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7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宋福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為不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典字第808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為不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依法提出異議:按正當程序及公平正義,就論罪及科刑而論,都應受一定法理之規範,才符合人民之期待,然本件聲明提出疑義,就定應執行刑,當所屬集團不同,並當就最有利被告之方向及結果聲定,才是保障被告權益之作法,然本件裁定與聲明人另件 被註記不得與本件聲定之裁定103年度執更典字第808號指揮書實有許多違背聲定法理之事由 ,按現行聲定除被判決確定外,其餘理應與後裁判集團聲定才符程序正義,不應方便行事,先定先贏,而使聲明人權益受損,綜上所述, 除101年執典字第4075及4233號不能聲併外,其餘理應符合聲定之要件,不應被分割不同集團,以致聲明人受刑權益受損,故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以維權益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是刑法第50條修正後之規定, 對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刑法第2條第1項係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者,就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僅於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適用;倘法院「裁判確定後」法律始有變更,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除立法者另以法律規定而有例外情形,如刑法第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等情形,應從其規定外,仍應按原確定裁判主文及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之問題(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81號裁定、96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參照)。又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 皆係於101年10月11日前所犯,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6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91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102年度審易字第404號、 102年度竹簡字第75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刑確定, 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 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103年2月1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並於103年5月15日確定等情 ,有上開案號裁定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雖附表編號1、2、5、6、13、16與附表編號3、4、7至12、14、15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5、6、13、16 與附表編號3、4、7至12、14、15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於103年1月1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從而, 本院對應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刑,於法即屬有據,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二)受刑人所稱「 除101年執典字第4075及4233號不能聲併外,其餘理應符合聲定之要件,不應被分割不同集團,以致聲明人受刑權益受損」云云,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後查: 受刑人所指上開執行案號乃係依據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61號及101年度審易字第917號判決為憑,為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3、編號4所示之判決,其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至3之罪確定之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無不可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而附表編號1至3、編號4所示之罪,既已與附表編號5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 則附表編號1至3、編號4裁定所列各罪自均屬已經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自不得任憑己意,再將其中任何一罪或數罪抽出,另與其他案件之罪定其應執行,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受刑人上開請求,於法即有不合,是本件檢察官依據上開裁定及判決所為執行之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人執前事由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逾量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3日上午 │101年2月12日 │101年2月12日 │ │ │10時51分回溯96小時│ │ │ │ │內之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第252號等 │第252號等 │第252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61│101年度審訴字第561│101年度審訴字第561│ │ 事 │ │號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1年10月11日 │101年10月11日 │101年10月11日 │ │ │日期│下午4時許 │下午4時許 │下午4時許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61│101年度審訴字第561│101年度審訴字第561│ │ 判 │ │號 │號 │號 │ │ 決 ├──┼─────────┼─────────┼─────────┤ │ │確定│101年10月11日 │101年10月11日 │101年10月11日 │ │ │日期│下午4時許 │下午4時許 │下午4時許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1日 │101年6月6日晚上6時│101年7月25日下午4 │ │ │上午9時許 │15分回溯96小時內之│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 │ │ │某時許 │之某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第803號 │第1464號等 │第1464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917│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事 │ │號 │1027號 │1027號 │ │ 實 ├──┼─────────┼─────────┼─────────┤ │ 審 │判決│101年10月26日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917│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判 │ │號 │1027號 │1027號 │ │ 決 ├──┼─────────┼─────────┼─────────┤ │ │確定│101年11月19日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初至101年2│101年1月初至101年2│101年1月初至101年2│ │ │月下旬間某日 │月下旬間某日 │月下旬間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1年度少連偵 │察署101年度少連偵 │察署101年度少連偵 │ │及案號 │字第26號等 │字第26號等 │字第26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 事 │ │ │ │ │ │ 實 ├──┼─────────┼─────────┼─────────┤ │ 審 │判決│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 判 │ │ │ │ │ │ 決 ├──┼─────────┼─────────┼─────────┤ │ │確定│102年3月18日 │102年3月18日 │102年3月18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初至101年2│101年2月間至101年3│101年2月間至101年3│ │ │月下旬間某日 │月間某日 │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1年度少連偵 │察署101年度少連偵 │察署101年度少連偵 │ │及案號 │字第26號等 │字第26號等 │字第26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 事 │ │ │ │ │ │ 實 ├──┼─────────┼─────────┼─────────┤ │ 審 │判決│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 判 │ │ │ │ │ │ 決 ├──┼─────────┼─────────┼─────────┤ │ │確定│102年3月18日 │102年3月18日 │102年3月18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8月21日 │101年10月8日 │101年10月11日 │ │ │上午11時許 │上午10時許 │上午9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察署102年度毒偵字 │察署102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第1650號 │第107號等 │第107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404│102年度審易字第404│ │ 事 │ │1247號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2年2月19日 │102年6月28日 │102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404│102年度審易字第404│ │ 判 │ │1247號 │號 │號 │ │ 決 ├──┼─────────┼─────────┼─────────┤ │ │確定│102年2月19日 │102年7月22日 │102年7月22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16 │ │ ├─────┼─────────┤ │ │罪 名│ 故買贓物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 │98年底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機關年度│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 │ │及案號 │5958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 │ │ 後 │案號│102年度竹簡字第756│ │ │ 事 │ │號 │ │ │ 實 ├──┼─────────┤ │ │ 審 │判決│102年9月18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確 ├──┼─────────┤ │ │ 定 │案號│102年度竹簡字第756│ │ │ 判 │ │號 │ │ │ 決 ├──┼─────────┤ │ │ │確定│102年10月14日 │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