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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彥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該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確定;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2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0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96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2 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該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334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3 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3 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接受、、3案之應執行刑、、、3 案之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8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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