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玲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44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謝玲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
犯罪事實
一、謝玲媛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間至111年間自任會首,召集會員成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互助會,定期於宜蘭縣○○鎮○○街000號開標,謝玲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冒用會單上如附表一編號1、8、9、14、21、27、28、29、35;附表二編號1、3、4、11、14、21、29、30、31、39、40;附表三編號1、4、5、10、28、31、37、40;附表四編號29、30所示之會員名義,偽造用以表示該編號會員願標取會款意思之標單,於開標時據以行使參與各該次標會而得標,再佯以該得標訊息向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會員收取會款,致其他未得標之會員於上開各期開標後對於得標結果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會款予謝玲媛,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五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1,176,800元之會款,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會員權益。
二、案經吳秀鳳、陳美娥、黃珊珊、許秀鳳、黃靖宴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謝玲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玲媛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吳秀鳳、陳美娥、黃珊珊、許秀鳳、黃靖宴及被害人江玉霞、藍美玲、林秀琴、李昀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吳秀鳳提出之109年互助會、110年互助會、111年互助會標單、證人即告訴人陳美娥提出之108年互助會標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以冒標他人之互助會,茍標單上除書寫被冒標者姓名及欲標取會款所出利息之金額外,並書有「標單」之意旨,而就文義內容之本身,使人一見即知係投標會款之標單,該標單固係刑法第210所稱之私文書;惟如僅在紙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就文義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如非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互助會會款之證明者,則非刑法第210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3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冒用他人名義在標單上書寫姓名及所出利息之行為,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除表示標會之會員外,另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之利息金額標取會款,並非單純作為投標會員之識別,故於標單上冒簽他人姓名,乃表示投標名義人簽名之意思,應認係偽造他人之署押(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偽造署名於各標單上,均為各該偽造標單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各該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為,被告係分別各以單一之詐取合會會款之犯意,數次偽造標單持以行使而詐欺合會會員,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合會會員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次合會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為各合會之冒標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成立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互助會,並擔任會首,本應本於其互助會會首之義務,詳盡確保互助會得以順利進行,並聯繫、通知各會員按期繳款、收款及如數轉交款項予會員等事項,以維護所有會員之權益,竟因自身有經濟問題,不思循以正當途徑,憑藉互助會之運作模式及利用會員對其之信任,以虛列會員冒標、未經授權冒標,訛詐會員,使會員就會款追討無門,蒙受財產上損失,破壞會員之信賴及交易安全,惡性非輕,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告訴人等人洽談和解,盡力彌補渠等損失,堪認其頗具悔意,並就其中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均已達成和解或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等存卷足參,並已賠償渠等損失,復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被告各次犯罪動機、目的、手法,及就各次犯行所生之損害具體情節,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考量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期間,多次以相類之冒標手段詐取款項,均侵害公共信用法益,及活會會員之財產法益,被告就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與罪質部分均相同,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間隔均非久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爰於符合內部及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㈧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本院衡酌全案情節,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刑章,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各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或匯款賠償,亦如前述,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其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c條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1項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㈡本件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冒標行為,因而詐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詐得會款,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被告與被害人等已於本院達成調解,並已於本院審結前,依調解條件賠償被害人等,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即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確實履行調解條件,即足以剝奪此部分犯罪利得,各該被害人亦得持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顯可達沒收制度藉以箝制、剝奪被告此部分犯罪利得之目的,故認若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且有使被告受到雙重不利評價之虞,是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㈢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標單,雖有偽造之署押,惟該等偽造之署押所依附之標單,均未扣案,參以民間習慣,各該標單應係作為當次投標確認之用,開標完畢後已無作用,尚無妥善保管之可能,應已當場撕毀丟棄;況被告為避免犯罪被發覺,衡諸常情,當無留存標單之必要,是該等標單暨其上偽造之署押均已滅失而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9年互助會(109年2月至112年7月互助會) 標單出處:112年度他字第729號之告證1、112年度他字第971號卷45頁 會款1萬元、每月20日開標 編號 互助會單 實際出資會員 得標與否 得標標期 得標標金 備註 1 江玉霞 江玉霞 已得標 34_111/11/20 3,000元 遭被告冒標 2 林聖 林聖 已得標 16_110/05/20 2,300元 3 林煒倫 江玉霞 已得標 18_110/7/20 3,000元 4 何沛綪 何沛綪 已得標 04_109/05/20 3,000元 5 何沛綪 何沛綪 已得標 21_110/10/20 3,000元 6 吳佳潔 吳佳潔 已得標 10_111/11/20 2,500元 7 藍美玲 藍美玲 已得標 15_110/04/20 2,300元 8 林秀琴 林秀琴 已得標 23_110/12/20 2,000元 遭被告冒標 9 李昱辰 林秀琴 已得標 36_112/01/20 3,000元 遭被告冒標 10 游懿瓊 11 游懿蘭 已得標 29_111/06/20 2,500元 12 洪湘婷 已得標 27_111/04/20 2,200元 13 林美麗 已得標 37_112/02/20 3,000元 14 李昀蒨 李昀蒨 已得標 38_112/03/20 1,000元 遭被告冒標 15 張淑如 江玉霞 已得標 26_111/03/20 2,000元 16 吳孟榛 已得標 10_109/11/20 2,500元 17 李麗勸 已得標 06_109/07/20 2,800元 18 洪佳惠 已得標 20_110/09/20 2,300元 19 張淑茹 已得標 35_111/12/20 3,000元 20 簡銘志 江玉霞 已得標 11_109/12/20 2,300元 21 李昀蒨 李昀蒨 遭被告冒標 22 陳靜惠 已得標 09_109/10/20 2,500元 23 陳惠美 已得標 12_110/01/20 2,800元 24 簡薇芯 已得標 13_110/02/20 2,000元 25 陳芊華 已得標 14_110/03/20 2,500元 26 陳昱達 已得標 03_109/04/20 2,800元 27 吳秀鳳 吳秀鳳 已得標 39_112/04/20 遭被告冒標 28 吳秀鳳 吳秀鳳 遭被告冒標 29 陳美娥 陳美娥 已得標 17_110/06/20 2,600元 遭被告冒標 30 李麗玲 已得標 22_110/11/20 2,500元 31 簡薇芯 已得標 19_110/08/20 3,000元 32 李秀茹 李秀茹 已得標 28_111/05/20 2,500元 33 林玉惠 已得標 08_109/09/20 2,500元 34 林玉惠 已得標 32_111/09/20 2,500元 35 李若梅 林秀琴 已得標 31_111/08/20 2,300元 遭被告冒標 36 李淑筠 林秀琴 已得標 33_111/10/20 2,500元 37 林芬蘭 已得標 30_111/09/20 2,500元 38 林芬蘭 已得標 25_111/02/20 2,100元 39 英美 已得標 05_109/06/20 3,000元 40 賴秋霖 已得標 01_109/02/20 2,600元 41 馬才茜 已得標 07_109/08/20 3,000元 42 游阿夏 已得標 02_109/03/20 2,600元 43 謝玲媛 會首 附表二:110年互助會(110年1月至113年9月互助會) 標單出處:112年度他字第729號之告證2 會款1萬元、每月25日開標 編號 互助會單 實際出資會員 得標與否 得標標期 得標標金 備註 1 江玉霞 江玉霞 已得標 20_111/08/25 3,000元 遭被告冒標 2 林聖 林聖 已得標 09_110/09/25 3,000元 3 邱鴻輝 邱鴻輝 遭被告冒標 4 邱鴻輝 邱鴻輝 被告冒標 16_111/10/25 3,000元 遭被告冒標 5 何沛綪 6 吳佳潔 吳佳潔 7 藍美玲 藍美玲 8 林秀琴 林秀琴 9 李昱辰 林秀琴 10 游懿瓊 11 羅文龍 藍美玲 被告冒標 17_111/05/25 3,000元 遭被告冒標 12 洪湘婷 已得標 26_112/02/25 2,500元 13 黃美雪 已得標 08_110/08/25 2,600元 14 李昀蒨 李昀蒨 遭被告冒標 15 盧俊延 盧俊延 16 林芷嫻 林芷嫻 已得標 18_111/06/25 2,600元 17 林若妤 林若妤 已得標 11_110/11/25 3,000元 18 陳嵐琦 吳佳潔 19 方語宸 方語宸 已得標 24_111/12/25 3,000元 20 施金蘭 施金蘭 已得標 27_112/03/25 2,600元 21 李昀蒨 李昀蒨 遭被告冒標 22 黃麗玲 黃麗玲 23 林玉寶 24 劉邦文 已得標 10_110/10/25 3,000元 25 陳靜惠 已得標 02_110/02/25 2,000元 26 陳惠美 已得標 13_111/01/25 3,000元 27 簡薇芯 已得標 12_110/12/25 3,000元 28 李淑慧 已得標 04_110/04/25 2,600元 29 許騰尹 吳秀鳳 遭被告冒標 30 吳秀鳳 吳秀鳳 遭被告冒標 31 吳秀鳳 吳秀鳳 遭被告冒標 32 陳麗伶 已得標 05_110/05/25 2,600元 33 吳慶忠 已得標 03_110/03/25 2,600元 34 陳智盈 已得標 07_110/07/25 3,000元 35 李秀茹 李秀茹 已得標 19_111/07/25 2,600元 36 錢姵錡 李秀茹 已得標 22_111/10/25 2,600元 37 林玉惠 已得標 23_111/11/25 2,300元 38 美玲 已得標 06_110/06/25 2,600元 39 許秀鳳 許秀鳳 遭被告冒標 40 黃靖宴 許秀鳳 已得標 15_111/03/25 2,800元 遭被告冒標 41 莊惠宜 42 莊坤福 已得標 14_111/02/25 3,000元 43 黃美智 已得標 21_111/09/25 3,000元 44 黃美智 已得標 25_112/01/25 3,000元 45 游阿夏 已得標 01_110/01/25 2,500元 46 謝玲媛 會首 附表三:111年互助會(111年8月10日至115年1月10日互助會) 標單出處:112年度他字第729號之告證3、112年度他字第971號卷43頁 會款1萬元、每月10日開標 編號 互助會單 實際出資會員 得標與否 得標標期 得標標金 備註 1 江玉霞 江玉霞 遭被告冒標 2 林聖 林聖 3 林若妤 林若妤 4 邱鴻輝 邱鴻輝 遭被告冒標 5 邱鴻輝 邱鴻輝 遭被告冒標 6 藍美玲 藍美玲 7 曾家郁 江玉霞 8 簡小梅 9 張柔柔 藍美玲 10 羅文龍 藍美玲 遭被告冒標 11 范姜純芳 范姜純芳 12 吳家潔 13 施金蘭 14 施金蘭 15 林竹樂 16 陳嵐萍 陳嵐萍 17 黃玉琬 江玉霞 18 林玉惠 19 林昀蓁 20 美玲 已得標 7_112/02/10 3,000元 21 李秀茹 李秀茹 已得標 8_112/03/10 1,500元 22 游懿瓊 23 游懿蘭 24 李麗勤 25 黃美智 已得標 9_112/04/10 2,600元 26 黃美智 27 林玉款 林玉款 28 吳淑娥 林秀琴 已得標 6_112/01/10 3,000元 遭被告冒標 29 林秀琴 林秀琴 30 李昱辰 李昱辰 31 陳美娥 被告冒名 已得標 4_111/11/10 2,300元 遭被告冒標 32 游阿夏 已得標 1_111/08/10 2,600元 33 簡薇芯 34 張至勇 張至勇 35 張淑如 張淑如 36 陳千華 37 吳秀鳳 吳秀鳳 遭被告冒標 38 吳秀鳳 吳秀鳳 39 洪佳慧 40 黃珊珊 被告冒名 已得標 3_111/10/10 2,300元 遭被告冒標 41 陳思涵 已得標 5_111/12/10 2,600元 42 馬才茵 已得標 2_111/09/10 2,100元 43 謝玲媛 會首 附表四:108年互助會(108年5月~111年10月互助會) 標單出處:112年度他字第971號卷第41頁 會款1萬元、每月10日開標 編號 互助會單 實際出資會員 得標與否 得標標期 得標標金 備註 1 江玉霞 已得標 5 2,100元 2 林聖 已得標 6 2,300元 3 林煒倫 已得標 7 2,100元 4 何沛綪 已得標 8 2,500元 5 何沛綪 已得標 9 2,100元 6 吳佳潔 7 吳佳潔 8 林秀琴 9 李昱辰 10 游懿瓊 11 游懿蘭 12 梁沅凱 13 林美麗 14 游阿夏 15 張淑如 16 張至勇 17 張至勇 18 洪佳慧 19 陳榆學 20 連德峻 21 賴秋霖 22 李家民 23 陳惠美 24 簡薇芯 25 賴美月 26 馬才茵 27 吳秀鳳 28 吳秀鳳 29 陳美娥 陳美娥 遭被告冒標 30 黃珊珊 黃珊珊 遭被告冒標 31 陳智盈 32 吳秉晉 33 林玉惠 34 吳麗蘭 35 陳建州 36 陳水和 37 詹雅帆 38 林樹蘭 39 英美 40 黃安騏 41 陳瑀唏 42 蘇惠珍 43 謝玲媛 會首 附表五(以吳秀鳳、陳美娥提出標單計算不法所得) 編號 標會 冒標日期 被冒標會員 (實際出資人/被告冒標) 冒標標息(新臺幣) 總會數 得標期數 (死會數+1) 活會數 詐得會款計算式 詐得會款 (新臺幣) 備註 1 109年標會 110年06月20日 吳秀鳳 2,600元 43 17 26 26ⅹ(00000-0000)+(17-1)ⅹ10000 352,400元 期數參閱112他729號第9頁,標金參閱第71頁(告證5) 2 109年標會 110年08月20日 吳秀鳳 3,000元 43 19 24 24ⅹ(00000-0000)+(19-1)ⅹ10000 348,000元 期數參閱112他729號第9頁,標金參閱第71頁(告證5) 3 110年標會 111年03月25日 吳秀鳳 2,100元 46 15 31 31ⅹ(00000-0000)+(15-1)ⅹ10000 384,900元 期數參閱112他729號第9頁,標金參閱第75頁(告證6) 4 110年標會 111年08月25日 吳秀鳳 3,000元 46 20 26 26ⅹ(00000-0000)+(20-1)ⅹ10000 372,000元 期數參閱112他729號第9頁,標金參閱第75頁(告證6) 5 110年標會 111年09月25日 許騰尹 (吳秀鳳) 3,000元 46 21 25 25ⅹ(00000-0000)+(21-1)ⅹ10000 375,000元 期數參閱112他729號第9頁,標金參閱第75頁(告證6) 6 111年標會 111年12月10日 吳秀鳳 2,600元 43 5 38 38ⅹ(00000-0000)+(5-1)ⅹ10000 321,200元 期數參閱112他729號第9頁,標金參閱第81頁(告證7) 7 109年標會 不詳 江玉霞 3,000元 43 34 9 9ⅹ(00000-0000)+(34-1)ⅹ10000 393,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3頁(告證1) 8 109年標會 不詳 林秀琴 2,000元 43 23 20 20ⅹ(00000-0000)+(23-1)ⅹ10000 380,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3頁(告證1) 9 109年標會 不詳 李昱辰 (林秀琴) 3,000元 43 36 7 7ⅹ(00000-0000)+(36-1)ⅹ10000 399,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3頁(告證1) 10 109年標會 不詳 李昀蒨 1,000元 43 38 5 5ⅹ(00000-0000)+(38-1)ⅹ10000 415,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3頁(告證1) 11 109年標會 不詳 李昀蒨 1,000元 43 1 42 42ⅹ(00000-0000)+(1-1)ⅹ10000 37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3頁(告證1);惟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12 109年標會 不詳 陳美娥 2,600元 43 17 26 26ⅹ(00000-0000)+(17-1)ⅹ10000 352,4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3頁(告證1) 13 109年標會 不詳 李若梅 (林秀琴) 2,300元 43 31 12 12ⅹ(00000-0000)+(31-1)ⅹ10000 392,4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3頁(告證1) 14 110年標會 不詳 江玉霞 3,000元 46 20 26 26ⅹ(00000-0000)+(20-1)ⅹ10000 372,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 15 110年標會 不詳 邱鴻輝 1,000元 46 1 45 45ⅹ(00000-0000)+(1-1)ⅹ10000 405,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16 110年標會 不詳 邱鴻輝 3,000元 46 16 30 30ⅹ(00000-0000)+(16-1)ⅹ10000 360,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 17 110年標會 不詳 羅文龍 (藍美玲) 3,000元 46 17 29 29ⅹ(00000-0000)+(17-1)ⅹ10000 363,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 18 110年標會 不詳 李昀蒨 1,000元 46 1 45 45ⅹ(00000-0000)+(1-1)ⅹ10000 405,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19 110年標會 不詳 李昀蒨 1,000元 46 1 45 45ⅹ(00000-0000)+(1-1)ⅹ10000 405,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20 110年標會 不詳 許秀鳳 1,000元 46 1 45 45ⅹ(00000-0000)+(1-1)ⅹ10000 405,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21 110年標會 不詳 黃靖宴 (許秀鳳) 2,800元 46 15 31 31ⅹ(00000-0000)+(15-1)ⅹ10000 363,2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5頁(告證2) 22 111年標會 不詳 江玉霞 1,000元 43 1 42 42ⅹ(00000-0000)+(1-1)ⅹ10000 37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23 111年標會 不詳 邱鴻輝 1,000元 43 1 42 42ⅹ(00000-0000)+(1-1)ⅹ10000 37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24 111年標會 不詳 邱鴻輝 1,000元 43 1 42 42ⅹ(00000-0000)+(1-1)ⅹ10000 37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25 111年標會 不詳 羅文龍 (藍美玲) 1,000元 43 1 42 42ⅹ(00000-0000)+(1-1)ⅹ10000 37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26 111年標會 不詳 吳淑娥 (林秀琴) 3,000元 43 6 37 37ⅹ(00000-0000)+(6-1)ⅹ10000 309,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 27 111年標會 不詳 陳美娥 (被告冒名) 2,300元 43 4 39 39ⅹ(00000-0000)+(4-1)ⅹ10000 330,3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 28 111年標會 不詳 黃珊珊 (被告冒名) 2,300元 43 3 40 40ⅹ(00000-0000)+(3-1)ⅹ10000 32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 29 108年標會 不詳 陳美娥 1,000元 43 1 42 42ⅹ(00000-0000)+(1-1)ⅹ10000 37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30 108年標會 不詳 黃珊珊 1,000元 43 1 42 42ⅹ(00000-0000)+(1-1)ⅹ10000 378,000元 期數、標金參閱112他729號第17頁(告證3);無法特定冒標時間,逕以第1期、標金1,000元計算 總計 11,17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