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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曾淑娟曹惠玲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育德
被告
楊雅雪
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
被告
周志豪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第10303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5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育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Sony Ericsson ,不含門號○九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電子磅秤壹臺、分裝勺玖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與周志豪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周志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周志豪犯如附表一編號8 、1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 、11所示之刑。

楊雅雪無罪。

事實

一、吳育德前於㈠民國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39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㈡92至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㈢於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確定;於㈣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㈤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㈡㈣㈤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1 號裁定,分別減刑為11月、4 月、2 月又15日、7 月、2月又15日,並與㈢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 月確定,並與㈢所示之罪之罰金300,000 元易服勞役180 日接續執行,於94年8 月11日入監執行,於99年10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並接續執行易服勞役180 日,於102 年1月12日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周志豪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8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91年11月2 日入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11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534 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㈠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於㈡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於101 年5 月29日假釋出監,於101 年8 月10日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吳育德、周志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為牟利,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經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時間,以渠等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與吳育德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而分別與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約妥毒品交易事宜後,吳育德即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時、地,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並向林廣茂、張旭祥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 、5 至7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現金或以其他債務折抵價金,李文和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部分則積欠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價金,而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共7 次(各次聯絡時間、方式、交易毒品時間、地點、金額、重量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

㈡吳育德、周志豪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經李文和、林廣茂於附表二編號8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時間,以其等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與吳育德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而與吳育德約妥毒品交易事宜後,吳育德即推由周志豪於如附表二編號8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時、地,交付如附表二編號8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並向林廣茂收取如附表二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之現金,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1 次(聯絡時間、方式、交易毒品時間、地點、金額、重量均詳如附表二編號8 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

二、吳育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亦係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屬於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2 月17日中午12時54分、下午1 時11分、1 時41分、1 時49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志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談妥毒品轉讓事宜,約定由吳育德轉讓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周志豪,吳育德即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1 時49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加油站旁,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周志豪,而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吳育德復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之捷運工地內,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周志豪,而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四、周志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許,在新北市新泰路之捷運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五、嗣於102 年4 月9 日,經警持搜索票至吳育德位於新北市○○區○○路0 號13樓住處、周志豪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住處搜索,在吳育德住處扣得行動電話1 支(廠牌Sony Ericsson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電子磅秤1 臺、分裝勺9 支及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並在周志豪住處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5 個、玻璃球吸食器3 個、玻璃球吸食器含吸管1 個、分裝勺3 支及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物,經周志豪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周志豪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被告周志豪於檢察官偵查中關於被告吳育德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陳述,對被告吳育德而言,本質上係屬證人),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辯護人亦未指出並證明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周志豪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且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李文和、張旭祥到庭使被告及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被告吳育德並未要求與證人周志豪對質詰問、證人林廣茂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周志豪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自得為證據。

乙、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吳育德附表二編號1 至8 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1 至6 、8 部分,業據被告吳育德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403 頁至第404 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92頁背面至第94頁),附表二編號7 部分,業據被告吳育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92頁背面至第94頁),關於本件被告吳育德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之情形,亦據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14 頁至第316 頁、第323 頁、第395 頁),核與附表三編號1 至8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復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聲監字第000273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000611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000847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001095號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138 頁至第145 頁),及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廠牌Sony Ericsson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電子磅秤1 臺、分裝勺9 支可證,被告吳育德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關於附表二編號2 該次販賣毒品之金額及是否業已收受款項部分:

⒈證人李文和於偵查時證稱:該次伊係向被告吳育德買3,000 元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2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當時係跟被告吳育德講說要買1 公克3,000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276 頁背面),核與證人林廣茂於偵查時證稱:該次伊係和李文和一起向被告吳育德買3,000 元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14 頁)相符,且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均未提及被告吳育德所稱之2,700 元、2,800 元,是此部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金額應以證人林廣茂、李文和所述之3,000 元為準。

⒉證人李文和於偵查中證稱:當時伊錢先欠著,被告吳育德則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伊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23 頁),核與被告吳育德陳稱該次證人李文和並未交付款項乙節相符,而證人林廣茂雖於偵查中證稱:該次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云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14 頁),然依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該次最後通話與收受毒品之人應為李文和,是應以證人李文和及被告吳育德所述為準,認該次係證人李文和積欠3,000 元之價金。

㈢關於附表二編號3 該次販賣毒品是否業已收受款項部分:證人李文和於偵查中證稱:該次交易時,伊錢先欠著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23 頁),核與被告吳育德陳稱證人李文和尚未交付價金乙節相合,是本件應認證人李文和尚積欠5,500 元之價金,起訴書未記載證人李文和是否業已交付款項,應予補充。

㈣關於附表二編號7 部分,被告楊雅雪並非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共犯(理由詳如後述〈乙、貳、四〉),則該次應係被告吳育德自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旭祥,併此敘明。

㈤關於附表二編號8 部分該次販賣毒品之金額及是否業已收受款項部分:

⒈證人林廣茂於偵查時證稱:該次伊係向被告吳育德購買3,000 元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伊係在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與臺65線快速道路口,和被告吳育德的朋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被告吳育德的朋友騎輕型機車過來,頭戴安全帽穿雨衣,該人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拿錢給他之後,他就走了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15 頁),則證人林廣茂業已明確證稱該次購買之金額為3,000 元,且有交付款項,並詳述交易毒品之情節,是應以證人林廣茂所述為準,認該次交易之金額為3,000 元,且證人林廣茂業已交付買賣毒品之價金。至被告吳育德雖稱該次證人林廣茂並未交付款項,且交易金額應為2,700 元或2,800 元云云,然被告吳育德於偵查時、本院審理時距離該次交易業已時隔數月,且被告吳育德除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外,亦有多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情形,是被告吳育德確有可能誤記證人林廣茂有無交付款項,故此次應以證人林廣茂所述為準,認該次交易之金額應為3,000 元,且證人林廣茂業已交付買賣毒品之價金。

⒉附表二編號8 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被告周志豪為此部分之共犯(理由詳如後述〈乙、壹、三〉),併此敘明。

二、被告吳育德事實欄二、三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育德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號卷第345 頁背面至第346 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94頁),核與證人周志豪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38 頁),復有附表三編號9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被告吳育德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被告周志豪附表二編號8 部分:訊據被告周志豪固不否認於附表二編號8 所示時、地,曾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伊係幫友人即被告吳育德交付東西給他人,並不知悉係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且伊並未收款,而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經查:

㈠被告吳育德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該次係由被告周志豪前往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93頁),此部分為被告周志豪所不爭,亦與附表三編號8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被告周志豪於附表二編號8 所示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林廣茂,應堪採信。

㈡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金額為3,000 元,且證人林廣茂業已交付買賣毒品之價金,已如前述(乙、壹、一、㈤),則被告周志豪既前往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且收受款項,參以買賣毒品之事既屬非法,且涉犯罪刑甚重,一般人均不會任意找人幫忙送交毒品,以免犯行曝光或遭查緝,而被告周志豪既替被告吳育德前往送交甲基安非他命,且向證人林廣茂收受款項,更顯見被告周志豪應知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是本件應認被告周志豪係與被告吳育德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㈢至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育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把甲基安非他命裝到紅包袋內交給被告周志豪,要被告周志豪拿給林廣茂,該次伊並沒有要被告周志豪向對方收取價金,且伊有跟證人李文和說之後再算錢,該次絕對沒有向證人林廣茂拿錢云云(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184 頁),惟查,被告吳育德所述,與證人林廣茂所述不合,且本院認定應以證人林廣茂所述為準,已如前述,則被告吳育德所述,應係為迴護被告周志豪之詞,不足採信。

㈣證人李文和與被告吳育德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6 時13分許之通話內容雖提及:「那粗工先一個借我」等語,然證人林廣茂於偵查中證稱:這係代表伊要跟被告吳育德購買3,000元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15 頁),參以該次收受甲基安非他命之人為證人林廣茂,其應最清楚該次交易收款之情形,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之「那粗工先一個『借』我」,應係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術語,並非係指不必交付款項或需積欠款項,是應以證人林廣茂偵查時所述為準,認被告周志豪業已替被告吳育德收受款項,該次應構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四、被告周志豪事實欄四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志豪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530號卷第5 頁、第31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117 頁、第288 頁) ,且被告於102 年4 月9 日晚間11時5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碼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4 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530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復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3 個、玻璃球吸食器含吸管1 個、分裝勺3 支、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5 個可證,足認被告周志豪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佈,自93年1 月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被告周志豪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8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91年11月2 日入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11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534 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查,則被告周志豪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復犯本件之施用毒品罪,則本件犯行距前次觀察、勒戒釋放後雖逾5 年,惟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立法意旨不符,揆諸上開說明,仍應予追訴、處罰。

五、再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等判決意旨參照)。且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查被告否認其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固難查悉其原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成本代價,而確認期間交易之「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然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任意轉售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而有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且不論是瓶裝或袋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隨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要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而為機動地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再以政府對毒品之查禁森嚴,刑罰甚重,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之高度風險,而為毒品無償交易之理。經查,被告吳育德、周志豪與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並無特殊情誼,且被告吳育德於偵查時亦明確陳稱:伊販賣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可獲利1,000 元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404 頁),是被告吳育德、周志豪大費周章與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相約碰面交易,並向證人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約定積欠款項或立即收取對價(販賣情節詳如附表二交易毒品經過欄所示),乃係基於賺取利潤之營利意思,昭然若揭。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吳育德、周志豪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則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亦同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持有。又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佈,同年月23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自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參以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之一定數量,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後法,且為重法,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本件查無證據證明被告事實欄二、三所為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逾淨重10公克,並無法定加重事由,依法條競合關係,就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應適用較重之後法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9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吳育德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事實欄二、三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周志豪附表二編號8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吳育德、周志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故就被告吳育德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予處罰。被告周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關於附表二編號8 部分,被告吳育德、周志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吳育德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周志豪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吳育德、周志豪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各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㈤查被告吳育德就附表二編號1 、3 、4 、5 、8 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493 頁至第494 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92頁背面至第94頁),及附表二編號2、6 部分,被告吳育德雖陳稱附表二編號2 、6 部分已不記得販賣情節,然並未否認此部分犯行,且仍坦承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文和、張旭祥(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493 頁至第494 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就被告吳育德各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所示上開犯行各減輕其刑,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就附表二編號7 部分,被告吳育德雖先坦承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旭祥,然於檢察官就歷次販賣情節詢問時,被告吳育德即陳稱:該次係伊太太欠證人張旭祥的太太錢,伊叫張旭祥來收錢,不是交易毒品云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403 頁),則被告吳育德之真意應係否認有附表二編號7 所示販賣毒品犯行,此部分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至被告吳育德及其辯護人雖陳稱:被告吳育德有供出毒品上游,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云云,惟查,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詢問被告吳育德供出上游之情形,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覆稱:「吳育德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於警詢筆錄中所供稱之毒品來源綽號:趙董,經本大隊向上溯源向貴院聲請通訊監察獲准期間,尚未取得渠之販毒事證,故本案並無因吳育德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毒品來源」等語,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稱:「被告吳育德供稱其毒品上游為綽號『光哥』之人,但並未提供詳細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從查獲」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2 年7 月30日新北警刑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 月2 日新北檢玉雲102 偵10157 字第24718 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131 頁、第146 頁),是本件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㈦又被告吳育德所為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犯行、被告周志豪所為附表二編號8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犯行,均固值非難,惟被告吳育德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販賣毒品、被告周志豪附表二編號8 所示販賣毒品,所賺取利益僅數百元,甚而購毒者仍積欠價金,業據被告吳育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93頁),獲取之利益不高,則被告吳育德、周志豪並未因前開販賣行為而獲有重大利益,且據被告吳育德、周志豪素行,其品行非屬惡劣,另被告吳育德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及周志豪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亦非甚鉅,與一般通常情形之販賣毒品係為求鉅額獲利或查獲之毒品多達數百、數千公克之情形有別,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以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被告吳育德就附表二編號1 至6 、8 各次販賣毒品犯行雖有前述法律減輕事由存在,就無期徒刑部分減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減輕其刑二分之一,與其犯罪情節相較,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就被告吳育德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就被告吳育德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 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部分,被告周志豪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 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部分,各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依法先加後減之。

㈧爰審酌被告吳育德、周志豪正值壯年,不思尋求正當工作,踏實自己人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對人體戕害甚重,被告吳育德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李文和、張旭祥,被告周志豪亦與被告吳育德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李文和,所為不僅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並致難以杜絕毒品買賣交易之風,及被告周志豪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並已入監服刑,卻未能徹底戒除毒癮,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實屬不該,惟其此部分所犯屬自戕行為與其犯後坦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否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及被告吳育德坦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之犯行,兼衡被告吳育德、周志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售數量暨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吳育德、周志豪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就被告周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吳育德部分,並定其應執行刑。另就被告周志豪所犯前開2 罪刑,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爰不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㈨沒收: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此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是犯上開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即應依該規定沒收,並不以專供犯罪之用為限,亦不以沒收物業經扣案或尚未滅失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93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判決意旨可予酌參。又本條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項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意旨亦可參照。另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66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

⑴扣案被告吳育德、周志豪販賣毒品所使用行動電話1 支(廠牌Sony Ericsson ,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係被告吳育德所有,業據被告吳育德陳述在卷(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278 頁背面),且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⑵扣案被告吳育德販賣毒品所使用之電子磅秤1 臺、分裝勺9 支,係被告吳育德所有,且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育德陳述在卷(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278 頁背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

⑶附表二編號1 、5 、6 部分之犯罪所得3,000 元、3,000 元、3,000 元,應於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附表二編號8 部分,被告吳育德、周志豪共同所為附表二編號8 部分之犯罪所得3,000 元,亦應於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連帶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⑷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雖係被告吳育德本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惟該SIM 卡非被告吳育德及共犯所有,業據被告吳育德於本院審理時陳明,爰不宣告沒收。

⒉被告吳育德轉讓禁藥所使用之行動電話1 支(廠牌Sony Ericsson ,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係被告吳育德所有供其為事實欄二所示轉讓禁藥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轉讓禁藥犯行中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5 個(所含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無析離磅秤,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在周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3 個、玻璃球吸食器含吸管1 個、分裝勺3 支,均係被告周志豪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周志豪陳明在卷(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279 頁),爰依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周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項下宣告沒收。

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被告吳育德於本院審理時供陳係其另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有關,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物,則係販賣毒品完成後,被告吳育德嗣後聯繫被告周志豪時所用,無證據證明與販賣毒品犯行有關,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雅雪與吳育德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吳育德於102 年3 月30日下午4 時28分、102 年3 月31日晚間7 時40分、102 年4 月2 日上午8時55分、上午11時57分、中午12時23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旭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達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嗣於102 年4 月2 日中午12時23分後某時,攜帶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與松仁路口之中華電信,將之出售交付予張旭祥,而完成販賣第二級毒品交易云云,因認被告楊雅雪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楊雅雪涉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被告楊雅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吳育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張旭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楊雅雪堅決否認有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並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旭祥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張旭祥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楊雅雪打電話給伊,說她欠伊太太3,000 元,不然就以甲基安非他命抵債,之後被告楊雅雪還有打電話問伊有沒有拿到毒品云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157 號卷第316 頁、第395 頁),惟證人張旭祥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伊偵查中的意思是指被告楊雅雪要被告吳育德拿錢給伊,但伊跟被告吳育德說不用給,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就好了,被告楊雅雪後來有打電話給伊,問伊被告吳育德有沒有還錢給伊,伊說伊已經跟被告吳育德處理好了,但沒有跟被告楊雅雪說伊係拿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181 頁背面至第182 頁),則證人張旭祥前後所述不一,是否可採,已屬可疑。

㈡參以附表三編號7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係被告吳育德向證人張旭祥提及「阿雪欠你老婆錢」、「她說欠你老婆不知三千喂款(臺語)」等語,並向證人張旭祥提議「你了解我的意思嗎?(臺語)」,證人張旭祥即陳稱:「我知道啦,用抵過的阿,就對了(臺語)。」等語,則依上揭譯文可知,係被告吳育德與證人張旭祥討論以甲基安非他命抵償債務等情,並無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楊雅雪於電話中向證人張旭祥表示「以甲基安非他命抵債」;而被告楊雅雪於附表三編號7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僅向張旭祥表示「老公說他明天不行耶」等語,其與張旭祥並未提及任何以甲基安非他命抵償債務之約定,而遍觀全卷,亦查無被告楊雅雪嗣後向證人張旭祥詢問有無收到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是證人張旭祥於偵查中所述,亦與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不符,則證人張旭祥於偵查中所述,應不足採。

㈢輔以證人張旭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楊雅雪係要被告吳育德拿錢給伊,係伊和被告吳育德私下拿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楊雅雪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180 頁),方與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相合,而夫妻間替對方清償債務,於社會上亦所見多有,被告楊雅雪請求被告吳育德替其清償債務,亦非不合常情,至被告吳育德與證人張旭祥間究以何方式抵償債務,則係被告吳育德與證人張旭祥私下清償之問題,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楊雅雪知悉被告吳育德清償債務之方式係以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抵償之方式為之,自難即以此認定被告楊雅雪亦參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㈣至公訴人另提出被告楊雅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吳育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為證,認被告楊雅雪涉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被告吳育德、楊雅雪自始均未陳稱被告楊雅雪曾參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亦僅能證明被告吳育德有為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尚無從證明被告楊雅雪係本件共犯,是依前開證據,尚難據此認被告楊雅雪參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楊雅雪上開所辯尚非無據,就其是否有參與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合理的懷疑存在,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楊雅雪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楊雅雪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楊雅雪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第1款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附表二編號1 │吳育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九│
│    │            │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電子磅秤壹│
│    │            │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附表二編號2 │吳育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九│
│    │            │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電子磅秤壹│
│    │            │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            │
├──┼──────┼───────────────────┤
│ 3  │附表二編號3 │吳育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九│
│    │            │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電子磅秤壹│
│    │            │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            │
├──┼──────┼───────────────────┤
│ 4  │附表二編號4 │吳育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九│
│    │            │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電子磅秤壹│
│    │            │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            │
├──┼──────┼───────────────────┤
│ 5  │附表二編號5 │吳育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九│
│    │            │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電子磅秤壹│
│    │            │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附表二編號6 │吳育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九│
│    │            │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電子磅秤壹│
│    │            │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  │附表二編號7 │吳育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叁年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
│    │            │○○○○○○○○○○號SIM 卡)、電子磅│
│    │            │秤壹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        │
├──┼──────┼───────────────────┤
│ 8  │附表二編號8 │吳育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
│    │            │○○○○○○○○○○號SIM 卡)、電子磅│
│    │            │秤壹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與周志豪連帶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周志│
│    │            │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周志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    │            │門號○○○○○○○○○○號SIM 卡)、電│
│    │            │子磅秤壹臺、分裝勺玖支,均沒收之;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與吳育德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吳育德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9  │事實欄二    │吳育德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
│    │            │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門號○│
│    │            │九一九二四一三一九號SIM 卡),沒收之。│
├──┼──────┼───────────────────┤
│10  │事實欄三    │吳育德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
│    │            │刑柒月。                              │
├──┼──────┼───────────────────┤
│11  │事實欄四    │周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    │            │伍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叁│
│    │            │個、玻璃球吸食器含吸管壹個、分裝勺叁支│
│    │            │,均沒收之。                          │
└──┴──────┴───────────────────┘
附表二
┌──┬─────────────────────┬─────────┐
│編號│交易毒品經過(聯絡時間、交易時間、地點、交│所犯法條          │
│    │易方式、對象、交易毒品、數量、價格)      │                  │
├──┼─────────────────────┼─────────┤
│ 1  │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月8 日晚間8 時20分、9 時11分、9 時18分,經│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吳育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級毒品罪          │
│    │林廣茂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雙方談妥毒品交易事宜,約定由吳育德販賣重量│                  │
│    │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後,吳育德即於│                  │
│    │102 年2 月8 日晚間9 時18分許,在林廣茂位於│                  │
│    │新北市○○區○○街0 段00號4 樓住處對面路旁│                  │
│    │,交付重量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林廣│                  │
│    │茂,並向林廣茂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 元價│                  │
│    │金,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2  │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月16日上午8 時8 分、8 時10分、8 時13分、8 │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時14分許,經吳育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級毒品罪          │
│    │號行動電話與李文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動電話聯繫,雙方談妥毒品交易事宜,約定由吳│                  │
│    │育德販賣重量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文和後│                  │
│    │,吳育德即於102 年2 月16日上午8 時14分許,│                  │
│    │在新北市林口區忠孝一路之某停車場門口,交付│                  │
│    │重量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李文和,惟│                  │
│    │李文和尚積欠3,000 元之價金,而販賣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3  │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月19日上午7 時52分、下午5 時32分、5 時53分│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6 時5 分、6 時7 分許,經吳育德以其持用之│級毒品罪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文和持用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談妥毒品交易│                  │
│    │事宜,約定由吳育德販賣重量2 公克之甲基安非│                  │
│    │他命予李文和後,吳育德即於102 年2 月19日下│                  │
│    │午6 時7 分許,在新北市泰山區全興路上之駕訓│                  │
│    │班旁,交付重量2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                  │
│    │李文和,李文和則積欠5,500 元之價金,而販賣│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4  │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月30日下午5 時21分、5 時54分許,經吳育德以│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文和持│級毒品罪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談妥│                  │
│    │毒品交易事宜,約定由吳育德販賣重量4 公克之│                  │
│    │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文和後,吳育德即於102 年3 │                  │
│    │月30日下午5 時54分許,在李文和位於新北市新│                  │
│    │莊區新泰路289 巷43號3 樓之住處,交付重量4 │                  │
│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李文和,李文和則│                  │
│    │積欠1 萬3,000 元之價金,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5  │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月7 日上午11時30分、11時45分許,經吳育德以│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旭祥持│級毒品罪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談妥│                  │
│    │毒品交易事宜,約定由吳育德販賣重量不詳之甲│                  │
│    │基安非他命予張旭祥後,吳育德即於102 年2 月│                  │
│    │7 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中華電信│                  │
│    │對面停車場附近,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                  │
│    │1 小包予張旭祥,並向張旭祥收取3,000 元,而│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6  │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月17日下午4 時48分、4 時55分、4 時56分、5 │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時59分、6 時13分、6 時31分、6 時37分、6 時│級毒品罪          │
│    │48分許,經吳育德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與張旭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聯繫,雙方談妥毒品交易事宜,約定由吳育│                  │
│    │德販賣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旭祥後,吳│                  │
│    │育德即於102 年2 月17日晚間6 時48分許,在停│                  │
│    │放於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與國興路口便利商店旁│                  │
│    │之車內,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                  │
│    │張旭祥,並向張旭祥收取3,000 元,而販賣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7  │吳育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月30日下午4 時28分、4 月2 日上午8 時55分、│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中午11時57分、12時23分許,經吳育德以其持用│級毒品罪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旭祥持用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談妥毒品交│                  │
│    │易事宜,約定由吳育德販賣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                  │
│    │他命予張旭祥後,吳育德即於102 年4 月2 日中│                  │
│    │午12時23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與松仁路口之中│                  │
│    │華電信,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                  │
│    │張旭祥,並以吳育德妻子楊雅雪其前積欠張旭祥│                  │
│    │妻子之3,000 元予以折抵,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8  │吳育德及周志豪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6 時13分、6 時15分、│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
│    │6 時16分、6 時21分、6 時30分許,經吳育德以│級毒品罪          │
│    │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文和及│                  │
│    │林廣茂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雙方談妥毒品交易事宜,約定由吳育德販賣重量│                  │
│    │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廣茂後,即推由周志│                  │
│    │豪於102 年3 月13日晚間6 時30分通話結束後約│                  │
│    │10分鐘,在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與臺65快速道路│                  │
│    │口,交付重量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林│                  │
│    │廣茂,並由周志豪向林廣茂收取3,000 元,而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附表三
┌──┬─────────────────────┬────┬────┐
│編號│通訊監察譯文                              │犯罪事實│證據出處│
├──┼─────────────────────┼────┼────┤
│ 1  │林廣茂於102 年2 月8 日晚間8 時20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號1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林廣茂:你有空下來嗎?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我在泰山耶,你在那啊,我在泰山啊。│        │第10157 │
│    │林廣茂:這樣啊。我在樹林啊。那天那邊啊。  │        │號卷第21│
│    │吳育德:樹林啊。                          │        │頁      │
│    │林廣茂:那天那邊啊。                      │        │        │
│    │吳育德:這麼遠啊。                        │        │        │
│    │林廣茂:幫忙一下好不好?                  │        │        │
│    │吳育德:好啦。                            │        │        │
│    │林廣茂:那你過來到那邊打給我啊。          │        │        │
│    │吳育德:跟上次一樣啊。                    │        │        │
│    │林廣茂:對對,跟上次一樣。」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2 月8 日晚間9 時11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廣茂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吳育德:阿茂,等一下你下來走到對面啦。    │        │        │
│    │林廣茂:好。」                            │        │        │
│    ├─────────────────────┤        │        │
│    │林廣茂於102 年2 月8 日晚間9 時18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林廣茂:你到了嗎?                        │        │        │
│    │吳育德:到了啊。                          │        │        │
│    │林廣茂:在對面嗎?我下來了,沒有看到你。  │        │        │
│    │吳育德:我在度發這裡啊。紅綠燈啦。        │        │        │
│    │林廣茂:喔,你在那邊啦。                  │        │        │
│    │吳育德:你在那?                          │        │        │
│    │林廣茂:看到啦。」                        │        │        │
├──┼─────────────────────┼────┼────┤
│ 2  │林廣茂於102 年2 月16日上午8 時8 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簡訊予吳育德│號2     │地方法院│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為│        │檢察署檢│
│    │:「                                      │        │察官102 │
│    │我跟《¥》」                              │        │年度偵字│
│    ├─────────────────────┤        │第10157 │
│    │吳育德於102 年2 月16日上午8 時10分許以其持│        │號卷第21│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廣茂持用│        │頁背面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林廣茂:我跟阿和都快到了啊。              │        │        │
│    │吳育德:你在那裡啊?                      │        │        │
│    │林廣茂:我到了打給你,我到了啊。」        │        │        │
│    ├─────────────────────┤        │        │
│    │林廣茂於102 年2 月16日上午8 時13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簡訊予吳育德│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為│        │        │
│    │:「我跟阿和. 到了,你?拿一?女人我好    │        │        │
│    │《¥》」                                  │        │        │
│    ├─────────────────────┤        │        │
│    │林廣茂於102 年2 月16日上午8 時14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林廣茂:我們到門口囉。                    │        │        │
│    │吳育德:停車場。                          │        │        │
│    │林廣茂:好。」                            │        │        │
├──┼─────────────────────┼────┼────┤
│ 3  │李文和於102 年2 月19日上午7 時52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號3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李文和:你上班嗎?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上班了啊。                        │        │第10157 │
│    │李文和:我們裡面那個在問,你那裡有庫存嗎?│        │號卷第16│
│    │        我們裡面那個啦。                  │        │頁      │
│    │吳育德:兩兄弟喔?                        │        │        │
│    │李文和:扮黑的。嗯。                      │        │        │
│    │吳育德:有啊,怎樣嗎?                    │        │        │
│    │李文和:我也不知道,他要問我啊,看我這邊有│        │        │
│    │        沒有啊。                          │        │        │
│    │吳育德:有啊。                            │        │        │
│    │李文和:沒變嗎?                          │        │        │
│    │吳育德:下午啊。                          │        │        │
│    │李文和:我說價錢沒變?                    │        │        │
│    │吳育德:你是說跟之前喔?跟你上次在問的這樣│        │        │
│    │        啊?                              │        │        │
│    │李文和:要兩個。                          │        │        │
│    │吳育德:喔。                              │        │        │
│    │李文和:一樣沒變嗎?那邊我就加入較好了。  │        │        │
│    │吳育德:嗯。好。」                        │        │        │
│    ├─────────────────────┤        ├────┤
│    │李文和於102 年2 月19日下午5 時32分許以其持│        │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李文和:你在那裡?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我在泰山。                        │        │第10157 │
│    │李文和:那要回去了嗎?                    │        │號卷第16│
│    │吳育德:回去?你現在在哪裡?              │        │頁背面  │
│    │李文和:我現在浮洲橋要走。                │        │        │
│    │吳育德:你在哪裡?                        │        │        │
│    │李文和:浮洲橋啊。                        │        │        │
│    │吳育德:浮洲橋要走?                      │        │        │
│    │李文和:嗯。                              │        │        │
│    │吳育德:我兩個地板都有在調了啊。          │        │        │
│    │李文和:早講啊。                          │        │        │
│    │吳育德:這樣你有從工廠回去嗎?            │        │        │
│    │李文和:有啊。                            │        │        │
│    │吳育德:好。那我從那裡過去。              │        │        │
│    │李文和:在外面等啊。                      │        │        │
│    │吳育德:外面喔,你大概幾分鐘會到?        │        │        │
│    │李文和:差不多30分啊。                    │        │        │
│    │吳育德:差不多六點啊,好啦。              │        │        │
│    │李文和:你兩個粗工而已嗎?                │        │        │
│    │吳育德:對啊,就兩個粗工就先用了啦。      │        │        │
│    │李文和:好。」                            │        │        │
│    ├─────────────────────┤        │        │
│    │林廣茂於102 年2 月19日下午5 時53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簡訊予吳育德│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為│        │        │
│    │:「我阿貌我跟阿和,你找一?女人?我OK《¥│        │        │
│    │》」                                      │        │        │
│    ├─────────────────────┤        │        │
│    │李文和於102 年2 月19日下午6 時5 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李文和:你在那裡?                        │        │        │
│    │吳育德:我開進去。我在民生路這條。        │        │        │
│    │李文和:啊?                              │        │        │
│    │吳育德:我在道這裡啊。                    │        │        │
│    │李文和:你從民生路轉進來嗎?              │        │        │
│    │吳育德:不是,駕訓班這條。                │        │        │
│    │李文和:那我人在駕訓班這條等。            │        │        │
│    │吳育德:好。」                            │        │        │
│    ├─────────────────────┤        │        │
│    │李文和於102 年2 月19日下午6 時7 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李文和:你是開你的車,還是別人的?        │        │        │
│    │吳育德:我的我的。你在駕訓班門口啊?      │        │        │
│    │李文和:沒有,再下來。                    │        │        │
│    │吳育德:轉角那裡啊?                      │        │        │
│    │李文和:對啊,轉進來這裡啊。              │        │        │
│    │吳育德:駕訓班轉進來這裡?。              │        │        │
│    │李文和:你現在是從新泰路轉進來嗎?        │        │        │
│    │吳育德:我現在在駕訓班門口,要往工廠方向嗎│        │        │
│    │        ?                                │        │        │
│    │李文和:你再過來,有跟捲門,我在旁邊。    │        │        │
│    │吳育德:好。」                            │        │        │
├──┼─────────────────────┼────┼────┤
│ 4  │李文和於102 年3 月30日下午5 時21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號4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李文和:我這邊4桌。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好。                              │        │第10157 │
│    │李文和:我4 桌跟前面的,這樣算一算要多少啊│        │號卷第17│
│    │        ?                                │        │頁背面  │
│    │吳育德:你說啊?                          │        │        │
│    │李文和:對啊,那個另外回去我再問,我這邊就│        │        │
│    │        是跟你借五天吧。                  │        │        │
│    │吳育德:對。                              │        │        │
│    │李文和:我再貼四天就是9 天啊,總金額。    │        │        │
│    │吳育德:對。                              │        │        │
│    │李文和:多少?                            │        │        │
│    │吳育德:你說多少?                        │        │        │
│    │李文和:人在旁邊你要我說多少喔!          │        │        │
│    │吳育德:啊?                              │        │        │
│    │李文和:他在旁邊等耶,你問我多少?        │        │        │
│    │吳育德:4桌是你的嗎?                     │        │        │
│    │李文和:不是啦,就一樣我跟他啦。          │        │        │
│    │吳育德:阿茂就對了啦。                    │        │        │
│    │李文和:對啦。                            │        │        │
│    │吳育德:我跟你講喔,之前是多少啊?之前是五│        │        │
│    │        桌嗎?                            │        │        │
│    │李文和:對。                              │        │        │
│    │吳育德:之前的13吧。                      │        │        │
│    │李文和:嗯,加這裡。                      │        │        │
│    │吳育德:這裡喔,這裡就都弄一弄算1啦。     │        │        │
│    │李文和:好。你等一下要拿簽單還是?簽單在你│        │        │
│    │        這還是林口啊?                    │        │        │
│    │吳育德:在我這。                          │        │        │
│    │李文和:那你等一下來公司一趟嗎?          │        │        │
│    │吳育德:好,都好。等一下我在公司裡面寫資料│        │        │
│    │        。                                │        │        │
│    │李文和:等一下我電話不通,你再打阿茂的電話│        │        │
│    │,我電話快沒電了。                        │        │        │
│    │吳育德:好。」                            │        │        │
│    ├─────────────────────┤        │        │
│    │李文和於102 年3 月30日下午5 時54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李文和:你過來號嗎?                      │        │        │
│    │吳育德:還沒耶。                          │        │        │
│    │李文和:你差不多多久過來?                │        │        │
│    │吳育德:我在等人耶。                      │        │        │
│    │李文和:是喔。那我先回去家裡等你,你再過來│        │        │
│    │        。                                │        │        │
│    │吳育德:還是你要來?                      │        │        │
│    │李文和:有大人啊。                        │        │        │
│    │吳育德:有大人啊,要帶回家喔?            │        │        │
│    │李文和:嗯。                              │        │        │
│    │吳育德:我兩個地板都有在調了啊。          │        │        │
│    │李文和:早講啊。                          │        │        │
│    │吳育德:這樣你有從工廠回去嗎?            │        │        │
│    │李文和:有啊。                            │        │        │
│    │吳育德:好。那我從那裡過去。              │        │        │
│    │李文和:在外面等啊。                      │        │        │
│    │吳育德:外面喔,你大概幾分鐘會到?        │        │        │
│    │李文和:差不多30分啊。                    │        │        │
│    │吳育德:差不多六點啊,好啦。              │        │        │
│    │李文和:你兩個粗工而已嗎?                │        │        │
│    │吳育德:對啊,就兩個粗工就先用了啦。      │        │        │
│    │李文和:好。」                            │        │        │
├──┼─────────────────────┼────┼────┤
│ 5  │吳育德於102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張旭祥持用│號5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吳育德:我是在松仁路跟信義路啦。          │        │年度偵字│
│    │張旭祥:好,我先帶狗去洗澡,我等一下就過去│        │第10157 │
│    │        了。                              │        │號卷第10│
│    │吳育德:好。                              │        │頁      │
│    │張旭祥:我到打給你。                      │        │        │
│    │吳育德:好。」                            │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45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張旭祥:要去哪裡等?                      │        │        │
│    │吳育德:你知道中華電信嗎?                │        │        │
│    │張旭祥:有啊,我人在信義路跟松仁路這啊。  │        │        │
│    │吳育德:你現在人在那嗎?                  │        │        │
│    │張旭祥:對。                              │        │        │
│    │吳育德:我在中華電信對面有個停車場,有嗎?│        │        │
│    │張旭祥:有。                              │        │        │
│    │吳育德:你在中華電信門口喔?              │        │        │
│    │張旭祥:你在停車場呀?                    │        │        │
│    │吳育德:對,我在停車場這,你騎車啊?      │        │        │
│    │張旭祥:對,你有看到我走過去嗎?          │        │        │
│    │吳育德:那裡?                            │        │        │
│    │張旭祥:停車場這啊,停車場門口啊?        │        │        │
│    │吳育德:停車場門口啊?                    │        │        │
│    │張旭祥:喔,我看到你了。                  │        │        │
│    │吳育德:哪?你走過來。」                  │        │        │
├──┼─────────────────────┼────┼────┤
│ 6  │張旭祥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4 時48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號6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張旭祥:在那?有嗎?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我明天要過去信義路耶。            │        │第10157 │
│    │張旭祥:是喔。你過來再打給我。            │        │號卷第10│
│    │吳育德:差不多那個時間啊。                │        │頁      │
│    │張旭祥:好,拜拜。」                      │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4 時55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張旭祥:還?                              │        │        │
│    │吳育德:你有開車嗎?                      │        │        │
│    │張旭祥:沒有耶。是你現在在哪裡?我去找你方│        │        │
│    │        便嗎?我騎車耶。                  │        │        │
│    │吳育德:我在林口耶,你要騎到這裡。        │        │        │
│    │張旭祥:你在林口喔。                      │        │        │
│    │吳育德:我等一下會下去臺北啦。            │        │        │
│    │張旭祥:你要去哪裡?                      │        │        │
│    │吳育德:我要去萬大路。                    │        │        │
│    │張旭祥:艋舺啊。你哪時候會下來?下然我騎車│        │        │
│    │        去萬大路找你。                    │        │        │
│    │吳育德:好啊。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張旭祥:好。」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4 時56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吳育德:你到哪裡?                        │        │        │
│    │周志豪:就柑園啊。我回家拿個碟片啊,過二省│        │        │
│    │        道,再到青山路啊。                │        │        │
│    │吳育德:二省道青山路,好。OK。那我等你好啦│        │        │
│    │        。                                │        │        │
│    │周志豪:你要去哪裡?                      │        │        │
│    │吳育德:去收錢啊。                        │        │        │
│    │周志豪:去收錢。到你那邊大概還要40多分左右│        │        │
│    │        。                                │        │        │
│    │吳育德:那還是我下山會比較快?            │        │        │
│    │周志豪:對啊,一定會比較快啊。            │        │        │
│    │吳育德:我下山到宿舍那邊等你好啦。我們再一│        │        │
│    │        起去,回來再來林口弄。            │        │        │
│    │周志豪:好啊。                            │        │        │
│    │吳育德:那還是要拿碟片啊?                │        │        │
│    │周志豪:對啊。                            │        │        │
│    │吳育德:好。OK。」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5 時59分許以其持│        │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張旭祥持用│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吳育德:你哪時候會到那?萬大路跟東園街你知│        │年度偵字│
│    │        道在哪嗎?                        │        │第10157 │
│    │張旭祥:萬大路跟什麼街啊?                │        │號卷第10│
│    │吳育德:東園街啦。不然你到萬大路再打給我。│        │頁背面  │
│    │張旭祥:你大概多久到?                    │        │        │
│    │吳育德:我大概15分鐘到,我現在已經沒在林口│        │        │
│    │        了,我到五股了,沒關係啊,我到那等│        │        │
│    │        你一下啊。」                      │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13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張旭祥:大仔,我順著和平西路會到嗎?      │        │        │
│    │吳育德:和平西路一直來是哪裡?應該是會吧。│        │        │
│    │        不然你往西門町的方向啦。          │        │        │
│    │張旭祥:往西門町?                        │        │        │
│    │吳育德:不然你和平西路一直走,可以啦,和平│        │        │
│    │        西路一直走到植物園那啊。          │        │        │
│    │周志豪:(在吳育德車上)南海路啦。        │        │        │
│    │吳育德:對啦,南海路再左轉啦。            │        │        │
│    │張旭祥:左轉?                            │        │        │
│    │吳育德:對啦,南海路再左轉,一直走就會遇到│        │        │
│    │        青年公園啦。                      │        │        │
│    │張旭祥:是喔,好啦,我現在在和平東路這啦,│        │        │
│    │        我都一直走和平東路到和平西路啦。  │        │        │
│    │吳育德:好。」                            │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31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張旭祥:大仔,我現在在和平西路跟南海路,你│        │        │
│    │        說南海路左轉啊。                  │        │        │
│    │吳育德:左轉,對。                        │        │        │
│    │張旭祥:左轉之後呢?                      │        │        │
│    │吳育德:左轉你那條直直走,你會看到左手邊有│        │        │
│    │        青年公園。                        │        │        │
│    │張旭祥:左手邊有青年公園?                │        │        │
│    │吳育德:對,你順南海路那一條一直走會有一點│        │        │
│    │        彎彎的向左邊轉,你就照這樣走過去,│        │        │
│    │        照這樣走過去後,那條不知道是什麼路│        │        │
│    │        耶?你到彎彎那裡我去找你比較快。  │        │        │
│    │張旭祥:好啦。」                          │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37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相約在青年路與國興路附近的便利商店交易。」│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48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張旭祥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通話前車上有其他人講話(周志豪)          │        │        │
│    │吳育德:你在那?青年路與國興路附近的便利商│        │        │
│    │        店啊。                            │        │        │
│    │張旭祥:我在這裡有在賣草莓的。            │        │        │
│    │吳育德:草莓花生啦。                      │        │        │
│    │張旭祥:你開哪臺車?                      │        │        │
│    │吳育德:黑色的。                          │        │        │
│    │張旭祥:好。我在你後面。                  │        │        │
│    │吳育德:好。」                            │        │        │
├──┼─────────────────────┼────┼────┤
│ 7  │吳育德於102 年3 月30日下午4 時28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張旭祥持用│號7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來電音樂聲)                            │        │年度偵字│
│    │張旭祥:喂。                              │        │第10157 │
│    │吳育德:喂,你在睡覺嗎?早上喔(臺語)?  │        │號卷第11│
│    │張旭祥:對啊,我都早上才下班(臺語)。    │        │頁背面  │
│    │吳育德:早上才下班?你在做事喔(臺語)!  │        │        │
│    │張旭祥: 對啊,都做晚上的啊(臺語)。      │        │        │
│    │吳育德: 做什麼(臺語)?                   │        │        │
│    │張旭祥: 就開車啊(臺語)。                │        │        │
│    │吳育德:開車(臺語)?                    │        │        │
│    │張旭祥:恩啊。                            │        │        │
│    │吳育德:開計程車喔(臺語)?              │        │        │
│    │張旭祥: 恩啊,沒啦(臺語),那個啦,資源回│        │        │
│    │收的啦。                                  │        │        │
│    │吳育德: 資源回收喔?那不錯啊(臺語)。    │        │        │
│    │張旭祥: 那收垃圾的啊(臺語)。            │        │        │
│    │吳育德: 那不錯啊(臺語)。                │        │        │
│    │張旭祥: 那有不錯(臺語)? 臭毛毛,臭嘎(台│        │        │
│    │        語)。                            │        │        │
│    │吳育德: 拜託耶,做事你ㄌ(臺語),像我們這│        │        │
│    │        弄到整個身體不是一樣? 對不對?(台│        │        │
│    │        語)                              │        │        │
│    │張旭祥: 啊你今天在那邊做喔(臺語)?       │        │        │
│    │吳育德:恩啊,是說我已經回家了啊。我現在,│        │        │
│    │        剛才還在,都想沒(臺語)          │        │        │
│    │張旭祥:你現在下班?(臺語)              │        │        │
│    │吳育德:拖很晚了(臺語),我星期六,我本來│        │        │
│    │        四點就要走了,拖到現在。你看嘛(台│        │        │
│    │        語)。                            │        │        │
│    │張旭祥:了解。                            │        │        │
│    │吳育德:啊你,你不是都睡到下午?(臺語)  │        │        │
│    │張旭祥:對啊(臺語)。                    │        │        │
│    │吳育德:我星期一再打給你好了(臺語)      │        │        │
│    │張旭祥:星期一喔 ?                       │        │        │
│    │吳育德:對啊。                            │        │        │
│    │張旭祥:你都幾點出門啊(臺語)?          │        │        │
│    │吳育德:我喔,我都差不多七點多從泰山來啦(│        │        │
│    │        台語),問題是我七點就從林口出發啊│        │        │
│    │        (台語)。                        │        │        │
│    │張旭祥:七點(臺語)。                    │        │        │
│    │吳育德:我公司的工具什麼的都放在泰山啦!我│        │        │
│    │        到這差不多是八點半到九點這。(臺語│        │        │
│    │        )                                │        │        │
│    │張旭祥:恩恩恩。                          │        │        │
│    │吳育德:現在在睡覺了嗎?(臺語)          │        │        │
│    │張旭祥:我喔,我好起來了啦(臺語)        │        │        │
│    │吳育德:啊,我是說現在啦,如果八點半的時間│        │        │
│    │        那?(臺語)                      │        │        │
│    │張旭祥:恩。                              │        │        │
│    │吳育德:你是在睡覺了嗎?大概八點半至九點這│        │        │
│    │樣啦?(臺語)                            │        │        │
│    │張旭祥:差不多應該我回到家大概7 點初(臺語│        │        │
│    │        )。                              │        │        │
│    │吳育德:你回去大概7 點多喔(臺語)?       │        │        │
│    │張旭祥:對啊。                            │        │        │
│    │吳育德:這樣好,那我禮拜一早上再打給你(台│        │        │
│    │        語)。                            │        │        │
│    │張旭祥:喔,了解啦。啊這陣子不方便有差嗚? │        │        │
│    │吳育德:沒啦,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說一件事啊,│        │        │
│    │        阿雪欠你老婆錢你是(臺語)。      │        │        │
│    │張旭祥:那時啊?(臺語)                   │        │        │
│    │吳育德:我阿知?(臺語)她說欠你老婆不知三│        │        │
│    │        千喂款(臺語)                    │        │        │
│    │張旭祥:是喔。(臺語)                    │        │        │
│    │吳育德:對啊(臺語)。                    │        │        │
│    │張旭祥:好啦,我(臺語)。                │        │        │
│    │吳育德:你了解我的意思嗎?(臺語)        │        │        │
│    │張旭祥:我知道啦,用抵過的啊,就對了(臺語│        │        │
│    │        )。                              │        │        │
│    │吳育德:對啦,你再跟你老婆講啦(臺語)。  │        │        │
│    │張旭祥: 恩,好了解。                      │        │        │
│    │吳育德:因為阿雪是還沒跟你老婆講啊,她是之│        │        │
│    │        前前幾天有跟我說啊,你聽的懂嗎?(│        │        │
│    │        臺語)                            │        │        │
│    │張旭祥:那她欠她多少啊(臺語)?          │        │        │
│    │吳育德:好像3 千。                        │        │        │
│    │張旭祥:好啊。                            │        │        │
│    │吳育德:我星期一再打給你啦(臺語)。      │        │        │
│    │張旭祥:好。                              │        │        │
│    │吳育德:ok,拜拜。」                      │        │        │
│    │                                          │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3 月31日晚間7 時40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楊雅雪:說話。                            │        │        │
│    │張旭祥:在幹嗎?                          │        │        │
│    │楊雅雪:在看電視啊。                      │        │        │
│    │張旭祥:太閒喔。                          │        │        │
│    │楊雅雪:對啊。怎樣?                      │        │        │
│    │張旭祥:沒有啊,你先生說明天,我看明天又遇│        │        │
│    │        不到了。因為我今天晚上不用上班啊,│        │        │
│    │        我明天調早上的啊。                │        │        │
│    │楊雅雪:你上什麼班?你現在在做什麼?      │        │        │
│    │張旭祥:資源回收啊,載垃圾車啊。          │        │        │
│    │楊雅雪:救護車?                          │        │        │
│    │張旭祥:垃圾車啦,救護車,你阿媽累。      │        │        │
│    │楊雅雪:哈哈。                            │        │        │
│    │張旭祥:你幹脆說去殯儀館載死人啊。        │        │        │
│    │楊雅雪:哈哈。也是可以啊,那錢很多耶。    │        │        │
│    │張旭祥:我不敢,你叫你先生去。            │        │        │
│    │楊雅雪:老公他明天說不行耶(吳育德在旁邊)│        │        │
│    │。                                        │        │        │
│    │1:35閒聊                                 │        │        │
│    │吳育德叫老婆教張旭祥坐公車121 來找他們,張│        │        │
│    │旭祥說他老婆9 點下班來不及啦…閒聊        │        │        │
│    │楊雅雪:你看明天怎樣再打給我老公啊。      │        │        │
│    │張旭祥:好。」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4 月2 日上午8 時55分許以其持│        │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張旭祥:大仔。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你在開車喔,你都走什麼路線啊?    │        │第10157 │
│    │張旭祥:我喔,應該沒意外我等一下會回去公司│        │號卷第39│
│    │        司啊。                            │        │1 頁背面│
│    │吳育德:你公司在哪啊?                    │        │        │
│    │張旭祥:我家附近啊。                      │        │        │
│    │吳育德:這樣喔,那下午再講啊。            │        │        │
│    │張旭祥:那看看啦。                        │        │        │
│    │吳育德:OK,掰掰。」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4 月2 日上午11時57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張旭祥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張旭祥:你休息了啊?                │        │        │
│    │吳育德:對啊,吃便當啊,一樣那吃便當啊。  │        │        │
│    │張旭祥:我也在和平東路這裡吃便當,我吃一吃│        │        │
│    │        過去,差不多15分。                │        │        │
│    │吳育德:好,我等你。                      │        │        │
│    │張旭祥:我剛叫,還沒吃。                  │        │        │
│    │吳育德:好。」                            │        │        │
│    ├─────────────────────┤        │        │
│    │張旭祥於102 年4 月2 日中午12時23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張旭祥:我到了,我準備要進去,我在停紅燈。│        │        │
│    │吳育德:你要進來?你要那一條?            │        │        │
│    │張旭祥:松仁路喔。                        │        │        │
│    │吳育德:你要中華電信這一條嗎?            │        │        │
│    │張旭祥:我聽不懂你在講什麼耶。            │        │        │
│    │吳育德:我說你從中華電信這一條進來嗎?    │        │        │
│    │張旭祥:對啊。                            │        │        │
│    │吳育德:好。你騎車嗎?                    │        │        │
│    │張旭祥:對啊。                            │        │        │
│    │吳育德:你今天不用上班嗎?                │        │        │
│    │張旭祥:要啊,我等一下12點半要到公司啊,要│        │        │
│    │        到了。                            │        │        │
│    │吳育德:好。」                            │        │        │
├──┼─────────────────────┼────┼────┤
│ 8  │李文和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6 時13分許以其持│附表二編│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號8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吳育德:喂。                              │        │年度偵字│
│    │李文和:喂。                              │        │第10157 │
│    │吳育德:ㄟ。                              │        │號卷第15│
│    │李文和:你剛才在開會哦?你那時候會走(臺語│        │頁      │
│    │        )?                              │        │        │
│    │吳育德:我現在就想要走啊(臺語)。        │        │        │
│    │李文和:還是我叫阿茂上去(臺語)?        │        │        │
│    │吳育德:要上去喔(臺語)?                │        │        │
│    │李文和:去那個那邊,他要跟你借女生的(臺語│        │        │
│    │        )。                              │        │        │
│    │吳育德:啊?                              │        │        │
│    │李文和:他要跟你借一千啦(臺語)。        │        │        │
│    │吳育德:女生的沒有啦。                    │        │        │
│    │李文和:哦。                              │        │        │
│    │吳育德:恩啊。                            │        │        │
│    │李文和:那粗工先一個借我。                │        │        │
│    │吳育德:好啦。好啦。(臺語)              │        │        │
│    │李文和:那我叫他去工廠找你(臺語)        │        │        │
│    │吳育德:現在嗎(臺語)?                  │        │        │
│    │李文和:恩啊。對嗎?                      │        │        │
│    │吳育德:好啦,叫他快一點啦(臺語)。」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6 時15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廣茂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林廣茂:喂。                              │        │        │
│    │吳育德:喂。                              │        │        │
│    │林廣茂:ㄟ,我阿茂。                      │        │        │
│    │吳育德:阿茂啊,你現在在那裡?            │        │        │
│    │林廣茂:在公司啊。                        │        │        │
│    │吳育德:你現在公司哦?那你現在要出發嗎?我│        │        │
│    │        叫人家拿啊,我跟你講,你多久有辦法│        │        │
│    │        到那個加油站,泰林路那個啊?5 分鐘│        │        │
│    │        ?                                │        │        │
│    │林廣茂:啊,泰林路哦?                    │        │        │
│    │吳育德:這是你的電話啊,是不是啊?        │        │        │
│    │林廣茂:對啊。對啊,大概10分鐘吧!        │        │        │
│    │吳育德:大概10分,你現在還不能走喔?      │        │        │
│    │林廣茂:現在我走啦,我可以走啊。          │        │        │
│    │吳育德:那你等一下啊,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林廣茂:現在我要過去了。」                │        │        │
│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6 時16分許以其持│        │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廣茂持用│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對啊,二省道嘛,二省道下去就是65啊)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喂喂喂喂…還沒掛啊?快要暈倒了,我│        │第10157 │
│    │        跟你講喔,那個泰林路跟那個那個65快│        │號卷第15│
│    │        速道路有沒有啊,土地公那一條阿跟泰│        │頁背面  │
│    │        林路交叉那條你知道嗎?            │        │        │
│    │林廣茂:啊,知道。知道。                  │        │        │
│    │吳育德:就是那個我們如果從泰林路林口回去有│        │        │
│    │        沒有,就是從駕訓班那條要右轉。    │        │        │
│    │林廣茂:要左轉吧!                        │        │        │
│    │吳育德:沒有啦!從林口下去的話啦。        │        │        │
│    │林廣茂:啊對對對。                        │        │        │
│    │吳育德:是不是駕訓班那條要右轉,如果不轉的│        │        │
│    │        話,再直走下一個紅綠燈是不是高架橋│        │        │
│    │        。哦,我叫人家拿去那裡。          │        │        │
│    │林廣茂:哦,這樣哦?男的嗎?              │        │        │
│    │吳育德:ㄟ對啦。                          │        │        │
│    │林廣茂:好,那現在我過去啊。              │        │        │
│    │吳育德:他現在從我這裡要出發啦。          │        │        │
│    │林廣茂:好,你說那邊幾號好了啊?          │        │        │
│    │吳育德:什麼?                            │        │        │
│    │林廣茂:你說那邊幾號?                    │        │        │
│    │吳育德:什麼幾號?                        │        │        │
│    │林廣茂:就是那條路啊?泰林路嘛。          │        │        │
│    │吳育德:就是泰林路啊跟交叉路口啊,紅綠燈那│        │        │
│    │        裡啊。                            │        │        │
│    │林廣茂:喔喔。好好。                      │        │        │
│    │吳育德:OKOK。                            │        │        │
│    │林廣茂:你給他,我的電話給他是不是?      │        │        │
│    │吳育德:沒有,還沒啊。他現在要走了。      │        │        │
│    │林廣茂:好,你給他哦!                    │        │        │
│    │吳育德:好,OKOK。」                      │        │        │
│    ├─────────────────────┤        │        │
│    │林廣茂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6 時21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相約65快速道路跟泰林路口交易毒品,吳育德請│        │        │
│    │人送過去。」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6 時30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廣茂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林廣茂:我人到那邊了啊。                  │        │        │
│    │吳育德:他人到會打給你,他已經出發了啊,走│        │        │
│    │        10分鐘了,馬上到。騎一台摩托車新型│        │        │
│    │        的50。」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3 月13日晚間9 時59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周志豪:喂。                              │        │        │
│    │吳育德:喂。                              │        │        │
│    │周志豪:ㄟ。怎樣?                        │        │        │
│    │吳育德:周仔,你是有沒有拿給人家嗎?      │        │        │
│    │周志豪:有啊。                            │        │        │
│    │吳育德:有啊,那你要跟我講一下啊。        │        │        │
│    │周志豪:他沒打電話跟你講嗎?              │        │        │
│    │吳育德:沒有啊。你們兩個都沒打啊。        │        │        │
│    │周志豪:哦,我以為他有跟你講耶(臺語)。有│        │        │
│    │        啊,我拿給他啊。                  │        │        │
│    │吳育德:啊你還沒睡喔?                    │        │        │
│    │周志豪:還沒,在吃東西,準備要睡了。      │        │        │
│    │吳育德:你在那裡吃東西?你不要睡,你先不要│        │        │
│    │        睡,你等一下。你等一下(臺語)。  │        │        │
│    │某男:喂。                                │        │        │
│    │周志豪:喂。                              │        │        │
│    │某男:你現在是大尾了嗎?(臺語,)        │        │        │
│    │周志豪:你是誰?(臺語)                  │        │        │
│    │某男:我是誰,你不認識(臺語)?          │        │        │
│    │周志豪:哦。怎樣?你怎麼會跑去那邊?(臺語│        │        │
│    │        )                                │        │        │
│    │某男:今天劉仔生日啊。你要來嗎?(臺語)  │        │        │
│    │其他人的聲音:叫他來叫他來。叫他來吃。    │        │        │
│    │某男:他師父也在這(臺語)。              │        │        │
│    │周志豪:你們喝就好,要睡啊,明天要上班耶。│        │        │
│    │某男:明天要上班?                        │        │        │
│    │周志豪:對啊,明天都免弄(臺語)          │        │        │
│    │某男:免弄就賣弄啊(臺語)                │        │        │
│    │周志豪:不行啦!不行啦!(臺語)          │        │        │
│    │某男:明天一定兩個起來的。一格,有辦法嗎?│        │        │
│    │      (臺語)                            │        │        │
│    │周志豪:你是在喝嗎?                      │        │        │
│    │某男:我們已經在喝了,我們喝很久了嗎?    │        │        │
│    │周志豪:對啊,你們已經在喝了,我去那邊後,│        │        │
│    │        …我現在開車後,要回來,要怎麼回來│        │        │
│    │        ?要睡那裡?                      │        │        │
│    │某男:阿忠現在就在這(臺語)?            │        │        │
│    │周志豪:沒啦,我去,我要睡?要睡那裡?    │        │        │
│    │某男:睡老,睡那?(臺語)                │        │        │
│    │周志豪:哦,明天我還要上班,叫他生日快樂啦│        │        │
│    │        。生日快樂啦!                    │        │        │
│    │某男:…(聽不懂)                        │        │        │
│    │(換吳育德接聽)                          │        │        │
│    │吳育德:喂。                              │        │        │
│    │周志豪:你們喝就喝,我到時要怎麼回去,我開│        │        │
│    │        車去到時要怎麼回來?開車去就免回來│        │        │
│    │        (臺語)                          │        │        │
│    │吳育德:我現在不是叫你來喝酒的?(臺語)  │        │        │
│    │周志豪:ㄟ,有啦,拿給他啊啦。            │        │        │
│    │吳育德:哦,沒啦,我是說阿忠要回去了,你聽│        │        │
│    │        有沒有?阿忠要回去,你聽有沒有?不│        │        │
│    │        然計程車錢給你出啦(臺語)        │        │        │
│    │(其他人在狂笑的聲音)                    │        │        │
│    │周志豪:他要回去,計程車錢叫我幫他出?我去│        │        │
│    │        載他,叫他計程車錢給我。你要坐計程│        │        │
│    │        車,不如給我賺,對不對?從那邊到那│        │        │
│    │        邊算1 千啦。你要坐計程車,我去給他│        │        │
│    │        載(臺語)                        │        │        │
│    │其他男生:…你說如果你要坐計程車,他來賺(│        │        │
│    │          臺語),你跟他說(臺語)。      │        │        │
│    │某男:喂。                                │        │        │
│    │周志豪:我賺我賺(臺語)。要坐計程車,就要│        │        │
│    │        1 千啊。我去給你們載啊,載你們回家│        │        │
│    │        啊,每個都送你們回來,喝酒坐車危險│        │        │
│    │        啦!                              │        │        │
│    │某男:當然啊,一定啊,當然啊,一千塊解決啊│        │        │
│    │      。有人說5百元啦。                   │        │        │
│    │周志豪:真的哦?到底幾個?到底是要送幾個?│        │        │
│    │        (臺語)                          │        │        │
│    │某男:5.6個哦。                           │        │        │
│    │周志豪:對啊,這麼多個,一千元都給你送到家│        │        │
│    │        (臺語)。                        │        │        │
│    │某男:你來還有哦(臺語)!                │        │        │
│    │周志豪:不好啦!不好啦!明天還要上班啦。這│        │        │
│    │        個要送到宿舍,這個要送到土城。哇,│        │        │
│    │        這樣對不對,難賺啦(臺語)        │        │        │
│    │某男:免免免(臺語)。                    │        │        │
│    │吳育德:喂。明天大安森林公園啦。          │        │        │
│    │周志豪:好啦。好啦。                      │        │        │
│    │吳育德:ok,拜拜。」                      │        │        │
├──┼─────────────────────┼────┼────┤
│ 9  │周志豪於102 年2 月17日中午12時54分許以其持│        │臺灣新北│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地方法院│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檢察署檢│
│    │為:「                                    │        │察官102 │
│    │周志豪:起床了啊。在幹麻?                 │        │年度偵字│
│    │吳育德:要出門了啦,要去產檢啦!          │        │第10157 │
│    │周志豪:要去產檢?                        │        │號卷第56│
│    │吳育德:你有覺得我好像每天都在產檢。      │        │頁背面  │
│    │周志豪:對啊。                            │        │        │
│    │吳育德:沒辦法,怎樣?                    │        │        │
│    │周志豪:我要去找你啊。                    │        │        │
│    │吳育德:你要來找我?要拿錢給我喔?        │        │        │
│    │周志豪:也算啦。                          │        │        │
│    │吳育德:那我要去中壢耶。                  │        │        │
│    │周志豪:那約在那邊?                      │        │        │
│    │吳育德:有時間上的那個嗎?                │        │        │
│    │周志豪:沒有啊。當然是越快越好。          │        │        │
│    │吳育德:等我回來啊。                      │        │        │
│    │周志豪:等你回來就晚上了啊。那我們就約在中│        │        │
│    │        壢啊。                            │        │        │
│    │吳育德:好啊。                            │        │        │
│    │周志豪:你現在要出門喔?                  │        │        │
│    │吳育德:對啊。                            │        │        │
│    │周志豪:對啦,那約中壢那邊?              │        │        │
│    │吳育德:我跟你講喔,我在交流道下面而已啊。│        │        │
│    │周志豪:哪個交流道?中山?                │        │        │
│    │吳育德:中壢交流道啊。                    │        │        │
│    │周志豪:中山高速公路的中壢交流道。中壢是桃│        │        │
│    │        園機場過去那個啊。                │        │        │
│    │吳育德:恩。                              │        │        │
│    │周志豪:下去找給你。                      │        │        │
│    │吳育德:你要從二高會比較好走嗎?          │        │        │
│    │周志豪:我不知道耶。                      │        │        │
│    │吳育德:沒關係啦,你就走二高啦,到中壢交流│        │        │
│    │        道下來好像是省道中華路吧。走到中華│        │        │
│    │        路再右轉啦,在右手邊,魚市場你知道│        │        │
│    │        嗎?                              │        │        │
│    │周志豪:不曉得。                          │        │        │
│    │吳育德:好啦,你到那個再打給我啦。        │        │        │
│    │周志豪:袋子呢?                          │        │        │
│    │吳育德:一個,男女?                      │        │        │
│    │周志豪:男的啦。                          │        │        │
│    │吳育德:是那個三峽的嗎?                  │        │        │
│    │周志豪:見面說。                          │        │        │
│    │吳育德:好啦,1嗎?                       │        │        │
│    │周志豪:恩。」                            │        │        │
│    ├─────────────────────┤        │        │
│    │周志豪於102 年2 月17日下午1 時11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周志豪:你出門了嗎?                      │        │        │
│    │吳育德:出門了。                          │        │        │
│    │周志豪:我在青山路了。                    │        │        │
│    │吳育德:好啦。」                          │        │        │
│    ├─────────────────────┤        │        │
│    │吳育德於102 年2 月17日中午1 時41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吳育德:你到哪裡?                        │        │        │
│    │周志豪:高速公路上面啊。」                │        │        │
│    ├─────────────────────┤        │        │
│    │周志豪於102 年2 月17日中午1 時49分許以其持│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育德持用│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之內容│        │        │
│    │為:「                                    │        │        │
│    │周志豪:你說中華路右轉之後呢?            │        │        │
│    │吳育德:之後就一直走啊,有一個大紅綠燈啊,│        │        │
│    │        看到麥當勞,復興公主啊,在那加油站│        │        │
│    │        ,我在加油站旁邊啦。              │        │        │
│    │周志豪:好。」                            │        │        │
│    │                                          │        │        │
└──┴─────────────────────┴────┴────┘
附表四
┌───┬─────────────┬───┬───────┐
│編  號│  扣    案     物     品  │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被告吳育德所有│
├───┼─────────────┼───┼───────┤
│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2 個  │被告吳育德所有│
├───┼─────────────┼───┼───────┤
│  3   │捲煙紙                    │1 個  │被告吳育德所有│
├───┼─────────────┼───┼───────┤
│  4   │塑膠吸管                  │1 支  │被告吳育德所有│
├───┼─────────────┼───┼───────┤
│  5   │安非他命殘渣袋            │2 個  │被告吳育德所有│
├───┼─────────────┼───┼───────┤
│  6   │Any call白色手機(含門號  │1 支  │被告吳育德所有│
│      │0000000000 SIM卡)        │      │              │
├───┼─────────────┼───┼───────┤
│  7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1 支  │被告周志豪所有│
│      │31848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SIM 卡)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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