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簡光昌、陳茂亭、李宗濡
-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陳志瓊、劉志煌、鄭瑞隆、徐筠樺、被告李榮慧、被告洪春秀、被告陳志瓊、被告鄭瑞隆、被告徐筠樺、被告吳咨瑤、被告吳學成、被告洪美華、被告施鴻璋、被告許巧伶、被告陳京寬、被告胡秋生、被告林燦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霖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鄭建助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楊芝庭律師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洪春秀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李榮慧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陳志瓊 被 告 劉志煌 被 告 鄭瑞隆 被 告 徐筠樺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吳咨瑤 被 告 吳學成 被 告 洪美華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施鴻璋 被 告 許巧伶 被 告 陳京寬 被 告 胡秋生 選任辯護人 廖椿堅律師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林燦珠 選任辯護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6361號、第6362號、第7179號、第7180號、第8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朝霖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鄭建助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洪春秀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榮慧共同犯如附表一之四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志瓊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五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劉志煌共同犯如附表一之六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施鴻璋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陽生三陽金絲膏伍拾玖盒又貳拾玖包、封口機壹台,均沒收之。 張朝霖、洪春秀被訴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無罪。 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林燦珠均無罪。 事 實 一、張朝霖係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負責人,洪春秀係三陽製藥公司員工並為張朝霖之媳婦,鄭建助係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禾興公司)、禾懋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懋公司)、臺灣三陽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醫學公司)負責人,李榮慧為鄭建助之前配偶,係上禾興公司會計,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司進出貨及雜務。劉志煌為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富崧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瓊為松大燙金有限公司(下稱松大公司)負責人。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及陳志瓊均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張朝霖自民國99年8 月25日起,將三陽製藥公司所屬之屏東縣潮州GMP 廠,交由上禾興公司負責人鄭建助經營。惟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6 月間發生氣爆後,鄭建助隨即將上開藥廠內物品遷至其所有、未具藥品工廠製造許可之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鐵皮屋(下稱鐵皮屋等處所),並每月支付張朝霖新臺幣(下同)3 萬6000元顧問費,由其負責維繫客戶關係、以三陽製藥公司名義簽約;自101 年7 月(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7 月)間起以月薪2 萬6000元僱用洪春秀負責聯絡客戶、收受貨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自102 年1 月間起以日薪850 元僱用陳建華調配、載送調配原料、封裝。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陳建華(原名陳景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8084號為緩起訴處分)、劉志煌、陳志瓊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間,先由張朝霖與不知情之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下稱順安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先公司)簽立委託製造契約,再由陳建華在上開未經許可之鐵皮屋等處所調配藥布原料後,送予不知情之順安公司、領先公司人員生產如附表二所示半成品之中藥貼布,由李榮慧支付款項,再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製造期間,經洪春秀委由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志煌,再由劉志煌轉介予松大燙金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志瓊,由陳志瓊以每張0.6 元價格,按洪春秀指定之尺寸,在高雄市○○區○○街000 ○0 號,接續加工裁切後,陳志瓊再向劉志煌請款,經劉志煌代墊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由李榮慧支付款項,劉志煌據此賺取當中差價,而分別由陳志瓊得款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共計1 萬3800元(未扣案)及由劉志煌得款共計1 萬6000元(未扣案)。上開陳志瓊加工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中藥貼布,均送回上開鐵皮屋等處所,由洪春秀及陳建華封袋包裝,並滾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號、製造日期,製成中藥藥布成品。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陳建華再共同基於販賣前開所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販賣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販售予不知情之益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群公司)負責人施桂梅及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胡秋生,販售之對價則由施桂梅、胡秋生匯入三陽醫學公司之新光銀行帳戶內,而由鄭建助分別獲取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所得14萬3000元、31萬5060元,共計45萬8060元(未扣案)。嗣經警、調人員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及其餘與上開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無關之物。 二、施鴻璋為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生公司)總經理,明知陽生公司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生產中藥藥布,竟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102 年6 月間至同年8 月間,接續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人員(檢察官未特定人別,亦未起訴製造、販賣偽藥等罪嫌)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較已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經負責倉管之不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在址設屏東縣○○市○○路000 號陽生公司內,由不知情之陽生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無證據證明已賣出)。嗣經警、調人員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物及其餘與上開製造偽藥無關之物。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北部機動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鄭建助、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分別就檢察官所舉證其自身以外之人(包括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正面至第156 頁反面),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主張概括承受契約書未經合法提示或告以要旨,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19 頁反面至第220 頁正面);通訊監察譯文之監察書文號、期間不明,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九第146 頁反面);除此之外,對於本判決下列其餘引用被告張朝霖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21 頁正面、本院卷五第23頁、第33頁、第48頁)。茲說明如下: 1、按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不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屬物證性質,亦有供述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實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依人證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又所謂傳聞證據,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其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判決意旨參見)。查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 所載之概括承受契約書(簽約時間為99年8 月25日)及卷附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分別係以契約內容及文書製作人之法律行為作為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應同具供述證據及物證性質。2、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雖否認概括承受契約書之證據能力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亦得為證據」,可見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可信性之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仍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稱「除法律有規定」之情形,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所謂「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與同條第1 款「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第2 款「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之性質相同,亦即文書製作過程、內容之正確性,均需與同條第1 、2 款之文書具有相同程度之可信性。查被告鄭建助與被告張朝霖間所簽立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14 頁至第217 頁),乃一式兩份經被告張朝霖、鄭建助簽名、蓋章、按捺指印等確認無訛後各執一份為憑之證明文書,且具有法律效力,攸關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自當經過反覆檢查確認,倘若重要細節有所更動,甚至再按捺指紋以昭慎重,其內容真實性之保障極高,而與一般隨筆書寫記載之文書顯然不同,應屬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例外依上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辯護意旨否認證據能力云云,尚無可採。 3、本判決所引用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係合法監聽所得之證據,有本院102 年度聲監字第105 號、第314 號、102 年度聲監續字第507 號、第509 號、第580 號、第581 號通訊監察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監聽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第449 頁至第451 頁、本院監聽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4頁、本院監聽卷三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0頁),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張朝霖僅以卷內部分節錄之通訊監察譯文未載明通訊監察書文號及監察期間云云,遽認非法監聽,容有誤會。 4、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其餘所引用張朝霖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經張朝霖及其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為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視為張朝霖已有將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前開張朝霖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5、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係經警、調單位依法搜索查扣,有相關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在卷可稽,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均有證據能力。且非供述證據除違法取證而依法禁止使用或經權衡後排除使用外,均應有證據能力。惟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僅空言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反面至第156 頁反面),而未釋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形,所辯尚無可採。 6、至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否認證據能力之證據,未經本判決引為認定張朝霖有罪之證據者,不另贅述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洪春秀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檢察官、被告洪春秀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五第33頁至第34頁、第48頁),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係經警、調單位依法搜索查扣,有相關搜索票、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在卷可稽,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洪春秀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否認證據能力之證據,未經本判決引為認定洪春秀有罪之證據者,不另贅述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二、認定事實: 【事實欄一:被告鄭建助、李榮慧】 (一)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鄭建助、李榮慧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正面至第196 頁正面、本院卷九第140 頁正面),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3 頁至第119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 第127 頁至第131 頁、第136 頁至第144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04 頁至第206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349 頁至第353 頁、本院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春秀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8頁、第82頁至第93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26 頁至第128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志瓊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91 頁至第195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5 頁至第186 頁、第188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志煌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83 頁至第185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7 頁至第188 頁)均相符,並有被告張朝霖與鄭建助簽訂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14 頁至第217 頁)、洪春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 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之順安公司之估價單(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第94頁至第95頁,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3頁,本院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本院監聽卷二第97頁,本院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如附表八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1 頁、第211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各1 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是被告鄭建助、李榮慧之自白經核與上揭證據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堪以認定。 【事實欄一:被告洪春秀】 (二)訊據被告洪春秀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等情,且有如事實欄二所載委託製造藥布過程(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正面至第198 頁反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僅係包裝,而非製造云云。辯護人則辯以:被告洪春秀僅係依被告鄭建助指示工作而不知其原委,不構成製造偽藥罪嫌云云。惟查: 1、前揭如事實欄一所示委託製造藥布過程等情,業據被告洪春秀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正面至第198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詳見附表九,見本院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洪春秀負責三陽製藥客戶之訂單進出貨,及委託領先公司、順安公司製造藥品(見本院卷七第84頁至第86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榮慧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洪春秀會寫日誌記錄工作情形,洪春秀負責委託領先公司、順安公司去製造藥品,並向其請款,因此富崧有幫三陽裁切藥布,也透過工作日誌知道洪春秀在長治那裡包裝藥品(見本院卷七第121 頁至第123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志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洪春秀有跟我聯絡說有貼布要裁切,我不能做,就轉介給陳志瓊做(見本院卷八第150 頁至第151 頁)等語均相符,並有洪春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順安公司開立之估價單(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第94頁至第95頁,屏警 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3頁,本院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本院監聽卷二第97頁,本院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如附表八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1 頁、第211 頁)各1 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洪春秀雖辯稱僅「包裝」藥布,而未「製造」偽藥,且其僅係依被告鄭建助指示工作而不知其原委,無製造偽藥故意云云。惟按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情形,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產品之謂,是凡在該特定目的產品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不以使原、物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判決意旨參見)。由前述說明可知,藥事法所謂「製造」偽藥,係指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並無當然排除包裝行為之規定,則包裝行為是否構成製造行為,應依包裝行為在製造過程中之情形予以判斷。易言之,倘若藥廠依其製作過程,係從原料至半成品至裁切而包裝為成品販賣,則該包裝行為自屬製造行為一環,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構成製造偽藥。反之,倘若藥物業經製造為成品後,再予以拆封後重新包裝,則此包裝行為非上開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之階段行為,自非藥事法上所稱製造行為。又藥事法第14條規所稱藥商,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復依同法第27條規定,製造藥物之藥商應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其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 )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已涉違反前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規定。再者,依藥事法第58條規定,「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因此藥品經核准後得委託GMP 藥廠製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同此解(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查被告洪春秀委託領先公司、順安公司所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獅球槌元膏、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 三陽" 化龍膏藥膠布,其登記製造廠名稱分別為領先公司台南廠及三陽製藥公司(核准製造地點為屏東縣○○鎮○○路00號),有上開藥布許可證查詢資料各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9 頁、第18頁、第30頁),且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間氣爆後搬遷至上開鐵皮屋等處所內,分別由陳建華調配藥布材料及將半成品之藥布送至富崧公司裁切,由陳建華與洪春秀包裝藥布,除上開鐵皮屋外並無其他工廠可以再生產藥布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甚明(見本院卷六第279 頁至第280 頁、第282 頁、第286 頁至第287 頁、第328 頁、第31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朝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氣爆後潮州廠就全部停工沒有作業一情相符(見本院卷七第54頁),而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長治那邊的倉庫無藥品工廠登記等情(見本院卷七第83頁),可見被告洪春秀係透過陳建華及富崧公司劉志煌等人,在未經核准登記之地點調配藥品、裁切半成品藥布,並參與包裝藥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洪春秀所為之包裝行為,係在附表三所示中藥藥布從原料至成品過程中之階段行為,難以切割而單獨視之,自屬製造偽藥之一部行為。又被告洪春秀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亦知悉長治鄉的工廠沒有藥品製造許可(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正反面),則其在未經核准之地點擅自製造上開藥布,自有與被告鄭建助、李榮慧、陳建華等人共同製造偽藥之故意甚明。 【事實欄一:被告張朝霖】 (三)訊據被告張朝霖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且其有將三陽製藥公司經營概括授權給鄭建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偽藥之犯行,辯稱:其在概括授權後就沒有處理三陽製藥公司的經營,鄭建助只有藥證的事情才會徵詢意見,其餘被訴事實均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1 頁正面至第192 頁正面)。辯護人則辯以:被告張朝霖於99年間即將三陽製藥公司讓與被告鄭建助概括承受及實際經營,本件係被告鄭建助私自假借三陽製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被告張朝霖僅係三陽製藥公司掛名負責人及經鄭建助聘為顧問,負責提供鄭建助諮詢,未實際經營行為,亦不曾授權鄭建助使用三陽製藥公司名義,被告張朝霖與製造偽藥一事無關,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與被告張朝霖有關;又藥品包裝並非屬藥品加工,非屬藥事法所稱「製造偽藥」等語。惟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問:有無概括承受三陽製藥? 答:協議是這樣寫,但是他沒有轉給我,執照也沒有給我,在概括承受那邊都有陳述,事實上太多原因所以沒登記。 問:協議時,利潤如何分配? 答:百分之八十我出的,他握有百分之二十的股權,但是要考慮到之前資金,盈餘,當時還沒有談到,大概就是有百分之二十是他的。 問:他拿到百分之二十股權,在公司負責什麼? 答:他對藥品比較熟,要協助藥廠,屬於藥廠的藥要處理,許可證展延這方面的專業,而且他是藥委會的委員,這我都不懂,而且藥廠也是他的,他要怎麼轉,他會比較熟,我強調,我是銷售,所以我才要這個藥廠,這是通常人大概是這樣。 問:洪春秀有在鐵皮屋那邊上班? 答:原則上是,因為三十年的原物料放在那邊,有一些過去要整理,或是客戶要後續服務,他會比較熟,所以洪春秀就是張朝霖的媳婦,我跟他兒子比較熟,他媳婦過來這邊,客戶熟、原物料放在哪邊也熟,陳先生也是從舊工廠,從三陽過去的。那個倉庫實際上等於是三陽的。 問:工廠搬到鐵皮屋那邊,張朝霖有無負責幫忙鐵皮屋那裡的營運? 答:客戶的協調性,因為客戶都是他的,所以我不懂的,就由洪春秀跟董事長協調,當然我也想了解,這樣對我有幫助,可能很多藥的原理,可能我就比較無法插手,我是很想插手,因為我要投資。 問:你們有委託領先、順安製造藥品? 答:我知道這件事情,但是細節,還是談的談法,什麼代工費用,有知道有這個順安,但不知道是誰。 問:你有無出面去談? 答:沒有。不知道在哪,我是聽洪春秀講,董事長有去談,但我不知道跟何人談。 問:何時開始請別人製藥? 答:我記不太清楚,還是董事長在談,我也不會去在意。我就是在意資金能拿回來。 問:洪春秀是受僱於你? 答:是因為要延續三陽過來的一些事務,而且也等於是張朝霖他建議也指定他過來配合。 問:你是否知道委託人家也要經過衛生機關許可? 答:這是都委託張朝霖,我沒有過問。 問:其實你雖然簽立了概括承受契約,但是沒有履行,你還是做經銷,然後你的上禾興公司借給張朝霖跟他的媳婦,在那裡經營生產? 答:也是扮演銷售,我是提供倉庫。 問:實際上經營者何人?還是張先生跟他媳婦? 答:對,製造、生產都是。 問:為何契約裡面,要讓張朝霖保留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答:他對藥了解,而且他是製藥公會的理事長。他對製藥的行程、各方面,因為我對藥不熟,所以每月又支付他三萬還是三萬六,因為要登記執照,要找衛生局,要找誰,要寫什麼表,他事實上他是專業,我既然要介入藥廠,一定要借助他的專才。 問:跟製造廠聯絡都是洪春秀? 答:對,因為我也不認識。 問:何人負責經銷? 答:也是洪春秀,因為所有客戶都是以前三陽留下來的。問:洪春秀本來是在三陽製藥? 答:對。 問:他後來為何去上禾興工作? 答:有很多後續要整理,或是對客戶交代,或是有剩餘的產品,他比較清楚,張朝霖就叫洪春秀過來上禾興。問:是何時的事情? 答:氣爆之後,時間記不來。氣爆之後要搬遷,三陽的工廠人家不租,所以那邊所有的原物料,都要搬。 問:為何洪春秀特別到上禾興工作? 答:對,其實是各做各的,所以對外還是三陽,我出錢、出原物料,我希望錢是我代收嘛,事實上全部還是三陽的事務。 問:為何洪春秀特別到上禾興工作? 答:理論上不是上禾興任職啦。他應該是在臺灣三陽製藥。他要說我上禾興聘任的,我說是我出錢的,理論上不是上禾興,因為他還是在三陽。 問:他對外說是什麼公司的人? 答:臺灣三陽。全部訂單都是臺灣三陽的舊客戶。 問:當時何人決定遷移到長治的? 答:雙方協議,就跟張朝霖。我就是找到我比較近的。我跟張朝霖協議的,也要幫助他,不然東西要去哪裡。問:你的意思是張朝霖決定,你提供地方? 答:就互相找,看地點。 問:知道上禾興有跟領先奈米下單? 答:對,但是是張朝霖接洽的,是我付錢的。我出到哪邊,等於說張朝霖欠我這筆款項,如果用臺灣三陽製藥,可能沒有資料,對方不會出貨,所以之後出貨,面對的都是上禾興的名字出貨。 問:你平時會指示洪春秀工作的內容? 答:沒辦法,因為工作內容我不了解。我會看聯絡簿,看有無付款。 問:聯絡簿事項是你批示、審核? 答:沒有,是流於形式,希望能抓得住方向。 問:審核、批示是李榮慧做? 答:原則上是張朝霖,如果他沒有的話,我出錢的要抓方向,是李榮慧去顧前顧後。 問:張朝霖是直接指揮洪春秀? 答:應該是,我不了解。 問:張朝霖跟你簽完概括承受契約後,三陽公司的營收是何人做支付、收領? 答:還是張董事長。 問:搬到長治的時候,費用何人負擔? 答:半年前,搬來之後的半年前,都還是帳寄到潮州,我堅持要寄到我這裡,協議很久,不然我不出錢。 問:搬遷之後,三陽公司的營運,你有無參與? 答:沒有,關心。 問:但是費用都是你負擔? 答:費用是我出的。 問:收入也是你領取? 答:收入我領的。 (見本院卷七第81頁至第117 頁),並有被告鄭建助與張朝霖簽立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14 頁至第217 頁)、如附表七編號1 、4 、6 至10、12至14、16、18、19所示張朝霖分別與鄭建助、洪春秀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本院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本院監聽卷二第97頁,本院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各1 份在卷可稽。 2、被告張朝霖雖辯以其未參與三陽製藥公司之經營,對於概括授權後製造藥布之情形不清楚云云。惟依附表五編號1 、3 、4 、7 、8 、10、11、24、67、68、74所示之聯絡簿內容,及附表七編號1 、4 、6 至10、12至14、16、18、19所示張朝霖分別與鄭建助、洪春秀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十所示之張朝霖手寫聯絡事項紙條可知,被告張朝霖係與鄭建助分工合作,共同經營三陽製藥公司,並與鄭建助、洪春秀一同討論委託製造藥布半成品之代工廠商之相關事項,並由張朝霖選定委託廠商、出面簽約及提供製造藥布之批號、年限予洪春秀,亦知悉廠房搬遷之情形,足見被告張朝霖與鄭建助、洪春秀就製造藥布一事聯繫密切,並居於主導之地位;參以被告張朝霖迄今仍掛名三陽製造公司之董事長,提供鄭建助關於經營、銷售中西藥產品及藥證等問題之諮詢,且洪春秀為被告張朝霖之媳婦,之前在三陽製藥公司工作,如有訂單就轉給洪春秀等情,業據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倘若被告張朝霖對製造 藥布之營運不知悉,顯難提供有效之諮詢及代表三陽製藥公司出面簽約,由此可見被告張朝霖對製造藥布之營運狀況應有一定程度之認識。又依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手寫聯絡事項紙條記載「TO:鄭太太、洪春秀」等語可知,該紙條內容應非洪春秀、鄭建助或李榮慧(即鄭建助之前配偶)所寫,且該署名「L 」之人為被告張朝霖等情,亦據被告張朝霖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無訛(見本院卷九第143 頁正面),且參以同張紙條上所記載即附表十編號2 所示之潮州搬物品至長治上禾興公司一事,與附表七編號8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提及搬遷物品等情相符,應屬同一事,可確認被告張朝霖所書寫簽名之時間為102 年5 月23日。倘若三陽製藥公司委託製造藥布之物品為成品,應可直接出貨,並無特地交待「現階段運到禾懋公司為妥,然後我們再自己處理」等語之必要,由此可見被告張朝霖對洪春秀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未經核准製造偽藥之事實,應無不知之理。又被告張朝霖曾於102 年11月2 日至松大公司拿取裁切完畢之藥布半成品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志瓊於警詢中證述甚明(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93 頁),核與證人即劉志煌之配偶許愛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九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反面),被告亦自承之前做藥品時,有請富崧公司及松大公司作貼布之裁切等情(見本院卷七第79頁),由此益徵被告張朝霖知悉洪春秀、鄭建助等人係在未經許可之地點裁切藥布半成品等情甚明。故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張朝霖有未經許可製造偽藥之故意,並有與洪春秀、鄭建助等人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 3、辯護意旨雖稱起訴書所載「包裝」藥布並非藥事法所稱之「製造」偽藥云云。惟藥事法所稱之「製造」偽藥,係指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之一連串行為,則產品階段前之包裝行為自屬製造行為一環,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業如前述。查共同被告洪春秀在未經許可之鐵皮屋等處所,包裝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布,係委託領先公司或順安公司製造為半成品中藥貼布,且經被告陳志瓊裁切後,經共犯陳建華載回並予以包裝為成品販售等情,業據被告洪春秀供承無訛,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洪春秀所為之包裝行為,乃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過程之階段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屬製造行為之一環,而構成藥事法所稱之製造偽藥。辯護意旨辯稱本件包裝行為非藥事法上所稱之製造行為云云,尚無可採。 【事實欄一:被告陳志瓊】 (四)訊據被告陳志瓊固坦承經劉志煌轉介後裁切藥布一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不知道裁切藥布是製造藥品之行為,想說不是吃的應該不用注意相關衛生安全問題云云。惟查: 1、前揭如事實欄一所示受託製造藥布過程等情,業據被告陳志瓊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91 頁至第195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5 頁至第186 頁、第188 頁,本院卷一第199 頁正面至第200 頁正面),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3 頁至第119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 第127 頁至第131 頁、第136 頁至第144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04 頁至第206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349 頁至第353 頁、本院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春秀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8頁、第82頁至第93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26 頁至第128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志煌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83 頁至第185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7 頁至第188 頁)均相符,並有洪春秀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順安公司開立之估價單(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第94頁至第95頁,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3頁,本院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本院監聽卷二第97頁,本院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如附表八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1 頁、第211 頁)各1 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陳志瓊雖否認製造偽藥,辯稱不知道裁切藥布是製造藥品行為云云。惟按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情形,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藥品之製造,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藥事法所稱之偽藥,該法第39條第1 項、第20條第1 款分別規定甚明;蓋藥品之主、副原料成分比例、劑量高低、劑型種類、性能強弱、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之製程製法、檢驗規格及方法等,皆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是將成為藥品前之原料,以人為加工方法使原有之素料另成新品劑,或就原有素料添加其他物質,改變原料藥之型態,或變更藥品原有劑型或劑量之行為等,固屬藥品之「製造」行為,即藥劑之賦形,包括打錠(如單層錠、雙層錠、子母錠)、加衣(如膜衣、糖衣、腸溶錠)、填充(如硬膠囊、軟膠囊)、製成液劑、散、粉劑、膏劑、栓劑、貼片劑等,亦至關該藥品對於人體健康之效果,需使用相當之製造設備並具備一定之製藥及檢驗技術方得確保其品質,依前開規定,均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駁之列;如明知係未依前揭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而不得製造之藥物,猶著手賦形而參與其製程,使完成藥品之商售型態,尚難謂其非屬製藥行為之一部,得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可任意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685判決意旨參見)。且藥事法第14條所規範之藥商,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同法第27條復規定,製造藥物之藥商應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其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 )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已涉違反前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規定。再者,依藥事法第58條規定,「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因此藥品經核准後得委託GMP 藥廠製造;此外「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第4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委託製造,係指將藥物在製特中之任一階段或連續階段或全程委託他廠製造」,因此,委託製造可以分段委託方式,並未要求應於同一藥廠為之,惟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核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同此見解(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查被告陳志瓊裁切藥布之行為,已變更藥品原有劑型或劑量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至關該藥品對於人體健康之效果,需使用相當之製造設備並具備一定之製藥及檢驗技術方得確保其品質,自屬製造藥品行為。且被告陳志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知悉做藥要經過許可,知道裁切的東西是藥布,上面寫著甚麼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9 頁反面),可見其對於所做所為係在裁切藥物一事,知之甚明。又被告陳志瓊既供稱「不是吃的應該不用注意相關衛生安全問題」云云,可見其認為如係裁切可食用之藥品,亦屬製造偽藥,故被告陳志瓊辯稱裁切並非製造行為云云,尚無可採。再者,就可食用之藥物與藥布而言,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均屬藥品,並無區分為不同規定之必要,是被告所辯顯屬無稽。又被告陳志瓊知悉其所為係在裁切藥布,自可預見裁切機器及環境之乾淨與否可能會影響藥布之效果,甚至污染藥布,故有主管機關許可之必要,參以被告陳志瓊為43年間生、現年63歲之成年人,為松大公司負責人,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85頁),顯然有相當知識、社會經驗,自無推諉不知之理。故被告陳志瓊未經許可擅自裁切藥布之行為,自屬製造偽藥行為,並有未經許可製造偽藥之故意,及與被告洪春秀、劉志煌、陳建華等人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甚明。 【事實欄一:被告劉志煌】 (五)訊據被告劉志煌固坦承經洪春秀委託後轉介予陳志瓊裁切藥布一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覺得切割藥布不算是製造藥品云云。惟查: 1、前揭如事實欄一所示受託後轉介製造藥布過程等情,業據被告劉志煌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83 頁至第185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7 頁至第188 頁,本院卷一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3 頁至第119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 、第127 頁至第131 頁、第136 頁至第144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04 頁至第206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349 頁至第353 頁、本院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春秀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8頁、第82頁至第93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26 頁至第128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志瓊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91 頁至第195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5 頁至第186 頁、第188 頁)均相符,並有洪春秀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順安公司開立之估價單(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 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第94頁至第95頁,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3頁,本院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本院監聽卷二第97頁,本院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如附表八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1 頁、第211 頁)各1 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劉志煌雖否認製造偽藥,辯稱:其覺得切割藥布不算是製造藥品云云。查被告劉志煌轉介陳志瓊裁切藥布,因陳志瓊裁切藥布之行為,已變更藥品原有劑型或劑量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至關該藥品對於人體健康之效果,需使用相當之製造設備並具備一定之製藥及檢驗技術方得確保其品質,自屬製造藥品行為,業如前述。且被告劉志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知悉做藥要經過政府許可,也知道裁切的東西是藥布,因為洪春秀有跟我講(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反面),可見其對於轉介予陳志瓊裁切之物品為藥布一事,知之甚明。是被告劉志煌既知悉做藥要經過許可,則其轉介陳志瓊代為裁切藥布時,應可預見裁切機器及環境之乾淨與否可能會影響藥布之效果,甚至污染藥布,而有經主管經關過許可之必要,參以被告劉志煌係44年間生、現年62歲之成年人,為富崧公司負責人,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86頁),顯然具有相當之知識、社會經驗,自無推諉不知之理。其空言否認製造偽藥,辯稱覺得裁切藥布不算是製造藥品云云,尚無可採。故被告劉志煌轉介予陳志瓊裁切藥布之行為,自屬製造偽藥行為,並有未經許可製造偽藥之故意,及與被告洪春秀、陳志瓊等人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甚明。 【事實欄二:被告施鴻璋】 (六)訊據被告施鴻璋固坦承知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包裝等生產程序,且有購買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之未包裝中藥貼布在陽生製藥公司內封口包裝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偽藥之犯意,辯稱:其認為購買的是成品,且之前都這樣做,應該不會違反藥事法,僅有行政疏失云云。惟查: 1、前揭如事實欄二所示購入半成品之中藥貼布後予以包裝之事實,業據被告施鴻璋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20 頁反面至第221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57頁正面至第58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08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53 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京寬、許巧伶於警、偵訊之證述(陳京寬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36頁正面至第37頁反面;許巧伶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春秀於警詢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4頁正面、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正面);證人陳建華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23 頁、本院卷六第288 頁至第289 頁)均相符,並有被告洪春秀記載「陽生來電催貨,禮拜三務必出無包裝8000片,急!」等語之102 年6 月3 日聯絡簿聯絡事項(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80頁);記載「陽生來店訂購德獅金絲膏(無包裝)約60000 片,預定7 月中旬交貨」等語之102 年6 月17日聯絡簿聯絡事項(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81頁)、陽生公司所收受之102 年6 月6 日 、同年6 月27日、同年7 月4 日銷貨單(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9 頁至第11頁、第34頁)各1 份在卷可稽,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施鴻璋雖否認製造偽藥,辯稱:其係購買成品,僅有行政疏失云云。惟按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情形,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14條所規範之藥商,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同法第27條規定,製造藥物之藥商應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其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 )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已涉違反前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亦同此見解(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查被告施鴻璋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知悉藥廠製造藥品時需要在政府許可的藥廠內進行封裝等生產程序,購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係未包裝,要出貨時再用封口機包裝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08 頁反面),可見其明知包裝亦屬製造過程之一環,均應在政府許可之地點為之,卻仍未經許可在陽生公司包裝上開藥布半成品,是其顯有製造偽藥之犯意甚明。被告施鴻璋雖辯稱購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為成品云云,惟與前述係未包裝半成品之事證不符,尚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所為之前開製造偽藥犯行及販賣偽藥(因一罪而擴張,詳後述)犯行;及被告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所為前開製造偽藥之犯行,均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於104 年12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104 年12月4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又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將法定罰金刑自「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1 億元以下」,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將法定罰金刑自「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經比較後,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上開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上開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 (二)按實質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公訴意旨雖僅起訴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共同製造偽藥,惟公訴檢察官主張起訴之製造高度行為吸收販賣之低度行為,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並主張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共同販賣偽藥(見本院卷五第14頁),故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販賣偽藥事實,應一併審判,而為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補充起訴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嫌以便防禦(見本院卷五第14頁),附此敘明。(三)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與訴外人陳建華就事實欄一所示製造偽藥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如事實欄一所示委由不知情之領先公司人員及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偽藥,為間接正犯;被告施鴻璋如事實欄二所示指示不知情之許巧伶,購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經不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及不知情之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亦為間接正犯。 (四)罪數: 1、按刑法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牽連犯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刑法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所謂想像競合,係指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雖亦係以一個犯罪行為之實行,但卻發生數個犯罪之結果,侵害數個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屬於犯罪之競合。但因行為人祇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裁判上一罪);而刑法學理上所謂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在外觀上雖然觸犯數個罪名,然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非屬犯罪之競合,為單純一罪(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88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意旨參見)。另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考其立法意旨,均係維護國民之生命及健康所設,兩者均屬同一社會法益,行為人如基於製造後販賣之單一犯意,先製造偽藥再行販賣,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時,則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一罪,較為合理。惟因上開製造偽藥罪及販賣偽藥罪之法益相同,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不構成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且製造後販賣偽藥之一行為,因製造偽藥罪修正前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偽藥罪修正前法定刑則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製造偽藥後所為販賣偽藥行為,乃常見之伴隨犯行,因此製造偽藥後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製造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一製造偽藥罪即足以評價,而屬單純一罪,不另論以販賣偽藥罪。 2、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之102 年4 月12日至102 年4 月17日期間內,販賣「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予不知情之胡秋生,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共同製造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3、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附表七編號5 至25所示之102 年5 月16日至102 年7 月15日期間內,販賣「獅球槌元膏」予不知情之益群公司,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共同製造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4、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附表七編號26至31、34所示之102 年8 月29日至102 年9 月25日期間,販賣「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予不知情之胡秋生,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共同製造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5、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基於共同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如附表七編號32至33、36、38所示之102 年9 月23日至102 年10月2 日期間,販賣「金牌化龍膏」予不知情之益群公司,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共同製造偽藥「金牌化龍膏」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金牌化龍膏」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6、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如附表七編號35、37、39至40所示之102 年9 月26日至102 年10月4 日期間,販賣「獅球槌元膏」予不知情之益群公司,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共同製造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7、被告施鴻璋於102 年6 月間至同年8 月間,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人員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每次數萬片,經負責倉管之不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陽生製藥公司內,由不知情之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足認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而接續為之,符合於密接時、地之接續犯概念,應僅論以一製造偽藥罪。 8、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所犯前開製造偽藥罪5 罪,均係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9、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均僅構成一製造偽藥罪嫌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89 頁)。惟製造偽藥罪之構成要件中,並非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且依附表五聯絡簿所示,被告6 人所製造之偽藥,均係客戶下單後,決定接單才開始製作,且販賣之對象即為下單之對象,而非一次預先大量製造後再隨機販賣,故應以每一批偽藥之製造及販賣,為認定單一犯意及一行為之依據。是公訴意旨未詳加推敲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共同製造偽藥之品項、批數及期間,遽認上開6 人均係涉犯一製造偽藥罪嫌云云,容有未洽,併予指明。 (五)爰審酌: 1、被告張朝霖為三陽製藥公司負責人,因工廠發生氣爆而無法製造藥物,且財務周轉困難,恰逢上禾興公司、禾懋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鄭建助前於101 年間,因製造偽藥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經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0頁),素行不佳,被告鄭建助仍不知悔改,貪圖三陽製藥公司之知名商譽及多項藥品許可證、技術,兩人因此分工合作,簽訂概括讓與契約書,將藥廠遷至未經核准之長治鄉鐵皮屋內,並分別由被告張朝霖代表三陽製藥公司與委託製藥廠商簽約、處理藥物許可證等事宜;由共犯陳建華調配原料、載送調配原料、封裝;由被告洪春秀負責聯絡客戶、收受貨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由被告李榮慧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司進出貨及雜務,並委由被告即富崧公司負責人劉志煌、松大公司負責人陳志瓊在未經核准之地點裁切藥布等情,共同製造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79450 包、獅球槌元膏108787包、" 三陽" 化龍膏藥膠布4490包,上開偽藥進而經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分別由被告鄭建助共獲得犯罪所得45萬8060元;被告陳志瓊共獲得犯罪所得1 萬3800元;被告劉志煌共獲得犯罪所得1 萬6000元,渠等所為甚有不該,且被告張朝霖、洪春秀犯後始終矢口否認,供詞一再反覆,顯屬臨訟卸責,態度不佳;惟兼衡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李榮慧、陳志瓊、劉志煌均前無任何犯罪遭起訴、判刑之紀錄,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7頁),素行非惡,被告鄭建助、李榮慧犯後均始終坦承認罪,態度良好,而被告陳志瓊、劉志煌雖否認犯罪,惟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仍諸多坦承,僅爭執其不知法律規定,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之年紀、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鄭建助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 號卷第1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記載;張朝霖部分,同卷第2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洪春秀部分,同卷第4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李榮慧部分,同卷第9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陳志瓊部分,同卷第191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劉志煌部分,同卷第183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渠等分工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朝霖、鄭建助併科罰金部分,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分別所犯製造偽藥罪各5 罪間之同質性高低、所獲利益之差異、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分別合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應執行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被告施鴻璋為陽生公司總經理,明知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中藥藥布,不可擅自製造,竟向三陽製藥公司不詳之人購入未包裝之中藥貼布,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收貨、包裝,而製造偽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所為甚有不該;惟兼衡被告施鴻璋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3頁),且被告施鴻璋雖否認犯罪,惟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仍諸多坦承,僅爭執其不知法律規定,誤以為裸片即為成品云云,雖不可採,然態度尚非不佳,暨考量被告施鴻璋之年紀、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20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至被告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所犯製造偽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核與刑法第41條第1 項「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不符,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仍得易服社會勞動。又其折算標準,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明定係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徒刑1 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且可否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自得由被告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依法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徒刑1 日,易服社會勞動,故本院即無須於本判決主文諭知,附此敘明。 (七)按罰金易服勞役,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42條第5 項前段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最高金額3000元折算易服勞役1 日,其期限仍逾1 年,不能依同條第3 項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倘所處罰金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尚可不逾1 年,即無依上開以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就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所犯之製造偽藥罪,共5 罪,雖分別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 萬元」;「有期徒刑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萬元」,如易服勞役,依1000元或2000元折算1 日時,雖逾1 年,惟如依3000元折算1 日時,則尚可不逾1 年,即無依刑法第42條第5 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從而應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依3000元折算1 日。 (八)被告李榮慧、陳志瓊、劉志煌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3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2頁、第35頁至第37頁),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被告李榮慧始終坦承認罪,而被告陳志瓊、劉志煌僅爭執不知法律規定云云,雖辯解不可採,然渠等2 人對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諸多坦承,並表示本次觸法以後不會再犯(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反面、本院卷十第58頁反面),足徵渠等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此外,為使被告3 人深切記取教訓,切勿再蹈法網,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分別命被告李榮慧、陳志瓊、劉志煌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若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上開被告3 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 本件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行為後,刑法沒收章之條文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施行法新增第10條之3 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因此藥事法第88條於前開沒收新制施行後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16日生效,修正後內容為:(第1 項)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2 項)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則關於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及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時之估算方法,因藥事法已有修正公布特別規定,此部分本應優先適用。惟關於藥事法第88條並未特別規定如違禁物之沒收、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等情,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配合上開刑法沒收章規定修正而一併酌修等情觀之,並無排除刑法沒收章規定適用之目的,是就藥事法第88條未特別規定者,如符合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仍應適用而予沒收或追徵。另查獲之偽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見)。此外,共同正犯間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從而其他正犯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規定,亦應為沒收之諭知。但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應由法院綜合全卷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認定之。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獅球槌元膏成品2 盒,為警查獲後,業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南區大型贓物庫102 年度南大贓字第215 號),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 月27日屏檢玉厚103 偵261 字第02521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37 頁、第245 頁、第247 頁);及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375 包、同附表編號8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1 包、同附表編號9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29盒又66包,共計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依附表四編號53所示之聯絡事項可知於102 年7 月19日,前批之獅球槌元膏已全部出貨完畢,故查扣之獅球槌元膏成品及半成品應係於102 年9 月間所製造(及附表三編號4 所示),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於102 年9 月至10月間製造獅球槌元膏所犯之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依附表五編號40所示之聯絡事項可知,共犯陳建華再次載運貼溫藥膏布(溫感貼)之原料至順安公司,由此足認102 年6 月間前批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應已出貨完畢,而有再次訂購之需求,從而查扣之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成品應係於102 年8 月間所製造(即附表三編號3 所示),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於102 年8 月間製造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125 包、同附表編號8 所示之金牌化龍包1 包、同附表編號9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9 盒又20包,共計9 盒又146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製造" 三陽" 化龍膏藥膠布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四)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機號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責付)、切割用刀膜1 片,為供被告洪春秀、陳建華、陳志瓊為本件製造偽藥犯行所用之物,業據渠等於警詢中供承甚明(洪春秀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8頁反面;陳建華部分,同卷第117 頁正面;陳志瓊部分,同卷第 192 頁正面),是依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基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所犯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 桶、AC9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籃,均係供本件製造偽藥所使用之物,業據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詢中證述甚明(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 號卷第117 頁正面至第118 頁), 且為三陽製藥公司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洪春秀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7頁反面),而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故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基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所犯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封口機1 台,為供被告施鴻璋為本件製造偽藥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甚明(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20 頁反面),是依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在被告施鴻璋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陽生三陽金絲膏59盒又29包,既無證據認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在被告施鴻璋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七)犯罪所得: 1、未扣案如附表三「販賣所得」之犯罪所得,均係由被告鄭建助收受,被告張朝霖、洪春秀不會獲得分紅等情,業據被告鄭建助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無訛(見本院卷七第97頁、第117 頁),又本件販賣偽藥之犯罪所得均係匯入臺灣三陽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帳戶,業據被告李榮慧、洪春秀於本院審理中供陳甚明(見本院卷七第220 頁至第221 頁),經本院調取上開帳往來易明細,確分別有胡秋生於102 年6 月5 日匯入款項14萬3000元;益群公司於102 年6 月25日、102 年7 月24日、102 年8 月29日,先後匯入款項13萬2900元、16萬5800元、13萬1960元,共計43萬660 元,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3 月30日(106 )新光銀業務字第00000000號函暨附三陽醫學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2 年間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327 頁至第336 頁)。惟益群公司於102 年6 月至8 月間所匯入之上開金額,依卷附給予益群公司之銷貨對帳單可知(見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一第348 頁至第351 頁),尚包括與本案無關之保安清涼膏分別為9000元、2 萬4000元、2 萬4800元、9000元、2 萬4000元、2 萬4800元,共計為11萬5600元,故上開43萬660 元經扣除與本案無關之11萬5600元,剩餘之31萬5060元,即為附表三編號2 獅球槌元膏部分之犯罪所得(計算式:430660-115600=315060)。從而,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所得,雖係匯入臺灣三陽醫學公司之新光銀行帳戶內,惟臺灣三陽醫學公司董事長為被告鄭建助,有三陽醫學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一第2 頁至第4 頁、第12頁至第13頁),可見三陽醫學公司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實質上仍歸被告鄭建助所享有取得;再依三陽醫學公司登記資料可知,該公司於103 年11月26日解散(見本院卷七第19頁),則倘若對該公司宣告沒收,難免受公司法上清算規定及股份有限責任之限制,因本院認三陽醫學公司僅係被告鄭建助用以營利之工具,其利得勢必由被告鄭建助個人支配取得,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在被告鄭建助所犯之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沒收其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不另沒收三陽醫學公司之財產。 2、被告陳志瓊於警、偵訊中供承:本件裁切藥布總共收取費用1 萬3800元,最後一次裁切是9 月底,且收費係裁切之藥布帶走之後馬上算(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94 頁至第195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5 頁反面),由此可見其所犯本件製造偽藥罪之犯罪所得應已全部領取,雖本件既經本院認定為數罪,而就各次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此部分惟仍得依藥事法第88條第2 項規定估算之。是依被告陳志瓊如附表三所示各次共同製造偽藥所販賣之包數分別為31850 包、98087 包、47600 包、10700 包、4490包,可估算比例約為3 :10:5 :1 :1 ,而可據此推算附表三各次犯罪所得為2070元、6900元、3450元、690 元、690 元,共計1 萬3800元,是上開未扣案之各次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被告陳志瓊各次所犯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劉志煌於警、偵訊中供承:其因介紹松大公司陳志瓊裁切藥布,賺取3000元(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84 頁反面);且帳單會寄給禾懋公司,錢會匯到銀行戶頭,金額不一定,有1 萬多,也有幾千塊(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7 頁反面),雖其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沒有獲得介紹費3000元及未取得犯罪所得(見本院卷九第145 頁正面),惟被告陳志瓊、劉志煌共同裁切藥布期間係自102 年4 月至9 月間,期間非短,按商業習慣係以每月計價收費之常情觀之,至少就附表三編號1 、2 部分應已收取完畢,核與被告劉志煌前稱至少收到2 次,分別為1 萬餘元及數千元等情相符,堪認被告於警、偵訊所述較為實在可採。又本件既經本院認定為數罪,而就各次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此部分惟仍得依藥事法第88條第2 項規定估算之,是依被告劉志煌如附表三所示各次共同製造偽藥所販賣之包數分別為31850 包、98087 包,可估算比例約為3 :10,而可據此推算附表三編號1 、2 犯罪所得為3000元(另加計介紹費3000元,合計共6000元)及1 萬元,而共獲得犯罪所得1 萬6000元。從而,上開未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被告劉志煌所犯附表一之六編號1 、2 所示之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李榮慧就附表三所示部分;被告鄭建助就附表三編號3 至5 所示部分;被告劉志煌就附表三編號3 至5 所示部分;被告施鴻璋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卷內無證據足認業經取得犯罪所得,故此部分無犯罪所得可資剝奪,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其餘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僅具證據價值,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而附表四以外之扣案物品,均與本案無關,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九)又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主文就沒收部分應與刑罰部分分別諭知,且宣告多數沒收,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併執行之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知悉政府許可之中藥藥廠所生產之中藥藥丸,不得含有西藥成分,自100 年底起委由領先公司桃園廠(未經核准)製造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及在未經核准且非GMP 藥廠之不詳地點(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見本院卷四第59頁)製造三陽消痔丸(含西藥Berberine 成分)、" 上禾興牌" 保你好婦女丸(原為「保你好、婦女」丸,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四第59頁)、利消丸、護寶丸、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後,運回前開長治鄉廠址,將上開9 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明忠、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7 家藥商負責人,供彼等對外銷售。因認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二)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知悉三陽製藥公司張朝霖(人別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藥物廠商,竟自101 年年初至同年9 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藥粉,以上禾興公司鄭建助、李榮慧和洪春秀(人別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名義委由領先公司桃園廠製造,再由副總經理鄭瑞隆(無罪部分詳後述)及常務經理徐筠樺(無罪部分詳後述)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片藥布1.5 元至2 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酸痛膏、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復自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委由順安公司製造,推由經理吳咨瑤(無罪部分詳後述)、廠長吳學成(無罪部分詳後述)及事務員洪美華(無罪部分詳後述),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復於101 年8 月初(時間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公司之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人別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以前述方式代工製造溫感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因認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三)被告施鴻璋向三陽製藥公司購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後,俟有人訂購須出貨時,再由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後,再由許巧伶出貨,販售予下游藥商牟利。因認被告施鴻璋所為,亦係涉犯販賣偽藥罪嫌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反面)。 二、經查: (一)本件除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之供述,曾提及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藥布、膏劑、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肝丸云云(詳如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5 所示之記載)外,其餘起訴書所列舉被告洪春秀、李榮慧所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 、2 、3 ),均係102 年間才有委託領先公司之情形,且其中證人林欽榮、王耀銘、李明忠、張寶忠亦證述102 年間才有購買藥物之情形(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 、9 、10、12、13),且卷附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即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至34均係於102 年間所製作)等,均與被告張朝霖所述不符,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張朝霖前開供述為真實,是被告之自白顯然欠缺補強證據,亦未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自難僅憑被告張朝霖與卷證不符之供述,遽認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至同年9 月間」曾有委託領先公司或另在非GMP 藥廠之不詳地點製造上開藥物之情形,或於「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101 年8 月初」,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上開藥物。又中藥藥丸雖不得含有西藥成分,且三陽消痣丸經檢驗後確有檢出西藥Berberine 成分,惟依起訴檢察官所主張事實及舉證,均未說明及證明該西藥Berberine 成分係在如何之情形下,被添加在三陽消痣丸內,而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對此事是否知情或違反注意義務,亦未置一詞,顯然未盡舉證責任。又參以三陽消痣丸之成分內容,未含有西藥Berberine 成分,有該藥之許可證查詢、成品檢驗規格表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7頁、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三第225 頁),可見製造該藥品不必添加西藥Berberine 成分,是否有意加入,實有可疑,且送檢之「保你好婦女丸」等27件檢體,僅有三陽消痣丸檢出西藥成分,其餘則未檢出西藥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5 月7 日FDA 研字第1030005978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51 頁至第157 頁),而檢出西藥成分之種類亦僅有1 種,由此可見上開西藥Berberine 成分確有可能並非在故意或過失之情形添加在送檢之三陽消痣丸內,故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於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之認定。 (二)就被告施鴻璋販賣偽藥部分,依起訴檢察官所舉證據(詳如附件起訴書),僅於被告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部分之待證事實記載製造、進貨及出貨等意旨,但無任何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廠商、販賣時間、地點、數量及次數等與販賣偽藥構成要件之重要事實,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證明被告施鴻璋尚有販賣偽藥之罪嫌。 三、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既不足以證明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就上開製造偽藥部分,及被告施鴻璋販賣偽藥部分,均已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原應判決被告5 人此部分均無罪,惟因公訴意旨認為本件僅係起訴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施鴻璋各犯1 個製造偽藥罪嫌,故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被告5 人前開經本院認定製造偽藥之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之吸收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為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底起分別委由領先公司桃園廠(未經核准)同具犯意聯絡之鄭瑞隆、徐筠樺(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四第59頁)製造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及在未經核准且非GMP 藥廠之不詳地點(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四第59頁)製造三陽消痔丸(含西藥Berberine 成分)、保你好婦女丸、利消丸、護寶丸、還睛丸(起訴書誤載為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後,運回前開長治鄉廠址,將上開9 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明忠、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7 家藥商負責人,供彼等對外銷售。因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前揭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二)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由三陽製藥公司張朝霖(人別部分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廠商,竟自101 年年初起,至同年9 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藥粉,以上禾興公司鄭建助、李榮慧和洪春秀(人別部分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二第146 頁)名義委由GMP 中藥製藥廠商領先奈米製藥公司桃園廠製造,再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即副總經理鄭瑞隆及常務助理徐筠樺2 人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片藥布1.5 元至2 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痠痛膏(起訴書誤載為酸痛膏)、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復自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起委由高雄市順安製藥公司製造,推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及經理吳咨瑤、廠長吳學成及事務員洪美華3 人,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復於101 年8 月初(時間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製藥公司之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人別部分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以前述方式代工製造溫感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因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前揭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三)被告許巧伶、陳京寬,明知陽生製藥公司並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生產中藥藥布,竟於102 年6 月間至同年8 月間,與施鴻璋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由施鴻璋指示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較已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由負責倉管之員工陳京寬收貨,置於屏東市○○路000 號陽生製藥公司內,俟有人訂購須出貨時,再由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後,再由許巧伶出貨,販售予下游藥商牟利。因認被告許巧伶、陳京寬前揭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四)被告胡秋生除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未具販售藥品許可,販售溫感貼貼布外,復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102 年2 月間擅自提供薰衣藥、肉桂等精油,供洪春秀轉交洪美華添加調劑溫感貼貼布,三陽公司再委由上開順安公司製造,松大燙金公司裁切,三陽公司張朝霖再提供外盒樣品,並由洪春秀提供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及批號,交由被告胡秋生印製,包裝盒印製完成再交由三陽公司包裝,三陽公司於102 年4 、5 月間及8 、9 月間寄交成品2 批,共約5 萬片,胡秋生以每片4.7 元至6 元購買,已付三陽公司2 萬片計10萬元款項,並以每片15元售出,自臺灣出貨大陸,從中賺取利潤。因認被告胡秋生前揭所為,分別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嫌云云。 (五)被告林燦珠明知藥丸有效期間標示不得塗改或更換,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竟於102 年2 月及7 月間,分向三陽製藥公司購進補腎固精丸(批號00000000),交由張朝霖及洪春秀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俾能對外續為販售牟利。因認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憑證據推論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關聯性,直接證據如此,間接推論之間接證據,亦復如此。而衡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愈高,證據之憑信性自然愈強,關聯性愈低,證據之憑信性自然愈弱。又證明犯罪事實之本證,其證據推論,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始能認定被告犯罪。苟積極證據不足排除合理懷疑而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不論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自白或辯解成立與否,若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則法院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因認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許巧伶、陳京寬就前述參、一、(一)至(三)部分共同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被告胡秋生就前述參、一、(四)部分涉犯製造偽藥、販賣偽藥罪嫌;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就前述參、一、(五)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均無非係以:證人陳景松證述、被告洪春秀供述及證述、被告李榮慧供述及證述、被告鄭建助供述、扣案物、被告張朝霖供述、概括承受契約、證人林雲龍證述、扣得消痔丸8 瓶、證人李寶儀證述、證人林有原證述、扣得救肺散56罐、酸痛膏藥布208 包、證人林欽榮證述、扣得三陽養骨健步丸24罐(1 罐已開)、證人王耀銘證述、扣得消痔丸16罐、被告林燦珠供述及證述、扣得治痛膏35盒、生肌散333 盒、回收6 罐補腎固精丸(更改批號、有效日期)、證人張寶忠證述、證人李明忠證述、扣得李明忠所有利消丸47瓶、還少丸67瓶、珍鈣錠15盒、護傘寶26盒、還晴丸26瓶、酵素錠21瓶、被告陳志瓊自白及證述、切割用刀模、切割後不良藥布、上禾興獅球搥元膏空箱、現場相片2 張、被告劉志煌自白及證述、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送貨單、被告胡秋生白白及證述、聯絡簿記帳、證人施桂梅證述、證人林永證述、被告施鴻璋自白及證述、被告許巧伶自白及證述、被告陳京寬自白及證述、扣得陽生三陽金絲膏59盒又29包、封口機1 台、單(含出貨單)、被告鄭瑞隆供述及證述、被告徐筠樺供述、被告吳咨瑤供述及證述、鄭建助處所扣得相關帳冊記載、被告洪美華供述、被告吳學成供述、洪春秀與洪美華通訊監察譯文、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洪春秀與陳景松通訊監察譯文、洪春秀與徐筠樺通訊監察譯文、洪春秀與張朝霖通訊監察譯文、洪春秀與張朝霖簡訊譯文、洪春秀與林燦珠通訊監察譯文、溫感貼藥布檢驗報告、三陽消痔丸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釋等為其主要論據(詳如附件)。 【被告鄭瑞隆、徐筠樺部分】 四、訊據被告鄭瑞隆固坦承其為領先公司桃園廠之副總經理,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領先公司並未生產上開三陽消痔丸、上禾興牌保你好婦女丸、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利消丸、護寶丸、還睛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等9 種藥品,只有委託試製獅球槌元膏、痠痛膏,至於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則不清楚,其係在102 年6 月後接手三陽製藥公司之委託製藥業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2 頁正面至第203 頁正面、本院卷二第151 頁反面)。辯護人則辯以:起訴書所載101 年年初至同年9 月間,被告未接受相關職務,共同被告張朝霖所述卷內無補強證據可佐,且領先奈米前於100 年間,業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獅球槌元膏等藥品等語。訊據被告徐筠樺固坦承為領先公司員工,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係102 年5 月後才到職,不清楚之前三陽製藥公司委託製藥之過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8 頁正面)。辯護人則辯以:共同被告張朝霖所述卷內無補強證據,且領先奈米前於100 年間,業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獅球槌元膏等藥品可佐。經查: (一)被告徐筠樺係於102 年5 月13日起任職領先公司,有領先公司106 年3 月28日領先製藥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附徐筠樺勞保加保紀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七第323 頁至第325 頁、第426 頁);被告鄭瑞隆係於102 年6 月後,才接任總經理賴鼎元之工作,之前三陽製藥公司委託製藥是由賴鼎元負責處理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徐筠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八第48頁至第49頁)、證人賴鼎元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九第97頁正面、第99頁正面)甚明。是依起訴意旨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鄭瑞隆、徐筠樺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起,至同年9 月間」有前述共同製造偽藥之行為。 (二)公訴意旨雖舉以被告張朝霖之供述,欲證明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或101 年初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藥布、膏劑、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肝丸云云(即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5 所示之記載)。惟依起訴書所列舉被告洪春秀、李榮慧所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 、2 、3 ),均係102 年間才有委託領先公司之情形,且其中證人林欽榮、王耀銘、李明忠、張寶忠亦證述102 年間才有購買藥物之情形(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 、9 、10、12、13),且卷附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即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至34均係102 年間),是被告張朝霖所述與上開證據顯然不符,自難僅憑被告張朝霖之供述,遽認領先公司有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起,至年9 月間」受託製造偽藥之情形。 (三)三陽消痔丸(衛署成製字第005447號)、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衛署成製字第006605號)、三陽牌還睛丸(衛署成製字第001971號)、三陽養骨健步丸(衛署成製字第000000號)、三陽加味救肺散(衛署成製字第009715號)、獅球槌元膏(衛署成製字第002583號)、三陽痠痛膏(衛署成製字第006083號)、三陽青草膏(即起訴書所載之紅花青草膏衛署成製字第012227號),均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三陽製藥公司委託領先公司桃園廠製造,有衛生福利部105 年2 月4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189號函暨附相關資料清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65 頁至第275 頁)。是領先公司受託製造上開藥物,確實經過核准,並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或其他領先公司人員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起,至年9 月間」有受託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惟倘若領先公司之人員有未經核准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豈有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藥物之理。縱使另有利消丸、護寶丸、生肌散、保安清涼膏等藥物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三陽製藥公司委託領先公司製造,有前述衛生福利部函暨附相關資料可佐,但領先公司經核准製造之藥物顯然多於上開未經核准部分,則領先公司人員是否確有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顯有可疑。公訴意旨並未舉證領先公司之人員如何明知偽藥而共同製造,自難僅憑臆測而遽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共同製造偽藥。 【被告吳姿瑤、吳學成、紅美華部分】 五、訊據被告吳姿瑤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張朝霖與順安公司簽約時,僅說要委託製造精油貼布,並非要製作藥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4 頁正反面)。訊據被告吳學成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僅負責塗布加工,其餘均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5 頁反面至第206 頁正面)。訊據被告洪美華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我們是做精油貼布,沒有受託製造藥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6 頁反面至第207 頁反面)。前列三人共同辯護人則辯以:精油貼布並非藥品,且肉桂係香料而非藥物,如添加不構成偽藥,被告吳學成、洪美華僅係順安公司廠長、事物小姐,並無製造偽藥之明知故意等語。經查: (一)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科長連恆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問:精油是做香料用還是矯味劑用? 答:精油在我們認定上應該不能宣稱它有療效,因為它不是藥品,但是在市面上很多都是有一些敘述,但客觀上它是沒有療效的,不過在我們藥品裡會有一些廣義的精油成分像薄荷油或冬青油這一類的東西,在藥品的成分裡面還是可以看的到這一些東西,早期的藥證裡面都會有這一些東西,可能純粹是西藥的還是有加一些中草藥的會和在一起,那這也是會被核准是一個藥品。 問:照你們最新的作法,精油是不把它列為藥品的是嗎?答:我們要核發一個藥品許可證的時候,精油其實是一個廣義的用詞,你今天沒有去宣稱療效的話就把它當作單純的矯味或芳香的目的,那我們就不會把它當作是藥品成分,就把它當作是賦形劑、香料這一類的,可是當它今天這個精油因為在我們中草藥裡面有這個成分的存在,如果去看本草綱目它還是有一些效果的成分會在上面,所以當它今天添加在這裏面的時候它就有不同的說法,就是說它今天只是單純當作一個香料香味的目的,我們還是要看它的文件資料,可能它的量是否會大到足以影響身體結構機能或是說它有沒有預防或治療疾病的那一塊,所以這個在我們要做查驗登記要核發許可證實務上會遇到的一些狀況。 問:如果我在一個藥品裡放入精油的話,它會不會變成製造偽藥或製造劣藥? 答:可能性是有的,實務上要看它的量或用途什麼的,要看實際狀況。 問:精油既然不是藥品的話,那它會被定義成香料或矯味劑嗎? 答:也可能。 (見本院卷六第27頁至第28頁) 由此可見,單純製造精油貼布並非製造藥物,無須經過衛生福利部之核准。 (二)依附表七編號2 、3 、5 所示之被告洪美華與洪春秀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洪美華告知洪春秀「你們做精油,都是藥這樣不行」等語,已明確表示僅代工製作精油貼布而不能製作藥布,則被告洪美華是否確有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即有可疑。 (三)證人即順安公司廠長吳建達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問:順安有無受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委託製造藥品? 答:順安在後期有幫三陽製藥委託精油貼布,時間大約是102 年,有簽委託合約契約書。 問:只有精油貼布?沒有其他的藥布? 答:對,我們沒有幫他們製造藥布。 問:101 年初到101 年8 月間,順安有無受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委託製造藥布? 答:沒有。 問:你跟三陽簽的委託製造的合約,只有製造精油貼布?答:對,我是跟張朝霖接觸的,他是代表三陽製藥。 問:101 年年初到同年8 月,有無受三陽公司委託製造保安清涼膏、疼痛膏、紅花青草膏、槌元膏、活血止痛膏、治痛膏、七里膏、金絲膏、溫感貼? 答:沒有。 問:(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98頁102 年8 月1 日通訊監察譯文)該譯文提及的「好啦,沒有關係,先放著,我再問一下我們廠長好了」、「說實在的,我們是幫你代工精油,而你做出去你是做藥的話,人家查的話,…」,洪美華當時有無去問你? 答:應該有,他是問我說我們代工的物品是不是精油貼布,我問過張朝霖,他說是精油貼布。這應該是提醒他,做精油不能宣稱任何療效,依我的字面解釋是這樣,藥品跟精油貼布是不一樣的東西。 問:洪美華有跟你報告,他跟你報告什麼? 答:他是問我說,他們到底是做精油?還是做藥?我有明確說我們公司是代工精油貼布,其他東西都沒有。 問:那這個東西有沒有做出來?電話裡面提到的? 答:我不清楚。 問:你有無跟洪美華說可不可以做? 答:我說我們是做精油貼布,精油貼布的東西可以做,精油貼布以外的東西不能做。我不知道電話中提到的物品,有無製作完成。 (見本院卷九第31頁正面至第33頁正面) 由證人吳建達之上開證述,亦可證明順安公司於公訴意旨所指之101 年間,並無受託製造保安清涼膏、疼痛膏、紅花青草膏、槌元膏、活血止痛膏、治痛膏、七里膏、金絲膏、溫感貼等藥物,而於102 年間僅受託製造精油貼布等情,並有被告張朝霖代表三陽製藥公司與順安公司負責人吳建達於100 年10月1 日簽訂之委託代工合約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而該合約書委託代工之品項僅為精油貼布,故難認被告吳姿瑤、吳學成、洪美華主觀上有共同製造藥物之犯意聯絡。 (四)公訴意旨雖舉以被告張朝霖之供述,欲證明三陽製藥公司於101 年初有委託順安公司製造藥布、油膏云云(即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5 所示之記載)。惟依起訴書所列舉被告洪春秀、李榮慧之供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 、3 ),均係102 年間才有委託順安公司製造之情形,且其中證人林欽榮、王耀銘、李明忠、張寶忠亦證述102 年間才有購買藥物之情形(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 、9 、10、12、13),且卷附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即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至34),均係102 年間所製作,是被告張朝霖所述並無其餘卷內證據可資補強,自難僅憑被告張朝霖之供述,遽認順安公司有於「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受託製造偽藥之情形。 【被告許巧伶、陳京寬部分】 六、訊據被告許巧伶固坦承其為陽生公司之員工,負責行政接洽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不知道公司沒有製造中藥許可等語。訊據被告陳京寬固坦承其為陽生公司之員工,負責收貨,知悉製造藥物需要取得政府許可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不知道公司沒有製造中藥許可等語。經查: (一)陽生公司係核准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營中、西藥製造業,有該公司登記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57 頁),由此尚難認為被告許巧伶、陳京寬有預見陽生公司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藥物之可能。 (二)被告施鴻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97年進入陽生製藥公司,100 年5 、6 月間中藥部份辦理停業,102 年6 月至8 月間確實沒有中藥製造許可,103 年西藥製藥許可屆滿,目前重新申請中,負責製藥許可的人是何美嫻,實際上我沒有參予塗布、攪拌、裁切的業務,許巧伶、陳京寬也沒有參予這些業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8 頁正面、本院卷二第153 頁正反面),由此可見陽生公司曾有中藥製造許可,係後來才沒有中藥製造許可而重新申請中,惟此部分並非被告許巧伶、陳京寬之業務,故被告許巧伶、陳京寬是否知悉此事,亦非無疑。 (三)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許巧伶、陳京寬之供述(起訴書誤載為自白),欲證明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訂貨中藥裸片,及陳京寬簽收裸片等情,惟被告許巧伶、陳京寬於警、偵訊中均未證述渠等明知未經核准仍製造偽藥(陳巧伶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 頁至第6 頁、第73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陳京寬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9 頁正面至第10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36頁正面至第37頁反面),且查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卷內證據,檢察官未舉證被告許巧伶、陳京寬知悉陽生公司無製造藥物許可而仍基於製造偽藥之故意接洽裸單業務及收貨等情,甚至於起訴書內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均未記載被告許巧伶、陳京寬之犯意,益徵起訴檢察官就被告許巧伶、陳京寬被訴製造偽藥之犯意上未盡舉證之責,單憑個人一己之臆測,遽認被告許巧伶、陳京寬共同製造偽藥,實有不該。本院考量許巧伶、陳京寬僅係陽生公司內部經手藥物接單收貨之職員,對於非渠等業務範圍之製造藥物許可一事,確有不知情之合理可能性,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許巧伶、陳京寬有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則被告許巧伶、陳京寬不構成共同製造偽藥犯行甚明。 【被告胡秋生部分】 七、訊據被告胡秋生固坦承其曾向三陽製藥公司購買溫感貼(即貼溫藥膏布)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犯行,辯稱:其尚未販賣出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1 頁正反面)。辯護人則辯以:被告胡秋生所添加之肉桂、薰衣草精油係屬於藥事法所規定之香料,僅係增加香味,至多構成劣藥,不構成製造偽藥,且係向被告張朝霖詢問無礙後才添加,並無製造偽藥之犯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胡秋生雖於警詢中坦承其提供薰衣草精油及肉桂精油添加在溫感貼內等情(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25 頁反面),惟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相關文獻資料抽樣溫感貼檢驗,僅檢出Cinnamic acid (即肉桂酸)及Cinnamaldehyde(即肉桂醛)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3 月18日屏衛藥字第10330817500 號函暨所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3 月11日FDA 研字第1024025786號檢驗報告書(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5 頁至第147 頁)。是被告胡秋生雖自白添加薰衣草精油及肉桂精油,惟僅檢出肉桂酸及肉桂醛成分,此部分可資補強,而薰衣草部分則未檢出,並無證據可補強,尚難認定被告胡秋生添加薰衣草精油。 (二)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科長連恆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問:肉桂酸和肉桂醛是在實務上是屬於香料和矯味劑嗎?答:在實務上我們是有看到會把它當作是香料和矯味劑。問:它本身有療效嗎? 答:我們比較常看到的中藥整個是肉桂,它是用成分去做一個檢驗,我所看到的資料它是檢驗這兩個成分,我們的資料裡面肉桂酸是在西藥成分裡面有把它當作是香料和矯味劑。 問:我在一個藥品裡面擅自放入肉桂酸和肉桂醛,會變成20條的偽藥還是會變成21條第一款的劣藥? 答:這個沒辦法直接做認定,因為這個成分它可以把它當作是有效成分用,就是說今天在做這個產品的時候,它可能加了肉桂,其實我看了一些資料,肉桂這個東西在中藥裡面是存在的,這個成分它也有藥理作用在,但它也確實是在香料的範圍裡面。 問:所以也沒辦法把它特定成是偽藥或劣藥嗎? 答:對,不過它這個不會屬於非法定,因為我們本來的核准項目裡面就有肉桂這個東西,非法定的定義不是說它原來沒有然後它加進去了,這個加進去的動作不是叫非法定,因為它只針對說著色劑這個是不是法定然後防腐劑是不是法定,如果以產品上來看,這個產品本來是有A 、B 、C 、D 四個成分,它加了E 、F 這兩個東西,這兩個東西不叫擅自添加非法定,所謂的非法定的定義是說E 、F 這個東西是我們會核准的著色劑、防腐劑,如果不是,它就是所謂的非法定。 問:所以肉桂酸和肉桂醛是法定的添加劑,即使我擅自添加也不會變成劣藥是嗎? 答:是的。 問:它會變成偽藥嗎? 答:看情形,看它在裡面是不是當成有效成分是很重要的一塊,另外在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這部分因為我們核准的是A 、B 、C 、D ,然後它變成A 、B 、C 、D 、E 、F ,我們沒有核准它製造這方面的藥品,實務上也要看這樣的產品到底會對人體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其實藥品的部分有很重要的觀念是在於說當我今天一個人要用這個藥品的時候是為了要做治療,但你加了一個東西是不被核准的可是你宣稱的東西又跟這個不一樣,在整個藥品管理的概念裡面會認為說這產品是有害的,雖然它不是針對對這個產品多加了一些東西,可是有些病人他就是不能再加這個產品,他可能會有過敏或是不適合的地方,以藥政管理單位來講為什麼從管理機制上從藥政管理到製造端的管理環環相扣,每一個環節都要經過核准,就是要確保說每一個民眾在治療或是在預防疾病的時候,他拿到的藥品跟他所看到的東西是一致的。 問:(提示本院卷三104 年12月8 日函文予鑑定人閱覽)我們就溫感貼的部分去詢問這兩個成分到底是主成分或賦形劑或療效,因為貴屬答覆是說無法判定其為主成分或賦形劑或療效,這樣我們要怎麼認定它到底是不是偽藥,你們有科學實驗針對肉桂酸肉桂醛對人體造成影響這樣的研究報告嗎? 答:沒有。 問:有針對這兩個成分的論文嗎? 答:如果要看肉桂酸跟肉桂醛這兩個東西有沒有療效這件事情,它應該是一個化學合成的東西,這其實是要看當時被查獲的時候當時的一些文件資料,到底它是放肉桂還是放這兩個成分。 問:目前醫學上對這兩個東西對人體的影響目前是沒有一個明確的研究結果嗎? 答:有一些動物試驗的資料,但我不記得它到底有哪一些藥理作用,但這種東西還是有可能在藥理上會出現一些效果,所以我們回給貴院的函文是寫很難判定。 問:客觀上你們也覺得很難判定是嗎? 答:是的。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34頁予鑑定人閱覽)在許可證上是不是沒有肉桂酸肉桂醛? 答:對,我們有去查過沒有這個資料。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54頁予鑑定人閱覽)這是它的外包裝,標示的成分裡面有肉桂酸肉桂醛的學名嗎? 答:沒有。 問:包裝上有宣稱跟肉桂酸肉桂醛有關的東西嗎? 答:有沒有宣稱要看適應症上面,肉桂酸跟肉桂醛在這個產品它要達到的效果有沒有那個功效。 問:它不需要標明裡面含有肉桂所以可以治某種病嗎? 答:現在的問題是它原來沒有,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說加這個東西是要加強我這個產品的功效或功能,它不會寫在這上面可是它會加,至於它是不是把它當作香料,那就是行為人主觀的問題。 問:那就是說目前客觀上看起來它沒有在包裝上特別強調,因為含有肉桂酸肉桂醛跟肉桂成分可以讓你更怎麼樣,是沒有嗎? 答:是的。 問:客觀上肉桂有鎮痛、解熱、消炎的效果嗎? 答:這個我沒有辦法回答。 (見本院卷六第28頁至第31頁) 由證人連恆榮前述證詞可知,在藥布內添加肉桂精油,並不當然構成藥事法第20條所稱之偽藥。是公訴意旨僅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檢驗出肉桂酸、肉桂醛成分云云,即遽認被告製造偽藥,顯無可採。 (三)藥事法所稱之「香料」,並無明確定義,而需視查驗登記所送之資料據以審查。惟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於查驗登記時並未登記該等精油成分,故其於上開藥布之作用無法判定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1月3 日FDA 研字第1049905967號函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37 頁)。由此可見被告胡秋生辯稱在溫感貼內添加肉桂,只是想要那個味道,不是想要製造藥物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211 頁反面),是否當然構成偽藥,顯有可疑。 (四)依被告胡秋生所提出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查得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草、木本植物類」(見本院卷四第249 頁)可知,肉桂亦屬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之一,並非當然屬於藥物,則被告主觀上是否認知到其所添加之肉桂精油可能屬於藥物,並非無疑。 (五)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胡秋生之供述(起訴書誤載為自白),欲證明洪春秀接洽製造溫感貼貼布,共製成5 萬片,並銷售至大陸地區等情(如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6所示之記載),惟被告胡秋生於警、偵訊中始終未坦承有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之故意(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24 頁至第226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211 頁至第214 頁)。且查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卷內證據,檢察官未舉證被告胡秋生有製造偽藥之故意,甚至於起訴書內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均未記載被告胡秋生之犯意,益徵起訴檢察官就被告胡秋生被訴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之犯意上未盡舉證之責,單憑個人一己之臆測,遽認被告胡秋生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實有不該。綜合上情,被告胡秋生不構成共同製造偽藥犯行甚明。 【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部分】 八、訊據被告洪春秀固坦承林燦珠有將補腎固精丸退還,且其有塗改批號及有效期間一事,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其係將新的補腎固精丸寄給林燦珠等語。辯護人則辯以:本案未查扣任何酒精塗掉或另外列印批號之證據,亦無洪春秀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間之證據等語。訊據被告林燦珠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護人則辯以:退貨原因包括包裝瑕疵、印刷瑕疵、客人退貨等情,非當然將過期尚未出售之藥品退回,且過期藥品未出售之損失乃由藥廠承擔,被告林燦珠無販賣過期藥物之誘因等語。訊據被告張朝霖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護人則辯以:被告張朝霖擔任諮詢顧問,不必更改藥品批號及有效期間,即使他人更改亦與被告張朝霖無關,且變更有效期間標示後之藥品是否為偽藥,仍應積極證據判斷,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洪春秀有塗改藥布批號及有效期間之情形等情,且扣案之補腎固精丸之批號及保存期限均有塗改過之痕跡,部分保存期限係自102 年4 月15日更改為105 年5 月15日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暨附鑑定說明照片6 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87 頁至第291 頁),被告洪春秀亦坦承拿酒精塗抹產品包裝(見本院卷六第388 頁),由此足認被告洪春秀確有以酒精塗改補腎固精丸外盒上之有效期間之行為,此部分並無爭議。 (二)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起訴意旨既認被告洪春秀係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而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云云,自應舉證被告洪春秀所販售之藥品實際上之有效期限已逾期而與更改後之有效期限不足。惟依證人陳建華之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均僅陳述被告洪春秀塗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但就被告洪春秀塗改之原因及是否將舊包裝內之藥物更換為新藥物一事,則未能明確證述,此由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你親眼看到誰改的?)應該是洪小姐改的。(問:她改完之後怎麼處理?)我不大清楚,這是她的事情。(問:你知道她為甚麼要改嗎?)我不知道」(見本院卷六第292 頁),益徵上情甚明。而依起訴意旨所舉被告洪春秀之供述及證述、洪春秀與張朝霖簡訊譯文、洪春秀與林燦珠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其待證事實僅能證明被告張朝霖提供洪春秀批號及保存期限,及洪春秀與林燦珠提及「退」、「改」等語。惟所謂「退」,可指退貨;所謂「改」,可指「改標示」或是「改寄新品」,究係何種意思,仍應依兩人對話之情境及內容,予以詳加推敲,若有疑義,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查起訴意旨所舉被告洪春秀與被告林燦珠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以下洪春秀以洪代稱,林燦珠以林代稱): 洪:喂 林:喂,洪小姐 洪:嘿 林:像5 月22日退一個補腎固精丸33罐,那個你都拆掉了嗎? 洪:沒沒沒,那個在我們公司那邊還沒有 林:還有1個7月12退一個18罐 洪:7月12,你5月份有退 林:5月22是33罐 洪:你是寄來長治這邊嗎 林:是你簽名的 洪:寄來長治嗎 林:黑阿,都是載過去 洪:這樣我要去看看 林:還有一個7月12,還有一個18罐 洪:有7月12,有 林:這個沒有拆封的先改給我 洪:剛剛張先生有說 林:什麼 洪:他剛剛有跟我聯絡 林:嘿嘿 洪:叫我在去我們公司的 林:嘿 洪:叫我那邊先處理處理 林:這邊先改,我又沒有說不做,你看我還是一直在賣阿,如果我沒有要做就不會招新的。你看現在人家要叫貨,我如果沒有要做就不會招新的。你看現在人家要叫貨,我剩下一罐,還是人家退貨回來的。 洪:你這邊我先跟你處理 林:嘿阿,你先跟我處理,這些讓我用 洪:好 林:看我先生要怎麼處理再說 洪:好 林:你們要做要用廠,也不能用你三陽的廠阿 洪:對 林:對嗎 洪:嘿 林:好 洪:好 (見調查局卷一第299頁正反面) 由以上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洪春秀與被告林燦珠係討論退貨處理事宜,且林燦珠要求洪春秀「沒有拆封的先改」、「先跟我處理,這些讓我用」等語,惟兩人並未提及要拆封什麼東西及改什麼東西,是否僅係改標示,或僅係改換新品,甚或係既改標示又改換新品,均有不明,無法僅從兩人之對話確認。又前述對話內容中,被告林燦珠向被告洪春秀告稱「我如果沒有要做就不會招新的」等語,倘若被告林燦珠係如起訴意旨所述「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而僅單純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云云,自無可能在對話中說「招新的」。此外,扣案之補腎固精丸之外盒雖經鑑定有塗改批號及保存期限之痕跡,惟依前揭鑑定報告及扣案藥盒照片可知(見本院卷二第54頁、本院卷三第289 頁至第291 頁),該塗改之位置係在外盒上,而外觀上並無已包膜而未經拆封之情形,則被告洪春秀只要於塗改批號及有效期限後,更換符合上開有效期間之藥物,即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公訴意旨除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待證事實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洪春秀、林燦珠有販售過期藥物之情形,故依公訴意旨所舉上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洪春秀、林燦珠販賣過期藥物,則被告洪春秀、林燦珠塗改批號及保存期限,惟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不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而提供批號及保存期間之被告張朝霖,亦不構成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三)至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更改批號部分認為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是否另構成藥事法第20條第4 款,請鈞院審酌」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反面)。惟被告洪春秀塗改批號及保存期限一事,固構成藥事法第20條第4 款之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而使塗改後之藥品構成偽藥。惟上開塗改行為並非調劑、塗布、裁切、封裝等製造藥物行為,偵查檢察官亦未起訴被告洪春秀等人販賣偽藥,故此部分未經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倘若檢察官認有偵察必要,應另行詳查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犯意、時間、地點、方法等重要事實後另行處置,附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許巧伶、陳京寬涉嫌共同製造偽藥罪嫌;認被告胡秋生涉嫌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罪嫌;認被告林燦珠涉嫌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既不能證明上列被告9 人確係分別犯前開罪嫌而達到無合理之懷疑,故按諸前開條文及說明,依法應為上列被告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106 年6 月14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3 項、第8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7 款,104 年12月30日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耀德、程彥凱、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4年12月2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被告張朝霖主文 ┌──┬────────┬───┬────┬─────────────────────────┐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壹年,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貳拾│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壹年貳月│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併科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金新臺幣│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參拾萬元│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罰金如│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易服勞役│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以新臺│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幣參仟元│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折算壹日│、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壹年,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貳拾│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拾壹月,│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併科罰金│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新臺幣拾│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捌萬元,│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罰金如易│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服勞役,│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以新臺幣│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參仟元折│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算壹日。│、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拾壹月,│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併科罰金│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新臺幣拾│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伍萬元,│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罰金如易│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服勞役,│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以新臺幣│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參仟元折│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算壹日。│、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二:被告鄭建助主文 ┌──┬────────┬───┬────┬─────────────────────────┐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玖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拾陸│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參│ │ │ │ │ │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拾壹月,│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併科罰金│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新臺幣貳│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拾萬肆元│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罰金如│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易服勞役│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以新臺│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幣參仟元│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折算壹日│、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 │ │ │ │ │伍仟零陸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玖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拾陸│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捌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臺幣拾肆│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捌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臺幣拾肆│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三:被告洪春秀主文 ┌──┬────────┬───┬────┬─────────────────────────┐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捌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拾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捌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柒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柒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四:被告李榮慧主文 ┌──┬────────┬───┬────┬─────────────────────────┐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陸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參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參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五:被告陳志瓊主文 ┌──┬────────┬───┬────┬─────────────────────────┐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柒│ │ │ │ │ │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陸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 │ │ │ │ │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元沒收,並│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之六:被告劉志煌主文 ┌──┬────────┬───┬────┬─────────────────────────┐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參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 │ │ │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 │ │ │ │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參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貳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貳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二:偽藥品項 ┌──┬──────────────┬──────────┬───────┬────┐ │編號│中文名稱 │許可證字號 │詳細資料出處 │備註 │ ├──┼──────────────┼──────────┼───────┼────┤ │ 1 │獅球槌元膏(去穿山甲) │衛署成製002583 │本院卷二第25頁│ │ ├──┼──────────────┼──────────┼───────┼────┤ │ 2 │貼溫藥膏布 │衛署藥製字第022623號│本院卷二第34頁│即溫感貼│ ├──┼──────────────┼──────────┼───────┼────┤ │ 3 │"三陽"化龍膏藥膠布(萬金膏)│衛署成製006942 │本院卷二第30頁│即化龍膏│ └──┴──────────────┴──────────┴───────┴────┘ 附表三:犯罪事實(元:新臺幣) ┌──┬─────┬──────┬──────┬────┬────┬───┬─────────┐ │編號│偽藥名稱 │製造期間 │販賣時間 │販賣對象│販賣數量│單價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 │貼溫藥膏布│102年4月間 │102年4月12日│胡秋生 │31850包 │4.7元 │鄭助建:143000元 │ │ │(溫感貼)│ │102年4月15日│ │ │ │(本院卷七第336 頁│ │ │ │ │102年4月16日│ │ │ │匯款記錄) │ │ │ │ │102年4月17日│ │ │ ├─────────┤ │ │ │ │ │ │ │ │陳志瓊:2070元 │ │ │ │ │ │ │ │ ├─────────┤ │ │ │ │ │ │ │ │劉志煌:6000元 │ ├──┼─────┼──────┼──────┼────┼────┼───┼─────────┤ │ 2 │獅球槌元膏│102年5月間 │102年5月16日│益群公司│98087包 │4元 │鄭建助:315060元 │ │ │ │ │102年5月17日│ │ │ │(本院卷七第336 頁│ │ │ │ │102年5月21日│ │ │ │匯款記錄、本院扣案│ │ │ │ │102年5月23日│ │ │ │物品抽印卷一第348 │ │ │ │ │102年5月24日│ │ │ │頁至第351 頁之銷貨│ │ │ │ │102年5月27日│ │ │ │對帳單) │ │ │ │ │102年5月28日│ │ │ ├─────────┤ │ │ │ │102年5月29日│ │ │ │陳志瓊:6900元 │ │ │ │ │102年6月6日 │ │ │ ├─────────┤ │ │ │ │102年6月7日 │ │ │ │劉志煌:10000元 │ │ │ │ │102年6月10日│ │ │ │ │ │ │ │ │102年6月13日│ │ │ │ │ │ │ │ │102年6月14日│ │ │ │ │ │ │ │ │102年6月19日│ │ │ │ │ │ │ │ │102年6月26日│ │ │ │ │ │ │ │ │102年6月28日│ │ │ │ │ │ │ │ │102年7月2日 │ │ │ │ │ │ │ │ │102年7月4日 │ │ │ │ │ │ │ │ │102年7月8日 │ │ │ │ │ │ │ │ │102年7月9日 │ │ │ │ │ │ │ │ │102年7月15日│ │ │ │ │ ├──┼─────┼──────┼──────┼────┼────┼───┼─────────┤ │ 3 │貼溫藥膏布│102年8月間 │102年8月29日│胡秋生 │47600包 │4.7元 │陳志瓊:3450元 │ │ │(溫感貼)│ │102年8月30日│ │ │ │ │ │ │ │ │102年9月4日 │ │ │ │ │ │ │ │ │102年9月5日 │ │ │ │ │ │ │ │ │102年9月12日│ │ │ │ │ │ │ │ │102年9月18日│ │ │ │ │ │ │ │ │102年9月25日│ │ │ │ │ ├──┼─────┼──────┼──────┼────┼────┼───┼─────────┤ │ 4 │獅球槌元膏│102年9月間 │102年9月26日│益群公司│10700包 │4元 │陳志瓊:690元 │ │ │ │ │102年10月1日│ │ │ │ │ │ │ │ │102年10月3日│ │ │ │ │ │ │ │ │102年10月4日│ │ │ │ │ ├──┼─────┼──────┼──────┼────┼────┼───┼─────────┤ │ 5 │"三陽"化龍│102年9月間 │102年9月23日│益群公司│4490包 │10元 │陳志瓊:690元 │ │ │膏藥膠布 │ │102年9月24日│ │ │ │ │ │ │ │ │102年9月27日│ │ │ │ │ │ │ │ │102年10月2日│ │ │ │ │ ├──┴─────┴──────┴──────┴────┴────┴───┴─────────┤ │ 鄭建助犯罪所得合計:458060元│ │ 陳志瓊犯罪所得合計:13800元 │ │ 劉志煌犯罪所得合計:16000元 │ └──────────────────────────────────────────────┘ 附表四:扣案物 ┌──┬───────┬────────┬────────┬────┬──────┐ │編號│扣押日期 │地點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出處 │ ├──┼───────┼────────┼────────┼────┼──────┤ │ 1 │102年10月8日 │屏東縣長治鄉新興│門號0000000000號│1支 │屏警刑民字第│ │ │ │街99巷40之1 號 │三星廠牌手機 │ │Z00000000000│ │ │ │ ├────────┼────┤號卷第257 頁│ │ │ │ │出貨明細表 │20份 │、第259 頁至│ │ │ │ ├────────┼────┤第261 頁之扣│ │ │ │ │衛生署廣告資料 │5份 │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三陽醫學生技公司│1份 │ │ │ │ │ ├────────┼────┤ │ │ │ │ │帳本 │41本 │ │ │ │ │ ├────────┼────┤ │ │ │ │ │經營公司用資料 │1袋 │ │ │ │ │ ├────────┼────┤ │ │ │ │ │電話聯絡簿 │6本 │ │ │ │ │ ├────────┼────┤ │ │ │ │ │張朝霖資料(內有│1本 │ │ │ │ │ │三陽資料) │ │ │ │ │ │ ├────────┼────┤ │ │ │ │ │員工勞保資料 │1本 │ │ │ │ │ ├────────┼────┤ │ │ │ │ │客戶資料 │1本 │ │ │ │ │ ├────────┼────┤ │ │ │ │ │出貨進貨資料 │4本 │ │ │ │ │ ├────────┼────┤ │ │ │ │ │物料 │1本 │ │ │ │ │ ├────────┼────┤ │ │ │ │ │外盒庫存 │1本 │ │ │ │ │ ├────────┼────┤ │ │ │ │ │禾懋2廠 │1本 │ │ │ │ │ ├────────┼────┤ │ │ │ │ │生產產品瑕疵品藥│1本 │ │ │ │ │ │袋 │ │ │ │ │ │ ├────────┼────┤ │ │ │ │ │聯絡簿 │4本 │ │ │ │ │ ├────────┼────┤ │ │ │ │ │帳本 │2本 │ │ │ │ │ ├────────┼────┤ │ │ │ │ │營業資料 │1袋 │ │ │ │ │ ├────────┼────┤ │ │ │ │ │帳單 │2本 │ │ ├──┼───────┼────────┼────────┼────┼──────┤ │ 2 │102年10月8日 │屏東縣長治鄉新興│生甲粉 │1桶 │屏警刑民字第│ │ │ │街99巷40之1 號毗├────────┼────┤Z00000000000│ │ │ │鄰鐵皮屋 │絲粉 │1桶 │號卷第266 頁│ │ │ │ ├────────┼────┤至第274 頁之│ │ │ │ │不明藥粉(Ti02)│2桶 │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現以102 │ │ │ │ │硝楠柴 │1桶 │年度南大贓字│ │ │ │ ├────────┼────┤第215 號保管│ │ │ │ │不明藥粉 │1桶 │中,見本院卷│ │ │ │ ├────────┼────┤三第239 頁至│ │ │ │ │黃柏末 │1桶 │第249頁) │ │ │ │ ├────────┼────┤ │ │ │ │ │生活 │1桶 │ │ │ │ │ ├────────┼────┤ │ │ │ │ │生乙 │2桶 │ │ │ │ │ ├────────┼────┤ │ │ │ │ │生HO │1桶 │ │ │ │ │ ├────────┼────┤ │ │ │ │ │生百 │1桶 │ │ │ │ │ ├────────┼────┤ │ │ │ │ │甲油空桶 │1桶 │ │ │ │ │ ├────────┼────┤ │ │ │ │ │不明藥粉 │1桶 │ │ │ │ │ ├────────┼────┤ │ │ │ │ │條根粉 │1桶 │ │ │ │ │ ├────────┼────┤ │ │ │ │ │AC4 │1桶 │ │ │ │ │ ├────────┼────┤ │ │ │ │ │AC5 │1桶 │ │ │ │ │ ├────────┼────┤ │ │ │ │ │AC8 │1桶 │ │ │ │ │ ├────────┼────┤ │ │ │ │ │AC9 │1桶 │ │ │ │ │ ├────────┼────┤ │ │ │ │ │谷油 │1桶 │ │ │ │ │ ├────────┼────┤ │ │ │ │ │綠油 │1桶 │ │ │ │ │ ├────────┼────┤ │ │ │ │ │生薑汁 │1桶 │ │ │ │ │ ├────────┼────┤ │ │ │ │ │活油 │1桶 │ │ │ │ │ ├────────┼────┤ │ │ │ │ │豐朋 │1桶 │ │ │ │ │ ├────────┼────┤ │ │ │ │ │木草粉 │1桶 │ │ │ │ │ ├────────┼────┤ │ │ │ │ │白油 │1桶 │ │ │ │ │ ├────────┼────┤ │ │ │ │ │寶油 │1桶 │ │ │ │ │ ├────────┼────┤ │ │ │ │ │HO油 │1桶 │ │ │ │ │ ├────────┼────┤ │ │ │ │ │理油 │1桶 │ │ │ │ │ ├────────┼────┤ │ │ │ │ │青油 │1桶 │ │ │ │ │ ├────────┼────┤ │ │ │ │ │金唬骨膏 │1桶 │ │ │ │ │ ├────────┼────┤ │ │ │ │ │不明液體 │1桶 │ │ │ │ │ ├────────┼────┤ │ │ │ │ │甘油 │1桶 │ │ │ │ │ ├────────┼────┤ │ │ │ │ │黑色粉末 │1袋 │ │ │ │ │ ├────────┼────┤ │ │ │ │ │好油 │1桶 │ │ │ │ │ ├────────┼────┤ │ │ │ │ │焦糖色素 │1桶 │ │ │ │ │ ├────────┼────┤ │ │ │ │ │AC7 粉末 │3袋 │ │ │ │ │ ├────────┼────┤ │ │ │ │ │AC6 粉末 │1袋 │ │ │ │ │ ├────────┼────┤ │ │ │ │ │AC5 粉末 │1袋 │ │ │ │ │ ├────────┼────┤ │ │ │ │ │R 脂粉末 │1袋 │ │ │ │ │ ├────────┼────┤ │ │ │ │ │K2粉末 │1袋 │ │ │ │ │ ├────────┼────┤ │ │ │ │ │T12 粉末 │2袋 │ │ │ │ │ ├────────┼────┤ │ │ │ │ │K2粉末 │1袋 │ │ │ │ │ ├────────┼────┤ │ │ │ │ │M1油 │1桶 │ │ │ │ │ ├────────┼────┤ │ │ │ │ │克油 │1桶 │ │ │ │ │ ├────────┼────┤ │ │ │ │ │精辛 │1桶 │ │ │ │ │ ├────────┼────┤ │ │ │ │ │凡士林 │1桶 │ │ │ │ │ ├────────┼────┤ │ │ │ │ │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籃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半成品│3箱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成品 │2盒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外盒 │1箱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包裝袋│1箱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包裝袋│7箱 │ │ │ │ │ ├────────┼────┤ │ │ │ │ │電子磅秤 │1台 │ │ │ │ │ ├────────┼────┤ │ │ │ │ │連續式封口機(型│1台 │ │ │ │ │ │號SY-M901C、機號│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出貨單 │2盒 │ │ │ │ │ ├────────┼────┤ │ │ │ │ │聯絡簿 │3本 │ │ ├──┼───────┼────────┼────────┼────┼──────┤ │ 3 │102年11月5日 │高雄市三民區康平│陸發企業有限公司│1台 │屏警刑民字第│ │ │ │街170-2 號(松大│切金泊機(責付)│ │Z00000000000│ │ │ │燙金公司) ├────────┼────┤號卷第281 頁│ │ │ │ │切割用刀模 │1片 │之扣押物品目│ │ │ │ ├────────┼────┤錄表(現經本│ │ │ │ │切割後不良品藥布│1片 │院以104 年度│ │ │ │ ├────────┼────┤成保管字第94│ │ │ │ │載有上禾興獅球搥│2只 │號保管中,見│ │ │ │ │元膏紙箱 │ │本院卷一第56│ │ │ │ │ │ │頁) │ ├──┼───────┼────────┼────────┼────┼──────┤ │ 4 │102年12月4日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6份 │見調查局卷二│ │ │ │二路876 號(順安│許可證 │ │第28頁之扣押│ │ │ │公司) ├────────┼────┤物品目錄表 │ │ │ │ │三陽委託順安製造│1本 │ │ │ │ │ │契約書 │ │ │ │ │ │ ├────────┼────┤ │ │ │ │ │銷貨日報表 │1本 │ │ │ │ │ ├────────┼────┤ │ │ │ │ │順安公司組織圖 │1本 │ │ │ │ │ ├────────┼────┤ │ │ │ │ │精油貼布成分表 │2張 │ │ │ │ │ ├────────┼────┤ │ │ │ │ │銷貨單 │1份 │ │ ├──┼───────┼────────┼────────┼────┼──────┤ │ 5 │102年12月4日 │桃園縣龍潭鄉三水│藥品委託製造契約│1份 │見調查局卷二│ │ │ │村大北坑路50號之│書 │ │第33頁之扣押│ │ │ │2 (領先奈米公司├────────┼────┤物品目錄表 │ │ │ │桃園廠) │原料領料單 │2張 │ │ │ │ │ ├────────┼────┤ │ │ │ │ │台灣三陽藥品許可│2冊 │ │ │ │ │ │證 │ │ │ │ │ │ ├────────┼────┤ │ │ │ │ │藥膠布自動切片塗│1台 │ │ │ │ │ │布機(責付) │ │ │ ├──┼───────┼────────┼────────┼────┼──────┤ │ 6 │102年12月4日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獅球槌元膏 │375包 │見調查局卷二│ │ │ │路二段84巷3 號(├────────┼────┤第23頁之扣押│ │ │ │益群公司) │金牌化龍膏 │125包 │物品目錄表 │ ├──┼───────┼────────┼────────┼────┼──────┤ │ 7 │102年12月4日 │屏東縣屏東市龍華│陽生三陽金絲膏 │59盒 │見102 年度聲│ │ │ │路381 號(陽生製│ │又29包 │搜字第22號卷│ │ │ │藥公司) ├────────┼────┤ │ │ │ │ │封口機 │1台 │ │ │ │ │ ├────────┼────┤ │ │ │ │ │帳單(含出貨單)│6張 │ │ ├──┼───────┼────────┼────────┼────┼──────┤ │ 8 │新北市政府衛生│不詳 │金牌化龍膏 │1包 │見103 年度偵│ │ │局102年12月4日│ ├────────┼────┤字第261 號卷│ │ │抽查扣驗 │ │獅球槌元膏 │1包 │第396 頁(保│ │ │ │ │ │ │管字號:本院│ │ │ │ │ │ │104 年度成保│ │ │ │ │ │ │管字第94號,│ │ │ │ │ │ │見本院卷一第│ │ │ │ │ │ │55頁) │ ├──┼───────┼────────┼────────┼────┼──────┤ │ 9 │102年12月23日 │新北市中和區永和│金牌化龍膏 │9盒 │見調查局卷二│ │ │ │路33號(法務部調├────────┼────┤第59頁 │ │ │ │查局北部地區機動│金牌化龍膏 │20包 │(保管字號:│ │ │ │工作站) ├────────┼────┤103 年度南大│ │ │ │ │獅球槌元膏 │29盒 │贓字第11號,│ │ │ │ ├────────┼────┤見本院卷一第│ │ │ │ │獅球槌元膏 │66包 │105頁) │ ├──┼───────┼────────┼────────┼────┼──────┤ │ 10 │102年12月30日 │台南市官田區工業│塗布機(0000-000│1台 │見102 年度聲│ │ │ │西路73號(領先奈│210008)(責付)│ │搜字第25號卷│ │ │ │米公司台南廠) ├────────┼────┤第58頁 │ │ │ │ │攪拌機(0000-000│1台 │ │ │ │ │ │208040)(責付)│ │ │ │ │ │ ├────────┼────┤ │ │ │ │ │藥品委託製造契約│1份 │ │ │ │ │ │書(影本) │ │ │ │ │ │ ├────────┼────┤ │ │ │ │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13張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 │ │ │ │代工結銷貨單 │ │ │ │ │ │ ├────────┼────┤ │ │ │ │ │新竹貨運出貨至上│2張 │ │ │ │ │ │禾興公司明細 │ │ │ ├──┼───────┼────────┼────────┼────┼──────┤ │ 11 │不詳 │不詳 │溫感貼 │3箱 │見調查局卷二│ │ │ │ │ │共258包 │第135 頁之扣│ │ │ │ │ │ │押物品清單 │ │ │ │ │ │ │(保管字號:│ │ │ │ │ │ │103 年度南大│ │ │ │ │ │ │贓字第11號,│ │ │ │ │ │ │見本院卷一第│ │ │ │ │ │ │105頁) │ └──┴───────┴────────┴────────┴────┴──────┘ 附表五:聯絡簿 ┌──┬──────┬─────────────────┬──────────┐ │編號│日期 │內容 │出處 │ ├──┼──────┼─────────────────┼──────────┤ │ 1 │102年2月20日│【工作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凡是都要向張董‧鄭先生報備 │第53頁 │ ├──┼──────┼─────────────────┼──────────┤ │ 2 │102年2月22日│【出貨】 │ │ │ │ │583槌元膏(原料)1批→2件 │ │ │ │ │ (物料)→5件 │ │ │ │ │ 物料包含: │ │ │ │ │ 綠色布(300Y/R;150Y/R)=450Y │ │ │ │ │ 白色紙(300M/R;200M/R)=500M │ │ │ │ │ 紙筒30個 │ │ ├──┼──────┼─────────────────┼──────────┤ │ 3 │102年2月2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今天領先奈米賴董來電,有關藥布代工│第58頁 │ │ │ │一事,他那尚有幾點困難 │ │ │ │ │①規格:固定12×15cm,而我們的是 │ │ │ │ │ 11.2×15.5cm │ │ │ │ │②顏色:領先奈米固定色:黃、綠、 │ │ │ │ │ 白、黑(4種顏色) │ │ │ │ │③成分:依目前所寄之內容物,他做 │ │ │ │ │ 有點困難,其最簡單就是成 │ │ │ │ │ 分內容給他,油類及精油部 │ │ │ │ │ 分由我們給他即可 │ │ │ │ │④槌元膏及溫感貼之半成品製作有困 │ │ │ │ │ 難,因半成品必須是整捲(7.7cm ×│ │ │ │ │ 100、1 捲) │ │ │ │ │PS .以上有關於領先奈米代工的困難點│ │ │ │ │ 已經告知於張董知。 │ │ │ │ │ 張董1/3 :他會再與賴董言商 │ │ ├──┼──────┼─────────────────┼──────────┤ │ 4 │102年3月6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收到領先奈米FAX 過來之報價單,也將│第62頁 │ │ │ │此份報價單FAX 給張董,請張董簽字回│ │ │ │ │傳。 │ │ │ │ │內容:15×36cm /片 4.5 │ │ │ │ │ 15×12cm /片 1.5 │ │ │ │ │先預付3成訂金 │ │ │ │ │交貨日起30天結清貨款 │ │ ├──┼──────┼─────────────────┼──────────┤ │ 5 │102年3月7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有關委託奈米(領先)製作"槌元膏",│第63頁 │ │ │ │因槌元膏必須做成寬7.7cm ×100Y,然│ │ │ │ │後才能送去切片代工,領先奈米在製作│ │ │ │ │成捲有困難,現今還再討論協調中,未│ │ │ │ │定案? │ │ ├──┼──────┼─────────────────┼──────────┤ │ 6 │102年3月8日 │【出貨】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寄:領先奈米(廠商) │第64頁 │ │ │ │ 貼溫藥布(623)原料一批=3件 │ │ ├──┼──────┼─────────────────┼──────────┤ │ 7 │102年3月11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關於"槌元膏"及溫感貼藥布代工一事,│第65頁 │ │ │ │即使寬度改15cm,領先奈米在製作上亦│ │ │ │ │無法捲成一捲一捲,張董與賴總尚討論│ │ │ │ │中。 │ │ ├──┼──────┼─────────────────┼──────────┤ │ 8 │102年3月1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奈米有FAX 新的報價單,因價位比│第66頁 │ │ │ │先前的報價單價位還高,已將此單FAX │ │ │ │ │給張董知。 │ │ │ │ │(張董3/14將至領先奈米當面與賴總談│ │ │ │ │此事) │ │ │ │ │【出貨】 │ │ │ │ │寄:富崧 │ │ │ │ │ 溫感貼4R代工裁切 │ │ │ │ │ (胡秋生目前缺貨) │ │ ├──┼──────┼─────────────────┼──────────┤ │ 9 │102年3月18日│【出貨】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寄:R2藥布樣品至富崧 │第70頁 │ │ │ │ 內付支票一張15130 │ │ ├──┼──────┼─────────────────┼──────────┤ │ 10 │102年3月2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關於溫感貼及槌元膏一事,如尺寸切為│第72頁 │ │ │ │15×36cm /片,富崧那是可做,但切邊│ │ │ │ │務必用人工撕掉才行,因目前客戶催貨│ │ │ │ │中,也有將此事告知張董,張董說只好│ │ │ │ │先做此處理了。 │ │ │ │ │【訂貨】 │ │ │ │ │客戶:陽生製藥要訂購德獅金絲膏1000│ │ │ │ │00片,此單是否接單,已問過張董,張│ │ │ │ │董未回覆! │ │ │ │ │規格:12×7cm │ │ │ │ │因領先奈米此規格無法生產。 │ │ ├──┼──────┼─────────────────┼──────────┤ │ 11 │102年3月2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今天有跟張董討論一下,如領先奈米由│第74頁 │ │ │ │於尺寸較小之藥布無法代工生產,要另│ │ │ │ │尋找工廠專門做。如:金絲膏、華陀之│ │ │ │ │類似藥布。 │ │ ├──┼──────┼─────────────────┼──────────┤ │ 12 │102年3月26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關於溫感貼及槌元膏領先奈米在製作上│第76頁 │ │ │ │有困難,3/26請許小姐將此兩種相關原│ │ │ │ │、物料寄回,改送順安製藥廠代工做成│ │ │ │ │捲以便代工裁切成張 │ │ ├──┼──────┼─────────────────┼──────────┤ │ 13 │102年3月2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再度來電確認交期,其貨亦轉由│第77頁 │ │ │ │順安製藥代工,尚在確認,預計4 月中│ │ │ │ │旬出貨給他。 │ │ │ │ │【進貨】 │ │ │ │ │廠商:領先奈米 │ │ │ │ │編號:583(獅球槌元膏) │ │ │ │ │收:綠色布2R=2件 │ │ │ │ │ 白色離形紙1R=1件 │ │ │ │ │ 紙筒30個=1件 │ │ │ │ │ 共3件 │ │ │ │ │○短少:白色離形紙1R │ │ │ │ │ 原料2件 │ │ │ │ │ 共3件 │ │ │ │ │編號:623(貼溫、溫感貼) │ │ │ │ │收:米色網布2R=2件 │ │ │ │ │○短少:紙筒20個=1件 │ │ │ │ │ 原料3件 │ │ │ │ │PS.短少之部分已FAX領先核對,請務必│ │ │ │ │ 將短少部分儘速寄回。 │ │ ├──┼──────┼─────────────────┼──────────┤ │ 14 │102年3月28日│【進貨】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奈米寄回(583、623原料) │第78頁 │ ├──┼──────┼─────────────────┼──────────┤ │ 15 │102年4月1日 │【進貨】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編號623(貼溫) │第80頁 │ │ │ │ 肉桂精油=1件 │ │ ├──┼──────┼─────────────────┼──────────┤ │ 16 │102年4月2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⑴聯絡領先奈米核對編號:583 (槌元│第81頁 │ │ │ │ 膏)及編號:623 (溫感貼)原料物│ │ │ │ │ 料短少之數量,目前尚缺1R白色離形│ │ │ │ │ 紙。 │ │ │ │ │⑵胡秋生來電確認溫感貼之交期,如無│ │ │ │ │ 意外的話,預定4 月15日前交給他貨│ │ │ │ │ 。 │ │ ├──┼──────┼─────────────────┼──────────┤ │ 17 │102年4月9日 │【聯絡事項】 │屏警刑民字第A0000000│ │ │ │聯絡順安製藥,溫感貼之進度,於4/9 │8500號卷第73頁 │ │ │ │已完成,明早請小陳至順安載貨至富崧│ │ │ │ │裁切 │ │ ├──┼──────┼─────────────────┼──────────┤ │ 18 │102年4月11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聯絡富崧印刷,問其溫感貼代工裁切部│第86頁 │ │ │ │分何時可陸續交貨?明天會先趕一些出│ │ │ │ │來。 │ │ ├──┼──────┼─────────────────┼──────────┤ │ 19 │102年4月1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下午至隔壁趕胡秋生之貨 │第87頁 │ │ │ │【進貨】 │ │ │ │ │富崧 │ │ │ │ │溫感貼代工裁切 │ │ │ │ │35400片×0.2=7080元 │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6400片/件 │ │ │ │ │ 4000片/件 │ │ │ │ │溫感貼內袋6500袋/2件=13000袋 │ │ │ │ │(客戶自購) │ │ │ │ │溫感貼10400片×4.7=48880元 │ │ ├──┼──────┼─────────────────┼──────────┤ │ 20 │102年4月15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下午至隔壁趕胡秋生之貨 │第88頁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6000片/件 │ │ │ │ │ 4000片/件 │ │ │ │ │內袋 6500袋/件 │ │ │ │ │ 1000袋/件 │ │ │ │ │溫感貼10000片×4.7=47000元 │ │ ├──┼──────┼─────────────────┼──────────┤ │ 21 │102年4月16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89頁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6500片/件=1件 │ │ │ │ │ 2800片/件=1件 │ │ │ │ │溫感貼內袋 6500袋/件=2件 │ │ │ │ │溫感貼9300片×4.7=43710元 │ │ ├──┼──────┼─────────────────┼──────────┤ │ 22 │102年4月1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來電催"槌元膏",順安製藥那還未│第90頁 │ │ │ │回覆交期。 │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2100片×4.7=10105元=1件 │ │ ├──┼──────┼─────────────────┼──────────┤ │ 23 │102年4月2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催槌元膏,委外藥廠預定26號前交│第93頁 │ │ │ │貨。 │ │ ├──┼──────┼─────────────────┼──────────┤ │ 24 │102年4月24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傳簡訊請張董向領先奈米賴總催一下藥│第95頁 │ │ │ │布代工交期。 │ │ ├──┼──────┼─────────────────┼──────────┤ │ 25 │105年5月9日 │【進貨】 │屏警刑民字第A0000000│ │ │ │ 順安(載回) │8500號卷第62頁 │ │ │ │ 編號:583 (獅球槌元膏) │ │ │ │ │①水針平面+白紙 │ │ │ │ │ 規格:15×10cm共22000 片 │ │ │ │ │②綠色布+白紙(富崧) │ │ │ │ │ 規格:15×33cm共4600片 │ │ ├──┼──────┼─────────────────┼──────────┤ │ 26 │102年5月10日│【聯絡事項】 │屏警刑民字第A0000000│ │ │ │聯絡富崧,裁切槌元膏之問題已OK,因│8500號卷第74頁 │ │ │ │此次委託順安代工之尺寸為15×33cm/ │ │ │ │ │片,較以往不同。 │ │ ├──┼──────┼─────────────────┼──────────┤ │ 27 │102年5月16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2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4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 │ │ │ │共4000包×4=16000元 │ │ ├──┼──────┼─────────────────┼──────────┤ │ 28 │102年5月1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3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21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 │ │ │ │共4800包×4=19200元 │ │ ├──┼──────┼─────────────────┼──────────┤ │ 29 │102年5月2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小陳送鴻福AR12桶,及送富崧槌元膏(│第114 頁 │ │ │ │白布水針)裁切代工。 │ │ ├──┼──────┼─────────────────┼──────────┤ │ 30 │102年5月21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5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2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 │ │ │ │共5500包×4=22000元 │ │ ├──┼──────┼─────────────────┼──────────┤ │ 31 │102年5月23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7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9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4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400包 │ │ │ │ │共2700包×4=10800元 │ │ ├──┼──────┼─────────────────┼──────────┤ │ 32 │102年5月24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8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鄭/太載至大榮寄送) │ │ │ │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3000包 │ │ │ │ │共5000包×4=20000元 │ │ ├──┼──────┼─────────────────┼──────────┤ │ 33 │102年5月2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9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875包 │ │ │ │ │共3575包×4=14300元 │ │ ├──┼──────┼─────────────────┼──────────┤ │ 34 │102年5月28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20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 │ │ │ │共3600包×4=14400元 │ │ ├──┼──────┼─────────────────┼──────────┤ │ 35 │102年5月29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35 頁 │ │ │ │【訂購】 │ │ │ │ │獅球槌元膏白盒→1000個 │ │ │ │ │益群→槌元膏①、②、④使用 │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 │ │ │ │ │5800包×4=23200 │ │ ├──┼──────┼─────────────────┼──────────┤ │ 36 │102年6月4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富崧來電告知,送去之槌元膏代工已完│第139 頁 │ │ │ │成,明天可過去載回。 │ │ ├──┼──────┼─────────────────┼──────────┤ │ 37 │102年6月6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1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3100包 │ │ │ │ │共4300包×4=17200元 │ │ ├──┼──────┼─────────────────┼──────────┤ │ 38 │102年6月7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2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9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 │ │ │ │共4400包×4=17600元 │ │ ├──┼──────┼─────────────────┼──────────┤ │ 39 │102年6月1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3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④ │ │ │ │ │3500包×4=14000元 │ │ ├──┼──────┼─────────────────┼──────────┤ │ 40 │102年6月11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今載"溫感貼"之原料至順安代工,及空│第144 頁 │ │ │ │籃歸還順安 │ │ │ │ │目前:S7及PG均用順安之原料 │ │ │ │ │附:米色網布550Y×2R │ │ ├──┼──────┼─────────────────┼──────────┤ │ 41 │102年6月13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6 頁 │ │ │ │益群再下槌元膏1桶。 │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41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900包 │ │ │ │ │共3541包×4=14164元 │ │ ├──┼──────┼─────────────────┼──────────┤ │ 42 │102年6月14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7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6000包 │ │ │ │ │共7600包×4=30400元 │ │ ├──┼──────┼─────────────────┼──────────┤ │ 43 │102年6月19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0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2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 │ │ │ │共4000包×4=16000元 │ │ ├──┼──────┼─────────────────┼──────────┤ │ 44 │102年6月25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FAX益群對帳單(5月份) │第154 頁 │ │ │ │批示:已入帳 │ │ ├──┼──────┼─────────────────┼──────────┤ │ 45 │102年6月26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5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43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5593包 │ │ │ │ │共9893包×4=39572元 │ │ ├──┼──────┼─────────────────┼──────────┤ │ 46 │102年6月28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7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4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9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800包 │ │ │ │ │共6400包×4=25600元 │ │ ├──┼──────┼─────────────────┼──────────┤ │ 47 │102年7月2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9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④3500包×4=14000 │ │ ├──┼──────┼─────────────────┼──────────┤ │ 48 │102年7月4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1 頁 │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委託順安,要等│ │ │ │ │線上工作空檔才能下去生產。 │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0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800包 │ │ │ │ │共2800包×4=11200 │ │ ├──┼──────┼─────────────────┼──────────┤ │ 49 │102年7月8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3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2200包×4=88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4600包×4=18400 │ │ ├──┼──────┼─────────────────┼──────────┤ │ 50 │102年7月9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4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 │ │ │ │ │3178包×4=12712 │ │ ├──┼──────┼─────────────────┼──────────┤ │ 51 │102年7月15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8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 │ │ │ │ │4000包×4=16000 │ │ ├──┼──────┼─────────────────┼──────────┤ │ 52 │102年7月18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1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退貨更改年限) │ │ │ │ │槌元膏①、②、④=1263包 │ │ ├──┼──────┼─────────────────┼──────────┤ │ 53 │102年7月19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來電催"槌元膏"之貨,前批之槌元│第172 頁 │ │ │ │膏皆已出完。 │ │ ├──┼──────┼─────────────────┼──────────┤ │ 54 │102年7月2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小陳至順安載半成品,順道送宙帝之貨│第173 頁 │ │ │ │。 │ │ │ │ │送:活血止痛(化龍膏)原料至順安,│ │ │ │ │ 槌元膏尚在等綠色不織布。 │ │ ├──┼──────┼─────────────────┼──────────┤ │ 55 │102年7月23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4 頁 │ │ │ │聯絡順安製藥催委託之溫感貼之交貨期│ │ │ │ │。 │ │ ├──┼──────┼─────────────────┼──────────┤ │ 56 │102年7月25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6 頁176 │ │ │ │至電順安催"溫感貼"。 │ │ ├──┼──────┼─────────────────┼──────────┤ │ 57 │102年7月29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8 頁178 │ │ │ │小陳載黃色籃子還順安順道載委製藥布│ │ │ │ │2批。 │ │ │ │ │益群來電催"槌元膏"。 │ │ ├──┼──────┼─────────────────┼──────────┤ │ 58 │102年7月3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9 頁179 │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順安排成預定│ │ │ │ │8月中旬左右才能交貨。 │ │ │ │ │【訂購】 │ │ │ │ │勝宏 │ │ │ │ │綠色不織布300Y×6尺=1800Y │ │ │ │ │益群"獅球槌元膏"用。 │ │ ├──┼──────┼─────────────────┼──────────┤ │ 59 │102年7月31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80 頁 │ │ │ │【進貨】 │ │ │ │ │勝宏 │ │ │ │ │綠色不織布300Y/R=6R │ │ ├──┼──────┼─────────────────┼──────────┤ │ 60 │102年8月1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送"槌元膏"2批量至順安代工 │第181 頁 │ ├──┼──────┼─────────────────┼──────────┤ │ 61 │102年8月3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因此產品在製作│第183 頁 │ │ │ │上比較麻煩,況且順安塗布機不能直接│ │ │ │ │捲成整捲的,必須用人工捲,所以要作│ │ │ │ │必須他們較有空檔時排入,因此他們也│ │ │ │ │無法正確交期給我們,這是他們的困難│ │ │ │ │點所在。 │ │ ├──┼──────┼─────────────────┼──────────┤ │ 62 │102年8月13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委託順安製藥之"溫感貼"因製做時無法│第189 頁 │ │ │ │捲成整捲,因此與其溝通後,規格改為│ │ │ │ │15×33cm。 │ │ ├──┼──────┼─────────────────┼──────────┤ │ 63 │102年8月19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順安尚未確定│第193 頁 │ │ │ │交貨期。 │ │ │ │ │益群來電催"化龍膏及槌元膏",交期也│ │ │ │ │尚未明確。 │ │ ├──┼──────┼─────────────────┼──────────┤ │ 64 │102年8月2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之"溫感貼"順安通知於週四就可│第194 頁 │ │ │ │去載回。 │ │ ├──┼──────┼─────────────────┼──────────┤ │ 65 │102年8月2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⑴FAX :獅球槌元膏及活血止痛膏藥照│第196 頁 │ │ │ │ 給領先奈米預備之訂購單。(於早上│ │ │ │ │ 跟鄭/r討論過)。因中藥藥膏部分盡│ │ │ │ │ 量給領先做。 │ │ │ │ │⑵順安製藥來電告知,溫感貼完成後,│ │ │ │ │ 其餘之藥布可能無法再幫忙完成,因│ │ │ │ │ 他們的排成(塗布作業)無法安插生│ │ │ │ │ 產,以致影響而延誤他們自己客戶交│ │ │ │ │ 期,請我們將其於原料載回。 │ │ │ │ │☆益群所訂購之"化龍膏及槌元膏"已轉│ │ │ │ │ 由領先奈米處理。往後中藥部分盡可│ │ │ │ │ 能委託給領先。 │ │ ├──┼──────┼─────────────────┼──────────┤ │ 66 │102年8月26日│【聯絡事項】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⑴聯絡委託、代工藥布事宜,南美製藥│卷一第182 頁 │ │ │ │ ,內容未確定,尚在商談中。 │ │ │ │ │⑵與鄭先生談論內容,往後之中藥藥布│ │ │ │ │ 盡可能轉由領先奈米委託代工,除在│ │ │ │ │ 規格外如(11×7.5cm )之藥布,另│ │ │ │ │ 謀別廠商。 │ │ │ │ │【訂購】 │ │ │ │ │領先奈米 │ │ │ │ │①活血止痛膏(化龍膏) │ │ │ │ │ 規格:15×33cm │ │ │ │ │ 數量:7000~8000片(1桶) │ │ │ │ │ 6/片 │ │ │ │ │②獅球槌元膏 │ │ │ │ │ 規格:15×33cm │ │ │ │ │ 數量:16000片(2桶) │ │ │ │ │ 5.5/片(綠布6尺自購) │ │ │ │ │PS.以上之訂單必須再送至富崧代工裁 │ │ │ │ │ 切 │ │ │ │ │☆黑色色素由領先奈米供。 │ │ ├──┼──────┼─────────────────┼──────────┤ │ 67 │102年8月2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董今約南美毛董洽談委託代工一事。 │第199 頁 │ │ │ │【進貨】 │ │ │ │ │益群(退貨) │ │ │ │ │化龍膏②385包×10=3850 │ │ │ │ │ ④39包×10=390 更改包裝 │ │ │ │ │ ⑧9包×10=90 │ │ │ │ │槌元膏299包(更換包裝)期限過期。 │ │ ├──┼──────┼─────────────────┼──────────┤ │ 68 │102年8月28日│【聯絡事項】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張董今約南美毛董下午3 :00洽談有關│卷一第181 頁 │ │ │ │委託藥布代工一事。 │ │ │ │ │富崧來電請小陳明天至高雄載已裁切好│ │ │ │ │之"溫感貼"。(已告知小陳) │ │ ├──┼──────┼─────────────────┼──────────┤ │ 69 │102年8月29日│【進貨】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富崧代工(溫感貼)半成品1 籃 │卷一第180 頁 │ │ │ │PS.此批藥膏較黏,在裁切時較不好做 │ │ │ │ │ ,只能慢慢裁,因怕不良品很多。 │ │ │ │ │【出貨】 │ │ │ │ │⑴胡秋生(半成品) │ │ │ │ │ 溫感貼 2500片×4.7=11750 │ │ │ │ │⑵益群(退改)102.5/28~102.8/27 │ │ │ │ │ 槌元膏①400包 │ │ │ │ │ 槌元膏②247包 │ │ │ │ │ 槌元膏④300包 │ │ │ │ │ 化龍膏②382包 │ │ │ │ │ 化龍膏④37包 │ │ │ │ │ 化龍膏⑧7包 │ │ ├──┼──────┼─────────────────┼──────────┤ │ 70 │102年8月3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02 頁 │ │ │ │胡秋生來電反應此批之溫感貼肉桂味道│ │ │ │ │不夠,因其肉桂精油是胡先生自購,且│ │ │ │ │亦是一桶之量,至於味道的問題,已反│ │ │ │ │應至張董那由他向胡先生說明。 │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1850片×4.7=8695 │ │ ├──┼──────┼─────────────────┼──────────┤ │ 71 │102年9月2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催槌元膏,領先奈米回覆約9/18前│第203 頁 │ │ │ │交貨。 │ │ │ │ │【進貨】 │ │ │ │ │富崧 │ │ │ │ │溫感貼裁貼代工半籃 │ │ ├──┼──────┼─────────────────┼──────────┤ │ 72 │102年9月4日 │【聯絡事項】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至隔壁包裝。 │卷一第179 頁 │ │ │ │【進貨】 │ │ │ │ │富崧 │ │ │ │ │載溫感貼2大籃半成品 │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 │ │ │ │2500片×4.7=11750 │ │ ├──┼──────┼─────────────────┼──────────┤ │ 73 │102年9月6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聯絡簿誤寫│至隔壁包裝。 │第207 頁 │ │ │為102.9.5) │【出貨】 │ │ │ │ │⑴胡秋生 │ │ │ │ │ 溫感貼 │ │ │ │ │ 4000片×4.7=18800 │ │ │ │ │⑵領先奈米 │ │ │ │ │ 獅球槌元膏中藥粉2桶量=2包 │ │ ├──┼──────┼─────────────────┼──────────┤ │ 74 │102年9月9日 │【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南美製藥委託代工事宜,原料今天張董│第208 頁 │ │ │ │至南美那簽約,現時間改為星期三下午│ │ │ │ │簽約。 │ │ ├──┼──────┼─────────────────┼──────────┤ │ 75 │102年9月1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09 頁 │ │ │ │小陳至高雄富崧載"溫感貼"半成品,已│ │ │ │ │全數載回。 │ │ │ │ │【進貨】 │ │ │ │ │⑴益群(退回品) │ │ │ │ │ 槌元膏①、②、④=1053包 │ │ │ │ │PS.保存年限已過期 │ │ │ │ │⑵領先奈米 │ │ │ │ │ 活血止痛膏(15×33cm) │ │ │ │ │ =4116片(亦是化龍膏) │ │ │ │ │PS.領先奈米那尚有剩餘藥膏體未完成 │ │ │ │ │ ,因水針平面布不夠,等布來時再 │ │ │ │ │ 繼續把它做完。 │ │ ├──┼──────┼─────────────────┼──────────┤ │ 76 │102年9月11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0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更改退回品) │ │ │ │ │獅球槌元膏①504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216包 共1025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305包 │ │ │ │ │PS.更改保存年限。 │ │ ├──┼──────┼─────────────────┼──────────┤ │ 77 │102年9月1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1 頁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4600片×4.7=21620 │ │ ├──┼──────┼─────────────────┼──────────┤ │ 78 │102年9月16日│【進貨】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奈米 │第213 頁 │ │ │ │獅球槌元膏R2(15×33cm) │ │ │ │ │4052片(共4件) │ │ ├──┼──────┼─────────────────┼──────────┤ │ 79 │102年9月1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來電急催"化龍膏",已送至富崧代│第214 頁 │ │ │ │工裁切。 │ │ │ │ │【進貨】 │ │ │ │ │領先奈米 │ │ │ │ │獅球槌元膏R2(15×33cm) │ │ │ │ │9320片(共8件) │ │ ├──┼──────┼─────────────────┼──────────┤ │ 80 │102年9月18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5 頁 │ │ │ │化龍膏代工裁切,富崧言下星期一可先│ │ │ │ │載回一些。 │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 │ │ │ │6250片×4.7=29375 │ │ ├──┼──────┼─────────────────┼──────────┤ │ 81 │102年9月20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6 頁 │ │ │ │【進貨】 │ │ │ │ │領先奈米 │ │ │ │ │活血止痛膏(15×33cm) │ │ │ │ │2012片=2件 │ │ ├──┼──────┼─────────────────┼──────────┤ │ 82 │102年9月23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7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金牌化龍②200包×10=2000 │ │ │ │ │金牌化龍④200包×10=2000 │ │ │ │ │金牌化龍⑧200包×10=2000 │ │ │ │ │共6000 │ │ ├──┼──────┼─────────────────┼──────────┤ │ 83 │102年9月24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8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金牌化龍膏②180包×10=1800 │ │ │ │ │金牌化龍膏④180包×10=1800 │ │ │ │ │金牌化龍膏⑧180包×10=1800 │ │ │ │ │共5400 │ │ ├──┼──────┼─────────────────┼──────────┤ │ 84 │102年9月25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9 頁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 │ │ │ │3400片×4.7=15980 │ │ ├──┼──────┼─────────────────┼──────────┤ │ 85 │102年9月26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20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500包×4=6000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4=60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1500包×4=6000 │ │ ├──┼──────┼─────────────────┼──────────┤ │ 86 │102年9月27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21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金牌化龍膏②455包×10=4550 │ │ │ │ │金牌化龍膏④486包×10=4860 │ │ │ │ │金牌化龍膏⑧512包×10=5120 │ │ │ │ │共14530 │ │ ├──┼──────┼─────────────────┼──────────┤ │ 87 │102年10月1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28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2100包×4=8400 │ │ │ │ │獅球槌元膏②2000包×4=80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2100包×4=8400 │ │ │ │ │共24800元 │ │ ├──┼──────┼─────────────────┼──────────┤ │ 88 │102年10月2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29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化龍膏②645包×10=6450 │ │ │ │ │化龍膏④635包×10=6350 │ │ │ │ │化龍膏⑧617包×10=6170 │ │ │ │ │共18970 │ │ ├──┼──────┼─────────────────┼──────────┤ │ 89 │102年10月3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30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槌元膏①2000包×4=8000 │ │ │ │ │槌元膏②1600包×4=6400 │ │ │ │ │槌元膏④2000包×4=8000 │ │ │ │ │共22400元 │ │ ├──┼──────┼─────────────────┼──────────┤ │ 90 │102年10月4日│【聯絡事項】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31 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4=4800 │ │ │ │ │獅球槌元膏②1700包×4=68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1200包×4=4800 │ │ │ │ │共16400元 │ │ └──┴──────┴─────────────────┴──────────┘ 附表六:順安公司開立之估價單 ┌──┬──────┬──┬────┬────┬────┬───┬──────┬──────────────┐ │編號│日期 │客戶│品名 │規格 │數量 │金額 │備註 │出處 │ ├──┼──────┼──┼────┼────┼────┼───┼──────┼──────────────┤ │ 1 │102年4月10日│三陽│精油貼布│ │1桶 │ │623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 │ │ │ │ │第145頁 │ ├──┼──────┼──┼────┼────┼────┼───┼──────┼──────────────┤ │ 2 │102年5月9日 │三陽│平布白紙│15×10cm│22000片 │ │583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綠布白紙│15×33cm│4600片 │ │ │第145頁 │ ├──┼──────┼──┼────┼────┼────┼───┼──────┼──────────────┤ │ 3 │102年7月23日│三陽│精油貼布│583 │1桶 │44050 │38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 │ │ │ │ │第148頁 │ ├──┼──────┼──┼────┼────┼────┼───┼──────┼──────────────┤ │ 4 │102年8月22日│三陽│精油貼布│623 │1桶 │ │籃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 │ │ │ │物料九籃返品│第150頁 │ └──┴──────┴──┴────┴────┴────┴───┴──────┴──────────────┘ 附表七: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內容 │ 出處 │ │ │ │(合法權源:本院102 年度聲監字第105 號、│ │ │ │ │102 年度聲監字第314 號、102 年度聲監續字│ │ │ │ │第507 號、102 年度聲監續字第509 號、102 │ │ │ │ │年度聲監續字第580 號、102 年度聲監續字第│ │ │ │ │581 號通訊監察書〈見本院監聽卷一第67頁至│ │ │ │ │第69頁、第449 頁至第451 頁、本院監聽卷二│ │ │ │ │第55頁至第56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 │ │ │ │24頁、本院監聽卷三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 │ │ │ │至第30頁〉) │ │ ├──┼───────┼────────────────────┼─────┤ │ 1 │102/4/11 下午 │鄭建助(A)0000000000→張朝霖(B)0000000000│本院監聽卷│ │ │14:19:21 │A:喂,張董。 │一第143頁 │ │ │ │B:嘿。 │至第145頁 │ │ │ │A:說話方便嗎? │ │ │ │ │B:方便。 │ │ │ │ │A:我忘記說這陣子貨款收不齊,收入等於0 │ │ │ │ │ ,你沒有跟那個房東說慢幾天,不是昨天 │ │ │ │ │ 就有匯過去了。 │ │ │ │ │B:沒,他昨天下午還在跟我說這件事。 │ │ │ │ │A:那我在問問看,不然你也給他延一下,現 │ │ │ │ │ 在都沒有收入,你沒有看過可以讓它順利 │ │ │ │ │ ,你沒進來這,我自己支付有點困難。 │ │ │ │ │B:那幾千元而已。 │ │ │ │ │A:董ㄟ,你想看嗎?現在有收入嗎?你不去 │ │ │ │ │ 關心貨會不會順,光搞這邊就搞死了,上 │ │ │ │ │ 個月還支付10幾萬,你不說4 千元不用匯 │ │ │ │ │ 了,我們不要動了。 │ │ │ │ │B:現在那個都還沒有,我們不動行嗎? │ │ │ │ │A:這樣是要怎麼做?現在貨款都沒有進來, │ │ │ │ │ 那貨要怎出去。 │ │ │ │ │B:我跟你說啦,你說要給人委製,我們東西 │ │ │ │ │ 都給人家了,結果做不出來,我也有傳簡 │ │ │ │ │ 訊給你。 │ │ │ │ │A:我知道。 │ │ │ │ │B:我也想說要怎處理,沒有出貨,那有收入 │ │ │ │ │ ,現在人家要我們東西,我們做不出來給 │ │ │ │ │ 人,如果照我們原訂的計畫,就不會有這 │ │ │ │ │ 種問題,這個我看到,有算的到。 │ │ │ │ │A:嘿。 │ │ │ │ │B:你這幾天再找個時間,我們談一下。 │ │ │ │ │A:好好。 │ │ ├──┼───────┼────────────────────┼─────┤ │ 2 │102/7/25 下午 │洪春秀(A)000000000→洪美華(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6:48:08 │B: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公司你好,請直撥 │第A0000000│ │ │ │ 分機號碼或撥9 由總機為你服務,請稍候 │8500號卷第│ │ │ │ ,由總機為你服務,順安喂你好 │94頁至第95│ │ │ │A:你好 │頁 │ │ │ │B:恩 │ │ │ │ │A:我找洪小姐 │ │ │ │ │B:好請稍等 │ │ │ │ │A:好謝謝 │ │ │ │ │B:喂 │ │ │ │ │A:喂,洪小姐嗎? │ │ │ │ │B:是 │ │ │ │ │A:我這邊是三陽 │ │ │ │ │B:你好 │ │ │ │ │A:我想請問編號623 那批怎麼樣了 │ │ │ │ │B:沒辦法做呢? │ │ │ │ │A:還是沒辦法唷 │ │ │ │ │B:沒辦法,他說這樣子也不行,這樣子跟捲 │ │ │ │ │ 的是一樣。 │ │ │ │ │A:是唷 │ │ │ │ │B:嘿阿 │ │ │ │ │A:我的意思就是說後面他不要切「有某」( │ │ │ │ │ 台語發音),整條讓它下來,到… │ │ │ │ │B:他說沒有錯,妳說用箱子裝起來,妳箱子 │ │ │ │ │ 下去就整個壞掉, │ │ │ │ │A:應該不會,我們那個還要去裁切 │ │ │ │ │B:我知道,可是你摺痕,因為你箱子下來會 │ │ │ │ │ 有摺痕 │ │ │ │ │A:阿,我很麻煩 │ │ │ │ │B:以後這種可能沒辦法做啦,我只能看調我 │ │ │ │ │ 看那一天,有辦法去改機台的時候再做 │ │ │ │ │A:這樣唷 │ │ │ │ │B:我從884先幫你做啦 │ │ │ │ │A:這樣喔 │ │ │ │ │B:嘿 │ │ │ │ │A:你這個的話,也是要盡快幫我處理。 │ │ │ │ │B:好啦,我盡快幫你處理,但我從884 這邊 │ │ │ │ │ 先做 │ │ │ │ │A:這樣喔 │ │ │ │ │B:嘿 │ │ │ │ │A:還有我待會會傳那個083的 │ │ │ │ │B:恩 │ │ │ │ │A:單據沒有給你 │ │ │ │ │B:恩 │ │ │ │ │A:所以我待會會傳這個083的給你 │ │ │ │ │B:好好 │ │ │ │ │A:好謝謝妳 │ │ │ │ │B:好,謝謝 │ │ │ │ │A:掰掰 │ │ ├──┼───────┼────────────────────┼─────┤ │ 3 │102/8/1 上午 │洪春秀(A)000000000→洪美華(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0:16:26 │B: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公司你好,請直撥 │第A0000000│ │ │ │ 分機號碼或撥9 由總機為你服務,請稍候 │0600號卷第│ │ │ │ ,由總機為你服務,喂順安你好 │56頁 │ │ │ │A:喂,你好,我這邊是三陽,請問一下洪小 │ │ │ │ │ 姐在嗎 │ │ │ │ │B:洪小姐,等一下唷,喂(換洪小姐接電話 │ │ │ │ │ ) │ │ │ │ │A:洪小姐 │ │ │ │ │B:是 │ │ │ │ │A:我這邊是三陽唷 │ │ │ │ │B:恩 │ │ │ │ │A:我司機還有載2 桶藥阿,妳幫我收一下 │ │ │ │ │B:喔…我們現在做不出來了 │ │ │ │ │A :我先放你那裡沒關係,因為載出去有某 │ │ │ │ │B:恩 │ │ │ │ │A:那二桶先讓我們放那裡可以嗎 │ │ │ │ │B:喔,好啦,好啦,你們現在做精油裡面, │ │ │ │ │ 你們那個東西都是藥的東西嗎? │ │ │ │ │A:恩,對 │ │ │ │ │B:你們做精油,都是藥這樣不行 │ │ │ │ │A:我們有的是精油有的是藥 │ │ │ │ │B:不過你給我們是做精油 │ │ │ │ │A:我們這個是暫時的,可能我們就是說,因 │ │ │ │ │ 為我有問過我董ㄟ,我董ㄟ說這是暫時的 │ │ │ │ │ ,可能他們就是說會討論看看 │ │ │ │ │B:說實在的,我們是幫你代工精油,而你做 │ │ │ │ │ 出去你是做藥的話,人家一查的話人家說 │ │ │ │ │ 妳們沒有做過什麼,又有這藥的話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們現在就是說,那個批 │ │ │ │ │ 號是到105 嗎? │ │ │ │ │B:恩 │ │ │ │ │A:所以我們就是說庫存的東西 │ │ │ │ │B:好啦,沒有關係,先放著我在問一下我們 │ │ │ │ │ 廠長好了。 │ │ │ │ │A:好,謝謝妳 │ │ │ │ │B:謝謝 │ │ │ │ │A:掰 │ │ ├──┼───────┼────────────────────┼─────┤ │ 4 │102/8/2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8:58:49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建助兄:晚安!三陽氣暴受傷那位胡德偉向法│8500號卷第│ │ │ │院提告要求職業災害金,請律師費三萬元可開│42頁 │ │ │ │二~三個月之支票,下星期一下午要給律師,│ │ │ │ │以便出庭。 │ │ ├──┼───────┼────────────────────┼─────┤ │ 5 │102/8/9 下午 │洪春秀(A)000000000→洪美華(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3:46:40 │B: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請稍候,由總機為你 │第A0000000│ │ │ │ 服務,喂你好順安 │0600號卷第│ │ │ │A:喂小姐你好 │55頁 │ │ │ │B:恩 │ │ │ │ │A:麻煩你幫我找一下洪小姐 │ │ │ │ │B:請問那裡找 │ │ │ │ │A:三陽 │ │ │ │ │B:好 │ │ │ │ │A:好謝謝 │ │ │ │ │B:喂 │ │ │ │ │A:喂,洪小姐 │ │ │ │ │B:是 │ │ │ │ │A:我這邊是三陽唷 │ │ │ │ │B:嘿 │ │ │ │ │A:我請問一下你說那個248 跟039 的 │ │ │ │ │B:嘿 │ │ │ │ │A:什麼時候可以交 │ │ │ │ │B:應該是下禮拜 │ │ │ │ │A:下禮拜幾阿 │ │ │ │ │B:下禮拜幾我現在不敢跟你說,我要看他們 │ │ │ │ │ 排 │ │ │ │ │A:這樣唷 │ │ │ │ │B:預定下個禮拜會出 │ │ │ │ │A:好好,如果說我623 這支呢 │ │ │ │ │B:什麼 │ │ │ │ │A :623 │ │ │ │ │B:623捲的可能沒有辦法做啦 │ │ │ │ │A:那我跟你講尺寸就是用15乘以33 │ │ │ │ │B:15乘33 │ │ │ │ │A:對對 │ │ │ │ │B:好啦,我跟他們講一下 │ │ │ │ │A:好謝謝你 │ │ │ │ │B:好 │ │ ├──┼───────┼────────────────────┼─────┤ │ 6 │102/8/9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本院監聽卷│ │ │14:04:49 │《簡訊內容》 │二第97頁 │ │ │ │董:上和興今請彭先生至萬丹把廠房內的東西│ │ │ │ │全部搬至長治,今明兩天搬完。 │ │ ├──┼───────┼────────────────────┼─────┤ │ 7 │102/8/9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本院監聽卷│ │ │17:10:49 │《簡訊內容》 │二第97頁 │ │ │ │建助兄:驚訝!我來萬丹廠始知在搬機器,不│ │ │ │ │必協調嗎? │ │ ├──┼───────┼────────────────────┼─────┤ │ 8 │102/8/9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本院監聽卷│ │ │21:25:49 │A:喂 │二第97頁 │ │ │ │B:張董,你吃飽了嗎?你傳的簡訊我看到了 │ │ │ │ │A:嘿嘿 │ │ │ │ │B:你說我沒有尊重,還是怎麼很訝異,那個 │ │ │ │ │ 1個多月還2個月前就跟你說過了,機械要 │ │ │ │ │ 搬去春秀在做的那邊,你自己都沒有聽到 │ │ │ │ │ 還是怎樣,你現在傳這個簡訊,是說我沒 │ │ │ │ │ 有尊重你,那個就搬2次過去,1-2個月, │ │ │ │ │ 也是搬去那邊,你自己忘記了,春秀也會 │ │ │ │ │ 跟你說,你說的這樣意思,是我沒有尊重 │ │ │ │ │ 你。 │ │ │ │ │A:沒啦…有什麼事情大家溝通一下 │ │ │ │ │B:不是跟你說過了,那個機械搬過去二次了 │ │ │ │ │ ,這次是第三次,這個比較大台,我還在 │ │ │ │ │ 傷腦筋,不知道要移去那裡,也跟你說過 │ │ │ │ │ 要移去那邊,春秀也有說了。 │ │ │ │ │A:溝通一下比較好 │ │ │ │ │B:也是跟你溝通過了,就不知道要擺那裡, │ │ │ │ │ 你也沒說法也沒表示意見,先小台運來, │ │ │ │ │ 我甘沒尊重你,這費用要誰花,也是很頭 │ │ │ │ │ 痛呢,你今天傳這個簡訊,我的感受怎麼 │ │ │ │ │ 樣。 │ │ │ │ │A:要搬去那裡?怎麼處理? │ │ │ │ │B:好來,拖那麼久了,臨時要搬來這,也要 │ │ │ │ │ 花組裝費用,也跟你問過,現在都置放在 │ │ │ │ │ 我這,你不知道多頭痛,也問過你,就說 │ │ │ │ │ 先用的,就先載來這用,剩下的叫彭先生 │ │ │ │ │ 去看,現在運來大門口,你不知道多頭痛 │ │ │ │ │ ,你自己又沒有跟我互動還是怎樣,我現 │ │ │ │ │ 在再做,你打這個簡訊,我感受如何。 │ │ │ │ │A: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 │ │ │ │ │以下一樣是在談論搬遷有無溝通問題 │ │ ├──┼───────┼────────────────────┼─────┤ │ 9 │102/8/23 上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09:42:55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董:南美確定已談妥了嗎?類似華陀尺寸能做│8500號卷第│ │ │ │嗎?連絡人為何?昨天小陳至順安載溫感貼,│41頁 │ │ │ │其於未完成之半成品已全數載回。 │ │ ├──┼───────┼────────────────────┼─────┤ │ 10 │102/8/23 上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09:46:54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董:目前益群之“化龍膏,槌元膏”青草膏,│8500號卷第│ │ │ │痠痛膏尺二已轉由領先奈米做,其於西藥部份│41頁 │ │ │ │要給那家代工? │ │ ├──┼───────┼────────────────────┼─────┤ │ 11 │102/8/24 上午 │洪春秀(A)000000000→劉志煌(B)000000000 │102 年度聲│ │ │10:49:13 │B:喂,你好 │搜第20號卷│ │ │ │A:喂,劉先生嗎 │第23頁 │ │ │ │B:恩 │ │ │ │ │A:我這邊三陽 │ │ │ │ │B:你好 │ │ │ │ │A:請問一下,你那個用好了嗎 │ │ │ │ │B:那剛開始斬,因為那個要從做刀模 │ │ │ │ │A:那就是 │ │ │ │ │B:這二天,我看斬多少在跟你說 │ │ │ │ │A:好阿 │ │ │ │ │B:因為那個沒有那麼好斬?而且刀模才剛做 │ │ │ │ │ 好。 │ │ │ │ │A:那你有看到他的藥應該可以吧 │ │ │ │ │B:藥阿,我斬是沒差,但是你們要撕會比較 │ │ │ │ │ 不好撕 │ │ │ │ │A:喔 │ │ │ │ │B:我們在斬是還好 │ │ │ │ │A:你有用斷,我們這邊要撕比較好… │ │ │ │ │B:我們這邊斬,會成一張一張,貝模一張 │ │ │ │ │A:我要用留旁邊那個 │ │ │ │ │B:我知道 │ │ │ │ │A:那個我們要用撕的 │ │ │ │ │B:那個用撕的,不然你整塊那樣不好看,就 │ │ │ │ │ 像上次一樣,所以我沒有辦法用機器做, │ │ │ │ │ 就是你要用人工去撕 │ │ │ │ │A:對對 │ │ │ │ │B:好我知道,我今天幫你處理 │ │ │ │ │A:好,那就麻煩你 │ │ ├──┼───────┼────────────────────┼─────┤ │ 12 │102/8/26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本院監聽卷│ │ │14:17:42 │《簡訊內容》 │三第417頁 │ │ │ │董:杏海金安痛膏年限、批號,及胡秋生之溫│ │ │ │ │感貼年限、批號他要印外盒。 │ │ ├──┼───────┼────────────────────┼─────┤ │ 13 │102/8/26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6:27:17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董:我有FAX —份資料,有關順安無法完成之│8500號卷第│ │ │ │訂單鄭先生言請您簽名回傳,表示您了解此事│41頁 │ │ │ │。 │ │ ├──┼───────┼────────────────────┼─────┤ │ 14 │102/8/26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7:12:25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順安要完全委製的才能做了,正式委托的,再│8500號卷第│ │ │ │計算價格合不合算。故即日起安排全部委製的│41頁 │ │ │ │方式,那些產品給領先,給順安,給南美。西│ │ │ │ │藥布再研究之。 │ │ ├──┼───────┼────────────────────┼─────┤ │ 15 │102/8/27 下午 │洪春秀(A)000000000←徐筠樺(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6:24:32 │A:喂。 │第A0000000│ │ │ │B:喂,洪小姐 │0600號卷第│ │ │ │A:嘿 │60頁至第62│ │ │ │B:洪小姐那個獅球槌元膏 │頁 │ │ │ │A:嘿 │ │ │ │ │B:那個包裝總類裡面他的那個尺寸阿 │ │ │ │ │A:嘿 │ │ │ │ │B:我們劉小姐說 │ │ │ │ │A:沒有關係我跟你講 │ │ │ │ │B:恩? │ │ │ │ │A:因為我這個還要讓人家代工裁切有某 │ │ │ │ │B:什麼東西 │ │ │ │ │A:我這個你就是整片交給我 │ │ │ │ │B:恩 │ │ │ │ │A:因為我這個還要代工裁切 │ │ │ │ │B:你還要代工裁切 │ │ │ │ │A:對,所以是說我們目前還沒有跟你們談到 │ │ │ │ │ 這一點,那可能我這批做完之後,它內袋 │ │ │ │ │ 也差不多了。 │ │ │ │ │B:恩 │ │ │ │ │A:所以我會跟你們鄭副總談到這一點 │ │ │ │ │B:這樣子 │ │ │ │ │A:所以你們還是以12的給我就好了 │ │ │ │ │B:然後我們劉小姐說,你那綠色的布阿。 │ │ │ │ │A:嘿 │ │ │ │ │B:萬一要是塗不上去的話,你們要自己負責 │ │ │ │ │ ,我們沒辦法負責 │ │ │ │ │A:應該可以我們之前再塗沒有這種情形 │ │ │ │ │B:什麼 │ │ │ │ │A:我們之前做很久也沒有這種情形 │ │ │ │ │B:你們之前做很久,你們的膠跟我們膠到底 │ │ │ │ │ 有沒有… │ │ │ │ │A:那全部交都是由你們在做對不對… │ │ │ │ │B:對阿 │ │ │ │ │A:不像我們之前都是我們用給你們 │ │ │ │ │B:不是不是現在布不是我們自己的 │ │ │ │ │A:我知道 │ │ │ │ │B:會有問題 │ │ │ │ │A:我知道,我現在跟你講,你們塗的時候有 │ │ │ │ │ 這種情形有沒有 │ │ │ │ │B:嘿 │ │ │ │ │A:我可能這個問題會先跟我客戶說 │ │ │ │ │B :恩 │ │ │ │ │A:嘿,我明天會跟他連絡,那如果塗的中間 │ │ │ │ │ 有這個問題的話有沒有 │ │ │ │ │B:恩 │ │ │ │ │A :我就是要求看他直接換成白色的 │ │ │ │ │B:喔,是唷 │ │ │ │ │A:嘿 │ │ │ │ │B:不行這樣子搞啦,我們現在產量很滿,要 │ │ │ │ │ 抽出空本來就很不容易了 │ │ │ │ │A:我知道 │ │ │ │ │B:還要這樣子搞,真的不行啦,看能不能直 │ │ │ │ │ 接改白色的布這樣比較乾脆 │ │ │ │ │A:不乾脆啦, │ │ │ │ │B:什麼 │ │ │ │ │A:那個客戶已經做很久了 │ │ │ │ │B:現在是我們沒有做過,要試又沒空可以試 │ │ │ │ │A:但是那個藥應該差不了多少阿 │ │ │ │ │B:什麼 │ │ │ │ │A:那個布是沒問題的啦 │ │ │ │ │B:布沒有問題 │ │ │ │ │A:嘿 │ │ │ │ │B:那我要發一張文請你們老闆幫我蓋章 │ │ │ │ │A:還要蓋章唷 │ │ │ │ │B:有問題概括承受 │ │ │ │ │A:恩 │ │ │ │ │B:對阿 │ │ │ │ │A:你們是馬上塗的話,後面就是看的到了 │ │ │ │ │B:馬上塗看的到,就要停下來 │ │ │ │ │A:不會阿,我是覺得說 │ │ │ │ │B:什麼 │ │ │ │ │A:你那個換布不應該很快的速度吧 │ │ │ │ │B:換布應該很快 │ │ │ │ │A:對阿 │ │ │ │ │B:我是害怕說到時候他一直塗完 │ │ │ │ │A:這樣唷那是不是劉小姐要叫他們那個阿, │ │ │ │ │ 跟他們講一下,我覺得這個不是很難的問 │ │ │ │ │ 題,那個就是明天我去跟客戶溝通 │ │ │ │ │B:恩 │ │ │ │ │A:如果有這種情形發生就馬上換白色的布 │ │ │ │ │B:真的是 │ │ │ │ │以下對話也是布的問題 │ │ ├──┼───────┼────────────────────┼─────┤ │ 16 │102/9/03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4:50:06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建助兄:你好!本人用於公事用之開支費用己│8500號卷第│ │ │ │申報很久了,請在五日給予春秀帶回為要,謝│41頁 │ │ │ │謝! │ │ ├──┼───────┼────────────────────┼─────┤ │ 17 │102/9/9 上午 │洪春秀(A)000000000←徐筠樺(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0:21:44 │A:喂 │第A0000000│ │ │ │B:喂,洪小姐 │8600號卷第│ │ │ │A:嘿 │104頁至第 │ │ │ │B:獅球槌元膏的藥粉我今天可以收到嗎 │105頁 │ │ │ │A:有可以阿,他星期六沒有寄過去嗎 │ │ │ │ │B:禮拜六 │ │ │ │ │A:因為我們禮拜五寄過去你們那邊的 │ │ │ │ │B:那正常我星期六會收到 │ │ │ │ │A:對阿,你問看看我寄大榮貨運 │ │ │ │ │B:沒關係,我等下去查一下,然後你一桶膠 │ │ │ │ │ 是上多少的粉 │ │ │ │ │A:有,我都有分開,因為我是跟你下二桶膠 │ │ │ │ │B:對對 │ │ │ │ │A:我有分二包 │ │ │ │ │B:你一桶是幾公斤的粉 │ │ │ │ │A:我是依一桶量的中藥粉有沒有 │ │ │ │ │B:嘿 │ │ │ │ │A:我們都秤好的,然後你就一桶放一包 │ │ │ │ │B:放一包 │ │ │ │ │A:然後我裡面大概有三公斤的薰衣草油有沒 │ │ │ │ │ 有 │ │ │ │ │B:恩 │ │ │ │ │A:薰衣草是要用白色布那一個活血止痛膏 │ │ │ │ │B:薰衣草三公斤是用在白色布活血止痛膏那 │ │ │ │ │ 個 │ │ │ │ │A:嘿 │ │ │ │ │B:等一下,薰衣草有三公斤,那藥粉你知道 │ │ │ │ │ 有多重嗎 │ │ │ │ │A:我等下查一查在跟你連絡 │ │ │ │ │B:好 0K │ │ │ │ │A:掰掰 │ │ ├──┼───────┼────────────────────┼─────┤ │ 18 │102/9/11 上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0:37:14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建助兄:你好!9 月3 日簡訊給你申報之開支│8500號卷第│ │ │ │費用,煩請交給春秀帶回為荷! │41頁 │ ├──┼───────┼────────────────────┼─────┤ │ 19 │102/10/4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本院監聽卷│ │ │16:45:13 │《簡訊內容》 │三第325 頁│ │ │ │南美已簽約,但有一些變化即要先付訂金,精│ │ │ │ │油貼片(其實是藥布)代工不太想作,暫時只│ │ │ │ │好自己設法生產。 │ │ └──┴───────┴────────────────────┴─────┘ 附表八:出貨明細 ┌──┬──────┬────┬──────┬────┬──┬───┬──────┐ │編號│出貨日期 │客戶名稱│出貨內容 │數量 │單價│金額 │出處 │ ├──┼──────┼────┼──────┼────┼──┼───┼──────┤ │ 1 │102年4月12日│胡秋生 │溫感貼 │10400片 │4.7 │48880 │本院扣案物 │ │ │ │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 │ │ │ │第341 頁 │ ├──┼──────┼────┼──────┼────┼──┼───┼──────┤ │ 2 │102年4月15日│胡秋生 │溫感貼 │10000片 │4.7 │47000 │同上 │ ├──┼──────┼────┼──────┼────┼──┼───┼──────┤ │ 3 │102年4月16日│胡秋生 │溫感貼 │9300片 │4.7 │43710 │同上 │ ├──┼──────┼────┼──────┼────┼──┼───┼──────┤ │ 4 │102年4月17日│胡秋生 │溫感貼 │2150片 │4.7 │10105 │同上 │ ├──┼──────┼────┼──────┼────┼──┼───┼──────┤ │ 5 │102年5月16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400包 │4 │56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第338 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4 │4000 │ │ ├──┼──────┼────┼──────┼────┼──┼───┼──────┤ │ 6 │102年5月17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700包 │4 │6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2100包 │4 │84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4 │4000 │ │ ├──┼──────┼────┼──────┼────┼──┼───┼──────┤ │ 7 │102年5月21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600包 │4 │64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2600包 │4 │104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4 │5200 │ │ ├──┼──────┼────┼──────┼────┼──┼───┼──────┤ │ 8 │102年5月23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900包 │4 │36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獅球槌元膏②│1400包 │4 │5600 │第339 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400包 │4 │1600 │ │ ├──┼──────┼────┼──────┼────┼──┼───┼──────┤ │ 9 │102年5月24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4 │80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3000包 │4 │12000 │ │ ├──┼──────┼────┼──────┼────┼──┼───┼──────┤ │ 10 │102年5月27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1700包 │4 │6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875包 │4 │7500 │ │ ├──┼──────┼────┼──────┼────┼──┼───┼──────┤ │ 11 │102年5月28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4 │80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 │ ├──┼──────┼────┼──────┼────┼──┼───┼──────┤ │ 12 │102年5月29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5800包 │4 │23200 │同上 │ ├──┼──────┼────┼──────┼────┼──┼───┼──────┤ │ 13 │102年6月6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 │4 │48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獅球槌元膏②│3100包 │4 │12400 │第336 頁 │ ├──┼──────┼────┼──────┼────┼──┼───┼──────┤ │ 14 │102年6月7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900包 │4 │76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 │4 │60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4 │4000 │ │ ├──┼──────┼────┼──────┼────┼──┼───┼──────┤ │ 15 │102年6月10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④│3500包 │4 │14000 │同上 │ ├──┼──────┼────┼──────┼────┼──┼───┼──────┤ │ 16 │102年6月13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1641包 │4 │6564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900包 │4 │7600 │ │ ├──┼──────┼────┼──────┼────┼──┼───┼──────┤ │ 17 │102年6月14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6000包 │4 │24000 │ │ ├──┼──────┼────┼──────┼────┼──┼───┼──────┤ │ 18 │102年6月19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700包 │4 │10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4 │5200 │ │ ├──┼──────┼────┼──────┼────┼──┼───┼──────┤ │ 19 │102年6月26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4300包 │4 │172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獅球槌元膏④│5593包 │4 │22372 │第337 頁 │ ├──┼──────┼────┼──────┼────┼──┼───┼──────┤ │ 20 │102年6月28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4700包 │4 │18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900包 │4 │36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800包 │4 │3200 │ │ ├──┼──────┼────┼──────┼────┼──┼───┼──────┤ │ 21 │102年7月2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④│3500包 │4 │14000 │本院扣案物 │ │ │ │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 │ │ │ │第334 頁 │ ├──┼──────┼────┼──────┼────┼──┼───┼──────┤ │ 22 │102年7月4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000包 │4 │40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1800包 │4 │7200 │ │ ├──┼──────┼────┼──────┼────┼──┼───┼──────┤ │ 23 │102年7月8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2200包 │4 │8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4600包 │4 │18400 │ │ ├──┼──────┼────┼──────┼────┼──┼───┼──────┤ │ 24 │102年7月9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3178包 │4 │12712 │同上 │ ├──┼──────┼────┼──────┼────┼──┼───┼──────┤ │ 25 │102年7月15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4000包 │4 │16000 │同上 │ ├──┼──────┼────┼──────┼────┼──┼───┼──────┤ │ 26 │102年8月29日│胡秋生 │溫感貼 │2500片 │4.7 │11750 │屏警刑民字第│ │ │ │ │ │ │ │ │Z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第211頁 │ ├──┼──────┼────┼──────┼────┼──┼───┼──────┤ │ 27 │102年8月30日│胡秋生 │溫感貼 │1850片 │4.7 │8695 │同上 │ ├──┼──────┼────┼──────┼────┼──┼───┼──────┤ │ 28 │102年9月4日 │胡秋生 │溫感貼 │25000片 │4.7 │11750 │屏警刑民字第│ │ │ │ │ │ │ │ │Z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第201頁 │ ├──┼──────┼────┼──────┼────┼──┼───┼──────┤ │ 29 │102年9月5日 │胡秋生 │溫感貼 │4000片 │4.7 │18800 │同上 │ ├──┼──────┼────┼──────┼────┼──┼───┼──────┤ │ 30 │102年9月12日│胡秋生 │溫感貼 │4600片 │4.7 │21620 │同上 │ ├──┼──────┼────┼──────┼────┼──┼───┼──────┤ │ 31 │102年9月18日│胡秋生 │溫感貼 │6250片 │4.7 │29375 │同上 │ ├──┼──────┼────┼──────┼────┼──┼───┼──────┤ │ 32 │102年9月23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200包 │10 │20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金牌化龍膏④│200包 │10 │2000 │第331 頁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200包 │10 │2000 │ │ ├──┼──────┼────┼──────┼────┼──┼───┼──────┤ │ 33 │102年9月24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180包 │10 │18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金牌化龍膏④│180包 │10 │1800 │第331 頁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180包 │10 │1800 │ │ ├──┼──────┼────┼──────┼────┼──┼───┼──────┤ │ 34 │102年9月25日│胡秋生 │溫感貼 │3400片 │4.7 │15980 │屏警刑民字第│ │ │ │ │ │ │ │ │Z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第201頁 │ ├──┼──────┼────┼──────┼────┼──┼───┼──────┤ │ 35 │102年9月26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500包 │4 │60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一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 │4 │6000 │第332 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500包 │4 │6000 │ │ ├──┼──────┼────┼──────┼────┼──┼───┼──────┤ │ 36 │102年9月27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455包 │10 │4550 │同上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④│486包 │10 │4860 │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512包 │10 │5120 │ │ ├──┼──────┼────┼──────┼────┼──┼───┼──────┤ │ 37 │102年10月1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100包 │4 │84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二 │ │ │ │ │獅球槌元膏②│2000包 │4 │8000 │第128 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2100包 │4 │8400 │ │ ├──┼──────┼────┼──────┼────┼──┼───┼──────┤ │ 38 │102年10月2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645包 │10 │645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二 │ │ │ │ │金牌化龍膏④│635包 │10 │6350 │第129 頁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617包 │10 │6170 │ │ ├──┼──────┼────┼──────┼────┼──┼───┼──────┤ │ 39 │102年10月3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4 │80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二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第130 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2000包 │4 │8000 │ │ ├──┼──────┼────┼──────┼────┼──┼───┼──────┤ │ 40 │102年10月4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 │4 │4800 │本院扣案物 │ │ │ │ ├──────┼────┼──┼───┤品抽印卷二 │ │ │ │ │獅球槌元膏②│1700包 │4 │6800 │第131 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200包 │4 │4800 │ │ └──┴──────┴────┴──────┴────┴──┴───┴──────┘ 附表九:陳建華(原名陳景松)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 │日期 │證述內容 │出處 │ ├──────┼───────────────────────┼───────┤ │105年12月5日│檢察官問 │本院卷六第279 │ │ │ 你之前是不是在長治鄉新興路90巷40之1 號的鐵│頁至第346 頁 │ │ │ 皮屋工作?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檢察官問 │ │ │ │ 請大致敘述一下你的工作內容?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就是備料還有做一些包裝、裝藥之類的雜工。 │ │ │ │檢察官問 │ │ │ │ 有出貨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送原料去製造也會去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會。 │ │ │ │檢察官問 │ │ │ │ 是誰聘請你去工作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被告鄭建助。 │ │ │ │檢察官問 │ │ │ │ 你認識被告洪春秀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認識。 │ │ │ │檢察官問 │ │ │ │ 她在那邊是擔任什麼工作?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也不大清楚,反正她說什麼我就做什麼。 │ │ │ │檢察官問 │ │ │ │ 你是受她指示,她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她指示你的工作內容,就是你剛剛講的那些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洪春秀會跟你一起包裝藥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會。 │ │ │ │檢察官問 │ │ │ │ 那你都怎麼稱呼他(按:張朝霖)?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董事長。 │ │ │ │檢察官問 │ │ │ │ 他是哪一家公司的董事長?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以前的三陽製藥。 │ │ │ │檢察官問 │ │ │ │ 以前有在那邊工作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在潮州那邊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工作的內容呢?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也是一樣。 │ │ │ │檢察官問 │ │ │ │ 你後來怎麼到長治去?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賣到那邊去。 │ │ │ │檢察官問 │ │ │ │ 本來是在潮州?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工廠也在潮州?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所以你們三陽本來的工廠在潮州後來跑到長治去│ │ │ │ ,但你擔任的工作都是相同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你們公司只有做藥布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藥布的配方是誰提供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那個單子好像是董事長他用好的。 │ │ │ │檢察官問 │ │ │ │ 那是誰來調配?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是看劑量的。 │ │ │ │檢察官問 │ │ │ │ 是你調配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你自己會開立那些配方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會。 │ │ │ │檢察官問 │ │ │ │ 被告張朝霖有交給你配方或是原料的領料單讓你│ │ │ │ 去作業?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拿單子給我的。 │ │ │ │檢察官問 │ │ │ │ 有包含領料單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原料好像原本就有,不需要特別用領料單。 │ │ │ │檢察官問 │ │ │ │ 就是按照配方單而已?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獅球搥元膏是怎麼樣製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也是一樣看單子多少多少這樣。 │ │ │ │檢察官問 │ │ │ │ 你配好原料後要送去哪裡?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送去他們指定的地方。 │ │ │ │檢察官問 │ │ │ │ 哪邊是他們指定的地方?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在高雄。 │ │ │ │檢察官問 │ │ │ │ 高雄的哪間公司?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清楚。 │ │ │ │檢察官問 │ │ │ │ 有送去桃園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是什麼公司?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是奈米。 │ │ │ │檢察官問 │ │ │ │ 原料是在長治那邊弄好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沒錯。 │ │ │ │檢察官問 │ │ │ │ 平常你們有在長治那邊包裝藥布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包裝。 │ │ │ │檢察官問 │ │ │ │ 送到高雄那邊去的數量多少是誰決定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洪春秀。 │ │ │ │檢察官問 │ │ │ │ 是她的決定?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是聽她的,我就看多少這樣。 │ │ │ │檢察官問 │ │ │ │ 做多少藥布是誰決定?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也是他們。 │ │ │ │檢察官問 │ │ │ │ 他們是指誰?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洪春秀她們。 │ │ │ │檢察官問 │ │ │ │ 奈米也是一樣的情形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是是吧。 │ │ │ │檢察官問 │ │ │ │ 你送到高雄那邊是叫做順安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他們是幫你們做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做藥布。 │ │ │ │檢察官問 │ │ │ │ 做什麼品項的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辣椒膏、金絲膏還有其他的我忘記了。 │ │ │ │檢察官問 │ │ │ │ 桃園奈米是做什麼樣的東西?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也是藥布。 │ │ │ │檢察官問 │ │ │ │ 做什麼品項的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具體的名稱忘了。 │ │ │ │檢察官問 │ │ │ │ 他們做好是你去載還是他們寄過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們寄過來。 │ │ │ │檢察官問 │ │ │ │ 如果是順安呢?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們做好了會叫我們過去載。 │ │ │ │檢察官問 │ │ │ │ 是你過去載?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為什麼奈米是寄過來順安要過去載?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因為奈米在桃園比較遠的關係。 │ │ │ │檢察官問 │ │ │ │ 你有去過奈米的哪個廠?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桃園我沒去過。 │ │ │ │檢察官問 │ │ │ │ 原料是怎麼過去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原料也是寄過去。 │ │ │ │檢察官問 │ │ │ │ 你有曾經把做好的藥布拿去富崧裁切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富崧是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富崧是專門裁剪的。 │ │ │ │檢察官問 │ │ │ │ 原料送過去順安之前,是誰去連絡順安接洽的人│ │ │ │ 員?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是洪小姐(按:洪春秀)。 │ │ │ │檢察官問 │ │ │ │ 對方是誰?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另外一個女孩子。 │ │ │ │檢察官問 │ │ │ │ 你有看過她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她在現場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忘了。 │ │ │ │檢察官問 │ │ │ │ 順安是誰出來收原料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男有女。 │ │ │ │檢察官問 │ │ │ │ 這些收受或是訂購的紀錄,洪春秀會不會寫在聯│ │ │ │ 絡簿上?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清楚。 │ │ │ │檢察官問 │ │ │ │ 然後做好的就送去富崧裁切?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裁切完後你們會運回來長治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會。 │ │ │ │檢察官問 │ │ │ │ 運回長治後你們會再做什麼樣的動作?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就處理然後包裝。 │ │ │ │檢察官問 │ │ │ │ 處理是指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處理就是好的包裝不好的打掉。 │ │ │ │檢察官問 │ │ │ │ 等於是看良率的意思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然後你們會包裝你們公司的外包裝,然後出貨?│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出貨給向你們購買的人,是誰來出貨?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出貨是用快遞。 │ │ │ │檢察官問 │ │ │ │ 你會幫忙載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時會有。 │ │ │ │檢察官問 │ │ │ │ 三陽金絲膏是你們的產品?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檢察官問 │ │ │ │ 你曾經載三陽金絲膏去陽生公司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金絲膏是在哪邊製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高雄那邊製造的。 │ │ │ │檢察官問 │ │ │ │ 是他們製造好,你拿去富崧裁切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那不用裁切,他們直接就裁好了。 │ │ │ │檢察官問 │ │ │ │ 在高雄就裁好了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但是沒有包裝?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檢察官問 │ │ │ │ 然後你再送到陽生?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誰叫你送去陽生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洪小姐叫我送過去的。 │ │ │ │檢察官問 │ │ │ │ 順安有三個人在現場,分別是洪美華、吳咨瑤、│ │ │ │ 吳學成,他們有沒有跟你簽收過原料或者是讓你│ │ │ │ 收他們做好的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洪美華有跟你收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陳述是否實在?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實在。 │ │ │ │選任辯護人林鴻文律師問 │ │ │ │ 你是哪一年寄原料到桃園?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上禾興公司有被扣到精油貼布的配方跟原料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同時也被查扣到精油貼布的配方單對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現場有被查扣到溫感貼貼布的原料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有調配溫感貼的原料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三陽製藥有沒有委託桃園的領先奈米製作溫感貼│ │ │ │ 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有吧。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請求審判長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 │ │ │ 卷第145 頁至150 頁予證人閱覽)你到順安載藥│ │ │ │ 布回來都要在估價單上簽名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這個簽名是你簽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到順安載的藥布就是估價單上的藥布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上面寫的全部都是精油貼布,從來都沒有溫感貼│ │ │ │ 的貼布,你對此有何意見?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上面有寫精油貼布。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到順安載回來的貼布是成品還是半成品?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是半成品,有裁好但沒有包。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包裝是在哪裡做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包裝是載回來我們再包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上禾興是誰跟誰在包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跟洪小姐還有一些人。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們董事長有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上禾興的董事長有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從順安載回來的半成品包裝好之後,是貼什麼│ │ │ │ 牌子對外銷售?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看是什麼藥布名字就出去。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誰決定用什麼名義銷售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洪春秀決定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上禾興製造包裝的藥布有哪幾種?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溫感貼、獅球槌元膏。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誰決定這個半成品的藥布要用什麼名稱包裝銷售│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就包一包而已,都是他們在決定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們包裝的內容跟藥布實際的療效有沒有一樣?│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一樣。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能確定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差不多。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能判定從順安載回來的藥布是哪一種的藥布嗎│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那個單子。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單子是誰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單子是原本就有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看過那個單子有寫過溫感貼還是精油貼布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時間很久了。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到順安載溫感貼你會在估價單上簽精油貼布嗎│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我簽名而已。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我是說你們委託順安做的是溫感貼,做好後交給│ │ │ │ 你們,你會在精油貼布的估價單上簽名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都會簽名。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如果他做的是溫感貼但估價單不是寫溫感貼是寫│ │ │ │ 精油貼布,這樣你還會簽收嗎?這樣你回去要怎│ │ │ │ 麼對上禾興交代?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只有負責去載,他們拿給我簽名,我就載回來│ │ │ │ 了。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跟被告吳學成接洽過什麼事情?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送原料過去他負責收。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是什麼藥布的原料?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一綑一捆的好像是溫感貼的樣子。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能確定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是。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溫感貼的原料是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印象。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有送過精油貼布的原料給吳學成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沒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跟吳咨瑤接洽過什麼事情?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送原料而已。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送什麼樣的原料?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時間太久我忘記了。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跟洪美華有接洽過什麼事情?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也是原料,洪小姐跟洪小姐在聯絡我不知道。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請求審判長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 │ │ │ 卷第150 頁予證人閱覽)估價單都是洪美華簽的│ │ │ │ 沒有吳咨瑤跟吳學成簽的,你對此有何意見?這│ │ │ │ 個是你簽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是我簽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上面沒有開過溫感貼的原料,為什麼你剛講說有│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因為他們都不會寫溫感貼,他們都寫精油貼布。│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他不寫你怎麼知道你給他的是溫感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因為單子都會有那個。 │ │ │ │審判長問 │ │ │ │ 你的意思是你這邊有寫他那邊沒有寫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之前我配的單子有寫,但是他上面不會寫這個。│ │ │ │審判長問 │ │ │ │ 你說你配的單子有寫,但是你們弄過去都是寫精│ │ │ │ 油貼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說你配的配方有寫溫感貼,配方是誰給你的?│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配方原本就有了。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配方是哪一個人拿給你的?是董事長張朝霖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是吧。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為什麼你們被查扣的原料都沒有溫感貼的配方,│ │ │ │ 也沒有精油貼布的原料?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有跟順安的講寫精油貼布的原料是要做溫感貼│ │ │ │ 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上面怎麼說我就怎麼做。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有跟順安藥廠說這一種就是要委託你們製造溫│ │ │ │ 感貼藥布的原料,有這樣講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有講過。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跟誰講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時間太久忘記是誰。 │ │ │ │被告張朝霖問 │ │ │ │ 我在長治那邊有拿配方給你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原本就有配方在那邊,他沒有拿給我。 │ │ │ │檢察官問 │ │ │ │ 之前警察在做筆錄的時候有提示你洪春秀製作的│ │ │ │ 聯絡簿給你看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檢察官問 │ │ │ │ (請求審判長提示調查局卷一第124 頁予證人閱│ │ │ │ 覽)警察有給你看過這個東西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有又好像沒有。 │ │ │ │檢察官問 │ │ │ │ 因為警察在筆錄裡面記載有提示給你看過,你有│ │ │ │ 回答隔天有去順安載溫感貼的半成品,有這件事│ │ │ │ 情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去載。 │ │ │ │檢察官問 │ │ │ │ 有去載然後再到富崧去裁切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請求審判長提示警詢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說我│ │ │ │ 到順安載的溫感貼藥布就是102 年4 月10日順安│ │ │ │ 所提供的精油貼布簽收單,你講是的,那你確實│ │ │ │ 有載過溫感貼,但是是用精油貼布來簽收,你有│ │ │ │ 講過這句話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能確定你到順安載的精油貼布就是溫感貼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啊,那個顏色就是溫感貼的顏色。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怎麼判斷那就是溫感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溫感貼就是一大綑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上面有標示溫感貼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為什麼你會認為那個就是溫感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溫感貼的顏色是橘色的還有綑綁的方式我都知道│ │ │ │ 。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是用綑綁跟顏色來區隔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你有到順安載過其他種類的貼布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也有。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那個是整綑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的是整綑,有的是一片一片的。 │ │ │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問 │ │ │ │ 順安的人員有跟你講說這個就是溫感貼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沒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跟洪春秀有誰要聽誰命令的關係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是聽她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洪春秀也是負責藥布包裝管理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是吧。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們那個廠都是在做配藥跟做藥布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是誰雇用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鄭建助鄭先生。 │ │ │ │審判長問 │ │ │ │ 洪春秀是誰雇用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清楚。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去工作的時候,洪春秀就在那裏了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說你要包什麼藥品是聽洪小姐指示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除了洪小姐會指示你還有誰會指示你?鄭先生會│ │ │ │ 來指示你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偶爾。 │ │ │ │審判長問 │ │ │ │ 主要是洪春秀在那邊指揮就對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被查獲的當天,你是在包裝什麼藥膏?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獅球槌元膏。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你那天你們只是純粹在做包裝而已?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當天有封口機在那裏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警詢時有說洪小姐把那個包裝放在封口機封口│ │ │ │ 之後,然後把成品放在紙箱裡,再由老闆處理將│ │ │ │ 貨品送出去,有這樣講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等於說你是把藥包放進包裝袋,洪小姐拿去封口│ │ │ │ 然後裝箱,是這樣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那天就做這樣的事情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3 頁│ │ │ │ 予證人閱覽)你在114 頁提到的這個老闆是誰?│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鄭建助鄭先生。 │ │ │ │審判長問 │ │ │ │ 再交由老闆處理是什麼意思?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就是出貨吧,可能還有聯絡事情這樣。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說這個配方因為剛才你講得前後不太一樣,檢│ │ │ │ 察官問你的時候你說這個配方是三陽公司老闆張│ │ │ │ 朝霖配方先開出來,你是照配方配的,可是剛才│ │ │ │ 張朝霖先生問你本人的時候,你說他沒有把配方│ │ │ │ 交給你,現在問題是說你怎麼會知道那個配方是│ │ │ │ 張朝霖先生配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以前他就配好了。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怎麼知道那是他配好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以前知道。 │ │ │ │審判長問 │ │ │ │ 他有來過你們工廠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有看過他把配方單寫出來交給你還是廠裡的人│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之前有交給我。 │ │ │ │審判長問 │ │ │ │ 有交給你?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之前那個單子。 │ │ │ │審判長問 │ │ │ │ 他親手寫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是寫好了都印好了給我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是張先生親自給你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好像是他拿給我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他在比較早的時候親自拿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大概什麼時候?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以前在潮州的時候。 │ │ │ │審判長問 │ │ │ │ 潮州的另外一個工廠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之前很早了。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你才知道配方是張朝霖先生開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那指的是獅球槌元膏還是所有的藥都是他開的?│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是都是他開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他在潮州的時候就把配方印好了交給你是嗎│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你都是按照張朝霖先生給你的配方去配藥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配藥的過程是那裏有一罐一罐的原料,你是秤重│ │ │ │ 量把他配出來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錯。 │ │ │ │審判長問 │ │ │ │ 一罐一罐的原料是用什麼裝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用大桶裝的,還有油還有粉。 │ │ │ │審判長問 │ │ │ │ 上面有寫名字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要量重量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要量。 │ │ │ │審判長問 │ │ │ │ 要量然後按照名稱配出來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配出來後用一罐一罐裝的送去順安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4 頁│ │ │ │ 予證人閱覽)你有這樣講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說你們那邊也有做包裝,那為什麼藥布不在你│ │ │ │ 們那邊做?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們那裏沒辦法做藥布。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說你們那裏就只有配料以後等人家藥布送回│ │ │ │ 來,你們包裝送貨送出去這樣?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你們長治的工廠就只有負責配料跟最後的包│ │ │ │ 裝、送貨這樣?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張朝霖先生給的配方是打字的還是手寫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是打字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那上面有藥材名稱、重量、藥名還有什麼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就這些。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每一種藥都是張朝霖先生開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都已經印好了。 │ │ │ │審判長問 │ │ │ │ 鄭建助先生在那裏擔任什麼工作?他來的時候是│ │ │ │ 做什麼事情?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沒什麼事,就來看看而已。 │ │ │ │審判長問 │ │ │ │ 他有指示什麼嗎?你不是說出貨是他處理的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是跟洪小姐,他們兩個處理我沒有參與。 │ │ │ │審判長問 │ │ │ │ 洪小姐也有、鄭先生也有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他們兩個。 │ │ │ │審判長問 │ │ │ │ 出貨的事情是他們負責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有沒有藥劑師或藥劑生的身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配好之後,有人會幫你檢查一次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沒有檢查。 │ │ │ │審判長問 │ │ │ │ (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4 頁│ │ │ │ 背面予證人閱覽)當時警方有問你,既然沒有藥│ │ │ │ 劑師的身分,配藥材是否會配錯藥,你有提到我│ │ │ │ 配好之後洪春秀會來看看是否有誤,你有這樣講│ │ │ │ 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她有來對一下。 │ │ │ │審判長問 │ │ │ │ 除了獅球槌元膏之外,你還配過哪些?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溫感貼,還有三陽金絲膏、痠痛膏、青草膏、華│ │ │ │ 陀藥布、保安藥布都有。 │ │ │ │審判長問 │ │ │ │ (提示102 年度他字309 號卷一第112 頁予證人│ │ │ │ 閱覽)編號52,當時在警察局,警察有沒有給你│ │ │ │ 看過這個?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這個藥單是誰交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之前張先生交給我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這是張先生交給你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講的就是這一張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都寫這個你怎麼去區別是什麼東西?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因為他上面都有弄好了。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是說一桶一桶的上面貼比如說AR就寫AR是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就照那個再把重量拿出來配就是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你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也不知道。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只要照上面貼的紙然後照這個重量去把他量出│ │ │ │ 來就好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13 頁編號583 這│ │ │ │ 個是做什麼的?這是誰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也是洪小姐給我的。 │ │ │ │審判長問 │ │ │ │ 編號53,編號54貼布編號是942 ,上面所示字跡│ │ │ │ 都是洪春秀小姐的字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大清楚是不是她的字。 │ │ │ │審判長問 │ │ │ │ 這兩張不清楚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不知道是不是她寫的我不知道。 │ │ │ │審判長問 │ │ │ │ 不知道是不是她寫的,但是是她給你的對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5 頁│ │ │ │ 反面予證人閱覽)當時有提示編號53、精油貼布│ │ │ │ 583 ,你當時說這個是三陽董事長張朝霖給公司│ │ │ │ 的,當時怎麼會這麼說?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他是給公司才交給我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這張單子是他寫的字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沒看過他寫。 │ │ │ │審判長問 │ │ │ │ 那你怎麼知道這張是張朝霖給公司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是給他們的,然後他們才給我的,因為他寫│ │ │ │ 好才拿給我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他親自有拿給你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他沒有親自拿給我過,都是洪小姐拿給我│ │ │ │ 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但是後面這個編號583不是他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但是你認為這應該是張朝霖先生給公司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們包裝好的藥布要送到哪裡?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的知道要送哪裡,有的不知道。 │ │ │ │審判長問 │ │ │ │ 洪小姐她都知道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她都知道。 │ │ │ │審判長問 │ │ │ │ 為什麼她都會知道?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都是她在聯絡。 │ │ │ │審判長問 │ │ │ │ 你為什麼會認為配方是他做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因為只有他會,我們都不會。 │ │ │ │審判長問 │ │ │ │ 其他的情形也是一樣,就是警方提供給你的配方│ │ │ │ 單,你都是講說都是董事長張朝霖給公司的,所│ │ │ │ 以你認為只有他才知道,因為他是董事長配方都│ │ │ │ 掌握在他手裡,是這樣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怎麼知道你們調出來的配方,有些是送到順安│ │ │ │ ,有些是送到領先奈米?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是聽洪春秀小姐的指示。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就是她要你送到哪你就送到哪?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你也曾經運到桃園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只有到大寮那裏?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桃園那邊誰送去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用貨運。 │ │ │ │審判長問 │ │ │ │ 用託運過去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你是看到託運送到桃園你才知道是桃園?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怎麼去算出配方的重量?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就是用好之後整個加起來。 │ │ │ │審判長問 │ │ │ │ 是用公司的磅秤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有被警方扣走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送到哪裡做藥布你都知道,但是做好藥布送回來│ │ │ │ 賣到哪裡你不知道?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清楚。 │ │ │ │審判長問 │ │ │ │ 但是要送到哪裡去做藥布你知道?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為何送去哪裡做藥布要讓你知道,賣去哪裡不讓│ │ │ │ 你知道?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清楚,她只是叫我送去。 │ │ │ │審判長問 │ │ │ │ 除了送到大寮的順安,還有沒有送到哪裡去過?│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就那個而已。 │ │ │ │審判長問 │ │ │ │ 大寮的順安是你親自送的,桃園領先奈米是用託│ │ │ │ 運送過去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還有送到別家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自己不做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7 頁│ │ │ │ 予證人閱覽)這些東西是不是當天在你們鐵皮屋│ │ │ │ 查到的東西?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這些東西是原料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都是原料。 │ │ │ │審判長問 │ │ │ │ 有些好像沒有用到這些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的沒用到。 │ │ │ │審判長問 │ │ │ │ 沒用到的放在那邊幹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只是看配方去找那些需要的東西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爆炸以後才把東西搬到長治那裏去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你的薪水是誰付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鄭建助先生。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是跟他的太太領的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月領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是爆炸以後去應徵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爆炸以後怎麼做?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還是有機器。 │ │ │ │審判長問 │ │ │ │ 沒爆炸的地方還可以做?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後來才搬到長治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是誰說要搬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也不知道,我只是聽他們說要搬就搬。 │ │ │ │審判長問 │ │ │ │ 誰指示的你清楚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有講過配方都是董事長開單子給洪春秀,洪春│ │ │ │ 秀再拿給我調配?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配方單是洪春秀跟你講的還是你看到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沒有看到,只是說我看到單子而已。 │ │ │ │審判長問 │ │ │ │ 當時為何會這麼講?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想應該是董事長開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是你猜想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提示102 年他字309 號卷一第117 頁予證人閱│ │ │ │ 覽)你有這樣講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為何你會認為是董事長開單子給洪春秀?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想那應該是他寫好的交給洪小姐。 │ │ │ │審判長問 │ │ │ │ 洪春秀有跟你說那單子是董事長開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這是你猜想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當時有問過你,你怎麼知道是董事長開單子,你│ │ │ │ 說以前就有單子我去的時候就有了,你有這樣講│ │ │ │ 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是因為這樣子你認為是董事長開單子?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獅球槌元膏是大寮的順安還是桃園的領先奈米做│ │ │ │ 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是領先奈米做的。 │ │ │ │審判長問 │ │ │ │ 大寮順安做的是溫感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從領先奈米或是大寮順安寄回來的東西,你們還│ │ │ │ 要再裁剪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的要。 │ │ │ │審判長問 │ │ │ │ 什麼東西要什麼不要?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的還要送到富崧去裁剪。 │ │ │ │審判長問 │ │ │ │ 會裁剪的是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溫感貼還有獅球槌元膏。 │ │ │ │審判長問 │ │ │ │ 兩個都要重新裁剪?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什麼不用裁剪?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一般的藥布不用。 │ │ │ │審判長問 │ │ │ │ 溫感貼還有獅球槌元膏一定要裁切?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都是送去富崧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是誰去富崧載回來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們會打電話給我們,我再過去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載去然後再載回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一定要裁切才能再做?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警方有帶你去富崧那裏看過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他的工廠跟公司不在同一個地方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在同一個地方。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去載的地方都一樣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一定,但都是富崧的地方。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三陽公司在氣爆之後,是不是沒有再製藥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還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我的意思是沒有委託其他公司自己生產?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還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在哪裡?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以前的潮州。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氣爆之後潮州還是有工廠可以做藥布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搬過去之後還有再做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就沒有了。 │ │ │ │審判長問 │ │ │ │ 潮州那裏有收起來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清楚。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在搬到長治之後還有沒有已經完成的產品沒有賣│ │ │ │ 出去?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還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到何時那些產品才賣光?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都擺在那邊。 │ │ │ │受命法官問 │ │ │ │ 都沒有再賣?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扣案的物品裡面還有沒有在氣爆之前就已經做好│ │ │ │ 的成品?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清楚。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44頁予證人閱覽)獅│ │ │ │ 球槌元膏實際上在哪裡製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奈米吧。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就是委託領先奈米做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原料是誰提供給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原料原本就有的。 │ │ │ │審判長問 │ │ │ │ 在長治那個工廠原本就有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誰要求你去調配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是聽洪春秀小姐指示的,她叫我做什麼我就做│ │ │ │ 什麼。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53頁予證人閱覽)溫│ │ │ │ 感貼實際上在哪裡製造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是順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你怎麼知道要如何調配溫感貼的配方?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一樣,看單子。 │ │ │ │受命法官問 │ │ │ │ 那個單子是什麼時候在三陽公司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很久了,我去的時候就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你何時去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氣爆以後我才去的。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去的時候就有溫感貼的配方在?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這個配方單是誰做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應該也是董事長吧。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調配原料的過程你需要混在一起還是把個別原料│ │ │ │ 挑出來就好?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原料弄出來。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有需要調配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用調配,只要用出來一包一包裝起來就好。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你只要備料就好了?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就是你不用把他混在一起攪拌?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用。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有人跟你一起負責備料的過程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只有我負責。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請審判長提示調查局卷一第36到49頁予證人閱│ │ │ │ 覽)這個聯絡事項是誰寫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寫的。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聯絡事項跟筆記本裡的那一頁?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筆記本不是我的。 │ │ │ │受命法官問 │ │ │ │ 筆記本不是你寫的,聯絡事項單上面是你寫的?│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就是上面的藥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筆記本上面的字是誰寫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是洪春秀小姐。 │ │ │ │受命法官問 │ │ │ │ 筆記本的事項或是你寫的事項有無人會去核對內│ │ │ │ 容?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沒有。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你寫的部分有人去核對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洪春秀小姐會看。 │ │ │ │受命法官問 │ │ │ │ 筆記本的內容有人會去核對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在每次給領先奈米還有順安的時候,是不是每次│ │ │ │ 都會註明製造的項目以及原料,這個是誰寫的?│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寫的。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是不是就是這個聯絡事項?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你給他們的就是這個聯絡事項寫的東西?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然後就是給他們說要做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你清楚領先奈米或順安不同藥布的做法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請審判長提示103 年度偵字261 號卷第267 頁│ │ │ │ 予證人閱覽)卷裡面的明祿估價單是否是順安開│ │ │ │ 給三陽的估價單?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受命法官問 │ │ │ │ 為什麼上面叫明祿而不是順安?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也不知道。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但是每一張的明祿估價單確實都是順安開的沒錯│ │ │ │ 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受命法官問 │ │ │ │ 訂貨單裡的電話是誰的電話?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這個我都沒參與。 │ │ │ │受命法官問 │ │ │ │ 順安開給你們的估價單是不是都只有寫精油貼布│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有沒有寫其他的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沒有,全部都是精油貼布。 │ │ │ │受命法官問 │ │ │ │ 為什麼他們不管做什麼,給你的估價單都只寫精│ │ │ │ 油貼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們寫什麼,我們沒辦法管。 │ │ │ │審判長問 │ │ │ │ 貼布的單位為什麼是用桶來計算?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原料的單位就是一桶一桶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這個不是他們做好貼布給你們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啊。 │ │ │ │審判長問 │ │ │ │ 那為什麼用桶來計算?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他們是用一桶。 │ │ │ │審判長問 │ │ │ │ 他們做好的貼布是裝在桶子裡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是桶子。 │ │ │ │審判長問 │ │ │ │ 那是用成桶狀然後綁起來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桶狀用機器攪拌。 │ │ │ │審判長問 │ │ │ │ 你不是做成貼布了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還沒做成之前是用桶子。 │ │ │ │審判長問 │ │ │ │ 這不是他們做好給你們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那怎麼還是用桶呢?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這算一桶的料。 │ │ │ │審判長問 │ │ │ │ 這是原料送去你給他們的收據還是他給你們的?│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給我們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這是他們收原料標明幾桶幾桶,而不是說給你們│ │ │ │ 的時候寫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就是原料載去,他註明幾桶然後給你收據?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領先奈米或順安送來的半成品,這個部分是由你│ │ │ │ 跟洪春秀做主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你們是單純包裝還是有另外加工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包裝而已。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是你跟洪春秀在長治的鐵皮屋那邊?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受命法官問 │ │ │ │ 扣案的原料可以用來做什麼樣的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幾種藥布。 │ │ │ │受命法官問 │ │ │ │ 任何的藥布都可以做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沒有,就獅球槌元膏、溫感貼還有有的可以│ │ │ │ 。 │ │ │ │受命法官問 │ │ │ │ 只要三陽有做過的藥布,扣案的原料都可以做嗎│ │ │ │ ?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可以。 │ │ │ │檢察官問 │ │ │ │ (請求審判長提示明祿估價單予證人閱覽)上面│ │ │ │ 的字是誰寫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順安寫的。 │ │ │ │檢察官問 │ │ │ │ 規格387、583代表的意思是什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代表貼布的編號。 │ │ │ │檢察官問 │ │ │ │ 這個編號跟你們配好送過去的原料是一模一樣的│ │ │ │ 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假設以387 為例,387 就代表你當初配的387 那│ │ │ │ 個編號?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檢察官問 │ │ │ │ 科痛貼布的配方單製造號碼末三碼就是這個的製│ │ │ │ 造編號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要看一下。 │ │ │ │檢察官問 │ │ │ │ (當庭提示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13 頁│ │ │ │ 予證人閱覽)剛剛你講說在明祿估價單後面規格│ │ │ │ 有寫的三碼,就是跟這個對照起來編號後面也有│ │ │ │ 寫的阿拉伯數字,就是一樣的意思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就是同編號。 │ │ │ │檢察官問 │ │ │ │ 原料領料單第二欄是製品編號,那個編號是不是│ │ │ │ 就是來自於製品編號的末三碼去當做藥品領料的│ │ │ │ 編碼?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好像是。 │ │ │ │檢察官問 │ │ │ │ 如果我們要去配置科痛貼布的原料就會寫608 ,│ │ │ │ 然後就是這些料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就是這樣子。 │ │ │ │檢察官問 │ │ │ │ 然後你們就去領608 的藥布,不會直接去寫他的│ │ │ │ 名稱?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不會。 │ │ │ │檢察官問 │ │ │ │ 剛剛那一桶是你簽名代表一桶的原料給他們了,│ │ │ │ 他們做好藥布以後,你去領那一桶做出來的藥布│ │ │ │ 帶走,所以一桶是代表那個意思是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檢察官問 │ │ │ │ 他是像很大型的膠布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鐵桶。 │ │ │ │檢察官問 │ │ │ │ (請求審判長提示明祿估價單予證人閱覽)你簽│ │ │ │ 這張單是送料過去簽的還是拿藥布回來的時候簽│ │ │ │ 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拿藥布回來的時候簽的。 │ │ │ │檢察官問 │ │ │ │ 所以一桶的意思是代表你當初原先送過去的是一│ │ │ │ 桶,然後回來也是一桶做出來藥布的意思?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你確定這張單子是你送原料過去簽的,對方收了│ │ │ │ 原料之後給你的估價單,還是人家做好貼布以後│ │ │ │ ,你領貼布回來的時候簽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去領貼布的時候簽名的。 │ │ │ │審判長問 │ │ │ │ 我剛剛問你時你說是送桶子過去時簽名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送桶子,是送原料過去。 │ │ │ │審判長問 │ │ │ │ 那是送原料過去簽的還是領布的時候簽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做好之後簽的。 │ │ │ │審判長問 │ │ │ │ 跟你剛剛講的不一樣,你要修正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領貼布的時候簽的。 │ │ │ │檢察官問 │ │ │ │ 所以他的數量就是以你當初送過去的原料是一桶│ │ │ │ 來當作他的數量就對了,就是你給他一桶的量他│ │ │ │ 做出一桶的藥布?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267 頁上面60、38 │ │ │ │ OK是什麼意思?這是你寫的還是對方寫的?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方寫的。 │ │ │ │審判長問 │ │ │ │ OK是你寫的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OK也不是我寫的。 │ │ │ │審判長問 │ │ │ │ 你知道那是什麼意思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什麼意思,我只簽名而已。 │ │ │ │審判長問 │ │ │ │ 金額是什麼意思?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大清楚。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去領藥布的時候有給他們錢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沒有。 │ │ │ │審判長問 │ │ │ │ 你只負責領藥布而已?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是的。 │ │ │ │審判長問 │ │ │ │ 領多少數量這個看的出來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看不出來。 │ │ │ │審判長問 │ │ │ │ 你是說你送一桶387 的原料跟一桶583 的原料過│ │ │ │ 去,然後做了多少貼布看的出來嗎?還是後面60│ │ │ │ 、38是這個意思嗎?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那是他們寫的,我也不大清楚。 │ │ │ │審判長問 │ │ │ │ 所以這張單子看不出來,只看的出來你送去的原│ │ │ │ 料是各一桶而已?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對。 │ │ │ │審判長問 │ │ │ │ 其他的你都不曉得? │ │ │ │證人陳建華答 │ │ │ │ 我不知道,只知道規格就是要做不同的貼布。 │ │ └──────┴───────────────────────┴───────┘ 附表十:張朝霖手寫聯絡事項紙條 ┌──┬──────┬─────────────┬─────────────┐ │編號│日期 │內容 │出處 │ ├──┼──────┼─────────────┼─────────────┤ │ 1 │101年1月3日 │鄭建兄:你好! │本院扣押物品抽印卷二第29頁│ │ │ │ 雙方合作事業,再尚未做最│ │ │ │ │ 後共識決定前,每個月要支│ │ │ │ │ 付各項費用(諸如:薪資、│ │ │ │ │ 房租、稅金、公司必須支出│ │ │ │ │ 費用等…),敬請按計劃進│ │ │ │ │ 行,以免再增加不必要之困│ │ │ │ │ 擾與決定。 │ │ │ │ │ │ │ │ │ │ 特此說明。 │ │ │ │ │ 弟張朝霖敬上│ │ │ │ │ │ │ ├──┼──────┼─────────────┼─────────────┤ │ 1 │102年3月13日│TO:春秀 │本院扣案物品抽印卷二第67頁│ │ │ │3/15(五)約領先、賴董到桃│ │ │ │ │ 園工廠洽談 │ │ │ │ │3/18(一)至台南之工廠,洽│ │ │ │ │ 商如領先不能做的│ │ │ │ │ 。 │ │ │ │ │PS .領先無法做的,就給台南│ │ │ │ │ 之工廠去做,這是我的打│ │ │ │ │ 算(成捲的那種槌元膏)│ │ │ │ │ L 3/13夜 │ │ ├──┼──────┼─────────────┼─────────────┤ │ 2 │102年5月23日│◎注意◎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 │ │ │凡是上游廠商寄貨來: │卷第6頁 │ │ │ │貨運或上游廠商自己載來 │ │ │ │ │現階段運到禾懋公司 │ │ │ │ │為妥,然後我們再自己處理。│ │ │ │ │ │ │ │ │ │TO:鄭太太 │ │ │ │ │ 洪春秀 │ │ │ │ │ L 5/23 │ │ ├──┼──────┼─────────────┼─────────────┤ │ 3 │ │TO:鄭太太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 │ │ │明天搬家公司要至 │卷第6頁 │ │ │ │潮州搬半成品、物品等東 │ │ │ │ │西至屏東市之成品倉庫及 │ │ │ │ │長治上禾興公司。 │ │ │ │ │今天已跟搬家公司談好 │ │ │ │ │總金額:26000元,我已 │ │ │ │ │先給訂金1000元。故 │ │ │ │ │明天要準備搬好後付錢 │ │ │ │ │給搬家公司。 │ │ │ │ │ L 5/23 │ │ └──┴──────┴─────────────┴─────────────┘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61號103年度偵字第6062號103年度偵字第6251號103年度偵字第6361號103年度偵字第6362號103年度偵字第7179號103年度偵字第7180號103年度偵字第8084號被 告 張朝霖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B棟4樓2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鄭建助 男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被 告 李榮慧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被 告 洪春秀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志瓊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三民區十全里康平街170之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劉志煌 男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鄭瑞隆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徐筠樺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鎮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吳咨瑤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學成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洪美華 女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7之1號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美雪 律師 被 告 施鴻璋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許巧伶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京寬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胡秋生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居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燦珠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朝霖係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負責人,洪春秀係該公司員工並為張朝霖之媳婦。鄭建助係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禾興藥業公司)負責人,李榮慧為鄭建助之配偶,係該公司會計。鄭瑞隆係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先奈米製藥公司)副總經理,徐筠樺為該公司業務助理,詹易真為公司負責人。吳建達為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下稱順安製藥公司)負責人,吳咨瑤為該公司經理,吳學成為該公司廠長,洪美華係該公司事務小姐。劉志煌為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富崧印刷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瓊為高雄市松大燙金有限公司(下稱松大 燙金公司)負責人。施鴻璋為台灣陽生製藥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陽生製藥公司)總經理,許巧伶、陳京寬均為該公司員工 。胡秋生為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清喬藥品公司)負責人。林燦珠為寶慶藥品有限公司(下稱寶慶藥品公司)負責人。王耀銘為杏海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杏海藥業公司)負責人。李寶儀為雲林縣古坑鄉濟善堂負責人。李明忠為高雄市大樹區台灣鄉土廣播製作社負責人。林欽榮係屏東縣麟洛鄉許茶伯中藥行負責人。林有原為雲林縣元長鄉源興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雲龍為新北市板橋區仁德藥局負責人。林永為高雄市苓雅區森永藥局負責人。施桂梅為新北市三重區益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二、鄭建助於民國100年間曾因藥事法案件,嗣於101年4月5日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已緩刑期滿。詎其仍不知悔改,與張朝霖、洪春秀、李榮慧、鄭瑞隆、徐筠樺、吳建達、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劉志煌及陳志瓊均明知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且政府許可之中藥藥廠不得生產西藥藥布外,所生產之中藥藥丸,亦不得含有西藥成分。張朝霖自99年8月25日起,將三陽製藥公司所屬之屏東 縣潮州GMP廠,交由上禾興藥業公司負責人鄭建助經營。三 陽製藥公司嗣於100年6月間發生氣爆,鄭建助隨即將藥廠遷至其所有,未具藥品工廠執照之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鐵皮屋等處所,以月薪新臺幣(下同) 3萬元僱用李榮慧任會計,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司進出貨及雜務。復每月支付張朝霖3萬6000元顧問費,由其負責維繫客戶關 係,自102年7月間起以月薪2萬6000元僱用洪春秀負責行政 事務、聯絡客戶、收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自102年1月間起以日薪850元僱用陳景松(另為緩起訴)調配、載送調配原 料、封裝,自100年底起委由領先奈米桃園廠(未經核准) 製造、運回前開長治鄉廠址,將三陽消痔丸(含西藥 Berberine成分)、保你好、婦女丸、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利消丸、護寶丸、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等9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明忠 、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7家藥商負責人,供 彼等對外銷售。 三、三陽製藥公司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廠商,竟自101年年初起,至同年9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藥粉,以上禾興藥業公司名義委由GMP中藥製藥廠商領先奈米製藥 公司桃園廠製造,副總經理鄭瑞隆及常務助理徐筠樺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片藥布1.5元 至2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酸痛膏、保安清涼膏、紅花 青草膏。復自101年年初,迄同年8月間起委由高雄市順安製藥公司製造,推由經理吳咨瑤、廠長吳學成及事務員洪美華,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 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 。復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製藥公司代工製造溫感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上開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及溫感貼等半成品之中藥貼布,洪春秀再委由富崧公司負責人劉志煌轉介,自102年5月底起,至同年9月底止,由陳景松載來貼布半成品,交由無藥廠執照 之松大燙金公司負責人陳志瓊,以每張0.6元價格,按客製 尺寸,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加工裁切,陳志瓊再向劉志煌請款,劉志煌代墊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賺取當中差價,計陳志瓊獲款1萬 3800元。 上開松大燙金公司加工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貼布,均送回長治鄉上開鐵皮屋,由洪春秀及陳景松封袋包裝,並滾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號、製造日期,製成中、西藥藥布成品後,販售予林燦珠、林有原、林永、施桂梅及胡秋生等5家藥 商負責人,彼等再對外販售。 四、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明知陽生製藥公司並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生產中藥藥布,施鴻璋竟於102年 6月間,至同年8月間,指示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較已包裝好 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由負責倉管之員工陳京 寬收貨,置於屏東市○○路000號陽生製藥公司內,俟有人 訂購須出貨時,再由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後,再由許巧伶出貨,販售予下游藥商牟利。 五、胡秋生除未具販售藥品許可,販售溫感貼貼布外,於102年2月間復擅自提供薰衣藥、肉桂等精油,供洪春秀轉交洪美華添加調劑溫感貼貼布,三陽公司再委由上開順安公司製造,松大燙金公司裁切,三陽公司張朝霖再提供外盒樣品,並由洪春秀提供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及批號,交由胡秋生印製,包裝盒印製完成再交由三陽公司包裝,三陽公司於102年4、5月間及8、9月間寄交成品2批,共約5萬片,胡秋生以每片 4.7元至6元購買,已付三陽公司2萬片計10萬元款項,並以 每片15元售出,自臺灣出貨大陸,從中賺取利潤。林燦珠明知藥丸有效期間標示不得塗改或更換,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竟於102年2月及7月間,分向三陽製藥公司購進補 腎固精丸(批號00000000),交由張朝霖及洪春秀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俾能對外續為販售牟利。嗣於103年5月26日由林燦珠先生張寶忠交回上開更改批號及有效日期之補腎固精丸6罐。 六、嗣於102年10月8日、11月5日、12月4日、12月5日,由警方 及調查站人員分別搜索長治鄉新興路99巷40號及毗鄰鐵皮屋、領先奈米製藥公司桃園廠及藥商、陽生公司,(一)於102 年10月8日,在上禾興長治鄉新興街99巷4號,扣得鄭建助所有三星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 0支,其辦公室查扣出貨明細表20份、衛生署廣告資料5份,在李榮慧辦公處所查扣三 陽公司(醫學生技) 1份、帳本41本、經營公司用資料1袋、 電話聯絡簿6本、書有張朝霖資料(內三陽資料) 1本、員工 勞保資料1本,鄭昭同辦公桌查扣客戶聯絡資料1本、帳本2 本、進出貨單4本、聯絡簿4本,洪春秀辦公室查扣客戶資料1本、出貨進貨資料4本、物料1本、外盒庫存1本、禾懋2廠1本、生產產品瑕疵品藥袋1本、聯絡簿4本、帳本2本、營業 資料1袋、帳單2本。(二)於102年10月8日,在上開地址旁鐵皮屋扣得鄭建助所有生甲粉1桶、絲粉1桶、不明藥粉(Ti02)2桶、硝楠柴1桶、不明藥粉1桶、黃柏末1桶、生活1桶、生 乙2桶、生HO1桶、生百1桶、甲油空桶1桶、不明藥粉1桶、 條根粉1桶、AC41桶、AC5 1桶、AC81桶、AC91桶、谷油1桶 、綠油1桶、生薑汁1桶、活油1桶、豐朋1桶、木草粉1桶、 白油1桶、寶油1桶、HO油1桶、理油1桶、青油1桶、金唬骨 膏1桶、不明液體1桶、甘油1桶、黑色粉末1袋、好油1桶、 焦糖色素1桶、AC7粉末3袋、AC6粉末1袋、AC5粉末1袋、R脂粉末1袋、K2粉末1袋、T12粉末2袋、K2粉末1袋、M1油1桶、克油1桶、精辛1桶、凡士林1桶、三陽酸痛膏製造原料4籃、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籃、獅球搥元膏半成品3箱、獅球搥元膏成品2盒、獅球搥元膏外盒1箱、獅球搥元膏包裝袋1箱、 BAK外盒10片、BAK成品藥膏1盒、BAK半成品藥膏6箱、獅球 搥元膏包裝袋7箱、紅花青草膏半成品11箱、紅花青草膏成 品2箱、三陽金安痛膏半成品16箱、陽生金絲膏包裝袋13箱 、陽生金絲膏外盒1袋、電子磅秤1台、連續式封口機(型號 SY-M901C、機號20311)、出貨單2盒、聯絡簿3本。(三)於 102年11月5日,在高雄市○○○街000號富崧印刷公司,扣 得劉志煌所有送貨單(載明辣椒膏、手工裁切新刀) 1張,在高雄市○○街000○0號,扣得陳志瓊所有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台(責付)、切割用刀模1片、切割後不良品藥布1 片、載有上禾興獅球搥元膏紙箱2只。(四)於102年12月4日 ,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扣得施桂梅所有獅 球搥元膏375包、金牌化龍膏125包、三陽保安清涼膏9包。(五)於102年12月4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順安公司扣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6份、三陽委託順安製造契 約書1本、銷貨日報表1本、順安公司組織圖1本、精油貼布 成分表2張、銷貨單1份。(五)於102年12月4日,在桃園縣○○鄉○○村○○○路00號之2領先奈米公司,扣得藥品委託 製造契約書1份、原料領料單2張、台灣三陽藥品許可證2冊 、藥膠布自動切片塗布機1台(責付)。(六)於102年12月4日 ,在屏東市○○路000號陽生製藥公司,扣得陽生三陽金絲 膏59盒又29包、封口機1台、帳單(含出貨單)。(七)於102年12月5日,在高雄市○○區○○街00號,扣得林燦珠所有三 陽治痛膏(每盒50塊裝) 35盒、生肌散(5公克裝) 333盒。( 八)於102年12月5日,在高雄市○○區○○街000號,扣得王耀銘所有之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1箱(共12罐)、三陽消痔丸 360粒裝1箱(共16罐)。(九)於102年12月5日,在雲林縣○○鄉○○村○○00○00號,扣得李寶儀所有「保你好」婦女丸19盒。(十)於102年12月5日,在高雄市大樹區蓬萊55號,扣得李明忠所有利消丸47瓶、還少丸67瓶、珍鈣錠15盒、護傘寶26盒、還晴丸26瓶、酵素錠21瓶。(十一)於102年12月5日,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之7許茶伯中藥行,扣得林欽榮所有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24瓶、進貨單12張、出貨單3 本、行政院衛生署藥品廣告申請核定表1本。(十二)於102年12月5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扣得林雲龍所有消痔丸9瓶。(十三)於102年12月23日,施桂梅長子巫濬揚送交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得化龍膏9盒、化龍 膏20包、保安清涼膏9盒、保安清涼膏13包、獅球搥元膏29 盒、獅球搥元膏66包。(十四)於103年5月26日扣得林燦珠之先生張寶忠回收6罐補腎固精丸(更改批號、有效日期)。 七、案經本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北部機動站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 │1 │證人陳景松證述│張朝霖開配方單給洪春秀│ │ │ │ │,洪春秀再交伊調配原料│ │ │ │ │,載去高雄市大寮區順安│ │ │ │ │製藥廠製成貼布,伊並負│ │ │ │ │責在鄭建助長治廠包裝。│ │ │ │ │去順安載的都是藥布,不│ │ │ │ │知道順安洪小姐為何要寫│ │ │ │ │精油貼布,應該是老闆他│ │ │ │ │們講好了。7月23日估價 │ │ │ │ │單「387」、「583」都是│ │ │ │ │藥布的代號。藥布批號及│ │ │ │ │有效日期均是張朝霖提供│ │ │ │ │,張朝霖告訴洪春秀,洪│ │ │ │ │春秀再找人印出來。有效│ │ │ │ │日期及批號是洪春秀在上│ │ │ │ │禾興另一間廠房更改,用│ │ │ │ │酒精塗掉,再另外印上去│ │ │ │ │。 │ │ ├──┼───────┼───────────┼────┤ │2 │被告洪春秀供述│三陽於102年2月間至9月 │ │ │ │及證述 │間委託領先桃園廠做中藥│ │ │ │ │貼布搥元膏、青草膏、保│ │ │ │ │安清涼膏、酸痛膏、活血│ │ │ │ │止痛羔(化龍膏)及西藥貼│ │ │ │ │布溫感貼,原料寄至領先│ │ │ │ │,領先製成貼布半成品再│ │ │ │ │送回上禾興,伊負責行政│ │ │ │ │、聯絡客戶,並包裝貼布│ │ │ │ │,如獅球搥元膏、紅花青│ │ │ │ │草膏、化膿膏包裝。102 │ │ │ │ │年2、3月至8月間委託順 │ │ │ │ │安公司製造溫感貼、搥元│ │ │ │ │膏、七理羔、治痛羔、金│ │ │ │ │絲膏。原料由陳景松送去│ │ │ │ │順安。順安公司半成品,│ │ │ │ │由陳景松載去富崧裁切。│ │ │ │ │領先溫感貼、搥元膏由陳│ │ │ │ │景松送去富崧裁切,其他│ │ │ │ │該公司已裁切好,再寄回│ │ │ │ │給伊等包裝。領先並非試│ │ │ │ │製,伊等係正常下單。陽│ │ │ │ │生自102年5月間至6月間 │ │ │ │ │向伊等訂德獅金絲膏。領│ │ │ │ │先伊均與徐小姐聯絡,順│ │ │ │ │安與洪小姐聯絡,陽生與│ │ │ │ │周姓或曾姓業務承辦人聯│ │ │ │ │絡。扣案50種原料係製造│ │ │ │ │中藥貼布及精油貼布使用│ │ │ │ │。富崧最後裁切藥布係由│ │ │ │ │張朝霖載回,丟垃圾車銷│ │ │ │ │毀。 │ │ ├──┼───────┼───────────┼────┤ │3 │被告李榮慧供述│洪春秀每日工作日誌,隔│ │ │ │及證述 │日會拿給伊看,伊看過後│ │ │ │ │簽名及蓋章確認。領先奈│ │ │ │ │米寄來藥布,送去富崧裁│ │ │ │ │切。順安代工製造藥布。│ │ │ │ │2家均係102年5、6月開始│ │ │ │ │委託代工。 │ │ ├──┼───────┼───────────┼────┤ │4 │被告鄭建助供述│有向臺灣三陽公司訂還少│ │ │ │、扣案物 │丸、利消丸,利消丸客戶│ │ │ │ │係李明忠,還少丸係賣給│ │ │ │ │張朝善。 │ │ ├──┼───────┼───────────┼────┤ │5 │被告張朝霖供述│台灣三陽公司廠房於100 │ │ │ │、概括承受契約│年6月14日氣爆過後,就 │ │ │ │書 │被上禾興鄭建助概括承受│ │ │ │ │了,台灣三陽公司於100 │ │ │ │ │年底或101年初有委託領 │ │ │ │ │先奈米製造藥布、膏劑、│ │ │ │ │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 │ │ │ │肝丸,亦於101年年初委 │ │ │ │ │託順安製造藥布、油膏。│ │ ├──┼───────┼───────────┼────┤ │6 │證人林雲龍證述│102年8月間向台灣三陽公│ │ │ │、扣得消痔丸8 │司訂購消痔丸12瓶,每瓶│ │ │ │瓶 │200元。 │ │ ├──┼───────┼───────────┼────┤ │7 │證人李寶儀證述│90年間開始向上禾興鄭建│ │ │ │ │助訂保你好婦女丸販售,│ │ │ │ │101年8月23日寄庫送回10│ │ │ │ │2盒(450粒),102年6月6 │ │ │ │ │日退婦女丸92盒,102年 │ │ │ │ │7月4日寄回婦女丸40盒( │ │ │ │ │450粒)。 │ │ ├──┼───────┼───────────┼────┤ │8 │證人林有原證述│101年間起,向洪春秀訂 │ │ │ │、扣得救肺散56│救肺散共143罐,102年8 │ │ │ │罐、酸痛膏藥布│月間開始向洪春秀訂酸痛│ │ │ │208包 │膏共1804包。 │ │ ├──┼───────┼───────────┼────┤ │9 │證人林欽榮證述│102年2月間起,至同年10│ │ │ │、扣得三陽養骨│月7日,向鄭建助訂三陽 │ │ │ │健步丸24罐(1罐│養骨健步丸,共2135罐。│ │ │ │已開) │ │ │ ├──┼───────┼───────────┼────┤ │10 │證人王耀銘證述│102年2月2日起,至同年9│ │ │ │、扣得消痔丸16│月間,向洪春秀訂購酸痛│ │ │ │罐 │膏、消痔丸,消痔丸進 │ │ │ │ │600罐,酸痛膏1次訂3至5│ │ │ │ │千片。 │ │ ├──┼───────┼───────────┼────┤ │11 │被告林燦珠供述│101年7月間起,向張朝霖│ │ │ │及證述、扣得治│及其媳婦洪春秀訂治痛膏│ │ │ │痛膏35盒、生肌│藥布10913包及保安膏藥 │ │ │ │散333盒、回收6│布2534包。 │ │ │ │罐補腎固精丸( │ │ │ │ │更改批號、有效│ │ │ │ │日期) │ │ │ ├──┼───────┼───────────┼────┤ │12 │證人張寶忠證述│伊或伊妻林燦珠向張朝霖│ │ │ │ │訂購補腎固精丸,最後1 │ │ │ │ │次係去年(102年)訂購約4│ │ │ │ │、50罐。主動去林邊鄉藥│ │ │ │ │房回收該固精丸批號9312│ │ │ │ │1008保存期限105年5月25│ │ │ │ │日6罐。 │ │ ├──┼───────┼───────────┼────┤ │13 │證人李明忠證述│102年6月間鄭建助寄來利│ │ │ │、扣得李明忠所│消丸、還少丸、還晴丸等│ │ │ │有利消丸47瓶、│,客戶匯錢來,伊扣除廣│ │ │ │還少丸67瓶、珍│告費,再匯給上禾興公司│ │ │ │鈣錠15盒、護傘│。 │ │ │ │寶26盒、還晴丸│ │ │ │ │26瓶、酵素錠21│ │ │ │ │瓶 │ │ │ ├──┼───────┼───────────┼────┤ │14 │被告陳志瓊自白│經由劉志煌委託,陳景松│ │ │ │及證述、切割用│載來半成品,裁切上禾興│ │ │ │刀模、切割後不│貼布,向劉志煌請款。 │ │ │ │良藥布、上禾興│ │ │ │ │獅球搥元膏空箱│ │ │ │ │、現場相片2張 │ │ │ ├──┼───────┼───────────┼────┤ │15 │被告劉志煌自白│洪春秀與其接洽,其再委│ │ │ │及證述、富崧彩│由陳志瓊裁切貼布,向洪│ │ │ │色印刷有限公司│春秀請款,平日完成均由│ │ │ │送貨單 │陳景松來載,最後1次於 │ │ │ │ │102年11月2日卻是張朝霖│ │ │ │ │來載走。 │ │ ├──┼───────┼───────────┼────┤ │16 │被告胡秋生白白│洪春秀接洽製造溫感貼貼│ │ │ │及證述、聯絡簿│布,共製成5萬片,並已 │ │ │ │記帳 │交付2萬片10萬元貨款。 │ │ │ │ │溫感貼售至大陸。 │ │ ├──┼───────┼───────────┼────┤ │17 │證人施桂梅證述│與台灣三陽製藥公司生意│ │ │ │ │往來已約30年,102年7月│ │ │ │ │購買獅球搥元膏2萬278包│ │ │ │ │、保安清涼膏1445包,9 │ │ │ │ │月間購買獅球搥元膏5525│ │ │ │ │包及金牌化龍膏2593包。│ │ │ │ │均電話向洪小姐訂購。 │ │ ├──┼───────┼───────────┼────┤ │18 │證人林永證述 │向台灣三陽製藥公司訂購│ │ │ │ │已10幾年,打張朝霖電話│ │ │ │ │訂購行血七理膏。張朝霖│ │ │ │ │以貨運寄給伊。 │ │ ├──┼───────┼───────────┼────┤ │19 │被告施鴻璋自白│陽生公司自99年間停止製│ │ │ │及證述 │造中藥許可,許巧伶負責│ │ │ │ │訂購陽生三陽金絲膏,1 │ │ │ │ │年進幾萬片裸片。102年 │ │ │ │ │只有訂裸片1次,公司包 │ │ │ │ │裝後出貨 │ │ ├──┼───────┼───────────┼────┤ │20 │被告許巧伶自白│102年間向台灣三陽製藥 │ │ │ │及證述 │公司洪小姐訂貨,訂三陽│ │ │ │ │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每│ │ │ │ │次數萬片,有裸片,也有│ │ │ │ │已包裝。進貨至102年7、│ │ │ │ │8月。 │ │ ├──┼───────┼───────────┼────┤ │21 │被告陳京寬自白│陳景松送陽生金絲膏、德│ │ │ │及證述 │獅金絲膏祼片至陽生公司│ │ │ │ │,由其簽收,置於公司倉│ │ │ │ │庫,俟出貨前,再由公司│ │ │ │ │人員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售│ │ │ │ │出。 │ │ ├──┼───────┼───────────┼────┤ │22 │扣得陽生三陽金│陽生公司扣案物,且有包│ │ │ │絲膏59盒又29包│裝之封口機。 │ │ │ │、封口機1台、 │ │ │ │ │單(含出貨單)。│ │ │ ├──┼───────┼───────────┼────┤ │23 │被告鄭瑞隆供述│伊係副總經理,負責代工│上禾興帳│ │ │及證述 │、買賣公司產品業務,10│冊未記載│ │ │ │2年6月接手,幫上禾興公│試製,且│ │ │ │司試製獅球槌元膏及酸痛│製造3種 │ │ │ │膏,原料由上禾興提供,│貼布膏,│ │ │ │切片完成但未包裝。 │每種均達│ │ │ │ │數萬片,│ │ │ │ │且均已計│ │ │ │ │價,當非│ │ │ │ │試製。 │ ├──┼───────┼───────────┼────┤ │24 │被告徐筠樺供述│接獲洪春秀詢價下試製訂│ │ │ │ │單,訂多種藥布如火龍加│ │ │ │ │味、獅球搥元膏,洪春秀│ │ │ │ │他們提供色粉及布。 │ │ ├──┼───────┼───────────┼────┤ │25 │被告吳咨瑤供述│張朝霖向伊公司下單,惟│惟搜索鄭│ │ │及證述、鄭建助│僅製造精油貼布。台灣三│建助處所│ │ │處所扣得相關帳│陽送原料,交洪美華,伊│扣得帳冊│ │ │冊記載 │調製做成,再送吳學成塗│,載明有│ │ │ │布。 │委託製造│ │ │ │ │溫感貼、│ │ │ │ │搥元膏、│ │ │ │ │酸痛膏 │ ├──┼───────┼───────────┼────┤ │26 │被告洪美華供述│負責接客戶訂單,洪春秀│ │ │ │ │打電話告知何時會送原料│ │ │ │ │過來,製造費用寄去洪春│ │ │ │ │秀處,製造完成由陳景松│ │ │ │ │來載。 │ │ ├──┼───────┼───────────┼────┤ │27 │被告吳學成供述│吳咨瑤將混合好之中藥藥│ │ │ │ │膏交給伊,伊就塗布,其│ │ │ │ │後由洪美華負責。 │ │ ├──┼───────┼───────────┼────┤ │28 │洪春秀與洪美華│提到不用裁切,且提到代│ │ │ │通訊監察譯文、│號884、083。 │ │ ├──┼───────┼───────────┼────┤ │29 │上禾興聯絡事項│編號:884(寶安藥布)、 │ │ │ │及帳冊記載,與│編號583(獅球搥元羔) │ │ │ │順安估價單 │順安估價單編號884數量2│ │ │ │ │桶,與聯絡事項記載原料│ │ │ │ │寄送2件相符。 │ │ ├──┼───────┼───────────┼────┤ │30 │洪春秀與陳景松│陳景松問083是什麼,洪 │ │ │ │通訊監察譯文 │春秀回答酸痛膏。 │ │ ├──┼───────┼───────────┼────┤ │31 │洪春秀與徐筠樺│請領先製造多種藥布,還│ │ │ │通訊監察譯文 │要找代工裁切,均無試製│ │ │ │ │之用語。 │ │ ├──┼───────┼───────────┼────┤ │32 │洪春秀與張朝霖│提及消痔丸藥丸及購買消│ │ │ │通訊監察譯文 │痔丸之收縮膜700個已買 │ │ │ │ │回。 │ │ ├──┼───────┼───────────┼────┤ │33 │洪春秀與張朝霖│春秀:補腎固精丸批號 │ │ │ │簡訊譯文 │00000000、105.05.15。 │ │ │ │ │消痔丸批號00000000、 │ │ │ │ │105.05.25。董:有關於 │ │ │ │ │寶慶退改之補腎固精丸,│ │ │ │ │批號為何,請儘快告知,│ │ │ │ │急!補腎固精丸批號93121│ │ │ │ │008、105.05.15。杏海要│ │ │ │ │訂消痔丸360粒共600罐。│ │ │ │ │春秀:生肌散我已調配5 │ │ │ │ │包,直接拿去填充即可。│ │ ├──┼───────┼───────────┼────┤ │34 │洪春秀與林燦珠│提及「退」、「改」。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35 │溫感貼藥布檢驗│送驗溫感貼檢出Cinnamic│ │ │ │報告 │acid(肉桂酸)、Cinnamal│ │ │ │ │dehyde(肉桂醛)成分,與│ │ │ │ │標示不符。 │ │ ├──┼───────┼───────────┼────┤ │36 │三陽消痔丸檢驗│含西藥Berberine成分。 │ │ │ │報告 │ │ │ ├──┼───────┼───────────┼────┤ │37 │衛生福利部食品│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始得│ │ │ │藥物管理署函釋│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 │ │ │ │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 │ │ │ │,已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 │ │ │ │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 │ │ │ │ │造」。 │ │ └──┴───────┴───────────┴────┘ 二、核被告張朝霖、洪春秀、鄭建助、李榮慧、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嫌。被 告胡秋生、林燦珠所為,另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嫌。 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又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罪嫌。業務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行使偽造文書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張朝霖等15人就製造偽藥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扣案物併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檢 察 官 劉 俊 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 曉 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