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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必奇劉芳菁洪珮婷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被告
陳俊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468、46464號、111年度偵字第2595、3356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762號、第21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林賢犯如附表壹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壹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陳俊隆犯如附表壹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OPPO廠牌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不詳廠牌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林賢前因販賣、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0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嗣減為2月)、2月(嗣減為1月),上訴後,持有部分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販賣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5611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兩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而於106年4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陳林賢、陳俊隆與傅亜芳、周銘煌(傅亜芳、周銘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具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不得販賣、持有,詎仍意圖營利,並以陳林賢持用之黑色不詳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俊隆持用之OPPO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傅亜芳持用之SAMSUNG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周銘煌持用之三星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而分別由附表貳一至八「行為人」欄所示之人,以「犯意」欄所示犯意或犯意聯絡,經以「交易經過」欄所示方式,即各持前述行動電話,分別與附表貳一至八所示之賴信儒、張俊德、洪定蓮、洪定國、游文杰、周銘煌、蔡鴻誌議定交易內容,再於附表貳一至八「時間」欄、「地點」欄所示之時、地,以「交易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各交付「重量、金額」欄所示重量之毒品,及收取所示金額之買賣價金,並賺取「利潤」欄所示利益以牟利,而分別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附表貳二編號1為同時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三、陳林賢、陳俊隆均另行起意,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參「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地,以「轉讓經過」欄所示方式,無償轉讓「重量」欄所示份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張俊德。

四、嗣為警於110年11月21日21時20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巷0號5樓將陳林賢拘提到案,並發現另案通緝之陳俊隆,又經同意就該處執行搜索,而查獲陳林賢所有供秤量毒品以販賣之電子磅秤1台、前述陳俊隆持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再於110年12月23日12時55分許,將周銘煌拘提到案,始知上情。

五、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關於本案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陳林賢、陳俊隆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認得作為本案證據。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林賢、陳俊隆皆坦承不諱,復與案外人即共犯、幫助犯之傅亜芳、共犯周銘煌之供證均互核相符,並有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45、454號、監續字第249、322、391、467、589、590、661、662、7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份、扣案電子磅秤、被告陳俊隆行動電話照片各1張(見偵㈠卷第61、63、121、122頁、偵㈦卷第136頁及反面、138頁及反面、141至149頁反面),及附表貳、參「證據」欄所示證據可憑。另被告2人如附表貳之犯行,係分別賺取附表貳「利潤」欄所示之金額、毒品以牟利,業據被告陳林賢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7頁),堪認被告2人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足見被告陳林賢、陳俊隆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核被告陳林賢如附表

貳、參之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詳附表壹一所載),被告陳俊隆如附表貳二編號1、附表參編號1之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詳附表壹二所載);被告2人轉讓、販賣上述毒品前後非法持有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轉讓、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林賢與被告陳俊隆間就附表貳二編號1、附表參編號1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林賢就附表貳一、附表貳四編號2、附表貳五編號1、5、附表貳八部分各與不詳名籍成年男子、案外人傅亞芳、周銘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就附表貳二編號1之所為,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陳林賢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於106年4月9日視為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檢察官已於起訴書詳載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販賣毒品前科,而為累犯之主張並提出相關證明方法,復經本院於審理程序時提示前案紀錄表為相關之調查,經被告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15頁),再審酌構成累犯者為被告販賣毒品案件,犯罪類型及罪質部分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足徵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對被告未生警惕作用,竟進而為毒品之轉讓及販賣行為,是以如加重其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惟就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加重其刑。

五、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林賢、陳俊隆於偵查及本院審判均自白本案分別所涉犯行,符合前開規定之減刑要件,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六、又被告2人本案販賣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分別在0.2至接近1公克、0.2至35公克間,並非鉅量之毒品,與大宗走私或利用幫派組織結構販賣者相較,對社會之危害稍低,本案應僅屬吸毒者彼此間互通有無,並賺取其中差價、或從中擷取部分毒品以獲利,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前述之大宗販賣或組織型毒販相提並論,倘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同條第2項之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免過苛,故認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陳林賢所涉附表貳部分、被告陳俊隆所涉附表貳二編號1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陳林賢所涉附表貳部分依法先加後遞減之,所涉附表參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以上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及就被告陳俊隆所涉附表貳二編號1部分遞減之。

七、檢察官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62號、第21511號案件,係與本案起訴之事實相同,附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2人均不思努力進取,又皆有施用毒品前科,應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性,竟仍圖一己私利出售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復轉讓海洛因,殘害國民身心健康,助長社會濫用毒品風氣,並造成社會治安潛在危險;惟念其等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分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分工、販賣部分獲利、價金、販賣及轉讓之份量,及被告分別之素行、生活情形、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九、扣案電子磅秤1台,係被告陳林賢供秤量本案毒品以供販賣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51、207頁);另OPPO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陳俊隆持犯附表貳二編號1、附表參編號1,即分別用與證人張俊德、被告陳林賢聯絡以販賣、轉讓毒品所用之物;而未扣案黑色不詳廠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則係被告陳林賢持犯本案,即分別用與證人賴信儒、張俊德、洪定蓮、洪定國、游文杰、彭來松、周銘煌、蔡鴻誌、案外人即綽號「小芳」之女子、被告陳俊隆聯絡以販賣、轉讓本案毒品所用之物,業如前述,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貳「重量、金額」欄所示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35萬5000元,乃被告陳林賢已收取之價金,業據其與各該部分之買受人分別供證明確(見本院卷第151、207頁及各該部分之「證據」欄所載),係本案之犯罪所得,且無證據足認被告陳林賢有分與其他共犯、幫助犯,又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及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吸食器1組、未含毒品成分之白色粉末2包,均係被告陳林賢供吸食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見偵㈠卷第12、330頁、本院卷第151、207、404頁),即屬被告另案非法施用而持有之物,復無證據足認與被告2人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許慈儀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法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一、被告陳林賢部分:
編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即附表貳一編號1部分   2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即附表貳一編號2部分   3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即附表貳一編號3部分   4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即附表貳一編號4部分   5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即附表貳一編號5部分   6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即附表貳二編號1部分   7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即附表貳二編號2部分   8 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即附表貳三編號1部分 9 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即附表貳四編號1部分 10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即附表貳四編號2部分 11 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即附表貳四編號3部分 12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即附表貳五編號1部分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即附表貳五編號2部分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即附表貳五編號3部分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即附表貳五編號4部分 16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即附表貳五編號5部分 17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即附表貳六編號1部分 18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即附表貳七編號1部分 19 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即附表貳七編號2部分 20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即附表貳八編號1部分 21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即附表貳八編號2部分 22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即附表貳八編號3部分 23 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即附表參編號1部分 
二、被告陳俊隆部分:
編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即附表貳二編號1部分 2 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即附表參編號1部分 
附表貳:
一、販賣予證人賴信儒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不詳名籍成年男子 (傅亞芳幫助) 陳林賢與不詳名籍男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傅亜芳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8月11日12時許 新北市三重區三張街附近巷子內 甲基安非他命約5克、 11000元  先由賴信儒與陳林賢約定交易內容,再依陳林賢指示匯款至傅亜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名籍不詳男子將毒品交予賴信儒。 1、2 千元 證人賴信儒於警、偵訊之證述、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內容如附表肆一1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85、166、167、369、607頁) 2  陳林賢、傅亞芳 陳林賢與傅亜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8月13日14時許  新北市○○區○○路○段00號附近 甲基安非他命約17.5克、 23000元 先由賴信儒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傅亜芳將陳林賢交付之毒品轉交予賴信儒並收取價金。 1、2 千元 證人賴信儒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一2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87、169、175、176、369至371頁) 3 陳林賢、不詳名籍成年男子 (傅亞芳幫助) 陳林賢與不詳名籍男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傅亜芳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8月14日1時許 新北市板橋區某處之停車場 甲基安非他命約17.5克、 25000元   先由賴信儒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交易內容,再依陳林賢指示匯款至傅亜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名籍不詳男子將毒品交予賴信儒。 1、2 千元 證人賴信儒於警、偵訊之證述、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內容如附表肆一3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89、170、171、175、176、371至373、607頁) 4 陳林賢、不詳名籍成年男子 陳林賢與不詳名籍男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8月17日13時30分許 新北市五股區更寮國小對面 甲基安非他命約8公克、 10000元 先由賴信儒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名籍不詳男子將毒品交予賴信儒並收取價金。 1、2 千元 證人賴信儒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一4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91、92、172、175、176、373頁) 5 陳林賢、不詳名籍成年男子 陳林賢與不詳名籍男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11月8日23時許 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某處 甲基安非他命約35公克、 35000元 先由賴信儒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陳林賢以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名籍不詳男子將毒品交予賴信儒並收取價金。 1、2 千元 證人賴信儒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一5之賴信儒與被告陳林賢TELEGRAM對話翻拍照片2張(偵㈠卷第163、175、176、365、381、383頁) 
二、販賣予證人張俊德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陳俊隆 陳林賢與陳俊隆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3月20日20時許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2樓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小包、 2000元 先由張俊德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到達約定地點,嗣由陳俊隆將陳林賢交付之毒品轉交予張俊德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張俊德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二1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71、128、403至407、633頁、偵㈢卷第51頁)、扣案OPPO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2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3月24日早上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2包、 2000元 先由張俊德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張俊德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張俊德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二2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73、129、130、403至407頁) 
三、販賣予證人洪定蓮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4月30日23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前 海洛因約0.2至0.3公克、 2000元( 賣價係2500元,然500元迄今仍未給付) 先由洪定蓮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洪定蓮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洪定蓮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三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101、217、218、221、427、429頁) 
四、販賣予證人洪定國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4月26日6時45分許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與永利路口 海洛因約0.45公克 、 2500元 先由洪定國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洪定國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洪定國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四1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95、201、202、205至207、449、451頁) 2 陳林賢、不詳名籍成年男子 陳林賢與不詳名籍男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4月27日7時10分許 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小前面 海洛因約0.45公克 、 2500元 先由洪定國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 ,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名籍不詳男子將毒品交予洪定國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洪定國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四2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97、203至207、451頁)   3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4月27日20時12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與三民路口 海洛因約0.45公克 、 2500元 先由洪定國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洪定國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洪定國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四3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99、204至207、451、452頁) 
五、販賣予證人游文杰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傅亞芳 陳林賢與傅亜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6月27日13時許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一段某處路邊 甲基安非他命約35公克、 41000元 先由游文杰撥打陳林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傅亜芳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傅亜芳收取價金交陳林賢後,再將陳林賢交付之毒品交予游文杰。 1、2 千元 證人游文杰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五1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75、143、144、475、477、483頁) 2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7月16日17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正義國小附近大樓 甲基安非他命約35公克、 40000元 先由游文杰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游文杰並收取價金。 1、2 千元 證人游文杰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五2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77、78、145、146、477、479、483頁) 3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8月2日11時40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建福路48巷公寓內 甲基安非他命約34公克、 42000元 先由游文杰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游文杰並收取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證人游文杰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五3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79、147、148、479、483頁)   4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8月18日0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更寮國小對面 甲基安非他命約24公克、 42000元 先由游文杰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游文杰並收取價金。 1、2 千元 證人游文杰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五4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81、149、479、481、483頁) 5  陳林賢、傅亞芳 陳林賢與傅亜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9月30日21時30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建福路48巷之公寓內 甲基安非他命約33公克、 56000元 先由游文杰撥打傅亜芳0000000000號電話與傅亜芳及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游文杰搭載陳林賢向上游拿取毒品後再交付予游文杰並收取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 證人游文杰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五5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83、150、151、481、483頁) 
六、販賣予證人彭來松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8月17日12時10分許 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307巷內 甲基安非他命約0.2公克、 2000元 先由彭來松以電話與被告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彭來松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彭來松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六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93、191至193、495、497頁) 
七、販賣予被告周銘煌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4月13日21時許 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與重陽路口之菜市場巷口 甲基安非他命約6公克、 6000元    先由周銘煌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周銘煌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周銘煌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七1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㈡卷第88、101、103、105、131頁) 2 陳林賢 陳林賢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110年5月9日19時26分45秒通話後不久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周銘煌當時租屋處樓下 海洛因約四分之一錢、 5000元      先由周銘煌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陳林賢交付毒品予周銘煌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周銘煌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七2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㈡卷第89、103、105、131頁) 
八、販賣予證人蔡鴻誌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金   額 交   易   經   過 利潤 證      據 1 陳林賢、周銘煌 陳林賢與周銘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7月28日9時39分50秒通話後不久 新北市○○區○○○路00號之沃克商旅 不詳重量之海洛因 、 2000元 先由蔡鴻誌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再由蔡鴻誌至左列地點,經陳林賢透過蔡鴻誌手機與周銘煌通話後,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周銘煌將毒品交予蔡鴻誌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蔡鴻誌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八1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㈡卷第34、63、185頁) 2 陳林賢、周銘煌 陳林賢與周銘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7月28日10時59分45分通話後不久 新北市○○區○○○路00號之沃克商旅 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先由蔡鴻誌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周銘煌將毒品交予蔡鴻誌並收取價金。 幾百元 證人蔡鴻誌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八2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㈡卷第35、63、65、185、186頁)   3 陳林賢、周銘煌、不詳名籍成年男子 陳林賢與周銘煌、不詳名籍男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8月18日7時59分0秒通話後不久 新北市五股區更寮國小對面張俊德住處 不詳重量之海洛因 、 500元 先由蔡鴻誌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 由陳林賢撥打電話囑咐周銘煌,嗣由不詳名籍男子收受價金後,交予受陳林賢指示之周銘煌,再將毒品交予蔡鴻誌。 幾百元 證人蔡鴻誌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肆八3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㈡卷第36、65、186頁) 
附表參:轉讓予證人張俊德部分:
編號 行 為 人 犯    意 時  間 地  點 重   量 轉   讓   經   過 證      據 1 陳林賢、陳俊隆 陳林賢與陳俊隆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10年3月21日0時43分1秒通話後不久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約供1次吸食份量之海洛因  先由張俊德以電話與陳林賢約定毒品轉讓事宜後,嗣由受陳林賢指示之陳俊隆將毒品交付予證人張俊德。 證人張俊德於偵訊之證述、內容如附表伍之通訊監察譯文(偵㈠卷第633、634頁、偵㈢卷第51頁)、扣案OPPO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附表肆:販賣之通訊譯文及對話內容
一、販賣予證人賴信儒部分:
⒈附表貳一編號1: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11日11時28分3秒 發 0000000000賴信儒 B:喂,賢哥? A:阿儒喔,你看有沒有方便先轉帳11000借我,等一下我到了之後,你再扣掉就好 B:現在嗎? A:對對 B:那你帳號給我 A:我傳訊息給你,你轉好馬上跟我說 B:好 110年8月11日11時29分12秒 發 0000000000賴信儒 簡訊: 700郵局0000 000 000 0000 110年8月11日11時30分8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喂,轉好了,1萬1000元對嗎? A:對,謝謝 B:我要到三張街了 A:我再15分鐘內就到 B:好,沒關係 110年8月11日11時52分2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賢哥? A:我要到了,3分鐘到達 B:好 
⒉附表貳一編號2: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13日11時52分54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賢哥? A:你誰? B:我阿儒 A:靠北,我忘記要留給你一些了,都引給別人了,你要多少? B:半個啊 A:那我硬撥半個給你,你來再說 B:你在哪邊? A:來土城,你來再說,來我在拿給你 110年8月13日11時58分50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土城哪邊? A:中華路一段46號 B:中華路喔 A:對 B:要多少? A:45 B:我是要半個ㄟ A:半個的話,你那邊拿225,那今天算23好了 B:23喔 A:差500元而已,你拿500元給阿兄我又怎樣? B:喔 110年8月13日13時9分3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A:阿儒? B:賢哥我到了 A:中華路一段46號 B:46號喔 A:你車子停好,走進來巷子裡面我跟你講 B:好 
⒊附表貳一編號3: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13日19時33分7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賢哥,我匯給你,然後明天我再過去 A:好啊可以啊 B:那我等一下匯給你 A:還是我再給你一次帳號? B:好 110年8月13日19時34分16秒 發 0000000000賴信儒 簡訊: 700郵局0000 000 000 0000 110年8月13日20時21分48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賢哥,一樣匯25嗎? A:對阿,你是明天才要過來拿嗎? B:或者今晚也說不定 A:好啦,我隨時等你來拿 110年8月13日20時25分3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簡訊: 匯好了 110年8月14日0時58分29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賢哥,我阿儒 A:我在同樣這邊啊 B:在同樣那邊喔,那我現在過去 A:馬上來,有,作你來(台語) 110年8月14日1時13分51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我到了,我走進去喔? A:進來啊 B:有,走進來了 
⒋附表貳一編號4: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17日10時58分48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A:你誰? B:我阿儒 A:阿儒,快快,我現在手上剛好有貨,58  000一台 B:你說怎樣? A:漲到58000了 B:你說怎樣? A:手上有貨啦!你要的話要快一點 B:多少錢? A:58,半的話就是29 B:29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A:快快快,那你報價30給別人,我抽1000元 110年8月17日11時35分11秒 發 0000000000賴信儒 B:喂,賢哥,太高啦,他說太高啦 A:太高我也沒辦法 B:那假如我自己要的話呢? A:你要的話就再少1000啊 B:那是29? A:對 B:我看一下現金有多少 A:好,外面真的是這樣的價 B:我知道 A:這次來的是你喜歡的啦,是乾的那一種 B:啥? A:乾的啦!全部都結晶的,很大顆的 B:喔好 110年8月17日12時10分46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賢哥,你在哪? A:我在三重 B:我身上沒這麼多錢ㄟ A:你有多少? B:我這邊也才1多而已 A:還是我以價錢按比例換算,還是要先拿回去,看多少時間要給我 B:等我過去再說好嗎? A:可是我還要去找人喔 B:你換算多少給我? A:1個1700你要幾個? B:8個啊 A:那就大概15000元左右,或是你把58000除以4,再湊整數 B:還是你直接說我要給你多少? A:等一下我算一下 110年8月17日13時23分32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女):賢哥,更寮國小的哪裡? A:四維路阿,更寮國小對面有個天橋,天橋這裡 B(女):天橋? A:有個土地廟 B(女):土地廟?你們在那邊? A:對阿我在家裡,我在阿兄家裡 B(女):好,我們快到了 A:你們到那邊打給我 110年8月17日13時26分19秒 受 0000000000賴信儒 B(女):賢哥,我們在土地公廟了 A:車子要停好啊 B:再來要走哪邊? A:你就走來土地公廟這裡阿(背景聲音為某男報路「進來第3間」) B:第3間?那這旁邊可以停車嗎? A:可以啦,不要擋到人家的路就好了 B:喔好 
⒌附表貳一編號5部分:
時間 陳林賢與賴信儒間Telegram對話內容 110年11月8日16時25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1分鐘 110年11月8日17時38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1分鐘 110年11月8日17時45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31秒 110年11月8日17時58分 被告撥打電話與賴信儒通話14秒 110年11月8日17時59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44秒 110年11月8日18時2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50秒 110年11月8日18時4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50秒 110年11月8日18時10分 被告撥打電話與賴信儒通話57秒 110年11月8日18時12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9秒 110年11月8日18時28分 被告:帶點自己吃的石頭給我 110年11月8日18時29分 賴信儒:嗯 110年11月8日18時57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19秒 110年11月8日23時8分 賴信儒撥打電話與被告通話25秒 110年11月8日23時25分 被告撥打電話與賴信儒通話24秒 
二、販賣予證人張俊德部分:
⒈附表貳二編號1: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3月20日14時15分12秒 受 0000000000張俊德 B:喂,你等一下,有人要跟你講 A:嗯 B:阿賢喔,我老仔啦!你現在有辦法聯絡    到嗎? A:沒辦法,我在上班 B:你看能不能先幫忙,我不敢跟別人聯絡 A:那我叫阿生幫忙 B:好啦 A:要準備怎樣的? B:2樣啊 A:不然過去再講 110年3月20日19時54分41秒 受 0000000000張俊德 B:阿賢喔? A:安那?喔,老仔喔 B:到底有沒有? A:你去我家裡啦 B:去你家裡? A:我跟你講,我交代我弟弟,我親弟弟,   我有跟他講好了 B:自強路那邊嗎? A:對啦!我在替秀鈴做尾七啦!我回來忘記了,我跟你講,你去那邊,我有交代我弟弟啦,我有交代我第2的,那是我親弟弟 B:你要不要打個電話跟他講一下? A:好啦,你要自己帶筆過去喔 B:好啦 110年3月20日20時11分37秒 受 0000000000陳俊隆 B:我跟你講,剛剛好像有管區警察來按門  鈴敲門 A:那不是啦!那是老仔,五股的那個老仔 B:剛剛是誰敲門? A:那個是老仔啦 B:不然你叫他再按一次門鈴我幫他開 A:我現在找不到電話,夭壽啊 B:我以為是管區!幹 A:不是啦!管區不會這樣敲門,我找一下  電話 B:嗯 
⒉附表貳二編號2: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3月24日9時47分49秒 受 0000000000張俊德 B:喂? A:老仔喔怎樣? B:阿賢喔,男生的弄2個來啦 A:我現在身上沒有啊,我還要去拿 B:不然你叫阿彬啊 A:阿彬喔,我打給他 B:快點,叫他送2個過來啦 A:嗯 110年3月24日9時49分19秒 發 0000000000張俊德 B:喂? A:老仔喔,怎樣?你話還沒說完嗎? B:沒啦!叫他快點拿過來啦 A:可是你那邊那麼辣人家怎麼敢過去! B:不會啦,不然你看要在哪邊等,我過去拿啊 A:黑瓶子也是被抓走啊 B:我怎麼知道他那個事 A:阿彬昨天也出事阿,他被新莊保大抓去 B:哇!那怎麼辦? A:有啦,我有,我再處理 
三、販賣予證人洪定蓮部分:
附表貳三編號1: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4月30日22時51分10秒 受 0000000000洪定蓮 A:你在哪? B:板橋阿 A:我在蘆洲 B:那我要怎麼過去? A:我過去比較實在 B:好啊 A:你打地址打給我 B:好 110年4月30日22時53分1秒 受 0000000000洪定蓮 簡訊: 板橋文化路一段 110年4月30日22時53分54秒 受 0000000000洪定蓮 B:油庫口你知道嗎?板橋文化路一段 A:我不知道 B:你導航打油庫口 A:嗯嗯 110年4月30日23時3分10秒 受 0000000000洪定蓮 A:喂,那是甚麼路? B:文化路一段 A:開車15分鐘 B:嗯  那我15分鐘後下去 A:好 110年4月30日23時37分7秒 發 0000000000洪定蓮 A:喂,姊仔,少500元,要2500元啊 B:不是2000? A:下趟再一起算 B:喔好啦 
四、販賣予證人洪定國部分:
⒈附表貳四編號1: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4月26日6時15分29秒 發 0000000000洪定國 B:你好,你在哪? A:我在永和,你在哪裡我們見面講 B:我在板橋,新埔捷運站那邊,因為我坐  捷運,看我們要在哪邊碰面 A:你往哪個方向走? B:因為我要上班,我要往大直走 A:你這樣我很難抓方向 B:那我先過去你那邊,你們有沒有地方? A:那你約個地方給我,然後我準時到 B:你坐計程車過去,你在永和哪邊? A:我在中正路 110年4月26日6時19分22秒 受 0000000000洪定國 B:喂,你在永和哪裡? A:中正跟永利路口 B:那我們約6:45,我到了就打給你 A:好 110年4月26日6時22分41秒 發 0000000000洪定國 A:朋友你剛剛打給我? B:你要記的帶喔,我已經要上車了 A:我已經帶好了 B:司機說大概45分啦,你說永義還是永利  ? A:永利啦 B:好 110年4月26日6時39分44秒 受 0000000000洪定國 B:我到了 A:到了喔?那我下去 110年4月26日6時43分15秒 發 0000000000洪定國 B:喂,你在對面嗎? A:對對對 
⒉附表貳四編號2: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4月27日6時30分42秒 受 0000000000洪定國 B:喂,我跟你約7:15,在永安捷運站 A:我等一下打給你 B:好啦 110年4月27日6時52分39秒 受 0000000000洪定國 B:喂,我7:15到永安捷運站 A:你在哪?我在三重喔 B:在三重哪裡? A:那我們約三重國小喔 B:好,那我差不多15分鐘就到了 110年4月27日7時10分58秒 受 0000000000洪定國 A:你到了嗎? B:我到了啊 A:你等我一下,我朋友在那邊,我叫我朋友打這支電話給你,他都準備好了,你穿什麼顏色的衣服? B:藍色的 A:好 
⒊附表貳四編號3: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4月27日19時11分59秒 受 0000000000洪定國 B:你還沒出門喔? A:出門了 B:約在新埔捷運站喔? A:好,我到了打給你 110年4月27日19時41分36秒 受 0000000000洪定國 B:要約幾號出口? A:看你 B:那約1號出口 A:好我大概5分鐘就到 110年4月27日19時49分28秒 發 0000000000洪定國 A:我在這棟的最旁邊這裡 B:你給我一個目標 A:我開貨車,你轉過來就看到我開警示燈在亮 110年4月27日20時12分39秒 發 0000000000洪定國 A:喂,我跑到民生路跟三民路口,7-11這邊 B:那你等我,我過去 
五、販賣予證人游文杰部分:
⒈附表貳五編號1:A方為傅亞芳使用陳林賢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6月27日11時30分40秒 發 0000000000綽號「小芳」女子 A:喂,幹嘛? B:沒有,我哥移到台中了 A:是喔 B:他觀察勒戒,我媽跟我講的才知道 A:是喔 B:我那個計程車的朋友啊,問我說能不能便宜一點,我就直接跟他報41喔 A:嗯哼 B:他說要過來找我,我說我再打給你問 A:嗯 B:有沒有分數啦? A:他在打啊,又不是我在打 B:喔好啦,我再打給你 110年6月27日11時54分10秒 受 0000000000 綽號「小芳」女子 B:喂,我們上去喔? A:現在要上來嗎? B:對阿,就我跟你講的,4萬1000喔? A:41喔? B:4萬1000元啊 A:好 110年6月27日11時59分26秒 受 0000000000綽號「小芳」女子 B:喂,你傳地址給我 A:傳地址喔【(背景聲音)陳林賢稱:土城啦】,土城中華路一段,上次那裡 B:喂? A:好啦!我用LINE傳給你 
⒉附表貳五編號2: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7月16日15時9分8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阿賢嗎? A:那位? B:我國良的朋友,我那個司機 A:我知道,你說 B:小學生,有的載嗎? A:我等一下馬上打給你 B:喔 A:你是要小學生喔,靠么,那個有啦!小學生有啦! B:多少錢? A:一樣啊 B:41嗎? A:好啦!算41就好啦! B:不然,算齊頭可以嗎? A:好啦好啦! B:那我要到哪裡找你? A:你到開封街2段63號找我,多久會到? B:我現在人在八德,開封街二段63號嗎? A:對 B:差不多半小時左右吧 A:好 110年7月16日15時39分20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阿賢喔 A:你誰? B:我那個司機啦 A:我知道 B:我大概快17點才會到喔 A:你不是跟我說半小時會到? B:因為八德很塞車,我走平面要一個多小時才會到 A:那我跟你講,我去三重等你,過去三重找我 B:好,我繞過去三重 110年7月16日16時42分51秒 發 0000000000游文杰 B:我在樹林了 A:好啦!到了打給我,你有LINE嗎? B:有啊,我的LINE就是這個號碼 A:好那我加你 110年7月16日16時42分51秒 發 0000000000游文杰 B:阿賢,三重哪邊? A:正義北路跟正義西街 B:什麼街? A:你去正義國小停車,我再叫人去帶你 B:好 110年7月16日17時11分53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阿賢喔,我再3分鐘到正義國小 A:我叫我一個弟弟去帶你,你停好再跟我說 B:你跟他講,我的車牌0000、黑色的車 A:你就停下去地下停車場,他要記你車牌幹什麼? B:喔喔那我停好嗎? A:你停好上來停車場入口,我再叫他去帶你 B:好 110年7月16日17時20分38秒 發 0000000000游文杰 B:喂? A:我弟弟戴個眼鏡,穿藍色的衣服、穿拖鞋 B:好 110年7月16日17時21分53秒 發 0000000000游文杰 B:喂,有啦!我有碰到人了 A:你拿1000元給他,我要叫他去買泡麵 B:你要叫他聽嗎? A:有,我現在正跟他講電話了,你拿1000元給他就好了 B:有,我拿給他了 
⒊附表貳五編號3: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2日10時5分33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喂,阿賢你好,我計程車司機 A:我知道 B:你在哪? A:我跟你講喔,現在漲價了喔!漲很高了喔! B:多少? A:45 B:啥? A:要45 B:另外的? A:你差多少? B:差2-3張 A:你都沒問問看喔,這陣子漲價很多 B:我就是被我朋友告的,帳都沒回我,你沒看我一陣子沒打給你 A:沒關係啦,我先讓你差3張,下一趟在一起算也沒關係,看你怎樣? B:那你人在哪? A:我在新莊 B:我靠哪邊打給你? A:我等一下給你一個地址 B:好 110年8月2日10時10分5秒 發 0000000000游文杰 簡訊: 新莊建福路48巷口對面的公園 110年8月2日10時42分41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阿賢喔,你沒辦法算我再便宜一點嗎?我朋友幫我問到更便宜的ㄟ A:他那邊便宜多少? B:他那邊41而已 A:我跟你講啦!41或42我是根本完全都沒賺啦 B:我是想說跟你講好又改,會對你不好意思 A:那我跟你講,你來,到時候你拿1克給我吃紅就好 B:43嗎? A:42就好,但你拿1克給我就好,我很好講話的 B:好啊 110年8月2日11時40分30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阿賢喔,我車子開到48巷裡面ㄟ A:好,我們下去,你載我們到台北,等我,我下去了 B:要載你去台北喔?但是我等下沒有要再回來新莊了喔 A:沒關係啊 B:喔好 
⒋附表貳五編號4: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17日21時55分50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兄弟,救火救火,快點 A:我跟你講,1兩62 B:有辦法多少?我需要大學生 A:沒那麼多啦,最少兩而已啦,1兩62,好吃的 B:假如2個呢? A:不二價,現在沒有拿越多越便宜 B:2個至3個 A:一樣都是1兩62 B:喔 A:要的話我就要下訂,沒下訂就沒有,現在都很急 B:我知道 A:你5分鐘內打給我,有確定後打給我 B:好 110年8月17日22時7分24秒 發 0000000000游文杰 B:幫我留1個 A:要幾個? B:留1個 A:不要留,你要就馬上來,現在這個都很急很趕 B:可是我沒車,還是我騎機車去? A:不要啦!現在臨檢這麼多很危險 B:可是我車子進廠修理 A:那你叫你朋友開車載你啊 B:你那邊什麼路? A:你導航五股更寮國小,你多久到? B:我聯絡車子,大約23點多左右 A:那我跟你約23點30分 110年8月18日0時36分6秒 發 0000000000游文杰 A:你在哪? B:我在1分鐘到達,我到四維路了 A:好 110年8月18日0時43分36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我在天橋這邊巷子裡,有一間廟這邊 A:對對對,我弟弟他走出去了 
⒌附表貳五編號5:A方為傅亞芳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9月30日21時16分7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小芳喔,我開計程車的 A:你是誰? B:我是計程車的啊,我到了 A:你在樓下?國樑呢? B:他不上來啊,我叫他上來他說不上來 A:為甚麼? B:我不知道,你先下來再講好了啦 A:我下去再講?下去幹嘛?你不會上來 B:我不知道阿,你要讓我上去啊 【(背景聲音)陳林賢稱:你問他要拿多少?】 A:他問你要拿多少? B:1台啊 A:1台喔? B:我這支電話不要講那個,我這支電話不要講太多啦,你就下來啦 110年9月30日21時21分38秒 受 0000000000游文杰 B:喂? A:喂,我先下去,我跟你講,要6張喔 B:6張的話我不要喔 A:你怎一下子要、一下子不要 B:國樑說沒有這麼多啊 A:他根本沒問我多少錢啊,他沒打來問我啊,他只說你要上來啊 B:現在也沒有這麼高啊 A:不然他跟你說多少就拿多少就好了啊,不然你現在身上多少錢? B:5600 A:5600哪有可能啊 B:真的咩 A:他跟你說5600?他根本沒問我啊 B:我的電話就不能講啊,你下來再講啦! 
六、販賣予證人彭來松部分:
附表貳六編號1: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17日11時45分22秒 受 0000000000彭來松 B:阿賢喔,我黑人 A:嗯你說 B:你那個衣服,小件的有沒有,我能拿一件回來穿看看嗎? A:可以啊,怎不行 B:多少?要賣多少? A:多少喔? B:本錢不是大概就要167幾?? A:0.2要1600元啦 B:好,我要怎麼找你? A:我在蘆洲復興路,等一下我弟弟要來載我,你在哪? B:我在三重 A:我等一下要過去五華街 B:那看你在哪打給我 110年8月17日11時53分13秒 受 0000000000彭來松 B:你弟弟還多久會去載你?還是我們過去找你,我們在旁邊附近而已 A:你過來蘆洲復興路307巷再打給我 B:好 110年8月17日11時59分34秒 受 0000000000彭來松 B:我到307巷了 A:好,你往巷子內騎進來,我走出去 B:我從三重方向來的 A:你從7-11斜對面那條巷子騎進來 B:好 
七、販賣予證人周銘煌部分:
⒈附表貳七編號1: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4月13日13時16分5秒 受 0000000000周銘煌 A:喂?誰? B:我二齒ㄟ A:你在哪? B:我在蘆洲找人 A:那去你家等 B:好啊 A:多久回去? B:大概40分鐘回去 A:幹拎娘哩,那麼久 B:可是我身上沒有(錢)ㄟ,沒有東西ㄟ A:沒有東西(錢),就沒有(貨),你要拿硬的還是軟的? B:都可以啊 A:都可以那我等坤彬啦! B:你說誰? A:阿彬啦!坤彬啦 B:阿你「硬的」多少錢? A:看你要多少數量啊? B:我就(錢)不在我手上,所以我不敢確定 A:你說甚麼不在手邊? B:money啊 A:你又不敢說多少量,我要怎麼跟你講價錢? B:好啦!你快去處理,你發落一下 110年4月13日20時3分44秒 受 0000000000周銘煌 B:你沒打給我? A:又還沒好 B:還有,我想要「公文」啦 A:公文多少? B:好的,8個多少錢? A:你要確定啊 
⒉附表貳七編號2: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5月9日19時21分27秒 受 0000000000周銘煌 B:喂?我沒有網路啦!我現在正在買網路 A:你誰? B:你如果到了先打這一支 A:打這支喔,我到了啊 B:我在萊爾富啦 A:我馬上到 110年5月9日19時26分45秒 受 0000000000周銘煌 B:你在哪? A:我在你家樓下阿 B:我在我家樓下啊 A:我也在啊,怎沒看到你? 
八、販賣予證人蔡鴻誌部分:
⒈附表貳八編號1: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7月28日9時14分9秒 受 0000000000蔡鴻誌 B:喂,我過去找你好嗎? A:找我?我人在淡水,你去找兩齒就好了 B:那你幫我跟他說一下 A:好啦 110年7月28日9時39分50秒 受 0000000000蔡鴻誌 B:喂,外面這個密碼門怎麼按? A:7125 B:7125按下去怎麼開? A:按下去嗶一聲門就開了 B:那我到了你叫他開門 A:你敲門就好了啊,然後等一下叫我聽 B(周銘煌):喂? A:齒ㄟ喔? B(周銘煌):恩 A:他如果說要甚麼,你就弄給他就好了 B(周銘煌):好 A:你等一下假如可以,我帳號給你,你再轉個1-2000元給我 B(周銘煌):好 A:你醒了嗎? B(周銘煌):有了啦 A:好掰掰 
⒉附表貳八編號2: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7月28日10時59分45秒 受 0000000000蔡鴻誌 B:喂,你剛說那個密碼幾號? A:7125啦!現在不是已經開了嗎? B:有啦!我還要再過去一趟 A:你現在過去他門應該開了,現在人應該已經去了 B:我知道,我剛剛去處理好了,現在要再去處理另外的 A:7125啦 B:好啦,謝謝 A:你看怎樣叫他打給我 B:好 
⒊附表貳八編號3: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8月18日7時59分0秒 受 0000000000蔡鴻誌 B:阿賢喔? A:你誰? B:空仔啦!你在哪? A:靠么,你用家裡電話打給我要死囉? B:我就沒手機了 A:我在淡水啦!休息啦,怎樣? B:要拜託你啊 A:你找我兩齒啦,我打電話交代他 B:我才500元而已ㄟ A:你就去就對了啦,我打電話跟他說啦,你去就對了! B:去哪裡? A:更寮國小,你為什麼不找黑人? B:他就說那些有的沒有的啊 A:你跟他說,阿生那4000元沒有拿給K哥啦,我剛剛打給K哥問了,叫他處理阿生啦 B:好啦,我現在過去 A:那我打給兩齒的 
附表伍:轉讓予張俊德部分(即附表參編號1部分)  
A方為陳林賢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時間 發受 B  方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110年3月21日0時17分48秒 受 0000000000陳俊隆 A:安那? B:喂,哥,老仔現在來找你ㄟ A:喔好,我馬上回去 110年3月21日0時43分1秒 受 0000000000陳俊隆 B:阿彬過去找你們喔? A:他載老仔過來嗎? B:沒有,老仔還在這邊 A:阿彬人呢? B:他出去了阿 A:你去我盒子裡,拿一些我剛拿回來的,還沒洗過的,叫老仔拿回去自己洗一下,先止癮一下,你聽得懂嗎? B:好 A不然你叫他聽一下 B(張俊德):阿賢喔,你還沒有要回來嗎? A:我跟你講,我等一下才會回去,我叫我第2弟弟東西先拿給你,那沒洗過的你自己洗一下,先止一下 B(張俊德):好 
卷宗對照表:
判決簡稱       卷    宗    名    稱  偵㈠卷 110年度偵字第45468號卷㈠  偵㈡卷 110年度偵字第45468號卷㈡  偵㈢卷 110年度偵字第46464號卷  偵㈣卷 111年度偵字第2595號卷  偵㈤卷 111年度偵字第3356號卷  偵㈥卷 111年度偵字第19762號卷  偵㈦卷 111年度偵字第21511號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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