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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4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4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錢建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3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錢建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錢建仲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甲刑期;105年7月24日執行完畢);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07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46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上開㈢㈣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6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下稱乙刑期)上開甲、乙刑期接續執行,於105年11月1日執行完畢(有期徒刑執行完畢部分,於本案構成累犯)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所犯本件相同類型之竊盜案件,自應予以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1萬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33378號被 告 錢建仲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建仲於民國109年6月15日2時36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停放於該處、張翰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經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翰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張翰綸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且有路口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暨其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錢建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本案所得之財物1萬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43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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