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大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大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大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已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僅表示希望能並其應執行刑,有該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先予敘明。
三、再按: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1號刑事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所犯之犯罪類型類似,時間密集發生於民國109年10月、11月加入詐欺集團之時,犯罪次數高達13次,兼衡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被告於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等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附表編號1至7部分、編號12、13部分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等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1萬元,而此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定應併科罰金1萬5,000元確定,本院就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9日至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7號、第131號 110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7號、第131號 110年12月21日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8號(發監執行) 1.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附表編號9、10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3.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宣告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 2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1月 109年11月19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09年11月19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0月20日至109年10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0年11月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0年12月3日 新竹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4564號(發監執行)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110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111年1月7日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0號(發監執行)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10月19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9號 111年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9號 111年3月2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7號(發監執行)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4號 111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4號 111年3月16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18號(發監執行) 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