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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7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7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德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德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後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內容:

㈠前案紀錄應補充說明為:被告蕭德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106年3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7年10月6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105年6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5 年12月20日】。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105 年12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6年3月20日】,並與前揭107 年度聲字第7號、106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所定之刑接續執行,於107年1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後,於107 年3月6日因另案拘役執行完畢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7年9月30日(蕭德芳於假釋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前開假釋可能被撤銷,惟依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上開所示案件,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上開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2頁之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至第2行「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6月20日2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記載,補充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6月20日2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 5日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

二、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蕭德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 1項所規定之累犯,而被告於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 5年內,曾有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猶未記取教訓,屢次施用毒品,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且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文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玆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5 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後,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本案罪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且其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並考量其施用吸食頻率、次數、時間、目的、手段、自述職業為鐵工、家庭經濟情狀勉持【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兼以本案所為雖對己身健康戕害甚鉅,然其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尤以之於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亦非重在嚴懲,而係重在彼等「病患性」行為之矯治,並被告有上開所載之犯罪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本案罪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且係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自己想通了,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自己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不要存毒於己身,否則,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會來不及救自己,是日已過,命亦隨減,乘自己目前還來的及回頭,自己心甘情願改過,這樣做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永不嫌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1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72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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