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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高思大江文玉謝珮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育碩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0、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1、12及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被訴轉讓禁藥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第3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亦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20日0時27分許至同日1時3分許期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號手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手機之陳耿達聯繫後,在臺中市北屯區瀋陽北街與大連北街交岔路口,甲○○販賣並交付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耿達,當場向陳耿達收得部分價金2000元,其餘之約定價金1萬3000元則由陳耿達暫行賒欠,而交易完成。

㈡、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或「黑屎」之男子(無證據證明係未滿18歲之人,以下均同)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於107年10月26日20時15分許至同日20時29分許期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陳耿達聯繫並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甲○○指示上開不詳男子前往臺中市大里區青年高中附近,販賣並交付價格為2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耿達,該不詳男子當場向陳耿達收得部分價金1萬元,其餘之約定價金1萬元則由陳耿達暫行賒欠,而交易完成。

㈢、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或「黑屎」之成年男子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於108年1月7日3時至同日5時許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陳耿達聯繫並約定交易價格為1萬6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後,甲○○指示上開不詳成年男子攜帶上述欲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前往臺中市大里區青年高中附近與陳耿達見面,惟因陳耿達認為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品質不佳,致未完成交易而未遂。

㈣、甲○○與丁○○(丁○○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經本院審結)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丁○○於107年8月20日23時47分許至翌(21)1時55分許期間,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蔣益豪、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甲○○聯繫談妥毒品交易事宜後,由丁○○先向甲○○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丁○○再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號「東山遊藝場」附近,販賣並交付價格為1萬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蔣益豪,丁○○當場同意蔣益豪暫行賒欠上述毒品價金而交易完成。嗣甲○○於107年8月21日19時許,自行向蔣益豪收取上述毒品價金1萬3000元。

㈤、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3月7日3時至同日4時許期間,以LINE之通話功能與蔣益豪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在蔣益豪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之住處附近,販賣並交付價格為9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蔣益豪,當場向蔣益豪收得上述價金9000元而交易完成。

㈥、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或「黑屎」之成年男子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於107年10月28日10時22分至同日12時20分許期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之吳錦梅聯繫約定見面事宜後,甲○○指示上開不詳男子前往在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公園廁所旁道路,販賣並交付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錦梅,該不詳男子當場向吳錦梅收得價金1000元而交易完成。

㈦、甲○○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8年2月農曆春節後某日,以共計不詳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男子,同時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如附表二編號6至7所示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自斯時非法持有之,其後,甲○○思及上開所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除可供己用外,尚可供販賣牟利,乃萌生營利意圖而持有之,隨後為上開㈤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㈧、甲○○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7年11月21日至108年年3月7日間之某時許,自郭亦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嫻」之女性友人處,取得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粉末、錠劑,而非法持有之。

㈨、甲○○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107年間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猴兄」之成年男子取得具有殺傷力之子彈 6 顆而非法持有之。

二、嗣經警依法監聽甲○○、丁○○使用之上述門號後,於108年3月7日17時25分至同日17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及15樓之5對甲○○及其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子彈與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IPHONE手機及其餘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本案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31至24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353至358、435至439、537至539頁、本院卷一第127至136、197至203、319至323、375至380、本院卷二第81至84、221至252),核與證人蔣益豪、陳耿達、吳錦梅、郭亦安於警詢、偵訊中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39至151、189至197、263至272、103至113頁、他字第9569號卷第219至220、195至199、233至234、225至228頁、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489至490頁),並有本院107年聲監字第1791、1544號、107年聲監續字第2585、2256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扣案物品照片1張、搜索過程照片9張、證人蔣益豪與共同被告林瓊文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人蔣益豪與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1份、證人陳耿達與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人陳耿達與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1份、證人吳錦梅與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警卷第7至17、43至47、51至63、67、81至85、119至124、169、205至212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3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8年度毒保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8年度保管字第1143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8年度保管字第1144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6、834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見偵字第8343號卷第57至59、69至73、145至148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8年度安保字第80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8年度毒保字第29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偵字第7696號卷二頁571至573、575至583、677至68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8日刑鑑字第108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偵字第12592號卷第137至14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6月21日刑鑑字第108057069號函、108年度院保字第1119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院安保字第362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8年度保管字第2887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院保字第141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9年度彈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院彈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本院卷一第115、199至123、151至156、163、167、289、299頁)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子彈及如附表三所示之IPHONE手機等物為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此外,被告已於審理中供明:伊販買甲基安非他命每1公克可以賺0.2公克供己施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0頁),益徵被告為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至扣案之毒品、子彈經送鑑定機關鑑驗之結果,均如附表二鑑驗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二所載之鑑定書可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之扣案毒品,經鑑驗後認亦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此部分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漏載,然此部分既為被告以同一行為所持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究,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1條第2、5項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茲就新舊法適用部分,說明如下:

1.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部分:

⑴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定刑提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⑶綜合涉及新舊法之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新法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揆諸首揭說明,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一體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2.就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皆未因此次之修正致有更迭,是此2項咸非屬應為新、舊法比較方能定其適用之涵攝處罰範圍或法律效果之變更,因之,即應循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併此敘明。

3.就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

⑴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顯然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

⑵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原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則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是持有第三級毒品法定數量之罪,其法定數量之下修趨嚴,然同時降低有期徒刑、罰金刑之法定刑最高刑度。查,本件被告持有如附表二編號8、10至1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其合計之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以上,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1至583頁),故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均係犯逾持有第三級毒品法定數量之罪,惟修正後之規定降低法定刑上限,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規定。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至㈥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又被告上開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均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罪數:

1.按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於起訴時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法院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而為觀察,所為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23號判決參照)。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基本事實;其區別標準在於:取得或持有毒品之始,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為斷。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如尚未賣出,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如為了施用而購入毒品),持有中另出於營利意圖而欲將毒品賣出,惟尚未賣出即為警查獲,則屬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而販賣毒品行為完成與否,以毒品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的標準。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所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7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係要自己施用,於購買時均沒有想要賣,就第二級毒品部分,係有人需要才會分給別人等語(見偵字7696號卷二第436頁),且查,被告確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經本院判處罪刑等情,此有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71至77頁),故被告所述並非無據,而應認被告係基於施用目的而同時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7之第一、二級毒品並持有之,然被告於持有期間萌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意圖,嗣上開行為繼續發展至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蔣益豪之既遂階段,則被告就犯罪事實欄

一、㈦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另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而應予論罪,尚有誤會。

2.就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被告係同時持有如附表二編號8、10至13所示非相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故應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單純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取得如附表二編號9至1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3.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及非法持有子彈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係先後於不同時間,向不同來源取得如犯罪事實欄一㈦、㈧所示之毒品,經被告於審理中供明無訛(見本院卷二第83至84頁),並有證人郭亦安於偵查中之證述可佐(見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489至490頁),起訴書認被告就此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上開毒品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云云,容有未當,尚無可採。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㈥所示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或「黑屎」之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已著手為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因買家陳耿達認為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品質不佳,致未繼續完成交易而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2.按犯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就上開犯罪事實自白犯罪,已如前述,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減輕其刑。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有上開2項減輕事由,並依法遞減之。

3.至被告之辯護人固為被告主張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持有子彈部分,均應適用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本院審酌被告為正常智識之成年人,既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所嚴格禁止販賣之違禁物,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毀其一生,竟甘冒重典,販毒予他人,其行為嚴重影響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所造成危害治安程度非小,且被告所涉本案販賣毒品之對象非僅一人,所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並非微量;另參以被告非法持有子彈之期間非短暫,子彈數量亦非極微,其犯罪情狀與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之法定本刑,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處。故經斟酌上情及全卷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尚有何客觀上特殊原因,或有何情堪憫恕等情形,是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之辯護人所辯,難認有據。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尚值青壯、思慮正常,明知毒品不僅戕害施用者之生理及心理健康,且施用者為購買毒品以解除毒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連累家人,甚或鋌而走險實施財產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竟漠視法令禁制,為牟一己利而從事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之販賣毒品行為,且為供己施用而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另亦持有如附表二編號8至13之第二、三級毒品,數量均非微,又被告無視國家嚴格查緝槍彈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其雖未實際取出使用,然對社會治安確已造成潛在危害,是以,其上開所為,自應受相當程度之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全部犯行,表明悔意,態度尚稱良好,暨斟酌被告所為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價金及本案持有毒品、子彈之數量、期間及其共同販賣毒品之角色分工等犯罪情節,兼衡其素行非佳(見本院卷一第27至57頁)及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從事家中賣菜工作、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需撫養、家庭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二第2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持有子彈部分併科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本案上開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爰就前揭所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子彈:

1.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0、13所示由被告持有之毒品,送驗後檢出如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一、二、三級毒品成分,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二編號10、13雖另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然因與前揭第二級毒品混合而無從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內含之前揭第一、二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前揭第一、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2.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1、12所示由被告持有之毒品,經鑑驗結果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而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3.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子彈9顆,因均經試射擊發,僅餘彈殼,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關於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IPHONE手機1支(無SIM卡),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認明確,且該手機內有其以LINE聯繫如犯罪事實欄一㈢、㈤所示交易毒品事宜所用,且有翻拍被告扣案IPHONE手機內之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69、213至219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2.至附表三編號2至4、6所示之三星或小米廠牌手機,依被告於108年3月8日警詢中供稱:上開手機均係使用3至4個月之中古手機等語(見警卷第26頁),且被告持用聯繫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㈥所示毒品交易事宜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並未扣案,是卷內尚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4、6之三星、小米廠牌手機與本案犯罪事實有所關聯,爰不宣告沒收。又審酌原本被告用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㈥所示犯行之手機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原即得供一般聯繫使用,且依被告之犯罪情節與本院量處如之刑,本案就該等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與否,實對於犯罪之預防效果有限,而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至㈥所示販賣毒品部分,自行或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向購毒者實際收得之價金分別為2000元、1萬、1萬3000元、9000元、1000元,業經證人陳耿達、丁○○、蔣益豪、吳錦梅證述在卷,審酌被告係親自聯繫毒品交易事宜並提供毒品販賣予他人,其應可支配上開價金,應認上述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而此部分之金額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7至21所示之物,經被告供稱:吸食器係施用毒品所用,而現金係女友繳房租之款項,其他為郭亦安所有之物品等語,並有證人郭亦安於偵查中證述在案(見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436、489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扣案物確與被告上開犯行有關,而非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86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準此,本院爰將應諭知沒收之物獨立以一主文項所示,除利於執行,亦符合沒收制度之本質,應予說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0月29日9時50分許,與丙○○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由甲○○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予丙○○施用。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05號刑事判決足參)。

三、本案被告固坦承有於上述時間、地點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予丙○○施用之行為,惟於本院審理中,一度否認有上開轉讓禁藥之犯行,並辯稱:伊一開始被查獲時,想要交保才供述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丙○○,伊與丙○○之間曾經交易過遊戲幣,亦曾經轉讓過甲基安非他命,但不是上開員警蒐證的那一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2、248頁)。是以,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審究有無相關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先前自白之真實性。然查:

㈠、證人丙○○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被告並未於上開時間、地點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給伊施用,雙方當時係在交易遊戲幣,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時,伊才知悉被告有在販賣毒品等語(見警卷第359至363頁、他字第9569號卷第207至209頁、本院卷二第224至230頁),且經本院就被告供承曾於上開期日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供其施用乙事詢問證人丙○○,其仍明確證稱:「我當時並沒有跟甲○○有這方面的接觸」等語,而前揭偵、審中之證言,復經證人丙○○供前具結以擔保其真實性,是以,尚難僅以證人丙○○就其與被告間之往來、借貸情形與被告所供有枝微出入,即遽認上開關於被告並未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述與事實相悖。

㈡、再者,依卷附現場蒐證照片(見他字第9569號卷第125至128頁),至多可認證人丙○○於上開時間與被告在車內會面,員警並未當場扣得任何毒品交易之事證,則雙方當時究竟有無毒品交付?或僅有談話、從事線上遊戲幣買賣等事宜?實非無疑。又本件尚無其他通訊內容、錄音譯文可資作為補強證據,以證實被告確於上述時間、地點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丙○○之事實,故尚難逕以被告之自白,率令被告擔負轉讓禁藥之罪責。

四、綜上所述,本案公訴意旨所舉之事證,未能證明被告確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丙○○之事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乙○○、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犯罪事實欄一、㈠│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參年玖月。                      │
├──┼────────┼────────────────┤
│ 2  │犯罪事實欄一、㈡│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徒刑參年玖月。                  │
├──┼────────┼────────────────┤
│ 3  │犯罪事實欄一、㈢│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
│    │                │有期徒刑貳年。                  │
├──┼────────┼────────────────┤
│ 4  │犯罪事實欄一、㈣│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徒刑參年玖月。                  │
├──┼────────┼────────────────┤
│ 5  │犯罪事實欄一、㈤│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參年捌月。                      │
├──┼────────┼────────────────┤
│ 6  │犯罪事實欄一、㈥│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徒刑參年柒月。                  │
├──┼────────┼────────────────┤
│ 7  │犯罪事實欄一、㈦│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
│    │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8  │犯罪事實欄一、㈧│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
│    │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9  │犯罪事實欄一、㈨│甲○○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
│    │                │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    │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扣案毒品、子彈):
┌─┬──────┬───────────────┬───────────────┐
│編│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                      │備註                          │
│號│            │                              │                              │
├─┼──────┼───────────────┼───────────────┤
│1 │塊磚檢品1塊 │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 │一、本件查獲機關登載於目錄表為│
│  │(原編號1) │成分,淨重170.96公克(餘淨重  │    8包及毛重227.6公克,經鑑驗│
│  │(含包裝袋)│169.94公克,空包裝重15.76公克 │    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拆封實際稱│
│  │            │),純度87.63%,純質淨重149.81│    得毛重228.42公克。        │
│  │            │公克。                        │二、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
│  │            │                              │    所得,合計本案海洛因純質淨│
├─┼──────┼───────────────┤    重167.02公克。            │
│2 │碎塊狀檢品3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 │                              │
│  │包(法務部調│因成分,合計淨重7.31公克(驗餘│【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  │查局編號3A、│淨重7.30公克,空包裝總重1.28公│8年3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619│
│  │原編號2及3)│克),純度83.87%,純質淨重6.13│0號鑑定書(偵字第8343號卷第57 │
│  │(含包裝袋)│公克。                        │至59頁)】                    │
│  │            │                              │                              │
├─┼──────┼───────────────┤                              │
│3 │粉塊狀檢品1 │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 │                              │
│  │包(法務部調│成分,淨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                              │
│  │查局編號4A)│16公克,空包裝重0.61公克)。  │                              │
│  │(含包裝袋)│                              │                              │
├─┼──────┼───────────────┤                              │
│4 │米白色粉末檢│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 │                              │
│  │品1包(原編 │成分,淨重0.74公克(驗餘淨重  │                              │
│  │號4)       │0.74公克,空包裝重0.48公克)。│                              │
│  │(含包裝袋)│                              │                              │
├─┼──────┼───────────────┤                              │
│5 │送驗淡咖啡色│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 │                              │
│  │粉末檢品2包 │因成分,合計淨重29.10公克(驗 │                              │
│  │(法務部調查│餘淨重29.07公克,空包裝總重2.0│                              │
│  │局編號1A及2A│2公克),純度38.08%,純質淨重 │                              │
│  │)(含包裝袋│11.08公克。                   │                              │
│  │)          │                              │                              │
├─┼──────┼───────────────┼───────────────┤
│6 │透明潮解狀結│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
│  │晶12包(含包│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編號B0000000~B08041│
│  │裝袋)      │送驗數量:0.3876公克(淨重)  │          17)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數量:55.9830公克(淨重) │
│  │            │         (Methamphetamine)  │驗餘數量:55.544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          甲基安非他命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Methamphetamine)  │
│  │            │送驗數量:3.1551公克(淨重)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
│  │            │驗餘數量:3.1060公克(淨重)  │          phetamine)檢驗前淨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重55.9830公克,純度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96.3%,純質淨重53.91│
│  │            │         (Methamphetamine)  │          16公克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
│  │            │送驗數量:3.3038公克(淨重)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1至573│
│  │            │驗餘數量:3.2510公克(淨重)  │頁)】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5)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0.8832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8641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16.9786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6.9027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17.1258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7.0244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8)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3.7478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7261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9)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5.2610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5.2180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0)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3.2684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2533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2)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0.0897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0548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3)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0.6681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6572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4)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1.1139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1000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                              │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83│                              │
│  │            │頁)】                        │                              │
│  │            │                              │                              │
├─┼──────┼───────────────┼───────────────┤
│7 │白色結晶摻雜│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
│  │粉末1包(含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摻雜粉末    │          編號B0000000)      │
│  │包裝袋)    │送驗數量:1.0098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摻雜粉末    │
│  │            │驗餘數量:0.8898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1.0098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驗餘數量:0.8898公克(淨重)  │
│  │            │          甲基安非他命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Methamphetamine)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Methamphetamine) │
│  │            │          (假)麻黃(Pseudo│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ephedrine         │          (假)麻黃(Pseudo│
│  │            │                              │          )ephedrine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83│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
│  │            │頁)】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1至573│
│  │            │                              │頁)】                        │
├─┼──────┼───────────────┼───────────────┤
│8 │白色結晶4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
│  │(含包裝袋)│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編號B0000000~B08041│
│  │            │送驗數量:0.5095公克(淨重)  │          20、B0000000)      │
│  │            │驗餘數量:0.4677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送驗數量:25.8237公克(淨重) │
│  │            │          愷他命(Ketamine)  │驗餘數量:25.3005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          愷他命(Ketamine)  │
│  │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
│  │            │送驗數量:23.7611公克(淨重) │          驗前淨重25.8237公克 │
│  │            │驗餘數量:23.4963公克(淨重) │          ,純度92.4%,純質淨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重23.8611公克       │
│  │            │          愷他命(Ketamine)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4)  │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
│  │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1至573│
│  │            │送驗數量:0.5100公克(淨重)  │頁)】                        │
│  │            │驗餘數量:0.4305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          愷他命(Ketamine)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1)  │                              │
│  │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  │            │送驗數量:1.0431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9060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          愷他命(Ketamine)  │                              │
│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                              │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83│                              │
│  │            │頁)】                        │                              │
│  │            │                              │                              │
├─┼──────┼───────────────┼───────────────┤
│9 │煙草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無                            │
│  │(含包裝袋)│檢品外觀:煙草                │                              │
│  │            │送驗數量:0.8755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837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四氫大麻酚          │                              │
│  │            │          (Tetrahydrocannabin│                              │
│  │            │          ol、THC)           │                              │
│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                              │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83│                              │
│  │            │頁)】                        │                              │
│  │            │                              │                              │
├─┼──────┼───────────────┼───────────────┤
│10│已開封粉紅色│檢品編號:B804124(編號6)    │無                            │
│  │包裝(內含橙│檢品外觀:已開封粉紅色包裝(內│                              │
│  │色粉末)1包 │          含橙色粉末)        │                              │
│  │(含包裝袋)│送驗數量:0.8125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2908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            │                              │
│  │            │          硝甲西泮            │                              │
│  │            │          (Ninjetazepam)    │                              │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列管成分咖啡因(│                              │
│  │            │          Caffeine)          │                              │
│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                              │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頁│                              │
│  │            │83)】                        │                              │
│  │            │                              │                              │
├─┼──────┼───────────────┼───────────────┤
│11│已開封標示「│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  │無                            │
│  │DIABLO」粉紅│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DIABLO」│                              │
│  │色包裝(內含│          粉紅色包裝(內含白色│                              │
│  │白色粉末)1 │          粉末)              │                              │
│  │包(含包裝袋│送驗數量:1.4031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2621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          氯乙基卡西酮(Chloro│                              │
│  │            │          ethcathinone、CEC) │                              │
│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                              │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83│                              │
│  │            │頁)】                        │                              │
│  │            │                              │                              │
├─┼──────┼───────────────┼───────────────┤
│12│橙色粉末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無                            │
│  │(含包裝袋)│檢品外觀:橙色粉末            │                              │
│  │            │送驗數量:0.1070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0824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          氯乙基卡西酮        │                              │
│  │            │          (Chloroe thcathinon│                              │
│  │            │          e、CEC)、硝甲西泮  │                              │
│  │            │          (Ninjetazepam)    │                              │
│  │            │          四級毒品            │                              │
│  │            │          硝西泮(Nitrazepam)│                              │
│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                              │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83│                              │
│  │            │頁)】                        │                              │
│  │            │                              │                              │
├─┼──────┼───────────────┼───────────────┤
│13│磚紅色錠劑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無                            │
│  │1包(含包裝 │檢品外觀:磚紅色錠劑          │                              │
│  │袋)        │送驗數量:2.0045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5029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            │                              │
│  │            │          硝甲西泮            │                              │
│  │            │          (Ninjetazepam)    │                              │
│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                              │
│  │            │10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755號鑑驗│                              │
│  │            │書(偵字第7696號卷二第575至583│                              │
│  │            │頁)】                        │                              │
│  │            │                              │                              │
├─┼──────┼───────────────┼───────────────┤
│14│子彈9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無                            │
│  │            │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 │                              │
│  │            │樣3顆試射,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 │                              │
│  │            │力。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                              │
│  │            │月8日刑鑑字第1080000000號鑑定 │                              │
│  │            │書(偵字第12592號卷第137至140 │                              │
│  │            │頁)】                        │                              │
│  │            ├───────────────┤                              │
│  │            │未試射子彈6顆(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108年4月8日刑鑑字第108│                              │
│  │            │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一), │                              │
│  │            │均經試射:4顆,均可擊發,認具 │                              │
│  │            │殺傷力;2顆,均無法擊發,認不 │                              │
│  │            │具殺傷力。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6│                              │
│  │            │月21日刑鑑字第108057069號函( │                              │
│  │            │本院卷一第115頁)】           │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              │
 ├──┼────────────┼───────┤
 │1   │現金                    │新臺幣2萬6000 │
 │    │                        │元            │
 │    │                        │              │
 ├──┼────────────┼───────┤
 │2   │三星廠牌手機(含門號0916│1支           │
 │    │364039號SIM卡,IMEI:70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   │三星廠牌手機(含門號0901│1支           │
 │    │355485號SIM卡,IMEI:846│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4   │三星廠牌手機(含門號0916│1支           │
 │    │364039號SIM卡,IMEI:681│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5   │IPHONE手機(無SIM卡,IME│1支           │
 │    │I:0000000000)         │              │
 ├──┼────────────┼───────┤
 │6   │小米廠牌手機(IMEI:8554│1支           │
 │    │967404、0000000000)    │              │
 ├──┼────────────┼───────┤
 │7   │吸食器                  │1組           │
 ├──┼────────────┼───────┤
 │8   │磅秤                    │5台           │
 ├──┼────────────┼───────┤
 │9   │點鈔機                  │1台           │
 ├──┼────────────┼───────┤
 │10  │封口機                  │1台           │
 ├──┼────────────┼───────┤
 │11  │研磨機                  │1台           │
 ├──┼────────────┼───────┤
 │12  │牛皮包裝袋(大)        │10疊          │
 ├──┼────────────┼───────┤
 │13  │牛皮包裝袋(小)         │6疊           │
 ├──┼────────────┼───────┤
 │14  │金色分裝袋( SKY標誌)   │49疊          │
 ├──┼────────────┼───────┤
 │15  │紅色法拉利分裝袋        │13疊          │
 ├──┼────────────┼───────┤
 │16  │金色分裝袋(G7標誌)    │11疊          │
 ├──┼────────────┼───────┤
 │17  │玫瑰金小惡魔分裝袋      │2疊           │
 ├──┼────────────┼───────┤
 │18  │巧克力粉                │6包           │
 ├──┼────────────┼───────┤
 │19  │糖粉                    │2包           │
 ├──┼────────────┼───────┤
 │20  │奶精粉                  │2包           │
 ├──┼────────────┼───────┤
 │21  │巧克力糖粉              │1包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