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遲中慧
- 當事人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甲○○ 丁○○ 辛○○ 乙○○ 戊○○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號、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連續牙保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辛○○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收受贓物,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寄藏贓物,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戊○○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寄藏贓物,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 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叁月,扣案如附表三、四 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壹仟玖佰柒拾肆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壹仟玖佰柒拾肆片,均 沒收。 庚○○無罪。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與庚○○(庚○○涉犯部分,已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基於概括之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因庚○○曾從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竹科學工業 園區之固網外包配線工程,而知悉園區宿舍均未裝置鐵門窗,而乘員工、住戶常 因上班或外出而無人在家之機會,由甲○○負責駕駛庚○○所有的車號DC─七 七四九號自小客車在現場附近把風,庚○○則持其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 供兇器使用之T型螺絲起子、雕刻刀、老虎鉗、鐵撬及瓦斯噴槍各一支,作為破 壞門窗之工具,共同在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詳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十號所示之方法,連續在未○○、丙○○、卯○○、丑○○、巳○○ 、己○○、寅○○、癸○○、壬○○、辰○○等人外出工作、尚未返家之夜間, 侵入其等之上開住處,竊取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號所示之財物,得手後,甲○ ○與庚○○二人再一同將財物搬運上車,並由庚○○負責將竊得之財物轉賣予辛 ○○、乙○○、戊○○等人及在「跳蚤市場」雜誌上刊登廣告之不詳人士,合計 變賣所得金額約達新台幣(下同)十餘萬元,庚○○則朋分甲○○約一萬元;嗣 經警循線查獲庚○○、甲○○二人而得悉上情,除起出詳如附表一編號二、三、 五、八、九號所示之「雷虎」遙控直昇機等部分失竊物(詳如後述)外,並扣得 庚○○主動交出、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上開T型螺絲起子、瓦斯噴槍、老虎鉗 、雕刻刀及鐵撬各一支(均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沒收)。 二、丁○○明知庚○○因竊得眾多贓物而急欲找買主脫手,竟基於為庚○○牙保贓物 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十一月中旬某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年底某日),先在其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東海窟九之三十三號之住處,居間介紹友人辛○○與庚○○認 識,復於數日後,再介紹乙○○與庚○○認識;辛○○明知庚○○欲脫手之「雷 虎」遙控直昇機一臺係其竊盜所得之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在二人認識 當天,即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格七千元,向庚○○購得上開巳○○所失竊、價 值四萬元之「雷虎」遙控直昇機一臺;乙○○亦明知丁○○所介紹、庚○○所販 賣之物品均係來源不明之物,竟仍於九十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先向丁○○購買一 台庚○○所託賣之筆記型電腦,但因打開後發現失主設有鎖碼裝置而無法使用, 乙○○因此退貨,並要求庚○○提供電腦相關設備,數日後,庚○○即直接將其 所竊得電腦主機二臺(其中一部CPU之廠牌型號乃當時最新之Pentium Ⅲ)、電腦液晶螢幕一台、電腦一般螢幕一臺等物,送至乙○○位於新竹縣新豐 鄉埔和村五鄰埔頂一二六號之住處,乙○○再承前故買贓物之犯意,以共四萬元 、顯低於當時市價之價格,向庚○○購得上開電腦機組二組,嗣經警循線查獲庚 ○○而得悉上情。 三、又,辛○○經由丁○○上開之居間介紹而與庚○○認識後,在隔了二星期後之某 日,庚○○希望能再透過辛○○牙保其他買主向其購買贓物,遂親自至辛○○位 於新竹縣竹北市○○路五一五號之住處,辛○○表示其在臺北有朋友可以買,遂 先收受庚○○所交付之紅珊瑚、陶藝品各一個及古董字畫三幅(起訴書誤載為六 幅),庚○○為表示對辛○○的感謝,並致贈一尊其所竊得之彌勒佛像,辛○○ 欣然收下,惟辛○○收受上開贓物後,亦未再為庚○○牙保,反而將該批贓物均 放置在其上開住處內,作為裝飾用。嗣經警循線查獲庚○○而持搜索票於辛○○ 之上開住處內,扣得上開紅珊瑚、陶藝品各一個及牆上之古董字畫三幅,辛○○ 並主動交出「雷虎」遙控直昇機一臺、彌勒佛像一尊,始得悉上情。 四、繼,乙○○亦因丁○○之介紹而與庚○○認識後,於九十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 某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一月間),竟另行起意,基於寄藏贓物之故意,將 庚○○所一次交付、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一、十三至二二號所示、來 源不明之物品(編號八與編號十二之電腦主機、液晶螢幕等,為乙○○向庚○○ 所購得,詳如前述),均寄藏在其位於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五鄰埔頂一二六號之 住處內;嗣經警循線查獲庚○○,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通知乙○○到案,乙 ○○始主動交出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二號所示之物。 五、再,戊○○明知庚○○所販賣之筆記型電腦一臺三千元、桌上型電腦一臺五千元 、SONY及TOYOTA牌汽車音響一臺各八千元、其他廠牌汽車音響三臺共 一千元及對講機三支共二千四百元等物,均為其竊盜所得之物,竟先基於故買贓 物之犯意,於九十年六月起,在其苗栗縣頭份鎮○○○○街二十號租屋處,以上 開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向庚○○購得上開贓物;其竟又另行起意,基於寄藏贓物 之故意,於同年年底某日,提供上開租屋處,供庚○○一次放置鍵盤一個、SO NY錄影機一臺、除濕機一臺、伴唱機一臺、無線麥克風一支、PROTON及 SONY牌汽車CD匣各一臺、擴音機一臺等贓物,經警循線查獲庚○○而得悉 上情,並為警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持搜索票於戊○○上開租屋處扣得上開贓物。 六、戊○○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強」之成年男子所販售、詳如附表三、四所 示之電影光碟片、音樂光碟片,均係未經詳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視聽、音樂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屬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竟基於營利之意 圖,並於「阿強」基於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於九十一年一月初,以每片盜 版電影光碟片三十五元、盜版音樂光碟片二十元之價格購入,並自斯時起,連續 在苗栗縣苗栗市、頭份鎮等夜市攤位,除販賣其原本經營之平口褲生意外,以盜 版電影光碟片每片一百元、盜版音樂光碟片每片五十元之價格,陳列並販賣上開 盜版光碟片予不特定人。嗣至同年二月二十七日,為警在其上開住處搜索前揭寄 藏之贓物時,在其租屋處的後段扣得詳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片共六百零 四片及詳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計一千三百七十片,合計一千九百七十 四片,而得悉上情。 七、案經丙○○、卯○○、巳○○、丁華華、辰○○及附表五所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 人、附表六所示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告訴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 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甲○○─ 訊據被告甲○○,對於其有擔任把風,而與共犯庚○○在附表一編號一至十號所 示之時、地,竊取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號所示之財物並一同將竊得之物搬運上 車之事實,業已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庚○○於本院 調查、審理時所供述之作案情節相符,並經被害人未○○、丙○○、卯○○、丑 ○○、巳○○、王翠嬋(即巳○○之妻)、己○○、寅○○、癸○○、壬○○、 辰○○等人指述綦詳在卷,復有業經被害人丙○○、卯○○、巳○○、癸○○、 壬○○等人領回部分詳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五、八、九號所示之「雷虎」遙控 直昇機等失竊物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件附於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 號偵查卷第五五、五九、六四、六九、七二頁可憑,並有在查獲現場所拍攝之現 場照片共四十幀(附於同上偵查卷八八至九七頁反面第一二六至一三四頁)在卷 可稽,此外,復有共犯庚○○所有、供其行竊所用之T型螺絲起子、雕刻刀、老 虎鉗、鐵撬及瓦斯噴槍各一支等物扣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二三 七號案件可憑,被告吳國輝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甲○○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丁○○─ 訊據被告丁○○,其雖坦承有介紹被告辛○○、乙○○二人給被告庚○○認識, 惟矢口否認有何牙保贓物之犯行,辯稱:當初庚○○說東西是他朋友的,我不知 道那些東西都是庚○○偷來的,辛○○是我鄰居,庚○○來的時候辛○○正好在 我家,我就叫他們自己接洽,乙○○是我朋友,他當時要搬新家,所以我就介紹 給庚○○,但是買賣的內容我都不知道,我沒有拿到任何好處云云。惟查,證人 即共犯庚○○,業已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一開始就有跟丁○○講白這些東西 是我偷來的,丁○○說他有管道,可以將這些東西賣出去,我大部分偷來的贓物 都交給丁○○贓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四四頁、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 ),而被告辛○○於偵訊時及本院訊問時,亦坦承是透過被告丁○○的居間介紹 才認識被告庚○○,並因而向同案被告庚○○購買被害人巳○○所失竊之「雷虎 」遙控直昇機一臺,被告乙○○亦供稱被告丁○○確實有幫被告庚○○向其推銷 一臺筆記型電腦,僅因後來無法解碼而退貨等情在卷,被告丁○○雖一再辯稱自 己對於東西的來源不知情,惟從被告丁○○於警訊中即供稱:當初幫忙介紹買賣 時,沒有向庚○○要物件來源等語(見偵查卷第十八頁反面、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訊問筆錄),以被告丁○○與庚○○二人間之熟稔程度來看,被告庚○○何以會 突然有大批物件要變現,被告丁○○的心中應當有所懷疑。雖被告庚○○於本院 審理時就上情改稱:丁○○當時有問我東西是哪裡來的,我叫他別管,有些東西 是朋友託的,有些是我買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六二頁反面、九十二年六月十三 日訊問筆錄);我沒有告訴丁○○這些是贓物,之前這麼說是因為我與他為了女 孩子的關係有過節,才這麼說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一二頁、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 日審理筆錄),然,被告庚○○與被告丁○○二人間有竊盜、介紹銷贓之利害關 係共生情形,其反正已被判刑,以其一再為被告甲○○求情來看,其亦不無於本 院審理時幫被告丁○○脫免責任之可能,且被告丁○○於偵、審中亦始終未曾提 及自己與被告庚○○之間有什麼因為女孩子所產生之過節、是被告庚○○挾怨報 復等有利於自己之供述,益臻被告庚○○事後更異其詞應顯係為維護被告丁○○ 使然,被告庚○○之前於偵查中供述被告丁○○確實知情其所販售之物均為贓物 乙情,應較為可採。況,對於贓物之認識,並不以行為人對於該物確信其為贓物 為限,只須行為人對該物之來源存疑,而懷疑其可能為贓物,或雖有預見,而不 違背其本意時,即認有贓物之認識。被告丁○○上開所辯,顯不足採信;綜上所 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牙保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被告辛○○─ 訊據被告辛○○固坦承曾經由被告丁○○之介紹而向被告庚○○購買「雷虎」遙 控直昇機一臺,並收受被告庚○○所交付之紅珊瑚、陶藝品各一個及三幅字畫, 以替其尋找買主,被告庚○○並饋贈其一尊彌勒佛像作為代價,惟矢口否認有何 故買或收受贓物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那些東西是贓物,當時庚○○跟我說他 缺錢用,我也沒想那麼多,我只是看遙控直昇機很漂亮所以就用七千元買下來, 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便宜,而且那尊彌勒佛是塑膠製品,根本是沒人要的東西云 云。惟: (一)經查,被告庚○○其對於被告辛○○是否明確知悉自己所賣及所託賣之物品是 贓物,固無法確定,惟其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告訴丁○○是我偷來的,但我不 確定丁○○是否有告訴辛○○;我賣直昇機後,又偷了珊瑚等物品,我再與丁 ○○聯絡請他銷贓,他說他在辛○○那裡,叫我把東西載過去,我不知道之前 丁○○是否有告訴辛○○說我要載去的是贓物,但是辛○○有講叫我放心的話 ,說東西就放在這裡,他會幫我處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四四頁反面、第 一四六頁反面、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然,其於本院訊問時,經質 之此點,供稱:我賣東西時,辛○○有問來源,我說遙控直昇機是我朋友託賣 的,他說這麼賤價,應該有問題,我說我不敢保證,但是事實上是我偷來的等 語(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反面、一六二頁正面、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訊問筆錄) ,是以,被告庚○○固然沒有直接了當地告訴被告辛○○上開其所拿出來的東 西是贓物,惟事實上從被告辛○○還對價格表示了意見,應已明確懷疑上開遙 控直昇機係屬來路不明之物,此可由本院審理時再質之被告辛○○是否知悉是 贓物時,其供稱:我不知道直昇機的市價那麼貴,不過,後來我拿這臺直昇機 向朋友換中古的桌上型電腦來用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一一頁、九十二年七月二 十九日審理筆錄),可知,該臺搖控直昇機應確實有一定且高於七千元之行情 無訛。再,從上開偵查卷第九五頁下方照片所示之該臺遙控直昇機的外觀來看 ,該具遙控直昇機看起來仍十分新穎,且製造精密,一望即知其價值不菲,被 告辛○○只以區區七千元之金額即可向被告庚○○購得,又未附上任何證明文 件或使用說明等,依據前揭說明,被告辛○○的主觀上,應係有預見,而不違 背其本意而確對其有贓物之認識。 (二)次查,就被告庚○○後來交付予被告辛○○之紅珊瑚、陶藝品各一個、彌勒佛 像一尊及三幅古董字畫部分,被告辛○○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庚○○寄放的 東西沒有提到要賣多少錢,他說隨我賣,因為他缺錢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一一 頁正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審理筆錄),被告辛○○與庚○○間,對上開 藝術品之託賣,不但未約定交易之價格,亦未附上任何來源證明或鑑定書,顯 與一般正常交易常情不符;再者,警員至被告辛○○之住處搜索時,被告辛○ ○早已大方地將被告庚○○所交付之上開字畫,分別以雙面膠黏在自己住處客 廳內作為展示,有照片一幀附於上開偵查卷第九三頁背面上方,被告辛○○應 早已將被告庚○○所託附之物當成自己所有之物而收受之,此外,復有在被告 辛○○之住處所尋獲之上開彌勒佛像一尊、紅珊瑚、陶藝品各一個、古董字畫 三幅等物在卷,被告辛○○所辯其並無收受贓物之行為,顯屬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綜上,此部分之事證亦臻明確,被告李文光故買、收受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四、被告乙○○─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經由被告丁○○之介紹而向被告庚○○購買電腦主機二臺 及液晶與一般之電腦螢幕各一臺,並坦承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一、十 三至二二號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庚○○所寄放在其住處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故買或寄藏贓物之犯行,辯稱:庚○○告訴我他現在做中古生意,因為臨時找不 到店面,借我的房間暫放,我們有簽租約,當時我並不知道是贓物,他還說過一 些日子就會帶走云云。惟查,被告乙○○僅以共四萬元之價格,即可向被告庚○ ○購得電腦主機二台,其中一台主機的CPU為當時最新上市的Pentium Ⅲ,並有一台電腦螢幕為液晶顯示,光此二台機器之當時市價已不只四萬元,縱 使是二手貨,因尚屬新品,價格也不會差距這麼大;再者,被告乙○○已指明要 電腦,在被告庚○○尚未交付這二組主機、螢幕等給被告乙○○前,被告庚○○ 已先託被告丁○○交付一臺筆記型電腦給被告乙○○,此為被告乙○○及共犯庚 ○○、丁○○等人均坦認在卷之事實,而被告乙○○之所以不要該臺筆記型電腦 ,就是因為電腦已經被害人事先做了鎖碼的設定,使得被告乙○○因無法解碼而 不能使用,是以,被告乙○○再向被告庚○○購買這二組電腦主機與螢幕時,應 確有對該批物品均係來路不明之認識無訛,被告乙○○一再辯稱其不知情,尚難 令人相信。再者,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一、十三至二二號所示之物品 ,雖被告乙○○仍辯稱其不知道被告庚○○所寄放的都是贓物,然被告乙○○之 前收受自己要用的電腦時都可以合理地懷疑被告庚○○所交付的東西是贓物,被 告庚○○亦自承與被告乙○○之所以較熟悉是因為被告乙○○就是其做固網外包 工程的老闆,且被告乙○○、庚○○二人復均無法提出上開租約以實其說,況, 縱使其等間確有擺放物品之租約存在,仍不能因此即解免被告乙○○對該批物品 係屬贓物之認識,此外,復有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一、十三至二二號 所示之物品扣案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乙○○之辯解,尚不足採信。綜上,此部分 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故買、寄藏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五、被告戊○○─ (一)關於故買、寄藏贓物部分: 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於右開時地以筆記型電腦一臺三千元、桌上型電腦一 臺五千元、SONY及TOYOTA牌汽車音響一臺各八千元、其他廠牌汽車 音響三臺共一千元及對講機三支共二千四百元等價格向被告庚○○,購得上開 物品,且於其租屋處放置有被告庚○○所放之鍵盤一個、SONY錄影機一臺 、除濕機一臺、伴唱機一臺、無線麥克風一支、PROTON及SONY汽車 CD匣各一臺、擴音機一臺等物,惟於本院訊問時矢口否認有何故買或寄藏贓 物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向庚○○買來的東西是贓物,且當庚○○告訴我之 前賣我的東西是他偷來後,我就不再跟庚○○買東西,但庚○○還是不斷拿一 些東西放在我租屋處,我有打電話叫他搬走,但都聯絡不上他云云。惟查,右 開被告戊○○確實以上開價格向被告庚○○購買汽車音響等物之事實,業據同 案被告庚○○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在卷,而其所購之筆記型電腦一 臺、桌上型電腦一臺僅分別以三千元、五千元買得,並稱是自己要作帳使用, 惟其價格,顯與市場之交易行情相差過大,而被告戊○○一次購買高達五臺之 汽車音響,衡情,若非家裡有五部汽車需換裝汽車音響,何須一次購買如次大 量之汽車音響,就此,被告戊○○雖辯稱一臺汽車音響是留在倉庫聽、一臺放 在車上用,其他的就先擺在倉庫裡(見本院卷第二一四頁正面、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九日審理筆錄),然,汽車音響為電器用品,市面上汰舊換新的速度甚快 ,且亦非保值之物,長期擺放不用更可能因此受損,被告戊○○此舉,顯亦與 常人不同,況被告戊○○自己就是從是地攤生意之業者,其不可能不知此道理 ,其對此應確有贓物之認識;被告戊○○其後又另受被告庚○○之託而讓其在 自己的租屋倉庫內放置包括:鍵盤、SONY錄影機、除濕機、伴唱機、無線 麥克風、PROTON及SONY汽車CD匣、擴音機等眾多來歷不明之物品 ,被告戊○○雖一直辯稱是後來聯絡不到被告庚○○才無法讓其清走,惟被告 戊○○既已知道東西是被告庚○○偷來的,其不但未積極報警處理,反而藉口 夜市生意忙碌而任由被告庚○○繼續放置,而其租屋處內原已十分擁擠,有上 開照片在卷可參,此舉亦顯不合情理,此外,復有上開鍵盤一個、SONY錄 影機一臺、除濕機一臺、伴唱機一臺、無線麥克風一支、PROTON及SO NY汽車CD匣各一臺、擴音機一臺等扣案在卷可資為證,被告戊○○確有寄 藏贓物之犯行。綜上所述,此部分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故買、寄藏贓 物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關於違反著作權法部分: 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右開附表三、四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均係在於其上開租用 之倉庫為警搜索所扣得,然其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辯稱:那些光碟片是我夜市朋友放在我倉庫的最後面,我並沒有販賣盜版光 碟,我只有在賣平口褲云云。惟查,被告戊○○就此,前已於偵查中及本院九 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次訊問時坦承不諱在卷,其於訊問時,均對於盜版光 碟片之來源、進出貨的價格、攤位擺放之地點等供述大致相符,且其之前從未 對於警訊筆錄、檢察官之訊問筆錄提出任何不實之抗辯,其嗣後所辯無非為卸 責、推諉之詞,其之前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供述應較為可採,且上開 事實業據詳如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之共同代理人子○○、附表六所示告訴人之 共同代理人午○○等人指訴在卷,此外,復有詳如附表三所示之電影光碟片計 三十部視聽著作、共六百零四片,及如附表五所示之音樂光碟片計十三種音樂 著作、共一千三百七十片,合計共一千九百七十四片之盜版光碟扣案在卷可稽 ,並有現場照片四幀附於同上偵查卷第九七頁下方可據,雖被告另提出其與千 檜公司間之平口褲等出貨單一份以證實其確實有在賣平口褲,惟依被告偵查中 所言,其同時在夜市擺攤位兼賣平口褲及盜版光碟片並非不可能之事,其辯解 顯不可採,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亦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六、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攜帶 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與被告庚○○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十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雷 同,所犯係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 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牙保贓物罪;被告先後二 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係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牙保贓物 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三)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故買贓物罪及同條第二 項之收受贓物罪;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罪名不同,應予 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罪與同條項之 故買贓物罪;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罪名不同,應予分論 併罰。 (五)核被告戊○○ 1.就事實五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罪與同條項之 故買贓物罪;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罪名不同,應予分論 併罰。 2.就事實六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原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而意圖營利而交付者」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之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業已於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為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 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於同年月十一日公布 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結果,以修正前之舊法對被 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⑵被告戊○○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其所為即係以修正 前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係犯修正前之著 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戊○○與綽號「阿強」之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 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 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 刑;而被告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之行為,已侵害 如附表所示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六)爰審酌被告甲○○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以身觸法,惟其事 後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被告丁○○於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罪,態度不佳, 被告辛○○、乙○○二人於犯罪後雖亦一再否認犯罪,惟其等於警員到場後均 立即配合偵辦並自動交出贓物,被告戊○○於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罪,犯罪態 度不佳,且其所犯已嚴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等,及被告五人之品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辛○○、乙○○、戊○○三人部分並定其應執 行刑,以示資惕。 七、扣案詳如附表三所示之電影光碟片及附表四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共一千九百七十四 片,均係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庚○○所有、供其與被告甲○○共 同行竊所用之上開T型螺絲起子、瓦斯噴槍、老虎鉗、雕刻刀及鐵撬各一支,因 已均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沒收在卷,既已無法再予執行,爰不再諭 知沒收,併此敘明。 貳、被告庚○○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在新竹市○○道附近,以一千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得蔡奇陵所有 之身分證一張(係蔡奇陵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在臺北市或新竹縣市遺失), 旋即利用該張身分證,作為行動電話預付卡0000000000號門號開卡之 用,並遭警循線查獲,始知悉上情,認被告庚○○涉有故買贓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應憑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 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 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以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 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庚○○有故買贓物之罪嫌,無非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葉奇陵指 述綦詳,並有被告庚○○於偵查中之自白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庚○○固不否認有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新竹市○○道附近,以一 千元之代價,利用被害人蔡奇陵之身分證,作為行動電話預付卡0000000 000號門號開卡之用,惟堅決否認有何故買贓物之行,並辯稱:我不是買身分 證,是那個自稱蔡奇陵的人在「跳蚤市場」雜誌刊登廣告,我打電話過去,他說 可以幫我開卡,因為他的廣告就是做人頭,什麼都可以,我們才相約見面,他拿 出來的身分證上面貼有他自己的照片,我並沒有拿到身分證,他幫我打電話開卡 後,我就給他一千元,在保二總隊的時我看到蔡奇陵本人時我也嚇了一跳,但是 他並不是出來幫我開卡的那個人等語。 五、本院認定被告庚○○無罪之理由: 經查,被告庚○○雖於偵查中自承係以一千元買得蔡奇陵經變造後之身分證一張 以供行動電話預付卡之開卡使用等語,衡情,購買變造或偽造之身分證的黑市價 格應顯逾一千元,被告所稱以一千元之代價取得變造之身分證,已不無可疑之處 ;且既然被告已花費一千元取得該張變造之身分證,以被告庚○○當時犯案累累 之情形(參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其豈會僅將取得之身分證供行動電話開卡一次使用後即銷 毀?被告此舉顯不符使用之效益,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其以一千元之代價購 買該身分證,應係與其於本院調查、審理時明確供稱以一千元之代價開卡相符。 再,本件復未經扣得所謂被害人蔡奇陵本人所有、經變造後之身分證,行動電話 預付卡之開卡作業亦僅須具備個人基本資料即可打電話完成,目前仿間欲取得他 人之基本資料亦非極困難之事,是以,尚難僅憑被害人片面指述其所有的身分證 遺失,而作為認定被告庚○○有故買贓物犯行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認定被告庚○○有公訴人所指之故買贓物犯行,公訴人起訴之事實,尚屬 不能證明,本院自應對被告庚○○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 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麗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地 點│行竊方法│ 竊 得 財 物 │被害人│ ├──┼────┼────┼────┼─────────────┼───┤ │ 一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由庚○○│現金二千元、神達筆記型電腦│未○○│ │ │月十一日│學工業區│持其所有│一臺(型號:M七二二H)、│ │ │ │晚上七、│園區一路│之T型螺│CD─R及A/C轉換器一個│ │ │ │八時許 │十一號五│絲起子、│與新光三越禮券六千元。 │ │ │ │ │樓五0九│老虎鉗、│ │ │ │ │ │室 │雕刻刀、│ │ │ │ │ │ │鐵撬等各│ │ │ │ │ │ │一支為工│ │ │ │ │ │ │具,破壞│ │ │ │ │ │ │門扇而侵│ │ │ │ │ │ │入住宅 │ │ │ ├──┼────┼────┼────┼─────────────┼───┤ │ 二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普騰冷氣機一臺(機號00B│丙○○│ │ │月十一日│學工業園│ │G00五七二號,已尋獲領回│ │ │ │晚上七、│區一路十│ │)、天蠍座三件式小型家庭劇│ │ │ │八時許 │一號五樓│ │院專用喇叭一臺、愛華CD隨│ │ │ │ │五0七室│ │身聽一臺、誠洲十七吋電腦螢│ │ │ │ │ │ │幕一臺。 │ │ ├──┼────┼────┼────┼─────────────┼───┤ │ 三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現金四千元、十七吋液晶電腦│卯○○│ │ │月十七日│學工業園│ │螢幕一臺、128M記憶體二│ │ │ │晚上七、│區一路十│ │條、VCD一臺、快譯通一臺│ │ │ │八時許 │一號四樓│ │、電視轉換器一臺、行動電話│ │ │ │ │四0三室│ │電池三顆、無線暨有線之電腦│ │ │ │ │ │ │鍵盤各一臺(無線鍵盤已尋獲│ │ │ │ │ │ │領回)、鈔票紫外線防偽筆一│ │ │ │ │ │ │支,共約三萬元。 │ │ ├──┼────┼────┼────┼─────────────┼───┤ │ 四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LEONARD女用手錶一只│丑○○│ │ │一月九日│學工業園│ │、MR212人造鑽戒一只、│ │ │ │晚上七、│區一路十│ │南非天然鑲翠玉戒指一只、小│ │ │ │八時 │一號四樓│ │戒指三枚、耳環一對。 │ │ │ │ │四0一室│ │ │ │ ├──┼────┼────┼────┼─────────────┼───┤ │ 五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筆記型電腦一臺、「雷虎」遙│巳○○│ │ │一月九日│學工業園│ │控直昇機一臺(已尋獲領回)│ │ │ │晚上七、│區一路十│ │、「翼手龍」遙控器一臺(已│ │ │ │八時 │一號四樓│ │尋獲領回)、數位攝影機一臺│ │ │ │ │四0二室│ │、遠東商業銀行與世華銀行存│ │ │ │ │ │ │摺各一本、美金現鈔三百元、│ │ │ │ │ │ │新台幣一萬元。 │ │ ├──┼────┼────┼────┼─────────────┼───┤ │ 六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金戒指一只、新力牌掌上型記│己○○│ │ │一月十四│學工業園│ │事本一臺、零錢約一千元。 │ │ │ │日晚上七│區一路十│ │ │ │ │ │、八時許│一號五樓│ │ │ │ │ │ │五一一室│ │ │ │ ├──┼────┼────┼────┼─────────────┼───┤ │ 七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倫飛筆記型電腦一臺(EFI│寅○○│ │ │一月十四│學工業園│ │O─三二00,價值三萬七千│ │ │ │日晚上七│區一路十│ │元) │ │ │ │、八時許│一號五樓│ │ │ │ │ │ │五0五室││ │ │ ├──┼────┼────┼────┼─────────────┼───┤ │ 八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中強液晶電腦螢幕一臺、摩托│癸○○│ │ │一月十七│學工業園│ │羅拉CD九二八型手機一支(│ │ │ │日晚上七│區一路十│ │均已尋獲領回)、電池二顆、│ │ │ │、八時許│三號一樓│ │瑞士刀一支、金項鍊一條、金│ │ │ │ │ │ │手鐲一支、玉飾一件、洋酒一│ │ │ │ │ │ │瓶、皮包二只、Kappa手│ │ │ │ │ │ │提包一只、竹東郵局存摺一本│ │ │ │ │ │ │、現金一千元、美金及泰幣合│ │ │ │ │ │ │計約臺幣二千元、土地及房屋│ │ │ │ │ │ │所有權狀各一紙。 │ │ ├──┼────┼────┼────┼─────────────┼───┤ │ 九 │九十年十│新竹市學│同右 │紅色珊瑚一座、陶藝品二個(│壬○○│ │ │一月二十│工業園區│ │均已尋獲領回)。 │ │ │ │日晚上七│湖濱二路│ │ │ │ │ │、八時許│三十六一│ │ │ │ │ │ │樓 │ │ │ │ ├──┼────┼────┼────┼─────────────┼───┤ │ 十 │九十年十│新竹市科│同右 │日製擴大器主機一臺、普騰C│辰○○│ │ │一月二十│學工業園│ │D唱盤一臺、零錢約二千元。│ │ │ │六日晚間│區一路四│ │ │ │ │ │七、八時│十五號一│ │ │ │ │ │許 │樓 │ │ │ │ └──┴────┴────┴────┴─────────────┴───┘ 附表二:(註:其中編號8之兩台電腦主機及編號12之電腦液晶螢幕,乃乙○○向 庚○○所購買) ┌──┬─────────┬──┬┬──┬─────────┬──┐ │編號│品 名│數量││編號│品 名│數量│ ├──┼─────────┼──┤├──┼─────────┼──┤ │ 一 │擴大器 │三台││十二│COMPAQ電腦液晶螢幕│一具│ ├──┼─────────┼──┤├──┼─────────┼──┤ │ 二 │DENON錄音機卡匣機 │一台││十三│音響喇叭 │一個│ ├──┼─────────┼──┤├──┼─────────┼──┤ │ 三 │RANTECH字幕機 │一台││十四│電腦鍵盤 │三個│ ├──┼─────────┼──┤├──┼─────────┼──┤ │ 四 │收音機 │二台││十五│電腦滑鼠 │二個│ ├──┼─────────┼──┤├──┼─────────┼──┤ │ 五 │CD唱片機MARANTZ │一台││十六│電腦喇叭 │一付│ ├──┼─────────┼──┤├──┼─────────┼──┤ │ 六 │JVC手提CD音響│一台││十七│EPSON印表機 │一台│ ├──┼─────────┼──┤├──┼─────────┼──┤ │ 七 │PIONEER光碟機 │一台││十八│數據機 │一台│ ├──┼─────────┼──┤├──┼─────────┼──┤ │ 八 │電腦主機 │三台││十九│軟碟機 │一台│ ├──┼─────────┼──┤├──┼─────────┼──┤ │ 九 │無線鍵盤 │一個││二十│硬碟機 │一台│ ├──┼─────────┼──┤├──┼─────────┼──┤ │ 十 │電腦顯示器 │一具││二一│電腦光碟機 │一台│ ├──┼─────────┼──┤├──┼─────────┼──┤ │十一│監視器螢幕 │一具││二二│電腦燒錄機外接盒 │一個│ └──┴─────────┴──┴┴──┴─────────┴──┘ 附表三: ┌──┬───────────┬───────────────┬────┐ │編號│ 中 文 片 名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查獲數量│ ├──┼───────────┼───────────────┼────┤ │ 一 │獅子王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片 │ ├──┼───────────┼───────────────┼────┤ │ 二 │白雪公主 │同右 │二十片 │ ├──┼───────────┼───────────────┼────┤ │ 三 │雪撬狗隊 │同右 │六片 │ ├──┼───────────┼───────────────┼────┤ │ 四 │一○二真狗 │同右 │八片 │ ├──┼───────────┼───────────────┼────┤ │ 五 │恐龍 │同右 │八片 │ ├──┼───────────┼───────────────┼────┤ │ 六 │聯邦大蠢探 │同右 │四十片 │ ├──┼───────────┼───────────────┼────┤ │ 七 │震撼教育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六片 │ ├──┼───────────┼───────────────┼────┤ │ 八 │OJ特潛隊 │同右 │六片 │ ├──┼───────────┼───────────────┼────┤ │ 九 │間接傷害 │同右 │六十片 │ ├──┼───────────┼───────────────┼────┤ │ 十 │亞特蘭提斯之心 │同右 │五十八片│ ├──┼───────────┼───────────────┼────┤ │十一│哈利波特 │同右 │六片 │ ├──┼───────────┼───────────────┼────┤ │十二│搖滾巨星 │同右 │五十四片│ ├──┼───────────┼───────────────┼────┤ │十三│狂風沙 │同右 │四片 │ ├──┼───────────┼───────────────┼────┤ │十四│夏日捕手 │同右 │十二片 │ ├──┼───────────┼───────────────┼────┤ │十五│貓狗大戰 │同右│十片 │ ├──┼───────────┼───────────────┼────┤ │十六│衝出封鎖線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六片 │ │ │ │司 │ │ ├──┼───────────┼───────────────┼────┤ │十七│三代同堂 │同右 │五十四片│ ├──┼───────────┼───────────────┼────┤ │十八│沈默生機 │同右 │二十片 │ ├──┼───────────┼───────────────┼────┤ │十九│開膛手 │同右 │十二片 │ ├──┼───────────┼───────────────┼────┤ │二十│狙擊殺手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二片│ ├──┼───────────┼───────────────┼────┤ │二一│鹿兄鼠弟 │同右 │二十片 │ ├──┼───────────┼───────────────┼────┤ │二二│戰地情人 │同右 │三十二片│ ├──┼───────────┼───────────────┼────┤ │二三│BJ單身日記 │同右 │十片 │ ├──┼───────────┼───────────────┼────┤ │二四│玻璃屋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片 │ ├──┼───────────┼───────────────┼────┤ │二五│魔戒首部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六片│ ├──┼───────────┼───────────────┼────┤ │二六│小偷遇到賊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片│ ├──┼───────────┼───────────────┼────┤ │二七│終極土匪 │同右 │六片 │ ├──┼───────────┼───────────────┼────┤ │二八│枕邊陷阱 │同右 │四片 │ ├──┼───────────┼───────────────┼────┤ │二九│天才兒童 │同右 │四片 │ ├──┼───────────┼───────────────┼────┤ │三十│來去天堂 │同右 │二十四片│ └──┴───────────┴───────────────┴────┘ 附表三之一:(因權利變動關係,告訴人已無告訴權,並已具狀排除此部分之告訴) ┌──┬──────────┬────────────────┬────┐ │編號│ 中 文 片 名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查獲數量│ ├──┼──────────┼────────────────┼────┤ │ 一 │三劍客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片 │ ├──┼──────────┼────────────────┼────┤ │ 二 │與男孩同車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片│ ├──┼──────────┼────────────────┼────┤ │ 三 │火星惡靈 │同右 │四片 │ ├──┼──────────┼────────────────┼────┤ │ 四 │總有一天戀到你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片 │ ├──┼──────────┼────────────────┼────┤ │ 五 │失戀大不同 │同右 │九十片 │ ├──┼──────────┼────────────────┼────┤ │ 六 │追夢高手 │同右 │四片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盜拷重製光碟片名稱│ 數量 │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公司名稱 │ ├──┼───────────┼───┼───────┼────────┤ │ 一 │辛曉琪 永遠 │一百七│永遠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 │ │十四片│ │有限公司 │ ├──┼───────────┼───┼───────┼────────┤ │ 二 │周渝民 │一百七│愛在愛你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十一片│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張清芳 等待 │七十八│真愛尺碼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 │ │片 │ │公司 │ ├──┼───────────┼───┼───────┼────────┤ │ 四 │蔡健雅 默契 │九十五│呼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 │ │ │片 │ │有限公司 │ ├──┼───────────┼───┼───────┼────────┤ │ 五 │孫燕姿 自選集 │一百九│沒時間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 │ │十八片│ │有限公司 │ ├──┼───────────┼───┼───────┼────────┤ │ 六 │彭佳慧 情歌手 │一百七│情歌手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 │ │十片 │ │司 │ ├──┼───────────┼───┼───────┼────────┤ │ 七 │伍佰 夢的河流 │四十八│蛇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 │ │片 │ │公司 │ ├──┼───────────┼───┼───────┼────────┤ │ 八 │Makiyo 天天說愛我 │四十九│為什麼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 │ │片 │ │有限公司 │ ├──┼───────────┼───┼───────┼────────┤ │ 九 │張學友 新曲加精選 │二十一│愛下去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 │ │片 │ │有限公司 │ ├──┼───────────┼───┼───────┼────────┤ │ 十 │本多RU RU │一百九│第幾次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十五片│ │公司 │ ├──┼───────────┼───┼───────┼────────┤ │十一│動力火車 │五十三│自由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 │ │ │片 │ │有限公司 │ ├──┼───────────┼───┼───────┼────────┤ │十二│容祖兒 說真的 │九十八│說真的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片 │ │ │ ├──┼───────────┼───┼───────┼────────┤ │十三│成龍 真的用了心 │二十 │真的用了心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 │ │ │片 │ │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五: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 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六: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東方魅 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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