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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0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柯志民侯驊殷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豪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告
劉益均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告
林昭維
選任辯護人
謝憲杰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憶如律師
被告
田襄麒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告
劉佩金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830、107年度偵字第17310號),及就被告劉佩金部分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7310號),暨就被告林昭維、陳彥豪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5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彥豪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肆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人民幣陸佰捌拾貳萬貳仟零壹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益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昭維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及人民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田襄麒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壹仟陸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佩金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Smart Trader Limited」(下稱:SMT公司)係在澳洲設立之公司,網站架設於境外(官方網址:http://www.sm-trader.com),宣稱具有賽普勒斯二元期權金融牌照及澳洲之MT4牌照,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之MT4交易系統之二元期權金融產品投資公司。陳彥豪、劉益均(King)均明知SMT公司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並與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必須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詎陳彥豪、劉益均竟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J-Low即莫總(下稱莫總)及其他不詳之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與莫總、林昭維(Brian)、田襄麒、劉佩金及其他不詳之人共同基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陳彥豪任SMT公司亞洲區市場總監,負責亞洲地區業務推展,劉益均亦為市場總監,受陳彥豪指示在國內、馬來西亞及中國大陸等國推展業務,自民國105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間某日止期間,在國內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交易拆分盤,先由陳彥豪、劉益均於105年3月間某日招攬林昭維投資,林昭維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五)所示之105年4月1日將第一筆投資款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劉益均之指示匯入陳彥豪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彥豪中國信託帳戶),劉益均即為林昭維上網註冊,再提供SMT公司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http:// www.smt2u.com)之會員帳號、密碼,由劉益均擔任林昭維之上線,林昭維擔任田襄麒、劉佩金之上線,而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各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以林昭維為首之LINE群組「SMT台灣考察團2」、以田襄麒為首之LINE群組「SMT」及以劉佩金為首之LINE群組「超富團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各在前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張貼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投資訊息,並解釋說明投資SMT二元期權拆分盤之相關問題。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即分別自己或透過其下線各招攬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人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人姓名詳如附表一至五所載)。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運作模式如下:二元期權拆分盤總共有6個配套,投資金額分別為美金1000元(先後以3萬6000元、3萬5000元計)、美金5000元、美金1萬元、美金2萬5000元、美金5萬元、美金10萬元,投資人進場後先按現價買入一定數量之內部原始股權,經30天凍結期後即可自由交易買賣股權,當股價漲到特定價格時即可獲得2至4倍等值拆分配股,1年至少拆分3次,一年保守估計收入各為美金8000元、美金4萬元、美金8萬元、美金20萬元、美金40萬元、美金80萬元,即一年保守估計可獲得8倍之報酬,遠高於105年4月1日起至109年10月間止期間之臺灣銀行新臺幣、美金及人民幣之定期存款年利率,明顯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另SMT公司尚提供投資人每拉一名下線,依投資等級及代理、經理或總監不同投資人職位,可獲得下線投資金額之6%至15%做為直接利潤獎金(即介紹人之單軌介紹獎金,下稱推薦獎金),若雙軌左右對碰,介紹人可再依前述等級、職位不同自對碰金額中獲得6%至15%不等之對碰獎金及5%至50%不等之配對獎金。俟上開投資人將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款項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或各匯入田襄麒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田襄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林昭維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昭維兆豐銀行帳戶)、匯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昭維匯豐銀行帳戶)、陳彥豪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劉益均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益均兆豐銀行帳戶),或由投資人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予其上線,再輾轉匯入田襄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林昭維兆豐銀行帳戶、匯豐銀行帳戶,另劉益均透過其不知情之女友胡雯琇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板橋區捷運板橋站1樓,向劉佩金收取如所示投資人之投資款210萬元。嗣田襄麒即依上線林昭維之指示,將匯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投資款項匯入林昭維匯豐銀行帳戶內。林昭維再依上線劉益均或陳彥豪之指示,將匯入其兆豐銀行帳戶及匯豐銀行帳戶內之投資款項,提現領出後以地下匯兌方式以人民幣匯入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投資人繳納投資款後,林昭維或田襄麒會代投資人上網註冊,再提供SMT公司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http://www.smt2u.com)之會員帳號、密碼,會員可於前開網站進行掛單買賣股權、查詢紅利餘額或提現(出金)。自105年3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1月間某日止期間,總計收受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投資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間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辦馬來西亞籍華人盛彥維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約談林昭維、田襄麒後發現其等另有招攬投資人投資本件SMT方案,而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後偵查起訴,葉宇桓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陳美璇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查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及田襄麒所為犯罪事實一所載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檢察官於本案即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0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認被告劉佩金所為如犯罪事實所載犯行,與本案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108年度金訴字第36號),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被告劉佩金所為如犯罪事實一所載犯行追加起訴,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被告林昭維之辯護人就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先後分別於本院108年3月22日準備程序(107金訴30號卷二第38頁正反面本,下稱本院卷)、108年6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88頁正反面)、108年7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95頁正反面至156頁)、108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129頁)、109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155頁反面至156頁)、109年6月3日審理時(本院卷三第339至341頁)及以108年3月22日刑事準備㈠狀(本院卷二第46至56頁)、108年5月13日刑事準備㈡狀(本院卷二第68至81頁)、108年7月5日刑事準備㈢狀(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109年1月22日刑事準備㈣狀(本院卷二第133至142頁正反面)、109年6月11日刑事準備㈤狀(本院卷四第11頁)、109年10月13日刑事準備㈥狀(本院卷四第459頁)表示意見,經整理其最後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為:㈠陳彥豪、劉益均、田襄麒、劉佩金、簡文進、陳世文(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3)、葉謀遠、王庭祐、吳蔡忠及陳世文(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2)於調詢中之供述。㈡陳彥豪、劉益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辯護人認係偵查中之陳述,容有誤會)。㈢田襄麒、劉佩金於偵查中之供述。㈣起訴書編號75所載:SMT介紹(自被告田襄麒手機LINE通訊軟體之SMT群組截圖)、LINE通訊群組「緊急小組」、「SMT台灣億家人」、「SMT台灣考察團2群」及「SMT新人了解群」群組對話截圖資料影本各1份(本院卷二第68頁正反面)、起訴書編號81所載:SMT公司臉書粉絲專頁畫面影本1份(本院卷二第70頁正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5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四)所載:SMT公司宣傳品、LINE組群資料(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至81頁)。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查,㈠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之辯護人均爭執同案被告林昭維、田襄麒於105年11月10日調詢、107年1月11日調詢、同案被告田襄麒、劉佩金於107年5月3日調詢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28頁反面至129頁)。㈡被告林昭維之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陳彥豪、劉益均、田襄麒、劉佩金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供述、證人簡文進、陳世文(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3)、葉謀遠、王庭祐、吳蔡忠及陳世文(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2)於調詢時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以上均各屬爭執之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及林昭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核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情事,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惟本院以下理由如引用上開審判外之供述,均係作為認定被告田襄麒、劉佩金犯罪事實之證據,及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及林昭維個人於調詢及偵詢時之供述,並非作為認定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及林昭維本案判決有罪之證據,自與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及林昭維所爭執之證據能力無涉,併此說明)。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復已明文。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本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被告林昭維之辯護人固稱本案同案被告田襄麒、劉佩金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本案證人即同案被告田襄麒於105年11月10日(105偵28830卷一第141至145頁)、劉佩金於107年3月26日(105偵28830卷七第127頁正反面)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均係經具結後所為,證人田襄麒、劉佩金於本院審理中,復均已到庭具結作證,給予被告林昭維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且被告林昭維及其辯護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證之情形,復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又綜觀本案卷證亦未見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除前述㈡所載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外,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等人而言,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被告等已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並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㈤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卷附自被告田襄麒手機LINE通訊軟體之SMT群組截圖之SMT介紹、SMT公司宣傳品之書面資料影本均為介紹SMT公司營運項目、投資方案制度內容之宣傳文件,為SMT公司對外發布行銷之資訊,SMT公司臉書粉絲專頁畫面影本,則為電磁記錄所生之網頁資料,又本院以下援引與LINE通訊群組「緊急小組」、「SMT台灣億家人」、「SMT台灣考察團2群」及「SMT新人了解群」群組對話截圖資料影本、LINE組群資料(共3張,均係告訴人陳美璇在「SMT鷹騰團隊」群組留言與SMT公司相關訊息及連結)等作為判決之基礎,僅在認定投資人間有成立LINE群組交流資訊,並非以對話中之陳述內容作為證據,以上均屬書證性質,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以下之傳聞法則適用,且因該等證據之取得具合法性,又無證據顯示該等文書內容有經偽造、變造之情形,且無信用性過低或違法取得之疑慮,自均有證據能力,並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令當事人辨認,即得採為本案判斷事實之基礎。被告林昭維及其辯護人爭執上述書證之證據能力,尚無理由。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均坦承上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陳彥豪、劉益均則均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被告陳彥豪辯稱:伊在偵查中說有代為購買SMT的代幣,實際上是沒有代為購買,伊在SMT公司是任約聘講師,僅負責激勵課程,依出席人數多少支領人民幣1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鐘點費,劉益均則是伊的助理講師。林昭維於105年3月間主動詢問伊和劉益均而得知上情,乃向劉益均表達投資SMT公司之意願後,始由伊向SMT公司執行長莫總請教投資事宜,再告知劉益均傳達予林昭維知悉。因莫總詢問伊有無臺灣的金融機構帳戶,伊未問明原因即無償提供中國工商銀行帳戶網銀密碼及U盾交給莫總使用,並轉述莫總旨意,向林昭維說明可以把投資SM T公司的款項匯到伊的帳戶。根據證人所述可知投資者就SMT公司方向是聽由澳洲來的市場總監講的,伊只是奉莫總指示出席SMT公司所有會議做培訓而已,並依莫總之安排行事、上台及座位,並曾由SMT公司安排從中國到臺灣,2次在臺北林昭維主辦的培訓課程中負責激勵課程及傳講莫總指示的公司資料,伊出席會議時均要求劉益均陪同出席,協助伊處理事情,並曾於無法返臺出席培訓會時指示劉益均出席云云(本院卷一第261頁、本院卷三第334至335頁);被告劉益均辯稱:伊只是陳彥豪的助理講師,講授激勵課程,未曾舉辦過任何活動,本案投資人中伊僅認識林昭維及王庭祐2人,王庭祐因為有興趣主動問伊,林昭維有問題會問伊,伊因未投資及招攬任何人參與SMT公司本件投資,對於投資內容及如何操作並不了解,故將王庭祐介紹予林昭維,並未領取推薦王庭祐之獎金,並將林昭維提問之問題轉傳予陳彥豪,再將陳彥豪之答覆內容轉傳予林昭維,證人以「001」、「公司股東」、「上線」、「總監」等稱呼伊,均為其等聽聞他人陳述後之個人認知,伊並無收受公司的任何獎金,並非林昭維及任何人的上線云云(本院卷一第261頁、本院卷三第176、283、338至339頁)。然查:

一、SMT公司係在澳洲設立之公司,網站架設於境外,宣稱具有賽普勒斯二元期權金融牌照及澳洲之MT4牌照,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之MT4交易系統之二元期權金融產品投資公司。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運作模式如下:二元期權拆分盤總共有6個配套,投資金額分別為美金1000元、美金5000元、美金1萬元、美金2萬5000元、美金5萬元、美金10萬元,投資人進場後先按現價買入一定數量之內部原始股權,經30天凍結期後即可自由交易買賣股權,當股價漲到特定價格時即可獲得2至4倍等值拆分配股,1年至少拆分3次,一年保守估計收入各為美金8000元、美金4萬元、美金8萬元、美金20萬元、美金40萬元、美金80萬元,即一年保守估計可獲得8倍之報酬,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人獲得之年報酬率至少逾100%,另投資人每拉一名下線,就可獲得下線投資金額之6%至15%推薦獎金,若雙軌左右對碰,介紹人可再從對碰金額中獲得6%至15%之對碰獎金及5%至50%不等之配對獎金。本案總計收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投資款,嗣被告田襄麒依被告林昭維指示,將匯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投資款項匯入被告林昭維匯豐銀行帳戶內。被告林昭維依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之指示,將匯入其兆豐銀行、匯豐銀行帳戶內之投資款項,以人民幣匯入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投資人繳納投資款後,由林昭維或田襄麒會代投資人上網註冊,再提供SMT公司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http:// www.smt2u.com)之會員帳號、密碼,會員可於前開網站進行掛單買賣股權、查詢紅利餘額或提現(出金)等情,業據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於調詢及偵查時均坦承在卷,就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則有前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事實,並據同案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於偵查時(105偵28830卷一第84至87頁反面、93至94、141至145、146頁反面至147、105偵28830卷五第167至169頁反面、105偵28830卷七第127頁正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199至201頁反面、203至205頁、106核交2712卷三第29至31、37至38、55至56頁反面、北檢107他2195卷第315至318頁、北檢107偵26556卷第43至46頁)、同案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證人王庭祐、劉象博於本院審理時(詳下述)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至五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證,復有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2188號搜索票(警聲搜2360號卷第338至339頁)、網賺投資網頁資料、田襄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外頁影本、SMT會員交易資料、田襄麒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05偵28830號卷一第88至92頁反面、106至109、112頁反面至117頁、147頁反面至163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田襄麒)、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昭維)、林昭維兆豐銀行帳戶匯款一覽表、通訊軟體LINE「SMT群組SMT投資方案介紹」對話紀錄、本院105年聲監字第225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708號通訊監察書、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3034號通訊監察書(105偵28830號卷二第2頁反面至第5頁、第64至66、221至222、243至247頁反面)、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SMT小奧會員群」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群組「台灣投資交流聯誼會」、「互聯網金融交流群」對話紀錄(106核交字2712號卷一第120頁反面至123頁反面、169至176、180至192頁)、SMT拆分盤匯入田襄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統計表、SMT介紹(田襄麒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台灣考察團2群」對話紀錄、SMT投資方案介紹(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對話紀錄)、SMT拆分盤匯入林昭維兆豐銀行帳戶統計表、SMT拆分盤匯入林昭維匯豐銀行帳戶統計表、投資人投資SMT拆分盤金額一覽表(106核交2712號卷二第136至146、161頁正反面、196至198頁)、劉佩金吸收SMT投資款統計表、SMT拆分盤匯入劉佩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統計表、SMT拆分盤匯入劉佩金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統計表、SMT眾籌人員聚會照片、SMT拆分盤匯入田襄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統計表、SMT拆分盤匯入林昭維指定帳戶統計表、通訊軟體LINE群組「緊急小組」對話紀錄、通訊軟體微信群組「SMT台灣億家人」對話紀錄、SMT公司澳門啟動大會照片、投資人轉帳至陳彥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紀錄、劉益均中國信託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SMT代幣匯入陳彥豪中國信託帳戶統計表(106核交2712號卷三第25至28、36頁正反面、44至50頁正反面、52至54頁反面、75至78、90頁)、林昭維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內外頁影本、「澳洲SMART TRADER金融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吸金金額統計表、Smart Trader(SMT)公司及二元期權拆分盤介紹、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台灣考察團2群」對話紀錄、林昭維提出之匯款資料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陳彥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陳彥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劉益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7偵17310卷一第32至34、61至68、71至78、129至131、133至141頁)、SMT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畫面、股票交易平台網站、Gmall巨城網、SMT官方網站關閉畫面、SMT公司二元期權網站關閉畫面、SMT登錄網站關閉畫面、SMT備用登錄網站關閉畫面、SMT公司臉書粉絲專頁畫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05年11月18日(105)兆銀投字第0034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所有人林昭維)、臺中地檢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7監保167號)(107偵17310號卷二第37至39頁反面、113至114、188頁)、SMT公司宣傳品、通訊軟體LINE群組SMT資料(北檢107他2195卷第11至86、153至159頁)、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SMT靜態收益封頂出局明細圖、SMT帳戶信息資料、SMT活動照片(107他2716號卷第4至5、29至32、36至38頁)、扣押物品清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8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4260號函及檢附「他行ATM歷史交易查詢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107保管2433號)(本院卷一第48、52、52至55、89至91頁反面、198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投資人按現價買入內部原始股權,於凍結期後可買賣股權,當股價漲到特定價格時即可獲得2至4倍等值拆分配股,1年至少拆分3次,一年保守估計可獲得8倍之報酬,明顯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另投資人依投資額定不同等級及職位,於介紹下線投資時,可獲得下線投資金額之6%至15%不等之推薦獎金及下線間之對碰獎金及5%至50%不等之配對獎金等情,有SMT投資方案介紹(通訊軟體LINE之SMT群組截圖)、葉謀遠提出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陳穎弘提出之LINE「台灣投資交流聯誼會」及「互聯網金融交流群」群組對話紀錄畫面截圖、SMT介紹(自田襄麒手機LINE通訊軟體之SMT群組截圖)、LINE通訊群組「SMT台灣考察團2群」群組對話截圖、微信「SMT台灣億家人」群組對話紀錄截圖、SMT公司及二元期權拆分盤介紹、LINE通訊群組「SMT台灣考察團2群」群組對話截圖、SMT會員登入平台入口網站畫面、股票交易平台網站、Gmall巨城網、SMT官方網站關閉畫面、SMT公司臉書粉絲專頁畫面、SMT靜態收益封頂出局明細圖、SMT公司宣傳品等在卷可按(105偵28830卷二第221至22頁、106核交2712卷一第152頁正反面、180至192頁、106核交2712卷二第137至146頁、106核交2712卷三第50頁、107偵17310卷一第65至68、71至75頁、107偵17310卷二第37至38頁反面、107他2716卷第5頁、北檢107他2195卷第11至86頁)。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投資人按現價買入內部原始股權,當股價漲到特定價格時即可獲得2至4倍等值拆分配股,1年至少拆分3次,一年保守估計可獲得8倍之報酬等情,並據如附表一編號(二)洪珮綺、(七)倪紅霞、(九)林明朱、(十七)王豪恩、(二二)梁惠卿、(五二)楊義豐、(五六)劉芸汝、附表二編號(二)林世峰之投資人於調詢(105偵28830卷六第76至77、120至121頁反面、105偵28830卷七第25至26、148至149頁、106核交2712卷一第50至52、60至62頁反面、110至113、126至128頁反面);如附表一編號(三)吳承恩、(四)簡文進、(五)陳泓宇、(十二)張惠卿、(十三)陳勝榮、(十四)葉謀遠、(十五)李知浩、(十六)李瓊樓、(十八)陳穎弘、(二一)許文宗、(二三)王沛琪、(二五)陳姵如、(二六)陳世文、(五三)温雅慧、(五八)葉書豪、(九七)鄒朕玄、附表二編號(五)曾聖輝之投資人於調詢及偵查中(105偵28830卷六第84至85頁反面、89至90、147至148、150至151、105偵28830卷七第1至2、4至5、13至14、19至20、第23頁正反面、176至177、106核交2712卷一第13至16、22至24頁反面、29至33、82至84、98至100、103至105、135至138、142至145、160至163、166至168頁反面、177至179、201至20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6頁反面至9、23至27、43至45頁反面、93至96、107偵17310卷二第133至134頁反面、147至148);如附表一編號(六)張淑芬、(十九)吳蔡忠、(三一)林國強、(三二)張國旺、(三三)陳祈男、(三八)陳麗琴、(四十)林彥承、(四六)陳淳郁、(五五)林嘉茵、(五七)秦楓、(六五)吳幸倫、(六六)林如、(六七)吳雅佳、(六八)高禕婷、附表二編號(一)高秀玲、(三)黃名寬、(四)王嘉熙、(八)王寶妮、(十)葉雨涵、附表三編號(二六)葉宇桓、附表四編號(一)温茂興之投資人於偵查中(105偵28830卷三第91頁反面至93頁反面、105偵28830卷六第26頁正反面、50至52、72至73、111至113、128至130、144至145、105偵28830卷七第13至14、141至142頁反面、160至161、106核交2712卷二第23至27、55至57、107至109頁反面、107偵17310卷二第150至151、107偵24563卷第15至18、108偵續14卷第45至47頁);如附表一編號(二四)王庭祐、(一一○)田襄麒、(一一一)劉佩金、附表三編號(二五)林昭維之投資人於調詢、偵查及審理中(105偵28830卷一第84至87反、第96頁反面至104、141至145、105偵28830卷六第79至80反、89至90、105偵28830卷七第127頁正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116至120、147至153頁反面、199至201頁反面、203至205、106核交2712卷三第20至24頁反面、29至31、本院卷三第146至160、237至303頁);如附表二編號(七)劉象博之投資人於審理中(本院卷三第161至175頁)證述明確。上開投資人中確實於投資後經SMT公司網站投資平台拆分獲利2至4倍等值配股等情,亦據如附表一編號(二)洪珮綺、(七)倪紅霞、附表二編號(五)曾聖輝、附表三編號(二五)林昭維之投資人於調詢(105偵28830卷六第84至8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一第60至62頁反面、126至128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147至153頁反面);如附表一編號(三)吳承恩、(四)簡文進、(十二)張惠卿、(二六)陳世文、(五六)劉芸汝、(五八)葉書豪之投資人於調詢及偵查中(105偵28830卷七第148至149、160至161、106核交2712卷一第13至16、22至24頁反面、82至84、103至105、135至138、201至20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6頁反面至9、23至27、93至96頁);如附表一編號(五)陳泓宇、(六)張淑芬、(十三)陳勝榮、(十四)葉謀遠、(十五)李知浩、(十六)李瓊樓、(十八)陳穎弘、(十九)吳蔡忠、(二一)許文宗、(三三)陳祈男、(五七)秦楓、(六五)吳幸倫、(六六)林如、(六八)高禕婷、附表二編號(四)王嘉熙之投資人於偵查中(105偵28830卷六第50至52、111至113、144至145、150至151、160至161、106核交2712卷一第204至20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7頁反面至9、23至27、43至45頁反面、55至57、93至96、107至109頁反面);如附表一編號(一一一)劉佩金之投資人於審理中(本院卷三第237至282頁)證述明確。又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制度設計確有於投資人介紹下線投資時發放推薦對碰獎金等情,復據如附表一編號(七)倪紅霞、(十七)王豪恩之投資人於調詢(106核交2712卷一第60至62頁反面、110至113頁);如附表一編號(五)陳泓宇、(十二)張惠卿、(二三)王沛琪、(二五)陳姵如之投資人於調詢及偵查中(105偵28830卷七第1至2、13至14、19至20、23頁正反面、106核交2712卷一第29至33、103至105、204至20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6頁反面至9頁);如附表一編號(三)吳承恩、(六)張淑芬、(十四)葉謀遠、(十五)李知浩、附表二編號(五)曾聖輝之投資人於偵查中(105偵28830卷六第89至90、106核交2712卷一第201至20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23至27、43至45頁反面);如附表一編號(一一○)田襄麒、附表三編號(二五)林昭維之投資人於調詢、偵查及審理(105偵28830卷一第84至87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147至153頁反面、199至201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三第33至35、37至38、本院卷三第283至333頁);如附表二編號(七)劉象博之投資人於審理中(本院卷三第161至175頁)證述明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三)吳承恩、(五)陳泓宇、(六)張淑芬、(七)倪紅霞、(十二)張惠卿、(十四)葉謀遠、(十五)李知浩、(十七)王豪恩、(二三)王沛琪、(二五)陳姵如、(一一○)田襄麒、附表二編號(七)劉象博、附表三編號(二五)林昭維之投資人並證述其已取得推薦(對碰)獎金綦詳(105偵28830卷一第84至87頁反面、105偵28830卷六第89至90、105偵28830卷七第1至2、13至14、19至20、23頁正反面、106核交2712卷一第29至33、60至62頁反面、103至105、110至113、204至205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二第6頁反面至9、23至27、43至45頁反面、147至153頁反面、199至201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三第33至35、37至38頁、本院卷三第161至175、283至303頁)。再據㈠被告林昭維於109年6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述:「(SMT的操作模式,它的制度的設計是否只漲不跌?)其實沒有只漲不跌,因為會除權,公司會有制度是,譬如0.2漲到0.4,除權的時候,價錢、股票就會下跌,所以不會一直漲。(權數增加,股價就下跌?)對。譬如一開始股價從0.2開始賣,慢慢買慢慢漲,漲到0.4的時候,假設公司覺得0.4要除權了,公司就會在後台公告說要除權,公告除權的時候就會譬如要漲2倍,讓你的股份變2倍,所以你除權你的股價就會除以2,變成0.2。(0.2漲到0.4,0.4除權以後,假定除2倍,股價又回到0.2,是這樣的意思?)對。(你所說的除權就是拆分的意思?)對。」等語(本院卷三第304至305、321至322頁)。㈡被告劉佩金於109年6月3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剛剛妳有提到,陳彥豪、劉益均都有一對多的方式來進行公司的說明會,在說明會的過程中,有無提到公司的股價只漲不跌?)我印象中好像有,不然我不會講到這個名詞。(所謂只漲不跌,就是它不是像類似公開交易的股票一樣,會起起伏伏,一定就只會往上堆疊它的股價?)是。(往上堆疊股價這樣的說詞,讓妳想到這個是會虧損的嗎?)不會。(實際上在妳加入這個投資以後,運作的結果,妳有無看到股價跌下來過?)沒有。(妳的股權是越來越多,還是經由拆分以後越來越少?)越來越多。(妳說從妳投資以來SMT總共拆分三次,妳總共參與幾次拆分?)我記得我是105年5月加入,我也搞不清楚。(到妳做筆錄的時候拆分三次?)對。(剛剛辯護人張律師也有問到,這個投資的結果妳是獲利還是虧損,妳的情形為何?)虧損。(所謂虧損是指公司現在無法再進行股權的買賣而掛在帳上,而有虧損的情形,是否如此?)我的虧損是指我錢出去了,我根本沒有拿回這個錢回來。(如果依據公司在收掉以前,無法繼續運作以前,妳在帳面上所顯示的股權,全數賣出的話,妳是虧損還是獲利?)獲利。(公司無法繼續運作的原因,是市場沒有人要再買,還是公司直接把整個交易機制關掉?)市場沒有人在買,因為它本來有簽美國的上市股,後來原因是合約結束,導致市場大家信心不足。(這個市場交易是類似公開股票的交易,還是屬於內部一種封鎖式,只有SMT公司才可以進行的交易?)內部SMT公司的會員才能交易。(後來這個網站還有無在運作?)沒有。(公司也直接把網站關掉?)有無關掉我沒有去注意,因為後來進去以後,好像都不太能操作。(妳說現在因為沒有辦法賣掉,沒有辦法交易而導致虧損,這個虧損的結果是因為無法再運作,而並不是當初妳在加入投資的時候,不管任何人跟妳講的,公司股票只漲不跌的交易機制而導致的虧損,是否如此?)是。(當初妳在加入這個投資的時候,並沒有跟妳講到有虧損的可能?)對。(所以SMT公司設計的機制,是不可能有虧損的情況,如果繼續運作下去,妳的股權也都可以賣掉的話,是不會虧損的?)是。(絕對不可能虧損?)對。(如果妳來得及抽身,股權全部賣掉的話,妳賺還是賠?)賺,但是也無法變現。(妳剛剛不是有提到要分批變現嗎?)要賣給別人,人家要願意買。(如果人家都願意買的話,妳就賺?)是。(所以這個機制設計的結果,妳是賺錢的,妳並不會虧錢?)是。(只是虧錢的結果,是因為公司後來就沒有再繼續運作?)對。」等語(本院卷三第254、279至282頁)。㈢被告田襄麒於109年6月3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在107年1月11日偵訊有說,SMT的玩法是註冊1000元美金,可以得到50%金額購買SMT的虛擬股數,淨值0.1可獲得5000權,以500元美金除以0.1的話,淨值高低由公司來決定,你這樣的說明是正確的?)我印象中當時是這樣子的配套。(如果註冊1000元美金,可以得到50%的金額購買SMT的虛擬股數,為何是50%購買虛擬股數?)因為會把1000元美金分成幾個部位,一個就是購買自己擁有的股數,另外會分配去購買公司另外的項目,叫做二元期權,二元期權就是買漲跟買跌,另外一個項目就是去買公司的內部股票,我印象中就是只有那50%的股權是有實際的作用而已。(如果註冊1000元美金的話,50%可以實際上去做0.2到0.4這樣的跳動,其他有二元期權,還有股票?)對,內部股。(你說動態獎金有雙軌制,能否說一下什麼叫做雙軌制?)就是你的左邊跟你的右邊同時產生業績的時候,會有對碰獎金。(你在107年1月11日偵訊中有說,如果SMT要去掛賣的話是用淨值在賣,這個淨值怎麼來的?)淨值就是說,股票的起點,譬如公告從0.2起漲,0.2有分配多少股權,這個股權賣完之後就往0.21再繼續漲,會公告一個起點跟終點,起點跟終點,譬如0.2到0.4,都是由公司公告的。(一個間距是0.01?)是。(就你參加的期間,淨值是從多少到多少?)好像是0.2到0.4,印象中。(SMT模式的設計是如果有人不斷的投入,只會漲不會跌?)原理上這樣。(如果投資的人越多的話,漲數會越快,拆分的速度會越快,它的設計是這樣?)原理上是這樣。(你參加之後總共歷經幾次的拆分?)印象中好像也是三次。(你自己會不會購買積分?)會。(你會向誰購買?)林昭維。我也會向下線購買,我有跟劉佩金購買過。(之前在105年11月10日偵訊中,檢察官問你『如何確保一定會增值?』,你說『價格是公司公告的,他們有說過價值只漲不跌』。你講的『他們』是指誰?)就是平台,應該是說,剛剛我講的意思是說,它是一種市場上認知的交易模式,並沒有特定人士來說他們只漲不跌,它的交易模式就是設計為這樣。(所以你講的『他們』,是指平台裡面的市場認知,也沒有講特定人?)是。我在投資前已經有參加過另外一個項目,所以我約略知道它的交易模式是相同的原理。(你有看過什麼樣文宣之類的?)都是在群裡面會公告一些訊息。(在群組裡面公告的訊息讓你也可以判斷說,公司的價值是只漲不跌?)是,約略帶到。」等語(本院卷三第286、288至289、291、295至296、298至299頁)。是以,SMT公司本案投資操作固然於除權後股價回到起始點即0.2,形式上雖有股價下跌之外觀,惟此乃拆分結果,實質上SMT公司會給予投資人拆分前加倍之股數,使投資人於帳面上之投資金額,未因除權而導致損失;況依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制度設計1年至少3次拆分配股,再經由股價只會往上堆疊,不會回跌及除權後公司給予加倍股數之制度設計,投資人帳面上之未實現獲利不僅不會虧損,反而會因拆分次數之多寡,而有不同倍數之獲利;復參以被告劉佩金及田襄麒之證述,其等於參加投資後,SMT公司均已拆分三次股數,足徵SMT公司確以一年保守估計可獲得8倍報酬之方式吸收資金,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且本案參加人之獎金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

三、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均有投資SMT二元期權拆分盤,被告劉益均會在國內說明會講解SMT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內容。被告林昭維係由被告劉益均招攬而為本案之投資,國內投資人中多認被告劉益均係被告林昭維為本案投資之上線。且係被告劉益均指示被告林昭維將其投資款分匯至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前揭帳戶,嗣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復指示被告劉益均將其他投資人之投資款匯至被告陳彥豪前揭人民幣帳戶,或轉達其他投資人之投資款匯至被告陳彥前揭人民幣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於偵查中證述明確(105偵28830卷一第84頁反面至85、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94頁反面、142、145北檢107他2195卷第316至318頁、105偵28830卷七第127頁正反面)。另投資人依其等參與投資或說明會過程所見,認被告劉益均係被告林昭維為本案投資之上線,在國內係最上層,投資人有匯至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之帳戶等情,並據證人吳承恩於調詢時證述:「(SMT在臺灣地區有哪些幹部或上線?職務為何?)我只知道林昭維上面有一個綽號叫King的男子,我只知道他姓劉。」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15頁反面);於偵查時證述:「我知道林昭維的上線叫做King,中文名好像叫劉益均。」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202頁反面)。證人簡文進於調詢時證述:「(S MT在台灣有那些幹部或上線?)我有聽過King。」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24頁)。證人陳泓宇於調詢時證述:「林昭維的上面還有個人叫King,我只知道林昭維說姓劉。」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32頁)。證人葉謀遠於調詢時證述:「市場總監的英文名字叫King,我們都稱呼他King總…我印象中,有聽其他人說過King總是總部的高層,所以我想他應該是澳洲SM T集團內部的高層,除了King總可能是SMT幹部外,我的我的認知中,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及劉象博等人都應該不算幹部。」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147頁反面、150頁反面)。證人李知浩於調詢時證述:「(是否知悉林昭維將所有投資人的投資款項交給何人?)我只知道林昭維的上線是名叫King的臺灣男子。」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162頁反面)。證人王庭祐於調詢時證述:「(你有無參加澳洲SMT投資案?)有的,我朋友劉益均是SMT公司的市場推廣業務總監,他說按公司規定他不能自己和我談,所以介紹Brian給我認識。(你係何人介紹參加SMT?上線是誰?)如我前述,SMT是我朋友劉益均介紹我投資的,他本身是SMT公司的市場業務總監,他說按公司規定他不能自己和我談,所以介紹Brian給我認識,Brian算是我的上線。」等語(105偵28830卷六第79頁反面);於偵查時證述:「當初是劉益均介紹給我的,因為他是該公司內部員工,他自己不能投資,也不能介紹給朋友投資,劉益均介紹我跟林昭維認識,我跟林昭維直接談。」等語(105偵28830卷六第89頁反面)。證人陳世文於調詢時證述:「林昭維是將投資人的款項匯給一個叫King總的人。」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137頁)。證人陳泳銓於偵查時證述:「陳彥豪說可以由他當作投資的窗口。」等語(108偵續第46頁)。證人羅盈家於偵訊時證述:「(陳美璇的錢當初是交給你?)是。我就轉交給陳彥豪,透過大陸的朋友再轉給陳彥豪。」等語(北檢107他2195卷第316頁)在卷詳實。依上開證述內容,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於SMT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案之角色明顯非僅擔任講師甚明。

㈡被告林昭維於109年6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述:

⒈證人林昭維係由被告劉益均招攬而為本案之投資:「(你說105年3月底劉益均介紹你投資SMT,劉益均是你的上線,有何根據?)105年3月底,因為我太太坐月子,劉益均來探望我,就跟我講SMT的案子,講完之後他問我要投資多少錢,我就轉帳,第一筆我剛剛講我投資1萬元美金,所以我轉帳到劉益均指定的帳戶,劉益均一開始跟我說是他的帳戶,後來我發現是陳彥豪的中國信託的帳戶,我請我太太幫我轉帳36萬元臺幣,第一筆轉36萬元臺幣。(當時1元美金是用36元算?)對,一開始劉益均跟我講是1比36,我3月底聽到,我是4月1日匯款,轉完之後,劉益均就要我的email、電話、姓名,他說要幫我註冊,劉益均註冊完之後,就用微信傳他幫我註冊完的帳號、密碼給我,他叫我進去改帳號、密碼。(就是匯完錢有個帳號,所以因此你認定劉益均是你的上線?)是。(還有劉益均告知你,有將你註冊SMT會員帳號的微信截圖?)是。(你當初進入SMT,你說是劉益均幫你註冊,後來你有無跟劉益均買過任何註冊幣?)有,我要買註冊幣都是透過劉益均。(多少次?)後面全部都是,有買的,我匯款的都是,我都要先問劉益均,劉益均就會叫我轉帳給陳彥豪的大陸帳號。(註冊幣是劉益均給你,還是公司給你?)誰轉給我我不會知道,但是我買,我錢匯完之後,我會通知他,水單匯好了,他們就會轉註冊幣給我。(所以實際誰轉給你不知道,只知道註冊幣有進來?)對,不會有名字。」等語(本院卷三第306至307、310頁)。

⒉林昭維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情形:「(你有無投資SMT的方案?)有。我在105年4月1日加入。(你自己投資多少錢?)我第一筆投資1萬元美金,後來陸續有復投,前前後後有投了大概10萬5000元美金。(你能否說一下SMT的操作模式?)它的操作模式在我認知裡面就像股票一樣,我買低,逢高賣出,中間就會有價差,就是買股票。(SMT裡面直推推薦獎金及對碰獎金的比例,你是否知道?)根據級別不一樣會有不同%數,有點忘記了。(你的筆錄是講6%到15%?)因為太久了,我有點忘記,那可能就是6%到15%。(15%指的是總監?)對,投資最高級別的人,獎金一定會比較高。(SMT裡面有所謂的靜態獎金跟動態獎金,能否陳述何謂靜態獎金、何謂動態獎金?)動態獎金就是你有找人加入,你可能會有推薦獎金,這叫動態獎金。(所以動態獎金有包括推薦獎金跟對碰獎金?)是。靜態就是賣掉,我純粹都不找人,我投資,我有賣掉股票有價差,我才有靜態的積分,所以靜態是沒有獎金的。(你後來介紹的有一些下線,包括田襄麒、劉象博、劉佩金等等,是否知道你直接、間接推薦的總共有多少會員?)間接的我不會知道。(系統會顯示出來嗎?)不會,間接的我不會知道,我會知道有人,但我不會知道那個人是誰。」等語(本院卷三第303、311、313、320至321頁)。

⒊林昭維依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指示匯款情形:「(你跟陳彥豪、劉益均的聯絡管道為何?)都是利用微信。(你剛剛說微信截圖都是跟陳彥豪之間的聯絡?)大部分後面要買幣的時候是。(都是跟陳彥豪的手機的微信連線的?)就是他的微信的帳號,確定。(你之前有提出微信截圖的部分,劉益均跟你講這兩個帳戶,包括陳彥豪的中國信託帳戶,以及劉益均的兆豐銀行帳戶,劉益均之所以微信告訴你這兩個帳戶,是要你做什麼?)就是我剛開始要投資的時候,第一筆要匯款的,我自己的投資款項。(你有無匯到陳彥豪中國信託的帳戶?)有。一開始是我自己投資,我總共匯第一筆是36萬元,後來陸陸續續好像又匯了21萬元,總共3筆,也有匯到劉益均的兆豐銀行帳號。(這樣總共幾筆?)4筆,是我自己投資的。後來劉益均跟我說他們要收人民幣,不直接收我臺幣的匯款,所以他們就說要匯到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行的帳戶。(之前你有提供給檢察官,陳彥豪請你將款項匯到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帳戶的微信截圖?)是。(你也有提供劉益均請你將款項匯到陳彥豪中國信託帳戶的微信截圖?)是。(你這邊跟你有關的投資人的錢的金流,可否講一下金流的內容為何?)如果有到我這邊要買註冊幣的,我會跟劉益均那邊買註冊幣,我記得他們提供給我的帳號,有臺灣的劉益均自己的兆豐銀行,還有陳彥豪的中國信託銀行,還有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其餘有少部分是直接給現金給劉益均。我講的兆豐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是只有我自己要投資的才有,後面其他投資人要投資的錢到我這邊,都是匯到中國大陸的中國工商銀行。(後來有一些投資人的投資款,都是由你匯到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是否如此?)是。(是誰叫你匯到這個帳戶的?)劉益均。(你另外在筆錄中有提到,你將投資款透過『小盧』《音譯》辦理結匯後,以人民幣匯到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行的帳戶,『小盧』是什麼人?)朋友介紹的,我本來不認識他,因為他們說要匯人民幣,我沒有人民幣帳戶,朋友就說『小盧』可以幫忙匯款。我就是給他臺幣的現金,我不知道他怎麼去處理,他匯完到陳彥豪的帳戶之後,他就傳匯款水單給我證明,因為他給我之後,我要把匯款水單傳給劉益均或陳彥豪,他們才會轉註冊幣下來,我都有提供匯款水單給檢調。(這些款項都是投資者匯款要購買註冊幣的?)是。我匯完錢,給他們匯款水單,隔幾個小時可能就會有註冊幣到我的帳號了,我再把註冊幣轉到,看誰要,譬如田襄麒跟我買,我就轉給他。(所以都有成功?)都有,註冊幣都有下來。(你匯款以後,你截圖是給陳彥豪,還是給劉益均?)二個都會給。(回復給你說註冊幣下來的,是陳彥豪還是劉益均?)陳彥豪。(劉益均有無回覆過?)劉益均會叫我直接問陳彥豪,因為同樣是一個人處理好的。」等語(本院卷三第307至309、326至330、332頁)。

⒋關於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在SMT公司的職位:「(根據你105年11月10日調詢的供述,你說劉益均是你的上線,劉益均的級別應該是總監以上,是105年3月底劉益均介紹你投資SMT,陳彥豪是SMT的總監,田襄麒是你的下線,劉象博是田襄麒的下線,你所陳述的內容是否都正確?)是,正確。」等語(本院卷三第305頁)。

⑴被告陳彥豪在SMT大會時被介紹之職位:「(你說陳彥豪是SMT的總監,指的是什麼意思?)陳彥豪是市場總監,因為我們去澳門參加大會的時候,公司會介紹,可能全球有4、5個不同國家的總監,他們會介紹上台說這是亞洲市場總監,會介紹。(所以在澳門大會的時候,主持人有公開介紹,陳彥豪是亞洲區的市場總監?)是。(所謂亞洲區的市場總監是做什麼事情?)他是講亞洲首席總監,總監應該有好幾個,因為他講亞洲首席,我的認知,他等於就是這些市場總監的頭,帶領他們的人。(有特別介紹陳彥豪是首席總監?)有。(總監做什麼事情你是否知道?)他們好像就是到各個國家去開說明會。(你在投資SMT的過程中,有無跟陳彥豪接觸?)有。(陳彥豪做什麼事情?)我去參加澳門大會的時候,陳彥豪就是市場總監,臺灣他有辦過一、兩次的說明會。(陳彥豪自稱是什麼人?)市場總監。」等語(本院卷三第306、314頁)。

⑵被告陳彥豪在SMT公司1周年年度盛典(下稱106年大會)坐在SMT公司主桌幹部區:「(請求數位提示本院卷卷二第165頁照片,照片中陳彥豪坐在哪個位置?)陳彥豪是坐在紅色主桌,目前還沒有進場,因為他們公司的高層幹部都比較晚進場,都還沒進場。(這個照片是你剛剛說的105年9月的澳門大會?)照片好像是週年慶,週年慶好像不是105年,好像是106年初的時候。(所以這個照片是週年慶的餐敘?)對,上面是寫1年週年慶。(這個照片顯示是還沒進場的紅色主桌?)是,就是幹部還沒有進場,但投資者是先排隊進場。(何謂幹部?)公司的老闆、CEO,還有一些市場總監。(後來紅桌裡面有人進場了嗎?)有,全部都坐滿。(進場以後陳彥豪是坐在紅色桌子?)是。」等語(本院卷三第315至316、324頁)。

⑶證人林昭維固證述:「(劉益均的職稱為何?)劉益均在大會、公司裡面我記得劉益均應該是沒有職稱的,他應該也是投資人。(你聽到陳彥豪被介紹的時候是市場總監,劉益均被介紹的時候是什麼?)公司沒有介紹劉益均上台去,因為介紹公司幹部的時候沒有介紹到劉益均。(你除了在澳門大會看到劉益均,還有在什麼地方看到他?)澳門大會、清邁的房地產,還有國外的總監來臺灣開說明會的時候,也會遇到劉益均。(劉益均都在做什麼事情?)一樣都是在聽。(劉益均跟你不同之處為何?)應該就是我上線,沒有不同的地方。(劉益均有無擔任公司的幹部?有什麼職銜?)據我看到是沒有,因為在澳門大會都沒有看到劉益均上台去主講,只是劉益均會跟我們講一些公司未來的策略、發展。(除了你說劉益均是你的上線以外,有無聽到任何其他第三人說劉益均是他的上線?)有。(聽誰?)大陸的人。(在哪裡聽到?)在澳門大會的時候遇到的。劉益均會介紹幾個他的大陸或其他國家下線給我認識,我記得有介紹過3、4個人。(是劉益均說這個就是他的下線?)對,他在那個國家找的投資人。(都是大陸的?)大陸,馬來西亞也有。(你講的3、4個是大陸人,還是包括馬來西亞?)包括馬來西亞。(你有無領過對碰獎金?)我有領過對碰的積分。(你直接推薦的會員有多少人?)大概10來個。(這10來個人是否知道你的上線就是劉益均?)如果他有問我,我有說,他們才會知道。」等語(本卷三第311、320至323、325至327、330至331頁)。惟證人林昭維亦證述:「(你在澳門大會有無遇到劉益均?)有。(劉益均的角色為何?)劉益均會幫我們安排譬如座位,或是住宿的,就是會給我們房卡,我們去要房間,所以他會處理房卡給我們。」等語(本院卷三第325頁),被告劉益均之下線遍及數國,且處理屬SMT公司內部核心人員權責內之事務,足見被告劉益均於本案投資案非僅為上線投資者至明。

㈢被告劉佩金於109年6月3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⒈劉佩金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情形:「(在SMT的模式裡面,如果妳要參加拆分盤,是否一定要上線才能介紹妳加入?沒有上線能否介紹妳加入?)不行。(妳的註冊也一定要上線幫妳完成?)是。(所以某一個投資人的參加,如果沒有上線的話,是不能夠加入的?)是,確定。(會員如果向上線買註冊幣,款項要怎麼交?)匯給上線,上線轉註冊幣到他的帳戶。(是誰可以發行註冊幣?)要跟上線買。旁線沒辦法轉。只要是在你的上面都可以轉。(妳是參加了多少?)我一開始是1000元美金,後來我有加碼到5000元美金。我們有大家集資湊10萬、5萬元美金再去做投資的。(請妳陳述何謂靜態獎金、何謂動態獎金?)動態獎金是必須找人加入,就有推薦獎金或對碰獎金。靜態獎金是指沒有去推廣市場,可能就透過賣股票賺價差。(另外妳有談到投資1000元美金的話,推薦及對碰獎金各6%,如果投資5000元美金的話,推薦及對碰獎金各8%,妳有談到這樣的數額?)是。(從妳帳面上,會不會看到妳的動態獎金跟靜態獎金?)可以看得到。」等語(本院卷三第242至245、247、249、258、260頁)。

⒉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在本案SMT公司投資案之地位:

⑴依證人劉佩金於SMT公司大會時所見:「(請求數位提示106年度核交字第2712號卷卷三第20頁至第24頁劉佩金於107年5月3日之調查筆錄,妳在107年5月3日調詢的時候有說,妳的LINE名稱叫金貝貝,陳彥豪及劉益均是澳洲SMT公司在臺的市場總監,負責教育訓練,妳如何得知陳彥豪及劉益均是SMT公司在臺的市場總監?)我是參加澳門大會,主持人有介紹亞洲區的總監,他們有上臺去講公司的未來前景發展。澳門大會就是SMT公司辦的大會,會講公司未來的發展,公司未來經營什麼樣的模式,為何會有這個SMT。(其中陳彥豪被介紹是亞洲區的?)亞洲。(後稱)臺灣。(是亞洲區還是臺灣?)我有點忘記,我只知道有講到亞洲區,我忘記是亞洲區還是臺灣,沒有留意。(陳彥豪在SMT的模式裡面,他到底扮演什麼角色?)就我印象,他應該是代表公司去講公司未來前景發展的角色。(你們說劉益均是市場總監,但就他所謂的市場總監負責的範圍,妳是否知道?)據我知道的是,可能是想把市場炒熱這一塊。(妳參加澳門大會的時候,妳說當時有介紹在臺灣或亞洲區的市場總監陳彥豪、劉益均,就妳觀察,還有妳參加整個大會,這二個人的職銜就妳所說都是市場總監,都是一樣,他們負責的職務有何異同?)相同的部分我不知道哪裡相同,就是以公司做大為主。陳彥豪是布達公司的未來發展,以及什麼叫拆分的解說,解說公司為何會做這樣子的發展,以及未來會有什麼樣的,等於說二元期權是什麼,他做解說,什麼是拆分盤、什麼叫三出三進,大概是這樣的內容。我只知道劉益均會跟我說,公司未來朝向哪個方面去做,未來的前景,二個人是有點區分的。」等語(本院卷三第237至239、262、269頁)。

⑵被告陳彥豪、劉益均負責SMT公司對投資者之教育訓練:「(在妳的調詢筆錄中妳有提到,陳彥豪、劉益均是澳洲SMT公司在臺的市場總監,負責教育訓練,教育訓練的內容為何,妳是實際有聽到他們講課,還是都是聽說?)會後他們會跟我們分享公司未來布局要如何運作。(妳說負責教育訓練是何意?)教育訓練有時候就是在傳達公司未來的前景發展的話。(妳是聽到劉益均本人講的?)是。劉益均私底下會教我們公司布達的訊息等等,所以我就覺得判定劉益均是講師。我們做市場會有碰到一些問題,說公司未來怎麼發展,我們就會問劉益均,劉益均也會跟我們說,公司未來會想怎麼這樣走方向,劉益均也會鼓勵我們可以跟親朋好友怎麼說。(妳有無親自聽陳彥豪講教育訓練?)沒有,他是在大會。(妳自己曾經一對一當面跟陳彥豪說過話嗎?)陳彥豪沒有,劉益均也沒有一對一。(所以妳講的教育訓練都是一個群體?)一對多。(妳講到陳彥豪是在臺的市場總監,又同時說陳彥豪有負責教育訓練,何謂教育訓練?)他在臺灣有辦一些小型的講座,他這邊就有做公司的前景發展、未來的說明。(妳有無參加?)我有參加。(妳參加幾次這樣的教育訓練?)我印象中我參加至少有四、五次,但是陳彥豪的我只有看過一次。他講公司為何有SMT,SMT的簡單介紹,拆分盤的原理是什麼,公司的未來發展,大概是這些內容。(請求數位提示106年度核交字第2712號卷三第29頁至第31頁劉佩金於107年5月3日之偵詢筆錄,筆錄中妳有談到,105年9月在澳門有舉辦說明會,應該是妳剛剛講的大會,公司不認識的人在說明,陳彥豪是其中一個講師,105年8月在臺北有舉辦說明會,林昭維是主持人,主講人妳不認識,105年10月清邁有說明會,妳也有參加,劉益均是底下教育的講師等,妳所述的這些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本院卷三第238至240、255至256、261、271頁)。

⑶林昭維固稱被告劉益均為其上線,惟仍不影響前述被告劉益均為SMT公司之核心幹部:「(妳為何說劉益均是林昭維的上線,又說劉益均是底下教育的講師?)因為林昭維說劉益均是他的上線。(到底是講師還是上線?)其實我不知道,但是劉益均私底下會教我們公司布達的訊息等等,所以我就覺得判定劉益均是講師。(妳接著有講『就我所知,SMT拆分盤投資最上線是劉益均』?)對。我知道最上線是劉益均,劉益均的上線有無更多人或是什麼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這個階段。(妳是如何知道的?誰告訴妳,還是妳親自查問的?)因為我的上線是我弟弟,我弟弟上線是田襄麒,田襄麒上線是林昭維,林昭維上線是劉益均,我只知道這樣子,我問我上線的。我透過林昭維這邊,就這樣問上去。我不知道從哪裡查證。(妳說妳的上線是妳弟弟劉象博,劉象博在4月22日有到庭作證,那時檢察官有問他說,『劉益均有無提到SMT裡面的投資願景、市場情況,如果有提你是否還記得?』,劉象博說『沒有,他不會提,他只會講激勵課程』,妳剛才所稱的教育訓練的所謂公司的願景,是講公司的操作模式,還是激勵你們,就是參加會有一些激勵方面的課程?)我們做市場會有碰到一些問題,說公司未來怎麼發展,我們就會問劉益均,劉益均也會跟我們說,公司未來會想怎麼這樣走方向,劉益均也會鼓勵我們可以跟親朋好友怎麼說,因為我知道劉益均有上過激勵課程,所以劉益均講話是非常正面積極,所以我弟弟都會覺得劉益均是激勵老師。(你們說劉益均是市場總監,但就他所謂的市場總監負責的範圍,妳是否知道?)據我知道的是,可能是想把市場炒熱這一塊。(實際負責的業務範圍妳是否知道?)可能就推廣市場。」等語(本院卷三第241至242、255至257、261至262頁)。

⑷被告劉益均曾處理劉佩金以現金繳交投資款事宜:「(妳在筆錄裡面說,妳都是用現金交給林昭維,第一次是交10萬元美金,是105年10月間在三重區仁愛街一個聚會的鴨肉店,拿現金350萬元給林昭維,第二次是5萬元美金,是11月間在捷運西門站6號出口,以現金175萬元交給林昭維,另外妳有幫忙溫茂興交5萬元美金,還有妳自己加碼的1萬元美金,總共210萬元臺幣,在105年11月間在板橋捷運站交給劉益均的女友,妳這樣的描述是否正確?)正確。我弟弟介紹我加入,我問他什麼事情他都不懂,甚至註冊什麼都不會,他就跟我說妳找田襄麒,田襄麒又住臺中,太遠,田襄麒就有介紹林昭維給我認識,我就會詢問林昭維,所以我會直接交給臺北的上線。(其中第三次,是105年11月間在捷運板橋站交給劉益均的女友,6萬元美金乘以35,所以是210萬元,為何會交給劉益均的女友,是誰交代妳的?)我本來是要交給林昭維,但他那天我不知道怎麼搞的,我就是找不到林昭維,溫茂興又急著說他要註冊,我跟溫茂興是旁線關係,我跟他沒有上下線的關係,溫茂興一直拜託我趕快幫他註冊,因為股價一直漲上去,他叫我趕快幫他註冊,但是我找不到林昭維,我也不知道怎麼做,我只好問到劉益均,劉益均就叫我直接拿現金給他女朋友。(妳為何找不到林昭維,會就知道要去找劉益均?)因為我知道林昭維的上線是劉益均。(妳如何跟劉益均聯繫到?)之前我們去上課,譬如我們去澳門,就有拉一個群是去澳門參加的人,劉益均有在裡面,因為我找不到林昭維,所以我就問劉益均說我錢到底要怎麼給公司,我從那個群裡面去找劉益均。(妳當時跟劉益均說要交錢給他,他就答應,並告訴妳如何給他?)是。(劉益均叫妳把錢交給他,妳就交給他,原因是什麼?可以不交給上線,交給上線的上線,也算是合乎公司的規定?)我只要有註冊幣就好,公司沒有規定說錢給誰,我只要買註冊幣,我只要找到誰我就可以買到註冊幣。(妳交給他們以後,他們會如何處理?)馬上打註冊幣給我,在我的帳戶裡面,大概等幾個小時吧。(是誰轉註冊幣給妳,妳是否知道?)我看不出來,我只知道我跟他講編號,他就會打到我的帳戶裡面,我不知道是誰轉的,查不出來。(妳跟誰講編號?)錢交給劉益均,我會跟他說轉到哪個帳戶。(為何10萬元美金是350萬元臺幣?)因為那時候匯率是1比35,前面我5月初加好像36。(有規定一個交易的比例就對了,就是1元美金換35元臺幣?)對。我弟弟就跟我講1比36,到後面變成1比35。(這是誰規定的匯兌的模式?)匯率有降下來可能就跟著降。(可是事實上當時的匯率不是1元換35元?)我知道,不知道,公司他們就這樣,上面的這樣。」等語(本院卷三第249至252、274至276、278頁)。

㈣被告田襄麒於109年6月3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有參加SMT的投資?)有。(SMT投資級別有幾種?)我印象中是1000元美金到10萬元美金,有6個級別。我先加入1000元美金,後來又加開4個1000元美金,變成總共5個帳戶,增加到5000元美金。(你的上線是誰?)林昭維。我記得在105年那個時候,因為我自己本身在投資前已經有參加其他的項目,這個很類似,林昭維說明之後,我覺得應該是類似的模式,所以瞭解之後我就加入。(在SMT的投資裡面,如果你的下線要買註冊幣,一定要透過你?)不一定。上下線之間都可以互走,可以跟我上面的上面,或是我下面的下面。我的人大部分我會跟林昭維講,直接請林昭維幫我做轉幣的動作。(旁線都不行?)是,不行。(你如何交付款項?)我除了有一筆是現金以外,全部都是用轉帳。林昭維提供給我的帳戶,我記得是匯豐銀行。(你有無聽過劉益均這個人?)我一開始在警詢前不知道他叫劉益均,我都聽林昭維講他叫『King』。我有問林昭維說他的上線是誰,林昭維稱呼他為『King』。(林昭維是在何種情況之下,跟你講他的上線是『King』?)印象中是聊天的時候會問他,說他如何接觸公司,怎麼去買註冊幣,有約略帶到。」等語。(本院卷三第283至285、293至294頁)。

㈤證人王庭祐(關於被告劉益均涉犯本案)於本院109年4月22日審理時證述:「(你之前在警詢、偵查中也有作證,當時所述是否都實在?)對,都實在。(是否認識被告劉益均?)認識。(自己本身有無投資SMT?)有。(最初的時候從何處得知SMT的訊息?)我跟劉益均聊天的時候得知的。(你聊天的時候,他是如何解說這個產品的?)反正他就是說是一個金融商品,類似一個電子點數的票券,把錢儲值進去買點數,時間到了,點數會一直漲,漲到一個程度會類似除權的模式除權掉,這樣的投資模式,在劉益均還沒跟我講之前,其實我之前就有大概聽過別家的,只是我都只是聽聽而已,劉益均跟我講,我聽完之後,因為他是朋友,我覺得OK,我就主動跟他說,如果我要投資我要怎麼做,他跟我講,因為他是公司的員工,他不能夠加入類似投資或組織的這種行為,他是業務總監的這個職務,所以他沒辦法去承攬找人進來投資這件事情,所以他才會介紹Brian《即被告林昭維》給我,讓我去跟他《指被告林昭維》討論這件事情,我們《指證人王庭祐與被告林昭維》是在LINE上面大概聊一下,碰面再大概講一下架構而已,後面我就匯款了。(可否陳述他《指被告林昭維》所說的架構是如何?)類似買電子的點數,公司如果獲利,會做類似股票的除權的模式,我手上點數就會變多,未來如果我需要用資金,或是我想要獲利了結的話,我就把手上點數放到他們平台上面去掛賣就可以了,大概講這樣子。(你拿錢來投資這件事情,對象就是Brian?)我是把錢交給他,但概念上來講,我應該是投資SMT這家公司的這個項目。(林昭維有無跟你提到劉益均在這個公司的角色?)沒有,我其實有問,但講法是一樣,他就是員工,他不能夠參與組織的推廣,所以他才會把我介紹給Brian,由Brian來做這件事情。(你為何會投資SMT?)賺錢、獲利。(你本身除了投資SMT,有無在SMT參與任何業務?)沒有。(當時劉益均跟你講業務總監是在做什麼?)做市場推廣,有點類似像去做所謂的產品解說員的概念。(他有跟你提到,這個產品是可以介紹下線或獎金?)他說可以推廣。就是可以介紹朋友來這邊。(介紹朋友有利潤?)對。」等語(本院卷三第146至150、152至154、158頁)。

㈥證人劉象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本身有無投資SMT公司的投資案?)有。(你投資SMT的時候,你用的綽號叫『KK』?)是。(你為何會知道這個投資案?)網路找到的。(有無任何人跟你介紹這個投資案?)田襄麒。(田襄麒如何跟你介紹這個投資案?)就講拆分盤,一直拆分。(田襄麒的上線是何人你是否知道?)『布哥』,就是Brian。(Brian的上線是誰你是否知道?)好像是他《證人手指被告劉益均》。(為何你知道是他?)『布哥』跟我講的。(你有無到過Brian的家?)沒有,有在他們家樓下。(是去做什麼?跟這個投資有關嗎?)對。(你去過幾次林昭維家樓下?)好幾次(你在那裡有無見過劉益均?)在那邊有見過。(他的英文名字叫什麼?)King。(這樣見過劉益均幾次?)我也不記得,三、四次,四、五次。(都是跟SMT有關?)對,幾乎都是。(他講話的內容你是否還記得?)他那時候很明確,他就是在激勵的部分,我記得制度好像都不是他講的,所以事實上他比較少在講這一塊,幾乎沒聽他講過。(除了他講激勵課程,還有誰講?)他講居多。(所以你們去Brian那邊,最主要是聽他講話?)對。(講師還有誰?)沒有,真的都是去聽他講話。(講完有沒有人上去講公司的事?)沒有,我覺得去那邊都大概半小時、1小時就結束。(你去林昭維家,最主要都是聽激勵課程而已?)對。(你是否知道劉益均在SMT的頭銜為何?)他就是King。(他到底是否是總監或什麼職銜、頭銜,你不知道?)不知道。(請求數位提示同上卷葉謀遠於106年8月16日之筆錄,他說『市場總監的名字叫King,我們都稱呼他King總』,是否如此?)想起來了,有叫過King總,我那時候以為是總經理的意思,因為我都在大陸,大陸都會這樣叫,我都覺得還蠻正常的。因為對外稱呼,大家都會覺得自己加個『總』會比較好聽。」等語(本院卷三第161、164至170、174至175頁)。

㈦前述SMT公司集會活動之現場情形、座位安排等情事,並有現場照片、SMT公司官網宣傳、SMT公司相關報導在卷可按(106核交2712卷三第28、50頁反面、107他2716卷第36至38、40至42頁、本院卷二第162至170頁正反面)。

㈧由上開證據可知:

⒈被告陳彥豪於SMT公司任何集會,均有上台,被以區域市場總監介紹,其於SMT公司大型集會,座位均安排在SMT公司高層幹部主桌區,且比其他投資者晚進場而毋須排隊進場。被告劉益均固未於SMT公司大型集會時上台,惟對於被以市場總監介紹時不表示反對之意思,並於集會期間為投資者處理房間及座位事宜,且與被告陳彥豪負責SMT公司對投資者之教育訓練,共同目標在把市場炒熱,使SMT公司能夠擴大,被告陳彥豪於大型集會或國內小型投資人講座講授內容主軸在SMT公司緣起、制度、投資內容、未來經營模式前景發展等,被告劉益均則在國內投資人講座中向投資人說明SMT公司未來的策略、前景發展,並回覆投資人關於SMT公司未來走向詢問及教導投資者如何開發下線等,且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就SMT公司投資之業務,工作範圍遍及本國、馬來西亞及中國大陸地區等情,以上顯示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在SMT公司投資案之地位均明顯與投資者不同,另證人王庭祐是被告劉益均朋友,因被告劉益均而知悉SMT公司本案投資訊息而有意加入投資,被告劉益均亦以其為身為SMT公司業務總監,負責市場推廣,屬SMT公司員工為由,而介紹林昭維為王庭祐之上線之情,益證被告劉益均屬SMT公司核心幹部而有執行吸金業務至明。

⒉證人林昭維係由被告劉益均招攬而為本案之投資,並依被告劉益均指示將其投資款分別匯入被告陳彥豪及被告劉益均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內,由被告劉益均告以已完成註冊及向被告劉益均購買註冊幣,嗣被告陳彥豪、林昭維先後分別以微信通知林昭維將其他投資者交付之投資款以人民幣匯至被告陳彥豪申設之大陸地區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林昭維完成匯兌後,將匯款水單傳送予被告陳彥豪或劉益均後,被告劉益均曾自劉佩金處收受現金,以上投資款經被告陳彥豪或劉益均確認已收受後,由被告陳彥豪回復林昭維註冊幣己完成之事等情事,則若被告劉益均僅為林昭維之上線,被告劉益均應提供SMT公司在國內申設之金融帳戶供林昭維匯款其個人投資款,若被告陳彥豪僅為SMT公司約聘激勵講師、被告劉益均僅為被告陳彥豪之助理講師,何以被告陳彥豪、劉益均要提供其等本國之金融帳號供林昭維匯款個人投資款、提供被告陳彥豪於大陸地區之銀行帳號供林昭維以人民幣匯款存入其他投資者之投資款,被告陳彥豪辯稱僅為SMT公司外聘講師,被告劉益均辯稱僅為被告陳彥豪之助理講師,其等竟將其個人帳戶提供予SMT公司使用亦與常情不符,所辯均屬虛妄。

㈨查本件被告劉佩金代收之投資款,均分別交付予被告林昭維、劉益均;被告田襄麒代收之投資款,均交付予被告林昭維;被告林昭維代收之投資款,則均交付予被告陳彥豪,且有多數投資款匯至被告陳彥豪之中國信託帳戶及人民幣帳戶,詳如附表一、三至六所示,另被告林昭維將其個人最後一筆投資款匯至被告劉益均等情節,除前述證據外,並有如附表

一、三至六、八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其上述之投資款分別匯至被告陳彥豪、劉益均申設之個人金融帳戶之情節,亦據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坦承在卷,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均辯稱僅單純為SMT公司講師,然上述投資款直接或轉匯至其等個人帳戶內,已與交易常情明顯有悖,而被告陳彥豪自本案107年5月3日第一次接受詢問時起至本院109年7月29日審理終結期間,均未提出其將本案匯至其個人金融帳戶內之投資款交付予SMT公司或更上層之人,被告劉益均自本案107年5月3日第一次接受詢問時起至本院109年7月29日審理終結期間,亦未提出其有將透過不知情之女友胡雯琇向被告劉佩金收受如附表四所示之現金交付予被告陳彥豪SMT公司或更上層之人,其等分別依前開附表所示為本案投資款之最終流向,足證其等均為本案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之行為人至為明確。

㈩被告陳彥豪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擔任SMT公司激勵課程約聘講師,依參加人數不同,SMT公司會支付其講師費用:100人以下為1萬元人民幣,100至200人是1萬5000元人民幣,200人以上是2萬人民幣云云,並於107年12月7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調查證據狀檢附SMT激勵課程培訓講師合同影本(本院卷一第233頁)。惟就講師費用收取方式,被告陳彥豪一開始供稱由SMT公司將款項匯入其個人帳號「TC」之微信帳戶,嗣改稱SMT公司支付其講師費用之方式有直接付予現金,亦有轉帳至其微信帳戶。另就SMT公司曾經將講師費轉帳至其微信帳戶之次數,被告一開始供稱至少超過8次,復改稱所謂至少超過8次,係合計收取現金及轉帳2種方式之次數,前後供述明顯不一,則其是否僅係擔任講師且單純收取講師費之報酬等節,已屬可疑。再被告陳彥豪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可提出其確實有自SMT公司收取激勵課程講師費用之憑證,然嗣另由其辯護人於109年6月5日以刑事呈報㈡狀以:「激勵課程每堂鐘點費1至2萬元人民幣,係匯入被告陳彥豪WECHATPAY帳戶,…經操作搜尋結果,WECHAT PAY帳戶僅能搜尋至106年4月,由於之前微信錢包並沒有強制綁定銀行帳戶,故已無法取得在此之前之匯入資料。無法呈報105年間被告陳彥豪所支領激勵課程鐘點費匯入款項資料。」等語置辯(本院卷三第335至338頁、本院卷四第9頁),且就其曾經收取之講師費用,各次之日期、金額、會議名稱、地點等內容,亦未見被告陳彥豪為具體明確之供述,益見其上開供稱僅領取講師鐘點費,係臨訟卸責之詞,難認為真實。

四、綜上,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上開所辯,均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上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上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均洵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陳彥豪、劉益均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雖先後於107年1月31日、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並分別於107年2月2日、108年4月19日生效施行,惟就第125條第1項之部分,僅修正後段之部分文字,前段並未修正,是本案適用之法律並無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變更,應逕予適用裁判時法。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亦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之1、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不論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均未限定行為人應以本人親自或以主動招攬方式收受存款,或應有宣傳,辦理說明會,始合於構成要件。且藉發放介紹或推薦獎金方式以拓展業務,為常見、有效之商業模式;行為人先針對少數或特定對象,吸引投資,並長期、穩定支付約定之厚利,以取信投資者,再以給予獎金方式,使該投資者對外招攬,在司法實務上並非少見。而銀行法所增訂上開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利用借款、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並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立法目的。故行為人所吸收資金之多寡、經營規模及經營期間久暫等則非所問,此乃因行為人係藉由賺取高額報酬為誘餌對多數人吸收資金,其對金融市場之危害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之典型收受存款行為不相上下,是應同予規範。茲參酌本條立法原意,乃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人亦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見利潤甚高,故願意棄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整體金融秩序及安定性造成不可測之潛在影響。是約定報酬與本金相較是否「顯不相當」,應衡以當時當地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水準,作為比較基礎,視其是否顯有特殊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86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人進場後買入內部原始股權,經30天凍結期後即可自由交易買賣股權,當股價漲到特定價格時即可獲得2至4倍等值拆分配股,1年至少拆分3次,一年保守估計可獲得8倍之報酬,遠高於105年4月1日起至109年10月間止期間之臺灣銀行新臺幣、美金及人民幣之定期存款年利率,明顯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另SMT公司尚提供投資人每拉一名下線,就可獲得下線投資金額之6%做為介紹人之單軌介紹獎金,若雙軌左右對碰,介紹人可再從對碰金額中獲得6%之對碰獎金,已如上述。被告陳彥豪及被告劉益均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依照上開說明,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上開所從事者,應屬收受存款業務。是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擅自辦理收受存款業務,顯已違反上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即均應依法處罰。

三、次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違反同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所稱行為人非僅限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主體之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當包括其中,其等與多層次傳銷事業主體之負責人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應認為係行為人,則依SMT公司制度,實際從事該公司所推出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傳銷之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自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所稱行為人無訛。

四、是核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核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所為,均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被告陳彥豪、劉益均與「莫總」及SMT公司其他不詳之人就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與莫總及其他不詳之人就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益均利用不知情之女友胡雯琇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之現金,為間接正犯。

五、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規定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等禁止之情形,乃係行為人違反「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禁止規定,其持續多次對介紹他人加入之參加人發放獎金即為此類犯罪之典型或常態。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就上開先後多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就上開先後多次非法多層次傳銷之行為,均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各論以一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即為已足。又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投資人陳泓宇部分,固經公訴檢察官於108年5月30日之補充理由書表示係表格誤載而予以刪除更正,惟此部分之事實,有如附表一編號(五)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足資認定,經核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本案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另如附表九所示部分,因分別有如備註欄所載中⒈無證據證明有交付投資款、⒉如「匯入帳戶或收款人」欄所示之帳戶後,無證據證明再轉匯或交付予被告5人中何人等情事,故均難認為真實,另附表九編號(七)所示即為如附表二編號(二九)、附表九編號(九)即為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款項,附表九編號(三)即為如附表一編號(十五)第3筆款項,附表九編號(八)之投資人僅有一筆投資款項(即附表一編號(一○二)),以上均為起訴書重覆記載,均併予敘明。

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556號就被告林昭維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61號就被告陳彥豪移送併辦部分,經核均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有集合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八、爰審酌被告陳彥豪、劉益均不思循正常途徑賺取金錢花用,竟加入SMT公司,參與非法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危害投資大眾權益,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致使本案之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惡性非輕,且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積極在國內擴展業務,並吸收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加入為非法多層次傳銷,被告陳彥豪於本案復為被告劉益均之主導;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以違法多層次傳銷方式,賺取不法獎金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助長投機風氣,行為均值非難,併考量被告陳彥豪、劉益均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模、時間、對金融秩序之危害程度,並均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損害暨其等各自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亦定有明文。又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107年2月2日生效施行,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規定。

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立法理由並指出關於沒收之追徵,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三、SMT公司投資人給付投資款後,其上線可領取投資款金額6%至15%不等之推薦獎金,獎金以現金及虛擬幣各為半數發放之情,業如前述,是計算收受投資款總額時應扣除各投資人上線可領取之推薦獎金中以現金發放之數額,而本件因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均否認犯罪,且並無事證足以認定各投資人上線各次實際領取之推薦獎金比例高於6%及SMT公司實際以現金發放本案之對碰、配對獎金予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情形等情事,是本件就投資款入帳會員完成註冊後,其上線可得推薦獎金之比例均以6%計,其中3%可由上線先行領得現金,是以下就被告陳彥豪、劉益均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犯罪所得之計算,自應以其等所收受之投資款,扣除以現金發放予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及其他上線之推薦獎金(即投資款之3%)為據,合先說明。

㈠被告陳彥豪部分:查本件㈠被告陳彥豪收受之投資款有⒈如附表三所示共計714萬2650元、如附表五編號(二)(三)所示共計105萬元。⒉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共計人民幣22萬4000元。⒊如附表六所示共計人民幣680萬9000元。㈡被告劉益均收受之投資款有⒈如附表四所示共計210萬元(被告劉佩金交給被告劉益均女友胡雯琇)。⒉如附表八所示被告林昭維匯款10萬元。㈢被告林昭維收受之投資款有⒈如附表一所示共計2531萬7455元。⒉被告田襄麒匯款如附表七所示匯款共計408萬9693元及現金7、80萬元。㈣被告田襄麒收受之投資款有如附表二所示共計492萬6744元,其交付予被告林昭維如附表七所示共計匯款408萬9693元加現金7、80萬元等情,有附表一至八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證。據被告陳彥豪於107年5月3日調詢時供述:「除林昭維之外,並無其他投資人透過劉益均轉交購買SMT代幣的投資款給我代為匯款。」之情節(106核交2712卷三第88頁),足見被告劉益均收受上開如附表八所示被告林昭維匯款10萬元已交付予被告陳彥豪。再加入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須繳納投資款後,始能上網註冊取得會員帳號、密碼,進行後續掛單買賣股權、查詢紅利餘額或提現(出金)等投資人權益事項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田襄麒供稱其收受之投資款均已交付予被告林昭維、被告林昭維供稱其收受之投資款均已交付予被告陳彥豪等語應可採信,故本案被告陳彥豪分別收受自投資人如附表三所示合計714萬2650元、如附表五編號(二)(三)所示共計105萬元、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人民幣22萬4000元;如附表六所示被告林昭維匯入之人民幣合計680萬9000元;被告劉益均交付如附表八之10萬元等投資款,共計829萬2650元、人民幣703萬3000元。以上分別扣除投資款之3%後,各為804萬3870元【計算方式:0000000×3%=248779.5,0000000-248779.5=0000000.5,元以下不沒收,詳後述理由五】、人民幣682萬2010元【計算方式:0000000×3%=210990,0000000-210990=0000000】,均為被告陳彥豪之犯罪所得,均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劉益均部分:⒈據被告林昭維於105年11月10日調詢時證述:「我在105年8月22日領新臺幣200萬元現金、105年9月12日領了新臺幣240萬元給king、我在9月30日也領了新臺幣100萬元的現金給King。(105年9月30日迄今仍有葉書豪…等會員加入,匯入會費,為何你沒有在從你的帳戶內提款交給King)大約兩週前,我人在澳門,所以我指示我太太李紫菁要領新臺幣100萬元現金交給king,但經我電詢我太太,她迄今尚未提款交付。」等語(107偵17310卷一第30頁);於105年11月10日偵訊時證述:「(你在調查局詢問時有表示,有分別在105年8月22日、9月12日、9月30,分別提領200、240、100萬元款項給上線劉益均,是否實在?)是。但是提領現金後匯入他指定的人民幣帳戶,我有詢問過他為何用人民幣帳戶,他表示公司只收人民幣,不能用台幣註冊。」等語(105偵28830卷一第87頁反面);被告林昭維於105年11月10日調詢時已證稱其向其妻詢問結果為「迄今尚未提款交付」,竟再於同日偵訊時證述已交予被告劉益均,前後證述內容不一,且其先於調詢時證述係交付現金予被告劉益均,於同日偵詢時改證述係依匯入被告劉益均指定之人民幣帳戶,同日之證述前後已有不一。再據其於105年11月11日偵訊時證述:「(投資SMT之投資人匯入你上開帳戶《即兆豐》之投資款項,是由何人提領出來匯到何處?)我提領出來匯到一個我上線指定的人民幣帳戶內,我的上線是劉益均,他的綽號叫King。」等語(105偵28830卷一第93頁反面);於107年5月3日偵詢時證述:「(你招攬下線投資的款項,及你下線招攬下線投資款項的流向為何?)我或者我下線招攬投資SMT公司的款項,是先匯到我匯豐及兆豐銀行帳戶之後,我再轉匯到劉益均指定陳彥豪在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行的帳戶。」等語(106核交2712卷三第55頁反面)被告林昭維復證述將匯至其兆豐及匯豐銀行帳戶之投資款提領後匯入被告劉益均指定之人民幣帳內戶之情節至為明確。又其固於於107年1月11日調詢時證述:「(提示林昭維兆豐銀行帳戶、匯豐銀行帳戶)投資人將款項匯到該帳戶後我再分次提領現金出來,部分現金當面交給劉益均或其女友,因劉益均有要求我把投資款項匯到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所以我有透過朋友介紹的『小盧』轉匯,我再把其餘現金交給『小盧』。」等語(106核交2712卷二第151、152頁);於107年1月11日偵詢時證述:「(怎麼將下線投資人款項給你0000000元、0000000元交付你的上線?)一部份交付現金約2、300萬,其他匯到劉益均指定之大陸帳戶」等語(106核交2712卷二第204頁);於107年5月3日偵詢時證述:「(劉佩金對外招攬投資SMT公司的款項,…(劉佩金)是否在105年10月至12月間分別提領350萬元及175萬現金交付給你?)這二筆,有一部分是現金交給劉益均,另一部分是叫『小盧』匯到陳彥豪在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沙井支行的帳戶。」等語(106核交2712卷三第5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果有到我這裡要買註冊幣,我會跟劉益均那邊買註冊幣,我記得他們提供給我的帳號…其餘有少部分是直接給現金給劉益均。(另外的金流是你有領現金交給陳彥豪或劉益均?)劉益均。(領現金交給劉益均的部分,就如你之前講的,有105年8月22日200萬元、105年9月12日240萬元,105年9月30日100萬元是尚未交付,是否如此?)總共現金的部分,就如我之前筆錄中所述。」等語(本院卷三第328至329頁)。被告林昭維證述其將上開銀行帳戶投資款提出後部分現金交予被告劉益均云云,與其前述均以人民幣匯到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情節不符,且其於調詢及偵查時均未證述有交予被告劉益均女友情事,而被告劉佩金係於105年10月至12月間交付上開現金予被告林昭維,與被告林昭維於前開偵訊時所稱於105年8、9月間交付現金予被告林昭維之時間不符,再觀之附表六所示,被告林昭維係自105年4月起即密集將投資款以人民幣匯到陳彥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是否有必要提領其上開帳戶之投資款後部分現金再交予被告劉益均或其女友,不無疑問,而被告林昭維自前開證述以來,就交付現金予被告劉益均或其女友之數額為何亦不明確,且無相關證據足以佐證,是難以認定被告劉益均有此部分之犯罪所得。

⒉被告劉益均收受被告林昭維於105年8月3日之投資款10萬元業已交付被告陳彥豪一節,業如前述,故該筆款項非屬被告劉益均本案之犯罪所得自明。⒊本案被告林昭維交付其個人投資款固均係依被告劉益均之指示,並由被告劉益均處理註冊會員事宜,惟被告劉益均為本案投資之核心幹部一節,業如前述,則其是否有如本案之投資人領取介紹人推薦獎金不無疑問,且其復將其友人王庭祐介紹予被告林昭維,由被告林昭維任王庭祐之上線等情,亦詳如前述,是本案尚難認定被告劉益均有領取被告林昭維上線之推薦及對碰獎金甚明。⒋被告劉佩金經與被告劉益均聯絡後,依被告劉益均指示,於105年11月間某日,在板橋捷運站,將投資款210萬元交交付給劉益均當時之女友胡雯琇等情,業據被告劉益均於107年5月3日調詢時坦承在卷(106核交2712卷三第61頁),並據被告劉佩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如前述,再據被告陳彥豪於107年5月3日調詢時供述其透過劉益均轉交購買SMT代幣的投資款僅有林昭維之投資款一情,已如前述,復經比對交易明細表被告劉益均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銀行帳戶、被告陳彥豪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戶等之交易明細表(106核交2712卷三第64至72、75至78、91至97頁反面、163至183頁反面、107偵17310卷一第129至131頁),並無被告劉益均將該筆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彥豪上開各帳戶內之情事,是以被告劉益均收受自被告劉佩金交付之投資款210萬元,扣除投資款之3%後,為203萬7000元【計算方式:0000000×3%=63000,0000000-63000=0000000】,為被告劉益均之犯罪所得,均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查SMT公司固投資人每拉一名下線,可領取推薦、對碰及配對等獎金,惟均依等級、職位不同分別,獎金金額分別以投資金額或對碰金額之6%至15%不等計算,且獎金提現之比例推薦獎金限領半數、對碰獎金為70%,餘均回購SMT公司股票,再下下線之推薦獎金受差%之總額限制,故不一定領到等情,業據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供稱在卷(105偵28830卷一第85頁反面、105偵28830卷七第103頁、106核交2712卷二第201、204反面至205頁、106核交2712卷三第34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91至292頁)。再被告林昭維因其投資總額較高,故其可領取獎金之比例較高,惟其投資總額係分不同階段累計,而卷內並無其不同時期之分配比例之事證,依罪疑唯輕,以下均以6%計算其獎金數額,又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分別供稱其等領取之推薦、對碰獎金之數額,前後供述之不一,且本案卷證並無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分別領有下下線之推薦獎金、對碰及配對獎金之證據,是尚難以其等之供述內容予以認定其等各自領取之獎金內容及金額,先予敘明。

㈠被告林昭維部分:據其於調詢及偵查中先後供稱其直接下線有林延慶、林君卿、林宛妍(楊秀綿之女)、李知浩、田襄麒、何憲亨及其他網友等人在卷(106核交2712卷二第150頁反面、203頁反面、卷三第41頁、105偵28830卷一第85頁反面、107偵17310卷一第28、29頁),另如吳承恩、倪虹霞、林明朱、王伯僖、吳愛玲、張惠卿、李瓊樓、王豪恩、王庭佑、陳姵如、陳祈男、洪瀚威、莊佩蓉、吳愛慧、吳幸倫、吳雅佳、高褘婷等人為被告林昭維之直接下線等情,並有附表一所示編號(三)(七)(九)(一二)(一六)(一七)(二四)(二五)(三三)(五十)(五九)(六一)(六五)(六七)(六八)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按。綜上,本件被告林昭維上開直接下線投資金額⒈依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三)(七)(九)(一二)(一五)(一六)(一七)(二四)(二五)(二九)(三三)(三四)(五十)(五九)(六一)(六五)(六七)(六八)(一○九)(一一○)、附表五編號(二)所示,合計分別為483萬1870元,是其介紹獎金為14萬4956元【計算方式:(0000000+350000)×6%÷2=144956.1,元以下不沒收,詳後述理由五】;

⒉依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為人民幣22萬4000元,是其介紹獎金為人民幣6720元【計算方式:224000×6%÷2=672 0】,以上為其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田襄麒部分:據其於調詢及偵查中先後供稱其直接下線有葉景隆、高秀玲、葉書豪、劉象博、陳惠君、王寶妮等人在卷(105偵28830卷一第145頁、106核交2712卷二第116頁反面、199頁反面、106核交2712卷三第37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直接下線有林堃峰、陳勝榮、高秀玲、許文宗、林世峰、黃名寬、吳哲明、王嘉熙、陳世明、莊英群、王寶妮、葉景隆、黃怡慈、王瓊姿、林婉庭等人在卷(本院卷一第238至239頁、卷三第286頁),被告田襄麒固於本院審理時否認非為投資人葉書豪、劉象博之上線云云,然查葉書豪、劉象博二人之上線確為被告田襄麒一節,並有如附表一編號(五八)、附表二編號(七)證據欄所載之證據足資認定。至於投資人陳惠君部分,因起訴書於附表編號74投資人陳惠君介紹人欄即記載「忘了」,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惠君之上線係被告田襄麒,應認被告田襄麒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之辯解可採。綜上,本件被告田襄麒上開直接下線之投資依附表一編號(八)(一三)(二一)(二八)(三○)(五八)、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七)(八)(一一)(一二)(一五)所示,合計為438萬6744元,是其介紹獎金為13萬1602元【計算方式:0000000×6%÷2=131602.32,元以下不沒收,詳後述理由五】,為其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劉佩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四四)(四五)(四八)

(四九)(五三)所示之投資人林崇信、黃士鈞、彭建勳、林佶輝、温雅慧為被告劉佩金之直接下線,業據被告劉佩金於調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105偵28830卷七第103、127頁正反面、106核交2712卷三第23頁正反面、29頁反面至30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四四)(四五)(四八)(四九)(五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按。綜上,本件被告劉佩金上開直接下線之投資依附表一編號(四四)(四五)(四八)(四九)(五三)所示,合計為28萬元,是其介紹獎金為8400元【計算方式:280000×6%÷2=8400】,為其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按人民幣為市場流通之有效貨幣,上述被告陳彥豪、林昭維

四、㈠⒉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中關於人民幣部分,被告陳彥豪既係收受人民幣;被告林昭維之下線投資人係以人民幣匯款,故於計算犯罪所得時,無庸兌換成新臺幣,則於對被告陳彥豪、林昭維上開四、㈠⒉所示部分之沒收時均應直接宣告沒收人民幣即可,而非新臺幣。況被告陳彥豪、林昭維本案如經判決確定及宣告沒收,則被告陳彥豪、林昭維於執行時並非不能直接提出人民幣供檢察官執行沒收,實無必要由法院逕行擇定匯率而換算成新臺幣。另按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新臺幣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4條前段訂有明文。再依我國現行流通輔幣最低幣值固為5角,惟現行交易習慣使用之最低幣值為1元,如於前開被告陳彥豪三、㈠新臺幣部分、被告林昭維四、㈠⒈所示及被告田襄麒五、㈡所示部分之沒收,就5角及5角以下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不僅於執行時滋生困擾,且5角及低於5角以下之價值甚低,如執意宣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就被告陳彥豪三、㈠新臺幣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林昭維四、㈠⒈所示之犯罪所得、被告田襄麒四、㈡所示之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被告陳彥豪部分沒收804萬3870元、被告林昭維部分沒收14萬4956元、被告田襄麒部分沒收13萬1602元,均予併此說明。

六、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於本案用以連結通訊軟體使用之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設備,均未扣案,衡諸前述設備常兼有日常其他用途,且設備種類、廠牌、型式復均不詳,又常態上屬汰舊換新頻繁物品,並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對於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再自被告林昭維處扣押之筆記型電腦1台,為被告工作之IBM公司發給被告林昭維工作使用,電腦內主要為被告林昭維工作上之資料,僅有一部分為SMT文件等情,業據被告林昭維供述在卷(107偵17310卷一第30頁),是尚難認定該筆記型電腦為被告林昭維所有,且依本案相關事證,亦難認筆記型電腦為被告林昭維犯本案使用之物。另扣案之被告田襄麒SMT會員交易資料、被告田襄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被告林昭維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及其他未扣案於本案作供投資人匯款或轉帳匯款投資款項之金融帳戶存摺,均僅為資金往來之交易證明,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係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共同招攬下線投資人投資「SMT公司」二元期權拆分盤之舉,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另被告陳彥豪、劉益均、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招攬之投資人,尚包括如附表十所示之人云云。

二、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如非公司負責人,則以知情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為限,始得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就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被訴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部分:

⒈證人葉謀遠於調詢時證述:「市場總監的英文名字叫King,我們都稱呼他King總…我印象中,有聽其他人說過King總是總部的高層,所以我想他應該是澳洲SMT集團內部的高層,除了King總可能是SMT幹部外,我的認知中,林昭維、田襄麒、劉佩金及劉象博等人都應該不算幹部。」等語(106核交2712卷一第147頁反面、150頁反面)。

⒉被告劉佩金於109年6月3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澳門大會的時候妳有無遇到林昭維?)有。(妳參加這個大會的時候,入場時需要配戴什麼證件或識別證嗎?)有投資者的進場識別證。要買門票,有那個卡才能進去參加。(識別證上面有寫什麼?)參加那個會議的內容、名稱,什麼VIP,什麼投資,大概是這樣的內容。(投資者配戴的識別證有無分會員、代理、經理、總監?)沒有,就一個識別證。(上面沒有任何的名稱,區別他到底投資多少?)沒有。(有無寫說是總監、經理、代理?)都沒有。(公司幹部跟高層需要配戴識別證嗎?)我好像沒看到他們戴識別證。(妳所稱的公司的幹部是有哪一些職稱?)職稱我知道市場總監、股東,我只知道這兩個。(妳當天有無看到陳彥豪、劉益均配戴什麼樣的識別證?)沒有,沒配戴。(林昭維進場的時候有無懸掛跟妳一樣的識別證?)有,他跟我戴一樣的。(林昭維如何進場?)林昭維跟我一樣排隊進場。(林昭維在澳門大會的座位有無特殊的安排?)林昭維都跟我坐在同區,就是台下看上面的,都是投資者區。(澳門大會結束以後,有無舉行晚宴?)有。(晚宴時林昭維是如何入場的?)跟我一樣是排隊入場。(所以你們都是排隊入場?)是。(在當天晚宴,位置上面有無區分?)有,好像投資者跟市場總監是不同區,不同座位。(請求數位提示本院卷卷二第165頁照片,妳有無在這張照片中?)有,站著的那個是我。(照片右邊有一個紅色的桌子,是給誰坐的?)公司的內部幹部。(妳怎麼知道那個桌子是給公司內部幹部坐的?)有稍微介紹他們市場總監,以一般來說,我們參加任何大會,中間最前面一定都是公司內部最主要的核心幹部,座位也是紅色布,跟我們一般投資者不一樣。(妳有無在SM T拆分盤的文宣上面有看過林昭維的名字?)沒有。(林昭維有無參加SMT公司的幹部?)我不知道有沒有,但我沒有看到他,他幾乎都跟我一起行動。(林昭維有無跟妳宣稱說他是SMT公司的成員?)林昭維跟我一樣是投資者。我知道5萬元跟10萬元都叫總監。林昭維投5萬元美金也被認定為市場總監,因為我問林昭維很多公司的細節他都不知道,所以在我認定上林昭維跟我一樣是投資者,不是公司內部的人,但是只要投資5萬元帳戶,也是被叫總監。(怎麼樣叫做市場總監?)市場總監是負責公司的營運模式,等於帶來業績或是成長量。(就妳認知裡面,妳所聽到,誰是市場總經?)陳彥豪(『Mars』)、劉益均。(妳有無聽過林昭維是市場總監?)沒有。(依照妳剛剛講的說明會,是否105年8月在臺北有個說明會,9月有個澳門大會,105年10月有個清邁的說明會?)對。(這三次妳都有參加?)我都有參加。(妳本身參加過澳門大會,還有一些講座跟說明會?)是。(可否說明公司有幾種名稱不同、性質不同的聚會?)在臺北場是解說SMT,可能招攬一些新會員知道什麼叫SMT的投資項目,叫說明會;澳門這部分,是針對已經有投資者的部分,公司對未來的發展前景會布達一些新的訊息;清邁的話,因為股權可以變現成房子,就帶我們清邁那邊看房地產這塊。(每個會議的內容還是不一樣,所以妳會參加各種不同的也是這個原因?)是,因為我自己投資,我會非常瞭解我投資的項目在哪裡,所以我會特別關心。(妳在哪些會議有看到陳彥豪?)澳門大會,陳彥豪會講公司的三進三出,什麼是拆分,臺灣的說明會,我印象中是澳洲總監來講。(妳不是說妳看過一次?)對,好像是在『犇亞』那邊,有一次是陳彥豪也有講解三進三出,拆分是什麼,是講座。說明會其實就講座,小型的沒有看過他。(何謂三進三出?)這個部分也是課程中學到,賣掉股票以後可以不要賣掉,再復投,可以往下再開帳戶,就叫一進一出,等於先賣掉,把賣掉的錢再去加球下去,我的原理是這樣,課程中也是這樣教,就會越滾越多帳戶,就錢越賺越多。可以做三次或三次以上,它只是一個代名詞。(妳在什麼場所看到劉益均?)澳門大會有。臺灣的小型講座沒有看過他。(妳之前有無參加過一次林昭維當主持人的臺灣說明會?)有,我第一次參加。(第一次參加就是林昭維當主持人的說明會?)對,我去到那邊就看到林昭維,林昭維介紹他如何加入、他之前做什麼工作,他介紹澳洲市場進來,我就覺得林昭維是主持人。林昭維只有講他如何加入、為何會碰到這個項目,他沒有講願景。(林昭維有無講把市場炒熱、推廣市場的內容?)沒有,林昭維只有講他如何加入、如何接觸到。」等語(本院卷三第263至273、277至278頁)。

⒊被告田襄麒於109年6月3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SMT在臺灣有設計1個群組?)有群組,在群組會公告一些相關的訊息,我們都會去看群組的資訊。一開始林昭維邀我進去之後,有時候他可能是忙,或是群組裡面會有一些熱心的人士,他們都會輪流去提供,或是他們有去參加國外的考察,或是什麼說明會,他們就會貼上去。比較熱心的人都會互相去回答很多問題,因為那時在市場上有很多對這種交易模式很熟悉的一些人。我約略知道是相同的原理,但是我有不懂的我還是都會問林昭維。」等語(本院卷三第287至288、299至300頁)。

⒋證人蔡松翰於109年4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述:「(你有無投資SMT拆分盤?)有。(你是如何認識被告林昭維?)做美樂家認識。(民國幾年認識的?)104年。(平日跟被告的關係為何?)現在是朋友。(是否知道林昭維有投資SMT拆分盤?)知道。(你如何知道的?)當初李知浩有找我去澳門參加SMT的活動,那時在那邊有遇到林昭維,因為我們之前就有認識,在那邊遇到,才知道他有在投資這個。(為何會認識林昭維、劉益均、陳彥豪、劉佩金?)我是先認識林昭維,那是去SMT的活動,林昭維有介紹他們給我認識。當初他介紹陳彥豪亞洲市場首席總監,劉益均他說是他的上線,但是因為我們看影片,我會覺得他應該是公司的股東。(林昭維這樣跟你介紹劉益均跟陳彥豪的時候,他們有無表示反對或拒絕的態度或言詞?)沒有。(請求數位提示106年度核交字2712號卷三第50頁反面照片,是否認得照片上面的人?)左邊箭頭的第2個人是劉益均,接著是陳彥豪。這是當初他們啟動大會開幕儀式的剪綵活動,他們壓那個下去就會整個啟動那個模式。(你是有參加這個啟動大會,還是你是看到影片?)這場我沒有參加,因為那時我還沒有加入,我朋友李知浩給我看到影片,有開幕儀式的剪綵儀式,劉益均跟陳彥豪都有上台去做開幕儀式的剪綵,(你說你看到那個影片陳彥豪、劉益均都有上台,林昭維沒有?)對,沒有看到林昭維。(你參加這次大會的時候,林昭維、劉益均、陳彥豪、劉佩金、田襄麒等人有無上台?)我那天去的時候,劉益均沒有上台,陳彥豪有上台。(上台做什麼事情?)那時公司介紹他是亞洲市場首席總監,是專門做推廣公司的人。(請求數位提示本院卷二第163至165頁照片,你有無參加這一場SMT所舉辦的活動?)有。(這場活動機票錢是誰付的?)這一場我是跟林昭維一起約,一起來,因為好像是年會,我有請林昭維幫我刷機票,我給他現金。(你在參加這場活動到現場時,有無看過陳彥豪及劉益均?)有。(在這個活動過程當中,林昭維有無上台發表演說?)沒有。(請求數位提示本院卷二第165頁照片,照片中的桌面有分成紅色跟非紅色,紅色的位置坐的人是誰?)紅色好像是主桌,就是公司的人,其他的好像就是投資人。(照你的意思是說,當時座位的安排有劃分公司的經營階層跟一般投資人?)有。(位置是如何安排,請你大概描述一下?)公司的人好像是在講台旁邊那邊,他們可能都會一一上台去做公司的介紹,我們後面這邊的全部都是投資人。(林昭維當時坐的位置是在?)他坐在我們附近,就是投資人,因為我們下面全部都坐一堆投資人。(過程之中位置是誰安排的?)位置原本是排隊,可以先搶,後來我們有搶到一個還不錯的位置,可是後來有其他的團隊,其他國家的說那是他們的位置,所以後來劉益均幫我們喬位置的事情。(林昭維有無協助安排?)沒有,因為他不知道要跟誰講。(林昭維之前說他參加過澳門培訓會議,你有去嗎?)他們好像每一場活動都叫培訓會議。(你去過幾個?)澳門我去二、三次。(你也是去參加培訓會議?)培訓會議就是會讓你知道公司下一步要怎麼走,那就是叫培訓會議,就是我們要去瞭解這個投資。(你參加過SMT公司舉辦的年會或大會,總共有參加過幾場?)澳門好像有去過二、三次SMT的活動,還有一次馬來西亞參加演唱會的活動,還有去參加泰國清邁房地產的活動。(你在這幾場大會,你參加的會議上面,有無遇過劉益均、陳彥豪及林昭維?)有,他們3個都有。(既然你參加的活動就這麼幾次,你今天作證是如何這麼清楚的可以講出林昭維在這個公司的角色?)其實蠻好區別的,因為公司的人就是公司的人,投資人就是投資人。(你如何區別?看他們坐的位置嗎?)角色的問題,不是看位置,公司的人會去做公司的介紹,但是投資人不會去做公司的介紹,投資人就是去瞭解公司現在要做什麼,我們的投資安不安全,有沒有保障,林昭維他去,我看到的都是跟我們一樣,是在瞭解這間公司到底在做什麼,我們的投資有沒有保障,但是我剛剛就講了,公司的人就是在介紹SMT到底在做什麼,公司未來要做什麼,我們去參加這些活動就是要去瞭解投資。(你參加的,剛剛講的馬來西亞、澳門、泰國清邁,林昭維都沒有介紹公司如何營運?)沒有,他就是跟我們去瞭解的。我們就是去那邊瞭解的,所以才叫投資人,如果今天我們是公司的人,就不是去那邊瞭解,而是在那邊介紹公司。」(你每次看到陳彥豪都坐在跟投資人不同的桌次?)對,他基本上每一場都有上台。(你到的活動,陳彥豪在的話,劉益均也在嗎?)劉益均不會上台,但他會在下面,可能會招呼我們。(你有無參加過臺北的會議中心的活動?)招商活動,有。(林昭維之前在本署供述,他在105年5到10月間在臺北的一個會議中心及新店矽谷的一個會議中心,有跟陳彥豪、劉益均合辦過說明會,他有上去分享介紹公司,這個會議你有無去過?)有,我有去。在臺灣的這些會議、活動,因為我們有去國外聽公司的資訊,投資人很多,很多人不可能會去國外聽這些東西,所以我們回來臺灣的時候,劉益均、陳彥豪他們會辦一些活動,請我們這些有去的人分享公司在那邊發佈的訊息,我們參加臺灣的這些活動都是這樣子,都是把從國外的訊息帶回來臺灣。(林昭維上去分享什麼?)他有去說公司下一步會怎麼走,因為我們去澳門那些有聽到,有把那些照片拍下來,讓這些投資人知道公司下一步要怎麼走。(你有無上去分享?)我有去分享。我分享投資這個的心得。(你沒有合辦這個說明會?)我沒有合辦,我會上台是他們說,可以請誰來分享我們去大陸澳門聽到什麼東西、看到什麼東西,我就上台分享一下我在那邊現場看到很多人,2000多個人,大家歡呼,這個投資好像還不錯什麼的,大概是這樣子。」等語(本院卷三第81至、84至89、93至97、104頁)。

⒌據證人麥成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是否知道SMT公司?)知道。(你有無投資SMT拆分盤?)有。(你是何時加入S MT的投資的?)我是2016年10月。(你參加過SMT公司舉辦的活動,不管是年會、大會或其他活動,你有參加過幾次?)我只有參加過1次。(請求數位提示本院卷二第163頁照片,你有無在這照片當中?)有。(是否認識劉益均、陳彥豪、劉佩金、田襄麒、林昭維?)我除了田襄麒不認識以外,其他都認識。我是在公司活動上面認識,是在107年1月份去參加SMT公司的活動,剛好有遇到,我朋友陳鴻俞《音譯》就有介紹。(當時在第一次介紹的時候,陳鴻俞如何介紹陳彥豪?)介紹他是亞洲市場總監。(面對面?)台上跟台下。(陳彥豪有無當面跟你確認,有無當面示意?)因為他在台上自我介紹的時候,他就是這麼講的。(講他是亞洲首席市場總監?)對。(陳鴻俞介紹劉益均的時候,是面對面,還是在台上?)面對面。(當時劉益均有當面跟你照面到?)有。(陳鴻俞講劉益均是做什麼?)是臺灣001號。我朋友陳鴻俞在跟我介紹劉益均的時候,他就有特別說,SMT的公司項目是由劉益均引進來的。說劉益均是臺灣的001號。就是最上面的意思,就是臺灣第一人。(陳鴻俞這樣說的時候,劉益均有無什麼表示或反對?)都沒有。(當時有無介紹林昭維的上線是誰?)有,就是劉益均。(林昭維有無擔任SMT公司的幹部或總監?)沒有。我朋友陳鴻俞剛開始在介紹的時候,只有介紹他是投資者,但沒有特別說他是幹部還是什麼,都沒有。(陳鴻俞介紹的都是大咖,陳彥豪、劉益均,為何要介紹林昭維給你認識?)那時是在一個活動的場合,人很多,我們都是從臺灣來的,所以會特別介紹。他還有介紹其他的,像劉佩金,他也有介紹。(劉佩金是什麼?)他也是一般投資者。(參加這個大會的時候,整個過程有無區分是開會或餐會的行程?)有。(如何區分?)開會的部分會有一些市場總監,會在台上介紹公司的部分,餐會的部分可能公司的人員坐一桌,其他投資者坐一桌。(按照你的意思是說,開會的時候是有區分位置的不同?)有。坐最前面靠近舞台的都是公司的一些幹部,或是一些相關人員,後面才是一些一般投資者在坐的。(在開會的時候,林昭維的位置是坐在哪裡?)坐在一般投資人的區域,他是坐在我前面幾排而已。(當時你的位置是在?)我是在最後面。(林昭維的位置是在?)跟我一樣都是在最後面那一區。(請求數位提示本院卷二第165頁照片,這張照片中桌面有紅色跟其他顏色的區別,你是否知道這個區別的意義為何?)知道,紅色的是公司老闆或其他幹部、相關人員在坐的,我們坐的是銀色的,一般投資者在坐的。(你參加這場大會餐會的時候,林昭維是跟誰一起坐?)跟我一起坐。(你就參加過一次,你如何知道公司人員在那個年會裡坐一桌,一般投資人坐別桌?)那時我有參與,他們那時在安排座位上就有這樣去做安排。紅色的有2桌,有專人在做導引,是只有限定公司人員才可以去坐,其他的都可以隨便坐。(你怎麼知道紅色的是公司人員?)因為公司老闆就坐在那一桌。(劉佩金坐哪裡?)他跟我坐同桌。(剛剛照片裡,銀桌就在紅桌旁邊?)是。(銀桌有幾桌?)有差不多快100桌。「(你年會有無看到這些人上台?)劉益均我有點忘記了,陳彥豪、莫總有上台。莫總我記得是講公司未來發展,陳彥豪介紹公司。(陳彥豪介紹公司的時候,有無講到SMT投資的未來願景這些內容?)有。(你參加大會的時候,開會的內容?)會介紹公司的背景、制度。(是誰在介紹?)市場總監。(林昭維有無上台介紹?)沒有。(SMT有無出版相關的文宣?)有。(在大會上也有相關的文宣?)有,就是在大會上,會介紹公司。(這個會議有關的文宣有幾份?)是直接投影螢幕上的。(他們在播放什麼文宣?)公司的簡介。(誰負責講?)陳彥豪。(你有無看到林昭維出現在文宣上?)沒有。(你參加的這場大會,不管是開會或餐會,林昭維有無上台去發表演說或是接受表揚?)沒有。「(請求數位提示106年度核交字第2712號卷三第第50頁反面照片,是否認得這張照片上面的人?)認得。(這張圖是什麼圖?)是啟動大會的照片。(林昭維有無在裡面?)沒有。(你是從哪得知的?)他們的公司文宣上面都會有放。(你是否知道劉益均是單純的投資人,還是公司內部的人?)他應該算是公司內部的人。(你怎麼知道的?)因為106年度核交字第2712號卷三第50頁反面照片上的啟動大會,是只有公司的人員才可以上去做剪綵的動作。」等語(本院卷三第108至109、111至117、119至127頁)。

⒍又被告林昭維均以投資人自居及參加公司投資人大會,未以SMT公司員工、成員或總監自稱並未擔任SMT公司幹部,未支領SMT公司薪資SMT公司亦無直接指派被告林昭維執行公司業務,不曾在SMT公司的年會或大會上,上台剪綵或發表演說,亦未曾在會議活動及文宣被上以市場總監或是公司的營運長或CEO等職稱介紹,且無參與SMT公司決策之權等情,並經證人蔡松翰、麥成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84至86、88、90、103、105、115、117頁)。

⒎前述SMT公司集會活動之入場及現場情形、座位安排及被告林昭維並非SMT公司核心人員等情事,並有嘉賓證照片影本、現場照片、SMT公司官網宣傳、SMT公司相關報導在卷可按(106核交2712卷三第28、50頁反面、107他2716卷第36至38、40至42頁、本院卷二第162至170頁正反面、本院卷四第471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昭維於109年6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述:「(根據你105年11月10日調詢的供述,你說劉益均是你的上線,劉益均的級別應該是總監以上,是105年3月底劉益均介紹你投資SMT,陳彥豪是SMT的總監,田襄麒是你的下線,劉象博是田襄麒的下線,你所陳述的內容是否都正確?)是,正確。(劉佩金是否你的下線?)不是我直接的下線,已經中間隔了2個人。(劉佩金有無擔任公司的工作?)沒有。(請求數位提示本院卷卷二第165頁照片,這個照片顯示是還沒進場的紅色主桌?)是,就是幹部還沒有進場,但投資者是先排隊進場。(何謂幹部?)公司的老闆、CEO,還有一些市場總監。(你不是幹部?)不是。(劉佩金是否是幹部?)也不是。」等語(本院卷三第305、315、323至324頁)。

⒐自上開證述內容可知SMT公司舉辦之任何名義之大型集會活動,在會場上均明顯可以辨識在場者係SMT公司核心人員或投資者,被告林昭維、劉佩金參加SMT公司澳門大會時,係購買門票、配戴投資者進場識別證排隊進場,在大會中之會議及餐會座位均在投資者區,不若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均未配戴任何識別證,且於集會時上台、坐在主桌區等情事,被告林昭維、劉佩金明顯與SMT公司核心幹部、市場總監及高層均未配戴識別證及座位在主桌區不同。被告林昭維固然曾在國內與被告陳彥豪合辦說明會並上台分享,惟說明會主要目的在使投資者間交流,被告林昭維自始均未如被告陳彥豪、劉益均被稱以或以市場總監自稱,其上台講話內容主要在將自SMT公司大會或年會中獲取之SMT公司投資資訊分享予未出國之國內投資者,而非如被告陳彥豪、劉益均分別談論公司投資制度及願景,可以明確得知被告林昭維單純為投資者,其於本案所為者應係為基於上線身分而為,並非SMT公司所屬人員至為明確。另起訴書僅稱被告林昭維、劉佩金、田襄麒為上下線,並未論及其等有擔任SMT公司相關職務,再本案之投資內容獎金發放制度乃由SMT公司規劃,被告林昭維、劉佩金尚且多次出國參加SMT公司集會活動以了解SMT公司投資內容,被告田襄麒因前有經驗未出國及在國內參加集會,仍須至SMT公司網站了解或請教上線被告林昭維,而投資者繳交投資款,尚須由被告陳彥豪、劉益均處理註冊加入事宜後續相關掛單買賣股權、查詢紅利餘額或提現等亦均由SMT公司電腦系統自動運算分配,非被告林昭維、劉佩金、田襄麒可決定。又被告劉佩金於本案代收之投資款,均分別交付予被告林昭維、劉益均;被告田襄麒代收之投資款,均交付予被告林昭維;被告林昭維代收之投資款,則均交付予被告陳彥豪等情,詳如前述,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於本案所獲得之財產利益僅有依SMT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案內容而生之動態獎金及靜態獎金,並無自其等分別收受之投資款直接獲取款項,被告林昭維、田襄麒及劉佩金顯然僅為依SMT二元期權拆分盤投資者,並均僅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至明。故依卷內事證要難認被告林昭維、劉佩金、田襄麒係違法吸金之公司負責人,或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其等上線向下線收取款項之行為,在客觀上不能視同為替SMT公司收取款項之吸金行為或幫助吸金犯行,於主觀上亦缺乏為SMT收取款項之意。本院遍查全卷,檢察官既未提出積極事證說服本院確信被告林昭維、劉佩金、田襄麒等人確與策劃、參與、執行各該配套之SMT公司負責人及核心幹部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則檢察官所指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嫌即有不足,尚難遽論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責,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就附表十所示之人非本案之投資人部分:

⒈附表十編號(一),起訴書係以證人吳承恩於106年7月26日調查時、106年10月11日偵訊時之證述(核交2712號卷一第13至16、201至205頁反面)為主要論據,惟證人吳承恩於調詢時證述其只有代收Aimee投資款,其他都是介紹等語,再證人吳承恩就其所稱之如附表十編號(一)所示3筆款項金額,並未提出相關交易明細以證其說,難認其所證內容為真實。

⒉附表十編號(二),起訴書係以證人陳泓宇於106年8月2日調查、106年10月11日偵訊之證述、陳泓宇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核交2712號卷一第29至47、204至205頁)為主要論據,惟觀之證人陳泓宇上開帳戶及被告林昭維兆豐銀行、匯豐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如附表十編號(二)所示之張榮勳、吳俊賢、王建智、王耀憲、鍾昭台、黃謹璇等人固有匯款至陳泓宇上開帳戶,然均未再轉匯至被告林昭維上開帳戶,是以如附表十編號(二)所示之張榮勳等人之匯款是否確為本案之投資非無疑慮。

⒊附表十編號(三),起訴書係以證人王豪恩於106年8月17日調查時之證述、王豪恩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張巧芯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核交2712號卷一第58頁反面、110至113、117頁)為主要論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9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0756317號函檢附之「王豪恩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一第147至153頁反面),並細查被告林昭維兆豐銀行、匯豐銀行帳戶及上開帳戶等之交易明細,亦查無如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林昭維上開帳戶內,起訴書所提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林昭維收受上開款項之事實。

⒋附表十編號(四),起訴書係以被告林昭維於105年11月10日、107年1月11日、107年5月3日調查及107年1月11日偵詢時之供述(核交2712號卷二第147至153頁反面、203至205、卷三第40至43頁、107偵17310號卷一第27至31頁)之供述。為主要論據,惟被告林昭維固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時供稱朱浩瑋為其下線,惟其忘記朱浩瑋有無將投資金額以現金交付予其等語在卷,而被告林昭維兆豐銀行、匯豐銀行帳戶復查無該筆交易,是依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朱浩瑋有投資本案SMT公司二元期拆分盤之事實。

⒌綜上,附表十所示投資人部分,均分別僅有證人之單一證述或被告林昭維之惟一自白,相關帳戶均無如附表十所示款項匯至被告林昭維兆豐銀行、匯豐銀行帳戶,亦無證據證明被告5人中何人收受上開款項,難認與被告等人有關,而此等投資者,俱未曾經檢、警通知到案訊問、詢問投資本案之相關情節,且依現有卷證,亦無從據以認定其等確有投資本案之具體事證,基於罪證有疑唯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難認定被告等人亦有對如附表十所示之人,犯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附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36條之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婉萍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錢義達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昇峰、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
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
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
處前項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