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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5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原頡

      羅振家

      王柏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43641、25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原頡幫助犯詐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林原頡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振家幫助犯詐欺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羅振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柏璟幫助犯詐欺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補充以「羅振家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王柏璟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甲刑期);㈣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㈣㈤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刑期)。上開甲、乙刑期接續執行,於107年3月30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嗣後因另犯他案遭撤銷假釋,所餘殘刑2月28日(下稱丙刑期);㈥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上揭丙刑期接續執行,於108年8月1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第7行「交付陳建成」,補充為「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交付予陳建成」(見109偵25173號卷第16頁調查筆錄);第11行「交付陳建成」,補充為「交付陳建成,陳建成嗣於同年月12日12時44分許,自羅振家之上開王道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至羅振家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報酬」(見109偵25173號卷第40頁調查筆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核與同案被告陳建成於偵查中之供述」予以刪除(因卷內無此證據);暨就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並補充「證人符筱沛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被告羅振家之王道銀行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各1份;被告王柏璟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告訴人邱智鴻提供之華南銀行南都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明細、MESSAG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張文豪提供之LIN對話紀錄、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明細各1份;告訴人侯志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王道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app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陳子凌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通知各1份;告訴人林詩涵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曾國莉提供之MESSAGE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各1份;告訴人李泳昌提供之MESSAGE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表各1份;告訴人黃政揚提供之MESSAGE對話紀錄、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告訴人林長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欺取財,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雖本件被告林原頡、羅振家、王柏璟(下稱被告3人)分別提供其所申設(或不知情友人符筱沛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王道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由同案被告陳建成以於臉書社團及臉書購物平台上刊登不實販售訊息之方式為犯罪行為所用,惟本案依現存證據,本件被告3人雖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陳建成係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之手段犯罪乙節亦有認識(被告林原頡、王柏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陳建成係以要玩線上遊戲九州娛樂城需要帳戶提款卡為由向其借得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等語;被告羅振家於警詢及偵查中則供稱伊與陳建成係於賭場認識,有人要匯錢給他但忘記帶卡片所以要借銀行的提款卡及密碼等語,見109偵25173號卷第15、40、141、462、466、473頁調查、訊問筆錄),故因認被告3人僅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加重詐欺規定的適用,聲請就此,顯有誤會,應予更正。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林原頡提供其不知情友人符筱沛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羅振家提供其王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王柏璟提供其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陳建成使用,使陳建成用以向本院如下附表所示告訴人8人及被害人1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上揭3帳戶作為匯款工具,致告訴人8人及被害人1人分別匯款至被告3人之上揭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故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聲請認被告3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顯有誤會,已如上述,應予更正)。又被告3人均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林原頡將其不知情友人符筱沛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被告羅振家將其所有之王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併同提供予陳建成使用之一行為,使其得以利用作為其向告訴人7人及被害人1人實行訛詐行為所得不法財物之取款工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羅振家、王柏璟有本院如上補充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2人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均不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分別將中國信託銀行、王道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陳建成而供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渠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犯罪所得依法應予沒收,被告林原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因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予陳建成,有取得5,000元之報酬;被告羅振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因交付王道銀行帳戶予陳建成,亦有取得5000元之報酬等語(見109偵25173號卷16、40、462、466頁調查、訊問筆錄),上開5,000元即分別為被告林原頡及羅振家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匯款│匯入帳戶│備    註│
│    │被害人  │                    │金額(新臺幣)│        │        │
├──┼────┼──────────┼───────┼────┼────┤
│1   │邱智鴻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18日11│符筱沛之│臺灣新北│
│    │        │年1月17日0時許,以臉│時15分,以網路│中國信託│地方檢察│
│    │        │書帳號「曾偉華」於臉│銀行轉帳8,500 │帳戶    │署109年 │
│    │        │書購物平台上刊登販售│元            │        │度偵字第│
│    │        │Iphone8 plus手機訊息│              │        │25173號 │
│    │        │,邱智鴻瀏覽後與同案│              │        │偵查卷  │
│    │        │被告陳建成聯繫,致邱│              │        │        │
│    │        │智鴻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2   │張文豪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14日11│同上    │臺灣新北│
│    │        │年1月14日8時30分許,│時15分,以網路│        │地方檢察│
│    │        │以臉書帳號「曾偉華」│銀行轉帳8,500 │        │署109年 │
│    │        │於臉書購物平台上刊登│元            │        │度偵字第│
│    │        │販售Iphone8 plus手機│              │        │25173號 │
│    │        │訊息,張文豪瀏覽後與│              │        │偵查卷  │
│    │        │同案被告陳建成聯繫,│              │        │        │
│    │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聯繫│              │        │        │
│    │        │期間傳送被告王柏璟之│              │        │        │
│    │        │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給張│              │        │        │
│    │        │文豪,致張文豪誤信同│              │        │        │
│    │        │案被告陳建成之真實身│              │        │        │
│    │        │分及誤認其有販售手機│              │        │        │
│    │        │之真意,陷於錯誤而匯│              │        │        │
│    │        │款。                │              │        │        │
├──┼────┼──────────┼───────┼────┼────┤
│3   │侯志明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7日12 │同上    │臺灣新北│
│    │        │年1月7日上午某時許,│時45分及16時45│        │地方檢察│
│    │        │以臉書帳號「cheng」 │分,分別以網路│        │署109年 │
│    │        │於臉書購物平台上刊登│轉帳8,000元、 │        │度偵字第│
│    │        │販售Iphone8 plus手機│2,000元       │        │25173號 │
│    │        │及蘋果耳機之訊息,侯│              │        │偵查卷  │
│    │        │志明瀏覽後與同案被告│              │        │        │
│    │        │陳建成聯繫,同案被告│              │        │        │
│    │        │陳建成於聯繫期間傳送│              │        │        │
│    │        │被告王柏璟之身分證正│              │        │        │
│    │        │反面照片給侯志明,致│              │        │        │
│    │        │侯志明誤信同案被告陳│              │        │        │
│    │        │建成之真實身分及誤認│              │        │        │
│    │        │其有販售手機之真意,│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4   │陳子凌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10日16│同上    │臺灣新北│
│    │(未提告│年1月10日某時許,以 │時40分,以網路│        │地方檢察│
│    │)      │臉書帳號「陳森橋」於│銀行轉帳9,000 │        │署109年 │
│    │        │臉書購物平台刊登販售│元            │        │度偵字第│
│    │        │Iphine8手機訊息,陳 │              │        │25173號 │
│    │        │子凌瀏覽後與同案被告│              │        │偵查卷  │
│    │        │陳建成聯繫,致陳子凌│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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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詩涵  │林詩涵於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21│羅振家王│臺灣新北│
│    │        │21時許,在臉書社團- │時9分,以超商A│道銀行帳│地方檢察│
│    │        │各國機場免稅菸交流討│TM轉帳11,400元│戶      │署109年 │
│    │        │論版上留言要買免稅香│              │        │度偵字第│
│    │        │菸,嗣同案被告陳建成│              │        │25173號 │
│    │        │看見後便以臉書帳號「│              │        │偵查卷  │
│    │        │邱俊豪」私訊林詩涵,│              │        │        │
│    │        │並以LINE暱稱「cheng │              │        │        │
│    │        │」與林詩涵聯繫,告知│              │        │        │
│    │        │林詩涵其有七星香菸,│              │        │        │
│    │        │一條1,000元,若買庫 │              │        │        │
│    │        │存12條一條只要950元 │              │        │        │
│    │        │,致林詩涵陷於錯誤而│              │        │        │
│    │        │匯款。              │              │        │        │
├──┼────┼──────────┼───────┼────┼────┤
│6   │曾國莉  │曾國莉於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22│同上    │臺灣新地│
│    │        │20時許前,在臉書社團│時13分,以網路│        │方檢署10│
│    │        │-各國機場免稅菸交流 │銀行轉帳5,700 │        │9年度偵 │
│    │        │討論版上留言要買七星│元            │        │字25173 │
│    │        │濃香菸,嗣同案被告陳│              │        │號偵查卷│
│    │        │建成於109年2月10日20│              │        │        │
│    │        │時許看見後便以臉書帳│              │        │        │
│    │        │號「邱俊豪」私訊曾國│              │        │        │
│    │        │莉,並以LINE暱稱「ch│              │        │        │
│    │        │eng」與曾國莉聯繫, │              │        │        │
│    │        │告知曾國莉其有在賣七│              │        │        │
│    │        │星濃,6條只要5,700元│              │        │        │
│    │        │,致曾國莉陷於錯誤而│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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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泳昌  │李泳昌於109年2月15日│109年2月15日13│同上    │臺灣新地│
│    │        │12時45分前許,在臉書│時31分、23時45│        │方檢署10│
│    │        │社團-各國機場免稅菸 │分,分別以網路│        │9年度偵 │
│    │        │交流討論版上留言要買│轉帳9,600元、 │        │字25173 │
│    │        │七星與峰之香菸,嗣同│11,300元      │        │號偵查卷│
│    │        │案被告陳建成於109年2│              │        │        │
│    │        │月15日12時45分許看見│              │        │        │
│    │        │後便以臉書帳號「金搖│              │        │        │
│    │        │擺」(後改為詹文斌)│              │        │        │
│    │        │私訊李泳昌,並以LINE│              │        │        │
│    │        │暱稱「wang」與李泳昌│              │        │        │
│    │        │聯繫,先後告知李泳昌│              │        │        │
│    │        │其有七星香菸10條、7 │              │        │        │
│    │        │星香菸4條與峰香菸6條│              │        │        │
│    │        │,致李泳昌陷於錯誤而│              │        │        │
│    │        │匯款。              │              │        │        │
├──┼────┼──────────┼───────┼────┼────┤
│8   │黃政揚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2月7日12 │同上    │臺灣新地│
│    │        │年2月7日某時許,以臉│時57分、2月9日│        │方檢署10│
│    │        │書帳號「曾偉華」在臉│15時34分,分別│        │9年度偵 │
│    │        │書販賣二手手機之某社│以ATM轉帳9,000│        │字25173 │
│    │        │團上刊登販售蘋果手機│元、6,060元   │        │號偵查卷│
│    │        │之訊息,黃政揚瀏覽後│              │        │        │
│    │        │與同案被告陳建成聯繫│              │        │        │
│    │        │,致黃政揚陷於錯誤而│              │        │        │
│    │        │匯款。              │              │        │        │
├──┼────┼──────────┼───────┼────┼────┤
│9   │林長智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8 │108年12月30日 │王柏璟彰│高雄市政│
│    │        │年12月30日16時49分許│16時49分,以網│化銀行帳│府警察局│
│    │        │前,以臉書帳號「陳森│路銀行轉帳7,50│戶      │鹽埕分局│
│    │        │橋」於臉書購物平台上│0元           │        │高市警鹽│
│    │        │刊登販售Iphone8 plus│              │        │分偵字第│
│    │        │手機訊息,林長智瀏覽│              │        │00000000│
│    │        │後與同案被告陳建成聯│              │        │200號刑 │
│    │        │繫,致林長智陷於錯誤│              │        │案偵查卷│
│    │        │而匯款。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3641號
                                    109年度偵字第25173號
    被      告  林原頡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振家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柏璟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原頡、羅振家、王柏璟依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身
    分證及帳戶提供不認識之人,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
    用,竟仍不違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以
    下行為:(一)林原頡於民國109年1月5日15時許,在新北
    市土城區青雲路111巷內,將不知情之符筱沛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符筱沛中國信
    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陳建成(另行移轉管轄),
    以此方式幫助陳建成向他人詐取財物。(二)羅振家於109
    年2月6日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
    ,將其所有、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羅振家王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陳建成,以
    此方式幫助陳建成向他人詐取財物。(三)王柏璟於108年1
    2月31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11巷內,將其所
    有、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柏璟
    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陳建成,以此方式幫
    助陳建成向他人詐取財物。嗣陳建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
    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轉帳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
    。陳建成旋將之提領一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遲未收到商
    品,始知受騙。
二、案經邱智鴻、張文豪、侯志明、林詩涵、曾國莉、李泳昌、
    黃政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及林長智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原頡、羅振家、王柏璟於偵查中
    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陳建成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符
    筱沛、證人即告訴人邱智鴻、張文豪、侯志明、林詩涵、曾
    國莉、李泳昌、黃政揚、林長智、被害人陳子凌於警詢中之
    證述相符,並有其等報案資料及與同案被告陳建成聯繫購物
    事宜之對話各1份在卷可佐,可證被告等人之自白均與事實
    相符,其等犯嫌均可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3人幫助同案被告陳建成為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
    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
 附表
┌──┬────┬──────────┬───────┬───────┐
│編號│對象    │詐欺時間、地點及詐騙│匯款時間及匯款│匯入帳戶      │
│    │        │之方式              │金額(新臺幣)│              │
├──┼────┼──────────┼───────┼───────┤
│1   │邱智鴻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18日11│符筱沛中國信託│
│    │(有提告)│年1月17日0時許,以臉│時14分許,在臺│帳戶          │
│    │        │書帳號「曾偉華」張貼│南市東區住處以│              │
│    │        │販售蘋果手機訊息,邱│網路轉帳8,500 │              │
│    │        │智鴻瀏覽後與同案被告│元            │              │
│    │        │陳建成聯繫,致邱智鴻│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2   │張文豪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14日11│同上          │
│    │(有提告)│年1月14日8時30分許,│時15分許,在臺│              │
│    │        │以臉書帳號「曾偉華」│南市仁德區住處│              │
│    │        │張貼販售蘋果手機訊息│以網路轉帳    │              │
│    │        │,張文豪瀏覽後與同案│8,500元       │              │
│    │        │被告陳建成聯繫,同案│              │              │
│    │        │被告陳建成於聯繫期間│              │              │
│    │        │傳送被告王柏璟之身分│              │              │
│    │        │證正反面照片給張文豪│              │              │
│    │        │,致張文豪誤信同案被│              │              │
│    │        │告陳建成之真實身分及│              │              │
│    │        │誤認其有販售手機之真│              │              │
│    │        │意,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3   │侯志明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7日12 │同上          │
│    │(有提告)│年1月14日8時30分許,│時45分許及16時│              │
│    │        │以臉書帳號「cheng 」│45分許,在臺北│              │
│    │        │張貼販售蘋果手機訊息│市萬華區住處分│              │
│    │        │,侯志明瀏覽後與同案│別以網路轉帳  │              │
│    │        │被告陳建成聯繫,同案│8,000元、2,000│              │
│    │        │被告陳建成於聯繫期間│元            │              │
│    │        │傳送被告王柏璟之身分│              │              │
│    │        │證正反面照片給張文豪│              │              │
│    │        │,致張文豪誤信同案被│              │              │
│    │        │告陳建成之真實身分及│              │              │
│    │        │誤認其有販售手機之真│              │              │
│    │        │意,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4   │陳子凌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1月10日16│同上          │
│    │(未提告)│年1月10日某時許,以 │時40分許,在桃│              │
│    │        │臉書帳號「陳森橋」張│園市桃園區居所│              │
│    │        │貼販售蘋果手機訊息,│以網路轉帳    │              │
│    │        │陳子凌瀏覽後與同案被│9,000元       │              │
│    │        │告陳建成聯繫,致陳子│              │              │
│    │        │凌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5   │林詩涵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2月10日  │羅振家王道銀行│
│    │(有提告)│年2月10日21時許,以 │21時9分許在雲 │帳戶          │
│    │        │臉書帳號「邱俊豪」、│林縣麥寮鄉超商│              │
│    │        │「金搖擺」在網路上販│,以ATM轉帳1萬│              │
│    │        │售免稅香菸,林詩涵瀏│1,400元(林詩 │              │
│    │        │覽後與同案被告陳建成│涵109年2月19日│              │
│    │        │聯繫,致林詩涵陷於錯│某時許,在嘉義│              │
│    │        │誤而匯款。          │縣朴子市長庚醫│              │
│    │        │                    │院網路轉帳9,50│              │
│    │        │                    │0元,至同案被 │              │
│    │        │                    │告林雅君帳戶部│              │
│    │        │                    │分,另行移轉管│              │
│    │        │                    │轄)          │              │
├──┼────┼──────────┼───────┼───────┤
│6   │曾國莉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2月10日  │同上          │
│    │(有提告)│年2月10日20時許,以 │22時13分許在新│              │
│    │        │臉書帳號「邱俊豪」在│北市中和區住處│              │
│    │        │網路上販售免稅香菸,│網路轉帳5,700 │              │
│    │        │曾國莉瀏覽後與同案被│元            │              │
│    │        │告陳建成聯繫,致曾國│              │              │
│    │        │莉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7   │李泳昌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2月15日  │同上          │
│    │(有提告)│年2月15日12時45分許 │13時31分許及23│              │
│    │        │,以臉書帳號「金搖擺│時45分許,在臺│              │
│    │        │」在網路上販售免稅香│中市北屯區住處│              │
│    │        │菸,李泳昌瀏覽後與同│,分別以網路轉│              │
│    │        │案被告陳建成聯繫,致│帳9,600元、1萬│              │
│    │        │李泳昌陷於錯誤而匯款│1,300元       │              │
│    │        │。                  │              │              │
│    │        │                    │              │              │
├──┼────┼──────────┼───────┼───────┤
│8   │黃政揚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9 │109年2月7日15 │同上          │
│    │(有提告)│年2月7日某時許,以臉│時33分許在臺北│              │
│    │        │書帳號「曾偉華」在網│市大安區銀行,│              │
│    │        │路上販售蘋果手機,黃│及同年月9日15 │              │
│    │        │政揚瀏覽後與同案被告│時34分許在臺中│              │
│    │        │陳建成聯繫,致黃政揚│市西區郵局,分│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別以ATM轉帳9,0│              │
│    │        │                    │00元、6,0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林長智  │同案被告陳建成於108 │108年12月31日 │王柏璟彰化銀行│
│    │(有提告)│年12月31日16時49分前│16時49分許,在│帳戶          │
│    │        │某時許,以臉書帳號「│林長智澎湖縣住│              │
│    │        │陳森喬」在網路上張貼│處以網路轉帳  │              │
│    │        │販售蘋果手機的訊息,│7,500元       │              │
│    │        │林長智瀏覽後與同案被│              │              │
│    │        │告陳建成聯繫,致林長│              │              │
│    │        │智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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