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郁明
- 被告
- 蔡政宏
- 被告
- 莊侑龍
- 被告
- 陳浩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余閔雄律師
- 被告
- 張裕昌
- 選任辯護人
- 陳秉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賴嘉斌律師
- 被告
- 黃宥琋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陳德軒
- 被告
- 廖修立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繆昕翰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馮景鉦
李展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1、2416、3802、748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郁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政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5至28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25至28、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侑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浩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裕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宥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均沒收。
陳德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7、10至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7、10至16、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修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
馮景鉦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展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郁明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蔡政宏前於10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莊侑龍前於103年間因賭博案件,分別經該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8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後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4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分別於105年4月至8月間某日,加入趙庶翔、梁賀翔、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以上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少年曾○威(87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以上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取得集團發放之手機、銀聯卡以聯絡及提領款項,並依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指示提領款項。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即與趙庶翔、梁賀翔、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前開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其等所屬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於105年7月23日,在不詳地點,接續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人民黃霞,向黃霞佯稱因其遭人冒名申辦信用卡而涉及刑事案件,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致黃霞陷於錯誤,依照前開集團內成年成員之指示,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電腦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並遭前開詐欺集團內成年成員層層轉帳至渠等所收購之大陸地區人民金融帳戶,而由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分別於如附表三至十一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三至十一所示地點之提款機,持如附表三至十一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聯卡提領如附表三至十一所示之金額,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繳回所提領之款項,而獲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
三、蔡政宏於退出前開詐欺集團後,經謝漢倫介紹加入謝漢倫、莊証淮(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曼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約定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抽取3000元報酬,並由謝漢倫提供行動電話2支、莊証淮提供筆記型電腦1臺予蔡政宏與集團成員聯絡使用。蔡政宏於105年12月2日前往香港地區後,即與謝漢倫、莊証淮、「曼神」及前開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某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之某不詳民眾施用詐術,致該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不詳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再由謝漢倫、「曼神」指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將前開帳戶銀聯卡交予蔡政宏,供蔡政宏依謝漢倫、「曼神」指示提領詐騙款項,蔡政宏即自105年12月9日起至106年1月9日止,接續至香港地區各提款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約港幣262萬元,並於提領後即將所得款項依指示至太陽城集團貴賓會匯款予指定帳戶,或至不詳地點交予謝漢倫、「曼神」指定之人。
四、陳德軒退出前開詐欺集團後,於105年10月1日經陳梓峰介紹加入陳梓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之詐欺集團,負責轉匯詐騙款項至指定帳戶,而可獲取每日2000元之報酬。陳德軒即與陳梓峰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某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向某不詳民眾施用詐術,致該民眾陷於錯誤,而以不詳方式交付不詳金額,陳梓峰及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取得前開款項後,再委由陳德軒匯款至指定帳戶,陳梓峰並於105年11月30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金錢豹酒店後面公園,將其中現金83萬元各自捆好註明帳號、戶名後交予陳德軒,委由陳德軒匯款至指定帳戶,復交予陳德軒24萬5800元,要求陳德軒另行等候聯絡告知款項交付對象。
五、嗣因黃霞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向大陸地區公安報案,經大陸地區北京公安部刑偵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傳真方式請求協助偵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之時間,扣得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0、32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10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10人及渠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霞於大陸地區公安局詢問時,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梁賀翔、證人葉家康、莊証淮、林培倫、洪文慶、謝俊奇、少年曾○威分別於警詢時,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秉儀、黃郁明、蔡政宏、趙庶翔、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證人黃祥瑋、林峻勝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屬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兩岸詐騙集團在臺領款車手及轉帳機房案偵查報告、詐欺贓款資金流向明細、公安部刑偵局「關於轉交一批電信詐騙案件線索的」函、關於清華大學教授黃霞被電信詐騙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圖、監視器擷取畫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自白與事實相符。另起訴意旨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認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所屬詐欺集團係由具有犯意聯絡之網路流分工集團提供網路系統服務予同有犯意聯絡之不詳跨境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騙電信機房成員以群呼系統或手動發話方式詐騙被害人黃霞,而認被告10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另就就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部分,認被告蔡政宏、陳德軒所屬詐欺集團分別係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詐騙系統商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予同有犯意聯絡之不詳詐騙電信機房,由該詐騙電信機房以網路電話對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實施詐騙,而認被告蔡政宏、陳德軒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證人即被害人黃霞於公安詢問時證稱:伊是在美容店洗髮時接到自稱中國工商銀行總部客服人員,說伊名下的工商銀行信用卡有消費紀錄,之後陸續有自稱警官、刑警大隊長打電話跟伊聯絡,表示需清查帳戶資金,並提供伊網址讓伊看到自己的通緝令,再至所謂「資金帳戶清查網站」輸入銀行卡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以做清查,後來還有自稱檢察長的透過「微信」與伊聯繫,讓伊再以相同方式清查資金等語(參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偵查卷一第94至97頁),是依證人黃霞前開證述,已難認其係接收對不特定公眾發布之群呼後回撥電話而遭詐騙,卷內亦查無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所屬詐欺集團,及就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部分,被告蔡政宏、陳德軒各自所屬詐欺集團分別係與何網路流分工集團、跨境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集團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得認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本件犯行,是起訴意旨尚乏所據,容有未洽,自不足對被告10人為不利之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所為,及被告蔡政宏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所為,及被告陳德軒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10人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合,業據前述,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增減,乃屬單純一罪,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4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及同案被告趙庶翔、林秉儀、梁賀翔、另案被告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及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等人加入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詐欺集團,及被告蔡政宏、謝漢倫、莊証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曼神」等人加入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詐欺集團,及被告陳德軒、另案被告陳梓峰等人加入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詐欺集團時間雖有先後,且分別係擔任提領詐騙款項、指揮並彙集贓款之工作,業據前述,渠等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及前開成員間於渠等各自加入之時起,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既共同參與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即與上揭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同案被告趙庶翔、林秉儀、梁賀翔、另案被告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及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蔡政宏就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謝漢倫、莊証淮、「曼神」、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被告陳德軒就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另案被告陳梓峰、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條規定雖不以行為人明知共犯為未滿18歲之人為要件,但仍以其行為時對於該人之年齡有不確定之故意為必要。查:被告黃郁明為80年9月14日生、被告蔡政宏為83年8月21日生、被告莊侑龍為81年2月28日生、被告陳浩雲為80年10月2日生、被告黃宥琋為83年6月18日生、被告陳德軒為82年7月11日生、被告廖修立為66年1月26日生,於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時為成年人,少年曾○威為87年12月11日生,於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均堅決否認於為該次犯行時知悉少年曾○威為未滿18歲之少年,辯稱:渠等完全不認識少年曾○威等語。且起訴書犯罪事實係載稱:「少年曾○威則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為一組,由綽號『艾德華』(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SKYPE指揮2人」等語,亦未認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曾與少年曾○威有何接觸或共同提領之行為,是起訴意旨既認少年曾○威並非與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共同搭配提款之人,至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於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時確明知或可得而知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少年曾○威,此部分即無從依前開條文加重其刑。另被告張裕昌為85年10月11日生、被告馮景鉦為86年9月1日生、被告李展丞為85年11月30日生,於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時均尚未滿20歲,非屬成年人,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亦不符該條加重其刑之要件,起訴意旨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雖均有多次提領詐騙款項之情事,惟渠等係與其他共同正犯基於共同對被害人黃霞詐騙之犯意聯絡,而分擔部分行為,應就全部詐騙行為共同負責,則其共同正犯因係共同本於一個對被害人詐騙之單一犯意,透過彼此分工,達成共同向被害人黃霞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整體評價為一個接續行為,而論以一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另就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部分,被告蔡政宏自105年12月9日起參與提領詐騙款項,被告陳德軒自105年10月1日起擔任水房外務人員,參與轉匯詐騙款項,惟依卷內證據均無從特定被害人之身分,被告蔡政宏、陳德軒復僅負責提領或轉匯款項之分工,實難僅憑渠等所稱概括提款次數或金額,據以估算實際遭渠等各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陷於錯誤匯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酌以時下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如黃霞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之情形,故被告蔡政宏就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部分,即自105年12月9日至106年1月9日止持續提領贓款之犯行;被告陳德軒就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部分,即自105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間持續轉匯贓款之犯行,尚分別堪認係在密集無明顯間斷之短時間內所為,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原則,就前開犯行,各認定為係同一個被害人所交付詐騙款項,則被告蔡政宏接續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所匯款項,及被告陳德軒接續轉匯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所匯款項,亦分別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
(五)被告蔡政宏就如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2次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陳德軒就如犯罪事實欄二、四所示2次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別應予分論並罰。
(六)復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基此而為累犯規定之適用。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本此意旨,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固不能推翻此裁定前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惟裁定前倘無部分犯罪之刑已執行完畢之情形,則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執行完畢之時,即為該數罪全部同時執行完畢之時。於此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其中部分犯罪之刑先前所定應執行刑若已執行完畢,該部分犯罪即屬執行完畢,不因其嗣後再與他罪之刑另定應執行之刑,而影響先前該部分犯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臺非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被告黃郁明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莊侑龍前於103年間因賭博案件,分別經該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8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後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4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黃郁明、莊侑龍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⒉蔡政宏前於①10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與前開案件於105年10月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蔡政宏於前開定應執行刑裁定前,①部分業已於105年7月19日執行完畢,不因其嗣後再與②部分定應執行之刑,而影響執行完畢之事實,被告蔡政宏受①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七)至被告張裕昌之辯護人雖具狀請求就被告張裕昌前開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並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51號、第739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本案被告張裕昌前曾加入另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項,而於105年7月間為警查獲,業據被告張裕昌供承不諱,是被告張裕昌於不到2月內即再為本案犯行,並招募被告黃宥琋加入詐欺集團,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爰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黃宥琋、陳德軒、李展丞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被告黃郁明、蔡政宏、張裕昌均曾加入詐欺集團而為警查獲,卻仍不知悔改;被告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等人均年輕體健,理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集團,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被害人黃霞及不詳被害人之工作,然出面提款或轉匯款項仍屬渠等所屬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值非難,且被告10人所屬詐欺集團係以集團性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人行騙,所為非唯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並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又本件被害人黃霞部分,遭被告10人所屬詐欺集團詐欺金額高達人民幣1897萬元,被告10人行為所生危害非輕,;是被告10人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欺集團之羽翼,量刑實不宜輕縱,否則勢將無從發揮警惕教化之效果;再衡以各該被告實際提領金額、於集團內階層及分工角色、所取得報酬數額、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10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政宏、陳德軒部分定渠等應執行之刑。
(九)另按宣告刑之擇定及是否宣告緩刑,皆屬實體法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無顯然濫權或失當,尚難任憑主觀,指摘係屬違法。又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分別將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作為科刑審酌之考量因素,係因此項法院裁量權之行使,宜力求客觀,存有一定之準據,俾能儘量達致罰當其罪、罪當其刑之罪刑相當理想境界(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2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黃宥琋、陳德軒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固符緩刑之要件,惟其2人本案所犯係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觀之邇來跨境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經各國媒體反覆披載,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形象,政府對此亦大力掃蕩,被告黃宥琋、陳德軒卻仍貪圖報酬,出面提領詐欺款項,心態可議,犯罪情節非屬輕微,本院因認其所宣告有期徒刑,仍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併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十)沒收:
⒈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宥琋所有用以與被告張裕昌聯繫取款事宜所用,為被告黃宥琋所有供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同案被告林秉儀於105年7月25日另案為警逮捕時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該自稱「楊老闆」之人交予同案被告林秉儀聯繫使用,為共犯即自稱「楊老闆」之人所有供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就被告10人此部分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就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部分: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5、27、28所示之物,為謝漢倫等人交予被告蔡政宏聯繫使用,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為被告蔡政宏用以向謝漢倫等人領取報酬之憑據,分別為共犯謝漢倫等人、被告蔡政宏所有供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就被告蔡政宏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就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部分: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德軒依另案被告陳梓峰指示匯出詐騙款項之單據,屬因犯罪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0至15所示現金上紙條,為另案被告陳梓峰交予被告陳德軒指示匯款帳戶所用,為被告陳德軒與共犯陳梓峰等人所有供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是就被告陳德軒此部分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⒋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部分:被告黃郁明於警詢中供稱:伊於105年7月份所領得的報酬是8萬元等語;被告蔡政宏於警詢中供稱:該詐欺集團伊已經拿到10萬元報酬等語;被告陳浩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已經拿到11萬元報酬等語;被告莊侑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總共領到12萬元的報酬等語;被告黃宥琋於偵查中供稱:被告張裕昌有給伊3萬5000元的報酬等語;被告張裕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有拿到3萬元的報酬等語;被告陳德軒於警詢時供稱:伊已領取6000元報酬等語;被告馮景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總共領取1萬5000元報酬等語,是前開款項性質均屬被告黃郁明、蔡政宏、陳浩雲、莊侑龍、黃宥琋、張裕昌、陳德軒、馮景鉦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條款之適用,就被告黃宥琋已主動繳回如附表十二編號31所示之3萬5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就被告黃郁明、蔡政宏、陳浩雲、莊侑龍、張裕昌、陳德軒、馮景鉦部分,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李展丞、廖修立均否認有取得任何報酬,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得認被告李展丞、廖修立有何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⒌就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犯行部分:被告蔡政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原本有談好伊每提領100萬元可抽取3000元報酬,但必須等伊持扣案匯款收據向謝漢倫領取,所以伊至今尚未取得報酬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60頁),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得認被告蔡政宏就此部分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⒍就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犯行部分: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0至16所示現金為另案被告陳梓峰交予被告陳德軒轉匯或轉交之詐欺款項,業據被告陳德軒供承不諱,此部分既因尚未轉匯、轉交即為警查獲,而在被告陳德軒支配管領中,性質即屬被告陳德軒之犯罪所得,且因被害人不明,無從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陳德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幫另案被告陳梓峰匯款部分,已領取6萬元報酬等語,是該6萬元性質亦屬被告陳德軒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條款之適用,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20、22、32所示衣物雖分別為被告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同案被告林秉儀所有於提領詐欺款項時所穿戴,惟卷內查無證據得認前開衣物係專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專為本案所準備,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核無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6、8、9、17至19、21、23、24、29、30所示之物,雖為如附表十二編號5、6、8、9、17至19、21、23、24、29、30所示之被告所有或持有,惟卷內尚查無證據證明此等物品係此部分被告所有供為前開各該犯行所用,均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認此此部分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
│編│ 車手 │取得銀聯卡、工作機│指示提款之人│ 繳回提領款項方式 │ 報酬 │
│號│ │方式 │ │ │ │
├─┼───┼─────────┼──────┼─────────────┼─────┤
│1 │黃郁明│放在詐欺集團不詳成│詐欺集團不詳│交予洪文慶、謝俊奇 │8萬元 │
│ │ │年成員所提供車輛內│成年成員 │ │ │
├─┼───┼─────────┼──────┤ ├─────┤
│2 │蔡政宏│莊証淮交付 │綽號「金正恩│ │10萬元 │
│ │ │ │」之成年人 │ │ │
├─┼───┼─────────┤ │ ├─────┤
│3 │莊侑龍│放在謝俊奇所提供車│ │ │12萬元 │
│ │ │輛內 │ │ │ │
├─┼───┼─────────┤ ├─────────────┼─────┤
│4 │陳浩雲│莊証淮交付或放在詐│ │交由黃郁明、莊侑龍轉交洪文│11萬元 │
│ │ │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慶或直接交予洪文慶 │ │
│ │ │所提供車輛內 │ │ │ │
├─┼───┼─────────┼──────┼─────────────┼─────┤
│5 │張裕昌│綽號「馬雲」之成年│綽號「隆」之│交予綽號「馬雲」之成年人 │3萬元 │
│ │ │人交付 │成年人 │ │ │
├─┼───┤ │ │ ├─────┤
│6 │黃宥琋│ │ │ │3萬5000元 │
├─┼───┼─────────┼──────┼─────────────┼─────┤
│7 │陳德軒│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詐欺集團不詳│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6000元 │
│ │ │員交付 │成年成員 │ │ │
├─┼───┼─────────┼──────┼─────────────┼─────┤
│8 │廖修立│綽號「小賴」之成年│綽號「小賴」│交予綽號「小賴」之成年人 │無 │
│ │ │人交付 │之成年人 │ │ │
├─┼───┼─────────┼──────┼─────────────┼─────┤
│9 │馮景鉦│綽號「百達斐麗」 │詐欺集團不詳│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1萬5000元 │
│ │ │之成年人交付 │成年成員 │放在臺中市霧峰區某路邊 │ │
├─┼───┼─────────┼──────┼─────────────┼─────┤
│10│李展丞│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詐欺集團不詳│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無 │
│ │ │員放在臺中市北屯區│成年成員 │放在臺中市北屯區某公園停車│ │
│ │ │某公園停車場 │ │場 │ │
└─┴───┴─────────┴──────┴─────────────┴─────┘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人民幣)
┌──┬──────────┬──────┬─────┬─────────────┐
│編號│被害人帳戶 │ 時間 │ 金額 │ 匯入帳戶 │
├──┼──────────┼──────┼─────┼─────────────┤
│1 │建設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4萬9990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 │下午1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2 │ │105年7月24日│4萬9999元 │路占輝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 │105年7月24日│4萬9998元 │張洋洋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 │105年7月24日│4萬9997元 │楊文斌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 │105年7月24日│4萬9996元 │郭永平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 │105年7月24日│4萬9995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 │105年7月24日│4萬9994元 │路占輝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 │ │105年7月24日│4萬9993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 │105年7月24日│4萬9992元 │張洋洋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 │ │105年7月24日│3萬0001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 │ │105年8月2日 │5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5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2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蒙召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3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4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5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類淑強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6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7 │ │105年8月11日│3400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8 │北京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姜波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 │上午11時56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19 │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邱子均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2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0 │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王茂軍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1 │ │105年7月24日│19萬9998元│姜波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8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2 │ │105年7月24日│19萬9995元│謝安妮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24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3 │ │105年7月25日│11萬60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4 │ │105年7月25日│10萬10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下午2時53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5 │ │105年7月25日│2萬3200元 │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某時許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6 │ │105年7月29日│20萬元 │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8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7 │ │105年7月29日│19萬2500元│張卉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2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8 │ │105年7月29日│15萬元 │陳正武所有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6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9 │中國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 │下午3時5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30 │ │105年7月24日│15萬元 │謝歡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3時5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1 │ │105年7月24日│15萬元 │唐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3時5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2 │ │105年7月24日│7萬6000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3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4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楊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5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6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楊中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7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唐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8 │ │105年8月2日 │7萬7600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4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9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0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1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2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4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3 │ │105年8月15日│4200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4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4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5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南文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6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張臣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7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賈高峰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8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田立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0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付玉翠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1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付玉翠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2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3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張臣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4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5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曹蒙蒙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6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7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8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9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0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王麗珍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1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姚春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2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陳行道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3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莫康文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4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黃雅琴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5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夏蘭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6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夏彩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7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楊敏海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8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樊林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9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0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王麗珍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1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2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姚春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3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陳行道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4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夏彩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5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4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6 │ │105年8月22日│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4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7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8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9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0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1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陳旭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2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李建鋒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3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4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5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6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7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8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9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班小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0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毛雲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1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2 │ │105年8月25日│10萬元 │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3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趙秀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4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5 │ │105年8月25日│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6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5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7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陳紅亮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5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8 │ │105年8月25日│4萬9999元 │王偉所有廣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9 │ │105年8月25日│4萬9912元 │房素軍所有農業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0 │ │105年8月25日│4萬9911元 │徐雅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11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1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李兆慶所有招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12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2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孟迪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3 │ │105年8月25日│4萬9913元 │王偉所有廣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4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房素軍所有農業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5 │ │105年8月25日│4萬9999元 │李兆慶所有招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6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張宇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9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7 │ │105年8月25日│4萬9811元 │徐雅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8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9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0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1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2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豆朝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3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周阿莉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4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周阿莉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5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6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7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8 │ │105年8月26日│20萬元 │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9 │ │105年8月26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20 │ │105年8月26日│20萬元 │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合計1897萬2993元(起訴書誤載1894萬元) │
└────────────────────────────────────────┘
附表三:黃郁明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7月24日中午│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無 │
│ │12時18分32秒至12│道7段219號全家便商├──────────┼─────┤ │
│ │時33分13秒許 │店新莊天成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2 │105年7月24日下午│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105年度偵字第30582│
│ │4時4分33秒至4時5│路70號「萬年百貨大├──────────┼─────┤號偵查卷二第20頁反│
│ │分17秒許 │樓」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面 │
│ │ │ │ │ │ │
├─┴────────┴─────────┴──────────┴─────┴─────────┤
│ 合計22萬8000元 │
└───────────────────────────────────────────────┘
附表四:蔡政宏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7月24日中午│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106年度偵字第2416 │
│ │12時24分4秒至12 │道7段219號「全家便├──────────┼─────┤號偵查卷第33頁及反│
│ │時25分46秒許 │商店新莊天成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面 │
├─┼────────┼─────────┼──────────┼─────┼─────────┤
│2 │105年7月24日下午│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34頁 │
│ │1時40分8秒至1時 │路36之69號「萊爾富├──────────┼─────┤ │
│ │42分39秒許 │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 │店」 │ │ │ │
├─┼────────┼─────────┼──────────┼─────┼─────────┤
│3 │105年7月24日下午│臺北市萬華區峨嵋街│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33頁反│
│ │4時4分30秒至4時 │57號 ├──────────┼─────┤面、35頁 │
│ │10分44秒許 │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4 │105年8月11日上午│臺南市北區海安路3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34頁 │
│ │9時21分39秒至9時│段219巷5號「全家便├──────────┼─────┤ │
│ │23分25秒許 │利商店臺南海安三店│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 │」 │ │ │ │
├─┼────────┼─────────┼──────────┼─────┼─────────┤
│5 │105年8月11日上午│臺南市中西區武聖路│0000000000000000000 │3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34頁反│
│ │9時32分42秒許至9│47、49號「統一便利│ │ │面 │
│ │時33分34秒許 │商店武聖店」 │ │ │ │
├─┴────────┴─────────┴──────────┴─────┴─────────┤
│ 合計37萬9000元 │
└───────────────────────────────────────────────┘
附表五:莊侑龍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7月24日下午│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105年度偵字第30582│
│ │4時7分22秒至4時7│20號「全家便利商店│ │ │號偵查卷二第43頁 │
│ │分54秒許 │中和平興店」 │ │ │ │
├─┴────────┴─────────┴──────────┴─────┴─────────┤
│ 合計7萬6000元 │
└───────────────────────────────────────────────┘
附表六:陳浩雲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7月24日中午│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105年度偵字第30582│
│ │12時22分22秒至下│56號「全家便利商店├──────────┼─────┤號偵查卷二第30頁反│
│ │午1時39分26秒許 │中和和平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面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2 │105年7月24日下午│新北市中和區南興路│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31頁 │
│ │4時5分25秒至4時6│1段81號「統一便利 │ │ │ │
│ │分12秒許 │商店捷興店」 │ │ │ │
├─┼────────┼─────────┼──────────┼─────┤ │
│3 │105年8月11日上午│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 │
│ │9時0分9秒至9時3 │40號42號「統一便利├──────────┼─────┤ │
│ │分37秒許 │商店思源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7000元 │ │
├─┼────────┼─────────┼──────────┼─────┼─────────┤
│4 │105年8月11日上午│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0000000000000000000 │3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31頁反│
│ │9時8分28秒許至9 │390號統一便利商店 │ │ │面 │
│ │時9分32秒許 │福港店 │ │ │ │
├─┴────────┴─────────┴──────────┴─────┴─────────┤
│ 合計26萬4,000元 │
└───────────────────────────────────────────────┘
附表七:張裕昌、黃宥琋、葉家康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提款人│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
│1 │105年8月22日下午│苗栗縣苗栗市中山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張裕昌│105年度偵字第30582│
│ │1時34分15秒至2時│524號「全家便利商 │ ├─────┼───┤號偵查卷二第158頁 │
│ │4分55秒許 │店苗栗新農會店」 │ │5000元 │黃宥琋│反面、本院卷二第 │
│ │ │ ├──────────┼─────┼───┤140、144至145、149│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張裕昌│至154頁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黃宥琋│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葉家康│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葉家康│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張裕昌│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張裕昌│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葉家康│ │
├─┼────────┼─────────┼──────────┼─────┼───┼─────────┤
│2 │105年8月22日下午│苗栗縣苗栗市民族路│0000000000000000000 │3萬4000元 │黃宥琋│同上偵查卷第159頁 │
│ │2時22分40秒至5時│132號「全家便利商 ├──────────┼─────┼───┤、本院卷二第141至 │
│ │37分45秒許 │店苗栗福麗店」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5000元 │張裕昌│142、145至146、148│
│ │ │ │ │ │ │至149頁 │
├─┼────────┼─────────┼──────────┼─────┼───┼─────────┤
│3 │105年8月22日下午│苗栗縣苗栗市英才路│00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張裕昌│同上偵查卷第159頁 │
│ │2時38分22秒至2時│127號「全家便利商 ├──────────┼─────┼───┤、本院卷二第142至 │
│ │39分30秒許 │店苗栗英才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張裕昌│143、146至147頁 │
├─┼────────┼─────────┼──────────┼─────┼───┼─────────┤
│4 │105年8月22日下午│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00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黃宥琋│同上偵查卷第159頁 │
│ │3時7分27秒至3時9│162號「全家便利商 ├──────────┼─────┼───┤、本院卷二第143、 │
│ │分14秒許 │店苗栗自治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黃宥琋│147頁 │
├─┼────────┼─────────┼──────────┼─────┼───┼─────────┤
│5 │105年8月22日下午│苗栗縣苗栗市至公路│000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葉家康│同上偵查卷第159頁 │
│ │3時37分20秒至3時│581號「全家便利商 ├──────────┼─────┼───┤反面至160頁、本院 │
│ │39分16秒許 │店苗栗福慶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葉家康│卷二第143至144、 │
│ │ │ │ │ │ │147至148頁 │
├─┼────────┼─────────┼──────────┼─────┼───┼─────────┤
│6 │105年8月22日下午│苗栗縣苗栗市水源里│0000000000000000000 │2000元 │張裕昌│同上偵查卷第159頁 │
│ │4時3分22秒至4時4│水流娘15之3號「統 ├──────────┼─────┼───┤反面、本院卷二第 │
│ │分1秒許 │一便利商店統一館源│00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張裕昌│144、148頁 │
│ │ │店」 │ │ │ │ │
├─┴────────┴─────────┴──────────┴─────┴───┴─────────┤
│ 合計40萬2000元 │
└───────────────────────────────────────────────────┘
附表八:陳德軒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8月25日下午│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0000000000000000 │4萬6000元 │105年度偵字第30582│
│ │6時33分9秒至6時 │2段30號之2「國泰世├──────────┼─────┤號偵查卷一第154頁 │
│ │52分32秒許 │華銀行員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 │4萬6000元 │反面至155頁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4萬6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6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 │
├─┼────────┼─────────┼──────────┼─────┼─────────┤
│2 │105年8月25日下午│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6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55頁 │
│ │6時53分56秒至6時│1段785號「聯邦商業│ │ │ │
│ │55分7秒許 │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合計27萬元 │
└───────────────────────────────────────────────┘
附表九:廖修立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西區文化路 │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105年度偵字第30582│
│ │12時31分18秒至12│299號「秀泰廣場」 │ │ │號偵查卷一第227頁 │
│ │時32分45秒許 │ │ │ │ │
├─┼────────┼─────────┼──────────┼─────┼─────────┤
│2 │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東區芳安路1 │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227頁 │
│ │1時20分41秒至1時│號1樓「統一便利商 │ │ │反面 │
│ │22分39秒許 │店彌陀店」 │ │ │ │
├─┼────────┼─────────┼──────────┼─────┼─────────┤
│3 │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西區南京路 │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227頁 │
│ │1時36分21秒至1時│392號「全家便利商 │ │ │ │
│ │43分22秒許 │店嘉義漢口」店 │ │ │ │
├─┼────────┼─────────┼──────────┼─────┼─────────┤
│4 │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西區玉山路 │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同上偵查卷第227頁 │
│ │1時46分24秒至1時│422號「統一便利商 │ │ │反面 │
│ │50分15秒許 │店資砡店」 │ │ │ │
│ ├────────┼─────────┤ ├─────┤ │
│ │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西區玉山路 │ │7000元 │ │
│ │1時54分21秒許 │203號「統一便利商 │ │ │ │
│ │ │店新港坪店」 │ │ │ │
├─┼────────┼─────────┼──────────┼─────┼─────────┤
│5 │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西區北港路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同上偵查卷第226頁 │
│ │2時6分6秒至2時7 │312號「衛生福利部 │ │ │反面 │
│ │分2秒許 │嘉義醫院」 │ │ │ │
│ ├────────┼─────────┤ ├─────┼─────────┤
│ │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西區八德路73│ │7000元 │無 │
│ │2時13分5秒許 │號「統一便利商店嘉│ │ │ │
│ │ │德店」 │ │ │ │
├─┴────────┴─────────┴──────────┴─────┴─────────┤
│ 合計23萬5000元 │
└───────────────────────────────────────────────┘
附表十:馮景鉦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霧峰區六股路│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105年度偵字第30582│
│ │6時49分7秒至6時 │292號「全家便利商 │ │ │號偵查卷一第109頁 │
│ │50分27秒許 │店霧峰五福店」 │ │ │反面 │
├─┼────────┼─────────┼──────────┼─────┼─────────┤
│2 │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霧峰區柳豐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09頁 │
│ │7時13分3秒至7時 │466號「全家便利商 │ │ │反面 │
│ │14分12秒許 │店霧峰亞洲店」 │ │ │ │
├─┼────────┼─────────┼──────────┼─────┼─────────┤
│3 │105年8月25日晚間│臺中市霧峰區柳豐路│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10頁 │
│ │7時4分41秒至7時9│422號1樓「統一便利├──────────┼─────┤反面 │
│ │分6秒許 │商店易鴻店」 │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4 │105年8月25日晚間│臺中市大里區大峰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10頁 │
│ │8時24分24秒至8時│167號「統一便利商 ├──────────┼─────┤ │
│ │28分26秒許 │店大峰店」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
│5 │105年8月25日晚間│臺中市大里區國中路│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8時37分18秒至8時│276號「統一便利商 ├──────────┼─────┤ │
│ │42分31秒許 │店大衛店」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 合計37萬6000元 │
└───────────────────────────────────────────────┘
附表十一:李展丞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北屯區和順路│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106年度偵字第3802 │
│ │6時41分15秒至6時│400號「全家便利商 ├──────────┼─────┤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
│ │46分29秒許 │店臺中和順店」 │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至18頁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2 │105年8月20日下午│臺中市北區民權路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同上偵查卷第17頁反│
│ │6時49分47秒至6時│559號「臺新國際商 │ │ │面 │
│ │50分29秒許 │業銀行民權分行」 │ │ │ │
├─┼────────┼─────────┼──────────┼─────┼─────────┤
│3 │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9頁 │
│ │6時59分29秒至7時│1段212號「統一便利├──────────┼─────┤ │
│ │3分26秒許 │商店水景店」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4 │105年8月25日晚間│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8頁及│
│ │7時11分23秒至7時│1段196之1號「全家 ├──────────┼─────┤反面 │
│ │16分31秒許 │便利商店臺中水景店│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5 │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20頁 │
│ │7時24分4秒至7時 │1段146之39號「統一├──────────┼─────┤ │
│ │32分44秒許 │便利商店昌和店」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6 │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9頁反│
│ │7時41分27秒至7時│786號1樓「統一便利├──────────┼─────┤面 │
│ │40分34秒許 │商店博吉店」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7 │105年8月25日晚間│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同上偵查卷第18頁反│
│ │7時50分49秒至7時│886號「全家便利商 ├──────────┼─────┤面至19頁 │
│ │58分52秒許 │店臺中東光店」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7000元 │ │
├─┴────────┴─────────┴──────────┴─────┴─────────┤
│ 合計72萬5000元 │
└───────────────────────────────────────────────┘
附表十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扣案時間 │ 扣案物 │所有人│
│號├────────┤ │持有人│
│ │ 扣案地點 │ │ │
├─┼────────┼─────────────────────────────┼───┤
│1 │105年11月30日上 │衣服1件 │黃宥琋│
├─┤午9時5分許 ├─────────────────────────────┤ │
│2 │ │短褲1件 │ │
├─┼────────┼─────────────────────────────┤ │
│3 │臺中市大里區新興│帽子1頂 │ │
├─┤路108之3號 ├─────────────────────────────┤ │
│4 │ │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不詳門號SIM卡1張) │ │
├─┼────────┼─────────────────────────────┼───┤
│5 │105年11月30日上 │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馮景鉦│
│ │午11時30分許 │ │ │
│ ├────────┤ │ │
│ │臺南市東山區大容│ │ │
│ │里大庄39號之2 │ │ │
├─┼────────┼─────────────────────────────┼───┤
│6 │105年11月30日上 │電話卡4張 │陳德軒│
├─┤午11時許 ├─────────────────────────────┤ │
│7 ├────────┤存款單3張 │ │
├─┤彰化縣花壇鄉金墩├─────────────────────────────┤ │
│8 │街181巷7號 │記帳單1張 │ │
├─┤ ├─────────────────────────────┤ │
│9 │ │金項鍊1條 │ │
├─┤ ├─────────────────────────────┤ │
│10│ │現金1萬元(含寫有「彰化銀行陳湘筑0000-0000-0000-00」紙條)│ │
├─┤ ├─────────────────────────────┤ │
│11│ │現金8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林明威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2│ │現金7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蘇子豪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3│ │現金14萬元(含寫有「台新陳芊蓁00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4│ │現金23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周建宏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5│ │現金30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陳均佩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6│ │現金24萬5800元 │ │
├─┤ ├─────────────────────────────┤ │
│17│ │現金1500元 │ │
├─┤ ├─────────────────────────────┤ │
│18│ │現金6萬7000元 │ │
├─┤ ├─────────────────────────────┤ │
│19│ │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20│ │POLO衫1件 │ │
├─┤ ├─────────────────────────────┤ │
│2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變價】 │ │
├─┼────────┼─────────────────────────────┼───┤
│22│105年11月30日晚 │短袖黃上衣1件 │廖修立│
├─┤間9時50分許 ├─────────────────────────────┤ │
│23├────────┤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雲林縣斗南鎮新生│ │ │
│ │三路519巷11號1樓│ │ │
├─┼────────┼─────────────────────────────┼───┤
│24│106年1月10日晚間│港幣4萬5000元 │蔡政宏│
├─┤11時30分許 ├─────────────────────────────┤ │
│25├────────┤ASUS筆記型電腦1臺(含背包袋1個、滑鼠1個) │ │
├─┤臺北市武昌街1段 ├─────────────────────────────┤ │
│26│69號2樓 │太陽城集團貴賓會匯款收據4張 │ │
├─┤ ├─────────────────────────────┤ │
│27│ │iPhone銀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H號網卡1張) │ │
├─┤ ├─────────────────────────────┤ │
│28│ │iPhone金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H號網卡1張) │ │
├─┼────────┼─────────────────────────────┼───┤
│29│106年1月24日晚間│iPhone7黑色行動電話1支 │李展丞│
│ │11時30分許 │ │ │
├─┼────────┼─────────────────────────────┤ │
│30│彰化縣福興鄉福三│iPhone6S玫瑰金色行動電話1支 │ │
│ │路3段498號 │ │ │
├─┼────────┼─────────────────────────────┼───┤
│31│106年1月11日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3萬5000元 │黃宥琋│
├─┼────────┼─────────────────────────────┼───┤
│32│105年11月30日上 │黑色上衣1件 │林秉儀│
│ │午9時30分許 │ │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 │ │
│ │街285巷21弄1號8 │ │ │
│ │樓加蓋 │ │ │
├─┼────────┼─────────────────────────────┤ │
│33│105年7月25日下午│行動電話壹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 │
│ │1時30分許 │ │ │
│ ├────────┤ │ │
│ │新竹市東區建中一│ │ │
│ │路2號「萊爾富便 │ │ │
│ │利商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