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戊○
- 選任辯護人
- 李明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逸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鎮隆律師
- 被告
- d○○
- 被告
- 乙f○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七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第二八四二號、第三○二七號、第三三○五號、第三五二七號、第四四八九號、第五五二二號),及移五號、第一○八三一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戊○共同連續毀越門扇,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尖嘴夾、中型夾子各壹把及T型扳手壹支,均沒收之。
d○○共同變造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周明輝駕駛執照(省00000000)上之乙f○照片壹枚,沒收之。
乙f○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同前之周明輝駕駛執照(省00000000)之乙f○照片壹枚,如附表四所示之周明輝署押共參拾壹枚,均沒收之。
乙f○被訴幫助竊盜部分,無罪。
事實
一、丙戊○與d○○共同竊盜部分:丙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與具有犯意聯絡之d○○(d○○涉犯竊盜罪行部分,另由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於附表一(一)、(二)所示時地,或由d○○持金屬製、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尖嘴夾、中型夾子各一把(此即附表一(一)所指之扣案具有殺傷力之工具),或以T型扳手一把(此為附表一(二)之作案工具)、或徒手,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侵入住宅或建築物內、或於屋外竊盜財物,而丙戊○則在外負責把風,得手後或銷贓,或將贓物放置於d○○向不知情之張俊德承租位於臺北縣樹林市鎮○街四二五巷十四弄十一號九樓租處、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七六巷七號九樓之十二住處。迨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d○○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七六巷七號九樓之十二住處搜索,扣得竊盜所得之贓物一批(詳參附表五)及與本件竊盜犯行無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總計毛重約五.四公克)、吸食器一組;復於停車場丙戊○所有車號CI-三四四二號自小客車內,查扣屬d○○、丙戊○所有之作案工具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尖嘴夾、中型夾子各一把;再循線至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七八之一號堆置場,扣得贓物一批(因d○○租期屆至,張俊德自行將屋內留存物品,移至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七八之一號堆置場,贓物部分,詳參附表六),始偵知上情。
二、d○○與乙f○共同變造周明輝駕駛執照部分:d○○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兵役等前科,其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d○○知悉乙f○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受乙f○之託,二人基於變造證件之犯意聯絡,推由d○○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某處,向周明輝(因妨害兵役案件,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索得未貼照片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一件(省00000000),數日後,d○○於臺北縣樹林市某處,取得由乙f○交付之照片一枚,遂即帶回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七六巷七號九樓之十二住處,換貼至周明輝之駕駛執照上。復於數日後,至臺北縣樹林市某處,d○○將變造完成之周明輝駕駛執照一件,交付與乙f○。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
三、乙f○冒名應訊部分:乙f○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七時二十分許,搭乘友人劉財麟所駕駛車號LS-五九八三號自小客貨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四十六公里樹林收費站前為警攔查,乙f○竟基於行使變造駕駛執照之犯意,向警察佯稱為周明輝本人,並出示前揭變造周明輝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查驗證件之正確。惟因周明輝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彰檢朝執戍緝字第○○○九六四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號發佈通緝,乙f○遂為警帶至國道公路警察局樹林分隊製作筆錄,惟乙f○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晚間八時五十分警詢筆錄接續偽造周明輝簽名三枚、指印三枚;指紋卡上周明輝指印二十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訊問筆錄偽造周明輝簽名一枚。且乙f○在國道公路警察局樹林分隊警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交付在習慣上係用以表示該通知聯已由受通知人收受證明意義、具有私文書性質之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含交本人收執聯及警察機關存查聯)及(通知親友)(含交本人收執聯及警察機關存查聯),各偽造周明輝簽名一枚、指印一枚,足以生損害於偵查犯罪機關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及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對象之正確性。嗣乙f○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委請辯護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自首,始知上情。
理由
一、有罪部分:
(一)、被告丙戊○與d○○共同竊盜部分:
1、得心證之理由:
(1)、被告丙戊○自承與共犯d○○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由被告丙戊○在外把風,共犯d○○入內行竊財物方式,共同竊盜附表一(一)所示之證人甲G○等人財物得手。核與共犯d○○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所述相符。堪認被告丙戊○所為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2)、證人甲G○證言:「我當時被林嫌偷竊電動工具、氣動工類、套統一具、電子遊標卡尺一支、約具一組等物,共計損失六萬元許。當時因為很忙,所以沒至警局製作筆錄,是警方查獲竊嫌d○○由他帶同警方到我工廠,我方知他林嫌被警方查獲。我才至警局指認贓物,經我認出被林明輝所竊電子遊標卡尺一支,...」、「...因為我工廠後面鐵窗本來就損害,...」(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八二頁至第八四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我們工廠是和其他的工廠相連但是沒有互通,有獨立的門戶,我是上班開門的時候才發現被偷,我是早上八點上班,我們工廠最後一個下班的是通常是五點,但是被偷的前一天放假,我是星期一上班的時候發現,我們工廠的後面有一扇鐵窗被撬壞,小偷應該是從被撬壞的鐵窗進來,當時損失一些工具,工廠晚上和假日沒有人看守,也沒有和住家相連」、「...,鐵窗的欄杆本來有稍微損壞,被偷之後才發現鐵窗的欄杆被拔掉」(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復有贓物領回保管書一紙附卷可稽(同前偵查卷第八十五頁)。足認證人甲G○指訴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甲G○之證言,工廠係於下午五時下班、上午八時上班,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3)、證人甲M○證言:「約於九十一年四、五月發生的,共被竊取測量儀器、水平儀、腳架等物品,價值約新臺幣五十一萬元整」、「我有認出我被d○○所偷測量用水準儀腳架一個」(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七八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第八一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民義路一段三一二號有被偷,因為這裡倉庫我們壹個星期去一次,所以不知道什麼時候被偷,這個倉庫是一、二樓樓下是RC混凝土,二樓是鐵皮屋,平日都是堆放貨品,沒有人居住或看守,我們發現的時候有窗戶被撬開,鐵捲門的鎖也被拆下,被偷了一些測量儀器,我到樹林分局的時候沒有看到嫌疑犯,後來有找回壹支公司腳架」(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復有贓物領回保管書一件附卷可稽(詳參同前偵查卷第八一頁)。足認證人甲M○指訴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甲M○之證言,倉庫平日無人看守,伊一星期去一次等語,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4)、證人甲p○證言:「我位於樹林市○○路五○八號的工廠大概於九十一年四月底(正確日期我記不清楚)遭小偷侵入竊盜,共計損失電腦一組、列表機一台、電子磅秤、硬度規一台、卡尺一支、現金新臺幣一千八百苀,合計共價值約新臺幣十萬元」、「...小偷破壞我工廠的鐵窗,再用工具弄破玻璃後侵入我的工廠行竊」(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警詢筆錄);「...這工廠是單獨的工廠,只有放機具和辦公設備,晚上沒有人看守,星期天中午一點左右,我到工廠去打開就發現被偷,工廠的右側門的鋁窗有被破壞,工廠下班後並沒有人住在那裡,工廠固定下班時間是下午五點,我們工廠損失電腦設備、測量儀器,...」(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申請單一件附卷可考,足認證人甲p○指訴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甲p○之證言,係於中午發現遭竊等語,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林明輝係於白晝行竊。
(5)、證人乙癸○證言:「我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份在樹林市○○路○段一○一巷二十之二號旁倉庫,我倉庫遭竊取釣具一組、工具一批(不清楚有那些東西)及一些小藝品(壽山石、玉)等物品,價值約新臺幣三、四萬元」、「由前門進入行竊」(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六五頁、第六六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警詢筆錄);「...被偷了釣具、模板的工具,詳細的細目我不記得,這些都是放在倉庫裡面,倉庫是木頭搭蓋的一樓,這個倉庫有門、窗,這倉庫是獨立的,我發現被偷的時候這個倉庫的門是開的,而且倉庫的門鎖有被破壞,這些東西有被找回一部分,這個倉庫是我的」,並有贓物領回保管單一件附卷可憑,足認證人乙癸○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缺乏積極證據可佐,依常理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林明輝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6)、證人k○○證言:「我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位於樹林市○○路○段一○一巷二十之二號遭竊,共被竊新臺幣八千元及電鑽、砂輪機共六支,加上現金八千元,大約值三萬多元」、「嫌犯是由窗戶破壞,剪斷欄杆進入。...」、「...我有尋獲電鑽一把...」(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八二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警詢筆錄、第八四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我和證人乙癸○是同一天被偷,我和他是隔壁,也是獨立的工廠,工廠平常下班有時候會有工人在裡面睡覺,是工頭凌晨五點多打電話告訴我說工廠被偷,我天亮就去看,平常工廠晚上九點多下班,早上大約八點多上班,我到工廠之後發現後門的鐵窗被破壞,鐵窗被剪斷,門鎖有被撬開」、「我所講的欄杆是鐵窗的欄杆,...後來有找回一部份東西」(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領回保管單一件在卷可憑(詳參同前偵查卷第八五頁),足認證人k○○前揭指證,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林新富所言,工廠平日晚間九時許下班,上午八時許上班,縱使上午五時許發現失竊,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7)、證人乙F○證言:「我在九十一年五月份左右(詳細時間忘記)在我所經營之...傢俱廠(樹林市○○街一三九巷十一號)遭不明人士竊取空氣壓縮機一部(型號AT-80,復盛廠牌)...」(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七九三號卷第二六○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七號卷第五十頁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警詢筆錄);「...這是我的家具工廠,這工廠是獨立的,前一天晚上最晚下班的應該是晚上十一點多,第二天早上最早上班的大概是八點多,我們工廠平常都有上鎖,被偷的東西都是放在工廠外面有用鐵鍊鎖起來,鐵鍊被剪斷,只有被偷工廠外面的空氣壓縮機壹台,裡面的東西沒有被偷」(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附卷可佐(詳參同前偵字第卷第六二頁)。足認證人乙F○指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乙F○之證言,工廠前日下午十一時左右下班,次日上午八時許等語,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依罪疑唯輕之法理,應從輕認定被告饒德沐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又證人乙F○被竊之物品,係置於屋外,被告丙戊○與共犯d○○無須進入工廠內竊盜,因此,公訴人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有侵入住宅或建築物竊盜之犯行,應屬無據。
(8)、證人乙b○證言:「我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在北縣樹林市○○街八四號工廠遭竊。我共失竊音響喇叭一組、電腦主機一台、掃瞄機一台、擴音機二台及舊型筆記型電腦一台、電鑽一台、共價值新臺幣十七萬左右」、「經我當面指認,其中警方扣之KAE SHENG擴大機...BOS ENIG擴大機...電腦配件一批(含硬碟六只、軟碟三只、記憶體二條、光碟機二只、電腦主機一具及主機板、顯示卡、MO機、數據機、印表機切換器各一只...是我本人遭竊之財物,因所認領之物上面均有我於標籤紙上書寫之字體,所以可確認為遭竊之物」(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八七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警詢筆錄、第八九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我們公司最晚下班大約是下午六、七點鐘。一樓是公司、二、
三、四樓是我的親戚朋友住,五樓是我的住家,辦公室和我的住家有樓梯相連,星期一上班的時候打開辦公室的門發現被偷,樓上的住家都沒有發現有異狀,星期六剛好里長選舉所以沒有發現什麼時候被偷,我覺得應該是星期六被偷,辦公室有一個側門被打開,但是側門鎖並沒有被破壞,我失竊了四、五台電腦還有一些軟體程式」(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復有贓物領回保管書一件在卷可考,足認證人乙b○指訴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林明輝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乙b○之證言,工廠係假日失竊,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又公訴人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行竊時有攜帶可作為兇器使用之工具,惟證人乙b○辦公室並未遭破壞,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犯本件竊盜案時,未攜帶兇器。
(9)、證人乙J○證言:「大概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或十八日正確日期我也記不清楚了,我所有之工廠位於樹林市○○街○段三七二巷七號遭小偷侵入竊盜,...共損失電鑽一批、電鑿機五台、電腦一台、掃描器一部、手持砂輪機、修邊機、高速研磨機、電焊機及車牙機等物,價值約新臺幣十萬餘元」、「我是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或十八日早上要開工時發現工廠遭小偷侵入竊盜,竊嫌是破壞我的鐵門後打破窗戶玻璃侵入竊盜的...」、「經我當面指認,其中警方扣之DG TO AC電源轉換器一具...是我本人遭竊之財物...」(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九一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警詢筆錄、第九三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我記得是里長選舉那天,星期日的凌晨大約三點多,我有二次被偷,偷的手法都是相同,我第二次的時候有碰到小偷,六月十七日這天是第一次,八月十八日或十九日是同一個地方被偷,我公司窗戶外的不銹鋼條被剪斷,窗戶的玻璃被打破,小偷是從窗戶進入工廠裡面偷,第一次被偷之後我並沒有修復,打算要抓小偷,我第一次被偷的電腦、電鑽、拆牙機,第二次有看到小偷,第二次把我的警報器拉斷,兩個小偷都在車上,我就開車追這二位小偷,我的車子有和小偷的車子擦撞,我就叫小偷下車,我就繼續打他的擋風玻璃,後來還是被他們跑掉。但是他們車子車牌還有保險桿有掉在現場,第二次他們沒有偷東西,只有無故侵入的部分,當時的小偷就是庭上的二位被告,因為當時我的車輛和小偷的車輛是頭對頭還用大燈去照到他的臉,第二天他們還到我住家附近要找我的車子我有看到,後來警察有到我家來埋伏要抓小偷但是沒有抓到。」(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領回保管書一件附卷可考,足認證人乙J○指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乙J○之證言,工廠係可能是假日失竊,因此不能排除遭竊時間為白晝之可能。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從輕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10)、證人乙w○證言:「在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四時許,於樹林市○○街○段五二巷二七號(揚城家具公司)內失竊發電機一部一萬元、冷氣一台三萬元、車裝無線電一組六千元、汽車音響一組八千元及木工工具一批四萬元等財物,...」、「...我領回電動螺絲起子一把...」(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九九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警詢筆錄、第一○一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公司最晚下班的大約是晚上七點多,最早上班的大約是早上八點多,公司晚上沒有人,公司是獨立的建築物,我們發現公司的被偷的時候有發現一個抽風機被破壞,他把抽風機的葉片折起來,已經不能用」(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領回保管單一件在卷可稽。足認證人乙w○指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乙w○之證言,工廠下班時間為晚間七時許,上午八時許上班,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饒德沐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林明輝係於白晝行竊。
(11)、證人乙黃○證言:「於九十一年八月份在桃園縣八德市○○路二一八九巷二一弄六號前空地,所停放F五-三一九預拌車上用之抽水馬達遭竊...」、「該抽水機係HONDA牌,型式不詳,係附載於預拌車上抽水、油用,無特徵,損失約新臺幣八千元,但貴隊所起獲之抽水機經指確係我失竊無誤,並由我親自領回」(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七九三號卷第二六二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七號卷第五二頁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警詢筆錄);「是馬達的部分被偷,馬達已經拆解好了本來就放在車上,馬達是預拌車的附屬工具,可以單獨拆下來,被偷之後我沒有去報案,警察拿來讓我指認,我可以確定那是我的馬達,當時我的車子放在車庫裡面,空地我設了一個鐵門,鐵門打開就可以進去,很容易,沒有設鎖,我認為小偷要進入空地裡面才能搬走馬達,鐵門沒有被破壞」(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附卷可佐,足認證人乙黃○所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一情,與上揭證人乙黃○之指證有悖,且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有何侵入建築物之犯行,是公訴人此部分起訴,尚有誤會。
(12)、證人甲O○證言:「於九十一年約八月份在三重市○○○○街一六九之五號所經營之噴漆工廠內遭竊靜電塗裝噴槍主機及靜電噴槍各一組,...」、「廠牌係瑞士GEMA,型式為手持塗裝靜電噴槍及主機,損失約二十萬元,貴隊所起獲之該組贓物,確係我失竊無誤...」(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七九三號卷第二六四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七號卷第五四頁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警詢筆錄);「...我的工廠是獨立建築物,平常下班之後沒有人留守,我是有一個休假日下午去工廠看,發現工廠被偷,工廠的鐵窗欄杆被剪斷,弄破鐵窗玻璃進入工廠偷。」(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在卷可考,足認證人甲O○所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甲O○之證言,在休假日下午發現失竊等語,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13)、證人乙x○證言:「大約在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凌晨二時許,在樹林市○○路一七二之三號我所開設之『東陽汽車維修場』遭不明人士破壞後門侵入竊,遭竊財物D9E汽車電腦診斷盒一台(專門診斷BENZ及BMW廠牌車系)、D5E汽車電腦診斷盒一台(專診斷國產車廠牌車系)、HSG汽車電腦診斷盒一台、三菱汽車電腦診斷專用機一台、裕隆汽車電腦診斷專用機一台、VISOR廠牌PDA一台、聯強液晶電腦螢幕一台、3M清潔藥水六箱、電動工具一批、福士撥線鉗一支及汽車音響喇叭二箱(廠牌不詳),遭竊財物總計約新臺幣六十多萬元」(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七九三號卷第三六六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七號卷第四九頁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警詢筆錄);「我們對面有一家加油站裡面的工讀生說大約凌晨二點多的時候有壹台車進到我們工廠裡面去,他以為那是我們的車,我們在加班,我們維修廠後門被撬開,維修廠裡面下班之後就沒有人」、「...,我失竊的東西沒有找回來,這些東西有被賣到內壢的修車廠我去指認確實是我的失物,但是東西還沒有拿回來」(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而證人陳友俊指證:「d○○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二時許,經由我朋友綽號『阿佑』介紹,將五台汽車診斷電腦販售給我,我說如果是贓物,我不要買,但他說是朋友欠他錢,以此電腦抵債,以我以新臺幣十一萬五千元之代價向他購買」(詳參同前他字卷第三五七號卷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並有代保管條、汽車診斷電腦買賣協議書影本各一件及照片十五幀在卷可稽(詳參同前他字第三五八頁至三六四頁),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簡進華之證言,在下班時間遭竊,而有關加油站工讀工所言於凌晨二時許見有車進出工廠云云,屬傳聞證據,不足採信。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14)、證人l○○證言:「我有遭竊過,就是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在我的汽車修理廠三峽鎮○○路○段一一五之四號損失汽車機油、跑車輪胎、修車工具和客人委託修理之自小客一輛七F-一七二二,共價值新臺幣十萬元,不包括失竊的汽車」、「竊嫌是利用我修理廠破掉的石棉瓦洞爬進我的修理廠入內行竊的,...」(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七九三號卷第七○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警詢筆錄);「..,在我工廠附近加油站工讀生發現凌晨四點多,五點多天快亮的時候,工讀生發現我工廠的鐵門有打開然後有車子開出去,小偷是從我們和隔壁石棉瓦牆中的破洞進來的,破洞平常是用木板隔住,小偷把木板拿開從這裡進入,下班之後修車廠就沒有人,石棉瓦牆就是我們和隔壁的鐵皮工廠共用的牆,...」(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證人Z○○證言:「我所有之自小客車七F-一七二二號是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發現失竊的,並且當天向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報案,我是車擺在辰美汽車修理廠(三峽鎮○○路○段一一五之四號)遭小偷偷走的...」、「警方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十六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三五五巷二四號前尋獲該車的」(參詳同前他字卷第六九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警詢筆錄);「我的車子放在證人l○○的修車廠裡面被偷,我的鑰匙是放在車上一併被偷走,車子在二、三個月後在永和找到,但是我的車子被改成黑色,還有電瓶也被拆掉」、「...,在我車子被偷的時候我在永和看到我失竊的汽車,被庭上穿白色上衣的被告(d○○)開我的車子,當時我是開廂型車,我有看到失竊車子裡面好像還有其他的人,但是車子有裝窗簾,所以我沒有看到乘客的面貌」(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領品保管單一件附卷可稽,足認證人l○○、Z○○指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l○○之證言,在下班時間遭竊,而有關加油站工讀工所言於凌晨四時許見有車進出工廠云云,屬傳聞證據,不足採信。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15)、證人U○○證言:「我曾於九十一年(警詢筆錄誤載為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十七時許在我負責之堯富精密公司遭竊走電腦三台、螢幕一台、光碟機三台、光碟對拷一台、數位讀卡機USB介面二台、數位相機一台、雷射印表機一台、音響一台、硬碟二台、三D軟體一個、二D軟體一個、數據機一台、空氣清淨機一台,總價值新臺幣三十四萬元」、「經我當面指認,其中警方扣之FUJITSU MO機(儲存周邊)...是我本人遭竊盜之財物,...」(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七四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七六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辦公室所有插電的東西全部都是搬光,隔壁的鄰居告訴我們大約在凌晨四、五點左右發現公司的後門被打開,當天上午十點左右我們再去公司查看的時候,發現前門也被打開沒有鎖,我們公司平常前後門都會上鎖,我們公司的後門鐵皮也被撬開,我們公司最晚離開的是晚上六、七點,竊案應該是禮拜五和禮拜六的晚上,星期六沒有上班」、「...。東西有找回儲存設備。公司晚上沒有人留守,公司平常有住員工,但是假日沒有住。...」(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領回保管書一件附卷可憑,足認證人U○○指訴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U○○之證言,工廠平日下午五、六時下班等語,且遭竊時間可能在星期五及星期六,因此,遭竊時間可能為白晝。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夜間為竊盜行為,應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於白晝行竊。
(16)、證人亥○○於警詢時指證:「我於九十一年十月六日十七時在新莊市○○路五○九號五樓住宅遭竊手提電腦一台、金飾約三兩、現金約二萬元、對錶各一支、二○○○年紀念幣、外匯美金一千元餘等物...」(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九七三號卷第一九三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二號卷第二十頁第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警詢筆錄),復有證人亥○○戶政事務所證明書一件扣案可證,足認證人亥○○指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雖公訴人認被告饒德沐與共犯d○○犯案時有加重竊盜情形,惟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饒德沐與共犯d○○為本件犯行時,有何攜帶兇器或毀越門扇、安全設備之情形,故應論以普通竊盜既遂犯行。
(17)、證人周子○○指證:「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七時許,返回臺北縣新莊市○○○路七六巷十四弄二號五樓住家時,發現家中遭不明歹徒以不詳工具撬開五樓頂加蓋的鐵捲門,及敲破落地窗的玻璃方式侵入屋內,竊走我臥室內梳妝台的珠寶、手飾、項鍊、戒指若千個,價值約新臺幣三萬元...」、「經我當面指認女用手錶一只、隕石戒指二只、隕石墜子一個、雙色戒指及珍珠、水晶、黑石戒指各一只、麒麟玉佩一塊、珍珠項鍊二個(含木盒)、各國錢幣一盒(含木盒、各式證件一包、玉手鐲一只等物確認是我本人所有」(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卷第一五七頁、第一五八頁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警詢筆錄);「我下班回來下午五點多發現家裡被偷,我們家當天最晚出門的是大概上午八、九點,我們這是純住宅,我們頂樓的鐵捲門被撬開,從頂樓下來,五樓與頂樓加蓋之間有樓梯可以互通」(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領回保管書一件附卷可佐,足認證人周子○○指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周子○○之證言,上午八、九時家人離開、至下午五時許返回,遭竊時間顯係白晝,公訴人認係夜間竊盜,尚有誤會。
(18)、證人甲r○證言:「我於Channal太陽眼鏡一副...、Carter三環戒一只...、Just diamond女婚鑽戒一只...、Justdiamond男婚白金戒只一只...、Carter瑪瑙戒一只...、Belley皮包一只...、Aniger珠寶夾一個...、Aniger皮夾一只...、NR項鍊一個...、新加坡-台北來回機票一張...、BURBERRYS袖扣一對及領帶夾一只...、VALENTINO項鍊一個...、裝飾戒指十一只...、裝飾項鍊十條...、裝飾耳環十四條...、珍珠項鍊三條...、胸針四付...、Trent Nathan耳環一付...、Why信用卡皮夾一只...、匯豐銀行支票一本、花旗銀行美金支票一本、新加坡幣支票一本、假鑽戒指二只、LV信用卡皮夾一只...、珠寶盒一個、美樂達相機DYNAX500SI型及28MM鏡頭75-300MM各一個...、男用黑色皮夾一只、新臺幣一萬元、歐元一百元、華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支票一本、蝴蝶小皮夾一只、誠泰銀行信用卡一張,...」、「警方於犯嫌d○○住宅...查扣之Carter三環戒一只、Carter瑪瑙戒一只、Belley皮夾一只、Aniger珠寶夾、NR項鍊一條、新加坡-台北來回機票一張、BURBERRYS袖扣一對及領帶夾一只、裝飾戒指十一只、裝飾項鍊十條、裝飾耳環十四條、珍珠項鍊三條、胸針四付、Trent Nathan耳環一付、Why信用卡皮夾一只、匯豐銀行支票一本、花旗銀行美金支票一本、新加坡幣支票一本、假鑽戒指二只、LV信用卡皮夾一只、珠寶盒一個、美樂達相機DYNAX500SI型及28MM鏡75-300MM各一個、男用黑色皮夾一只、歐元一百元、華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支票二張、誠泰銀行信用卡一張...」(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七九三號卷第一二五頁、第一二六頁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警詢筆錄);「...,六樓是頂樓加蓋,我大概是早上八點多離開家,下午三點多我的母親發現住處被偷,我家被偷是因為小偷拿我放在鞋櫃鑰匙進來。小偷進來的時候家裡沒有人」(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在卷可佐,足認證人甲r○指證遭竊一情,與事實相符。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係夜間侵入竊盜,惟據證人甲r○之證言,上午八時許離家,下午三時許發現失竊,足認竊盜發生於白晝,公訴人認被告丙戊○係於夜間侵入行竊云云,應非可採。又證人陳靜蓉住宅門、窗、鎖均未遭破壞,難認被告丙戊○有何攜帶兇器竊盜之犯行。
(19)、查獲警察即證人丙○○證言:「被告d○○犯後有悔意,我們查獲之後先通知被害人來指認贓物,沒有贓物的部分,就請d○○帶同我們到犯案的場所去找被害人印證,但是因為丙戊○初期配合度不高,原先只有坦承犯五件後來坦承犯二十幾件,我們認為d○○是跟丙戊○一起犯案,丙戊○沒有帶去和被害人作印證,因為他的配合度不高」(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是證人丙○○亦證言被告丙戊○曾於警詢時坦承竊盜犯行。
(20)、被告丙戊○雖否認與共犯d○○竊盜證人劉漢卿失竊之車號八K-八三八三號自小客車,證人劉漢卿指證:「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七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五八五號對面停車場我所有之自小客車八K-八三八三號遭竊。」、「除了主引擎外線路及輪胎、電動、座椅、冷氣、音響、行車電腦三部等都被竊走或破壞」(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二○號第三六頁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警詢筆錄);經警於車內採集指印,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有與檔存被告丙戊○指紋卡左中指指紋相符,有該局九十年十月五日九十刑紋字第一九五四六六號鑑驗書一件在卷可稽。而共犯d○○亦證言:「...是丙戊○要我偷的,我偷車後,饒德沐將車子代步使用,」、「他叫我拿一支T型扳手竊車,他叫我動手行竊,他在旁把風」、「丙戊○在停車場幫我把風」、「...車子偷來之後,我有使用二天,就是丙戊○將車子開去往大溪找朋友有使用」、「我偷車時丙戊○就沒有工作了,因為我當時沒車,請饒德沐載我,丙戊○當時開克萊斯勒的車子,我要偷車時,丙戊○表示他會怕,所以我請丙戊○在路口把風,後來丙戊○就在路口把風...」(詳參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號卷第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且被告丙戊○當時亦坦承:「...d○○牽那部車子時,告訴我在門口等一下,...」(詳參同前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是以共犯d○○持T型扳手行竊,被告丙戊○在場親見,豈有不知共犯d○○係偷竊車輛之理?是被告丙戊○雖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否認本件竊盜犯行,顯係畏罪卸責之詞,不可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丙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2、論罪科刑:被告丙戊○與共犯d○○竊盜他人財物之犯行,核其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一(一)、(二)所示之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並從一較重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認被告丙戊○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又就附表一(一)編號七、十五,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丙戊○無故侵入建築物或住宅之犯行,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惟公訴事實中有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部分,本質上已包含無故侵入住宅或建築物之犯行,均屬犯罪事實減縮,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而附表一(二)竊車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前揭竊盜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再被告丙戊○與d○○所為附表一(一)(二)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丙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竊得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居家及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雖公訴人以被告丙戊○與共犯d○○行竊多達二百七十六件、犯案累累,請求量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並宣告強制工作等語,惟本院認定被告丙戊○與共犯d○○共犯案十八件,與公訴人認定之二百七十六件尚有差距,且被告丙戊○對其竊盜犯行,除附表一(二)部分外,均已坦認不諱,公訴人求刑基礎,既與本院認定有間,故公訴人具體求刑五年六月、並宣告強制工作,尚嫌過重,附此敘明。至扣案之作案工具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尖嘴夾、中型夾子各一把,為被告丙戊○與共犯d○○所有供犯本件竊盜案所用之物;附表一(二)竊車所使用T型扳手一支雖未扣案,仍屬共犯d○○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二)、被告d○○與共同被告乙f○共同變造駕駛執照部分:
1、被告d○○與共同被告乙f○於上揭時地,在周明輝駕駛執照上換貼共同被告乙f○照片一枚,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證照管理之正確一情,迭據被告d○○、共同被告乙f○於偵審中坦承不諱,復有變造完成之駕駛執照一枚在卷可考,足見被告d○○與共同被告乙f○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d○○犯行洵堪認定。
2、被告d○○論罪部分(被告乙f○論罪部分,詳下列(三)2):按被告d○○將共同被告賴江照片換貼於周明輝之駕駛執照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證件罪。其與共同被告乙f○所為上揭變造證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d○○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d○○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監理機關管理正確造成危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扣案之周明輝駕駛執照上之共同被告乙f○照片一枚,為共犯乙f○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三)、被告乙f○行使變造駕駛執照、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部分:
1、被告乙f○對於事實欄三所示時地冒以周明輝名義應訊,並於筆錄、逮捕通知書偽簽周明輝之姓名、偽捺指印,並偽造周明輝指紋卡一情,迭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卷附之筆錄、逮捕通知書、指紋卡影本在卷可稽。且上揭筆錄等文書中所捺指印,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指紋特徵點比對法鑑定結果,確與被告乙f○指紋相符,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刑紋字第○九一○三三七六一二號鑑驗書一件附卷足考,是被告乙f○所為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乙f○行使變造駕駛執照、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
2、按被告乙f○於具有在習慣上係用以表示由受通知人收受之證明,即含有收據之性質,而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準私文書之逮捕通知書上偽簽周明輝之姓名及指印,並交與承辦警察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警察偵辦刑案對象之正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人認係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尚有誤會)。而被告乙f○換貼照片於周明輝駕駛執照上,並持向警察主張為周明輝本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證件罪。其偽造私文書為行使之低度行為,而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變造證件為行使之低度行為,均不另論罪。又其在附表四所示文件中偽造周明輝簽名及指印之行為,均係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對於同一社會與個人法益所為之接續侵害,雖公訴人未就被告於附表四編號四指紋卡上偽造指印行為起訴,惟與已起訴之偽造署押行為間或同屬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或為階段行為,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再被告所犯上揭行使變造證件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復被告為職司偵查犯罪之檢警知悉其冒名應訊前,具狀自首上揭犯行,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乙f○逃避通緝於前,為警查獲後不思戢止非行,反思逃避責任,冒名應訊及偽造文書而加以行使,法紀觀念淡薄,心存僥倖,甚為可訾,應予非難,兼衡其所用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供認無隱,非無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扣案周明輝駕駛執照上之被告乙f○照片一枚,為被告乙f○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周明輝署押共三十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
二、無罪部分(被告乙f○被訴幫助竊盜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f○基於幫助竊盜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初為止,連續數十次駕車引導不熟悉當地路況之共同被告丙戊○、d○○二人前往前開各處地點行竊,並先駕車自行離去。因認被告乙f○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著有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稽。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十七號判例意旨亦甚彰明。
(三)、訊據被告乙f○固坦承為共同被告d○○帶路,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竊盜之犯行,辯稱:是共同被告d○○說不認識路,要渠帶路,渠不知是共同被告d○○、丙戊○要去竊盜等語。而共同被告d○○、丙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多次指證:被告乙f○只有帶路,未參與行竊。倘被告乙f○基於共同竊盜之犯意而帶路,何以未參與分贓?此顯與常情有悖;況共同被告d○○、丙戊○始終未能指明被告乙f○帶路參與那幾件竊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乙f○有何幫助加重竊盜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乙f○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丙戊○被訴與d○○共同竊盜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戊○與共犯d○○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共同竊取財物得手或未遂,因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條第三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丙戊○與共犯d○○共同為附表二之竊盜犯行,無非係以共犯d○○之自白及被害人甲B○等人指訴遭竊為據。惟共犯d○○指訴附表二編號二四被害人乙O○遭竊時間九十年四月底,恰為被告丙戊○出國期間(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出國、同年五月一日返國),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共犯d○○指證未必與事實相符;縱有被告丙戊○坦承部分竊盜犯行,惟無相關贓證物扣案可佐,單憑被告丙戊○、共犯d○○之自白,及被害人甲B○等人之指訴,尚不足認被告丙戊○確有與共犯d○○共同竊盜。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有何與共犯d○○共同為附表二竊盜犯行,惟公訴人認此與前揭起訴竊盜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對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被告丙戊○併辦與d○○共同竊盜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丙戊○與共犯d○○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竊盜被害人吳建隆等人之財物,涉犯共同竊盜犯行云云。
(二)、併辦意旨雖以共犯d○○之指證及被害人吳建隆等人指訴遭竊之證言認被告丙戊○涉嫌與共犯d○○竊盜。惟無扣押贓證物品可佐,尚難執共犯d○○指證,遽認被告丙戊○共犯附表三之竊盜罪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戊○與林明耀共犯附表三之竊盜罪行,自難認與前開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未據起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故應退由檢察官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揚旭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有罪部分):
(一)、起訴部分: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 罪 手 段 │損失財物 │所犯法條 │
├──┼───┼────┼────┼──────┼─────┼─────┤
│一 │甲G○│九十一年│臺北縣樹│持扣案具有殺│電動工具、│刑法第三百│
│ │ │一月十日│林市田尾│傷力之工具,│氣動工具、│二十一條第│
│ │ │白晝某時│街一八五│撬開鐵窗,將│套統工具、│一項第二款│
│ │ │ │號 │鐵窗欄杆拔掉│電子遊標卡│、第三款 │
│ │ │ │ │,侵入屋內行│尺一支、釣│ │
│ │ │ │ │竊 │具一組(其│ │
│ │ │ │ │ │中電子遊標│ │
│ │ │ │ │ │卡尺一支已│ │
│ │ │ │ │ │尋獲,發還│ │
│ │ │ │ │ │與甲G○)│ │
│ │ │ │ │ │。 │ │
├──┼───┼────┼────┼──────┼─────┼─────┤
│ 二 │甲M○│九十一年│臺北縣五│持扣案具有殺│測量器、水│刑法第三百│
│ │ │四、五月│股鄉民義│傷力之工具,│平儀、腳架│二十一條第│
│ │ │間某日白│路一段三│撬開窗戶,拆│(其中腳架│一項第二款│
│ │ │晝 │一二號 │下鐵捲門的鎖│一個已尋獲│、第三款 │
│ │ │ │ │,侵入屋內竊│,發還與郭│ │
│ │ │ │ │取屋內財物 │協裕)。 │ │
├──┼───┼────┼────┼──────┼─────┼─────┤
│ 三 │甲p○│九十一年│臺北縣樹│以扣案工具破│電腦、列表│刑法第三百│
│ │ │四月底某│林市中正│壞鋁窗,侵入│機、電子磅│二十一條第│
│ │ │日白晝 │路五○八│屋內竊取財物│秤、硬度規│一項第二款│
│ │ │ │號 │ │、卡尺各乙│、第三款 │
│ │ │ │ │ │部、現金新│ │
│ │ │ │ │ │台幣一千八│ │
│ │ │ │ │ │百元(其中│ │
│ │ │ │ │ │電子磅秤一│ │
│ │ │ │ │ │台已尋獲,│ │
│ │ │ │ │ │發還與陳義│ │
│ │ │ │ │ │慶)。 │ │
├──┼───┼────┼────┼──────┼─────┼─────┤
│ 四 │乙癸○│九十一年│臺北縣樹│持扣案具有殺│釣具乙組、│刑法第三百│
│ │ │五月份( │林市佳園│傷力之工具,│工具乙批、│二十一條第│
│ │ │起訴書誤│路三段一│無故侵入倉庫│小藝品(其│一項第二款│
│ │ │載為九十│○一巷二│,破壞倉庫門│中壽山石及│、第三款 │
│ │ │年五月份│○之二號│鎖竊取財物 │石頭一批、│ │
│ │ │)某日白 │旁 │ │小工具箱一│ │
│ │ │晝 │ │ │個已尋獲,│ │
│ │ │ │ │ │發還與黃文│ │
│ │ │ │ │ │舉)。 │ │
├──┼───┼────┼────┼──────┼─────┼─────┤
│ 五 │k○○│九十一年│臺北縣樹│持扣案具有殺│電鑽及砂輪│刑法第三百│
│ │ │五月份某│林市佳園│傷力之工具,│機共六支、│二十一條第│
│ │ │日白晝 │路三段一│將鐵窗剪斷並│現金八千元│一項第二款│
│ │ │ │○一巷二│撬開門鎖,侵│等財物(其│、第三款 │
│ │ │ │十之二號│入屋內竊取財│中電鑽一支│ │
│ │ │ │ │物 │已尋獲,發│ │
│ │ │ │ │ │還與k○○│ │
│ │ │ │ │ │)。 │ │
├──┼───┼────┼────┼──────┼─────┼─────┤
│ 六 │乙F○│九十一年│臺北縣樹│持扣案具有殺│空氣壓縮機│刑法第三百│
│ │ │五月份某│林市田尾│傷力之工具,│乙部(已尋│二十一條第│
│ │ │日白晝 │街一三九│將鐵鍊剪斷,│獲,發還與│一項第三款│
│ │ │ │巷一一號│竊取在工廠外│乙F○)。│ │
│ │ │ │ │面,由該鐵鍊│ │ │
│ │ │ │ │鎖住之財物 │ │ │
│ │ │ │ │ │ │ │
├──┼───┼────┼────┼──────┼─────┼─────┤
│ 七 │乙b○│九十一年│臺北縣樹│以不詳方式開│音響喇叭乙│刑法第三百│
│ │ │六月八日│林市田尾│啟側門,由側│組、電腦二│二十條第一│
│ │ │左右白晝│街八四號│門無故侵入住│台、掃瞄機│項、第三百│
│ │ │某時 │ │宅竊盜財物(│及擴音機各│零六條第一│
│ │ │ │ │無故侵入住宅│二台、電鑽│項 │
│ │ │ │ │部分,業據告│一台、筆記│ │
│ │ │ │ │訴)。 │型電腦一台│ │
│ │ │ │ │ │(KAE │ │
│ │ │ │ │ │SHENG│ │
│ │ │ │ │ │擴大機、B│ │
│ │ │ │ │ │OS EN│ │
│ │ │ │ │ │IG擴大機│ │
│ │ │ │ │ │、硬碟六只│ │
│ │ │ │ │ │、軟碟三只│ │
│ │ │ │ │ │、記憶體二│ │
│ │ │ │ │ │條、光碟機│ │
│ │ │ │ │ │二只、電腦│ │
│ │ │ │ │ │主機一具、│ │
│ │ │ │ │ │主機板、顯│ │
│ │ │ │ │ │示卡、MO│ │
│ │ │ │ │ │機、數據機│ │
│ │ │ │ │ │、印表機切│ │
│ │ │ │ │ │換器各一只│ │
│ │ │ │ │ │均已尋獲,│ │
│ │ │ │ │ │發還與鄧明│ │
│ │ │ │ │ │燦)。 │ │
├──┼───┼────┼────┼──────┼─────┼─────┤
│ 八 │乙J○│九十一年│臺北縣樹│以扣案具有殺│電鑽、電腦│刑法第三百│
│ │ │六月八日│林市柑園│傷力之工具,│各一台、掃│二十一條第│
│ │ │左右白晝│街二段三│剪斷窗戶外不│瞄器、砂輪│一項第二款│
│ │ │某時 │七二巷七│鏽鋼條,打破│機、研磨機│、第三款 │
│ │ │ │號 │玻璃,侵入屋│、車床機、│ │
│ │ │ │ │內竊取屋內財│電焊機、車│ │
│ │ │ │ │物 │牙機、修邊│ │
│ │ │ │ │ │機各一台、│ │
│ │ │ │ │ │電鑿機五台│ │
│ │ │ │ │ │(其中DG│ │
│ │ │ │ │ │TO AC│ │
│ │ │ │ │ │電源轉換器│ │
│ │ │ │ │ │一具已尋獲│ │
│ │ │ │ │ │,發還與劉│ │
│ │ │ │ │ │逸夫)。 │ │
├──┼───┼────┼────┼──────┼─────┼─────┤
│ 九 │乙w○│九十一年│臺北縣樹│以扣案具有殺│發電機乙部│刑法第三百│
│ │ │七月十三│林市西圳│傷力之工具,│、冷氣機乙│二十一條第│
│ │ │日白晝某│街一段五│破壞抽風機,│台、車裝無│一項第三款│
│ │ │時 │二巷二七│自抽風口侵入│線電一組、│ │
│ │ │ │號 │屋內竊取財物│汽車音響一│ │
│ │ │ │ │(無故侵入建│組、木工工│ │
│ │ │ │ │築物部分,未│具一批(其│ │
│ │ │ │ │據告訴) │中電動絲起│ │
│ │ │ │ │ │子一支已尋│ │
│ │ │ │ │ │獲,發還與│ │
│ │ │ │ │ │乙w○)。│ │
│ │ │ │ │ │ │ │
├──┼───┼────┼────┼──────┼─────┼─────┤
│十 │乙黃○│九十一年│桃園縣八│以打開車庫大│抽水機乙台│刑法第三百│
│ │ │八月份某│德市新豐│門方式,進入│(已尋獲,│二十條第一│
│ │ │日白晝 │路二一八│車庫內,竊取│發還與詹文│項。 │
│ │ │ │九巷二一│置於車上已與│裕)。 │ │
│ │ │ │弄六號前│汽車分離之抽│ │ │
│ │ │ │ │文機一台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甲O○│九十一年│臺北縣三│以扣案具有殺│手持塗裝靜│刑法第三百│
│ │ │八月份某│重市五谷│傷力之工具,│電噴槍主機│二十一條第│
│ │ │日白晝 │王北街一│剪斷鐵窗欄杆│與靜電噴槍│一項第二款│
│ │ │ │六九之五│,打破鐵窗玻│各一組(已│、第三款 │
│ │ │ │號 │璃,進入屋內│尋獲,發還│ │
│ │ │ │ │竊取屋內財物│與甲O○)│ │
│ │ │ │ │ │。 │ │
├──┼───┼────┼────┼──────┼─────┼─────┤
│十二│乙x○│九十一年│臺北縣樹│以扣案具有殺│汽車電腦診│刑法第三百│
│ │ │八月七日│林市中華│傷力之工具,│斷盒三台(│二十一條第│
│ │ │白晝某時│路一七二│撬開維修廠後│含D9E、│一項第二款│
│ │ │ │之三號 │門,無故侵入│D5E、H│、第三款 │
│ │ │ │ │屋內竊取財物│SG)、三│ │
│ │ │ │ │ │菱汽車電腦│ │
│ │ │ │ │ │診斷專用機│ │
│ │ │ │ │ │一台、裕隆│ │
│ │ │ │ │ │汽車電腦診│ │
│ │ │ │ │ │斷專用機一│ │
│ │ │ │ │ │台、VIS│ │
│ │ │ │ │ │OR廠牌P│ │
│ │ │ │ │ │DA一台、│ │
│ │ │ │ │ │聯強液晶電│ │
│ │ │ │ │ │腦螢幕一台│ │
│ │ │ │ │ │、3M清潔│ │
│ │ │ │ │ │藥水六箱、│ │
│ │ │ │ │ │電動工具一│ │
│ │ │ │ │ │批、福士撥│ │
│ │ │ │ │ │線鉗一支、│ │
│ │ │ │ │ │汽車音響喇│ │
│ │ │ │ │ │叭二箱(其│ │
│ │ │ │ │ │中汽車診斷│ │
│ │ │ │ │ │電腦型號為││
│ │ │ │ │ │S280、│ │
│ │ │ │ │ │D51、D│ │
│ │ │ │ │ │91、V2│ │
│ │ │ │ │ │300、V│ │
│ │ │ │ │ │2100已│ │
│ │ │ │ │ │由d○○出│ │
│ │ │ │ │ │售與不知情│ │
│ │ │ │ │ │之陳友俊,│ │
│ │ │ │ │ │現交由陳友│ │
│ │ │ │ │ │俊保管中)│ │
│ │ │ │ │ │。 │ │
├──┼───┼────┼────┼──────┼─────┼─────┤
│十三│l○○│九十一年│臺北縣三│從石棉瓦牆破│汽車機油、│刑法第三百│
│ │ │九月二十│峽鎮介壽│洞進入屋內,│輪胎、修車│二十一條第│
│ │ │日白晝某│路三段一│竊取屋內財物│工具及客戶│一項第二款│
│ │ │時 │一五之三│ │Z○○委託│ │
│ │ │ │號 │ │修理之車號│ │
│ │ │ │ │ │七F-一七│ │
│ │ │ │ │ │二二自小客│ │
│ │ │ │ │ │車等物(其│ │
│ │ │ │ │ │中SUND│ │
│ │ │ │ │ │ STRE│ │
│ │ │ │ │ │AM牌擴大│ │
│ │ │ │ │ │器一組、C│ │
│ │ │ │ │ │ARD牌清│ │
│ │ │ │ │ │潔劑十二瓶│ │
│ │ │ │ │ │、COAS│ │
│ │ │ │ │ │TAL變速│ │
│ │ │ │ │ │油三十七瓶│ │
│ │ │ │ │ │、MAXI│ │
│ │ │ │ │ │MUM牌水│ │
│ │ │ │ │ │箱精二十瓶│ │
│ │ │ │ │ │、FINA│ │
│ │ │ │ │ │-5W50│ │
│ │ │ │ │ │W牌機油二│ │
│ │ │ │ │ │瓶、MEG│ │
│ │ │ │ │ │A POW│ │
│ │ │ │ │ │ERR機油│ │
│ │ │ │ │ │一瓶、汽車│ │
│ │ │ │ │ │拉桿五支均│ │
│ │ │ │ │ │已尋獲,發│ │
│ │ │ │ │ │還與l○○│ │
│ │ │ │ │ │;而車號七│ │
│ │ │ │ │ │F-一七二│ │
│ │ │ │ │ │二號自小客│ │
│ │ │ │ │ │車,經警於│ │
│ │ │ │ │ │九十一年十│ │
│ │ │ │ │ │二月五日下│ │
│ │ │ │ │ │午四時在臺│ │
│ │ │ │ │ │北縣永和市│ │
│ │ │ │ │ │永貞路三五│ │
│ │ │ │ │ │五巷二十四│ │
│ │ │ │ │ │號前尋獲,│ │
│ │ │ │ │ │並發還與林│ │
│ │ │ │ │ │佑昇)。 │ │
├──┼───┼────┼────┼──────┼─────┼─────┤
│十四│U○○│九十一年│臺北縣鶯│持扣案具有殺│電腦三台、│刑法第三百│
│ │ │十月十四│歌鎮二甲│傷力之工具,│螢幕一台、│二十一條第│
│ │ │日白晝某│路三十八│撬開後門鐵皮│光碟機三台│一項第二款│
│ │ │時 │之六號 │,侵入屋內行│、光碟對拷│、第三款 │
│ │ │ │ │竊 │機一台、數│ │
│ │ │ │ │ │位讀卡機U│ │
│ │ │ │ │ │SB介面二│ │
│ │ │ │ │ │台、數位相│ │
│ │ │ │ │ │機一台、雷│ │
│ │ │ │ │ │射印表機一│ │
│ │ │ │ │ │台、音響一│ │
│ │ ││ │ │台、硬碟二│ │
│ │ │ │ │ │台、三D軟│ │
│ │ │ │ │ │體一個、二│ │
│ │ │ │ │ │D軟體一個│ │
│ │ │ │ │ │、數據機一│ │
│ │ │ │ │ │台、空氣清│ │
│ │ │ │ │ │淨機一台(│ │
│ │ │ │ │ │其中FUJ│ │
│ │ │ │ │ │ITSU │ │
│ │ │ │ │ │MO機一台│ │
│ │ │ │ │ │已尋獲,發│ │
│ │ │ │ │ │還與U○○│ │
│ │ │ │ │ │)。 │ │
├──┼───┼────┼────┼──────┼─────┼─────┤
│十五│亥○○│九十一年│臺北縣新│白晝侵入住宅│手提電腦一│刑法第三百│
│ │ │十一月六│莊市龍安│,竊取財物。│台、金飾約│二十條第一│
│ │ │日下午五│路五○九│(無故侵入住│三兩、現金│項、第三百│
│ │ │時許 │號五樓住│宅部分,業據│約二萬元、│零六條第一│
│ │ │ │宅。 │告訴)。 │對各一支、│項。 │
│ │ │ │ │ │二○○○年│ │
│ │ │ │ │ │紀念幣、外│ │
│ │ │ │ │ │美金一千餘│ │
│ │ │ │ │ │元等物(其│ │
│ │ │ │ │ │中亥○○戶│ │
│ │ │ │ │ │政事務所證│ │
│ │ │ │ │ │明書一件已│ │
│ │ │ │ │ │尋獲)。 │ │
├──┼───┼────┼────┼──────┼─────┼─────┤
│十六│周王碧│九十一年│臺北縣新│以扣案具有殺│珠寶、手飾│刑法第三百│
│ │娥 │十一月十│莊市後港│傷力之工具,│、項鍊、戒│二十一條第│
│ │ │八日白晝│一路七六│將頂樓加蓋的│指若干個(│一項第二款│
│ │ │某時 │巷一四弄│鐵捲門撬開,│其中女用手│、第三款 │
│ │ │ │二號五樓│無故侵入屋內│一只、隕石│ │
│ │ │ │ │行竊 │戒指二只、│ │
│ │ │ │ │ │隕石墜子一│ │
│ │ │ │ │ │個、雙色戒│ │
│ │ │ │ │ │指及珍珠、│ │
│ │ │ │ │ │永晶、黑石│ │
│ │ │ │ │ │戒指各一只│ │
│ │ │ │ │ │、麒麟玉佩│ │
│ │ │ │ │ │一塊、珍珠│ │
│ │ │ │ │ │項鍊二個(│ │
│ │ │ │ │ │含木盒)、│ │
│ │ │ │ │ │各國錢幣一│ │
│ │ │ │ │ │盒(含木盒│ │
│ │ │ │ │ │)、各式證│ │
│ │ │ │ │ │件一包、玉│ │
│ │ │ │ │ │手鐲一只均│ │
│ │ │ │ │ │已尋獲,發│ │
│ │ │ │ │ │還與周王碧│ │
│ │ │ │ │ │娥)。 │ │
├──┼───┼────┼────┼──────┼─────┼─────┤
│十七│甲r○│九十一年│臺北縣新│拿放在鞋櫃上│Chann│刑法第三百│
│ │ │十一月二│莊市建中│之鑰匙,無故│al太陽眼│二十條第一│
│ │ │十七日白│街八十一│侵入屋內竊取│鏡一副、C│項 │
│ │ │晝某時 │巷十弄七│財物(侵入住│arter│ │
│ │ │ │號六樓 │宅部分,未據│三環戒一只│ │
│ │ │ │ │告訴) │、Just│ │
│ │ │ │ │ │ diam│ │
│ │ │ │ │ │ond女婚│ │
│ │ │ │ │ │鑽戒一只、│ │
│ │ │ │ │ │Just │ │
│ │ │ │ │ │diamo│ │
│ │ │ │ │ │nd男婚白│ │
│ │ │ │ │ │金戒只一只│ │
│ │ │ │ │ │、Cart│ │
│ │ │ │ │ │er瑪瑙戒│ │
│ │ │ │ │ │一只、Be│ │
│ │ │ │ │ │lley皮│ │
│ │ │ │ │ │包一只、A│ │
│ │ │ │ │ │niger│ │
│ │ │ │ │ │珠寶夾一個│ │
│ │ │ │ │ │、Anig│ │
│ │ │ │ │ │er皮夾一│ │
│ │ │ │ │ │只、NR項│ │
│ │ │ │ │ │鍊一個、新│ │
│ │ │ │ │ │加坡-台北│ │
│ │ │ │ │ │來回機票一│ │
│ │ │ │ │ │張、BUR│ │
│ │ │ │ │ │BERRY│ │
│ │ │ │ │ │S袖扣一對│ │
│ │ │ │ │ │及領帶夾一│ │
│ │ │ │ │ │只、VAL│ │
│ │ │ │ │ │ENTIN│ │
│ │ │ │ │ │O項鍊一個│ │
│ │ │ │ │ │、裝飾戒指│ │
│ │ │ │ │ │十一只、裝│ │
│ │ │ │ │ │飾項鍊十條│ │
│ │ │ │ │ │、裝飾耳環│ │
│ │ │ │ │ │十四條、珍│ │
│ │ │ │ │ │珠項鍊三條│ │
│ │ │ │ │ │、胸針四付│ │
│ │ │ │ │ │、Tren│ │
│ │ │ │ │ │t Nat│ │
│ │ │ │ ││han耳環│ │
│ │ │ │ │ │一付、Wh│ │
│ │ │ │ │ │y信用卡皮│ │
│ │ │ │ │ │夾一只、匯│ │
│ │ │ │ │ │豐銀行支票│ │
│ │ │ │ │ │一本、花旗│ │
│ │ │ │ │ │銀行美金支│ │
│ │ │ │ │ │票一本、新│ │
│ │ │ │ │ │加坡幣支票│ │
│ │ │ │ │ │一本、假鑽│ │
│ │ │ │ │ │戒指二只、│ │
│ │ │ │ │ │LV信用卡│ │
│ │ │ │ │ │皮夾一只、│ │
│ │ │ │ │ │珠寶盒一個│ │
│ │ │ │ │ │、美樂達相│ │
│ │ │ │ │ │機DYNA│ │
│ │ │ │ │ │X500S│ │
│ │ │ │ │ │I型及28│ │
│ │ │ │ │ │MM鏡頭7│ │
│ │ │ │ │ │5-300│ │
│ │ │ │ │ │MM各一個│ │
│ │ │ │ │ │、男用黑色│ │
│ │ │ │ │ │皮夾一只、│ │
│ │ │ │ │ │新臺幣一萬│ │
│ │ │ │ │ │元、歐元一│ │
│ │ │ │ │ │百元、華南│ │
│ │ │ │ │ │商業銀行仁│ │
│ │ │ │ │ │愛分行支票│ │
│ │ │ │ │ │一本、蝴蝶│ │
│ │ │ │ │ │小皮夾一只│ │
│ │ │ │ │ │、誠泰銀行│ │
│ │ │ │ │ │信用卡一張│ │
│ │ │ │ │ │(其中Ca│ │
│ │ │ │ │ │rter三│ │
│ │ │ │ │ │環戒一只、│ │
│ │ │ │ │ │Carte│ │
│ │ │ │ │ │r瑪瑙戒一│ │
│ │ │ │ │ │只、Bel│ │
│ │ │ │ │ │ley皮夾│ │
│ │ │ │ │ │一只、An│ │
│ │ │ │ │ │iger珠│ │
│ │ │ │ │ │寶夾、NR│ │
│ │ │ │ │ │項鍊一條、│ │
│ │ │ │ │ │新加坡-一│ │
│ │ │ │ │ │台北來回機│ │
│ │ │ │ │ │票一張、B│ │
│ │ │ │ │ │URBER│ │
│ │ │ │ │ │RYS袖扣│ │
│ │ │ │ │ │一對及領帶│ │
│ │ │ │ │ │夾一只、裝│ │
│ │ │ │ │ │飾戒指十一│ │
│ │ │ │ │ │只、裝飾項│ │
│ │ │ │ │ │鍊十條、裝│ │
│ │ │ │ │ │飾耳環十四│ │
│ │ │ │ │ │條、珍珠項│ │
│ │ │ │ │ │鍊三條、胸│ │
│ │ │ │ │ │針四付、T│ │
│ │ │ │ │ │rent │ │
│ │ │ │ │ │Natha│ │
│ │ │ │ │ │n耳環一付│ │
│ │ │ │ │ │、Why信│ │
│ │ │ │ │ │用卡皮夾一│ │
│ │ │ │ │ │只、匯豐銀│ │
│ │ │ │ │ │行支票一本│ │
│ │ │ │ │ │、花旗銀行│ │
│ │ │ │ │ │美金支票一│ │
│ │ │ │ │ │本、新加坡│ │
│ │ │ │ │ │幣支票一本│ │
│ │ │ │ │ │、假鑽戒指│ │
│ │ │ │ │ │二只、LV│ │
│ │ │ │ │ │信用卡皮夾│ │
│ │ │ │ │ │一只、珠寶│ │
│ │ │ │ │ │盒一個、美│ │
│ │ │ │ │ │樂達相機D│ │
│ │ │ │ │ │YNAX5│ │
│ │ │ │ │ │00SI型│ │
│ │ │ │ │ │及28MM│ │
│ │ │ │ │ │鏡75-3│ │
│ │ │ │ │ │00MM各│ │
│ │ │ │ │ │一個、男用│ │
│ │ │ │ │ │黑色皮夾一│ │
│ │ │ │ │ │只、歐元一│ │
│ │ │ │ │ │百元、華南│ │
│ │ │ │ │ │商業銀行仁│ │
│ │ │ │ │ │愛分行支票│ │
│ │ │ │ │ │二紙、誠泰│ │
│ │ │ │ │ │銀行信用卡│ │
│ │ │ │ │ │一張已尋獲│ │
│ │ │ │ │ │,發還與陳│ │
│ │ │ │ │ │靜蓉)。 │ │
└──┴───┴────┴────┴──────┴─────┴─────┘
(二)、併辦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一三五號、第一○
八三一號):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 罪 手 段 │損失財物 │所犯法條 │
├──┼───┼────┼────┼──────┼─────┼─────┤
│ 一 │劉漢卿│九十年七│臺北縣樹│持扣案具有殺│車號八K-│刑法第三百│
│ │ │月二十一│林市大安│傷力之工具,│八三八三號│二十一條第│
│ │ │日上午七│路五八五│撬開車門,發│自小客車一│一項第三款│
│ │ │時 │號對面停│動車輛而竊取│輛 │ │
│ │ │ │車場 │之。 │ │ │
│ │ │ │ │ │ │ │
└──┴───┴────┴────┴──────┴─────┴─────┘
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號│被害人│行竊時間(民國)│行 竊 地 點│竊 取 之 財 物│(備 註)│
│ │ │ │ │ │起訴書編號│
├──┼───┼───────┼──────┼───────┼─────┤
│1 │甲B○│八十九年三月份│桃園縣龜山鄉│青銅一批 │ 1 │
│ │ │ │樂善村牛角坡│ │ │
│ │ │ │二十之十九號│ │ │
├──┼───┼───────┼──────┼───────┼─────┤
│2 │李瑞釧│八十九年七月份│台北縣五股鄉│鋁製成品一批 │ 2 │
│ │ │ │壟鈎路七之七│ │ │
│ │ │ │號工廠內 │ │ │
├──┼───┼───────┼──────┼───────┼─────┤
│3 │q○○│八十九年七月、│板橋市○○路│電腦乙部(含印 │ 3 │
│ │ │八月份 │一段三八巷一│表機、螢幕) │ │
│ │ │ │五六弄一八一│ │ │
│ │ │ │之一號 │ │ │
├──┼───┼───────┼──────┼───────┼─────┤
│4 │乙乙○│八十九年七月二│板橋市○○路│重機車KFG-675 │ 4 │
│ │ │十三日 │三段五十九巷│乙部,於89年8月│ │
│ │ │ │四十八號 │13日板橋分局尋│ │
│ │ │ │ │獲,鑰匙鎖遭毀 │ │
│ │ │ │ │損 │ │
├──┼───┼───────┼──────┼───────┼─────┤
│5 │乙申○│八十九年八月份│臺北縣樹林市│鋁製材料一批 │ 5 │
│ │ │ │柑園街一段六│ │ │
│ │ │ │十四之二十二│ │ │
│ │ │ │號 │ │ │
├──┼───┼───────┼──────┼───────┼─────┤
│6 │乙己○│八十九年八月份│臺北縣新莊市│板手等作業工具│ 6 │
│ │ │ │三和路十七之│一批 │ │
│ │ │ │八號工廠內 │ │ │
├──┼───┼───────┼──────┼───────┼─────┤
│7 │乙丙○│八十九年八月份│臺北縣泰山鄉│印表機一台,現 │ 7 │
│ │ │ │新生路一八一│金新台幣(以下 │ │
│ │ │ │之三號 │皆同)十一萬元 │ │
├──┼───┼───────┼──────┼───────┼─────┤
│8 │甲宙○│八十九年八月份│臺北縣新莊市│作業用工具一批│ 8 │
│ │ │ │三和路五十八│ │ │
│ │ │ │之號C棟 │ │ │
├──┼───┼───────┼──────┼───────┼─────┤
│9 │丙甲○│八十九年八月十│樹林市○○街│車號DM-0821號 │ 9 │
│ │ │三日 │一巷十號 │自小客車 │ │
├──┼───┼───────┼──────┼───────┼─────┤
│10 │甲g○│八十九年八月二│板橋市僑中一│氬焊機、上光底│ 10 │
│ │ │十五日 │街一二四巷六│座、銅成品、大│ │
│ │ │ │八之一號 │剪刀、鋁材、鋁│ │
│ │ │ │ │合金等物 │ │
├──┼───┼───────┼──────┼───────┼─────┤
│11 │未○○│八十九年九月份│桃園縣龜山鄉│RICOH廠牌影印 │ 11 │
│ │ │ │樂善村牛角坡│機一台 │ │
│ │ │ │三十一之二十│ │ │
│ │ │ │三號 │ │ │
├──┼───┼───────┼──────┼───────┼─────┤
│12 │甲庚○│八十九年十月份│桃園縣龜山鄉│電鑽頭、電焊機│ 12 │
│ │ │ │樂善村牛角坡│、打孔機、自動│ │
│ │ │ │三十三號 │切斷機、水平儀│ │
│ │ │ │ │器及五金材料一│ │
│ │ │ │ │批 │ │
├──┼───┼───────┼──────┼───────┼─────┤
│13 │乙u○│九十年初 │樹林市○○街│電腦、印表機 │ 13 │
│ │ │ │八一巷二七之│ │ │
│ │ │ │四號 │ │ │
├──┼───┼───────┼──────┼───────┼─────┤
│14 │乙地○│九十年初 │桃園縣八德市│鋁原料(鋁塊)約│ 14 │
│ │ │ │福德一路六十│一千二百公斤 │ │
│ │ │ │二巷四十二號│ │ │
├──┼───┼───────┼──────┼───────┼─────┤
│15 │乙t○│九十年元月份 │板橋市○○路│現金壹萬捌仟元│ 15 │
│ │ │ │三段八十五巷│ │ │
│ │ │ │四十五號 │ │ │
├──┼───┼───────┼──────┼───────┼─────┤
│16 │乙S○│九十年間 │樹林市○○街│大型油標卡尺乙│ 16 │
│ │ │ │一四八號 │支、作業用工具│ │
│ │ │ │ │一批 │ │
├──┼───┼───────┼──────┼───────┼─────┤
│17 │甲卯○│九十年一份 │樹林市○○街│電腦二台、現金│ 17 │
│ │ │ │五九八巷十號│三萬四千元 │ │
├──┼───┼───────┼──────┼───────┼─────┤
│18 │乙辰○│九十年初 │樹林市○○街│傳真機 │ 18 │
│ │ │ │八一巷二四之│ │ │
│ │ │ │五號 │ │ │
├──┼───┼───────┼──────┼───────┼─────┤
│19 │甲宇○│九十年二月份 │桃園縣龜山鄉│電纜線一百五十│ 19 │
│ │ │ │樂善村牛角坡│公尺 │ │
│ │ │ │二十之二十一│ │ │
│ │ │ │號 │ │ │
├──┼───┼───────┼──────┼───────┼─────┤
│20 │甲J○│九十年二月份 │桃園縣龜山鄉│鋁合金原料一批│ 20 │
│ │ │ │樂善村牛角坡│ │ │
│ │ │ │二十之二十號│ │ │
├──┼───┼───────┼──────┼───────┼─────┤
│21 │乙k○│九十年二月份 │臺北縣三峽鎮│本人身分證乙張│ 21 │
│ │ │ │介壽路三一一│、空氣壓縮機乙│ │
│ │ │ │巷二十一號 │台、現金一萬五│ │
│ │ │ │ │千元 │ │
├──┼───┼───────┼──────┼───────┼─────┤
│22 │丙己○│九十年二月份 │新莊市○○路│竊盜未遂(未竊 │ 22 │
│ │ │ │十七之十號 │得任何物品) │ │
├──┼───┼───────┼──────┼───────┼─────┤
│23 │地○○│九十年三月份 │新莊市瓊林南│電纜線約十公尺│ 23 │
│ │ │ │路二四五號 │ │ │
├──┼───┼───────┼──────┼───────┼─────┤
│24 │乙O○│九十年四月底 │樹林市○○街│電鋸、釘槍、金│ 24 │
│ │ │ │一一一號之八│平雷射等物 │ │
├──┼───┼───────┼──────┼───────┼─────┤
│25 │乙H○│九十年五月份 │臺北縣三峽鎮│現金二千七百元│ 25 │
│ │ │ │隆恩街二一二│ │ │
│ │ │ │號 │ │ │
├──┼───┼───────┼──────┼───────┼─────┤
│26 │乙宙○│九十年五月份 │樹林市○○街│電纜線約三百餘│ 26 │
│ │ │ │二段四二巷一│公尺 │ │
│ │ │ │四號 │ │ │
├──┼───┼───────┼──────┼───────┼─────┤
│27 │甲子○│九十年五月份 │五股鄉○○路│門窗遭破壞,但 │ 28 │
│ │ │ │二段五二巷二│未失竊任何物品│ │
│ │ │ │之號 │ │ │
├──┼───┼───────┼──────┼───────┼─────┤
│28 │黃盈愈│九十年六月份 │新莊市瓊林南│金牌乙面、空白│ 29 │
│ │ │ │路四十六之一│支票數張 │ │
│ │ │ │號 │ │ │
├──┼───┼───────┼──────┼───────┼─────┤
│29 │甲壬○│九十年六月份 │臺北縣三峽鎮│車號5G-8565自 │ 30 │
│ │ │ │隆恩街一七八│小貨車乙部 │ │
│ │ │ │之九號 │ │ │
├──┼───┼───────┼──────┼───────┼─────┤
│30 │乙d○│九十年六月份 │臺北縣三峽鎮│手動工具乙組 │ 31 │
│ │ │ │隆恩街二三八│ │ │
│ │ │ │號 │ │ │
├──┼───┼───────┼──────┼───────┼─────┤
│31 │乙n○│九十年六月份 │新莊市○○路│研磨機、鑽孔機│ 32 │
│ │ │ │十七之七號工│及水平儀 │ │
│ │ │ │廠內 │ │ │
├──┼───┼───────┼──────┼───────┼─────┤
│32 │甲b○│九十年六月份 │新莊市○○路│作業用工具一批│ 33 │
│ │ │ │三五之七號工│、回數票二本 │ │
│ │ │ │廠內 │ │ │
├──┼───┼───────┼──────┼───────┼─────┤
│33 │甲黃○│九十年六月份 │新莊市○○路│電鑽乙支 │ 34 │
│ │ │ │十三之二號 │ │ │
├──┼───┼───────┼──────┼───────┼─────┤
│34 │N○○│九十年六月份 │桃園縣八德市│砂輪機、馬達各│ 35 │
│ │ │ │和平路一四四│乙台、現金八百│ │
│ │ │ │一巷五一號 │元 │ │
├──┼───┼───────┼──────┼───────┼─────┤
│35 │甲y○│九十年七月份 │新莊市瓊林南│倒車雷達乙部、│ 36 │
│ │ │ │路七三之三五│CD唱片數張及Z2│ │
│ │ │ │號旁 │-0156號車牌貳 │ │
│ │ │ │ │面 │ │
├──┼───┼───────┼──────┼───────┼─────┤
│36 │薛栢權│九十年七月份 │桃園縣八德市│電鑽乙支、地毯│ 37 │
│ │ │ │後庄十一號 │數條、金製小元│ │
│ │ │ │ │寶一個 │ │
├──┼───┼───────┼──────┼───────┼─────┤
│37 │乙g○│九十年七月中旬│桃園縣八德市│音響、打蠟機一│ 38 │
│ │ │ │和平路七三一│批 │ │
│ │ │ │號 │ │ │
├──┼───┼───────┼──────┼───────┼─────┤
│38 │宇○○│九十年八月份 │新莊市○○路│作業用工具一批│ 39 │
│ │ │ │六十之二號 │ │ │
├──┼───┼───────┼──────┼───────┼─────┤
│39 │C○○│九十年十一月份│三峽鎮○○路│板手工具一批 │ 40 │
│ │ │(起訴書誤載為│三段九三號 │ │ │
│ │ │九十年八月份)│ │ │ │
├──┼───┼───────┼──────┼───────┼─────┤
│40 │乙X○│九十年八月三十│桃園縣八德市│空氣壓縮機乙台│ 41 │
│ │ │一日 │興豐路二三五│、VCD二台、家 │ │
│ │ │ │○巷二二二弄│庭劇院音響、擴│ │
│ │ │ │一號 │大機、床頭音響│ │
│ │ │ │ │、砂輪機各一台│ │
│ │ │ │ │及工具一批 │ │
├──┼───┼───────┼──────┼───────┼─────┤
│41 │戌○○│九十一年十月份│樹林市○○街│火藥槍二支、油│ 42 │
│ │ │(起訴書誤載為│三十二巷二十│壓機乙台、電鑽│ │
│ │ │九十年十月份)│四號 │二支、快速切斷│ │
│ │ │ │ │機、砂輪機各乙│ │
│ │ │ ││台 │ │
├──┼───┼───────┼──────┼───────┼─────┤
│42 │戊○○│九十年十月份 │桃園縣龜山鄉│平面砂輪機五台│ 43 │
│ │ │ │樂善村牛角坡│、電鑽五支、氣│ │
│ │ │ │十之十二號 │動板手四支 │ │
├──┼───┼───────┼──────┼───────┼─────┤
│43 │甲己○│九十年十月份 │板橋市○○路│VCD液晶電視機 │ 44 │
│ │ │ │一段三八巷二│ │ │
│ │ │ │○○弄九之三│ │ │
│ │ │ │二號 │ │ │
├──┼───┼───────┼──────┼───────┼─────┤
│44 │乙K○│九十年十月中旬│桃園縣八德市│銅線一百斤、鋁│ 46 │
│ │ │ │榮興街一五○│輪40個 │ │
│ │ │ │號 │ │ │
├──┼───┼───────┼──────┼───────┼─────┤
│45 │h○○│九十年十一月份│樹林市○○街│銅條一批、切割│ 47 │
│ │ │九十一年五月份│二十六號之二│機、塑膠地毯等│ │
│ │ │ │ │物 │ │
├──┼───┼───────┼──────┼───────┼─────┤
│46 │t○○│九十年十一月份│桃園縣龜山鄉│五兩重黃金一條│ 48 │
│ │ │ │樂善村9鄰牛 │、三兩重金項鍊│ │
│ │ │ │角坡十之二號│二條、現金一千│ │
├──┼───┼───────┼──────┼───────┼─────┤
│47 │己○○│九十年十二月份│板橋市○○路│車號GY-9085自 │ 49 │
│ │ │ │三段八十五巷│小貨車油箱內九│ │
│ │ │ │五十一號 │五汽油約20公升│ │
├──┼───┼───────┼──────┼───────┼─────┤
│48 │乙A○│九十年十二月底│新莊市建國一│電纜線約八公尺│ 50 │
│ │ │ │路一三七號 │ │ │
├──┼───┼───────┼──────┼───────┼─────┤
│49 │楊烔陽│九十年十二月底│泰山鄉○○路│板手、日立牌砂│ 51 │
│ │ │ │一三○號工廠│輪機、三豐牌測│ │
│ │ │ │內 │量器 │ │
├──┼───┼───────┼──────┼───────┼─────┤
│50 │甲R○│九十年十二月初│板橋市○○街│電鑽、電視、電│ 52 │
│ │ │ │一二三之三號│焊、氬焊機、石│ │
│ │ │ │ │材切割機、空氣│ │
│ │ │ │ │壓縮機 │ │
├──┼───┼───────┼──────┼───────┼─────┤
│51 │乙玄○│九十年十二月份│樹林市○○街│電腦、電腦主機│ 53 │
│ │ │ │八一巷二七之│、列表機、傳真│ │
│ │ │ │二號 │機、影印機、打│ │
│ │ │ │ │卡鐘等物 │ │
├──┼───┼───────┼──────┼───────┼─────┤
│52 │x○○│九十年十二月二│樹林市○○街│電腦主機二台、│ 54 │
│ │ │十四日 │四十七號 │影印機、電腦螢│ │
│ │ │ │ │幕、印表機各乙│ │
│ │ │ │ │台 │ │
├──┼───┼───────┼──────┼───────┼─────┤
│53 │乙Z○│九十年十二月底│樹林市○○街│保險櫃(現金三 │ 55 │
│ │ │ │二一○巷三○│萬餘元、股票、│ │
│ │ │ │號二樓 │支票、房屋、土│ │
│ │ │ │ │地所有權狀)、 │ │
│ │ │ │ │電腦四部、音響│ │
├──┼───┼───────┼──────┼───────┼─────┤
│54 │丑○○│九十年十二月底│樹林市○○街│車號F9-9336號 │ 56 │
│ │ │ │一段一六五巷│自小貨車 │ │
│ │ │ │一三號地下室│ │ │
├──┼───┼───────┼──────┼───────┼─────┤
│55 │甲申○│九十年底 │樹林市○○街│電鑽乙支、研磨│ 57 │
│ │ │ │一段一五二號│機二支 │ │
├──┼───┼───────┼──────┼───────┼─────┤
│56 │T○○│九十年底 │鶯歌鎮○○路│車號YP-6645號 │ 58 │
│ │ │ │六五八巷一二│自小貨車 │ │
│ │ │ │一號 │ │ │
├──┼───┼───────┼──────┼───────┼─────┤
│57 │甲c○│九十年底 │桃園縣八德市│鋁條、砂輪機、│ 59 │
│ │ │ │福德一路一七│釘槍、刨木機、││
│ │ │ │七巷六八號 │磨砂機等物 │ │
├──┼───┼───────┼──────┼───────┼─────┤
│58 │甲S○│九十一年 │八里鄉下罟村│板手工具、不鏽│ 60 │
│ │ │ │一鄰五號之六│鋼廢鐵等物 │ │
├──┼───┼───────┼──────┼───────┼─────┤
│59 │官秋芳│九十一年一月份│板橋市○○街│車號Z三-九八九│ 61 │
│ │ │ │二五三巷停車│二號自小客車內│ │
│ │ │ │場 │電腦零件、前門│ │
│ │ │ │ │內窗、後視鏡 │ │
├──┼───┼───────┼──────┼───────┼─────┤
│60 │甲○○│九十一年一月份│新莊市瓊林南│行動電話乙支 │ 62 │
│ │ │ │路三十三之九│ │ │
│ │ │ │號 │ │ │
├──┼───┼───────┼──────┼───────┼─────┤
│61 │癸○○│九十一年一月份│三峽鎮○○街│二條長壽煙、零│ 63 │
│ │ │ │一五六號工廠│錢三百元及呼叫│ │
│ │ │ │內 │器乙個等物 │ │
├──┼───┼───────┼──────┼───────┼─────┤
│62 │X○○│九十一年一月一│樹林市○○街│製造傢俱手工具│ 64 │
│ │ │日 │二一一、二一│乙批 │ │
│ │ │ │三號 │ │ │
├──┼───┼───────┼──────┼───────┼─────┤
│63 │丙丙○│九十一年一月底│樹林市○○街│五金工具乙批 │ 66 │
│ │ │ │二段三二之二│ │ │
│ │ │ │七號 │ │ │
├──┼───┼───────┼──────┼───────┼─────┤
│64 │巳○○│九十一年二月份│樹林市○○路│喇叭、伴唱機、│ 67 │
│ │ │ │三五三之八號│擴大機、無線麥│ │
│ │ │ │ │克風、車號GF- │ │
│ │ │ │ │3503號自小客車│ │
├──┼───┼───────┼──────┼───────┼─────┤
│65 │S○○│九十一年二月份│板橋市○○路│錄影監視器乙組│ 68 │
│ │ │ │三段八十五巷│(含電視) │ │
│ │ │ │五十三號 │ │ │
├──┼───┼───────┼──────┼───────┼─────┤
│66 │乙丑○│九十一年二月份│板橋市○○路│電鑽、切割機、│ 69 │
│ │ │ │三段三十六巷│經緯儀 │ │
│ │ │ │八十一號 │ │ │
├──┼───┼───────┼──────┼───────┼─────┤
│67 │K○○│九十一年二月份│板橋市○○路│電腦、電子零件│ 70 │
│ │ │ │三段八十五巷│ │ │
│ │ │ │四十六號 │ │ │
├──┼───┼───────┼──────┼───────┼─────┤
│68 │乙G○│九十一年二月份│五股鄉○○路│新台幣十萬元 │ 71 │
│ │ │ │二段三一○之│ │ │
│ │ │ │五號工廠內 │ │ │
├──┼───┼───────┼──────┼───────┼─────┤
│69 │i○○│九十一年二月份│樹林市○○路│鐵製作業用工具│ 72 │
│ │ │ │一○六之六號│一批 │ │
├──┼───┼───────┼──────┼───────┼─────┤
│70 │A○○│九十一年二月份│新莊市○○路│國際牌傳真機一│ 73 │
│ │ │ │十七號之九工│台、皮包一只、│ │
│ │ │ │廠內 │零錢少許 │ │
├──┼───┼───────┼──────┼───────┼─────┤
│71 │乙午○│九十一年二月十│五股鄉○○路│金飾、JVC VCD │ 74 │
│ │ │三日 │二段二十三之│點唱機及電視機│ │
│ │ │ │二號 │、純金手錶 │ │
├──┼───┼───────┼──────┼───────┼─────┤
│72 │陳林素│九十一年三月份│八里鄉下罟村│電纜線一批 │ 75 │
│ │珍 │ │二號 │ │ │
├──┼───┼───────┼──────┼───────┼─────┤
│73 │甲寅○│九十一年三月份│樹林市○○街│電纜線一批 │ 76 │
│ │ │ │十一巷十五號│ │ │
│ │ │ │之二 │ │ │
├──┼───┼───────┼──────┼───────┼─────┤
│74 │丙乙○│九十一年三月底│樹林市鎮○街│家庭音響、SONY│ 77 │
│ │ │ │四二五巷四弄│牌錄影機各乙台│ │
│ │ │ │九號九樓 │、進口洋酒二十│ │
│ │ │ │ │餘瓶 │ │
├──┼───┼───────┼──────┼───────┼─────┤
│75 │y○○│九十一年三月份│五股鄉○○路│工具一批 │ 78 │
│ │ │ │三段二號 │ │ │
├──┼───┼───────┼──────┼───────┼─────┤
│76 │v○○│九十一年三月份│新莊市○○路│新台幣四千餘元│ 79 │
│ │ │ │六十之三號 │ │ │
├──┼───┼───────┼──────┼───────┼─────┤
│77 │陳政鴻│九十一年三月份│樹林市○○街│車號V6-0766號 │ 80 │
│ │ │ │六十巷三號旁│自小客車內JVC │ │
│ │ │ │(景榮針織公 │汽車音響一台、│ │
│ │ │ │司) │CD唱片數片 │ │
├──┼───┼───────┼──────┼───────┼─────┤
│78 │b○○│九十一年三月份│樹林市○○街│汽車用油二箱、│ 81 │
│ │ │ │一段一一六巷│貼紙一批 │ │
│ │ │ │二號 │ │ │
├──┼───┼───────┼──────┼───────┼─────┤
│79 │s○○│九十一年三月四│三峽鎮○○街│三用電表、油壓│ 82 │
│ │ │日 │一七六巷一○│尺等物 │ │
│ │ │ │號 │ │ │
├──┼───┼───────┼──────┼───────┼─────┤
│80 │f○○│九十一年三月五│樹林市○○街│支票機、電視機│ 83 │
│ │ │日八時許 │一段六五巷二│、高壓釘槍、水│ │
│ │ │ │七號 │平儀、經緯儀 │ │
├──┼───┼───────┼──────┼───────┼─────┤
│81 │乙l○│九十一年三月十│鶯歌鎮○○路│離子切割機、錏│ 84 │
│ │ │日 │中心巷一三弄│銲機各乙台 │ │
│ │ │ │一號 │ │ │
├──┼───┼───────┼──────┼───────┼─────┤
│82 │c○○│九十一年三月十│樹林市○○街│電鑽三支、砂輪│ 85 │
│ │ │六日 │一段三八巷八│機四台 │ │
│ │ │ │弄五號 │ │ │
├──┼───┼───────┼──────┼───────┼─────┤
│83 │乙h○│九十一年三月十│樹林市○○街│聯強個人電腦( │ 86、87│
│ │ │六日 │一段三八巷八│含主機、螢幕) │ │
│ │ │ │弄三號 │二組、印表機乙│ │
│ │ │ │ │部、氣動板手、│ │
│ │ │ │ │電鑽、砂輪機各│ │
│ │ │ │ │各乙台、馬達36│ │
│ │ │ │ │個、氫氧焊機乙│ │
│ │ │ │ │台 │ │
├──┼───┼───────┼──────┼───────┼─────┤
│84 │甲h○│九十一年三月二│桃園縣龜山鄉│電腦主機一台、│ 88 │
│ │ │十三日 │龍校街一二一│筆記型電腦一台│ │
│ │ │ │巷四弄一八號│、支票證件等物│ │
├──┼───┼───────┼──────┼───────┼─────┤
│85 │M○○│九十一年三月二│樹林市○○路│現金一萬五仟元│ 89 │
│ │ │十五日 │三二三巷一○│、支票、組合音│ │
│ │ │ │弄六號 │響、氣動工具、│ │
│ │ │ │ │電話總機 │ │
├──┼───┼───────┼──────┼───────┼─────┤
│86 │甲甲○│九十一年四月份│板橋市○○街│投影機、電腦 │ 90 │
│ │ │ │三三七巷一號│ │ │
├──┼───┼───────┼──────┼───────┼─────┤
│87 │B○○│九十一年四月份│三峽鎮○○路│身分證、駕照、│ 91 │
│ │ │ │一段三一一巷│及支票數張、公│ │
│ │ │ │十五號 │司印章 │ │
├──┼───┼───────┼──────┼───────┼─────┤
│88 │甲I○│九十一年四月份│泰山鄉○○路│現金一萬四千六│ 92 │
│ │ │ │四十一之六號│百元 │ │
├──┼───┼───────┼──────┼───────┼─────┤
│89 │甲d○│九十一年四月份│樹林市○○街│氣動起子及電動│ 93 │
│ │ │ │二段四四二號│起子、電鋸 │ │
├──┼───┼───────┼──────┼───────┼─────┤
│90 │G○○│九十一年四月份│樹林市○○街│卯釘機、砂輪機│ 94 │
│ │ │ │一九三巷五之│ │ │
│ │ │ │六號 │ │ │
├──┼───┼───────┼──────┼───────┼─────┤
│91 │乙天○│九十一年四月五│五股鄉○○路│豐田牌鏟土機乙│ 96 │
│ │ │日 │二段二十五之│台、電動工具乙│ │
│ │ │ │五號 │台 │ │
├──┼───┼───────┼──────┼───────┼─────┤
│92 │乙e○│九十一年四月五│鶯歌鎮中正三│電腦主機乙台、│ 97 │
│ │ │日 │路三三五巷四│現金三百元 │ │
│ │ │ │十八之一號 │ │ │
├──┼───┼───────┼──────┼───────┼─────┤
│93 │甲v○│九十一年四月十│三峽鎮○○街│磨輪機、挖洞機│ 98 │
│ │ │一日 │二一六號 │、製門工具乙批│ │
│ │ │ │ │、電腦、存摺、│ │
│ │ │ │ │金融卡、攝影機│ │
│ │ │ │ │現金二百七十元│ │
├──┼───┼───────┼──────┼───────┼─────┤
│94 │甲m○│九十一年四月十│三峽鎮○○路│電腦監視器、電│ 99 │
│ │ │六日 │一九八號 │動工具一批 │ │
├──┼───┼───────┼──────┼───────┼─────┤
│95 │甲L○│九十一年五月份│樹林市○○街│電腦主機二台、│ 101 │
│ │ │ │一一五號 │電腦鍵盤二台 │ │
├──┼───┼───────┼──────┼───────┼─────┤
│96 │乙C○│九十一年五月份│樹林市○○街│電動工具一批 │ 102 │
│ │ │ │一一三號 │ │ │
├──┼───┼───────┼──────┼───────┼─────┤
│97 │e○○│九十一年五月份│五股鄉○○路│砂輪機、電鑽 │ 103 │
│ │ │ │一段三一○號│ │ │
│ │ │ │之二工廠內 │ │ │
├──┼───┼───────┼──────┼───────┼─────┤
│98 │乙E○│九十一年五月份│新莊市瓊林南│切割機、電視機│ 104 │
│ │ │ │路四十二巷一│各乙部及工具一│ │
│ │ │ │之二號 │批、CO2氣瓶、 │ │
│ │ │ │ │電鑽 │ │
├──┼───┼───────┼──────┼───────┼─────┤
│99 │甲z○│九十一年五月份│樹林市○○街│板手作業工具一│ 105 │
│ │ │ │一段二十六號│批 │ │
├──┼───┼───────┼──────┼───────┼─────┤
│100 │g○○│九十一年五月份│泰山鄉○○路│研磨機乙台 │ 106 │
│ │ │ │一八一之五號│ │ │
├──┼───┼───────┼──────┼───────┼─────┤
│101 │乙B○│九十一年五月份│新莊市○○路│研磨機二台 │ 107 │
│ │ │ │六十之九號工│ │ │
│ │ │ │廠內 │ │ │
├──┼───┼───────┼──────┼───────┼─────┤
│102 │乙庚○│九十一年五月份│桃園縣大溪鎮│電纜線一百公尺│ 108 │
│ │ │ │瑞興里缺仔三│ │ │
│ │ │ │十九之一號 │ │ │
├──┼───┼───────┼──────┼───────┼─────┤
│103 │Q○○│九十一年五月份│八里鄉荖仟村│電鑽六支、打蠟│ 109 │
│ │ │ │十五之四號 │機二台 │ │
├──┼───┼───────┼──────┼───────┼─────┤
│104 │甲W○│九十一年五月份│樹林市○○街│現金一萬八千元│ 110 │
│ │ │ │一三三巷一八│、氬焊機、氣動│ │
│ │ │ │號F棟 │工具 │ │
├──┼───┼───────┼──────┼───────┼─────┤
│105 │w○○│九十一年五月份│中和市○○路│銅線、不鏽鋼枝│ 111 │
│ │ │ │三五六巷九號│等物 │ │
├──┼───┼───────┼──────┼───────┼─────┤
│106 │甲丙○│九十一年五月份│土城市○○路│現金六仟元、行│ 112 │
│ │ │ │四段一二五巷│動電話二支、釘│ │
│ │ │ │二三號 │槍、發電機、金│ │
│ │ │ │ │飾 │ │
├──┼───┼───────┼──────┼───────┼─────┤
│107 │甲K○│九十一年五月間│樹林市○○街│照相機、電鑽、│ 115 │
│ │ │ │六十一號之一│電動工具 │ │
├──┼───┼───────┼──────┼───────┼─────┤
│108 │I○○│九十一年五月間│桃園縣平鎮市│音響、零錢一萬│ 116 │
│ │ │ │中豐路山頂段│八千元、手機 │ │
│ │ │ │三二九之一號│ │ │
├──┼───┼───────┼──────┼───────┼─────┤
│109 │u○○│九十一年五月十│三峽鎮○○路│電腦、傳真機、│ 117 │
│ │ │四日 │三段一三九號│電動工具一批 │ │
├──┼───┼───────┼──────┼───────┼─────┤
│110 │乙酉○│九十一年五月中│桃園縣八德市│傳真機、電腦、│ 118 │
│ │ │旬 │榮興街一七九│電動工具一批 │ │
│ │ │ │號 │ │ │
├──┼───┼───────┼──────┼───────┼─────┤
│111 │乙卯○│九十一年五、六│三峽鎮○○路│木工用電動工具│ 119 │
│ │ │月 │三八之二號 │一批 │ │
├──┼───┼───────┼──────┼───────┼─────┤
│112 │乙Y○│九十一年六月初│新莊市○○路│日常用品五金一│ 120 │
│ │ │ │二四六號一樓│批 │ │
│ │ │ │前 │ │ │
├──┼───┼───────┼──────┼───────┼─────┤
│113 │玄○○│九十一年六月初│三峽鎮○○路│電動工具、銅牌│ 121 │
│ │ │ │二段一三八巷│、電線、微電腦│ │
│ │ │ │一弄九八之八│、印字機、砂輪│ │
│ │ │ │號 │機等物 │ │
├──┼───┼───────┼──────┼───────┼─────┤
│114 │Y○○│九十一年六月初│三峽鎮○○路│砂輪機、游標卡│ 122 │
│ │ │ │二段一三八巷│尺、水平儀、車│ │
│ │ │ │一弄九八之六│床量具 │ │
│ │ │ │號 │ │ │
├──┼───┼───────┼──────┼───────┼─────┤
│115 │甲f○│九十一年六月初│樹林市○○街│電纜線約200公 │ 123 │
│ │ │ │一九三巷五之│尺 │ │
│ │ │ │四號 │ │ │
├──┼───┼───────┼──────┼───────┼─────┤
│116 │申○○│九十一年六月份│新莊市瓊林南│銅製日常用品一│ 124 │
│ │ │ │路五九之三號│批 │ │
├──┼───┼───────┼──────┼───────┼─────┤
│117 │甲Y○│九十一年六月份│板橋市○○路│電動工具乙組 │ 125 │
│ │ │ │三段五九巷四│ │ │
│ │ │ │六號 │ │ │
├──┼───┼───────┼──────┼───────┼─────┤
│118 │甲亥○│九十一年六月份│五股鄉○○路│鋁、銅製材料乙│ 126 │
│ │ │ │二段四十八巷│批 │ │
│ │ │ │十五之二號工│ │ │
│ │ │ │廠內 │ │ │
├──┼───┼───────┼──────┼───────┼─────┤
│119 │W○○│九十一年六月份│五股鄉○○路│鑄造材料模型一│ 127 │
│ │ │ │六之二號工廠│批 │ │
│ │ │ │內 │ │ │
├──┼───┼───────┼──────┼───────┼─────┤
│120 │陳國忠│九十一年六月份│中和市○○路│建材材料乙批 │ 128 │
│ │ │ │三十四號旁工│ │ │
│ │ │ │地 │ │ │
├──┼───┼───────┼──────┼───────┼─────┤
│121 │乙N○│九十一年六月份│中和市○○路│電鑽乙支、電動│ 129 │
│ │ │ │二十四號 │工具乙批 │ │
├──┼───┼───────┼──────┼───────┼─────┤
│122 │甲q○│九十一年六月份│三峽鎮○○路│竊盜未遂(被告 │ 130│
│ │ │ │四十之五號工│欲進入行竊時, │ │
│ │ │ │廠內 │屋主及時發現) │ │
├──┼───┼───────┼──────┼───────┼─────┤
│123 │甲H○│九十一年六月份│新莊市瓊林南│電視機乙台 │ 131 │
│ │ │ │路三十三之十│ │ │
│ │ │ │號工廠內 │ │ │
├──┼───┼───────┼──────┼───────┼─────┤
│124 │甲j○│九十一年六月份│新莊市○○路│宏碁電腦主機二│ 132 │
│ │ │ │五○八巷十二│台 │ │
│ │ │ │號之一 │ │ │
├──┼───┼───────┼──────┼───────┼─────┤
│125 │乙丁○│九十一年六月份│新莊市○○路│銅製材料加工品│ 133 │
│ │ │ │五○八號三十│及原料一批 │ │
│ │ │ │三號工廠內 │ │ │
├──┼───┼───────┼──────┼───────┼─────┤
│126 │乙Q○│九十一年六月份│桃園縣大溪鎮│氣動板手三支 │ 134 │
│ │ │ │栗子園十六鄰│ │ │
│ │ │ │一之二號 │ │ │
├──┼───┼───────┼──────┼───────┼─────┤
│127 │R○○│九十一年六月份│桃園縣八德市│荼葉六十餘斤 │ 135 │
│ │ │ │和平路九六一│ │ │
│ │ │ │巷三十二弄九│ │ │
│ │ │ │號 │ │ │
├──┼───┼───────┼──────┼───────┼─────┤
│128 │乙y○│九十一年六月二│樹林市○○街│電腦主機、車用│136、142 │
│ │ │十九日 │一段六五巷三│音響、電纜線、│ │
│ │ │ │三號 │氣動工具等物 │ │
├──┼───┼───────┼──────┼───────┼─────┤
│129 │陳淵陂│九十一年六月份│樹林市○○街│現金一萬元、舊│ 137 │
│ │ │ │二段三四二巷│式點唱機 │ │
│ │ │ │三二號對面 │ │ │
├──┼───┼───────┼──────┼───────┼─────┤
│130 │甲午○│九十一年六月中│新莊市○○路│電鑽、砂輪機、│ 139 │
│ │ │ │二二六之三號│活動板手等物品│ │
├──┼───┼───────┼──────┼───────┼─────┤
│131 │乙未○│九十一年六月中│新莊新樹路三│平面砂輪機十九│ 140 │
│ │ │ │三三巷九之二│台、孔內砂輪機│ │
│ │ │ │號 │三支、小型彫刻│ │
│ │ │ │ │機乙台、四角砂│ │
│ │ │ │ │布機二台 │ │
├──┼───┼───────┼──────┼───────┼─────┤
│132 │寅○○│九十一年六月底│五股鄉○○路│電纜線一批約一│ 143 │
│ │ │ │二段三一號 │百平方公尺 │ │
├──┼───┼───────┼──────┼───────┼─────┤
│133 │甲辛○│九十一年六月底│樹林市○○街│筆記型電腦、個│ 144 │
│ │ │ │一段六五巷五│人電腦(含主機 │ │
│ │ │ │三號 │、螢幕)、PDA乙│ │
│ │ │ │ │部、現金一萬元│ │
│ │ │ │ │ │ │
├──┼───┼───────┼──────┼───────┼─────┤
│134 │吳美英│九十一年七月初│新莊市○○路│三洋牌維士比飲│ 145 │
│ │ │ │三六一號對面│料三箱 │ │
│ │ │ │(財元檳榔攤)│ │ │
├──┼───┼───────┼──────┼───────┼─────┤
│135 │甲F○│九十一年七月初│新莊市瓊林南│電動作業用工具│ 146 │
│ │ │ │路四十二巷二│一批 │ │
│ │ │ │之二號 │ │ │
├──┼───┼───────┼──────┼───────┼─────┤
│136 │O○○│九十一年七月份│樹林市○○街│電纜線一批 │ 147 │
│ │ │ │一段二八之一│ │ │
│ │ │ │號 │ │ │
├──┼───┼───────┼──────┼───────┼─────┤
│137 │張統貴│九十一年七月份│樹林市○○街│行動電話乙支、│ 148 │
│ │ │ │一三三巷三一│現金三萬多元 │ │
│ │ │ │號旁工寮內 │ │ │
├──┼───┼───────┼──────┼───────┼─────┤
│138 │甲C○│九十一年七月份│樹林市○○街│銅線二袋 │ 149 │
│ │ │ │十三之一號 │ │ │
├──┼───┼───────┼──────┼───────┼─────┤
│139 │李登信│九十一年七月份│桃園縣龜山鄉│空壓機乙台、氣│ 150 │
│ │ │ │樂善村六鄰牛│動釘槍二支 │ │
│ │ │ │角坡二十之六│ │ │
│ │ │ │號 │ │ │
├──┼───┼───────┼──────┼───────┼─────┤
│140 │陳文欽│九十一年七月份│五股鄉○○路│電纜線一批 │ 151 │
│ │ │ │八十三之一號│ │ │
│ │ │ │工廠外 │ │ │
├──┼───┼───────┼──────┼───────┼─────┤
│141 │詹勝傑│九十一年七月份│五股鄉○○路│電動工具一批 │ 152 │
│ │ │ │7A之一號 │ │ │
├──┼───┼───────┼──────┼───────┼─────┤
│142 │陳月足│九十一年七月份│五股鄉○○路│電鑽、電動工具│ 153 │
│ │ │ │九之十七號工│一批 │ │
│ │ │ │廠內 │ │ │
├──┼───┼───────┼──────┼───────┼─────┤
│143 │D○○│九十一年七月份│新莊市○○路│板手作業用工具│ 154 │
│ │ │ │十五號 │一批 │ │
├──┼───┼───────┼──────┼───────┼─────┤
│144 │李學傳│九十一年七月份│泰山鄉○○路│電纜線一批 │ 155 │
│ │ │ │一七七之二號│ │ │
├──┼───┼───────┼──────┼───────┼─────┤
│145 │黃○○│九十一年七月份│樹林市○○路│高壓電線一批 │ 156 │
│ │ │ │三七九巷十九│ │ │
│ │ │ │弄二之一號 │ │ │
├──┼───┼───────┼──────┼───────┼─────┤
│146 │乙z○│九十一年七月份│樹林市○○街│電腦周邊材料一│ 157 │
│ │ │ │三號 │批 │ │
├──┼───┼───────┼──────┼───────┼─────┤
│147 │陳成豪│九十一年七月份│八里鄉荖仟村│電鑽乙支 │ 158 │
│ │ │ │荖仟坑路二十│ │ │
│ │ │ │四之十一號 │ │ │
├──┼───┼───────┼──────┼───────┼─────┤
│148 │a○○│九十一年七、八│樹林市○○街│荼葉乙斤、板手│ 159 │
│ │ │月 │二五三號 │乙組、電動工具│ │
│ │ │ │ │乙批 │ │
├──┼───┼───────┼──────┼───────┼─────┤
│149 │乙s○│九十一年七月初│樹林市○○街│釘槍、氣動工具│ 160 │
│ │ │ │一九二巷六之│、小型發電機 │ │
│ │ │ │五號 │ │ │
├──┼───┼───────┼──────┼───────┼─────┤
│150 │楊坤安│九十一年七月份│樹林市○○街│氣動及電動工具│ 161 │
│ │ │ │一一一之一○│、手壓鋸台 │ │
│ │ │ │號 │ │ │
├──┼───┼───────┼──────┼───────┼─────┤
│151 │沈進王│九十一年七月份│樹林市○○街│電鑽二支、工具│ 162 │
│ │ │ │一之六四號 │箱等物 │ │
├──┼───┼───────┼──────┼───────┼─────┤
│152 │謝文德│九十一年七月一│樹林市○○街│液晶螢幕二台、│ 163 │
│ │ │日七時三十分 │五一號 │數位攝影機乙台│ │
│ │ │ │ │、電鑽二支、研│ │
│ │ │ │ │磨機三台 │ │
├──┼───┼───────┼──────┼───────┼─────┤
│153 │甲戌○│九十一年七月十│新莊市○○路│皮包乙只、身分│ 165 │
│ │ │五日 │五○八巷三十│證、健保卡、公│ │
│ │ │ │一號工廠內 │司印章、私章及│ │
│ │ │ │ │現金一萬元 │ │
├──┼───┼───────┼──────┼───────┼─────┤
│154 │甲o○│九十一年七月十│板橋市○○路│保險箱乙個、電│ 166 │
│ │ │六日 │二段一五三巷│鑽乙支、砂輪機│ │
│ │ │ │四十六弄十一│三台、車號G2-8│ │
│ │ │ │之七號 │501號自小貨車 │ │
├──┼───┼───────┼──────┼───────┼─────┤
│155 │乙V○│九十一年七月二│樹林市○○街│電動鑽孔機六部│ 167 │
│ │ │十七日七時許 │二段一八一號│、發電機乙部 │ │
├──┼───┼───────┼──────┼───────┼─────┤
│156 │甲D○│九十一年七、八│泰山鄉○○路│電腦乙組、高爾│ 168 │
│ │ │月 │四六巷一○○│夫球具、茶葉三│ │
│ │ │ │之十八號 │十斤、音響平衡│ │
│ │ │ │ │器 │ │
├──┼───┼───────┼──────┼───────┼─────┤
│157 │邱楊珠│九十一年八月初│樹林市○○街│現金七千多元、│ 169 │
│ │妹 │ │一段五一巷十│金項鍊一條(五 │ │
│ │ │ │四號二樓 │錢重)及二支行 │ │
│ │ │ │ │動電話 │ │
├──┼───┼───────┼──────┼───────┼─────┤
│158 │蔡金發│九十一年八月初│五股鄉○○路│鋁製餐盤等物 │ 170 │
│ │ │ │十二之一號 │ │ │
├──┼───┼───────┼──────┼───────┼─────┤
│159 │乙i○│九十一年八月五│樹林市鎮○街│電腦主機乙台、│ 171 │
│ │ │日 │四七一之一號│印表二台、支票│ │
│ │ │ │工廠內 │八張(面額新台 │ │
│ │ │ │ │幣一百一十萬元│ │
│ │ │ │ │)及公事包乙個 │ │
├──┼───┼───────┼──────┼───────┼─────┤
│160 │乙R○│九十一年八月份│桃園龜山鄉樂│電鑽二支、切管│ 172 │
│ │ │ │善村牛角坡十│機二台、不鏽鋼│ │
│ │ │ │之十六號 │鐵材料一批 │ │
├──┼───┼───────┼──────┼───────┼─────┤
│161 │乙寅○│九十一年八月份│桃園縣龜山鄉│電纜線一批 │ 173 │
│ │ │ │樂善村六鄰牛│ │ │
│ │ │ │角坡二十號 │ │ │
├──┼───┼───────┼──────┼───────┼─────┤
│162 │乙○○│九十一年八月份│樹林市○○街│三葉牌發電機二│ 174 │
│ │ │ │二一九巷四七│台 │ │
│ │ │ │號 │ │ │
├──┼───┼───────┼──────┼───────┼─────┤
│163 │翁清湶│九十一年八月份│板橋市○○街│車號ZN-9461自 │ 175 │
│ │ │ │三四七號後面│小貨車內欲銷售│ │
│ │ │ │停車場空地 │之大型布娃娃( │ │
│ │ │ │ │一整車) │ │
├──┼───┼───────┼──────┼───────┼─────┤
│164 │z○○│九十一年八月份│板橋市○○街│名門社區住戶用│ 176 │
│ │ │ │二五三巷十弄│之對講機一組( │ │
│ │ │ │八號樓下 │含監視器) │ │
├──┼───┼───────┼──────┼───────┼─────┤
│165 │甲t○│九十一年八月份│五股鄉○○路│手動板手及鐵製│ 177 │
│ │ │ │二段四十六號│作業工具乙批 │ │
│ │ │ │之一工廠內 │ │ │
├──┼───┼───────┼──────┼───────┼─────┤
│166 │乙甲○│九十一年八月份│五股鄉○○路│手動板手及鐵製│ 178 │
│ │ │ │二段四十八巷│作業工具乙批 │ │
│ │ │ │一之七號工廠│ │ │
│ │ │ │內 │ │ │
├──┼───┼───────┼──────┼───────┼─────┤
│167 │n○○│九十一年八月份│五股鄉○○路│電動工具一批、│ 179 │
│ │ │ │三段八號工廠│發電機七台 │ │
│ │ │ │內 │ │ │
├──┼───┼───────┼──────┼───────┼─────┤
│168 │天○○│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路│電動工具一批 │ 180 │
│ │ │ │三三三巷二十│ │ │
│ │ │ │七號 │ │ │
├──┼───┼───────┼──────┼───────┼─────┤
│169 │乙M○│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瓊林南│零錢、高速公路│ 181 │
│ │ │ │路七十三之三│回數票數張 │ │
│ │ │ │十六號 │ │ │
├──┼───┼───────┼──────┼───────┼─────┤
│170 │盧富恩│九十一年八月份│三峽鎮○○路│電鑽工具一批 │ 182 │
│ │ │ │三段二○三號│ │ │
├──┼───┼───────┼──────┼───────┼─────┤
│171 │丁○○│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瓊林南│電視機二台及工│ 183 │
│ │ │ │路十二之一號│具一批 │ │
├──┼───┼───────┼──────┼───────┼─────┤
│172 │乙D○│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路│電鑽工具一批 │ 184 │
│ │ │ │三三三巷四十│ │ │
│ │ │ │七號 │ │ │
├──┼───┼───────┼──────┼───────┼─────┤
│173 │甲酉○│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瓊林南│東元冷氣機乙部│ 185 │
│ │ │ │路十二之六號│ │ │
├──┼───┼───────┼──────┼───────┼─────┤
│174 │甲V○│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瓊林南│機械零件一批 │ 186 │
│ │ │ │路四十二巷十│ │ │
│ │ │ │七號工廠內 │ │ │
├──┼───┼───────┼──────┼───────┼─────┤
│175 │甲u○│九十一年八月份│泰山鄉○○路│工業用工具一批│ 187 │
│ │ │ │一二四號之一│ │ │
│ │ │ │工廠內 │ │ │
├──┼───┼───────┼──────┼───────┼─────┤
│176 │乙P○│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路│作業用工具一批│ 188 │
│ │ │ │六十之九號B │、鐵線一卷 │ │
│ │ │ │棟 │ │ │
├──┼───┼───────┼──────┼───────┼─────┤
│177 │乙戊○│九十一年八月份│泰山鄉○○路│作業用工具一批│ 189 │
│ │ │ │一八一號 │ │ │
├──┼───┼───────┼──────┼───────┼─────┤
│178 │甲E○│九十一年八月份│新莊市○○路│作業用工具一批│ 190 │
│ │ │ │十五號之三 │、電鑽乙支 │ │
├──┼───┼───────┼──────┼───────┼─────┤
│179 │江慶德│九十一年八月份│鶯歌鎮中正三│照相機乙台 │ 191 │
│ │ │ │路三三五巷三│ │ │
│ │ │ │十五號空地 │ │ │
├──┼───┼───────┼──────┼───────┼─────┤
│180 │蔡文慶│九十一年八月份│鶯歌鎮中正三│零錢三百元、長│ 192 │
│ │ │ │路三三五巷三│壽香煙一條 │ │
│ │ │ │十五號空地 │ │ │
├──┼───┼───────┼──────┼───────┼─────┤
│181 │李春龍│九十一年八月份│鶯歌鎮中正三│CD音響一組、遙│ 193 │
│ │ │ │路三三五巷三│控器一支、太陽│ │
│ │ │ │十五號空地 │眼鏡二副 │ │
├──┼───┼───────┼──────┼───────┼─────┤
│182 │甲癸○│九十一年八月份│鶯歌鎮中正三│零錢二百元、回│ 194 │
│ │ │ │路四九一巷七│數票十張 │ │
│ │ │ │號 │ │ │
├──┼───┼───────┼──────┼───────┼─────┤
│183 │甲辰○│九十一年八月份│八里鄉福德新│電纜線一批 │ 195 │
│ │ │ │村六十一之四│ │ │
│ │ │ │號 │ │ │
├──┼───┼───────┼──────┼───────┼─────┤
│184 │甲a○│九十年八月份 │五股鄉○○路│五米長電纜銅線│ 198 │
│ │ │(起訴書誤載為│九一之一一號│ │ │
│ │ │九十一年八月份│ │ │ │
│ │ │) │ │ │ │
├──┼───┼───────┼──────┼───────┼─────┤
│185 │乙q○│九十一年八月份│樹林市○○街│電腦主機、切割│ 199 │
│ │ │ │二段三七八巷│、傳真機、血壓│ │
│ │ │ │一二號 │計、電動工具組│ │
├──┼───┼───────┼──────┼───────┼─────┤
│186 │E○○│九十一年八月份│樹林市○○街│辦公桌、酒櫃 │ 200 │
│ │ │ │二段四三六、│ │ │
│ │ │ │四三八號 │ │ │
├──┼───┼───────┼──────┼───────┼─────┤
│187 │甲x○│九十一年八月份│樹林市○○街│氣(電)動工具│ 201 │
│ │ │ │二段一三五巷│乙組 │ │
│ │ │ │二之七號 │ │ │
├──┼───┼───────┼──────┼───────┼─────┤
│188 │乙宇○│九十一年八月中│鶯歌鎮德昌二│電鑽六支、攻牙│ 203 │
│ │ │旬 │街九二之一號│機三台、電動鑿│ │
│ │ │ │ │壁機二台、水平│ │
│ │ │ │ │儀乙台 │ │
├──┼───┼───────┼──────┼───────┼─────┤
│189 │壬○○│九十一年八月中│三峽鎮○○路│砂輪機等工具 │ 204 │
│ │ │ │三段二三五巷│ │ │
│ │ │ │三號 │ │ │
├──┼───┼───────┼──────┼───────┼─────┤
│190 │乙j○│九十一年八月底│板橋市○○街│飲料、傳真機、│ 205 │
│ │ │ │八九之二號 │無線電話、有線│ │
│ │ │ │ │電話、冷氣機 │ │
├──┼───┼───────┼──────┼───────┼─────┤
│191 │甲未○│九十一年八月底│板橋市○○街│電腦、氣動工具│ 206 │
│ │ │ │一二一號 │、列表機等工具│ │
├──┼───┼───────┼──────┼───────┼─────┤
│192 │乙m○│九十一年八月中│桃園縣八德市│電動工具一批 │ 207 │
│ │ │旬 │和平路九九一│ │ │
│ │ │ │巷一二三弄一│ │ │
│ │ │ │四五號 │ │ │
├──┼───┼───────┼──────┼───────┼─────┤
│193 │乙r○│九十一年八月中│桃園縣八德市│鋁合金材料一批│ 208 │
│ │ │旬 │和平路九九一│ │ │
│ │ │ │一二三巷弄一│ │ │
│ │ │ │四九號 │ │ │
├──┼───┼───────┼──────┼───────┼─────┤
│194 │甲丑○│九十一年八月二│樹林市○○街│電動工具一批 │ 209 │
│ │ │十三日 │八十號 │ │ │
├──┼───┼───────┼──────┼───────┼─────┤
│195 │乙I○│九十一年八、九│樹林市○○街│電鑽、電動研磨│ 210 │
│ │ │月 │八一巷二五號│機、電動打石機│ │
│ │ │ │之一 │、電動鑽孔機 │ │
├──┼───┼───────┼──────┼───────┼─────┤
│196 │乙c○│九十一年九月初│三峽鎮○○路│砂輪機、電鑽、│ 211 │
│ │ │ │九之一○號 │氣動釘槍等物 │ │
├──┼───┼───────┼──────┼───────┼─────┤
│197 │黃張美│九十一年九月份│板橋市○○街│剪刀二支、氣動│ 212 │
│ │麗 │ │三六九巷七五│木槍十支 │ │
│ │ │ │號 │ │ │
├──┼───┼───────┼──────┼───────┼─────┤
│198 │甲Q○│九十一年九月份│樹林市○○街│現金一萬元、釣│ 213 │
│ │ │ │九巷九號五樓│桿捲機自動器一│ │
│ │ │ │ │支 │ │
├──┼───┼───────┼──────┼───────┼─────┤
│199 │V○○│九十一年九月份│八里鄉下罟村│砂輪機二台、高│ 214 │
│ │ │ │長坑口路七十│速電鑽四支 │ │
│ │ │ │二號 │ │ │
├──┼───┼───────┼──────┼───────┼─────┤
│200 │甲w○│九十一年九月份│桃園縣龜山鄉│空壓機乙台、穴│ 215 │
│ │ │ │樂善村牛角坡│鑽二台、水平儀│ │
│ │ │ │三三之一號 │器一台、電動小│ │
│ │ │ │ │金鋼一台、電鑽│ │
│ │ │ │ │五台 │ │
├──┼───┼───────┼──────┼───────┼─────┤
│201 │o○○│九十一年九月份│桃園縣龜山鄉│監視器電腦乙組│ 216 │
│ │ │ │樂善村十鄰牛│ │ │
│ │ │ │角坡七之十八│ │ │
│ │ │ │號 │ │ │
├──┼───┼───────┼──────┼───────┼─────┤
│202 │甲乙○│九十一年九月份│八里鄉長坑口│筆記型電腦一台│ 217 │
│ │ │ │路二十之九號│、發電機一台、│ │
│ │ │ │ │電動工具一批 │ │
├──┼───┼───────┼──────┼───────┼─────┤
│203 │乙U○│九十一年九月份│五股鄉○○路│電動板手、砂輪│ 218 │
│ │ │ │一段二二○巷│機及研磨機一批│ │
│ │ │ │二十二號 │ │ │
├──┼───┼───────┼──────┼───────┼─────┤
│204 │L○○│九十一年九月份│樹林市○○路│電鑽、研磨機等│ 219 │
│ │ │ │二號 │工具 │ │
├──┼───┼───────┼──────┼───────┼─────┤
│205 │乙W○│九十一年九月份│樹林市○○路│電鑽、切割機、│ 220 │
│ │ │ │三段一○一巷│車號3L-9088號 │ │
│ │ │ │一○號 │自小貨車│ │
├──┼───┼───────┼──────┼───────┼─────┤
│206 │甲A○│九十一年九月份│樹林市○○路│釣具、電鑽、研│ 221 │
│ │ │ │二二之三號 │磨機、行動電話│ │
│ │ │ │ │、戒指、武士刀│ │
│ │ │ │ │工藝品 │ │
├──┼───┼───────┼──────┼───────┼─────┤
│207 │甲天○│九十一年九月份│樹林市○○路│傳真機、VCD、 │ 222 │
│ │ │ │二號之二 │發票、CD唱片 │ │
├──┼───┼───────┼──────┼───────┼─────┤
│208 │甲n○│九十一年九月中│中和市○○路│現金一仟元、電│ 223 │
│ │ │ │三五六巷九之│視機 │ │
│ │ │ │三號(起訴書│ │ │
│ │ │ │誤載為永和路│ │ │
│ │ │ │) │ │ │
├──┼───┼───────┼──────┼───────┼─────┤
│209 │林秋琴│九十一年九月中│五股鄉五龍村│作業用工具一批│ 224 │
│ │ │ │壟鈎路十四之│ │ │
│ │ │ │二號工廠內 │ │ │
├──┼───┼───────┼──────┼───────┼─────┤
│210 │陳世逢│九十一年九月下│五股鄉五龍村│電鑽工具一批 │ 225 │
│ │ │旬 │壟鈎路五之十│ │ │
│ │ │ │八號工廠內 │ │ │
├──┼───┼───────┼──────┼───────┼─────┤
│211 │甲Z○│九十一年九月二│樹林市○○街│電腦乙部、釣魚│ 228 │
│ │ │十三日 │一段一四七號│用具乙批 │ │
├──┼───┼───────┼──────┼───────┼─────┤
│212 │F○○│九十一年九月底│三峽鎮○○路│電腦主機乙台、│ 229 │
│ │ │ │三段一一五之│發票四本 │ │
│ │ │ │三號 │ │ │
├──┼───┼───────┼──────┼───────┼─────┤
│213 │張智杰│九十一年九、十│樹林市○○街│農產品 │ 230 │
│ │ │月 │一段一三三巷│ │ │
│ │ │ │底農田 │ │ │
├──┼───┼───────┼──────┼───────┼─────┤
│214 │丙丁○│九十一年九、十│永和市○○路│五十元硬幣約新│ 231 │
│ │ │月 │一段二三巷七│新台幣八、九萬│ │
│ │ │ │號(起訴書誤│元 │ │
│ │ │ │載為保福路三│ │ │
│ │ │ │段) │ │ │
├──┼───┼───────┼──────┼───────┼─────┤
│215 │宙○○│九十一年十月初│新莊市○○路│電視、電腦、辦│ 232 │
│ │ │ │六九四巷六之│公桌椅 │ │
│ │ │ │一號 │ │ │
├──┼───┼───────┼──────┼───────┼─────┤
│216 │P○○│九十一年十月初│樹林市○○街│鋸剪風車、氣動│ 233 │
│ │ │ │二段三二之二│風槍、電動拋光│ │
│ │ │ │八號 │器 │ │
├──┼───┼───────┼──────┼───────┼─────┤
│217 │廖棋逢│九十一年十月份│板橋市○○街│電鑽乙支、雕刻│ 234 │
│ │ │ │三六九巷八五│機乙台、釘槍乙│ │
│ │ │ │之一號(傢俱 │支 │ │
│ │ │ │工廠) │ │ │
├──┼───┼───────┼──────┼───────┼─────┤
│218 │辛○○│九十一年十月 │樹林市○○街│車號5N-8782號 │ 235 │
│ │ │ │一段二一九巷│自小貨車乙部、│ │
│ │ │ │四九號 │發電機一台、電│ │
│ │ │ │ │鑽二台、CO2氣 │ │
│ │ │ │ │焊機一台、砂輪│ │
│ │ │ │ │機二台 │ │
├──┼───┼───────┼──────┼───────┼─────┤
│219 │乙p○│九十一年十月份│新莊市○○路│電腦一組 │ 236 │
│ │ │ │三三三巷三九│ │ │
│ │ │ │號一樓 │ │ │
├──┼───┼───────┼──────┼───────┼─────┤
│220 │r○○│九十一年十月份│新莊市○○路│鐵門遭破壞 │ 237 │
│ │ │ │三三三巷四五│ │ │
│ │ │ │號 │ │ │
├──┼───┼───────┼──────┼───────┼─────┤
│221 │乙L○│九十一年十月份│樹林市○○街│砂輪機乙台、機│ 238 │
│ │ │ │六十七號 │油一批 │ │
├──┼───┼───────┼──────┼───────┼─────┤
│222 │乙辛○│九十一年十月份│新莊市○○路│鍍金擺飾品二個│ 239 │
│ │ │ │五十一之一號│ │ │
├──┼───┼───────┼──────┼───────┼─────┤
│223 │乙o○│九十一年十月份│新莊市○○路│棧板七片 │ 240 │
│ │ │ │六十二號 │ │ │
├──┼───┼───────┼──────┼───────┼─────┤
│224 │乙戌○│九十一年十月份│新莊市○○路│電鑽等作業用工│ 241 │
│ │ │ │十五之一號工│具一批 │ │
│ │ │ │廠內 │ │ │
├──┼───┼───────┼──────┼───────┼─────┤
│225 │p○○│九十一年十月份│樹林市○○路│作業用工具一批│ 242 │
│ │ │ │一○六號之三│ │ │
├──┼───┼───────┼──────┼───────┼─────┤
│226 │甲i○│九十一年十月份│樹林市○○街│水電材料一批 │ 243 │
│ │ │ │一三九巷二十│ │ │
│ │ │ │一號旁 │ │ │
├──┼───┼───────┼──────┼───────┼─────┤
│227 │午○○│九十一年十月三│樹林市○○路│砂輪機四具、電│ 244 │
│ │ │日十七時許 │三段一○一巷│鑽、平面砂輪機│ │
│ │ │ │二八號旁 │ │ │
├──┼───┼───────┼──────┼───────┼─────┤
│228 │庚○○│九十一年十月十│八里鄉長道坑│砂輪機、發電機│ 245 │
│ │ │二日 │村三十三之二│、電鑽各乙台、│ │
│ │ │ │號 │電鋸二台 │ │
├──┼───┼───────┼──────┼───────┼─────┤
│229 │甲巳○│九十一年十月十│新莊市○○路│電腦、電話、數│ 246 │
│ │ │二日 │三三三號 │據機等物 │ │
├──┼───┼───────┼──────┼───────┼─────┤
│230 │辰○○│九十一年十月十│樹林市○○街│車用打氣筒及雨│ 247 │
│ │ │三日 │十九號前 │刷片 │ │
├──┼───┼───────┼──────┼───────┼─────┤
│231 │乙亥○│九十一年十月中│五股鄉○○路│氣動工具一批 │ 248 │
│ │ │ │九之二十五號│ │ │
├──┼───┼───────┼──────┼───────┼─────┤
│232 │乙子○│九十一年十月中│新莊市瓊林南│衛生紙乙批等物│ 249 │
│ │ │ │路四十二巷一│ │ │
│ │ │ │之一號│ │ │
├──┼───┼───────┼──────┼───────┼─────┤
│233 │甲地○│九十一年十月中│新莊市瓊林南│塑膠材料一批 │ 250 │
│ │ │ │路四十二巷二│ │ │
│ │ │ │之三號 │ │ │
├──┼───┼───────┼──────┼───────┼─────┤
│234 │甲s○│九十一年十月底│新莊市○○路│機油、積炭清潔│ 251 │
│ │ │ │二一一號 │劑、電瓶 │ │
├──┼───┼───────┼──────┼───────┼─────┤
│235 │甲X○│九十一年十月底│樹林市○○路│現金一千多元 │ 252 │
│ │ │ │二二五巷八號│ │ │
│ │ │ │一樓 │ │ │
├──┼───┼───────┼──────┼───────┼─────┤
│236 │甲T○│九十一年十一月│新莊市瓊林南│純金飾品一批、│ 253 │
│ │ │初 │路瓊英巷一弄│相機乙台 │ │
│ │ │ │一號四樓 │ │ │
├──┼───┼───────┼──────┼───────┼─────┤
│237 │乙v○│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峽鎮○○路│手機接鍵器一批│ 254 │
│ │ │間 │三段一三七號│ │ │
├──┼───┼───────┼──────┼───────┼─────┤
│238 │甲e○│九十一年十一月│桃園縣龜山鄉│砂輪機三台、震│ 255 │
│ │ │份 │樂善村牛角坡│動電鑽一支 │ │
│ │ │ │一之二號 │ │ │
├──┼───┼───────┼──────┼───────┼─────┤
│239 │乙a○│九十一年十一月│新莊市○○路│車號HF-4743自 │ 256 │
│ │ │份 │二四六號前 │小貨車內五金貨│ │
│ │ │ │ │品乙批 │ │
├──┼───┼───────┼──────┼───────┼─────┤
│240 │H○○│九十一年十一月│板橋市○○街│車號285-LK營小│ 257 │
│ │ │份 │二五三巷十弄│客車內CD音響及│ │
│ │ │ │十四號地下室│硬幣 │ │
├──┼───┼───────┼──────┼───────┼─────┤
│241 │m○○│九十一年十一月│五股鄉○○路│電鑽二支、砂輪│ 258 │
│ │ │份 │九之二十一號│機三支 │ │
│ │ │ │工廠內 │ │ │
├──┼───┼───────┼──────┼───────┼─────┤
│242 │甲N○│九十一年十一月│新莊市瓊林南│電鑽及電磨器數│ 259 │
│ │ │份 │路四十二巷二│支 │ │
│ │ │ │十一號工廠內│ │ │
├──┼───┼───────┼──────┼───────┼─────┤
│243 │甲U○│九十一年十一月│新莊市○○路│現金五萬元、回│ 260 │
│ │ │份 │五十一之三號│數票一本 │ │
├──┼───┼───────┼──────┼───────┼─────┤
│244 │甲玄○│九十一年十一月│新莊市○○路│作業用工具一批│ 261 │
│ │ │份 │三十五之一號│ │ │
├──┼───┼───────┼──────┼───────┼─────┤
│245 │乙壬○│九十一年十一月│樹林市○○路│電鑽三支、砂輪│ 262 │
│ │ │份 │三段一○一巷│機五支、研磨機│ │
│ │ │ │二十號 │一支等物 │ │
├──┼───┼───────┼──────┼───────┼─────┤
│246 │卯○○│九十一年十一月│樹林市○○街│氣動工具 │ 263 │
│ │ │份 │一段一九三之│ │ │
│ │ │ │一八號 │ │ │
├──┼───┼───────┼──────┼───────┼─────┤
│247 │J○○│九十一年十一月│樹林市○○街│電纜線約九十公│ 264 │
│ │ │初 │二段一八○號│尺 │ │
├──┼───┼───────┼──────┼───────┼─────┤
│248 │酉○○│九十一年十一月│樹林市○○街│電腦、列表機各│ 265 │
│ │ │份 │一之十八號E │二部、電視一台│ │
│ │ │ │棟 │、電話三具、神│ │
│ │ │ │ │像三具、神像金│ │
│ │ │ │ │牌、氣(電)動│ │
│ │ │ │ │工具十餘組等物│ │
├──┼───┼───────┼──────┼───────┼─────┤
│249 │乙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里鄉荖仟村│電鑽三支、砂輪│ 267 │
│ │ │十日 │荖仟坑路十五│機七台等物 │ │
│ │ │ │之六十八號 │ │ │
├──┼───┼───────┼──────┼───────┼─────┤
│250 │j○○│九十一年十一月│板橋市○○街│現金三萬五仟元│ 268 │
│ │ │十二日 │二二巷三弄四│、鑽石戒指兩只│ │
│ │ │ │號之五 │、金項鍊 │ │
├──┼───┼───────┼──────┼───────┼─────┤
│251 │甲戊○│九十一年十一月│新莊市○○街│金項鍊兩錢、戒│ 269 │
│ │ │中 │一三三巷二弄│指、黃金墜子等│ │
│ │ │ │五號六樓 │物 │ │
├──┼───┼───────┼──────┼───────┼─────┤
│252 │甲P○│九十一年十一月│新莊市○○街│現金一萬餘元 │ 270 │
│ │ │中 │五七巷二五號│ │ │
│ │ │ │五樓 │ │ │
├──┼───┼───────┼──────┼───────┼─────┤
│253 │甲k○│九十一年十一月│樹林市○○街│金飾等 │ 272 │
│ │ │十九日 │一段三三五巷│ │ │
│ │ │ │三弄一○號五│ │ │
│ │ │ │樓 │ │ │
├──┼───┼───────┼──────┼───────┼─────┤
│254 │甲l○│九十一年十二月│泰山鄉○○路│電鑽數支、電剪│ 274 │
│ │ │初 │一四○號工廠│數支及工具一批│ │
│ │ │ │內 │ │ │
├──┼───┼───────┼──────┼───────┼─────┤
│255 │甲丁○│九十年十二月初│樹林市○○街│氣動及電動工具│ 275 │
│ │ │ │二段四四一之│、手壓鋸台等物│ │
│ │ │ │三號 │ │ │
├──┼───┼───────┼──────┼───────┼─────┤
│256 │乙T○│九十一年十二月│樹林市○○路│KENWOOD汽車音 │ 276 │
│ │ │二日 │三七九巷五號│響一部 │ │
│ │ │ │ │ │ │
└──┴───┴───────┴──────┴───────┴─────┘
附表三(退併辦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四三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五三八號影卷)
┌──┬───┬───────┬──────┬───────┬─────┐
│編號│被害人│行竊時間(民國)│行 竊 地 點│竊 取 之 財 物│備 註│
│ │ │ │ │ │ │
├──┼───┼───────┼──────┼───────┼─────┤
│1 │吳建隆│八十六年七月份│臺北縣林口鄉│電視、冷氣、電│ │
│ │ │ │寶林路九十之│腦、報表機及熱│ │
│ │ │ │一號 │水爐各乙台 │ │
├──┼───┼───────┼──────┼───────┼─────┤
│2 │謝文唐│八十七年十一月│臺北縣林口鄉│金項鍊、金戒指│ │
│ │ │份 │中湖路五十八│及玉鐲數個 │ │
│ │ │ │之二號 │ │ │
├──┼───┼───────┼──────┼───────┼─────┤
│3 │曾國忠│八十八年八月份│桃園縣八德市│銅製零件一批 │ │
│ │ │ │榮興路一○六│ │ │
│ │ │ │號工廠內 │ │ │
├──┼───┼───────┼──────┼───────┼─────┤
│4 │黃偉義│八十八年八月份│臺北縣林口鄉│推高機、冷氣機│ │
│ │ │ │中湖路四十八│各乙台及作業用│ │
│ │ │ │之七號 │工具一批 │ │
├──┼───┼───────┼──────┼───────┼─────┤
│5 │鄭高罔│八十八年八月份│臺北縣八里鄉│電纜線一批 │ │
│ │ │ │長坑村長坑口│ │ │
│ │ │ │二十六之一號│ │ │
├──┼───┼───────┼──────┼───────┼─────┤
│6 │江鄭清│八十八年八月份│臺北縣八里鄉│電纜線一批(約 │ │
│ │標 │ │長坑村長坑口│一千公尺) │ │
│ │ │ │二十六之六號│ │ │
├──┼───┼───────┼──────┼───────┼─────┤
│7 │陳福生│八十八年十二月│臺北縣樹林市│電纜線一批、木│ │
│ │ │份 │三俊街二一八│雕財神爺一尊 │ │
│ │ │ │號 │ │ │
├──┼───┼───────┼──────┼───────┼─────┤
│8 │李晶瑩│八十九年三月份│臺北縣林口鄉│電腦乙台及工具│ │
│ │ │ │寶林路一○六│一批 │ │
│ │ │ │號 │ │ │
├──┼───┼───────┼──────┼───────┼─────┤
│9 │張源清│八十九年四月份│桃園縣八德市│鋁製輪子一批、│ │
│ │ │ │榮興路一五○│個人電腦(含主│ │
│ │ │ │號工廠內 │機、螢幕)一組│ │
│ │ │ │ │、傳真機乙台 │ │
├──┼───┼───────┼──────┼───────┼─────┤
│10 │陳威斐│八十九年八月份│臺北縣樹林市│個人電腦(含主│ │
│ │ │ │八德街二一六│機、螢幕)六組 │ │
│ │ │ │號工廠內 │、冷氣機三台、│ │
│ │ │ │ │工業用顯微鏡、│ │
│ │ │ │ │顯像機各乙台 │ │
├──┼───┼───────┼──────┼───────┼─────┤
│11 │張振聲│八十九年八月份│臺北縣林口鄉│電纜線一批及作│ │
│ │ │ │嘉寶村寶斗厝│業用工具一批 │ │
│ │ │ │坑四十二號 │ │ │
├──┼───┼───────┼──────┼───────┼─────┤
│12 │黃茂林│八十九年八月份│桃園縣大園鄉│電腦主機、螢幕│ │
│ │ │ │沙崙村六之二│、監控攝影鏡頭│ │
│ │ │ │號 │及語言翻譯機各│ │
│ │ │ │ │乙台 │ │
├──┼───┼───────┼──────┼───────┼─────┤
│13 │施新財│九十年八月份 │桃園縣八德市│筆記型電腦乙台│ │
│ │ │ │興豐路一九○│ │ │
│ │ │ │六巷八十四號│ │ │
├──┼───┼───────┼──────┼───────┼─────┤
│14 │楊淑品│九十年八月份 │臺北縣鶯歌鎮│電纜線約二百公│ │
│ │ │ │中正一路建德│尺 │ │
│ │ │ │二巷十號工廠│ │ │
│ │ │ │內 │ │ │
├──┼───┼───────┼──────┼───────┼─────┤
│15 │張淑芳│九十年八月份 │臺北縣八里鄉│銅廢料一批 │ │
│ │ │ │長坑村二十六│ │ │
│ │ │ │之八號 │ │ │
├──┼───┼───────┼──────┼───────┼─────┤
│16 │王萬富│九十年九月份 │臺北縣八里鄉│鋁條一批 │ │
│ │ │ │長坑村二十六│ │ │
│ │ │ │之三號 │ │ │
├──┼───┼───────┼──────┼───────┼─────┤
│17 │徐麗秋│九十一年一月份│桃園縣八德市│手錶及飾品一批│ │
│ │ │ │榮興路一七九│ │ │
│ │ │ │號工廠內 │ │ │
├──┼───┼───────┼──────┼───────┼─────┤
│18 │江春菊│九十一年二月份│桃園縣八德市│玉蟾蜍飾品乙件│ │
│ │ │ │大安村羊稠仔│、作業工具一批│ │
│ │ │ │十二號工廠內│ │ │
├──┼───┼───────┼──────┼───────┼─────┤
│19 │黃璇茱│九十一年四月四│桃園市○○街│公司員工印章數│ │
│ │ │日 │一六○巷十九│十顆、支票數本│ │
│ │ │ │號工廠內 │ │ │
├──┼───┼───────┼──────┼───────┼─────┤
│20 │張敏南│九十一年四月份│臺北縣鶯歌鎮│電槌二支、電鋸│ │
│ │ │ │光明街九十二│乙支、大剪刀一│ │
│ │ │ │巷三號 │支及工具一批 │ │
├──┼───┼───────┼──────┼───────┼─────┤
│21 │陳信進│九十一年六月份│臺北縣樹林市│攝影監控鏡頭乙│ │
│ │ │ │東豐街四十七│個 │ │
│ │ │ │之七號 │ │ │
├──┼───┼───────┼──────┼───────┼─────┤
│22 │呂郁捷│九十一年七月份│桃園縣龜山鄉│氣動槍二支、電│ │
│ │ │ │湖山街三○六│鋸乙支及作業用│ │
│ │ │ │之一號 │工具一批 │ │
├──┼───┼───────┼──────┼───────┼─────┤
│23 │林錦聯│九十一年八月份│臺北縣鶯歌鎮│電鑽四支、鑽孔│ │
│ │ │ │中湖街三五二│機四台、發電機│ │
│ │ │ │號 │乙台、工具一批│ │
├──┼───┼───────┼──────┼───────┼─────┤
│24 │郭石峰│九十一年八月份│臺北縣鶯歌鎮│電動工具(電鑽│ │
│ │ │ │中湖街三五○│、砂輪機)、影│ │
│ │ │ │號 │印機乙台 │ │
├──┼───┼───────┼──────┼───────┼─────┤
│25 │黃瑞明│九十一年八月份│臺北縣林口鄉│紡織造用盤頭五│ │
│ │ │ │中湖村菁埔二│支 │ │
│ │ │ │十五之九號工│ │ │
│ │ │ │廠內 │ │ │
├──┼───┼───────┼──────┼───────┼─────┤
│26 │陳義德│九十一年十月份│臺北縣樹林市│手提雕刻機六支│ │
│ │ │ │西圳街一二五│ │ │
│ │ │ │巷四號 │ │ │
└──┴───┴───────┴──────┴───────┴─────┘
附表四:被告乙f○偽造之署押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警詢筆錄偽造周明輝簽名三枚、指印三枚。
(二)、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含交本人收執聯及警察機關存查聯)周明輝簽名
一枚、指印一枚。
(三)、逮捕通知書(通知親友)(含交本人收執聯及警察機關存查聯)周明輝簽名
一枚、指印一枚。
(四)、指紋卡上周明輝指印二十枚。
(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訊問筆錄周明輝簽名一枚。
附表五(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七八號之一查獲之贓物):
┌──┬────────────┬───────┬───────┐
│編號│品 名│單 位│數 量│
├──┼────────────┼───────┼───────┤
│ 一 │ENSING雙卡式錄放音機 │ 台 │ 壹 │
├──┼────────────┼───────┼───────┤
│ 二 │KAE SHENG 擴大機 │ 台 │ 壹 │
├──┼────────────┼───────┼───────┤
│ 三 │KEN WOOD 調諧器 │ 台 │ 壹 │
├──┼────────────┼───────┼───────┤
│ 四 │鐘王牌擴音機 │ 台 │ 壹 │
├──┼────────────┼───────┼───────┤
│ 五 │BOS ENIC 小型擴大機 │ 台 │ 壹 │
├──┼────────────┼───────┼───────┤
│ 六 │KEN WOOD 綜合擴大機 │ 台 │ 壹 │
├──┼────────────┼───────┼───────┤
│ 七 │JVC 光碟機 │ 台 │ 壹 │
├──┼────────────┼───────┼───────┤
│ 八 │COASTAL CARB CLEANER │ 瓶 │ 拾貳 │
├──┼────────────┼───────┼───────┤
│ 九 │MAXIMUM │ 瓶 │ 拾捌 │
│ │ANTIFREEZE & COOLANT │ │ │
├──┼────────────┼───────┼───────┤
│ 十 │COASTAL │ 瓶 │ 參拾伍 │
│ │DEXRON-Ⅲ MERCON │ │ │
├──┼────────────┼───────┼───────┤
│十一│地球水晶 │ 組 │ 壹 │
├──┼────────────┼───────┼───────┤
│十二│鳳梨水晶 │ 個 │ 壹 │
├──┼────────────┼───────┼───────┤
│十三│神像 │ 尊 │ 壹 │
├──┼────────────┼───────┼───────┤
│十四│萬通銀行支票 │ 張 │ 肆 │
├──┼────────────┼───────┼───────┤
│ │ │ │ │
└──┴────────────┴───────┴───────┘
附表六(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七六巷七號九樓之十二查獲之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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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單 位│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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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美樂達相機 │ 組 │ 壹 │
│ │(含28MM及75-300MM鏡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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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胸針 │ 副 │ 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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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裝飾耳環 │ 對 │ 拾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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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戒指 │ 只 │ 拾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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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珍珠項鍊 │ 條 │ 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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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裝飾項鍊 │ 條 │ 壹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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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假鑽戒指 │ 只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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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Cartier 瑪瑙戒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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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Cartier 三環戒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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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Trent Nathan 耳環 │ 副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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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男用黑色皮夾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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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LV 信用卡皮夾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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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Aniger 珠寶夾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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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Why 信用卡皮夾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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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Belley 皮夾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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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NR 項鍊 │ 條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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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BURBERRYS 袖扣 │ 對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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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BURBERRYS 領帶夾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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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珠寶盒 │ 個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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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匯豐銀行支票 │ 本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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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花旗銀行新加坡幣支票 │ 本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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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花旗銀行美金支票 │ 本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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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歐元 │ 伍拾元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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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新加坡-台北來回機票 │ 張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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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誠泰銀行信用卡 │ 張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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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支票 │ 張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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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玉鐲子 │ 個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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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女用手錶 │ 只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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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隕石戒指 │ 只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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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隕石墜子 │ 個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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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金戒指 │ 只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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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玉墜子 │ 個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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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戒指 │ 只 │ 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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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玉 │ 塊 │ 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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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疑似珍珠項鍊 │ 條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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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中華民國郵票八十五年活頁│ 本 │ 壹 │
│ │本郵票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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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拈指佛手雕塑 │ 個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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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各國錢幣 │ 批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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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亥○○戶政事務所證明書 │ 張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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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子○○掛號證 │ 張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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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任金玉(Z000000000)汽車駕│ 張 │ 壹 │
│ │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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