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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石蕙慈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羿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羿彬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羿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142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判決,並於112年10月26日確定;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487號案件受理,於113年5月2日判決,並於113年5月2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受刑人已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之聲請定刑之意見陳述欄勾選「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有該聲請狀2紙在卷可憑,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2份(見本院卷第7、13頁)在卷足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5、8、11所示之罪;如附表二編號1-3、5、6、8、9、11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一編號1、6、7、9、10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4、7、10、12係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羿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違反電信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④有期徒刑7月 ⑤有期徒刑7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8月5日 ②111年8月5日 ③111年8月6日 ④111年8月5日 ⑤111年8月5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9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9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9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2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15號   (編號1至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8日10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120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1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58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93號 113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58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93號 113年度易字第328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78號        (編號1至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5月(2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8月2日、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85、127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76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79號 113年度易字第87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12月13日 114年3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79號 113年度易字第874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87號        (編號1至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10 11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4日 112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22號 114年度易字第32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22號 114年度易字第322號  確 定 日 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05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1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3日 112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3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87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87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48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9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63號   (編號1至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9月(1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4月(2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17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1月27日  112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25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23日 113年5月23日 113年6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256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04號   (編號1至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1月20日19時5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 113年2月17日  112年10月1日 113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13、5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0、4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28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884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2日 113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28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884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5號   (編號1至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8月(1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90、323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726號 113年度易字第726號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1月21日 113年11月21日 114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726號 113年度易字第726號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12月23日 113年12月23日 114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0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1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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