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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簡字第196號

代位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麗文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被代位人 程婕瑀
被告
林月足

程凱怡

程宥茗

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代位人程婕瑀、被告林月足、程凱怡、程宥茗、程國榮應就被繼承人程文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代位人程婕瑀、被告林月足、程凱怡、程宥茗、程國榮被繼承人程文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代位分割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程文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土地;嗣查得訴外人程文章全部遺產如附表一所示,且其繼承人即被代位人程婕瑀、被告林月足、程凱怡、程宥茗、程國榮(下合稱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均尚未為繼承登記,遂以民國110年9月28日民事聲請更正狀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四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代位人程婕瑀積欠原告新臺幣612,276元及利息未清償。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為訴外人程文章之遺產,訴外人程文章死亡後,被代位人程婕瑀與被告四人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惟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於分割前,原告無法進行拍賣,為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四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0309號簡易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4至28頁)為憑,並經本院調取原告前以程婕瑀、林月足為被告,就訴外人程文章遺產提起代位分割遺產等訴訟之本院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51號卷宗內訴外人程文章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虎尾簡易庭查詢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0年6月10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102303875號函文所附訴外人程文章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訴外人程文章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查詢公告、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查核無訛;被告四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㈡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所明定。而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分割共有物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對被代位人程婕瑀有前揭未受償債權存在,被代位人程婕瑀已陷於無資力,且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為訴外人程文章之遺產,被代位人程婕瑀與被告四人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而為公同共有人,而該等遺產並無證據證明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或有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因被代位人程婕瑀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進行拍賣程序換價受償,則原告主張其得代位程婕瑀請求其餘繼承人即被告四人分割遺產,代位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應有所本。訴外人程文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被代位人程婕瑀與被告四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前開說明,即不得為分割之處分行為,是原告先代位程婕瑀請求其餘繼承人即被告四人就被訴外人程文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分割,亦屬有據。

㈢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僅在於將來備供就被代位人程婕瑀所繼承之財產價值取償,認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依被代位人程婕瑀與被告四人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既不失為一種分割方式,且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尚屬公平合理,為適當、公允之分割方式。

四、從而,原告本於代位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代位人程婕瑀與被告四人就訴外人程文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就該等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該判決內容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依被代位人程婕瑀應繼分比例5分之1之訴訟費用部分即應由原告負擔之,其餘被告四人則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土地所在地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41883分之285 原物分割,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41883分之571(由被繼承人程文章與訴外人公同共有)   2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41883分之285    公同共有41883分之571(由被繼承人程文章與訴外人公同共有)   3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76分之2   4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76分之2   5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76分之2   6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53分之9    公同共有1253分之17(由被繼承人程文章與訴外人公同共有)   7 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4分之1   8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575分之115    公同共有16575分之230(由被繼承人程文章與訴外人公同共有)   9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0405分之420    公同共有60405分之839(由被繼承人程文章與訴外人公同共有)   10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11 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576分之2   12 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576分之2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被代位人程婕瑀  5分之1 5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被告林月足  5分之1 5分之1  3 被告程凱怡  5分之1 5分之1  4 被告程宥茗  5分之1 5分之1  5 被告程國榮  5分之1 5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字第19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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