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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許仕楓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共五十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均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共五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3月21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罪名、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編號3所載偵查案號、編號4所載犯罪日期、偵查案號、編號6所載犯罪日期、編號7所載宣告刑、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編號8所載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編號12所載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均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6、7、10、13、1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編號2、4至5、8至9、11至12、14至17則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業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473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1至12頁)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2、3、4、7、10、11、12、13、14、16經各原確定判決各定應執行如附表附註所示,有各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號5、6、8、9、15、17、18)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一年六月+一年+一年+一年四月+三月+七月+一年八月+四月+六月+十月+六月+八月+一年+十月+三月+五月+四月+七月=十三年七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多係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竊盜犯行及為逃避警方攔檢盤查而犯妨害公務犯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並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無意見之陳述(見執聲卷第11至12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表明無意見陳述之意旨,業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七月(2次)、八月(1次)、十月(3次) 111年9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97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9號 112年3月21日 同左 112年3月21日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號 2 竊盜、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三月、二月、四月(各1次)、六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70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99號 112年3月29日 同左 112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81號 3 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1次)、七月(2次) 111年8月16日、111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276、29287、29503、30756、32602、33089、33103、35373、386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2號 112年4月17日 同左 112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03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五月(各4次)、四月(1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13日、111年8月16日、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190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419、62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39號 112年3月31日 同左 112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09號 6 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七月 111年9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10號 7 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4次)、七月(1次) 111年9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51號、112年度偵字第8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8、334號 112年4月17日 同左 112年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42號 8 竊盜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43號 9 竊盜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7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3號 112年5月25日 同左 112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15號 10 竊盜(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各1次) 111年9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242、223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2號 112年4月20日 同左 112年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11號 11 竊盜 有期徒刑四月(3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12號 12 竊盜 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各1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6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號 112年3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19號 112年6月29日(程序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12號 13 竊盜(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各1次) 111年9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463、2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33號 112年6月29日 同左 112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04號 14 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六月(各1次)、四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3日、111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18、6837、68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112年6月30日 同左 112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192號 15 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7月27日 同左 112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971號 16 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99號 112年7月28日 同左 112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2號 17 竊盜(毀越門窗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9、24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 112年11月2日 同左 112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63號 18 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七月 111年9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64號  附註:       一、編號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二、編號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三、編號3、13經各原確定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四、編號4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五、編號7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六、編號10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     七、編號1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定。     八、編號1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九、編號14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十、編號16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