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再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室窗│被害報告單(警708卷│價額。 │
│ │ │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徒│P8)、現場照片9張( │ │
│ │ │手竊取寅○○所有置於抽屜內之│警708卷P9-13)、監 │ │
│ │ │現金約500元。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7│ │
│ │ │ │張(警708卷P13-21) │ │
│ │ │ │、KXV-099號重機車 │ │
│ │ │ │輛詳細資料報表(警 │ │
│ │ │ │708卷P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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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戌○○107.8.21警詢│申○○犯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 │往戌○○所任職址設嘉義市東區│筆錄(警705卷P6-7)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
│ │31分許 │台斗街41號之「小魚幼兒園」,│、被害報告單(警705│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再│卷P11)、監視器影像│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室窗戶│翻拍照片5張(警705 │其價額。 │
│ │ │,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徒手│卷P12-14)、現場照 │ │
│ │ │竊取戌○○所有置於抽屜內之現│片4張(警705卷P15) │ │
│ │ │金約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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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7年9月2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丙○○107.9.28警詢│申○○犯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
│ │日凌晨1時 │往丙○○所管理址設嘉義市西區│筆錄(警488卷P7-9)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許 │民生北路92號之「正義幼稚園」│、107.10.12偵訊筆 │得新臺幣貳佰柒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錄(偵713卷P57-60)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隨地持磚頭一塊破壞該幼兒園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徵其價額。 │
│ │ │辦公室窗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搜索筆錄及扣押物│ │
│ │ │公室並破壞辦公桌安全鎖,竊取│品目錄表(警488卷 │ │
│ │ │丙○○所有置於抽屜內之現金約│P12-16、18)、被害 │ │
│ │ │276元。 │報告單(警488卷P19)│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警488卷P20)、現場 │ │
│ │ │ │照片8張(警488卷P21│ │
│ │ │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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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年9月4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戊○○107.9.28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1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062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35分許 │之螺絲起子1把,前往嘉義市東 │、被害報告單(警062│之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區溪興街28之2號之「慈玄宮」 │卷P8)、監視器影像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以翻越窗戶,進入宮內,並以│翻拍照片4張(警062 │。 │
│ │ │上開螺絲起子,撬開辦公室抽屜│卷P99-100) │ │
│ │ │,竊取抽屜內之現金80,000元得│ │ │
│ │ │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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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年9月7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某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
│ │許 │之螺絲起子1把,以上開方式, │ │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撬開抽屜及香油錢箱子,竊取現│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金4,000元得手。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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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7年8月17│申○○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玄○○107.8.21警詢│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
│ │日晚間10時│前往玄○○所管理,位在嘉義市│筆錄(警980卷P5-6)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分許 │東區興村里過溪91號之「和睦幼│、107.9.19偵訊筆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兒園」,無故翻越該幼兒園圍牆│(核557卷P19-23、27│ │
│ │ │進入,因撞見玄○○而迅速離去│-44)、自願受搜索同│ │
│ │ │。 │意書、搜索筆錄(警 │ │
│ │ │ │980卷P1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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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7年8月17│申○○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辛○○107.8.21警詢│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
│ │日晚間11時│前往辛○○所管理,位在嘉義市│筆錄(警980卷P7-8)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分許 │東區博東路238號之「雨果幼兒 │、107.9.19偵訊筆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園」,無故翻越該幼兒園圍牆進│(核557卷P19-23、27│ │
│ │ │入,因觸動保全設備而離去。 │-44)、監視器影像翻│ │
│ │ │ │拍照片4張(警980卷 │ │
│ │ │ │P19-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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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7年8月17│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午○○107.8.21警詢│申○○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晚間11時│往午○○所管理,址設嘉義市東│筆錄(警980卷P9-10)│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
│ │57分許 │區義教西路65號之「慈幼幼兒園│、107.9.19偵訊筆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核557卷P19-23、27│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再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教室大│-44)、被害報告單( │ │
│ │ │門,而進入教室,徒手竊取陳麗│警980卷P18)、監視 │ │
│ │ │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臺。 │器影像翻拍照片(警 │ │
│ │ │ │980卷P21)、手機內 │ │
│ │ │ │翻拍之監視器影像畫│ │
│ │ │ │面照片2張(核557卷 │ │
│ │ │ │P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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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7年8月11│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卯○○107.8.14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晚上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772卷P6-8)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
│ │45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107.10.2偵訊筆錄│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西區湖子內路263號之「嘉冠喜 │(核540卷P4-5、7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食品有限公司」,以敲開落地窗│-11)、被害報告單( │ │
│ │ │門鎖之方式,進入辦公室竊取陳│警772卷P10)、監視 │ │
│ │ │文興所有之現金約8,000元得手 │器影像翻拍及現場照│ │
│ │ │。 │片各1張(警772卷 │ │
│ │ │ │P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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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7年8月14│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地○○107.8.17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
│ │日晚上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983卷P5-6)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新臺幣│
│ │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前往蔡│、107.10.2偵訊筆錄│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宗林所經營,位在嘉義市西區湖│(核540卷P4-5、7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子內路263號之3之「口福不淺有│-11)、被害報告單( │ │
│ │ │限公司」,以上開工具破壞木製│警983卷P8)、現場勘│ │
│ │ │門門鎖,進入竊取地○○所有之│查報告(警983卷 │ │
│ │ │現金1萬1,000元得手。 │P9-10)、現場照片25│ │
│ │ │ │張(警983卷P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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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7年7月3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巳○○107.8.6警詢 │申○○犯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
│ │日中午12時│往巳○○所經營,址設嘉義市西│筆錄(警967卷P4-6)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臺幣│
│ │54分許 │區世賢路三段401號之「想像幼 │、107.10.2偵訊筆錄│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兒園」,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核540卷P4-5、7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園內後,再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11)、被害報告單( │ │
│ │ │辦公室窗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警967卷P7)、監視器│ │
│ │ │公室,持鐵尺撬開抽屜鎖,竊取│影像翻拍照片1張(警│ │
│ │ │巳○○所有或其管領置於抽屜內│967卷P8) │ │
│ │ │之紅包袋(內有現金8,5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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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7年9月2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壬○○107.9.28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晚間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621卷P6-8)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新│
│ │許 │之螺絲起子1把,前往壬○○所 │、107.10.24偵訊筆 │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管理,址設嘉義市西區延平街 │錄(偵952卷P41-44)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76號之「朝天宮」,趁「朝天 │、被害報告單(警621│ │
│ │ │宮」修繕之際,攀爬鷹架至2樓 │卷P11)、監視器影像│ │
│ │ │,翻越窗戶進入宮內,並以上開│翻拍照片7張(警621 │ │
│ │ │螺絲起子,撬開2樓及1樓之賽錢│卷P12-15) │ │
│ │ │箱鎖,竊取賽錢箱內之現金約 │ │ │
│ │ │1萬元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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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7年9月15│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亥○○107.9.15警詢│申○○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
│ │日凌晨0時 │往亥○○所管理,位在嘉義市東│筆錄(警060卷P6-7)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44分許 │區興中街8號之「聖彼得幼兒園 │、107.10.24偵訊筆 │ │
│ │ │」,翻越該幼兒園圍牆進入,敲│錄(偵998卷P39-45) │ │
│ │ │開安全設備之窗戶並將窗戶置於│、監視器影像翻拍照│ │
│ │ │地上,欲竊取財物而著手,惟撞│片6張及現場照片2張│ │
│ │ │見亥○○而迅速離去。 │(警060卷P12-16)、 │ │
│ │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二分局107年11月9日│ │
│ │ │ │嘉市警二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函所 │ │
│ │ │ │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鑑定書1份(偵│ │
│ │ │ │998卷P75-81)、嘉義│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
│ │ │ │局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偵998卷P83)、勘察 │ │
│ │ │ │照片28張(偵998卷 │ │
│ │ │ │P85-9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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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7年9月15│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酉○○107.9.15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晚間11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060卷P8-9)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21分許 │之螺絲起子,前往酉○○所管理│、107.10.24偵訊筆 │之新臺幣參萬八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
│ │ │,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錄(偵998卷P39-45)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之「榮光幼兒園」,翻越該幼兒│、被害報告單(警060│時,追徵其價額。 │
│ │ │園電動鐵柵門,進入校園後,以│卷P11)、監視器影像│ │
│ │ │上開工具破壞辦公室玻璃窗後,│翻拍照片6張及現場 │ │
│ │ │攀爬進入辦公室後,竊取酉○○│照片2張(警060卷P17│ │
│ │ │抽屜內之現金3萬8,972元得手。│-20) │ │
│ │ │ │ │ │
├─┼─────┼──────────────┼─────────┼─────────────────┤
│30│107年9月19│申○○基於竊盜犯意,前往張禎│丑○○107.9.20警詢│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日晚上10時│祥所經營,址設嘉義市東區和平│筆錄(警093卷P5-6) │月。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46分許 │路206之2號之「津香食堂餐飲店│、被害報告單(警093│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趁電動鐵捲門未關之際,進│卷P7)、現場照片4張│追徵其價額。 │
│ │ │入上揭餐飲店內,徒手開啟置放│(警093卷P8-9)、監 │ │
│ │ │現金之抽屜,徒手竊取丑○○所│視器影像翻拍照片3 │ │
│ │ │有置於抽屜內之現金約1,000元 │張(警093卷P10-11)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
│ │ │ │(本院卷第19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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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7年9月2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黃○○107.9.21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
│ │日晚上8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826卷P5-6)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
│ │27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黃○○│、現場照片5張及監 │之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所經營,址設嘉義市西區世賢路│視器影像翻拍照片7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1段578號之「私立吉尼爾幼兒園│張(警826卷P8-13)、│價額。 │
│ │ │」,翻越該幼稚園圍牆,進入校│KXV-099號重機車輛 │ │
│ │ │園後,以上開工具破壞門窗後,│詳細資料報表(警826│ │
│ │ │攀爬進入辦公室後,竊取辦公室│卷P14)、被害報告單│ │
│ │ │抽屜內之現金2,800元得手。 │(警826卷P15) │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