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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齡玉林德鑫林依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憲旻
被告
阮俊儒
被告
上二人共同 謝尚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
紀岳辰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告
蔡志欽
被告
周士瑋
被告
陳宥均
被告
郭峻豪
被告
陳運睿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10540 、14247 、14795 、16112 、21223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林憲旻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阮俊儒犯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紀岳辰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志欽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士瑋犯如附表八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宥均犯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峻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運睿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7所示之物,沒收。

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陳運睿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於民國102 年8 月底至9 月初,透過報紙求職廣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施先生」之成年男子應徵工作後,及郭峻豪於102 年7 月間,經由他人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老闆」(或稱「乒砰」)之成年男子後,均加入綽號「施先生」、「李老闆」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施先生」、「李老闆」則係負責指揮渠等提款之車手頭,由「施先生」或「李老闆」各別交付渠等供聯絡及提款所用之行動電話及大陸地區銀聯卡暨其密碼(除交付陳宥均者係偽造之銀聯卡外,交付其他人部分尚無證據證明係偽造之銀聯卡),並由「施先生」或「李老闆」分別以行動電話指示渠等持指定之銀聯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再由「施先生」或「李老闆」以行動電話與渠等聯絡轉交詐欺款項,渠等每日每使用1 張銀聯卡成功提領款項,可獲得新臺幣500 元之報酬,以上開方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與「施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陳宥均則與「施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另具共同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8 月31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河西區民眾劉瑜,自稱係上海110 、刑警大隊、檢察院人員等身分,佯稱上海地區車禍肇事司機身上搜出劉瑜之銀行卡,因該司機是逃犯,為配合檢察院調查,須將所有存款匯至工商銀行帳戶配合調查,以證明清白云云,致劉瑜陷於錯誤,於同日、翌日(9 月1 日),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匯款共人民幣79萬8300元至謝執朋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將之轉匯至方正君所有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之分別轉匯至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持如附件表三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陳宥均係以插入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為之)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及林憲旻持如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

㈡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與「施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9 月2 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內蒙古區民眾張志,自稱係公安局警官,佯稱張志信用卡欠費、涉及帳戶洗錢,若欲另案處理,須將保證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志陷於錯誤,於102 年9 月3 、5、9 、10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70萬元、3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共人民幣970 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民生銀行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轉匯多層帳戶,最終轉匯至如附件表八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持如附件表八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此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與「施先生」、「李老闆」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陳宥均則與「施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另具共同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9 月10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天津市民眾李鴻賓,自稱係中國聯通法務部人員、公安局人員等身分,佯稱李鴻賓在深圳區積欠寬頻費用,且涉及重大詐騙案件,其名下招商銀行帳戶資金去向不明,須配合查封其名下所有資產進行審查云云,致李鴻賓陷於錯誤,於102 年9 月10、11日依指示將其名下股票全數賣出,將所得現金存入其所有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2 年9 月11、12日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548 萬元、147 萬4158元(總計人民幣695 萬415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招商銀行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轉匯多層帳戶,最終轉匯至如附件表一至七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由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持如附件表一至三、五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陳宥均係以插入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為之)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所示)。

二、陳運睿於102 年間某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台銘」之成年男子委託,向大陸淘寶網站之朱姓賣家代購語音查詢機1 組(含華碩廠牌X402C 筆記型電腦、語音盒、電話SIM卡接收器各1 臺,以下稱系爭語查機),並從中收取人民幣500 元之佣金,嗣「郭台銘」透過SKYPE 語音聊天軟體向陳運睿表示欲以每月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將系爭語查機放置在陳運睿提供之處所,委由陳運睿連接網路代管,陳運睿即於103 年5 月15日17時2 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郭台銘」所委託不知情之陳偉倫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於同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後,陳運睿即於同日晚間某時,在其所承租位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路383 之1 第405 室處所,依朱姓賣家所提供之安裝模式,開機安裝系爭語查機並連接網路,而陳運睿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得悉系爭語查機係供「郭台銘」所屬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語音查詢有關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帳戶餘額所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SKYPE 語音聊天軟體通知「郭台銘」已完成安裝,並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即時操作監控,陳運睿則維持系爭語查機處於開機、網路連線之狀態,並隨時透過SKYPE 與「郭台銘」聯繫系爭語查機之管理運作情形,使「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隨時透過電話語音查詢得悉有關被害人匯款帳戶餘額,以遂行其詐騙行為。嗣「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5 月13日13時許至同年月21日13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任紹康,自稱係中國網通工作人員、公安局副隊長、隊長、檢察院主任等身分,佯稱任紹康申設寬頻涉及違法、遭人冒用帳戶涉及詐騙洗錢,須將資金加密監管及進行資金比對,否則將凍結其銀行帳戶云云,任紹康因而陷於錯誤,(第一次於103 年5 月13日18時許,依指示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99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1 萬99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共人民幣6 萬9811元,詳後述之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第二次於103 年5 月21日13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991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第三次於同日13時10分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轉帳匯款人民幣52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第二、三次共人民幣6 萬4122元)。

㈡「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5 月16日8 時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林長軍,自稱係電信公司工作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院分院主任等身分,佯稱林長軍電話欠費,涉嫌網路賭博及詐騙,須進行資金比對加密監管,否則將凍結帳戶云云,致林長軍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9時、11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9910元、4 萬9910元及1 萬2500元(共人民幣11萬232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㈢「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5 月16日9 時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宋耘,自稱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官等身分,佯稱宋耘涉積欠小額貸款未償還,涉及洗錢詐騙,須申請資金比對監管,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宋耘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23萬7000元、20萬、2 萬6000元(共人民幣46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㈣「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5 月19日9 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徐啟春,自稱係檢察院工作人員、主任等身分,佯稱徐啟春之身分證遭冒用開立銀行帳戶,積欠人民幣100 餘萬元,須將帳戶內資金匯至指定帳戶,以進行審核云云,致徐啟春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嗣大陸地區公安部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提出協助請求,並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陳運睿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前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㈡次按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扣案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物,係物證而屬非供述證據;又卷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擷取領款照片,乃基於機器功能作用,攝錄當時實際形貌所形成之圖像,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拍攝內容現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亦屬非供述證據,依前開說明,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檢察官、本案被告及辯護人並未主張上開扣案物品及照片有何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程序,自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部份

⒈訊據被告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坦承犯罪事實一

㈡㈢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坦承犯罪事實一㈢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之辯護意旨則以:犯罪事實一㈠劉瑜早於102 年8 月31日即遭詐騙,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實際領款最早日期分別是102 年9 月5日、同年月3 日、同年月2 日,此與在被害人遭詐騙之後會在數小時之內將金額承轉出去之習性不同,難以證明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確有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款項,又附件表三係犯罪事實一㈢李鴻賓遭詐騙之最後取款帳戶,至於劉瑜遭詐騙之最後取款帳戶則為附件表九之80個帳戶,但被告阮俊儒、紀岳辰均未曾使用此80帳戶領款,自難認被告阮俊儒、紀岳辰曾提領被害人劉瑜之詐騙款項等語。

⒉經查:

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①「施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8 月31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劉瑜,自稱係上海110 、刑警大隊、檢察院人員等身分,佯稱上海地區車禍肇事司機身上搜出劉瑜之銀行卡,因該司機是逃犯,為配合檢察院調查,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配合調查,以證明清白云云,致劉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同日、翌日(9 月1 日)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匯款共人民幣79萬8300元至謝執朋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則透過網路將上開謝執朋帳戶內之資金轉匯至方正君所有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資金分別轉匯至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之帳戶(資金流向如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嗣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持如附件表三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被告陳宥均係以插入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為之)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及林憲旻持如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之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各次提領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客觀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劉瑜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證述在卷(見臺中市政府警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以下稱警卷一〉第332 至334 頁),並有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3 年4 月2 日0000000 號關於對偵七103020號傳真函函覆、涉台線索說明、資金流向說明、資金流向圖(即附件資金流向圖)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329 至331 頁),且為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所不爭執,自堪認定。

②承上,被害人劉瑜於103 年8 月31日、翌日(9 月1 日)遭詐騙匯款之款項,既匯入上開謝執朋帳戶內,其後上開謝執朋帳戶內之資金轉匯至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後上開方正君帳戶內之資金又轉匯至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帳戶,顯示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與上開各個轉匯帳戶內之原有或其後匯入之資金均已混同而無從區分。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持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即如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所示帳戶)銀聯卡之領款日期,均在被害人劉瑜遭詐騙匯款之後,自堪認渠等均有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無誤。

③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之辯護意旨雖執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被害人劉瑜遭詐騙匯款之日期,縱與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領款日期存有數日之時間差距,然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既經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多層帳戶轉匯,被害人劉瑜匯款與車手實際領款之期間存有日期差距,尚與常情無違。且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既與上開各轉匯帳戶內之資金混同而無從區分,被害人劉瑜匯款至車手領款之期間,縱有資金出入上開各轉匯帳戶,因該出入之資金亦與上開各轉匯帳戶內之資金混同而無從區分,故無礙於認定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有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又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所提領如附件表三及附件表九所示部分帳戶(即如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所示帳戶),均係自上開方正君帳戶轉匯資金之落款帳戶,同屬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之最終取款帳戶,至於如附件表三所示帳戶,亦作為犯罪事實一㈢所示被害人李鴻賓所匯款項之最終取款帳戶,尚不影響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所匯款項行為之認定。是前揭辯護意旨所指,均無可採。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㈡㈢部分犯罪事實一㈡業據被告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及犯罪事實一㈢業據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志、李鴻賓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一第274 至276 、300 至301 之1 頁),並有張志部分: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2 年9 月16日0000000 號關於內蒙古電信詐騙案補充線索函、102 年9 月13日0000000 號關於商請緊急協查一起電信詐騙案函、報案材料、資金流向圖(即附件資金流向圖)、最後取款帳戶列表(即附件表八);李鴻賓部分: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2 年9 月30日2013045 號關於請協查天津市9.16專案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10月31日傳真函、大陸地區公安部刑偵局102 年12月19日0000000 號關於天津9.16電信詐騙案補充線索函、9.16電信詐騙案件資金流向說明、資金流向圖(即附件資金流向圖)、立案決定書、立案報告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最後取款帳戶列表(即附件表一至表七)各1 份附卷足憑(見警卷一第268 至273 、279 至288 、290 至299 、302至327 頁),亦堪認定。

⑶此外,關於犯罪事實一,復有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提款卡號時地一覽表、次數統計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擷取領款照片及受搜索人被告林憲旻、陳宥均之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勘驗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勘驗筆錄各1 份存卷可參(見警卷一第61至64、78至

96、110 至111 、127 至132 、137 至138 、147 至149 、169 至175 、183 至186 、197 至213 、216 至218 、229至239 、242 至244 、253 至262 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30號卷第190 至191 、192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01 頁背面至102 頁),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 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此部分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訊據被告陳運睿固坦承曾為「郭台銘」代購語查機,其後「郭台銘」表示欲以每月2 萬元之代價,將扣案語查機放置在其處所,嗣於前揭時地由陳偉倫交付扣案語查機,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扣案語查機不是我之前幫「郭台銘」代購的那一臺語查機,「郭台銘」說他在做銀飾,扣案語查機要讓客戶查庫存量,他的店面都在裝潢沒有水電,他也要出國,語查機要寄放我這邊,一個月給我2 萬元,因為中華電信出租空間也是2 萬元行情,我不用管理,開機後就放著,他拿給我的時候裡面都沒有程式,像新的電腦桌面,我17、18日有打開看一下,電腦也是空的,我只是單純提供場所,沒有想過要幫詐欺集團云云。辯護意旨則以:系爭語查機是陳偉倫於103 年5 月15日21時46分許交給被告陳運睿,待被告陳運睿設定以後,應該是11時以後,且翻拍語查機頁面資料之查詢紀錄是從5 月19日開始,是在本案被害人被詐欺後,跟被告陳運睿無關,又如被告陳運睿是機房管理者,「郭台銘」問為何這麼慢,被告陳運睿大可現場直接刪除帳戶資料,何需建議「郭台銘」刪掉一些帳戶資料,顯然是「郭台銘」經過遠端去操作,且因被告陳運睿曾接受中華電信詢價,才會開出每月收2 萬元租金費用,並無脫離市場行情,且放置1 整個月,電費應該也相當嚇人等語。

⒉經查:

⑴①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任紹康於103 年5 月13日13時許至同年月21日13時10分許,接獲電話自稱係中國網通工作人員、 公安局副隊長、隊長、檢察院主任等身分,佯稱任紹康申設寬頻涉及違法、遭人冒用帳戶涉及詐騙洗錢,須將資金加密 監管及進行資金比對,否則將凍結其銀行帳戶云云,任紹康因而陷於錯誤,(第一次於103 年5 月13日18時許,依指示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9911元及存入現金1 萬99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第二次於103 年5 月21日13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991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第三次於同日13時10分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轉帳匯款人民幣52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②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林長軍於103 年5 月16日8 時許,接獲電話自稱係電信公司工作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院分院主任等身分,佯稱林長軍電話欠費,涉嫌網路賭博及詐騙,須進行資金比對加密監管,否則將凍結帳戶云云,致林長軍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9 時、11時許,依指示自其所有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各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9910元、4 萬9910元及1 萬2500元(共人民幣11萬232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③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宋耘於103 年5 月16日9 時許,接獲電話自稱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公安局副隊長、檢察官等身分,佯稱宋耘涉積欠小額貸款未償還,涉及洗錢詐騙,須申請資金比對監管,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宋耘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匯款人民幣23萬7000元、20萬、2 萬6000元(共人民幣46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④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徐啟春於103 年5 月19日9 時15分許,接獲電話自稱係檢察院工作人員、主任等身分,佯稱徐啟春之身分證遭冒用開立銀行帳戶,積欠人民幣100 餘萬元,須將帳戶內資金匯至指定帳戶,以進行審核云云,致徐啟春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自其所有之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證述在卷(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以下稱警卷二〉第25至27、32至35、37頁背面至39、41至45頁),並有大陸地區公安部刑事偵查局103 年6 月12日0000000 號關於對偵七103063號協查函覆函1 份存卷可參(見警卷二第16頁),且為被告陳運睿所不爭執,其事實足堪認定。

⑵而被告陳運睿於102 年間某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台銘」之成年男子委託,向大陸淘寶網站之朱姓賣家代購語音查詢機1 組(含華碩廠牌X402C 筆記型電腦、語音盒、電話SIM 卡接收器各1 臺,以下稱系爭語查機),並從中收取人民幣500 元之佣金,嗣「郭台銘」透過SKYPE 語音聊天軟體向被告陳運睿表示欲以每月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將系爭語查機放置在被告陳運睿提供之處所,委由陳運睿連接網路代為管理,被告陳運睿即於103 年5 月15日17時2 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郭台銘」所委託不知情之陳偉倫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於同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後,被告陳運睿即於同日晚間某時,在其所承租位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路383 之1 第405 室處所,依朱姓賣家所提供之安裝模式,開機安裝系爭語查機並連接網路,而被告陳運睿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得悉系爭語查機係供「郭台銘」所屬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語音查詢有關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帳戶餘額所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SKYPE 語音聊天軟體通知「郭台銘」已完成安裝,並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即時操作監控,被告陳運睿則維持系爭語查機處於開機、網路連線之狀態,並隨時透過SKYPE 與「郭台銘」聯繫系爭語查機之管理運作情形,使「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隨時透過電話語音查詢得悉有關被害人匯款帳戶餘額,以遂行其詐騙行為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5 月21日警詢時供稱:「(問:警方再提示你桌上型電腦主機之內容,硬碟資料中有福語音、金融監督管理局您好等字樣及金錢豹流程、全勝+ (匯豐銀行VIP )這些是做何用途?)答:這些都是我幫客戶從淘寶網代購回來的語音資料。」(見警卷一第7 頁背面)。

②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5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警方昨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聲搜字001183號搜索票帶同你女友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1 第405 室執行搜索在該處發現一臺華碩筆記型電腦,開機狀態正在執行語音查詢系統,該電腦做何用處?)答:這電腦是透過skype 語音聊天軟體,由一個綽號『郭台銘』的男子(年約35歲),於上個星期臺中淹大水那一天(有死人那一天15日),以一個月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寄放在我這裡的,當天他打我0000000000(於103 年6 月3 日警詢時改稱當日係持用0000000000)的電話叫我到烏日的明道中學附近的加油站找他,他的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經檢示手機時間為5 月15日17時2 分),他拿我之前賣給他的語查機給我,叫我開機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1 第405 室,然後再由淘寶上一名姓朱的賣家遠端控制,這臺的作用是在查詢大陸人名帳戶的餘額。」(見警卷一第11頁背面至12頁)。

③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6 月3 日警詢時供稱:我跟姓朱的都是透過淘寶網路上的「阿里旺旺」通訊軟體跟他聯絡的,姓朱的他是在淘寶網路拍賣上販售語音查詢機,綽號「郭台銘」在SKYPE 上向我表示說,他要給我一個月新臺幣2 萬元的代價,將電腦(即語查機)寄放在我住家,那臺電腦全部都是由綽號「郭台銘」跟那個姓朱的賣家在操控,我向綽號「郭台銘」拿了電腦回去後,我按照姓朱的賣家,給我的安裝照片圖示說明,進行組裝後開機,綽號「郭台銘」跟那個姓朱的賣家就可以在遠端操控這臺電腦。「(問:提示在你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 ○0 號查扣之主機電腦檔案名稱語音照片資料內,發現語音查詢機如何安裝於電腦操作模式(詳如照片)步驟簡述如下:『1 孔連接語音盒第一孔、天線;2.1 孔連接接收器&GW;程式2 正常狀態有(編號1 帳號要6 位數以上;編號5 輸入字體一定要簡體,有逗點播報比較順;編號6 所有紀錄,包含每個客戶所按的每個鍵;編號8 設置新增新帳戶;所有設置更動完一定要按7 保存)』,請你解釋上開操作模式?)答:這個是姓朱的賣家用電腦傳給我的組裝模式,我回去以後只把SIM 接收器1 孔連接插到語音盒第1 孔,USB 線插到那台電腦,然後開機,裝好後,我用SKYPE 跟綽號『郭台銘』聯絡,他過了一會就跟我說好了、可以了. . . 」等語(見警卷一第28頁背面至29頁)。

④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6 月24日警詢時供稱:當天(103 年5月15日)我一個人開車約晚上21時46分我到加油站後與綽號郭台銘通電話,「郭台銘」叫我往巷子開,開到明道中學後門烏日區信義街359 巷天橋旁大樹下,當天他一個人到,因當時有下雨他有撐傘,會合時我看到他抱著一個箱子,我搖下右前窗,他開啟右後車門跟我講臺語:「我是『郭台銘』這邊,東西都在箱子裡面」,我問他有沒有欠東西,他回答:「沒有」,順手拿了新臺幣1000元鈔2 萬元給我,叫我算一下金額。我沒有點數錢放在車內,他表示雨下很大他要先離開,我看到他往巷內走去,我就開車離開現場等語(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247 號卷〈以下稱偵字卷一〉第68頁背面)。

⑤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5 月22日偵訊時供稱:(提示警卷資料)昨天在查扣電腦中,查扣到「福語音」、「阿憲」、「金錢豹流程」、「全勝+ 」等語音留言,這幾個資料是淘寶上有一個人專門賣語音流程,這是他發送給我的. . . 是有一個電話卡人家打進來,進入這個語音可以查餘額。(提示這是在臺中路電腦主機所查扣到資料)這個上個禮拜五,有一個也是網路上認識客戶,他去年向我訂這臺機器,上周五他以每月要付我新臺幣2 萬塊租金方式放在我這邊,操作過程都是由他跟淘寶上賣這臺機器的朱大哥去操作等語(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349 號卷第127 頁背面至128 頁)。

⑥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6 月3 日偵訊時供稱:我們都是賣語查機設備。就是人家打電話進來,他輸入帳號密碼後,會播報他的名字與金額,就是這樣。那是一個自動語音查詢系統,語音會自己播報。就像我們打電話去銀行查詢餘額的意思。語查機設備在淘寶上向一位姓朱的購買,再由姓朱的與其他賣家接洽等語(見偵字卷一第32頁)。

⑦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7 月16日偵訊時供稱:淘寶上有一個姓朱的賣家,他的公司專門做這個語查機。語查機的功能是由客戶需求訂做. . . 所以我跟大陸淘寶上面的買家,我介紹給他,他們談成了之後才有給我傭金,所以買賣就是淘寶上面新出的賣家與買家,我介紹他們認識。這個語查機,若大陸淘寶有賣給郭台銘,他會給我500 塊人民幣,就是傭金等語(見偵字卷一第75頁背面至76頁)。

⑧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7 月18日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承認我有提供語音查詢機給綽號「郭台銘」的人,他以1 個月新臺幣2 萬元的代價寄放在我這邊,我在經營網拍,「郭台銘」透過網拍上面的聯絡方式加入我的SKYPE ,他拿語音查詢機給我時同時拿新臺幣2 萬元給我,他是103 年5 月15日拿給我的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偵聲字第247 號卷第13頁背面)。

⑨被告陳運睿於104 年12月2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在陳怡婷住處扣到的華碩筆電、語音盒及電話sim 卡接受器是一組的,就是語查機,是「郭台銘」寄放在我這裡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1 頁背面)。

⑩被告陳運睿於105 年2 月16日本院審理時供稱:5 月15日晚上我拿系爭語查機回去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5 頁背面)。

⑪證人陳偉倫於103 年7 月31日偵訊時證稱:「(問:根據陳運睿供述,在103 年5 月15日21時46分在你上開烏日區信義街住處天橋旁的大樹下,有人交給他的東西裡面有筆記型電腦、語音卡、電腦接收器,且那個人還交付新臺幣2 萬元給他,根據0000000000電話紀錄,當天這時間確實有與0000000000電話通話,時間是在當晚21時46分時,這個人是否是你本人?)答:我知道那是筆記型電腦用袋子裝,我都沒有打開,我交給那個人,我的認知是對方是工程師,電腦他要拿去維修. . . 」,是之前有人筆記型電腦寄放給我,就請我打給那個工程師,要他拿去他們電腦公司修理,當天電話聯繫我確定他當天晚上要過來拿等語(見偵字卷一第94頁背面)。

⑫證人陳怡婷於103 年5 月21日警詢時證稱:被告陳運睿與我是男女朋友關係,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1 第405 室是被告陳運睿承租的,本來是由他居住,今年1 月份他搬來臺中市南區復興路那邊,我才搬到臺中路這邊來住,查扣之華碩筆記型電腦1 臺、語音盒1 臺、SIM 卡接收器1 臺我不知道做何用途,被告陳運睿只交代我說這是他工作的工具,叫我不要碰,電腦為陳運睿使用等語(見警卷一第55頁背面至56頁)。

⑬此外,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 )之雙向通聯紀錄、該行動電話發話頁面列印、語查機安裝圖示說明各1 份、受搜索人被告陳運睿之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在卷可按(見警卷一第31至32、35、42至45、373 至381 、407 至411 頁),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1、47及附表七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⑶查扣案之系爭語查機係去年(102 年)被告陳運睿受「郭台銘」之託向大陸淘寶網站之朱姓賣家代購,並從中收取人民幣500 元之佣金,嗣「郭台銘」透過SKYPE 向被告陳運睿表示欲以每月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將系爭語查機放置在被告陳運睿提供之處所,嗣於前揭時地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後,被告陳運睿即於同日晚間某時,在上址租屋處,依朱姓賣家所提供之安裝模式,開機安裝系爭語查機並連接網路,並透過SKYPE 通知「郭台銘」已完成安裝,並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遠端控制操作等情,此據被告陳運睿前開供述明確,核與前開證人陳偉倫證稱其於103 年5 月15日受人之託,以電話聯繫將筆記型電腦交付他人等情,及證人陳怡婷證稱上址係被告陳運睿所承租,該址扣案之系爭語查機係被告陳運睿工作所用工具等情大致相符。復觀之本案為警於103 年5 月21日在被告陳運睿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時系爭語查機之筆記型電腦螢幕頁面(見警卷一第13頁),其上有用戶密碼、身分證、用戶名稱、帳號金額/ 可用餘額、來電號碼、查詢日期時間、用戶帳號、用戶密碼等欄位,其用戶名稱即有被害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等人姓名,且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之欄位所顯示帳號金額/可用餘額分別為13萬3900元、11萬6500元、46萬3000元、4萬5000元,此與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於本案遭詐騙轉帳金額分別為13萬3933元(含第一、二、三次匯款)、11萬2320元、46萬3000元、4 萬5000元相同或僅有數千、數十元差距,又其頁面上來電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亦與證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所證其接獲或轉接之詐騙電話號碼相同(見警卷二第26、

27、35、38、39頁),及其頁面上來電號碼0000000000000,亦與證人徐啟春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所證其使用之手機號碼相同(見警卷二第43頁),足徵系爭語查機係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語音查詢有關本案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帳戶餘額所用無誤。

⑷且被告陳運睿於前開供述時自承其所販售之語查機係向淘寶網站朱姓賣家購買,經撥打電話輸入帳號密碼,語音會自動播報姓名與金額,就像打電話去銀行查詢餘額,而系爭語查機係用以查詢大陸人名帳戶餘額等語明確,復於前開供述自承卷附檔案名稱語音照片之語查機如何安裝於電腦操作模式,為淘寶網站朱姓賣家以電腦傳送予其之語查機組裝模式,其係依上開安裝圖示組裝系爭語查機等語,而觀之上開安裝圖示(見警卷一第44頁),其頁面即為用戶密碼、身分證、用戶名稱、帳號金額/ 可用餘額、來電號碼、查詢日期時間、用戶帳號、用戶密碼等欄位,且其上已有一筆用戶名稱為藍邊國(簡體字)之帳戶餘額資料,此與為警搜索時系爭語查機顯示之螢幕頁面模式相同,況上開安裝圖示亦有帳號要6 位數以上(含6 位)、輸入字體一定要簡體(有逗點播報比較順)、設置新增新帳戶等文字說明,顯見被告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確悉系爭語查機係作為語音查詢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帳戶餘額之用途。

⑸又被告陳運睿於前開供述時自承在其上址住處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硬碟內之「福語音」、「阿憲」「金錢豹流程」、「全勝+ 」等資料,均係其幫客戶向淘寶網站朱姓賣家購買之語音流程資料,並由朱姓賣家傳送予其等情,且被告陳運睿於105 年2 月16日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朱姓賣家在103 年5月15日之前即有陸陸續續給其語音資料檔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4 頁背面),而觀之卷附上開「福語音」、「阿憲」、「金錢豹流程」、「全勝+ 」語音資料之列印內容所示(見警卷一第389 至395 頁),其首句語音分別係金融監督管理局您好、歡迎致電香港渣打銀行理財服務熱線、匯豐銀行VIP 客戶您好等,並指示輸入帳號、密碼或身分證字號,查詢金融帳戶存款餘額之語音流程資料,惟被告陳運睿與其客戶事實上均非前揭政府金融監理單位或金融機構,可見被告陳運睿於收受系爭語查機之前,即知悉朱姓賣家所販售之語音流程資料,含有冒充政府金融監理單位或金融機構,提供民眾查詢金融帳戶餘額之電話語音服務,足徵被告陳運睿依朱姓賣家提供之安裝模式安裝系爭語查機用以語音查詢大陸地區人民帳戶餘額時,乃知悉系爭語查機係供作詐騙使用無訛。

⑹再者,被告陳運睿係透過網路通訊軟體SKYPE 以帳號「a168g45 」,與帳號「qqaazz0000000 」、暱稱「郭台銘」聯絡一節,此據被告陳運睿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在卷(見警卷一第12頁;本院卷一第67頁)。而本案為警於103 年5 月21日在被告陳運睿位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 ○0 號2A室住處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1 臺(即如附表六編號47所示),經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開啟硬碟內容Skype-desk top資料夾檢視Skype 帳號之對話記錄所示(見偵字卷一第122 頁背面),於103 年5 月20日2 時44分59秒至同日2 時51分30秒之間,帳號「0000000 」稱:「應該都是00000 」、「輸入你的機器序號」、「大大您語查剛剛我友邦(應係「有幫」)您重新開了」;帳號「0000000000000」稱:「好」、「謝謝」,「0000000 」稱「您整理一下,沒用的客戶,刪除,這樣跑比較順」;帳號「0000000000000 」稱「我知道」,帳號「0000000 」稱:「登錄名稱00000000,登錄類型話機,帳戶號碼00000000000 ,帳戶名稱00000000000 ,帳戶餘額270.00」等情,由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陳運睿指示「郭台銘」輸入機器序號,且幫「郭台銘」之語查機予以重新開機,並建議「郭台銘」整理刪除無用之客戶,這樣跑比較順,之後更主動提及登錄帳戶號碼、帳戶名稱及帳戶餘額等情,益徵被告陳運睿明知系爭語查機係供查詢帳戶餘額而作為詐騙使用,竟仍提供場所放置系爭語查機,為之維持開機及網路連線之狀態,並隨時透過SKYPE 與「郭台銘」聯繫系爭語查機之管理運作情形,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至為明確。

⑹被告陳運睿及辯護意旨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陳運睿最初於103 年5 月22日警詢、偵訊及103 年7 月18日本院訊問時均已明確供稱扣案之系爭語查機即其先前販售予「郭台銘」之語查機,顯無三度均誤記或誤述之可能;且被告陳運睿於安裝系爭語查機之際,即已知悉其功能在查詢大陸地區人民帳戶餘額,又其與「郭台銘」SKYPE 對話內容中,更主動提及登錄帳戶號碼、帳戶名稱及帳戶餘額等,均如前述,在在顯示其明知系爭語查機係作為語音查詢帳戶餘額所用,顯與查詢庫存銀飾無涉,又被告陳運睿辯稱其所見系爭語查機內並無任何程式云云,亦與其安裝系爭語查機所參照之安裝圖示即有語音查詢帳戶餘額之頁面不符。再者,被告陳運睿自承於103 年5 月15日21時46分許,由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後,即於同日晚間將之開機、安裝、連接網路後,透過SKYPE 語音聊天軟體通知「郭台銘」,再由朱姓賣家與「郭台銘」於網路即時操作監控,已如前述,是被告陳運睿之幫助詐欺行為於103 年5 月15日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即已開始,至觀之為警於103 年5 月21日搜索時系爭語查機之筆記型電腦螢幕頁面(見警卷一第13頁),其上固顯示語音查詢日期為103 年5 月19日、20日、21日,然該頁面下方顯示之設定刷新時間為2 秒,可知系爭語查機每2 秒即自動更新語音查詢紀錄,要非自被告陳運睿安裝系爭語查機時起迄為警查獲時止,僅上開螢幕頁面之查詢紀錄而已,故無從執此逕為有利於被告陳運睿之認定。而被害人林長軍、宋耘、徐啟春遭詐騙後匯款及任紹康遭詐騙後第二、三次匯款日期,均在103 年5 月15日之後,被告陳運睿自應就此部分負幫助詐欺取財之責。被告陳運睿前揭所辯及辯護意旨所指均無可採。

⑺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陳運睿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即時監控詐騙款項進入指定帳戶後,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 ○0 號2A室、○○市○區○○路000之0第000室操作電腦,將詐騙款項轉至其他帳戶,再由其他車手提領款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然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案為警前往被告陳運睿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時,系爭扣案之華碩廠牌X402C筆記型電腦係在執行語音查詢系統,此觀諸被告陳運睿103年5月22日調查筆錄即明(見警卷一第20頁背面至21頁),復觀之當時上開筆記型電腦顯示之螢幕頁面(見警卷第13頁),為用戶密碼、身分證、用戶名稱、帳號金額/可用餘額、來電號碼、查詢日期時間、用戶帳號、用戶密碼等欄位,並無任何供轉出或轉入之帳戶號碼欄位,可見該筆記型電腦應僅具語音查詢帳戶餘額之功能,至於該螢幕頁面上方固有刷新、新增、刪除、保存、轉出等欄位,然能否逕認此等欄位即具操作金融帳戶轉帳之功能,而直接排除此係用以刷新、新增、刪除、保存、轉出語音查詢用戶名稱資料之可能,尚有疑義。又為警在被告陳運睿上址住處扣案之桌上型電腦,經開啟硬碟檢視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SKYP E對話紀錄,被告稱「您整理一下,沒用的客戶,刪除,這樣跑比較順」,已如前述,顯示被告向「郭台銘」建議刪除系爭語查機無用之客戶,亦非由被告陳運睿直接刪除,益徵系爭語查機所顯示之相關查詢資訊應係由「郭台銘」自行操作處理無誤。再觀諸本案證據資料及扣案物品,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運睿客觀上有操作電腦轉帳詐欺款項之行為或其他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顯示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所屬之詐欺集團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依卷內相關證據,僅足證明被告陳運睿對於「郭台銘」所屬之詐欺集團,有提供場所放置系爭語查機,並為之維持開機及網路連線及管理之行為,此乃對於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行為資以助力之幫助行為,自僅成立幫助犯,檢察官認被告陳運睿成立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尚有誤認,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上開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及同法339 條之2 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併於同日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上開條文均於103 年6 月20日生效,資就新舊法之比較臚列如下:

⑴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將罰金金額提高,增訂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3 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之罪之法定刑較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法定刑高,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本件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規定。

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將罰金金額提高,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本件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規定。

㈤論罪科刑

⑴核被告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為,被告阮俊儒如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被告周士瑋如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被告郭峻豪如犯罪事實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宥均犯罪事實一

㈠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行使偽造金融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陳宥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金融卡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金融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就如附表一之

一、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所示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行為,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被告陳宥均如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示犯行,各係以一取款行為,觸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處斷。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所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 號、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擔任「施先生」、「李老闆」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或許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該詐欺集團成員既係透過主導犯罪之「施先生」、「李老闆」,並與之謀議,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行為共同負責,是渠等就所犯如犯罪事實一所示各該詐欺取財犯行,分別與「施先生」、「李老闆」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及犯罪事實一所示各該取款車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陳宥均就其所犯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部分之犯行,則與「施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核被告陳運睿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認被告陳運睿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容有誤認,業如前述,惟因此僅屬行為態樣正犯、從犯之別,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運睿自103 年5 月15日晚間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時起至103 年5 月21日15時5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場所予「郭台銘」寄放系爭語查機並為之管理之行為,係在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陳運睿以上開一行為,幫助「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詐得被害人任紹康、林長軍、宋耘、徐啟春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4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⑶爰審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陳運睿均值年輕力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透過電話詐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被告陳運睿則受託代管詐欺所用之語查機,幫助詐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均不可取,復斟酌渠等就所犯各該犯行坦承與否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取款項、所得利益及行為分工、參與或幫助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所犯如附表八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⑷按刑法第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正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即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毋庸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①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偽造銀聯卡3 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於被告陳宥均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行動電話3 支(含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SIM 卡),均係「施先生」交付被告林憲旻作為取款聯繫使用,此據被告林憲旻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背面至105 頁),係供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為被告林憲旻所得實際處分、使用,自屬被告林憲旻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林憲旻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被告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本於責任共同原則,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分別於渠等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7所示SUPER CHANNEL 廠牌黑色桌上型電腦主機1 臺,其硬碟內有被告陳運睿與「郭台銘」以SKYPE聯繫管理系爭語查機之對話紀錄,已如前述,係供被告陳運睿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且被告陳運睿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為其所有(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1所示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0 ),依卷附被告陳運睿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 )之雙向通聯紀錄所示(見警卷一第35頁),該門號於103 年5 月15日17時2 分、21時46分有與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該通話經被告陳運睿於警詢時指認係其與陳偉倫聯絡交付系爭語查機之通聯紀錄(見警卷一第29頁),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運睿於聯絡拿取系爭語查機之際,已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自難認係供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華碩廠牌X402C 筆記型電腦、語音盒、電話SIM 卡接收器各1 臺,雖亦係供被告陳運睿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語查機,然為「郭台銘」所有,並非被告陳運睿所有,且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亦不予宣告沒收。

④至於本案一併查扣如附表四編號4 、5 及如附表六編號1 至

40、42至46所示之物,暨如附表六編號41所示之不詳門號SIM 卡1 張,尚無直接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有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此敘明。

㈥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⑴檢察官雖認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各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劉瑜、張志、李鴻賓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係與「施先生」、「李老闆」具有共同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以持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式為之,因認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等語。訊據被告林憲旻、阮俊儒、周士瑋、郭峻豪固均坦承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被告蔡志欽、紀岳辰則坦承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否認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然本案除被告陳宥均為警查扣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銀聯卡3 張外,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均未經查扣任何偽造之銀聯卡,且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就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被訴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僅渠等曾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坦承持用複製卡或有圖案而無文字、數字之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等語,惟卷內尚乏其他客觀證據佐證渠等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難逕認渠等確有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行。又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提領詐欺款項是否持用偽造之銀聯卡,既尚無從認定,則無法排除渠等係持用由取款帳戶所有人同意交付使用之銀聯卡領取詐欺款項之可能,故亦無從認定渠等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又因起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與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郭峻豪前揭經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⑵檢察官雖認被告陳運睿與某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如犯罪事實二㈠所示向任紹康詐取人民幣6 萬4122元(即第二次103 年5 月21日13時許及第三次同日13時10分許匯款)外,尚另向其詐取人民幣6 萬9811元(即第一次103 年5 月13日18時許匯款),因認被告陳運睿此部分所為,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按刑法上之從犯,以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前或實施中,予以助力,為構成要件。若於他人犯罪完成後為之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應依其規定論處罪刑外,尚難以從犯之例相繩(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15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故以「事先幫助」及「事中幫助」為限,若於他人犯罪行為完成後,予以助力,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外,不成立幫助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43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觀之證人任紹康於大陸地區公安部之詢問筆錄所載(見警卷二第25至27頁),其於102年5 月13日13時許接獲詐騙電話後,固有第一次於103 年5月13日18時許,依指示轉帳匯款人民幣4 萬9911元及存入現金人民幣1 萬99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共人民幣6 萬9811元。惟被告陳運睿係於103 年5 月15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由「郭台銘」所委託不知情之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並於同日晚間開機安裝完畢,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陳運睿之幫助詐欺行為於103 年5 月15日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時開始,此已在被害人任紹康遭詐騙而第一次匯款日期之後,乃屬事後幫助之範疇,而無從成立幫助犯。再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5 月15日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之前,對於「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詐騙任紹康致其第一次匯款之事實,有何幫助或參與行為,自難認定被告陳運睿就此部分與「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立共同或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又因起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與被告陳運睿前揭犯罪事實欄二㈠經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與「施先生」、「李老闆」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年9 月14日,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民眾楊長會,以楊長會有電話費欠款為由,必須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始能證明清白為由,詐騙楊長會,楊長會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自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提領款項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內之人民幣約12萬元,⑵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年9 月14日,撥打電話給中國大陸天津地區民眾吳麗麗,以吳麗麗有電話費欠款為由,必須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始能證明清白為由,詐騙吳麗麗,吳麗麗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自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提領款項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內之人民幣約95萬7000元,嗣由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前往自動櫃員機,持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領取款項,因認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周士瑋、郭峻豪與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陳宥均、「施先生」、「李老闆」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對劉瑜為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詐欺取財行為,嗣由被告周士瑋、郭峻豪前往自動櫃員機,持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領取款項,因認被告周士瑋、郭峻豪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同法第339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㈢被告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與被告林憲旻、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施先生」、「李老闆」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對張志為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詐欺取財行為,嗣由被告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前往自動櫃員機,持偽造之銀聯卡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領取款項,因認被告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㈣被告陳運睿與某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⑴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3 年5 月9 日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萬克明,以萬克明涉犯網路賭博案件,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證明清白為由,詐騙萬克明,萬克明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人民幣55萬380 元,⑵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3 年5 月12日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褚明清,以褚明清涉犯案件,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證明清白為由,詐騙褚明清,褚明清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於同日共匯款人民幣44萬元,⑶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3 年5 月15日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北京市民眾佟健萍,以佟健萍涉犯網路詐騙案件,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證明清白為由,詐騙佟健萍,佟健萍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於103 年5 月16日,匯款人民幣3 萬元。嗣被告陳運睿於上揭款項進入指定帳戶前為即時監控,待上揭款項進入指定帳戶後,即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A室、○○市○○區○○路000之0第000室操作電腦,將款項轉至其他帳戶,再由其他車手提領款項,因認被告陳運睿此部分所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楊長會、吳麗麗、劉瑜、張志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之證述,及渠等提款卡號時地一覽表、次數統計表、附件資金流向圖、附件表

三、附件表六、附件表九、為其主要論據。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運睿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萬克明、褚明清、佟健萍於大陸地區公安部詢問時之證述,及扣案華碩廠牌X402C筆記型電腦螢幕顯示畫面、扣案桌上型電腦螢幕顯示畫面、硬碟內SKYPE 對話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之辯護意旨則以:楊長會、吳麗麗均係102 年9 月14日遭詐騙,參附件資金流向圖所載,該等詐欺款項最終取款帳戶為附件表六鄧春吉名下中信銀行帳戶,該帳戶係於102 年9 月11日將帳戶款項轉出至附件表六所列172 個取款帳戶,二者時間顯有不符,無證據證明該等詐欺款項係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所提領等語。

㈠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非在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就其所知之程度負其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456號判決意旨參照)。現今之詐欺集團為求逃避查緝及為順利詐騙被害人,集團成員間多有分工之情形,除較為上層負責聯繫主導全局之主謀者外,尚有負責以打電話等方式詐騙被害人之成員,至現場取款、把風及轉交得手款項予上層之人,而至現場取款、把風及轉交得手款項予上層之人,屬相對較為外層之詐騙集團成員,對於該詐欺集團所有詐騙各該被害人犯行,未必均有所知悉或認識,自難認對於每一被害人之詐騙情節均有所謂合同之意思,亦未必就各該詐騙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罪行為之分擔而有所參與,是應加以論罪者,自應限於對於詐騙各該被害人有所知悉或認識,或有犯罪行為之分擔而有所參與之人,方應論以共同正犯之刑責。

㈡觀之證人楊長會於大陸地區公安部之詢問筆錄所載(見警卷第337 至344 頁),楊長會係102 年9 月14日接獲詐騙電話,並於同年月15至16日轉帳匯出遭詐騙款項,復觀之證人吳麗麗於大陸地區公安部之詢問筆錄所載(見警卷一第347 至356 頁),吳麗麗係102 年9 月15日接獲詐騙電話,並於同年月15、16、17日轉帳匯出遭詐騙款項,惟觀諸附件楊長會、吳麗麗資金流向圖所示,楊長會、吳麗麗所匯遭詐騙款項,經轉匯多層帳戶後,匯至鄧春吉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信銀行帳戶內,再由上開鄧春吉帳戶匯至附件表六所示172 個最終取款帳戶,然依附件表六所載,可知上開鄧春吉帳戶將資金匯至附件表六所示172 個最終取款帳戶之時間為102 年9 月11日,均在證人楊長會、吳麗麗上述遭詐騙匯款日期之前,是以,附件楊長會、吳麗麗資金流向圖所示匯款資金流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已難遽採。況觀之附件表六所載,可知附件表六所示172 個最終取款帳戶,均無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提領款項之紀錄,益徵渠等並未參與提領被害人楊長會、吳麗麗遭詐騙所匯款項甚明。

㈢復觀之附件劉瑜資金流向圖所示,劉瑜所匯遭詐騙款項,經轉匯多層帳戶後,匯至方正君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光大銀行帳戶,再由上開方正君帳戶匯至附件表三及表九所示最終取款帳戶,然參諸附件表三及表九所載,可知附件表三所示96個最終取款帳戶及附件表九所示80個最終取款帳戶,均無被告周士瑋、郭峻豪提領款項之紀錄,難認渠等有何參與提領被害人劉瑜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

㈣再觀之附件張志資金流向圖所示,張志所匯遭詐騙款項,經轉匯多層帳戶,匯至附件表八所示最終取款帳戶,然參諸附件表八所載,可知附件表八所示38個最終取款帳戶,均無被告阮俊儒、陳宥均、郭峻豪提領款項之紀錄,難認渠等有何參與提領被害人張志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

㈤再者,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於「施先生」、「李老闆」所屬詐欺集團均係擔任負責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此觀諸前述渠等提款卡號時地一覽表、次數統計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擷取領款照片即明,是以,渠等在上開詐欺集團僅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非屬上層負責聯繫主導詐欺全局之主謀角色,自僅對於自己受「施先生」或「李老闆」之指示領取詐欺款項之行為有所認識及參與,當僅就自己領取特定被害人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負共同詐欺取財之責,至於渠等就自己以外之詐欺集團車手成員所領取其他被害人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行為,因自己事實上未參與該次領款而無行為分擔,且非屬上層主謀角色,難認渠等對其他被害人遭詐騙之行為必然有所知悉或認識,自無法遽認渠等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此部分被害人之行為有何犯意之聯絡,故無從以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論處。

五、訊據被告陳運睿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其辯護意旨則以:系爭語查機是陳偉倫於103 年5 月15日21時46分交給被告陳運睿,待被告陳運睿設定以後,應該也是11時以後,故詐欺萬克明、褚明清、佟健萍之行為,顯與被告陳運睿無關等語。經查,本案為警於103 年5 月21日前往被告陳運睿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時系爭語查機之筆記型電腦螢幕頁面(見警卷一第13頁),固顯示用戶名稱萬克明、褚明清、佟健萍姓名,且萬克明、褚明清、佟健萍之欄位顯示帳號金額/ 可用餘額分別為4 萬7300元、30萬元、3 萬元。而觀之證人即被害人萬克明於大陸地區公安部之詢問筆錄所載(見警卷二第18頁背面至21頁),萬克明係103 年5 月9 日接獲詐騙電話,並於同日轉帳匯出遭詐騙款項,復觀之證人即被害人褚明清於大陸地區公安部之詢問筆錄所載(見警卷二第22至24頁),褚明清係103 年5 月12日接獲詐騙電話,並於同年月13日、14日及15日10時30分許轉帳匯出遭詐騙款項,再觀之證人即被害人佟健萍於大陸地區公安部之詢問筆錄所載(見警卷二第28至31頁),佟健萍係103 年5 月15日10時許接獲詐騙電話轉帳匯出遭詐騙款項。惟被告陳運睿係於103 年5 月15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由「郭台銘」所委託不知情之陳偉倫交付系爭語查機,並於同日晚間開機安裝完畢,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陳運睿之幫助詐欺行為於103 年5 月15日晚間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時開始,此已在被害人萬克明、褚明清、佟健萍遭詐騙匯款時間之後,乃屬事後幫助之範疇,而無從成立幫助犯。再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運睿於103 年5 月15日晚間安裝系爭語查機完畢之前,對於「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萬克明、褚明清、佟健萍致渠等匯款之事實,有何幫助或參與行為,自難認定被告陳運睿就此部分與「郭台銘」所屬詐欺集團成立共同或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六、綜上所述,就公訴人所指被告林憲旻、阮俊儒、紀岳辰、蔡志欽、周士瑋、陳宥均、郭峻豪、陳運睿上述犯行,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會有任何懷疑,而得確信上開被告此部分犯行之真實程度,自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上開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201 條之1 第2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05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01 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之一(即附件表三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543908 │ │13時25分4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26分37秒 │華ATM │ │├─┼─────┼───┼───────┼───────────┼────┤│2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509024 │ │13時16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6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7分27秒 │ │ │├─┼─────┼───┼───────┼───────────┼────┤│3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371077 │ │13時18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8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9分9 秒 │ │ │├─┼─────┼───┼───────┼───────────┼────┤│4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907988 │ │13時19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20分9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3時20分42秒 │ │ │├─┼─────┼───┼───────┼───────────┼────┤│5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717993 │ │13時15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6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7分15秒 │ │ │├─┼─────┼───┼───────┼───────────┼────┤│6 │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125382 │ │13時28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29分1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3時29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3時30分27秒 │ │ │├─┼─────┼───┼───────┼───────────┼────┤│7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957133 │ │13時18分3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18分5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8.8 ││ │ │ │13時19分44秒 │ │ │├─┼─────┼───┼───────┼───────────┼────┤│8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637952 │ │16時58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6時58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6時59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19分3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0分15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7.34 ││ │ │ │17時10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7.34 ││ │ │ │17時11分2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1458.57 ││ │ │ │17時11分58秒 │ │ │├─┼─────┼───┼───────┼───────────┼────┤│9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610736 │ │17時0 分3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7時1 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7時1 分5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1分3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1分4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2分24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2分2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2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1458.8 ││ │ │ │17時13分31秒 │ │ │├─┼─────┼───┼───────┼───────────┼────┤│10│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7日│國泰世華新竹竹城分行 │4168.01 ││ │622525 │ │17時25分19秒 │ATM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國泰世華新竹竹城分行 │4168.01 ││ │ │ │17時26分15秒 │ATM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國泰世華新竹竹城分行 │1458.8 ││ │ │ │17時27分13秒 │ATM │ │├─┼─────┼───┼───────┼───────────┼────┤│11│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496771 │ │17時2 分5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7時3 分3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7時4 分1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3分1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3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4分34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4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 │ │17時14分3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1458.8 ││ │ │ │17時15分1 秒 │ │ │├─┼─────┼───┼───────┼───────────┼────┤│12│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847240 │ │13時27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7分4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8分23秒 │ │ │├─┼─────┼───┼───────┼───────────┼────┤│13│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711047 │ │13時24分4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4分5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5分45秒 │ │ │├─┼─────┼───┼───────┼───────────┼────┤│14│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865508 │ │13時26分4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7分3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28分16秒 │ │ │├─┼─────┼───┼───────┼───────────┼────┤│15│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716177 │ │13時29分1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29分5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31分37秒 │ │ │├─┼─────┼───┼───────┼───────────┼────┤│16│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670887 │ │13時32分3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33分9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33分52秒 │ │ │├─┼─────┼───┼───────┼───────────┼────┤│1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562742 │ │13時29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51.07 ││ │ │ │13時30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2.87 ││ │ │ │13時30分56秒 │ │ │├─┼─────┼───┼───────┼───────────┼────┤│18│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131305 │ │17時23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 │ │17時24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1453.45 ││ │ │ │17時25分5 秒 │ │ │├─┼─────┼───┼───────┼───────────┼────┤│19│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748243 │ │17時28分7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 │ │17時28分4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1453.45 ││ │ │ │17時29分25秒 │ │ │├─┼─────┼───┼───────┼───────────┼────┤│20│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951938 │ │17時29分5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4152.72 ││ │ │ │17時30分3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彰化銀行鹿港分行ATM │1453.45 ││ │ │ │17時31分14秒 │ │ │├─┼─────┼───┼───────┼───────────┼────┤│21│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909174 │ │13時26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26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3時27分43秒 │ │ │└─┴─────┴───┴───────┴───────────┴────┘附表一之二(即附件表九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6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260460 │ │23時47分4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6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538.07 ││ │ │ │23時47分31秒 │ │ │└─┴─────┴───┴───────┴───────────┴────┘附表二(即附件表八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9 分51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206.95 ││ │ │ │0 時10分27秒 │ │ │├─┼─────┼───┼───────┼───────────┼────┤│2 │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超商東寧店國泰世│4147.18 ││ │000000000 │ │16時24分2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超商東寧店國泰世│4147.18 ││ │ │ │16時25分4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超商東寧店國泰世│1451.51 ││ │ │ │16時27分0 秒 │華ATM │ │├─┼─────┼───┼───────┼───────────┼────┤│3 │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竹神店國泰世│4138.98 ││ │000000000 │ │11時37分32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竹神店國泰世│4138.98 ││ │ │ │11時38分52秒 │華ATM │ │├─┼─────┼───┼───────┼───────────┼────┤│4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11分54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51.81 ││ │ │ │0 時12分18秒 │ │ │├─┼─────┼───┼───────┼───────────┼────┤│5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4147.18 ││ │000000000 │ │17時51分1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4147.18 ││ │ │ │17時52分1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1451.51 ││ │ │ │17時53分42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 │ │0 時11分51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51.81 ││ │ │ │0 時12分12秒 │ │ │├─┼─────┼───┼───────┼───────────┼────┤│6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8分45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41分5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42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1450.27 ││ │ │ │12時42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8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7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13分36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10.42 ││ │ │ │0 時13分54秒 │ │ │├─┼─────┼───┼───────┼───────────┼────┤│8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000000000 │ │20時2 分2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 │ │20時3 分1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1.51 ││ │ │ │20時4 分1 秒 │ │ │├─┼─────┼───┼───────┼───────────┼────┤│9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39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4143.62 ││ │ │ │12時40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中華郵政溪洲郵局ATM │1450.27 ││ │ │ │12時41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1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000000000 │ │20時4 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4147.18 ││ │ │ │20時5 分4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5 日│高雄銀行新竹分行ATM │1451.51 ││ │ │ │20時6 分33秒 │ │ │├─┼─────┼───┼───────┼───────────┼────┤│11│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9 分57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72.51 ││ │ │ │0 時10分36秒 │ │ │├─┼─────┼───┼───────┼───────────┼────┤│12│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中山店國泰世│4138.98 ││ │000000000 │ │14時25分4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6 日│萊爾富超商中山店國泰世│4138.98 ││ │ │ │14時26分57秒 │華ATM │ │├─┼─────┼───┼───────┼───────────┼────┤│13│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5 日│萊爾富永康洲尾店國泰世│1451.51 ││ │000000000 │ │18時2 分18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 │ │0 時11分3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72.51 ││ │ │ │0 時11分27秒 │ │ │├─┼─────┼───┼───────┼───────────┼────┤│14│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11分0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351.81 ││ │ │ │0 時11分21秒 │ │ │├─┼─────┼───┼───────┼───────────┼────┤│15│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8 分54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4.86 ││ │ │ │0 時9 分18秒 │ │ │├─┼─────┼───┼───────┼───────────┼────┤│16│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0 時9 分1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7 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4.86 ││ │ │ │0 時9 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7 分1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7 分5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8 分39秒 │華ATM │ │└─┴─────┴───┴───────┴───────────┴────┘附表三之一(即附件表一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蔡志欽│103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18時18分11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7時10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7時10分5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5分1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5分3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4時16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7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7分31秒 │ │ │├─┼─────┼───┼───────┼───────────┼────┤│2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4151.07 ││ │000000000 │ │14時9 分49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1452.87 ││ │ │ │14時11分53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31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0 (俗稱││ │ │ │6 時9 分40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0分1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1分4 秒 │ │ │├─┼─────┼───┼───────┼───────────┼────┤│3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53分9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53分5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54分3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1分1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1分4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2.87 ││ │ │ │14時42分17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5分5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6分3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7分12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8 秒 │ │ │├─┼─────┼───┼───────┼───────────┼────┤│4 │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5時53分4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54分3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55分19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9 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9 分5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58.57 ││ │ │ │12時10分32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38秒 │ │ │├─┼─────┼───┼───────┼───────────┼────┤│5 │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6日│玉山銀行龍井分行ATM │207.98 ││ │000000000 │ │23時31分2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6分54秒 │ │ │├─┼─────┼───┼───────┼───────────┼────┤│6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4151.07 ││ │000000000 │ │14時13分47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4151.07 ││ │ │ │14時14分56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1452.87 ││ │ │ │14時15分54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32分3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1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0分31秒 │ │ │├─┼─────┼───┼───────┼───────────┼────┤│7 │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6日│玉山銀行龍井分行ATM │207.98 ││ │000000000 │ │23時32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7分34秒 │ │ │├─┼─────┼───┼───────┼───────────┼────┤│8 │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1 分19秒 │ │ │├─┼─────┼───┼───────┼───────────┼────┤│9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2分29秒 │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1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3分0 秒 │ │ │├─┼─────┼───┼───────┼───────────┼────┤│1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2 秒 │ │ │├─┼─────┼───┼───────┼───────────┼────┤│11│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000000000 │ │13時48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3時49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71 ││ │ │ │13時49分59秒 │ │ │├─┼─────┼───┼───────┼───────────┼────┤│12│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7時10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 │ │17時10分3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1455.83 ││ │ │ │17時11分2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7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6分55秒 │ │ │├─┼─────┼───┼───────┼───────────┼────┤│13│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000000000 │ │13時47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3時50分4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3時51分2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71 ││ │ │ │13時52分10秒 │ │ │├─┼─────┼───┼───────┼───────────┼────┤│14│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5時56分0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56分4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57分29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28日│全家虎尾平和店國泰世華│4168.01 ││ │ │ │16時36分58秒 │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41秒 │ │ │├─┼─────┼───┼───────┼───────────┼────┤│15│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6 時33分5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1分5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1分1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2分23秒 │ │ │├─┼─────┼───┼───────┼───────────┼────┤ │1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4 秒 │ │ │├─┼─────┼───┼───────┼───────────┼────┤│1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55分38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56分3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57分1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2分4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51.07 ││ │ │ │14時43分20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5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2.87 ││ │ │ │14時43分5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6 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7 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58.57 ││ │ │ │12時7 分39秒 │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7分46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8分2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9分39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7分11秒 │ │ │├─┼─────┼───┼───────┼───────────┼────┤│18│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000000000 │ │16時12分31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 │ │16時13分19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1452.87 ││ │ │ │16時14分2 秒 │行ATM │ │├─┼─────┼───┼───────┼───────────┼────┤│19│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9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30分40秒 │ │ │├─┼─────┼───┼───────┼───────────┼────┤│2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3時2 分1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3 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58.8 ││ │ │ │13時3 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1時18分2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7.74 ││ │ │ │11時19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71 ││ │ │ │11時19分43秒 │ │ │├─┼─────┼───┼───────┼───────────┼────┤│21│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20分14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0分1 秒 │ │ │├─┼─────┼───┼───────┼───────────┼────┤│22│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4時28分36秒 │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4時29分1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4時29分57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9分27秒 │ │ │├─┼─────┼───┼───────┼───────────┼────┤│23│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7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29分17秒 │ │ │├─┼─────┼───┼───────┼───────────┼────┤│24│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000000000 │ │0 時28分14秒 │ │ │├─┼─────┼───┼───────┼───────────┼────┤│25│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0 時58分52秒 │ │ │├─┼─────┼───┼───────┼───────────┼────┤│2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5分5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3分1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4分53秒 │ │ │├─┼─────┼───┼───────┼───────────┼────┤│27│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4時41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 │ │14時42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1455.83 ││ │ │ │14時42分4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4分2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2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4分17秒 │ │ │├─┼─────┼───┼───────┼───────────┼────┤│28│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7時7 分2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4159.52 ││ │ │ │17時8 分2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1455.83 ││ │ │ │17時9 分1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7分0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6分18秒 │ │ │├─┼─────┼───┼───────┼───────────┼────┤│29│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8分4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30分13秒 │ │ │├─┼─────┼───┼───────┼───────────┼────┤│30│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8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55分3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67.34 ││ │ │ │12時56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58.57 ││ │ │ │12時56分42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44秒 │ │ │├─┼─────┼───┼───────┼───────────┼────┤│31│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4時26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4時27分4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4時27分47秒 │ │ │├─┼─────┼───┼───────┼───────────┼────┤│32│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9分34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8分25秒 │ │ │├─┼─────┼───┼───────┼───────────┼────┤│33│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3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8 ││ │000000000 │ │0 時28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 │ │0 時29分46秒 │ │ │├─┼─────┼───┼───────┼───────────┼────┤│34│0000000000│陳宥均│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000000000 │ │16時14分58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4151.07 ││ │ │ │16時15分44秒 │行ATM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1452.87 ││ │ │ │16時16分27秒 │行ATM │ │├─┼─────┼───┼───────┼───────────┼────┤│35│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1 分52秒 │ │ │├─┼─────┼───┼───────┼───────────┼────┤│3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000000000 │ │14時39分3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4159.52 ││ │ │ │14時40分1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玉山銀行仁德分行ATM │1455.83 ││ │ │ │14時40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3分4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12分4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3分34秒 │ │ │├─┼─────┼───┼───────┼───────────┼────┤│3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5分46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0分31秒 │ │ │├─┼─────┼───┼───────┼───────────┼────┤│38│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6分36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0分28秒 │ │ │├─┼─────┼───┼───────┼───────────┼────┤│39│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27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6時14分33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9分11秒 │ │ │├─┼─────┼───┼───────┼───────────┼────┤│40│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38分4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9分3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40分25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8 秒 │ │ │├─┼─────┼───┼───────┼───────────┼────┤│41│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207.84 ││ │000000000 │ │6 時16分3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7 分11秒 │ │ │├─┼─────┼───┼───────┼───────────┼────┤│42│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5分38秒 │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6分4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7分2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38分7 秒 │華ATM │ │├─┼─────┼───┼───────┼───────────┼────┤│43│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32秒 │ │ │├─┼─────┼───┼───────┼───────────┼────┤│44│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34分4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35分2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36分8 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5分32秒 │ │ │├─┼─────┼───┼───────┼───────────┼────┤│45│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1 時0 分14秒 │ │ │├─┼─────┼───┼───────┼───────────┼────┤│4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207.84 ││ │000000000 │ │6 時15分5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7 分6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6 分32秒 │ │ │├─┼─────┼───┼───────┼───────────┼────┤│47│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15分47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5分42秒 │ │ │├─┼─────┼───┼───────┼───────────┼────┤│48│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50分5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51分4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52分27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3分51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4分3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5分15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41秒 │ │ │├─┼─────┼───┼───────┼───────────┼────┤│49│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0 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9分32秒 │ │ │├─┼─────┼───┼───────┼───────────┼────┤│50│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000000000 │ │6 時20分13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9分5 秒 │ │ │├─┼─────┼───┼───────┼───────────┼────┤│51│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17分31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4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0 (俗稱││ │ │ │6 時8 分1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8 分1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4 分4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4168.01 ││ │ │ │13時4 分3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後龍分行ATM │1458.8 ││ │ │ │13時5 分10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9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5分24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5分51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2時36分24秒 │ │ │├─┼─────┼───┼───────┼───────────┼────┤│52│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41分3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41分4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42分24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11秒 │ │ │├─┼─────┼───┼───────┼───────────┼────┤│53│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22分27秒 │ │試車)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8.46 ││ │ │ │6 時18分51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7時11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7時11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0日│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7時12分2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6分4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4182.08 ││ │ │ │14時17分19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ATM │1463.73 ││ │ │ │14時17分5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8分2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7分55秒 │ │ │├─┼─────┼───┼───────┼───────────┼────┤│54│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0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7.18 ││ │000000000 │ │0 時0 分22秒 │ │ ││ │ │ ├───────┼───────────┼────┤│ │ │ │102 年9 月16日│玉山銀行龍井分行ATM │207.98 ││ │ │ │23時32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彰化銀行大甲分行ATM │209.1 ││ │ │ │0 時58分14秒 │ │ │├─┼─────┼───┼───────┼───────────┼────┤│55│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17分49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5分3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9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208.4 ││ │ │ │6 時28分49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9分5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7分0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4168.01 ││ │ │ │12時37分3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 │1458.8 ││ │ │ │12時38分6 秒 │ │ │├─┼─────┼───┼───────┼───────────┼────┤│56│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1分47秒 │ │ │├─┼─────┼───┼───────┼───────────┼────┤│57│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6時1 分2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6時1 分46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6時2 分33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11秒 │ │ │├─┼─────┼───┼───────┼───────────┼────┤│58│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11日│玉山銀行草屯分行ATM │0 (俗稱││ │000000000 │ │6 時18分10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 │ │6 時25分37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0分31秒 │ │ │├─┼─────┼───┼───────┼───────────┼────┤│59│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000000000 │ │14時48分19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51.07 ││ │ │ │14時49分6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2.87 ││ │ │ │14時49分52秒 │華ATM │ ││ │ ├───┼───────┼───────────┼────┤│ │ │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1分53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42分32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5時43分14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6分38秒 │ │ │├─┼─────┼───┼───────┼───────────┼────┤│60│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5時58分5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5時59分3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6時0 分22秒 │華ATM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8 秒 │ │ │├─┼─────┼───┼───────┼───────────┼────┤│61│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19分14秒 │ │ │├─┼─────┼───┼───────┼───────────┼────┤│62│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000000000 │ │6 時30分5 秒 │ │ │├─┼─────┼───┼───────┼───────────┼────┤│63│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7分29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18分41秒 │ │ │├─┼─────┼───┼───────┼───────────┼────┤│64│0000000000│阮俊儒│102 年9 月14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ATM │207.55 ││ │000000000 │ │0 時28分47秒 │ │ │├─┼─────┼───┼───────┼───────────┼────┤│65│0000000000│林憲旻│102 年9 月10日│臺灣企銀頭份分行ATM │20.78 ││ │000000000 │ │13時19分15秒 │ │ ││ │ ├───┼───────┼───────────┼────┤│ │ │蔡志欽│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9 分59秒 │ │ │├─┼─────┼───┼───────┼───────────┼────┤│66│0000000000│周士瑋│102 年9 月23日│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ATM │209.1 ││ │000000000 │ │6 時28分57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玉山銀行嘉義分行ATM │208.95 ││ │ │ │6 時29分35秒 │ │ │└─┴─────┴───┴───────┴───────────┴────┘附表三之二(即附件表二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13分36 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14分1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14分53秒 │華ATM │ │├─┼─────┼───┼───────┼───────────┼────┤│2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11分2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12分20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13分0 秒 │華ATM │ │├─┼─────┼───┼───────┼───────────┼────┤│3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8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8分45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9分23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30分7 秒 │ │ │├─┼─────┼───┼───────┼───────────┼────┤│4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7 分1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7 分57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8 分39秒 │華ATM │ │├─┼─────┼───┼───────┼───────────┼────┤│5 │0000000000│紀岳辰│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000000000 │ │13時9 分15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4147.32 ││ │ │ │13時9 分54秒 │華ATM │ ││ │ │ ├───────┼───────────┼────┤│ │ │ │102 年9 月11日│新竹巨城購物中心國泰世│1451.56 ││ │ │ │13時10分35秒 │華ATM │ │├─┼─────┼───┼───────┼───────────┼────┤│6 │0000000000│蔡志欽│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000000000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 │ ├───┼───────┼───────────┼────┤│ │ │周士瑋│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6分18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4168.01 ││ │ │ │18時27分1 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第一銀行東門分行ATM │1458.8 ││ │ │ │18時27分50秒 │ │ │└─┴─────┴───┴───────┴───────────┴────┘附表三之三(即附件表五中有本件被告參與領款之帳戶):┌─┬─────┬───┬───────┬───────────┬────┐│編│車手持用之│ 提領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領款金額││號│銀聯卡卡號│ 車手 │ │ │(人民幣││ │ │ │ │ │ ) │├─┼─────┼───┼───────┼───────────┼────┤│1 │0000000000│郭峻豪│102 年9 月21日│全家全盈店國泰世華ATM │0 (俗稱││ │000000000 │ │19時4 分9 秒 │ │試車)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全家全盈店國泰世華ATM │4182.08 ││ │ │ │19時5 分56秒 │ │ ││ │ │ ├───────┼───────────┼────┤│ │ │ │102 年9 月21日│全家全盈店國泰世華ATM │0 (俗稱││ │ │ │19時6 分31秒 │ │試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
│ 1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①受搜索人:林憲旻      │
│    │0000000000號之SIM卡1 張)       │②搜索處所:○○市○○區│
├──┼────────────────┤○○路000號之00         │
│ 2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不詳│③搜索時間:103 年4 月9 │
│    │門號之SIM 卡1 張,IMEI:000000/0│  日7 時35分至同日7 時55│
│    │0/000000/0)                    │  分                    │
├──┼────────────────┤                        │
│ 3  │BLACKBERRY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不│                        │
│    │詳門號之SIM 卡1 張,IMEI:000000│                        │
│    │00000000)                      │                        │
├──┼────────────────┤                        │
│ 4  │K 他命K 盤1 個                  │                        │
├──┼────────────────┤                        │
│ 5  │K 他命1 瓶(瓶裝總重12.24 公克)│                        │
└──┴────────────────┴────────────┘
 附表五: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
│ 1  │偽造銀聯卡3 張                  │①受搜索人:陳宥均(在場│
│    │                                │  人陳建邦)            │
│    │                                │②搜索處所:○○市○○區│
│    │                                │  ○○巷00號            │
│    │                                │③搜索時間:103 年4 月9 │
│    │                                │  日8 時至同日9 時      │
└──┴────────────────┴────────────┘
 附表六: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
│ 1  │新臺幣53萬元                    │①受搜索人:陳運睿(在場│
├──┼────────────────┤            人陳石榕)  │
│ 2  │新臺幣1 萬2900 元               │②搜索處所:○○市○區○│
├──┼────────────────┤  ○路○段000巷0之0號   │
│ 3  │點鈔機1 臺                      │③搜索時間:103 年5 月21│
├──┼────────────────┤  日8 時0 分至同日9 時30│
│ 4  │臺灣大哥大SIM卡139 張           │  分                    │
├──┼────────────────┤                        │
│ 5  │遠傳SIM卡2 張                   │                        │
├──┼────────────────┤                        │
│ 6  │中國聯通SIM卡133 張             │                        │
├──┼────────────────┤                        │
│ 7  │中國移動通信SIM 卡18張          │                        │
├──┼────────────────┤                        │
│ 8  │中國神州行SIM 卡12張            │                        │
├──┼────────────────┤                        │
│ 9  │威達雲端電訊Wimax 室內數據機11臺│                        │
├──┼────────────────┤                        │
│ 10 │無線基地臺8 臺(手機SIM 卡接收盒│                        │
│    │)                              │                        │
├──┼────────────────┤                        │
│ 11 │解碼器DTMFSIGNAL DECODER 28臺   │                        │
├──┼────────────────┤                        │
│ 12 │杭州三匯網路語音卡機3 臺        │                        │
├──┼────────────────┤                        │
│ 13 │D-LINK路由器1 臺                │                        │
├──┼────────────────┤                        │
│ 14 │華碩廠牌X55IC 型筆記型電腦(未使│                        │
│    │用)2 臺                        │                        │
├──┼────────────────┤                        │
│ 15 │帳冊4 本                        │                        │
├──┼────────────────┤                        │
│ 16 │中華郵政儲金簿1 本(帳號00000000│                        │
│    │000000 )                       │                        │
├──┼────────────────┤                        │
│ 17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                        │
│    │000000 )                       │                        │
├──┼────────────────┤                        │
│ 1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                        │
│    │000000 )                       │                        │
├──┼────────────────┤                        │
│ 19 │不詳廠牌之小筆記型電腦1 臺      │                        │
├──┼────────────────┤                        │
│ 20 │SONY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SVF13NAI│                        │
│    │UP)                            │                        │
├──┼────────────────┤                        │
│ 21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U3IS)  │                        │
├──┼────────────────┤                        │
│ 22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K450V) │                        │
├──┼────────────────┤                        │
│ 23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X552V) │                        │
├──┼────────────────┤                        │
│ 24 │綠色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                              │                        │
├──┼────────────────┤                        │
│ 25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26 │IMATCH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27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28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29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352007/04/00000000)    │                        │
├──┼────────────────┤                        │
│ 30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1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2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3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4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5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6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    │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7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    │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8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    │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9 │名片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IM│                        │
│    │EI:000000000000000 )          │                        │
├──┼────────────────┤                        │
│ 40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41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                        │
│    │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不詳門號│                        │
│    │之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                        │
│    │388 、000000000000000 )        │                        │
├──┼────────────────┤                        │
│ 42 │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43 │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
│    │0000000 )                      │                        │
├──┼────────────────┤                        │
│ 44 │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45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                        │
│    │000000 )                       │                        │
├──┼────────────────┤                        │
│ 46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                        │
│    │000000 )                       │                        │
├──┼────────────────┤                        │
│ 47 │SUPER CHANNEL 廠牌黑色桌上型電腦│                        │
│    │主機1 臺                        │                        │
└──┴────────────────┴────────────┘
 附表七: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及  數  量   │      備          註    │
├──┼────────────────┼────────────┤
│ 1  │華碩廠牌X402C 筆記型電腦1 臺    │①受搜索人:陳運睿(在場│
├──┼────────────────┤  人陳怡婷)            │
│ 2  │語音盒1 臺                      │②搜索處所:○○市○區○│
├──┼────────────────┤  ○路000號之0第000室   │
│ 3  │電話SIM卡接收器1 臺             │③搜索時間:103 年5 月21│
│    │                                │  日15時5 分至同日16時39│
│    │                                │  分                    │
│    │                                │                        │
└──┴────────────────┴────────────┘
 附表八: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如犯罪事實一㈠│林憲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被害人劉瑜部分│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阮俊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紀岳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志欽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宥均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及│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如犯罪事實一㈡│林憲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被害人張志部分│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紀岳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志欽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周士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如犯罪事實一㈢│林憲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被害人李鴻賓部│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分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阮俊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紀岳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志欽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周士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宥均共同行使偽造之金融卡,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及│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郭峻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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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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