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5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柏瑞
- 選任辯護人
- 李浩霆律師
- 被告
- 陳炳志
陳柏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柏瑞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炳志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柏翰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柏瑞、陳炳志、陳柏翰自民國110年3、4月間,加入李宥寬(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8858」等人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8858」指示李宥寬於臉書刊登投資相關廣告吸引被害人,待被害人透過臉書之粉絲專頁,與擔任臉書粉專小編之陳柏翰聯繫,陳柏翰即轉貼通訊軟體LINE連結,使被害人透過連結改與李宥寬、黃柏瑞等人使用之LINE帳號聯繫,而加入「betcoins」或其他投資平台,再由陳炳志在投資群組內宣稱獲利,而共同使用附表一所示臉書或LINE帳號,並以上開詐欺手法(詳見附表二),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或轉匯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於111年6月15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號12樓執行搜索,當場逮捕黃柏瑞、陳炳志、陳柏翰,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準此,被告以外之人非在檢察官偵訊或法院審理時踐行具結程序所為之陳述,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不具證據能力,惟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該規定僅是針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被告黃柏瑞、陳炳志、陳柏翰(下合稱被告3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然就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另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3人各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3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不包括證明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後台管理系統、切結書、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蔡宜靜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後台管理系統、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沈采楓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告訴人胡瑄珆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玩家列表、金融卡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許芯汶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後台管理系統、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莊雅筑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後台管理系統、匯款單(告訴人張瑋伶部分)、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後台管理系統、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張瑞芬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後台管理系統、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阮雅卿部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後台管理系統、對話紀錄(告訴人林毓庭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後台管理系統、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簡智憫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後台管理系統、手機截圖、存款交易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告訴人林君嬡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後台管理系統、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名片(告訴人莊佩芹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後台管理系統、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詹維馨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承嶧部分)、房間、機房位置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3人部分)、被害人前端投資平台頁面及後端管理平台被害人儲值紀錄、「betcoins」後端管理平台擷取部分被害人遭詐欺資料、犯嫌江承嶧承租青雲路機房及點交事證、監視器畫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犯嫌手機「微信」手機群組「2022」對話紀錄、通訊資料翻拍照片、犯嫌手機「TELEGRAM」手機群組「2022」對話紀錄、陳柏翰使用電腦(編號1)記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各1份及青玉機房詐欺被害人資料彙整3份附卷可稽,復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3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3人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3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與李宥寬、「8858」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於上開期間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3人參與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而卷內並無事證可證該詐欺集團之組成,另有其他詐欺以外之犯罪目的,則其等參與該犯罪組織,本即係欲藉由該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犯之實行,而遂行其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其等所犯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即附表二編號4部分),與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暨被告3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㈤被告3人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黃柏瑞擔任詐欺機房之重要角色,其本件所為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是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尚屬無據。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3人各係以上開分工方式為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被告黃柏瑞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母同住;被告陳炳志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親、姊姊同住;被告陳柏翰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父母親及其他家人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3人先前均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等品行尚可,被告黃柏瑞高職肄業、被告陳炳志自稱國中肄業、被告陳柏翰自稱高中肄業,惟均無事證可認其等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被告3人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非輕,自洗錢犯行中獲利非微,被告3人始終坦承犯行,且就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惟僅與告訴人許芯汶、張瑞芬成立調解,未與其餘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3人之人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各定其等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定其等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本件被告3人均非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自無從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㈨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10年12月10日以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本案即無須審究被告3人應否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四、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均係於上開詐欺機房扣得,且均屬於本件共同正犯所有,與本件犯罪之實行均具有直接關係,而屬實行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黃柏瑞自承其加入詐欺集團期間獲利大概新臺幣(下同)20至3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被告陳炳志自承其加入詐欺集團期間獲利大概新臺幣(下同)25至3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被告陳柏翰自承其加入詐欺集團期間獲利大概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依最有利於其等之認定,可認被告黃柏瑞犯罪所得為20萬元,被告陳炳志犯罪所得為25萬元,被告陳柏翰犯罪所得為20萬元。另附表三編號15所示現金1萬5000元為被告陳炳志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至被告陳炳志其餘23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及被告黃柏瑞、陳柏翰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此部分為免重複於被告3人所犯各罪主文項下沒收,並兼衡其等參與犯罪組織而獲得犯罪所得之情形,爰均於其等附表二編號4所犯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電腦編號 通訊軟體 暱稱 使用人 1 1 臉書 蝦事通蝦寶寶、收入小CASE、蝦員萬事通、家庭活、花媽打工 陳柏翰 2 1 line 你的采研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 李宥寬 3 2 line 蝦員萬事通、蝦寶寶、EASY、蝦皮接工、生活收入小CASE、花媽上工 黃柏瑞 4 3 line 小瑜、梁怡茹、鄭靜妤、陳冠宇、DAVID(指導員)、連嘉慶、柯建博、張志豪、林宇亮、妞妞 陳炳志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主文 1 蔡宜靜 於111年3月25日在臉書見兼差工作廣告後,與臉書帳號「小豬任務員」、line暱稱:「豬豬兼工」、「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後,該集團成員向蔡宜靜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0日16時4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4日11時13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2 沈采楓 於111年4月間,在臉書見「收入小case」之投資理財廣告,點入連結與line「betcoinx服務」客服、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沈采楓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18時10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4日17時41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4日17時42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0日17時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7時52分 9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0日15時2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15時40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17時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17時3分 60,000元 同上 3 胡瑄珆 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見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小雞上工」、「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胡瑄珆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8時5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9日17時17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5日14時2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5日14時26分 23,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5日15時52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5日16時1分 2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8時25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18時27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18時4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6日18時45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19時5分 33,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0日13時36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3時37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1日12時32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1日12時35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17時27分 7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0日17時29分 79,8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18時6分 80,200元 同上 111年5月21日17時44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1日17時46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 2,100元 000-000000000000 4 許芯汶 於111年2月間,在臉書見求職廣告後,與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許芯汶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4日20時13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25日13時24分 3,000元 同上 111年3月8日18時24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8日19時38分 5,000元 同上 111年3月10日21時55分 16,000元 000-000000000000 5 莊雅筑 於111年4月23日,在IG見到「生活小case」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莊雅筑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3日17時10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7日23時54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6 張瑋伶 於111年4月5日,在臉書社團見到應徵工作貼文後,與line ID「mickylee0826」、line群組「力爭上游」、line暱稱「詩敏」、「明佑WANG」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張瑋伶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3日13時57分 3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7 張瑞芬 於111年4月24日,在臉書見到「小雞上工」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張瑞芬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4日15時3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3日15時2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8 阮雅卿 於111年3、4月間,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蘿斯」、「策畫秘書芯琳」、「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阮雅卿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3時49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22日13時51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3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6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20分 2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6時53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日19時31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3日14時24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9日12時9分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1時12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9 林毓庭 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薛紹華」、「周慶明」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林毓庭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3日14時43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23日17時39分 30,000元 同上 10 簡智憫 於111年5月12日,在line群組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簡智憫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3日13時43分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 林君嬡 於111年5月6日,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豬豬接工」、「狗狗兼兵」、「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黛比(愛心圖示)助教」、「Claire助理」、「陳總監」、「A.K.A線上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林君嬡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18時43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7日17時38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3時3分 44,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7時30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2 莊佩芹 於111年5月23日,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ALICE(顧問)」、「羅宜文」、「E-GOKDEN」、「業務襄理楊鋐偊」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莊佩芹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3日10時31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23日14時54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3日15時25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6時45分 31,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7時48分 28,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7時16分 42,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4日11時31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11時33分 10,000元 同上 13 詹維馨 於111年5月2日,在臉書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婷婷客服」、「林總監」、「MANDY」聯繫,該集團成員向詹維馨佯稱:可加入Betcoinx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8時48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黃柏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炳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4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45,000元 同上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3日19時5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3日18時56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 100,000元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單位 所有人/保管人 備註(警方編號) 1 桌上型主機 1台 陳柏翰 編號1主機 2 電腦螢幕 2台 編號1-1、1-2螢幕 3 電腦硬碟 1個 編號1-3硬碟 4 桌上型主機 1台 黃柏瑞 編號2主機 5 電腦螢幕 2台 編號2-1、2-2螢幕 6 電腦硬碟 1個 編號2-3硬碟 7 桌上型主機 1台 陳炳志 編號3主機 8 電腦螢幕 2台 編號3-1、3-2螢幕 9 電腦硬碟 1個 編號3-3硬碟 10 Iphone 12 pro手機 1支 黃柏瑞 編號4 11 Iphone 12 pro Max手機 1支 陳柏翰 編號5 12 Iphone 13手機 1支 陳炳志 編號6 13 網路分享器 1台 黃柏瑞 編號7 14 網路監視器鏡頭 1台 黃柏瑞 編號8 15 現金 15,000元 陳炳志 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