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1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17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24、1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之酌科:審酌被告有濫用藥物前科,經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後,仍無法悔改,執迷不悟,施用毒品雖屬自傷行為,對於社會危害不大,然考量被告易受外在環境影響,亟需稍長時間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並衡以被告犯罪動機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又扣案之吸食器壹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金山鄉○○村○○路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97年7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749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復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
     年度簡字第7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於97年8月
     20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月26日某時許,在基隆市某公共廁
     所,以玻璃球燒烤加熱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
     於99年5月23日某時許,在臺北縣金山鄉○○村○○路11號
     住處,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3月
     26日晚間10時許,因另案涉嫌竊盜,為警通知到案說明,並
     經警採驗尿液而查獲,扣得吸食器1支,另於99年5月24日晚
     間7時許,因另案涉嫌竊盜,為警通知到案說明,並經警採
     驗尿液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先後2次遭查獲後,經採集尿液
     檢體,分別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
     驗,結果均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99年
     4月21日、6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金山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
     照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附卷可稽,復有上開吸食器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告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
     於97年7月2日獲釋,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6年度毒偵字第7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法務部刑案人犯在監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為憑,足見被告於5年內再行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先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2次,犯意各別
     ,請分論併罰。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犯行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吸食器
     ,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17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