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智鴻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易志律師
- 被告
- 陳慧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偵字第4624 號、第7046 號、第710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翁智鴻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二至四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之。
陳慧珊無罪。
事實
一、翁智鴻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僅因經濟狀況欠佳,經蘇福明建議可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販售牟利,即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103 年3 、4 月間某日起,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巷00號居所,先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蒐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資訊,待習得「紅磷法」、「艾蒙德(Emde)法」等製造流程,及瞭解製程所需之原料、器具後,再經蘇福明介紹向身分不詳、綽號「蜜蜂」之成年男子購買支氣管擴張製劑(鹽酸麻黃素注射液);同時前往屏東縣長治鄉○○路0 號「日嘉化學有限公司」、屏東縣內各處五金百貨行、賣場購買所需原料、器具,並暫時堆置於上開居所一樓;其後翁智鴻即將前開原料、器具陸續搬運至上開居所三樓,而於該處參照前開製程,先自支氣管擴張製劑(鹽酸麻黃素注射液)提煉第四級毒品(假、甲基)麻黃,再歷經合成反應、純化階段,或鹵化、氫化、純化階段(本判決係屬應公示之文書,為免犯罪模仿,詳細步驟爰不予載明)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嗣於103 年6 月18日10時15分起,經司法警察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翁智鴻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暨供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原料、器具、(半)成品及與製造無關之行動電話、IPAD、吸食器等物(詳如附表一至四及五所示);並經翁智鴻於同(18)日14時50分許,主動到案說明,而查悉全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均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及與法定程序相違之情形,認為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尚乏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有所爭執,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暨所憑證據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智鴻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均坦承不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2頁及其反面、第3 至5 頁反面、第8至10頁、第12至13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624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76至80頁、第168至169頁、第439頁、第547 至548 頁、第568 至571 頁,本院103年度偵聲字第70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偵聲卷】第14至15頁,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107 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聲羈卷】第7 至8 頁,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74 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5至27頁、第144 至146 頁、第180 頁反面),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103 年8 月29日調屏緝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8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官謝明翰103 年10月13日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3 年10月24日屏警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卷宗(本院按:前開勘察報告固指稱被告翁智鴻居所為一鐵皮加蓋之四樓透天民宅,二、三樓共有3 間房間,四樓始為被告翁智鴻製毒場所,然該居所樓層格局業經被告翁智鴻於本院審判期日時釐清係屬舊式建築,於一、二樓間尚有半層樓存在等情明確【本院卷第181頁反面至182頁】,此並有該建築外觀照片2 張附卷可佐【本院卷第86頁反面】),是該勘察報告所指之二、三、四樓,實質上係為一樓半、二樓及三樓,附此敘明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103年8 月13日屏警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8 月1 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及屏東市○○○路00巷00號現場搜索照片9 張(偵卷第329 至415 頁、第416 至432 頁、第562 至566 頁,本院卷第76至121 頁、第122 至126 頁,偵卷第38至42頁)在卷可資補強,復查扣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品在案併足佐憑,自足認被告翁智鴻前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翁智鴻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1 條參照);是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翁智鴻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成果,不單有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存在,尚已有粉末狀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產出,有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8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偵卷第330 至415 頁)及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25至27、38、39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翁智鴻所為已達於製造既遂之階段,至為灼然。
2、核被告翁智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翁智鴻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歷程,製造、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四級毒品(假、甲基)麻黃,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翁智鴻係自行利用網際網路蒐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資訊,此經本院認定如前,且查被告翁智鴻職業為水電、教育程度係永達技術學院電機系畢業,亦有調查筆錄1 份(警卷第2 頁)在卷可考,則被告翁智鴻要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乃至於化學合成之專業背景存在,堪以認定,是足認被告翁智鴻依所蒐得製造資訊,除可知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係第四級毒品(假、甲基)麻黃外,對於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之其餘毒品,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等,當無併予認知之可能,此亦經被告翁智鴻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整個製造流程會否產生其餘毒品伊並不清楚,只知道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5頁反面),而檢察官對此同未有何不利被告翁智鴻之舉證,自難另認被告翁智鴻涉有持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對- 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之情形,當要無為被告翁智鴻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以上附此說明之。另被告翁智鴻係為販售牟利,始自103年3、4 月間某日起,至103 年6 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為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且被告翁智鴻係初次嘗試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具有不斷反覆試驗之本質,是各行為舉止間具有時、空密接之連續性,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復係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刑之減輕
1、查被告翁智鴻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警卷第2 頁及其反面、第3 至5 頁反面、第8 至10頁、第12至13頁,偵卷第76至80頁、第168 至169 頁、第439 頁、第547 至548 頁、第568 至571 頁,偵聲卷第14至15頁,聲羈卷第7至8 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第144至146 頁、第180 頁反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翁智鴻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減輕其刑。
2、再被告翁智鴻之辯護人雖另為其辯護以:翁智鴻已就製毒流程、使用器具、介紹人等均有坦承,請類推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等語(本院卷第190頁反面)。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業就減刑之要件規定明確,且其關鍵在於借助犯罪行為人之供述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確實防制毒品之泛濫與擴散,而本件顯無因被告翁智鴻供述致查獲何製造毒品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與本條項立法目的有隔,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
3、被告翁智鴻之辯護人固又辯護以:請審酌翁智鴻坦承犯行,所製造產品尚未流通,其亦未獲有不法利益等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本院卷第190 頁反面)。惟按刑法第59條之得酌量減輕其刑者,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且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然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3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44 號裁判要旨參照)。而本院稽諸被告翁智鴻辯護人上開所指情節,業經本院據為量刑之因素如前,且經核閱全卷,尚難認被告翁智鴻於犯罪時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存在,足以在客觀上引起一般同情,而此復未經被告翁智鴻、辯護人聲請本院為有利之證據調查,甚被告翁智鴻本件所犯業因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經本院依法減輕其刑,是倘科以被告翁智鴻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亦已無過重之情形;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被告翁智鴻辯護人之前開主張,難認有據。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翁智鴻明知製造毒品係屬我國嚴加查禁之重罪,且尚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僅因經濟狀況欠佳,不先思循合法途徑以賺取財物,即罔顧法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售以圖暴利,動機、目的均難認良善,再製造毒品行為係煙毒禍害之源,被告翁智鴻所為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使社會大眾遭受毒品危害之可能性提高,亦因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更足侵害社會大眾之身心健康,尤以成癮者復可能因沉迷毒癮無法自拔,致生經濟上困頓而衍生各式犯罪,於社會治安同有負面之影響,加以被告翁智鴻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數量非少,倘流入市面,對社會所生之危害當難認輕微,所為自屬可議;另念被告翁智鴻自始坦承犯行,復係主動到案說明,犯罪後態度尚佳,且迄至警方查獲前,尚無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流入市面,未造成實際危害,被告翁智鴻亦未因而獲有不法利益;兼衡被告翁智鴻以水電為業、教育程度永達技術學院電機系畢業、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2 頁)及歷來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本院卷第169 至17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1、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經檢驗後,含有如各該「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假、甲基)麻黃成分存在,有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8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偵卷第330 至415 頁)在卷可參;且前開各級毒品成分所依附之載體(如包裝袋、製毒器具、容器等),無論以方式欲與所沾附之毒品分離,均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淨,亦無析離實益,是應整體視為所沾附之毒品本身(附表一部分: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部分:(假)麻黃;附表三部分: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對- 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又供法務部調查局檢驗使用而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以上先予敘明。從而:
(1)附表一部分: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本案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2)附表二部分: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本案所查獲之違禁物(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3)附表三部分:查被告翁智鴻無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認知尚有其餘第三級毒品產出之可能,自無援引吸收犯法理而不另論罪之問題,此經本院說明如前,是依從刑附隨主刑存在之原則,本院本無從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於被告翁智鴻本件所犯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餘地;惟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扣案物與被告翁智鴻本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顯具關連性,亦為因而所生之物,是自此角度以觀,已無與從刑從屬性原則相違之情形,而前開扣案物雖屬被告翁智鴻本件犯罪所生之物,然既併具違禁物之性質,本院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2、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為被告翁智鴻所有,且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經被告翁智鴻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供陳明確(警卷第2 頁反面、第3 頁反面,偵卷第80頁、第568 至571 頁,本院卷第25頁反面),並經本院認定如前,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業經扣案,自無庸併為追徵價額之諭知,附此說明之)。
3、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之扣案物顯於被告翁智鴻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無所助益,並經其於本院訊問時供陳:起訴書附表編號56至59均非伊製造毒品使用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5頁反面),自俱非供被告翁智鴻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本院無從依法宣告沒收之。至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扣案物雖同經被告翁智鴻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供陳:扣案證物均係伊所有,並供製造毒品使用之物等語在卷(警卷第2 頁反面、第3 頁反面,偵卷第80頁、第571 頁,本院卷第25頁反面),惟查前開扣案物係分別為警於被告翁智鴻前開居所二樓之證人陳慧珊房間內床旁摺疊桌下、證人周幸惠房間內便攜式布衣櫥內所扣得,有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官謝明翰103 年10月13日職務報告1 份(偵卷第562 至566 頁)在卷可參,並非位處於被告翁智鴻製毒場所之前開居所三樓內,且被告翁智鴻於偵查中亦曾供陳:吸食器兩組是誰的伊忘記了等語(偵卷第571 頁),復經證人陳慧珊於偵查中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39的吸食器應該是伊朋友給伊的,會放在翁智鴻居所裡是因為伊請朋友帶來帶去不好意思等語明確(偵卷第451頁),則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扣案物尚難認屬被告翁智鴻所有之物,或與其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有所關連,該等扣案物縱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本院仍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應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慧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仍與被告翁智鴻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 年3 、4 月間某日起,先由被告翁智鴻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蒐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資訊,待被告翁智鴻習得「紅磷法」、「艾德蒙法」等製造流程、所需相關化學原料,並經向身分不詳、綽號「蜜蜂」之成年男子購買支氣管擴張製劑(鹽酸麻黃素注射液),及至屏東縣長治鄉某化工行、賣場等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材料、工具後,其再與被告翁智鴻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巷00號居所,利用支氣管擴張製劑(鹽酸麻黃素注射液)提煉假麻黃而依前開製程製造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因認被告陳慧珊係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新制採行改良式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100 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裁判要旨參照)。
參、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10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裁判要旨參照)。綜上,本件被告陳慧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後述),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即無庸贅予敘明。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慧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慧珊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翁智鴻之證述、證人黃冠中、黃詠詩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3年8月13日屏警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8 月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官謝明翰103年10月13日職務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103年年8 月29日調屏緝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局103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現場蒐證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31日屏檢金宿103偵4624字第29967 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0月28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陳慧珊堅詞否認涉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與翁智鴻共同參與製造毒品,雖然伊住於翁智鴻居所期間,曾在屋內聞過異味,或在一樓看過很多瓶罐、燒杯、塑膠桶等物品,也曾看過翁智鴻搬紙箱上到三樓,有懷疑翁智鴻係在製造毒品,但伊問翁智鴻時,翁智鴻就會生氣、罵人,也會禁止伊上去三樓,所以伊沒上到三樓過;而伊有時也會打掃翁智鴻居所,有用過手套、鹽酸等,但三樓翁智鴻一樣不讓伊上去等語(警卷第17頁及其反面,偵卷第86至87頁、第450 至452 頁、第463 至464 頁,本院卷第36至37頁、第144 頁反面、第180 頁反面。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證人翁智鴻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判期日時證稱:伊都是自己單獨陸續購入原料、器具及研究製造技術,沒有與他人合作或經他人協助,且因買回來的物品很多,三樓空間不大,所以伊一買來大部分會擺在一樓廚房,有用到再陸續搬到三樓去;而陳慧珊雖然有住在該處二樓,也會使用一樓廚房,但陳慧珊不知道伊在居所三樓製毒,也沒有參與,因為伊曾交代陳慧珊不准上到三樓,陳慧珊也不敢多問,其與本件製毒毫無關係,更何況陳慧珊這種年紀也沒辦法幫得了伊,至於陳慧珊會住在伊居所是因為想說房子要有人打掃,就讓其待在樓下,也變成伊等碰面的據點,該居所也確實大部分是陳慧珊在打掃的等語(警卷第4 頁及其反面、第8 頁反面至9 頁反面,偵卷第79至80頁、第439 頁、第547 頁及其反面、第568 至571 頁,本院卷第181 至184 頁),本院審酌證人翁智鴻前開證述自始一致,要無前後矛盾、齟齬等足以削減所為證詞憑信性之重大瑕疵存在,且稽諸證人翁智鴻係於103 年6 月18日14時50分許,主動到案說明,並於翌
(19)日即為前開被告陳慧珊未有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證述,而該時被告陳慧珊業經司法警察以現行犯為由,逮捕到案,以上各情有調查筆錄3 份(警卷第2 頁及其反面、第3 至5 頁反面、第16至18頁反面)在卷可佐,是證人翁智鴻顯無與被告陳慧珊於詢問前共謀、預為編派證詞之可能,足認證人翁智鴻要無迴護被告陳慧珊情事,所證自屬可信;而被告陳慧珊前詞所辯,經本院核既與證人翁智鴻證述情節係屬相符,復難認有何前後不一或按訴訟程序進展而增加辯稱情節之情形,則被告陳慧珊所辯應屬可採;另再考諸證人翁智鴻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周幸惠是伊台北的朋友,一週前南下屏東找友人,所以先暫住在伊居所等語(警卷第40頁反面,偵卷第79頁),復可認證人周幸惠要與被告陳慧珊並非熟識,應無為其利益計算之動機與必要,而證人周幸惠於警詢、偵查中同係證稱:伊住於翁智鴻居所之約一週間,沒看過陳慧珊出入三樓,陳慧珊是住在一樓小閣樓及二樓房間內,而伊也有在樓下看過甲苯的桶子等語(警卷第21頁反面至22頁,偵卷第451 頁),亦與被告陳慧珊所辯相合,益徵被告陳慧珊所辯未無與證人翁智鴻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乙節,係屬信實。
二、公訴意旨固以前開證據資料,尤以其中附表四編號31(貼有6-1標籤者,本院卷第120頁)、57所示扣案物分別存有被告陳慧珊指紋及與其DNA 型別相符之微物跡證等情,據為被告陳慧珊不利之指摘。然查被告陳慧珊有住居於證人翁智鴻居所,並負責該居所大部分之日常清潔,及證人翁智鴻曾將所購得製造毒品使用之原料、器具暫時置放於居所一樓等節,均經被告陳慧珊、證人翁智鴻供(證)述如前,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照片4 張(即照片4、5部分,本院卷第86頁反面至87頁),堪以認定,而證人翁智鴻復於本院審判期日時明確證稱:6 瓶矽藻土伊一買回就先放在樓下廚房,伊沒有向陳慧珊說明那些東西不能碰,而陳慧珊也確實會去廚房煮泡麵、冰飲料等語(本院卷第183頁反面至184頁),是顯無法當然排除被告陳慧珊有基於清潔需要,乃至於好奇心使然,致接觸前開扣案物而留下指紋、微物跡證之可能;且再佐以:1 、被告陳慧珊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有:伊還有摸過起訴書附表編號2-7 之鹽酸,是用來洗、通馬桶的等語(本院卷第37頁);及2 、附表四編號57所示扣案物所存之指紋要與被告陳慧珊左拇指指紋相符,暨一般社會大眾多係慣用右手清潔,並以左手輔助移動清掃路徑上之障礙物品等節,益徵被告陳慧珊為免於清潔時遭受鹽酸腐蝕,或為求清潔目的移動障礙物,因而有戴用附表四編號57所示手套及搬移同附表編號31(貼有6-1 標籤者)所示矽藻土之情形,並非無法想像,而此亦與通常生活經驗難認有違;甚稽諸本件僅扣案有防毒面具1 副(附表四編號61),倘被告陳慧珊確有參與證人翁智鴻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基於二人係屬男、女朋友之親密關係,此均經其等供(證)述在卷(被告陳慧珊:警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偵卷第85頁;證人翁智鴻部分:警卷第4 頁反面,偵卷第79頁、第547 頁反面),衡情證人翁智鴻理應會再為被告陳慧珊添置防毒面具,俾免其於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意外遭受化學物質危害,是被告陳慧珊有否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仍值商榷;又審酌被告陳慧珊自陳:伊係於103年5月,始搬入翁智鴻居所,沒有住很久警察就前來搜索了等語(警卷第17頁反面,偵卷第85頁,本院卷第144 頁反面),雖與證人翁智鴻於警詢、本院訊問時所證:陳慧珊大概是103 年農曆過年前後開始住進伊居所等語(警詢第9 頁,本院卷第26頁、第145 頁)相迥,惟證人翁智鴻於本院審判期日時嗣證稱:伊在103 年農曆過年就有跟陳慧珊在那碰面,但陳慧珊何時住進去的伊沒有辦法確認等語(本院卷第183 頁),則被告陳慧珊實際搬入證人翁智鴻居所究屬何時,顯非無疑,而檢察官對此復未另提積極證據以為釐清,基於事實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自應為被告陳慧珊有利,即其係於103 年5 月,始入住證人翁智鴻居所之認定,基此,被告陳慧珊自居住時起至本件為警前往搜索、查獲時止,期間並非久遠,亦係遲於證人翁智鴻103 年3 、4 月開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時,其等行為時序上顯有出入,則仍否為被告陳慧珊有與證人翁智鴻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至於約隔2 月始為半途加入參與之認定,均不無疑義;從而,檢察官所提前開證據尚有未足,本院自無從據為被告陳慧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不利認定。
三、至被告陳慧珊雖自陳:伊曾懷疑翁智鴻係在製造毒品等語,然按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係指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而言,亦即彼此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成犯罪之目,倘對他人犯罪行為僅具有單純之懷疑,縱或有所認知,卻無共同犯罪之意思或行為分擔,仍不得認應就他人犯罪行為併予負責而屬共同正犯,此乃理所當然,是被告陳慧珊雖於證人翁智鴻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所懷疑,惟檢察官既無法為被告陳慧珊有與證人翁智鴻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積極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執此即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繩。
陸、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至有所懷疑之程度,亦無法說服本院以達到被告陳慧珊與證人翁智鴻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有罪認定之確切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之基礎,揆諸前開條文、判例及裁判意旨,本院自應為被告陳慧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原起訴書│物品名稱│數量/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 │號│附表編號│ │單位 │ │ ├─┼────┼────┼───┼────────────────────┤ │ 1│1-3 │真空泵 │1台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 │ ├─┼────┼────┼───┼────────────────────┤ │ 2│2-2 │塑膠量杯│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3│2-4 │ 塑膠桶 │1桶 │液體檢品,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標示化│ │他命成分,淨重約5700公克,純度以0.5 %計│ │ │ │工甲苯)│ │,純質淨重約28.5公克。 │ ├─┼────┼────┼───┼────────────────────┤ │ 4│2-5 │玻璃燒杯│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乙基安非│ │ │ │ │ │他命成分殘留。 │ ├─┼────┼────┼───┼────────────────────┤ │ 5│2-8 │塑膠量杯│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6│2-9 │三角椎瓶│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7│2-10 │真空泵 │1台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 │ │ │ │ │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 │ ├─┼────┼────┼───┼────────────────────┤ │ 8│3-1 │塑膠量杯│2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9│6-12 │真空玻璃│1瓶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罐 │ │ │ ├─┼────┼────┼───┼────────────────────┤ │10│7-1 │果汁機 │1台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 │ ├─┼────┼────┼───┼────────────────────┤ │11│7-2 │玻璃燒杯│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 │ ├─┼────┼────┼───┼────────────────────┤ │12│7-3 │塑膠空桶│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13│7-4 │計時器 │2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14│7-6 │安非他命│1桶 │液體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半成品 │ │成分,淨重約7200公克,純度67.64 %,純質│ │ │ │ │ │淨重約4870.1公克。 │ ├─┼────┼────┼───┼────────────────────┤ │15│7-7 │安非他命│1杯 │液體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半成品 │ │成分,淨重約37公克,純度83.10 %,純質淨│ │ │ │ │ │重約30.7公克。 │ ├─┼────┼────┼───┼────────────────────┤ │16│7-8 │安非他命│1杯 │液體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半成品 │ │成分,淨重約112 公克,純度84.26 %,純質│ │ │ │ │ │淨重約94.4公克。 │ ├─┼────┼────┼───┼────────────────────┤ │17│7-9 │安非他命│1杯 │液體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半成品 │ │成分,淨重約32公克,純度94.08 %,純質淨│ │ │ │ │ │重約30.1公克。 │ ├─┼────┼────┼───┼────────────────────┤ │18│8-1 │加熱包 │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19│8-2 │搜集品 │4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20│8-3 │瓷濾漏斗│3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 │ ├─┼────┼────┼───┼────────────────────┤ │21│8-5 │平衡漏斗│3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22│8-7 │塑膠量杯│3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23│8-9 │搜集瓶 │3支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24│11-4 │塑膠桶 │3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25│12-1 │安非他命│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結晶(殘│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存於燒杯│ │ │ │ │ │中) │ │ │ ├─┼────┼────┼───┼────────────────────┤ │26│15-4 │安非他命│1桶 │液體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半成品 │ │及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淨重約34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68%,│ │ │ │ │ │純質淨重約23.1公克,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 │ │ │ │命純度0.65%,純質淨重約22.1公克。 │ ├─┼────┼────┼───┼────────────────────┤ │27│15-5 │甲基安非│1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 │ │ │他命結晶│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重8.50公克,甲│ │ │ │ │ │基安非他命純度80.68 %,純質淨重6.86公克│ │ │ │ │ │,假麻黃純度5.28%,純質淨重0.45公克。│ ├─┼────┼────┼───┼────────────────────┤ │28│15-7 │馬達 │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29│17-1 │三頸瓶 │3支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30│18 │空氣過濾│1組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器 │ │ │ ├─┼────┼────┼───┼────────────────────┤ │31│19 │玻璃燒杯│2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 │ │ │ │、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四│ │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 │ ├─┼────┼────┼───┼────────────────────┤ │32│25 │平衡漏斗│1支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33│33 │反應鍋 │1組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34│34 │加熱包 │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35│35 │真空泵 │1個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殘│ │ │ │ │ │留。 │ ├─┼────┼────┼───┼────────────────────┤ │36│37 │分液收集│1組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瓶 │ │ │ ├─┼────┼────┼───┼────────────────────┤ │37│41 │安非他命│204包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41-1至41-201,經檢驗│ │ │ │成品 │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對│ │ │ │ │ │-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西泮成分,淨重51.3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 │度12.81 %,純質淨重6.57公克,對- 甲氧基│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56.37 %,純質淨重28.92 │ │ │ │ │ │公克,硝甲西泮純度以0.5 %計,純質淨重約│ │ │ │ │ │0.3 公克。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41-271至41-273,經檢│ │ │ │ │ │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 │ │ │ │ │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4公克│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3.99%,純質淨重0.02公│ │ │ │ │ │克,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4.46 %,│ │ │ │ │ │純質淨重0.51公克。 │ ├─┼────┼────┼───┼────────────────────┤ │38│45 │疑似安非│1袋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微量│ │ │ │他命成品│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7.75 公│ │ │ │粉末 │ │克,假麻黃純度65.24 %,純質淨重11.58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以純度0.5 %計,純質淨│ │ │ │ │ │重約0.1 公克。 │ └─┴────┴────┴───┴────────────────────┘ 附表二 ┌─┬────┬────┬───┬────────────────────┐ │編│原起訴書│物品名稱│數量/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 │號│附表編號│ │單位 │ │ ├─┼────┼────┼───┼────────────────────┤ │ 1│9 │鹽酸麻黃│2桶 │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 │ │ │素注射液│ │分殘留。 │ │ │ │空瓶 │ │ │ ├─┼────┼────┼───┼────────────────────┤ │ 2│10 │脫水機 │1台 │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 │ │ │ │ │分殘留。 │ ├─┼────┼────┼───┼────────────────────┤ │ 3│21 │疑似麻黃│3桶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21-2,經檢驗含微量第│ │ │ │素水溶液│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 │26100 公克,純度以0.5 %計,純質淨重約 │ │ │ │ │ │130.5 公克。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21-3,經檢驗含微量第│ │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 │28900 公克,純度以0.5 %計,純質淨重約 │ │ │ │ │ │144.5 公克。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21-4,經檢驗含微量第│ │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 │22900 公克,純度以0.5 %計,純質淨重約 │ │ │ │ │ │114.5 公克。 │ ├─┼────┼────┼───┼────────────────────┤ │ 4│47 │疑似FM2 │6顆 │藥錠外觀大小及顏色均一致,經隨機抽樣1 顆│ │ │ │藥丸 │ │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 │ │ │ │ │重5.28公克,假麻黃純度5.37%,純質淨重│ │ │ │ │ │0.28公克。 │ └─┴────┴────┴───┴────────────────────┘ 附表三 ┌─┬────┬────┬───┬────────────────────┐ │編│原起訴書│物品名稱│數量/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 │號│附表編號│ │單位 │ │ ├─┼────┼────┼───┼────────────────────┤ │ 1│1-6 │分液漏斗│1支 │內含液體經檢驗含微量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2200公克,純度以│ │ │ │ │ │0.5 %計,純質淨重約11.0公克。 │ ├─┼────┼────┼───┼────────────────────┤ │ 2│3-2 │燒杯 │1個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殘留。 │ ├─┼────┼────┼───┼────────────────────┤ │ 3│6-15 │不銹鋼鍋│1個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殘留。 │ ├─┼────┼────┼───┼────────────────────┤ │ 4│7-10 │安非他命│1杯 │液體檢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 │ │ │半成品 │ │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350 公克,純度 │ │ │ │ │ │55.41 %,純質淨重約193.9 公克。 │ ├─┼────┼────┼───┼────────────────────┤ │ 5│12-2 │電子磅秤│2個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殘留。 │ ├─┼────┼────┼───┼────────────────────┤ │ 6│15-3 │塑膠量杯│1個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 │ │、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7│16 │塑膠桶 │3個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殘留。 │ ├─┼────┼────┼───┼────────────────────┤ │ 8│41 │安非他命│69包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41-202至41-270,經檢│ │ │ │成品 │ │驗均含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分,淨重13.76 公克,純度70.52 %,純質淨│ │ │ │ │ │重9.7 公克。 │ ├─┼────┼────┼───┼────────────────────┤ │ 9│42 │電子磅秤│1台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殘留。 │ └─┴────┴────┴───┴────────────────────┘ 附表四 ┌─┬────┬────┬───┬────────────────────┐ │編│原起訴書│物品名稱│數量/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 │號│附表編號│ │單位 │ │ ├─┼────┼────┼───┼────────────────────┤ │ 1│1-1 │不明化學│1瓶 │經檢驗成分為碘。 │ │ │ │金屬物質│ │ │ ├─┼────┼────┼───┼────────────────────┤ │ 2│1-2 │氫氧化納│1袋 │經檢視袋上成分標示為氫氧化納。 │ ├─┼────┼────┼───┼────────────────────┤ │ 3│1-4 │硫酸鎂 │1袋 │經檢視袋上成分標示為硫酸鎂。 │ ├─┼────┼────┼───┼────────────────────┤ │ 4│1-5 │硫酸 │14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 │ ├─┼────┼────┼───┼────────────────────┤ │ 5│2-1 │硫酸鎂 │1瓶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鎂。 │ ├─┼────┼────┼───┼────────────────────┤ │ 6│2-3 │金門高梁│1瓶 │ │ │ │ │酒玻璃瓶│ │ │ ├─┼────┼────┼───┼────────────────────┤ │ 7│2-6 │玻璃燒杯│1個 │ │ ├─┼────┼────┼───┼────────────────────┤ │ 8│2-7 │鹽酸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鹽酸。 │ ├─┼────┼────┼───┼────────────────────┤ │ 9│2-1 │塑膠瓶 │1個 │ │ ├─┼────┼────┼───┼────────────────────┤ │10│3-3 │濾紙 │3盒 │ │ ├─┼────┼────┼───┼────────────────────┤ │11│3-4 │電磁爐 │1台 │ │ ├─┼────┼────┼───┼────────────────────┤ │12│3-5 │吹風機 │2支 │ │ ├─┼────┼────┼───┼────────────────────┤ │13│3-6 │酸鹼試紙│1盒 │ │ ├─┼────┼────┼───┼────────────────────┤ │14│4-1 │濾紙 │8盒 │ │ ├─┼────┼────┼───┼────────────────────┤ │15│4-2 │鋁箔 │1袋 │ │ ├─┼────┼────┼───┼────────────────────┤ │16│4-3 │鋁箔 │1袋 │ │ ├─┼────┼────┼───┼────────────────────┤ │17│4-4 │風扇 │1個 │ │ ├─┼────┼────┼───┼────────────────────┤ │18│4-5 │硫酸 │8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 │ │ │ ├────┼───┼────────────────────┤ │ │ │鹽酸 │6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鹽酸。 │ ├─┼────┼────┼───┼────────────────────┤ │19│5-1 │氯化納(│1包 │經檢視袋上成分標示為氯化納。 │ │ │ │食鹽) │ │ │ ├─┼────┼────┼───┼────────────────────┤ │20│5-2 │沸石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沸石。 │ ├─┼────┼────┼───┼────────────────────┤ │21│5-3 │乙醇 │4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乙醇。 │ ├─┼────┼────┼───┼────────────────────┤ │22│5-4 │DMF溶劑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二甲基甲醯胺。 │ ├─┼────┼────┼───┼────────────────────┤ │23│5-5 │醋酸鈉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醋酸鈉。 │ ├─┼────┼────┼───┼────────────────────┤ │24│5-6 │酸性劑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硝酸及氟化氫。 │ ├─┼────┼────┼───┼────────────────────┤ │25│5-7 │硫酸鋇 │3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鋇。 │ ├─┼────┼────┼───┼────────────────────┤ │26│5-8 │鋅粒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鋅。 │ ├─┼────┼────┼───┼────────────────────┤ │27│5-9 │鐵粉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鐵。 │ ├─┼────┼────┼───┼────────────────────┤ │28│5-10 │鋁粉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鋁。 │ ├─┼────┼────┼───┼────────────────────┤ │29│5-11 │氫氧化鈣│3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鈣。 │ ├─┼────┼────┼───┼────────────────────┤ │30│5-12 │白色粉末│3瓶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 ├─┼────┼────┼───┼────────────────────┤ │31│6-1 │矽藻土 │6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矽藻土。 │ ├─┼────┼────┼───┼────────────────────┤ │32│6-2 │白色粉末│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菸鹼酸。 │ ├─┼────┼────┼───┼────────────────────┤ │33│6-3 │咖啡因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咖啡因。 │ ├─┼────┼────┼───┼────────────────────┤ │34│6-4 │甲基安非│1瓶 │粉末檢品,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他命成品│ │ │ ├─┼────┼────┼───┼────────────────────┤ │35│6-5 │硫酸鋇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鋇。 │ ├─┼────┼────┼───┼────────────────────┤ │36│6-6 │碳酸氫鈉│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碳酸氫鈉。 │ ├─┼────┼────┼───┼────────────────────┤ │37│6-7 │氯化鈣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氯化鈣。 │ ├─┼────┼────┼───┼────────────────────┤ │38│6-8 │潤滑油 │1條 │經檢視包裝上成分標示為潤滑油。 │ ├─┼────┼────┼───┼────────────────────┤ │39│6-9 │濾材 │1瓶 │經檢視包裝上成分標示為濾材。 │ ├─┼────┼────┼───┼────────────────────┤ │40│6-10 │香料 │7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香料。 │ ├─┼────┼────┼───┼────────────────────┤ │41│6-11 │齒輪油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齒輪油。 │ ├─┼────┼────┼───┼────────────────────┤ │42│6-13 │空氣濾清│1瓶 │ │ │ │ │瓶 │ │ │ ├─┼────┼────┼───┼────────────────────┤ │43│6-14 │馬達 │1個 │ │ ├─┼────┼────┼───┼────────────────────┤ │44│6-16 │濾材 │1包 │ │ ├─┼────┼────┼───┼────────────────────┤ │45│6-17 │丙酮 │1桶 │經檢視桶上成分標示為丙酮。 │ ├─┼────┼────┼───┼────────────────────┤ │46│6-18 │溫度計 │1個 │ │ ├─┼────┼────┼───┼────────────────────┤ │47│6-19 │PH測試筆│1支 │ │ ├─┼────┼────┼───┼────────────────────┤ │48│6-20 │空氣幫浦│1台 │ │ ├─┼────┼────┼───┼────────────────────┤ │49│6-21 │瓦斯噴燈│1台 │ │ ├─┼────┼────┼───┼────────────────────┤ │50│7-5 │冰箱 │1台 │ │ ├─┼────┼────┼───┼────────────────────┤ │51│8-4 │玻璃燒杯│6個 │ │ ├─┼────┼────┼───┼────────────────────┤ │52│8-6 │分餾管 │3支 │ │ ├─┼────┼────┼───┼────────────────────┤ │53│8-8 │溫度計 │11支 │ │ ├─┼────┼────┼───┼────────────────────┤ │54│8-10 │攪拌棒 │4支 │ │ ├─┼────┼────┼───┼────────────────────┤ │55│11-1 │塑膠手套│1件 │ │ ├─┼────┼────┼───┼────────────────────┤ │56│11-2 │塑膠手套│1件 │ │ ├─┼────┼────┼───┼────────────────────┤ │57│11-3 │塑膠手套│1件 │ │ ├─┼────┼────┼───┼────────────────────┤ │58│12-3 │塑膠漏斗│1個 │ │ ├─┼────┼────┼───┼────────────────────┤ │59│12-4 │分液漏斗│1個 │ │ ├─┼────┼────┼───┼────────────────────┤ │60│12-5 │濾網 │1個 │ │ ├─┼────┼────┼───┼────────────────────┤ │61│12-6 │防毒面具│1副 │ │ ├─┼────┼────┼───┼────────────────────┤ │62│13 │鹽酸 │18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鹽酸。 │ ├─┼────┼────┼───┼────────────────────┤ │63│14-1 │鹽酸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鹽酸。 │ ├─┼────┼────┼───┼────────────────────┤ │64│14-2 │硫酸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 │ ├─┼────┼────┼───┼────────────────────┤ │65│14-3 │甲苯 │3桶 │經檢視桶上成分標示為甲苯。 │ ├─┼────┼────┼───┼────────────────────┤ │66│14-4 │分液漏斗│1支 │ │ ├─┼────┼────┼───┼────────────────────┤ │67│14-5 │工業酒精│1桶 │經檢視桶上成分標示為乙醇。 │ ├─┼────┼────┼───┼────────────────────┤ │68│15-1 │紅磷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紅磷。 │ ├─┼────┼────┼───┼────────────────────┤ │69│15-2 │碘 │1瓶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碘。 │ ├─┼────┼────┼───┼────────────────────┤ │70│15-6 │濾罐 │1個 │ │ ├─┼────┼────┼───┼────────────────────┤ │71│17-2 │分液漏斗│1支 │ │ ├─┼────┼────┼───┼────────────────────┤ │72│17-3 │塑膠漏斗│1支 │ │ ├─┼────┼────┼───┼────────────────────┤ │73│20 │蒸餾管 │6支 │ │ ├─┼────┼────┼───┼────────────────────┤ │74│21 │疑似麻黃│1桶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21-1,經檢驗未發現含│ │ │ │素水溶液│ │法定毒品成分。 │ ├─┼────┼────┼───┼────────────────────┤ │75│22 │塑膠桶(│1桶 │ │ │ │ │含殘渣液│ │ │ │ │ │) │ │ │ ├─┼────┼────┼───┼────────────────────┤ │76│23 │搜集瓶 │1支 │ │ ├─┼────┼────┼───┼────────────────────┤ │77│24 │連接管 │1支 │ │ ├─┼────┼────┼───┼────────────────────┤ │78│26 │收集圓底│1支 │ │ │ │ │瓶 │ │ │ ├─┼────┼────┼───┼────────────────────┤ │79│27 │陶瓷漏斗│2支 │ │ ├─┼────┼────┼───┼────────────────────┤ │80│28 │濾紙 │2包 │ │ ├─┼────┼────┼───┼────────────────────┤ │81│29 │分餾管 │1支 │ │ ├─┼────┼────┼───┼────────────────────┤ │82│30 │蒸餾管 │2支 │ │ ├─┼────┼────┼───┼────────────────────┤ │83│31 │連結瓶 │1組 │ │ ├─┼────┼────┼───┼────────────────────┤ │84│32 │收集三角│3支 │ │ │ │ │瓶 │ │ │ ├─┼────┼────┼───┼────────────────────┤ │85│36 │鋁箔 │1袋 │ │ ├─┼────┼────┼───┼────────────────────┤ │86│38 │鋼瓶 │2支 │ │ ├─┼────┼────┼───┼────────────────────┤ │87│40 │壓蓋器組│1組 │ │ ├─┼────┼────┼───┼────────────────────┤ │88│43 │安非他命│351包 │ │ │ │ │裝用袋(│ │ │ │ │ │空袋) │ │ │ ├─┼────┼────┼───┼────────────────────┤ │89│44 │製毒筆記│1張 │ │ ├─┼────┼────┼───┼────────────────────┤ │90│46 │封包器 │1個 │ │ ├─┼────┼────┼───┼────────────────────┤ │91│48 │分液收集│1組 │ │ │ │ │器 │ │ │ └─┴────┴────┴───┴────────────────────┘ 附表五 ┌─┬────┬────┬───┬────────────────────┐ │編│原起訴書│物品名稱│數量/ │ 備註 │ │號│附表編號│ │單位 │ │ ├─┼────┼────┼───┼────────────────────┤ │ 1│49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 ├─┼────┼────┼───┼────────────────────┤ │ 2│50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 ├─┼────┼────┼───┼────────────────────┤ │ 3│51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 ├─┼────┼────┼───┼────────────────────┤ │ 4│52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 ├─┼────┼────┼───┼────────────────────┤ │ 5│53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 ├─┼────┼────┼───┼────────────────────┤ │ 6│54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 ├─┼────┼────┼───┼────────────────────┤ │ 7│55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 ├─┼────┼────┼───┼────────────────────┤ │ 8│56 │IPAD │1台 │ │ ├─┼────┼────┼───┼────────────────────┤ │ 9│39 │吸食器 │2組 │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