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勝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雄(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但是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減刑、赦免或更定不同之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時,即非屬重複裁定的情形: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發生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在內。否則,若認為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罪,一律不得再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無異於將法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繫於人為之刻意選擇或隨意之偶然組合,且造成定應執行刑過於僵化,無以對應定執行刑基礎變動之情況,而有損受刑人之利益。至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隨即發生變動,而失其部分效力,此乃更定應執行刑本質所當然之結果,而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無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109年度台非字第1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如附表所列18罪,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附表編號1號之花蓮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10月19日,附表編號2至18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花蓮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其餘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稽(執聲卷第3至8頁),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二)另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前經花蓮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前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8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最終附表編號1至18經本院於107年6月1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正本附卷可查。嗣上開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因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線,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非字第114號判決撤銷改判後將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自有期徒刑5年更裁為有期徒刑4年10月,致本院原裁定即107年度聲字第130號定刑之基礎發生變動,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隨即發生變動,而失其部分效力,是以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8再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乃更定應執行刑本質所當然之結果,而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無違,併此敘明。
(三)本院就編號1至18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8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12日 │104年7月5日 │104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37號 │第570號 │第3540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0號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8月26日 │104年12月16日 │103年10月30日(原聲請││ │ │ │ │書誤載為(104年10月30││ │ │ │ │日,下同)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0號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106年度台非字第26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9日 │105年1月6日 │106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更 ││ │第2716號 │第249號 │字第46號 ││ ├──────────┴──────────┴──────────┤│ │編號1至7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9日 │104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540號 │第3540號 │第3540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0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非字第262號│106年度台非字第262號│106年度台非字第26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更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更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更 ││ │字第46號 │字第46號 │字第46號 ││ ├──────────┴──────────┴──────────┤│ │編號1至7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1年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22日 │104年6月19日下午4時 │104年6月5日下午6時23││ │ │25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540號 │第3540號 │第3540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0月30日 │106年6月16日(原聲請 │106年6月16日 ││ │ │ │書誤載為107年3月28日│ ││ │ │ │,下同)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非字第26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更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4號 ││ │字第46號 │ ││備 註├──────────┼─────────────────────┤│ │編號1至7經最高法院11│編號8至18經花蓮高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 ││ │0度台非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 │ ││ │月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5日下午5時 │104年6月17日上午11時│104年5月29日下午6時 ││ │電話聯絡後某時 │57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34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540號 │第3540號 │第3540號 │├─┬──────┼──────────┼──────────┼──────────┤│最│法 院│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6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4號 ││ ├────────────────────────────────┤│ │編號8至18經花蓮高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30日下午5時 │104年6月6日中午12時 │104年6月11日下午8時 ││ │54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55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28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540號 │第3540號 │第3540號 │├─┬──────┼──────────┼──────────┼──────────┤│最│法 院│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6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4號 ││ ├────────────────────────────────┤│ │編號8至18經花蓮高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3日下午1時 │104年5月28日下午2時 │104年6月22日下午8時 ││ │43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50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46分電話聯絡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540號 │第3540號 │第3540號 │├─┬──────┼──────────┼──────────┼──────────┤│最│法 院│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6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2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4號 ││ ├────────────────────────────────┤│ │編號8至18經花蓮高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