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鴻鈞
陳侑璋
黃啟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484號、第10471號、第12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鴻鈞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4至85所示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SAMSUNG GALAXY S4(含門號000000000號SIM卡1枚)壹支、新臺幣拾捌萬伍仟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鴻鈞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13、86部分,均無罪。
陳侑璋、黃啟誠均無罪。
事實
一、謝鴻鈞於民國104年6月初透過報紙廣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可樂」為首之詐騙集團,擔任提領現金之車手工作,先依「可樂」之指示前往新竹火車站置物櫃拿取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SIM 卡,作為謝鴻鈞擔任車手聯繫之用,嗣「可樂」即多次以「叮咚」通訊軟體告知謝鴻鈞新竹火車站或新竹大遠百置物櫃之密碼,指示謝鴻鈞至各該置物櫃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再以「叮咚」告知謝鴻鈞提款卡之密碼,指示謝鴻鈞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將帳戶內現金全數提領,謝鴻鈞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4至85「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係遭「可樂」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4至85「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利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方式詐騙,亦明知所拿取之提款卡,係經由「可樂」以外之另一詐騙集團成員所放置,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4至85「匯款日期(受騙日)」欄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4至85所示「提領地區」,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4至85「損失金額」欄所示金額後,將提領之金額以「叮咚」回報「可樂」,扣除謝鴻鈞每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得1 千元之報酬後,將其餘現金放至新竹火車站或新竹大遠百置物櫃,並將提款卡棄置,謝鴻鈞期間亦多次依「可樂」指示,將現金存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 號黃茂生帳戶內,以支付負責領取提款卡包裹之黃啟誠(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之報酬。嗣謝鴻鈞於104年7月8 日19時許,至新竹大遠百置物櫃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內含3 張提款卡)時,為警盤查,並在謝鴻鈞身上扣得6 張人頭帳戶提款卡及當日以提款卡所提領之18萬5千元現金,並在謝鴻鈞所駕駛車號000 -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謝鴻鈞已使用過之人頭帳戶提款卡6 張,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又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謝鴻鈞對有參與前揭事實欄所載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而向被害人林怡齊等人合計詐得1,171,093 元得手等情,均坦白承認。
㈡、核與證人黃啟誠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104年度偵字第10471號偵查卷《下稱偵10471卷》卷一第85至88頁、卷二第300至301頁)、證人王慧婷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176至177頁)、證人葉孟樺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00至201 頁)、證人羅雅安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46至247 頁)、證人汪雅芳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至2頁)、證人林榮堃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43至44頁)、證人杜梅秀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81至82頁)、證人謝雅倫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93至94頁)、證人李岳倫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44至145頁)、證人陳侑璋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偵10471卷二第175至176、276至278頁)、證人曾佩珍於警詢(104年度偵字第7484號偵查卷《下稱偵7484卷》第69至71頁)、證人林怡齊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184至185頁)、證人陳怡秀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188至189頁)、證人陳宜靜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192至193頁)、證人李文政於警詢(見偵10471卷一第195頁)、證人謝佳穎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198至199頁)、證人梁家豪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10 頁)、證人施柏廷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13頁)、證人張嘉凌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16至217頁)、證人鄒啟俊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19至220頁)、證人王一芳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22頁)、證人李佩珍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26至227頁)、證人陳珈葦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30至231 頁)、證人李晉華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34至235 頁)、證人胡大仁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38至239 頁)、證人張玉芳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41頁)、證人陳靜雯於警詢(偵10471 卷一第243至244頁)、證人黃敏琪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66至267頁)、證人劉勳震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70至271頁)、證人陳宏宗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75至276頁)、證人張碧玉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78頁)、證人駱祥育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80頁)、證人楊士賢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83至284頁)、證人古欣叡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86至287頁)、證人謝琍敏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90 頁)、證人陳冠哲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93頁)、證人王頌堯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96頁)、證人高愷鴻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299至300頁)、證人葉寬智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302至303頁)、證人周詩萍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306至307頁)、證人謝億儒於警詢(偵10471卷一第310至311頁)、證人廖谷華於警詢(見偵10471 卷二第11至12頁)、證人王維安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17至18頁)、證人林尚鵬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0頁)、證人周玲如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3頁)、證人傅子睿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5至26頁)、證人連偉甫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28頁)、證人許峰誠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32至33頁)、證人陳偉傑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35至36頁)、證人廖全健(起訴書誤載為廖金健)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38至39頁)、證人林應成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41至42頁)、證人張景儀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53頁)、證人陳冠達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56頁)、證人覃麟傑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59頁背至61頁)、證人甘宛婷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63至65頁)、證人蘇育萱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68頁)、證人傅勻宣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71至72頁)、證人黃郁涵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75至76頁)、證人盧怡秀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87至88頁)、證人詹明毅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90至91頁)、證人曾佩珍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119至120頁)、證人林佳男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23頁)、證人黃瀠萱(起訴書誤載為黃瀅萱)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126至127頁)、證人林威志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29頁)、證人歐陽惠玉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32頁)、證人錢美容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35至136頁)、證人吳孟玲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39頁)、證人李蘭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42頁)、證人林靜怡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160頁背至161頁)、證人陳韻如於警詢(偵10471 卷二第164至165頁)、證人王薏婷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69至170 頁)、證人陳葆樺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73至174 頁)、證人史家華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85頁背至186頁)、證人簡子傑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93頁)、證人黃郁惠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96至197頁)、證人周昆範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199至200頁)、證人丁庭縈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02至203 頁)、證人許矎文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05至261 頁)、證人范詠智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08至209 頁)、證人陳冠允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10頁背至211 頁)、證人林孟緯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13至214 頁)、證人傅柏峰(起訴書誤載為傅伯峰)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16至217 頁)、證人吳語庭於警詢(偵10471卷二第219至220頁)時指述相符。
㈢、復有謝鴻鈞與可樂之對話訊息(偵7484卷第13至46頁)、扣押物品照片4張(偵7484卷第54至55 頁)、新竹火車站錄影監視器擷取照片(偵7484卷第56至57頁)、謝鴻鈞手機通話紀錄畫面(偵7484卷第58至6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104年8月7 日北富銀士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謝雅倫)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7484卷第99至101 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4年8月24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曾佩珍之交易明細乙紙(偵7484卷第106至10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104年9月7日苗政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監視錄影資料(偵7484卷第112 頁)、苗栗郵局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偵7484卷第114至119頁)、謝鴻鈞於104年7月9日查獲時之穿著配戴及所駕車輛、104年6月4、18、19、24日至火車站置物櫃領取金融包裹及104年5月30、31日、6月8、11、18、19、23、24、25、7月6、7、8日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金額之監視器擷取畫面(偵10471 卷一第65至84頁)、黃茂生所有之台新銀行海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10471 卷一第91至93頁)、黃啟誠前往黑貓宅急便提領金融包裹之配送聯單(偵10471 卷一第96至102 頁)、王慧婷之永豐銀行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180至182 頁)、林怡齊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186頁)、陳怡秀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0471卷一第189頁背面)、陳宜靜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0471卷一第193頁背面)、李文政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一第196頁)、謝佳穎之手機行動銀行轉帳明細畫面(偵10471卷一第199頁背面)、葉孟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警示帳戶登錄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一第205至206頁)、葉孟樺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清單(偵10471卷一第207至208頁)、梁家豪之轉帳資料(偵10471卷一第211 頁)、施柏廷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10471 卷一第214 頁)、張嘉凌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217頁背面)、鄒啟俊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220頁背面)、王一芳之HSBC匯豐銀行轉帳匯款證明及交易之電子郵件(偵10471卷一第223至224頁)、李佩珍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0471卷一第227 頁背面)、陳珈葦之露天拍賣網站交易資訊及轉帳資料(偵10471 卷一第231頁背至232頁)、李晉華之露天拍賣交易資訊(偵10471卷一第236頁)、陳靜雯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244頁背)、羅雅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偵10471卷一第250至259頁)、羅雅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10471卷一第260至262頁)、羅雅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0471卷一第263至264 頁)、黃敏琪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偵10471卷一第267頁背)、劉勳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內頁、金如易帳戶明細查詢及露天拍賣交易資料(偵10471卷一第271頁背至273 頁)、陳宏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明細表(見偵10 471卷一第276頁背)、駱祥育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偵10471卷一第281頁)、楊士賢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471卷一第284頁背)、古欣叡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偵10471卷一第288頁)、陳冠哲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294頁)、王頌堯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一第297 頁)、高愷鴻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露天拍賣行動版交易紀錄(偵10471卷一第300頁背)、葉寬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偵10471卷一第303頁背至304頁)、周詩萍之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307頁背至308頁)、謝億儒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一第311頁背)、汪雅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471卷二第5至8頁)、汪雅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偵10471卷二第9頁)、廖谷華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0471 卷二第12頁背至15頁)、林尚鵬之網路交易資料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二第21頁)、傅子睿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二第26頁背)、連偉甫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10471 卷二第29頁)、連偉甫之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偵10471 卷二第29頁背至30頁)、陳偉傑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0471 卷二第36頁背)、廖全健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471 卷二第39頁背)、林應成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偵10471 卷二第42頁背)、林榮堃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警示帳戶通報資料查詢、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史交易明細表(偵10471 卷二第48至51頁)、張景儀之雲林縣斗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偵10471 卷二第54頁)、陳冠達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及LINE通訊紀錄(偵10471 卷二第57至58頁)、甘宛婷之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5張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偵10471卷二第65頁背至66頁)、蘇育萱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二第69頁)、傅勻宣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二第73頁)、黃郁涵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銷mycard(智冠)遊戲卡及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偵10471 卷二第76頁背至80頁)、杜梅秀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宅急便送貨單收據(偵10471 卷二第84頁)、杜梅秀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0471 卷二第85頁)、詹明毅之line交明資訊及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偵10471卷二第92頁)、謝雅倫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及開戶基本資料、警示帳戶登錄(偵10471卷二第97、100、102頁)、謝雅倫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及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開戶基本資料(偵10471卷二第113至114、115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及開戶基本資料、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偵10471卷二第99、103至112 頁)、曾佩珍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mycard(智冠)顧客聯(偵10741卷二第120頁背至121 頁)、林佳男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二第124頁)、黃瀠萱之上海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偵10471卷二第127頁背)、林威志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 卷二第130 頁)、歐陽惠玉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471卷二第133頁)、錢美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471卷二第134頁)、錢美容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二第137頁)、吳孟玲之台幣活存明細查詢結果(偵10471卷二第140頁)、李蘭之存摺內頁影本(偵10471卷二第143頁)、李岳倫之遠傳門號0000000000號104年7月份通話明細(偵10471卷二第148頁)、李岳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047 1卷二第149至150頁)、李岳倫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開戶基本資料(偵10471 卷二第151至158頁)、林靜怡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偵10471卷二第162頁)、陳韻如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mycard(智冠)遊戲點數顧客聯(偵10471卷二第166頁)、王薏婷之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mycard(智冠)遊戲點數顧客聯(偵10471卷二第167頁背、168頁背、第171頁)、陳葆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10471卷二第174頁背)、陳侑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開戶基本資料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0471卷二第179至183 頁)、史家華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mycard(智冠)遊戲點數顧客聯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封面及內頁(偵10471卷二第187至191 頁)、簡子傑之草屯鎮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二第195頁背)、黃郁惠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及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741卷二第197頁)、周昆範之中華郵政網路銀行ATM交易明細查詢(偵10471卷二第200頁背)、丁庭縈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10471卷二第203頁背、第206 頁背)、許矎文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10471卷二第206頁背)、陳冠允之中華郵政無摺存款人收執聯(偵10471卷二第211頁背)、林孟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471卷二第212頁)、林孟緯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0471卷二第214頁背)、傅柏峰之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0471卷二第217頁背)、吳語庭之中華郵政大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偵10471 卷二第220頁)、謝鴻鈞指認自新竹火車站置物櫃監視器及提款機監視器擷取照片(偵12560 卷第60至61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贓款字第00000000號之贓證物款收據(見審訴卷第51頁)等件。
㈣、暨有扣案之:①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1張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④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⑤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⑦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1張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⑨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⑩華泰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號福利卡1張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⑫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⑬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1張⑮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⑯新臺幣壹仟元紙鈔185張⑰SAMSUNG GALAXY S4(含門號0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484卷第49至50頁)等物,在卷足資佐證。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謝鴻鈞就附表一編號14至85所示犯行之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謝鴻鈞就附表一編號14至8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被告謝鴻鈞就附表一編號14至85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可樂」及負責領取提款卡包裹之屬「可樂」詐騙集團成員互相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案「可樂」之人姓名、年籍均不詳,並無證據證明其為未滿18歲之人,基於罪疑惟輕之原則,應認定為滿18歲之人,併予敘明。
㈢、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騙語音封包者即被害人之人數計算,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4至85所示遭被告謝鴻鈞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共72人,是被告謝鴻鈞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各次侵害被害人法益均具差異性,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足認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且具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財物,反而加入詐騙集團,共同利用一般民眾網路購物消費之生活習慣而為詐欺取財行為,造成被害人等一時不察誤信之,而受有財物損害,所為誠屬不該,亦徵其法治觀念之薄弱,不知尊重他人,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參酌被告於本案所扮演之角色與分工,其僅係負責出面提款之車手工作,而分擔該犯罪集團之部分行為,並無具體事證顯示其係屬該犯罪集團之主謀、核心份子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等訛詐之人,兼衡及被告因本案犯行之獲利為2 萬元、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有固定工作、未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謝鴻鈞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17日增訂第38條之1條文,其中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判時即10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謝鴻鈞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因向如附表一編號14至85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詐得之財物合計1,171,093 元,業如前述,然被告於本案中僅係擔任以提款卡提領款項之工作,自無可能取得全部之詐騙款項,參酌被告自承參與該詐騙集團之對價係每10萬元可領得1 千元之報酬,本案犯行期間已領得2萬元之酬勞乙情(本院訴字卷第206頁背),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2萬元,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扣案之SAMSUNG GALAXY S4(含門號000000000號SIM卡1枚)1 支,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可樂」之詐騙集團成員(SIM 部分)及被告謝鴻鈞所有(手機部分),業據被告謝鴻鈞供述在卷(本院訴字卷第206 頁),依上揭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㈤、又扣案之18萬5 千元,係被告謝鴻鈞因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違法提領所得,亦應依上揭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沒收之。
㈥、至扣案之①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④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⑤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⑦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1張⑨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⑩華泰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號福利卡1張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⑫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⑬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⑮郵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雖為供被告謝鴻鈞犯罪所用之物,然非屬被告謝鴻鈞或「可樂」之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依卷內現存證據,尚無法證明係各卡之所有人於無正理由下所提供,爰均不予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是其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因此資以為反證其犯罪之論據(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74號判決要旨)。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被告謝鴻鈞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謝鴻鈞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86所示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 款之詐欺罪嫌,並提出證人林琦芮、項重恩、許佑安、林曉彤、陳敬遠、何鴻昑、何珮宜、徐佩如、陳思妤、李曉菁、洪婕昀、於大容、陳玉慈、羅灝麟、張永昕、黃俐翎於警詢之指述,暨林琦芮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影本、林琦芮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之跨行交易查詢、往來明細查詢、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影本、林曉彤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陳敬遠之中華郵政網路轉帳明細列印資料、陳敬遠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何鴻昑之露天拍賣交易資料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何珮宜之第一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徐佩如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曉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於大容提供與哈寶之通訊紀錄、陳玉慈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羅灝麟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張永昕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影本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項重恩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黃俐翎之台新銀行、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4年12月2日屏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項重恩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空軍一號送貨單、項重恩指認陳嘉政照片、項重恩指認帳號「視覺系(破曉)」之臉書照片等,資為論據。
㈡、然查,起訴意指係認被告謝鴻鈞「於104年6月初」看報紙廣告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可樂」為首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而依據附表一編號1至13、86 所示,被害人許佑安等人是於104年5月26日至同年月31日期間遭詐騙匯款,顯在被告謝鴻鈞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之前,而起訴意旨所舉之上開證人證述、書證等,均僅能證明被害人許佑安等人有於上述期間遭詐騙匯款之事實,況觀之林琦芮上開兆豐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以及項重恩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可知,(偵10471卷一第115至120頁、偵12560卷第51至54頁),被害人許佑安等人匯入之款項,於匯款當日、至遲翌日即遭提領,實無從證明各該遭詐騙款項係由被告謝鴻鈞於104年6月初加入後所提領。
三、被告黃啟誠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啟誠自104年5月間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組詐騙集團,由黃啟誠擔任車手,詐騙集團員以LINE通訊軟體指示黃啟誠至附表二編號甲、乙、丙、丁所示「黑貓宅急便」營業所或附表二編號戊所示「空軍一號」營業所,領取附表二編號1 至44「包裹單號」欄所示金融包裹,再於附表二編號1 至44「放置日期」欄所示日期,將前開金融包裹放至附表二編號1 至44「放置地點」欄所示新竹大遠百或新竹火車站之置物櫃,以LINE回覆所放櫃號及密碼後,每趟可得報酬1 千元,並於當日匯至黃啟誠父親黃茂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所屬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62「匯款日期(受騙日)」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詐欺(提供)手法」欄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 至62「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附表一編號1 至62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62「匯款日期(受騙日)」欄所示時間,匯出如各該欄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人頭帳戶」(1)至(7)。因認被告黃啟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等語。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啟誠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啟誠之供述、黃茂生所有之台新銀行海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黃啟誠前往黑貓宅急便提領金融包裹之配送聯單、暨附表一編號1 至62所示之被害人許佑安等人、人頭帳戶林琦芮等人之證述,資為論據。
㈢、訊據被告黃啟誠固坦承有提領公訴意旨所指之包裹、並領取報酬之事實,惟辯稱:不知道是在作詐騙的事情,黑貓宅急便之小姐質疑我是否為詐騙集團時,我才開始詢問對方,我說我不做了,對方就開始跟我解釋,此有Line對話可以證明,如果法院認為我的行為成立詐欺,我也願意認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黃啟誠係於104年5月1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應徵本案取貨放件之工作,約定每趟報酬1 千元,當日應領取之報酬匯入被告黃啟誠父親黃茂生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被告黃啟誠嗣後即依Line內容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放置包裹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Line之對話內容(本院訴字卷第47至121 頁)、黑貓宅急便提領金融包裹之配送聯單(偵10471卷一第96至102頁)、黃茂生所有之台新銀行海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10471卷一第91至93 頁)等件在卷足按,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而被告黃啟誠確曾於104年6月23日因所欲領取之包裹遭黑貓宅急便人員表示將退回寄件人,而於同日12時44分、46分,以Line向通訊對象表示「那可以現場撥電話給寄件人確定嗎?」、「因那小姐懷疑是詐騙集團問很多」等語(參本院訴字卷第107至108頁),嗣於104年6月28日11時38分至12時17分期間,陸續以Line告知通訊對象「抱歉我不想做了,黑貓那都把我當詐騙看」、「他說寄的是金融卡」、「有的文件上直接就寫提款卡」、「空軍一號那的人也跟我說這抓很嚴」,被告黃啟誠並傳一網址資料予對方,並稱「跟這一樣,我會怕」等語(參本院訴字卷第116至117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104年6月23日即對所領之包裹起疑,但因應徵時有留身分、戶籍資料,怕突然不做會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直至6 月28日伊上網查詢確定領取金融卡是詐騙集團做的行為,才確定對方做不法行為,但因對方保證不做違法之事,並解釋金融卡是客人辦貸款所需之資料,伊才答應做到6 月底等語(本院訴字卷第208至209頁),此亦有通訊對象回覆被告黃啟誠稱「我暈..這些不法集團真是害人」、「剛開始你應聘的時候我就跟你說了...犯法的事公司不做的.. 你已經做了一個多月了..如果我們是做犯罪的事你早就出事了..所以你別多想..如果你突然說不做..公司現況找不到人頂你位置..你說怎麼辦..」等情,在卷可按(本院訴字卷第117 至118 頁),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臨訟杜撰之詞,據此,則被告黃啟誠確係於104年6月28日始明知通訊對象係從事詐騙非行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被告黃啟誠雖自承於104年6月28日知悉通訊對象係從事詐騙行為後,仍有於附表二編號42至44所示之時間、地點幫忙領取、置放包裹,然被告黃啟誠所領取之附表二編號42至44之包裹內容物是否確為提款卡?又果為提款卡?是否有被害人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該提款卡帳戶內?經核上開黑貓宅急便提領金融包裹之配送聯單(偵10471卷一第96至102頁)結果,被告黃啟誠於104年6月30日雖有領取寄件人為「林軒竹」之小卡片包裹(即附表二編號44,偵10471卷一第101頁),縱該小卡片即為提款卡,然該「林軒竹」之人之提款卡帳戶,並非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一編號1 至62所示之人頭帳戶,顯然非供作本案詐欺取財之工具甚明;至於附表二編號42至43部分,則因無相關配送聯單可考,不僅無從認定是否為提款卡,更遑論可逕為認定係供附表一編號1 至62詐欺行為所用。
四、被告陳侑璋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侑璋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他人向其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可語音查詢個人存款帳戶之密碼者,目的及手段詭異,應有持帳戶等相關物件,供己詐騙或恐嚇他人錢財之意圖,其亦知悉提供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供他人使用,具有幫助掩飾或藏匿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之可能性,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取財行為的犯意,於104 年7月7日1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寶祥運動用品店前,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交予姓名年籍不詳、已成年之某詐騙集團成員,並以電話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所屬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75至85「匯款日期(受騙日)」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75至85「詐騙(提供)手法」欄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75至85「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附表一編號75至85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75至85「匯款日期(受騙日)」欄所示時間,匯出附表一編號75至85「損失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陳侑璋之郵局或臺灣銀行帳戶。因認被告陳侑璋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侑璋上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侑璋之供述;被害人史家華、簡子傑、黃郁惠、周昆範、丁庭縈、許矎文、范詠智、陳冠允、林孟緯、傅柏峰、吳語庭之證述及匯款資料、被告陳侑璋之郵局、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件,資為論據。
㈢、訊據被告陳侑璋對於其所有之上開郵局、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告知年籍不詳之人,及被害人史家華等人因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之事實,均坦白承認,惟堅詞否認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是在104 求職網張貼訊息,有人打電話跟我說可以賺外快,工作性質是在電玩場外面,負責拿錢給客人,公司說要匯款10至20萬元至我帳戶內,以便付款給客戶,做夜班8小時2,500元,我當時在竹科工作做二休二,淡季無法加班薪水變少,想兼差賺外快,當下沒想那麼多,我知道這個是換賭金,賭博是違法的,但我從頭到尾沒有要騙人之意思,我願意認罪等語,並提出Line對話內容1份。經查:
⒈依據被告陳侑璋所提出其與「小順」之人於104年7月3日至7月5日之Line 對話內容,由其中「客人有贏錢的話就負責拿錢給他」、「其實模式都跟澳門賭場差不多」、「裡面都是給客人玩籌碼」、「你不用擔心哪天被盯上了會有什麼案底或是判刑之類的」、「因為賭博罪只有罰1500元不會留案底、這個你可以放心費用公司會幫你繳」等對話可知(偵10471卷二第282至283 頁),被告陳侑璋當時所應徵之工作確為違法之賭博行為,故被告陳侑璋於將其所有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之主觀意思及目的,係為從事該賭博行為之用,應可認定。
⒉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且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22年上字第4229號著有判例可參。據此,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收受其帳戶者將持之向他人詐取財物,於出賣、出租或借用等場合,如預知該帳戶可能遭用以詐取他人財物,亦屬之。倘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遺失、或遭脅迫、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者既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難認其有收受帳戶者將持以詐欺取財而交付之認識,不能預測其帳戶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尚難遽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關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與教育程度、職業等,並無必然關連性,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屢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卻仍常見社會各階層(含高級知識分子)受騙,即可明瞭。況人之認知及決定能力,因客觀環境因素之限制而有所不同,於特別環境,如急迫、忙亂或權力資訊不對等時,對外界事物之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均受影響限制,甚者無法察覺異狀及為合乎常理之決定。再者詐騙集團有一套演練純熟、頗具說服力之詐騙方式,一般人不免因詐騙集團成員詐誘而陷於錯誤,採行他人眼中不可思議之處置方式(即貿然交付鉅額財物),同理,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及提款卡之情形,亦不能逕予排除。從而,一般人於客觀上之智識經驗、甚至從事犯罪偵查工作者之智識經驗固得作為有無警覺及認識之參酌,惟尚難以之為唯一基準,遽予推論個案行為人未有同等警覺程度,即屬「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被告陳侑璋上開辯解,並非無據,已如前述,則被告陳侑璋於交付上開2 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他人時,是否確有幫助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故意,已非無疑。況依被告陳侑璋所自陳之係於大學4 年級因犯殺人罪入監服刑,入監之前之社會工作經驗為加油站洗車、超商大夜班店員(本院訴字卷第214頁),嗣甫於103年9月5日始假釋出監,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按,足見被告陳侑璋之社會經歷並不多,對於詐騙集團日新月異、詭譎多變之犯罪手法,是否有相當之辨識能力,亦不能無疑。則被告基於因淡季無法加班薪水變少,想賺外快之急迫心理,聽信對方指示而交付提款卡、密碼,以供賭博行為之用,所為縱有不是,然依據前揭說明,亦難逕認被告陳侑璋於交付當時,有收受帳戶者將持以詐欺取財之認識,而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謝鴻鈞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86之加重詐欺取財、被告黃啟誠詐欺取財、被告陳侑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舉證所指出各項證明方法,仍不足以使本院排除合理性懷疑,以形成被告犯有上述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謝鴻鈞、黃啟誠、陳侑璋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謝鴻鈞被訴附表一編號1至13、86 部分,及被告黃啟誠、陳侑璋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人頭帳戶│住所(電話) │出生日期、身│匯款日│匯入被詐騙之帳號/開戶人 │損失金額(新臺幣│詐騙(提供)手法│帳戶來源(何│提領 │ │ │ 被害人 │ │分證號碼 │期(受│ │)報案三聯單 │ │人收購) │地區 │ │ │ │ │ │騙日)│ │ │ │ │ │ ├──┼────┼───────┼──────┼───┼────────────┼────────┼────────┼──────┼───┤ │人頭│林琦芮 │雲林縣斗六市文│73年7 月8 日│104年 │⒈(兆豐銀行) │提供金融卡3 張(│於愛情公寓交友,│以快遞方式寄│ │ │帳戶│ │化路633 巷18之│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人頭帳戶) │疏失提供帳戶及金│送至新竹市北│ │ │(1) │ │39號 │ │29日 │⒉(臺灣銀行) │ │融卡供詐騙集團使│區吉羊路100 │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林琦芮│ │用。 │之3 號(黑貓│ │ │ │ │(00-0000000)│ │ │⒊(第一銀行) │ │ │宅配),由集│ │ │ │ │ │ │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 │ │團成員黃啟誠│ │ │ │ │ │ │ │ │ │ │領取。 │ │ ├──┼────┼───────┼──────┼───┼────────────┼────────┼────────┼──────┼───┤ │ 1 │許祐安 │新北市新店區中│89年l1月25日│104年 │(兆豐銀行) │7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正路489號13樓 │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P0000000RW2JDJQ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3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2 │林曉彤 │臺中市大里區仁│88年11月20日│104年 │(兆豐銀行) │20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德里1 鄰成功二│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P10406AJHH07L5L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路126 號5 樓 │ │3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3 │陳敬遠 │臺中市沙鹿區東│81年4 月2 日│104年 │(兆豐銀行) │7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晉路三和巷19號│Z000000000 │ 5 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P10406AFY80CZY4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之9 │ │ 3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4 │何鴻昑 │臺中市北屯區新│69年04月27日│104 年│(兆豐銀行) │1685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平里中清路2 段│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P10406AHW413LBF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371號 │ │3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 │何佩宜 │臺北市萬華區興│73年05月22日│104 年│(兆豐銀行) │68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寧街77號 │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P0000000T70Z53R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3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6 │徐佩如 │新北市五股區西│83年01月28日│104 年│(兆豐銀行) │31071 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新竹地│ │ │ │雲路289號2樓 │ │5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P10405AKXN2J1T7 │,以交易錯誤為由│ │區ATM │ │ │ │(0000000000) │Z000000000 │31日 │ │ │,要求配合以ATM │ │ │ │ │ │ │ │ │ │ │取消而遭騙。 │ │ │ ├──┼────┼───────┼──────┼───┼────────────┼────────┼────────┼──────┼───┤ │ 7 │陳思妤 │戶:苗栗縣竹南│80年4 月20日│104 年│(兆豐銀行) │5000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新竹地│ │ │ │鎮環市路3 段12│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林琦芮│P104066UWL0287G │,以交易錯誤為由│ │區ATM │ │ │ │7 巷15弄1號 │ │31日 │ │ │,要求配合以ATM │ │ │ │ │ │現:新竹市光華│ │ │ │ │取消而遭騙。 │ │ │ │ │ │二街56巷6 之1 │ │ │ │ │ │ │ │ │ │ │號8 樓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 │李曉菁 │桃園市龜山區民│81年09月16日│104 年│(臺灣銀行) │29989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生北路1 段166 │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0/林琦芮│P104055ZLH2FKGR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巷2 號2樓之2 │ │30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9 │洪婕昀 │新竹縣竹北市三│70年11月22日│104 年│(臺灣銀行) │55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民路117號6樓 │Z000000000 │5月 │ 000-000000000000/林琦芮│P104055ZLH2FKGR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30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10 │於大容 │戶:臺南市永康│53年11月12日│104 年│(第一銀行) │9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良山里國光一│ │5月 │000-00000000000/林琦芮 │P10405AK4K2HZ9L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街27號 │Z000000000 │30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南市永康│ │ │ │ │ │ │ │ │ │ │區西灣里永大路│ │ │ │ │ │ │ │ │ │ │二段756 號 │ │ │ │ │ │ │ │ ├──┼────┼───────┼──────┼───┼────────────┼────────┼────────┼──────┼───┤ │ 11 │陳玉慈 │戶: 臺南市仁德│83年 4月 9日│104 年│(第一銀行) │30000 元整/ │歹徒自稱TWO─DO │ │新竹地│ │ │ │區新田里15鄰民│Z000000000 │5月 │000-00000000000/林琦芮 │P104056UM92FNLB │網購賣家以交易錯│ │區ATM │ │ │ │安路二段63巷7 │ │30日 │ │ │誤為由,要求配合│ │ │ │ │ │號 │ │ │ │ │以ATM 取消而遭詐│ │ │ │ │ │現: 桃園市大園│ │ │ │ │騙。 │ │ │ │ │ │區菓林路259巷 │ │ │ │ │ │ │ │ │ │ │35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12 │羅灝麟 │戶:桃圚縣蘆竹│71年 9月14日│104 年│(第一銀行) │7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富昌街410巷 │ │5月 │000-00000000000/林琦芮 │P10405AB7H2FXQN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19號 │Z000000000 │30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新竹市北區│ │ │ │ │ │ │ │ │ │ │延平路一段159 │ │ │ │ │ │ │ │ │ │ │巷22號4 樓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13 │張永昕 │臺中市北區六合│76年11月27日│104 年│(第一銀行) │8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里5鄰成功路439│Z000000000 │5月 │000-00000000000/林琦芮 │P104056SM32J1T8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之35號 │ │30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人頭│王慧婷 │新北市新莊區福│76年5月12日 │104年 │(永豐銀行) │提供金融卡1 張(│於愛情公寓交友,│以快遞方式寄│ │ │帳戶│ │壽街94巷13弄8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00王慧婷│人頭帳戶) │疏失提供帳戶及金│送至新竹市北│ │ │ 2 │ │號2樓 │ │6日 │ │ │融卡供詐騙集團使│區自由路95巷│ │ │ │ │(0000000000)│ │ │ │ │用。 │18弄1 號(黑│ │ │ │ │ │ │ │ │ │ │貓宅急便),│ │ │ │ │ │ │ │ │ │ │由集團成員黃│ │ │ │ │ │ │ │ │ │ │啟誠領取。 │ │ ├──┼────┼───────┼──────┼───┼────────────┼────────┼────────┼──────┼───┤ │ 14 │林怡齊 │高雄市左營區福│85年11月22日│104年 │(永豐銀行) │75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山里9 鄰文學路│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王慧婷│P104066AGE0PDC9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672 號4樓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15 │陳怡秀 │戶:高雄市鼓山│83年08月18日│104年 │(永豐銀行) │8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河邊街69巷5 │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王慧婷│P104065BF20STJC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之1號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南市永康│ │ │ │ │ │ │ │ │ │ │區正南五街327 │ │ │ │ │ │ │ │ │ │ │巷11弄17號2 樓│ │ │ │ │ │ │ │ │ │ │2A(0000000000)│ │ │ │ │ │ │ │ ├──┼────┼───────┼──────┼───┼────────────┼────────┼────────┼──────┼───┤ │ 16 │陳宜靜 │臺中市大雅區西│86年9 月12日│104年 │(永豐銀行) │12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寶里15鄰昌平路│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王慧婷│P10406AJ3E0YV5L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三段689 巷6 弄│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52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17 │李文政 │基隆市暖暖區金│70年11月09日│104年 │(永豐銀行) │5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華街269號11樓 │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王慧婷│P10406AL350VK4M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之3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18 │謝佳穎 │新北市三重區過│80年1月2日 │104年 │(永豐銀行) │35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圳街10號12樓之│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王慧婷│P10406AEQH19XXT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1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人頭│葉孟樺 │戶:臺南市後壁│72年7月20日 │104 年│(台北富邦) │提供金融帳戶2本 │聯繫網路貸款廣告│以快遞方式寄│ │ │帳戶│ │區新東里新港東│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金融卡2 張(人│代辦,疏失提供帳│送至新竹市北│ │ │ 3 │ │86號 │ │7日 │(中華郵政) │頭帳戶) │戶及金融卡供詐騙│區吉羊100 之│ │ │ │ │現:桃園市平鎮│ │ │00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集團使用。 │3 號(黑貓宅│ │ │ │ │區中原路131 巷│ │ │ │ │ │配),由集團│ │ │ │ │2號 │ │ │ │ │ │成員黃啟誠領│ │ │ │ │(0000000000)│ │ │ │ │ │取。 │ │ ├──┼────┼───────┼──────┼───┼────────────┼────────┼────────┼──────┼───┤ │ 19 │梁家豪 │戶:臺中市大雅│67年5月1日 │104年 │(台北富邦) │12,59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雅潭路4段552│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AB8Y118CY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號 │ │1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北市中正│ │ │ │ │ │ │ │ │ │ │區汀州路3 段 │ │ │ │ │ │ │ │ │ │ │101 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20 │施柏廷 │戶:臺北市內湖│74年07月17日│104年 │(台北富邦) │7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江南街71巷75│ │ 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AK9N0VSBB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弄10號2 樓 │Z000000000 │ 1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北市中山│ │ │ │ │ │ │ │ │ │ │區新生北路三段│ │ │ │ │ │ │ │ │ │ │21號12樓之1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1 │張嘉凌 │苗栗縣公館鄉玉│70年12月26日│104年 │(台北富邦) │ 2208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谷村11鄰向陽36│N223788T78 │ 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6YZ40YFCT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號4 樓 │ │ 1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2 │鄭啟俊 │新北市中和區宜│79年05月30日│104年 │(台北富邦) │8,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安路168巷3號4 │DA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ABGY0YQUM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樓 │ │ 1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3 │王一芳 │蓮縣花蓮市民權│56年06月19日│104年 │(台北富邦) │13, 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路25號8樓之1 │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6XFS0Z744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 1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24 │佩珍珍 │臺南市北區公園│71年09月13日│104年 │(台北富邦) │1,95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里10鄰成功路22│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6SCX14SX8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巷18弄120號 │ │ 1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5 │陳嘉葦 │臺北市內湖區康│78年08月27日│104年 │(台北富邦) │6,8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樂街20巷13之1 │Z000000000 │0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AGCYOXHHG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號3 樓 │ │10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6 │李晉華 │臺北市北投區實│63年03月01日│104年 │(台北富邦) │12,9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踐街48巷17號3 │Z000000000 │06月 │000-000000000000/葉孟樺 │P104066ZD7124YJ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樓 │ │11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7 │胡大仁 │新北市板橋區民│66年02月07日│104年 │(中華郵政) │114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生路二段234 巷│Z000000000 │06月 │000-00000000000000/ 葉孟│P10406AGXZ10Z90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26弄9 號4 樓 │ │11日 │樺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8 │張玉芳 │雲林縣古坑鄉永│66年04月27日│104年 │(中華郵政) │32, 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光村18鄰大湖口│Z000000000 │06月 │000-00000000000000/ 葉孟│P00000000W15Z0D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1號之6 │ │11日 │樺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29 │陳靜雯 │戶:新北市汐止│82年09月05日│104年 │(中華郵政) │8, 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民族二街84巷│Z000000000 │06月 │000-00000000000000/ 葉孟│P10406AC9816D28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19號8樓 │ │11日 │樺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新北市汐止│ │ │ │ │ │ │ │ │ │ │區湖前街69號12│ │ │ │ │ │ │ │ │ │ │樓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人頭│羅雅安 │戶:屏東縣內埔│72年9月5日 │104年 │(華南銀行) │提供金融卡3 張(│於愛情公寓交友,│以快遞方式寄│ │ │帳戶│ │鄉○○路00號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人頭帳戶) │疏失提供帳戶及金│送至新竹市香│ │ │ 4 │ │現:屏東縣州鎮│ │16日 │(彰化銀行) │ │融卡供詐騙集團使│山區五福路2 │ │ │ │ │永康街182號 │ │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用。 │段708 號(黑│ │ │ │ │(0000000000)│ │ │(中華郵政) │ │ │貓宅配),由│ │ │ │ │ │ │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 │集團成員黃啟│ │ │ │ │ │ │ │ │ │ │誠領取。 │ │ ├──┼────┼───────┼──────┼───┼────────────┼────────┼────────┼──────┼───┤ │ 30 │黃敏琪 │臺南市東區和平│70年9 月23日│104年 │(華南銀行) │7,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里6鄰自由路二 │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P10406ACZFIFXSD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段175巷91號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31 │劉勳震 │新北市泰山區半│67年05月08日│104年 │(華南銀行) │14,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山雅路56號 │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P10406ADXD1FQ64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32 │陳宏宗 │戶:新竹市天府│83年 7月 1日│104年 │(華南銀行) │17000 元/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路一段92之11號│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P104066UWL1G05C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現: 新竹市東大│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路二段172 巷18│ │ │ │ │ │ │ │ │ │ │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33 │張碧玉 │臺中市霧峰區甲│62年07月18日│104年 │(華南銀行) │19, 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寅里4鄰中正路 │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P10406AJDNIQ62N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1208號4樓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路祥育 │新北市泰山區同│51年12月03日│104年 │(華南銀行) │2,85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榮里18鄰明志路│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羅雅安 │P10406AECC23VPA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一段452號3樓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楊士賢 │戶:彰化縣鹿港│75年06月19日│104年 │(彰化銀行) │1,25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鎮廖厝里17鄰楊│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66PC71G829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厝巷24號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彰化縣鹿港 │ │ │ │ │ │ │ │ │ │ │鎮廖厝里18鄰楊│ │ │ │ │ │ │ │ │ │ │厝巷35- 10號 │ │ │ │ │ │ │ │ ├──┼────┼───────┼──────┼───┼────────────┼────────┼────────┼──────┼───┤ │ 36 │古欣叡 │高雄市三民區寶│79年08月22日│104年 │(彰化銀行) │2,3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珠里38鄰太豐二│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7AJKP0CV9Q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197路17樓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謝琍敏 │戶:臺北市北投│67年3 月3 日│104年 │(彰化銀行) │5,598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大業路540號 │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6AL2X1LK44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9樓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新北市新店│ │ │ │ │ │ │ │ │ │ │區永安街84號1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38 │陳冠哲 │戶:彰化縣彰化│76年 7月24日│104年 │(彰化銀行) │2,94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市中山路一段 │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6AF7P1P5JS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556 巷36號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北市北投│ │ │ │ │ │ │ │ │ │ │區致遠三路50巷│ │ │ │ │ │ │ │ │ │ │11號3 樓之1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39 │王頌堯 │戶:臺北市中正│70年 9月24日│104年 │(彰化銀行) │6,9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臨沂街27巷7 │A125Y04448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6AFBV1S13U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之1 號2 樓 │ │1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新北市中和│ │ │ │ │ │ │ │ │ │ │區景平路59之15│ │ │ │ │ │ │ │ │ │ │號20樓之1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40 │高愷鴻 │雲林縣斗六市鎮│76年 9月15日│104年 │(中華郵政) │4,1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 │ │ │東里21鄰中華路│P123643XB6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Q66M321PSJD │,於交易收款後未│ │桃園地│ │ │ │563 號 │ │19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區ATM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41 │葉寬智 │新北市新莊區中│58年01月13日│104年 │(中華郵政) │14,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 │ │ │和街155 巷24弄│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6ADQZ1YMXZ │,於交易收款後未│ │桃園地│ │ │ │22 號15 樓 │ │19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區ATM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42 │周詩萍 │桃園市桃園區中│62年 2月16日│104年 │(中華郵政) │l,843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 │ │ │山路1000號16樓│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6AGQQ1YNDH │,於交易收款後未│ │桃園地│ │ │ │之13 │ │19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區ATM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43 │謝億儒 │新北市瑞芳區大│74年 1月 8日│104年 │(中華郵政) │2,8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埔路吉慶公園城│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0羅雅安│P10406ALDK2C1KV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20號 │ │19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人頭│汪雅芳 │戶:彰化市建國│75年 8月7日 │104年 │(合作金庫) │提供金融卡2 張(│於愛情公寓交友,│以快遞方式寄│ │ │帳戶│ │東210 巷6 弄11│Z000000000 │6 月 │000-0000000000000/汪雅芳│人頭帳戶) │疏失提供帳戶及金│送至新竹市香│ │ │ 5 │ │號 │ │20日 │ (土地銀行) │ │融卡供詐騙集團使│山區五福路2 │ │ │ │ │現:新北市三峽│ │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 │用。 │段708 號(黑│ │ │ │ │區介壽路一段 │ │ │ │ │ │貓宅配),由│ │ │ │ │278號 │ │ │ │ │ │集團成員黃啟│ │ │ │ │(0000000000)│ │ │ │ │ │誠領取。 │ │ ├──┼────┼───────┼──────┼───┼────────────┼────────┼────────┼──────┼───┤ │ 44 │廖谷華 │新北市三重區永│53年6 月22日│104年 │(合作金庫) │300,000 元整/ │遭人假冒朋友名義│ │新竹地│ │ │ │街289號4樓之5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0/汪雅芳│P10407AFAY0795D │,以借錢前往大陸│ │區ATM │ │ │ │(0000000000)│ │23日 │ │ │做生意的理由進行│ │ │ │ │ │ │ │ │ │ │詐騙。 │ │ │ ├──┼────┼───────┼──────┼───┼────────────┼────────┼────────┼──────┼───┤ │ 45 │王維安 │新竹市北區曲溪│66年6 月11日│104年 │ (土地銀行) │54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里7 鄰松嶺路2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0000000L629TGC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之6 號4 樓 │ │22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46 │林尚鵬 │彰化市力行路28│62年 2月 8日│104年 │ (土地銀行) │2,74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號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7AHED0JLTL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23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47 │周玲如 │戶:臺南市永康│51年10月08日│104年 │ (土地銀行) │50,000 元整/ │遭人假冒朋友名義│ │新竹地│ │ │ │區大橋二街192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6ABT61USHS │,以急需用錢之理│ │區ATM │ │ │ │號9樓之3 │ │23日 │ │ │由進行詐騙。 │ │ │ │ │ │現:臺南市永康│ │ │ │ │ │ │ │ │ │ │區大橋一街247 │ │ │ │ │ │ │ │ │ │ │巷54 弄8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48 │傅子睿 │戶:臺北市文山│85年2 月16日│104年 │ (土地銀行) │4,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興隆路一段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66WZD1UX6P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229 巷6 號 │ │22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 新竹市東區│ │ │ │ │ │ │ │ │ │ │光復路二段101 │ │ │ │ │ │ │ │ │ │ │號義齋402室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49 │連偉甫 │戶:臺北市大同│54年 2月 5日│104年 │ (土地銀行) │2,405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揚雅里鄭民族│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6AF6R1YDGP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西路182 巷12之│ │22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3 號 │ │ │ │ │ │ │ │ │ │ │現: 桃園市八德│ │ │ │ │ │ │ │ │ │ │區大福街202 巷│ │ │ │ │ │ │ │ │ │ │9 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0 │許峰誠 │高雄市橋頭區仕│76年07月23日│104年 │ (土地銀行) │4,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和里30鄰南溝路│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6ACFJ1Z2RT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金福一巷9 號 │ │23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1 │陳偉傑 │桃圊市平鎮區平│76年04月18日│104年 │ (土地銀行) │15, 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南里中庸路95巷│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6AGDP295Z3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3號 │ │22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2 │廖金健 │新竹縣湖口鄉中│72年02月03日│104年 │ (土地銀行) │5,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正村2 鄰中興街│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6AKKQ2FLXT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53號 │ │22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3 │林應成 │臺北市內湖區康│73年 3月20日│104年 │ (土地銀行) │1,9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樂街186 巷1 弄│L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汪雅芳 │P10406AGCY25SZ8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8 號4 樓 │ │23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人頭│林榮堃 │臺中市南屯區大│62年9月13日 │104年 │(第一銀行) │提供金融帳戶2本 │聯繫網路貸款廣告│以快遞方式寄│ │ │帳戶│ │墩三街196 號2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林榮堃 │、金融卡2 張(人│代辦,疏失提供帳│送至新竹市北│ │ │ 6 │ │樓 │ │23日 │(富邦銀行) │頭帳戶) │戶及金融卡供詐騙│區自由路95巷│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林榮堃 │ │集團使用。 │18弄1 號(黑│ │ │ │ │ │ │ │ │ │ │貓宅配),由│ │ │ │ │ │ │ │ │ │ │集團成員黃啟│ │ │ │ │ │ │ │ │ │ │誠領取。 │ │ ├──┼────┼───────┼──────┼───┼────────────┼────────┼────────┼──────┼───┤ │ 54 │張景儀 │雲林縣斗六市權│43年1 月2 日│104年 │(第一銀行) │15,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中里榴南路69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林榮堃 │FI0408AB550SA2C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號 │ │24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5 │陳冠達 │臺南市北區文城│69年08月28日│104年 │(第一銀行) │9,4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路343號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林榮堃 │P104066U2U2CK4A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24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56 │覃麟傑 │臺北市大安區和│86年1 月22日│104年 │(第一銀行) │30,000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新竹地│ │ │ │平東2段311巷43│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林榮堃 │P10406AJZ32BGLV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弄26號6 樓 │ │24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57 │甘宛婷 │苗栗縣苑裡鎮客│80年5 月日 │104年 │(富邦銀行) │57,126整/ │歹徒假冒瑪莉皇后│ │新竹地│ │ │ │庄里4 鄰客庄12│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林榮堃 │P10406AKG51YYL1 │客服,以匯款方式│ │區ATM │ │ │ │之11號 │ │24日 │ │ │設定錯誤,要求配│ │ │ │ │ │ (0000000000) │ │ │ │ │合以ATM 取消扣款│ │ │ │ │ │ │ │ │ │ │及購買遊點數而遭│ │ │ │ │ │ │ │ │ │ │騙。 │ │ │ ├──┼────┼───────┼──────┼───┼────────────┼────────┼────────┼──────┼───┤ │ 58 │蘇育萱 │戶:雲林縣斗南│78年08丹29日│104年 │(富邦銀行) │29,029元整/ │歹徒假冒瑪莉皇后│ │新竹地│ │ │ │鎮延平路二段55│ │6月 │000-000000000000/林榮堃 │P10406AJRY1YYVJ │客服,稱訂單重複│ │區ATM │ │ │ │4 巷15號 │Z000000000 │24日 │ │ │,要求配合以ATM │ │ │ │ │ │現:屏東縣潮州│ │ │ │ │取消扣款而遭騙。│ │ │ │ │ │鎮四春路二巷2 │ │ │ │ │ │ │ │ │ │ │之3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59 │傅勻宣 │臺北市文山區興│83年 1月23日│104年 │(富邦銀行) │1,705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家里27鄰興隆路│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林榮堃 │P10406ACAM23S8L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三段185 巷7 弄│ │24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16號5 樓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60 │黃郁涵 │高雄市鳳山區善│73年07月10日│104年 │(富邦銀行) │59,974元整/ │歹徒假冒網路賣家│ │新竹地│ │ │ │美里三商街223 │Z000000000 │6月 │000-000000000000/林榮堃 │P104066U2U2CK4A │,以匯款方式設定│ │區ATM │ │ │ │號11樓 │ │24日 │ │ │錯誤,要求配合以│ │ │ │ │ │(0000000000)│ │ │ │ │ATM 取消扣款及購│ │ │ │ │ │ │ │ │ │ │買遊戲點數而遭騙│ │ │ │ │ │ │ │ │ │ │。 │ │ │ ├──┼────┼───────┼──────┼───┼────────────┼────────┼────────┼──────┼───┤ │人頭│杜秀梅 │桃園市平鎮區湧│66年1月11日 │104年 │(中華郵政) │提供金融卡1 張(│於愛情公寓交友,│以快遞方式寄│ │ │帳戶│ │光路494巷7號 │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杜梅秀│人頭帳戶) │疏失提供帳戶及金│送至新竹市香│ │ │ 7 │ │(0000000000、│ │ 23日 │ │ │融卡供詐騙集團使│山區五福路2 │ │ │ │ │000000000) │ │ │ │ │用。 │段708 號(黑│ │ │ │ │ │ │ │ │ │ │貓宅配),由│ │ │ │ │ │ │ │ │ │ │集團成員黃啟│ │ │ │ │ │ │ │ │ │ │誠領取。 │ │ ├──┼────┼───────┼──────┼───┼────────────┼────────┼────────┼──────┼───┤ │ 61 │盧怡秀 │戶:臺中市太平│80年10月01日│104年 │(中華郵政) │2700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新竹地│ │ │ │趨大興22街36巷│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杜梅秀│P10406AK4K28N4Q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5號 │ │ 26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南市永康│ │ │ │ │ │ │ │ │ │ │區中華路58巷76│ │ │ │ │ │ │ │ │ │ │號4樓之5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62 │詹明毅 │高雄市左營區重│75年05月日 │104年 │(中華郵政) │5750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新竹地│ │ │ │上街56號11樓之│Z000000000 │ 6月 │000-00000000000000杜梅秀│P10407AKC4015C0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3 │ │ 26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人頭│謝雅倫 │臺北市大同區敦│81年8月17日 │104年 │(台北富邦) │提供金融卡3 張(│網路應徵工作,疏│以面交方式至│ │ │帳戶│ │煌路209號2樓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人頭帳戶) │失提供金融帳戶、│臺北市士林捷│ │ │ 8 │ │(0000000000、│ │ 4日 │(華南銀行) │ │金融卡供詐騙集團│運站2 號出口│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 │使用。 │交付給2 名不│ │ │ │ │ │ │ │(國泰世華) │ │ │詳集團成員。│ │ │ │ │ │ │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 │ │ │ │ ├──┼────┼───────┼──────┼───┼────────────┼────────┼────────┼──────┼───┤ │ 63 │曾佩珍 │臺中市大甲區仁│67年 8月18日│104年 │(台北富邦) │29989 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苗栗地│ │ │ │愛街161 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10407AGAP0KBLR │,以條碼設定錯誤│ │區ATM │ │ │ │(0000000000、│ │ 7日 │ │ │為由,要求配合以│ │ │ │ │ │ 00-00000000)│ │ │ │ │ATM 取消而遭騙。│ │ │ ├──┼────┼───────┼──────┼───┼────────────┼────────┼────────┼──────┼───┤ │ 64 │林佳男 │戶:臺北市南海│67年06月13日│104年 │(華南銀行) │9920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苗栗地│ │ │ │路103 號4 樓之│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10407AE940LUX4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2 │ │ 7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北市萬大│ │ │ │ │ │ │ │ │ │ │路85巷19號2 樓│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65 │黃澄萱 │臺北市萬大路 │58年04月20日│104年 │(華南銀行) │8000元整/ │歹徒假冒網購賣家│ │苗栗地│ │ │ │486巷28弄42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10407ALBY0LZS8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 7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66 │林威志 │戶:臺北市中正│81年09月05日│104年 │(華南銀行) │5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苗栗地│ │ │ │區徐州路18巷19│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0000000AM0Q1YH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之2號 │ │ 7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南市永康│ │ │ │ │ │ │ │ │ │ │區南台街58號5 │ │ │ │ │ │ │ │ │ │ │樓C室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67 │歐陽惠玉│戶:屏東縣屏東│69年02月14日│104年 │(華南銀行) │8000元整/ │歹徒假冒奇摩賣家│ │苗栗地│ │ │ │市崇安街8巷21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10407AEVX0SNNY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號 │ │ 7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臺中市北區│ │ │ │ │ │ │ │ │ │ │漢陽街59之1 巷│ │ │ │ │ │ │ │ │ │ │3 號 │ │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68 │錢美容 │臺中市北屯區東│63年 2月19日│104年 │(華南銀行) │13000 元整/ │歹徒假冒奇摩賣家│ │苗栗地│ │ │ │山里橫坑巷27之│N222755I88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10407AETL0SYA4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13 號 │ │ 7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69 │吳孟玲 │戶:臺北市士林│72年 1月17日│104年 │(國泰世華) │27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桃園地│ │ │ │區安平街7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0000000V90PJ80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現: 花蓮縣花蓮│ │ 6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市中山路1 段3 │ │ │ │ │ │ │ │ │ │ │巷182 號8樓 之│ │ │ │ │ │ │ │ │ │ │5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02-00000000)│ │ │ │ │ │ │ │ ├──┼────┼───────┼──────┼───┼────────────┼────────┼────────┼──────┼───┤ │ 70 │李藺 │高雄市三民區建│74年12月31日│104年 │(國泰世華) │4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桃園地│ │ │ │安街43巷10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謝雅倫 │P10407AG7Z0G3XH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6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人頭│李岳倫 │高雄市三民區九│83年3月15日 │104年 │(第一銀行) │提供金融卡2 張(│網路應徵工作,疏│以面交方式至│ │ │帳戶│ │如一路239 巷38│Z000000000 │ 7月 │ 000-00000000000/李岳倫│人頭帳戶) │失提供金融帳戶、│高雄火車站交│ │ │ 9 │ │號 │ │ 3日 │(中華郵政) │ │金融卡供詐騙集團│付給1 名不詳│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李岳倫│ │使用。 │集團成員。 │ │ │ │ │ 07-0000000)│ │ │ │ │ │ │ │ ├──┼────┼───────┼──────┼───┼────────────┼────────┼────────┼──────┼───┤ │ 71 │林靜怡 │臺中市烏日區三│77年9月7日 │104年 │(第一銀行) │29987 元整/ │歹徒假冒瑪莉皇后│ │新竹地│ │ │ │民街71號 │Z000000000 │ 7月 │ 000-00000000000/李岳倫│P1O4076NYH0KHU9 │客服,以匯款方式│ │區ATM │ │ │ │(0000000000)│ │ 7日 │ │ │設定錯誤,要求配│ │ │ │ │ │ │ │ │ │ │合以ATM 取消扣款│ │ │ │ │ │ │ │ │ │ │而遭騙。 │ │ │ ├──┼────┼───────┼──────┼───┼────────────┼────────┼────────┼──────┼───┤ │ 72 │陳韻如 │桃園市龜山區幸│80年 6月11日│104年 │(第一銀行) │29985 元整/ │歹徒假冒小三美日│ │新竹地│ │ │ │福十三街6 號3 │Z000000000 │ 7月 │ 000-00000000000/李岳倫│P104076NYH0KHU9 │網路,以匯款方式│ │區ATM │ │ │ │樓 │ │ 7日 │ │ │設定錯誤,要求配│ │ │ │ │ │ (0000000000) │ │ │ │ │合以ATM 取消扣款│ │ │ │ │ │ │ │ │ │ │而遭騙。 │ │ │ ├──┼────┼───────┼──────┼───┼────────────┼────────┼────────┼──────┼───┤ │ 73 │王薏婷 │戶:屏東縣新園│78年04月14日│104年 │(第一銀行) │29998 元整/ │歹徒假冒SHOPPING│ │新竹地│ │ │ │鄉鹽埔村鹽洲路│Z000000000 │ 7月 │ 000-00000000000/李岳倫│P10407ABBS0LVFG │99網路賣家,以刷│ │區ATM │ │ │ │101巷3號 │ │ 7日 │ │ │卡方式設定錯誤,│ │ │ │ │ │現:臺南市西港│ │ │ │ │要求配合以ATM 取│ │ │ │ │ │區後營266-8 號│ │ │ │ │消扣款而遭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74 │陳葆樺 │戶:新北市汐止│79年07月31日│104年 │(中華郵政) │6998元整/ │歹徒假冒SHOPPING│ │新竹地│ │ │ │區福德一路250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00李岳倫│P10407ADUB0MR6A │99網路賣家,以刷│ │區ATM │ │ │ │號八樓之1 │ │ 7日 │ │ │卡方式設定錯誤,│ │ │ │ │ │現:臺北市大同│ │ │ │ │要求配合以ATM 取│ │ │ │ │ │區吳原路19號5 │ │ │ │ │消扣款而遭騙。 │ │ │ │ │ │樓之7 │ │ │ │ │ │ │ │ ├──┼────┼───────┼──────┼───┼────────────┼────────┼────────┼──────┼───┤ │人頭│陳侑璋 │戶:屏東縣屏東│77年12月3日 │104年 │(中華郵政) │損失金融卡2 張(│網路應徵工作,疏│以面交方式至│ │ │帳戶│ │市○○○街00號│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人頭帳戶) │失提供金融帳戶、│新竹市東區民│ │ │ 10 │ │現:新竹市東區│ │ 8日 │(臺灣銀行) │ │金融卡供詐騙集團│族路14號交付│ │ │ │ │弄48號1 樓(B │ │ │000-000000000000/ 陳侑璋│ │使用。 │給1 名不詳集│ │ │ │ │室) │ │ │ │ │ │團成員。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08-0000000) │ │ │ │ │ │ │ │ ├──┼────┼───────┼──────┼───┼────────────┼────────┼────────┼──────┼───┤ │ 75 │史家華 │高雄市茄萣區頂│69年10月8 日│104年 │(臺灣銀行) │29987 元整/ │歹徒假冒瑪莉皇后│ │新竹地│ │ │ │漁路68巷17弄2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 陳侑璋│P10407AHMS0NC9L │客服,以匯款方式│ │區ATM │ │ │ │號 │ │ 8日 │ │ │設定錯誤,要求配│ │ │ │ │ │(0000000000、0│ │ │ │ │合以ATM 取消扣款│ │ │ │ │ │0-0000000) │ │ │ │ │而遭騙。 │ │ │ ├──┼────┼───────┼──────┼───┼────────────┼────────┼────────┼──────┼───┤ │ 76 │簡子傑 │南投縣草屯鎮草│82年10月01日│104年 │(臺灣銀行) │9123元整/ │歹徒假冒EST 網購│ │新竹地│ │ │ │溪路527巷28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 陳侑璋│P10407A4LP0MKR8 │,以設定錯誤方式│ │區ATM │ │ │ │(0000000000 、│ │ 8日 │ │ │,要求配合以ATM │ │ │ │ │ │0000000000) │ │ │ │ │取消扣款面遭騙。│ │ │ ├──┼────┼───────┼──────┼───┼────────────┼────────┼────────┼──────┼───┤ │ 77 │黃郁惠 │臺東市光明路 │78年 1月 2日│104年 │(臺灣銀行) │29986 元/ │歹徒假冒金管會以│ │新竹地│ │ │ │191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 陳侑璋│P104076VZD0MPH8 │協助回復遭詐欺餘│ │區ATM │ │ │ │(0000000000) │ │ 8日 │ │ │額操作ATM 而遭騙│ │ │ │ │ │ │ │ │ │ │。 │ │ │ ├──┼────┼───────┼──────┼───┼────────────┼────────┼────────┼──────┼───┤ │ 78 │周昆範 │戶:新北市樹林│73年12月 2日│104年 │(中華郵政) │14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國凱街25號8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ABSL0PK1F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樓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 新北市汐止│ │ │ │ │ │ │ │ │ │ │區連興街42 號 │ │ │ │ │ │ │ │ │ │ │11樓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79 │丁庭縈 │臺北市內湖區成│67年9 月15日│104年 │(中華郵政) │10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功路2 段432 號│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ALK80MFR2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5 樓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0 │許瓊文 │臺中市北屯區中│90年01月12日│104年 │(中華郵政) │7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清路二段742 巷│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AHBJ0T3G2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79 號3樓 │Z000000000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81 │范詠智 │戶:祧園市八德│76年06月06日│104年 │(中華郵政) │3000元整/ │歹徒假冒奇摩賣家│ │新竹地│ │ │ │區介壽路2 段12│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AFF80ULLN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33巷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11號 │ │ │ │ │ │ │ │ │ │ │現:新北市三峽│ │ │ │ │ │ │ │ │ │ │區光明路3 巷8 │ │ │ │ │ │ │ │ │ │ │號2 樓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2 │陳冠允 │臺中市后里區中│79年12月12日│104年 │(中華郵政) │11000 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興街125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AJ6R0XCX4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83 │林孟緯 │戶:臺中市大甲│81年05月10日│104年 │(中華郵政) │8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區黎明路2號之 │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ALA91K24X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41 │Z000000000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新北市新莊│ │ │ │ │ │ │ │ │ │ │區建國一路42號│ │ │ │ │ │ │ │ │ │ │6 樓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4 │傅伯峰 │祧園市桃園區五│66年10月21日│104年 │(中華郵政) │5000元整/ │歹徒假冒露天賣家│ │新竹地│ │ │ │福三街41號 │Z000000000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AJZH1MCB6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0000000000、│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 03-0000000)│ │ │ │ │ │ │ │ ├──┼────┼───────┼──────┼───┼────────────┼────────┼────────┼──────┼───┤ │ 85 │吳語庭 │戶:桃園市大溪│71年11月2日 │104年 │(中華郵政) │2250元整/ │歹徒假冒奇摩賣家│ │新竹地│ │ │ │區安和路67巷2 │ │ 7月 │000-00000000000000陳侑璋│P104076LKR1PR4C │,於交易收款後未│ │區ATM │ │ │ │號 │Z000000000 │ 8日 │ │ │出貨方式詐騙。 │ │ │ │ │ │現:新竹市東區│ │ │ │ │ │ │ │ │ │ │南大路521 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人頭│項重恩 │戶:屏東縣屏東│84年2月7日 │104年 │(中華郵政) │提供金融卡2 張(│網路應徵工作,疏│陳嘉政(E124│ │ │帳戶│ │市豐華街1 之2 │Z000000000 │ 5月 │000-00000000000000項重恩│人頭帳戶) │失提供金融帳戶、│688207)到項│ │ │ 11 │ │號 │ │ 25日 │(土地銀行) │ │金融卡供詐騙集團│重恩現居地拿│ │ │ │ │現:高雄市三民│ │ │005-0658-000000000000 │ │使用。 │取 │ │ │ │ │區褒揚東街162 │ │ │項重恩 │ │ │ │ │ │ │ │巷55號2樓 │ │ │ │ │ │ │ │ ├──┼────┼───────┼──────┼───┼────────────┼────────┼────────┼──────┼───┤ │ 86 │黃俐翎 │戶:新北市林口│53年12月20日│104年 │(中華郵政) │100000元整 │歹徒假冒網路賣家│ │新竹地│ │ │ │區八德路32號 │Z000000000 │ 5月 │000-00000000000000項重恩│ │,於付款方式設定│ │區ATM │ │ │ │ │ │ 26日 │ │ │錯誤,要求配合以│ │ │ │ │ │ │ │ │ │ │ATM 取消扣款而遭│ │ │ │ │ │ │ │ │ │ │騙。 │ │ │ └──┴────┴───────┴──────┴───┴────────────┴────────┴────────┴──────┴───┘ 附表二: ┌──┬────┬─────┬──┬───────┬────┬──────┐ │編號│放置日期│放置時間 │櫃號│包裹單號 │放置地點│領取點寄件人│ │ │ │(領取) │ │ │ │ │ ├──┼────┼─────┼──┼───────┼────┼─┬────┤ │ 1 │0000000 │12:49 │06 │永誠代辦事務所│B大遠百 │戊│ │ ├──┼────┼─────┼──┼───────┼────┼─┼────┤ │ 2 │0000000 │12:28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丁│ │ ├──┼────┼─────┼──┼───────┼────┼─┼────┤ │ 3 │0000000 │09:58 │21 │00-0000-0000 │A火車站 │丁│ │ ├──┼────┼─────┼──┼───────┼────┼─┼────┤ │ 4 │0000000 │11:12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 │ ├──┼────┼─────┼──┼───────┼────┼─┼────┤ │ 5 │0000000 │11:12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 │ ├──┼────┼─────┼──┼───────┼────┼─┼────┤ │ 6 │0000000 │11:53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林琦芮 │ ├──┼────┼─────┼──┼───────┼────┼─┼────┤ │ 7 │0000000 │15:37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 │ ├──┼────┼─────┼──┼───────┼────┼─┼────┤ │ 8 │0000000 │15:37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 │ ├──┼────┼─────┼──┼───────┼────┼─┼────┤ │ 9 │0000000 │15:37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 │ ├──┼────┼─────┼──┼───────┼────┼─┼────┤ │ 10 │0000000 │09:55 │20 │00-0000-0000 │A火車站 │乙│ │ ├──┼────┼─────┼──┼───────┼────┼─┼────┤ │ 11 │0000000 │09:55 │20 │00-0000-0000 │A火車站 │乙│ │ ├──┼────┼─────┼──┼───────┼────┼─┼────┤ │ 12 │0000000 │09:55 │20 │00-0000-0000 │A火車站 │乙│ │ ├──┼────┼─────┼──┼───────┼────┼─┼────┤ │ 13 │0000000 │11:07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丁│ │ ├──┼────┼─────┼──┼───────┼────┼─┼────┤ │ 14 │0000000 │12:00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 │ ├──┼────┼─────┼──┼───────┼────┼─┼────┤ │ 15 │0000000 │13:25 │06 │0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 │ ├──┼────┼─────┼──┼───────┼────┼─┼────┤ │ 16 │0000000 │14:23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丁│ │ ├──┼────┼─────┼──┼───────┼────┼─┼────┤ │ 17 │0000000 │14:23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丁│ │ ├──┼────┼─────┼──┼───────┼────┼─┼────┤ │ 18 │0000000 │14:23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丁│ │ ├──┼────┼─────┼──┼───────┼────┼─┼────┤ │ 19 │0000000 │11:22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甲│王慧婷 │ ├──┼────┼─────┼──┼───────┼────┼─┼────┤ │ 20 │0000000 │12:50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丁│ │ ├──┼────┼─────┼──┼───────┼────┼─┼────┤ │ 21 │0000000 │11:39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 │ ├──┼────┼─────┼──┼───────┼────┼─┼────┤ │ 22 │0000000 │11:05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葉孟樺 │ ├──┼────┼─────┼──┼───────┼────┼─┼────┤ │ 23 │0000000 │11:05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 │ ├──┼────┼─────┼──┼───────┼────┼─┼────┤ │ 24 │0000000 │12:39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甲│ │ ├──┼────┼─────┼──┼───────┼────┼─┼────┤ │ 25 │0000000 │13:34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甲│ │ ├──┼────┼─────┼──┼───────┼────┼─┼────┤ │ 26 │0000000 │11:11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 │ ├──┼────┼─────┼──┼───────┼────┼─┼────┤ │ 27 │0000000 │11:11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丙│ │ ├──┼────┼─────┼──┼───────┼────┼─┼────┤ │ 28 │0000000 │13:10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甲│ │ ├──┼────┼─────┼──┼───────┼────┼─┼────┤ │ 29 │0000000 │ll:20 │06 │帝鋒企業 │B大遠百 │戊│ │ ├──┼────┼─────┼──┼───────┼────┼─┼────┤ │ 30 │0000000 │10:29 │20 │00-0000-0000 │A火車站 │乙│羅雅安 │ ├──┼────┼─────┼──┼───────┼────┼─┼────┤ │ 31 │0000000 │11:25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甲│ │ ├──┼────┼─────┼──┼───────┼────┼─┼────┤ │ 32 │0000000 │10:42 │20 │嘉華企業 │A火車站 │戊│ │ ├──┼────┼─────┼──┼───────┼────┼─┼────┤ │ 33 │0000000 │11:54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莊于萱 │ ├──┼────┼─────┼──┼───────┼────┼─┼────┤ │ 34 │0000000 │11:31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汪雅芳 │ ├──┼────┼─────┼──┼───────┼────┼─┼────┤ │ 35 │0000000 │11:54 │06 │瑩佳企業 │B大遠百 │戊│ │ ├──┼────┼─────┼──┼───────┼────┼─┼────┤ │ 36 │0000000 │12:41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甲│ │ ├──┼────┼─────┼──┼───────┼────┼─┼────┤ │ 37 │0000000 │10:42 │20 │00-0000-0000 │A火車站 │甲│林榮堃 │ ├──┼────┼─────┼──┼───────┼────┼─┼────┤ │ 38 │0000000 │13:59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 │ ├──┼────┼─────┼──┼───────┼────┼─┼────┤ │ 39 │0000000 │11:30 │06 │傑凱企業 │B大遠百 │戊│ │ ├──┼────┼─────┼──┼───────┼────┼─┼────┤ │ 40 │0000000 │12:14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杜梅秀 │ ├──┼────┼─────┼──┼───────┼────┼─┼────┤ │ 41 │0000000 │12:14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乙│ │ ├──┼────┼─────┼──┼───────┼────┼─┼────┤ │ 42 │0000000 │13:14 │06 │展新企業 │B大遠百 │戊│ │ ├──┼────┼─────┼──┼───────┼────┼─┼────┤ │ 43 │0000000 │13:42 │06 │00-0000-0000 │B大遠百 │甲│ │ ├──┼────┼─────┼──┼───────┼────┼─┼────┤ │ 44 │0000000 │13:31 │06 │77-33B5-9610 │B大遠百 │乙│ │ └──┴────┴─────┴──┴───────┴────┴─┴────┘ 放置地點: A:火車站:新竹市火車站【新竹市○○路○段000號】 B:大遠百:大遠百百貨【新竹市○○路000號】 領取地點: 甲:黑貓宅急便 自由營業所【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乙:黑貓宅急便 中華營業所【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丙:黑貓宅急便 新竹營業所【新竹市北區吉羊路10O-3號】 丁:黑貓宅急便 關東營業所【新竹市○區○○路00000號】 戊:空軍一號:【新竹市○區○○路○段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