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被 告 阮采羚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01、20742、24886、24893、25116、28353、32883、34204、34205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884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0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8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9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阮采羚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丙○○(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與不詳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間,指示洪浩倫(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阮采羚(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登記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紅樂企業社)及000000000000號帳戶(板點公司),再由丙○○持用上開兩金融帳戶向「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睿聚公司)簽定金流代收付合約,俟取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事達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睿聚公司)核發之虛擬帳戶後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詐騙方法,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 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進 行詐騙,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因此陷於 錯誤,乃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時間,陸續儲值或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紅樂企業社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及板點公司申請之上開銀行虛擬帳戶,以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 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㈡第122頁),且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 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㈡第122頁),堪認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 ,辯稱略以:我們公司是做第三方代收服務,並沒有詐騙被害人,也沒有洗錢,只是純粹幫下游商家做代收付服務而已等語;被告丙○○之辯護人為被告丙○○辯稱略以:紅樂企業社 申設在先,板點公司申設在後,共有27家客戶,紅樂企業社停止代支付業務後,由板點公司接手紅樂企業社所有的客戶,被告丙○○所經營的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確實為第三方支 付公司,27家客戶是從網路、客戶介紹而來,有線上、紙本申請,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上經濟部網站查詢結果公司確實存在,也無其他註記,被告丙○○受理時確實不知道是詐騙 公司;又消費者要結帳付款時,要先取得繳款帳號,此種過程稱之為取號,逐層向商家、代支付公司、上層代收付公司、銀行取得繳款帳號後,再一路回傳到消費者使用之平台,憑以繳款,銀行收到後會一路回傳到消費者再繳費完成交易,但銀行撥款給上層代收付公司、代收付公司到商家約有10天的時間,因此被害人發現被害報警之後,會變成爭議款,這款項就會凍結在銀行,若銀行已撥付上層代收公司,銀行也會通知上層公司止付,若來到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也會通知止付,若跑到正胤、好順、准詳這幾間公司時,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會通知繳回,並在下批款項扣下來,跟詐騙集團的車手領取款項後全數交給詐騙集團的情形不同,既然有這種機制,表示與詐騙集團間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且證人歐佳怡於另案證詞也證明板點公司有27家商家,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與詐騙集團間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也不是水房,請諭知被告丙○○無罪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於如附表一 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儲值、匯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銀行虛擬帳戶後,由被告丙○○就已收取款項,以轉帳方式,匯款予上手,並收取經手款 項一定比例為手續費等節,業據被告丙○○供承在案,核與證 人歐佳怡於另案審理時(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436頁至第457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睿聚公司基本資料、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虛擬帳戶清單、紅樂企業社相關虛擬帳戶訂單一覽表、洪浩倫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登記資料、中國信託銀行結清提款憑證影本、板點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星宇宙開發社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准詳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新昕企業社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正胤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玉君服飾批發行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被害人帳戶匯款一覽表、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設立登記資料、商業登記抄本、萬事達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被害人匯款流向一覽表、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謝易容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准詳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冠君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寶誠企業社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恩碩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附卷可稽(見偵5701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71頁至第95頁、第149頁至第201頁、第207頁至第333頁、偵12696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35頁至第36 頁、第79頁至第90頁、偵20742卷第29頁至第30頁、偵24886卷第67頁至第110頁、偵28353警詢卷第265頁至第266頁、核交2801卷第4頁、第6頁至第40頁、警0725卷第116頁至265頁、第269頁至第318頁、第321頁至第372頁、第375頁至第378頁、第381頁至第393頁、偵34204卷第95頁至第143頁、偵34205警詢卷2-1第245頁至第247頁、第253頁至第298頁、偵34205警詢卷2-2第137頁至第243頁)。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分別向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 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 ,以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儲值或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虛擬帳戶等情,業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詹佩華、樓 新培、呂庚燁、張芷玲、羅宇珊、李威儀、黃楨皓、蔡學奇、黃鈺宸、蔡宇俊、童冠慶、楊曜丞、林欣誼、鄭湘瀅 、 高舒媛、陳柏銘、蕭彤亘、李永承、江怡君、黃亞君、蔡志遠、楊政寧、高譽、林佳瑮、許睿宏(原名許廷達)、林珉慧、劉大鵬、何郁芬、梁毓書、吳玗宣、楊淑惠、徐國展、鄭亞青、劉慈、李丞祐(更名李冠佑)、林信至、劉大順、林怡雪、乙○○○於警詢(見偵36165筆錄卷第29頁至第93頁、 第97頁至第101頁、偵37332筆錄卷第67頁至第102頁、偵5701卷第39頁至第41頁、偵12696卷第39頁至第43頁、偵23870 卷第19頁至第24頁、偵24886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24893卷第85頁至第87頁、偵25116卷第77頁至第79頁、見偵28353警詢卷第27頁至第32頁、警6360卷第65頁至第104頁、警0725 卷第67頁至第69頁、偵34204卷第85頁至第86頁、偵34205警詢卷2-1第131頁至第137頁、偵38847卷第275頁至第279頁)證述明確,並有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詹佩華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及電子郵件(見偵36165調查卷1第3頁至第25頁、 第29頁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39頁);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 害人樓新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樓新培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 卷1第41頁、第49頁、第53頁至第57頁、第61頁至第75頁) ;③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呂庚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工作紀錄簿、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郵局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1第77頁至第95頁、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1頁);④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張芷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2第3頁至第4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49頁、第59頁至第84頁、第91頁至第93頁);⑤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羅宇珊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表、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見偵36165調 查卷3第3頁至第49頁);⑥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李威儀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李威儀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交易明細、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3第51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9頁);⑦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黃楨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3第7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5頁);⑧附表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蔡學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3第97頁至至第110頁、第113頁);⑨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黃鈺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3第115頁至第120頁、第122頁至第126頁、第129頁至第131頁);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蔡宇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站資料、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3頁至第41 頁、第45頁至第47頁);⑪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童冠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49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7頁);⑫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楊曜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截圖照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4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7頁至第103頁);⑬附表一編 號13所示被害人林欣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105頁至第127頁);⑭附表一編號14所示被害人鄭湘瀅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虛擬貨幣軟體TSM開戶資料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09頁至第129頁);⑮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高舒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31頁至第137頁、第159頁至第169頁);⑯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陳柏 銘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詐騙網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7332 筆錄卷第171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185頁至 第219頁);⑰附表一編號17所示被害人蕭彤亘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代碼繳費資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23頁至第239頁);⑱附表一 編號18所示被害人李永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41頁至第242頁、第245頁、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55頁至第259頁);⑲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江怡君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61頁至第285頁);⑳附表一編號20 所示被害人黃亞君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87頁至第290頁、第293頁至第374 頁);㉑附表一編號21所示被害人蔡志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見偵5701卷第43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63頁);㉒附表一編號22所示被害人楊政寧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2696卷第33頁、第47頁、第51頁、第57頁、第67頁);㉓附表一編號23所示被害人高譽之行動電話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3870卷第25頁至第49頁、第55頁至第57頁) ;㉔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林佳瑮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切結書、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見偵24886卷第65頁、第111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95頁);㉕附 表一編號25所示被害人許廷達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24893卷第97頁、第157頁至第174頁);㉖附表一編 號26、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林珉慧之睿聚公司函暨所附 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偵24893卷 第99頁至第111頁、第175頁至第193頁);㉗附表一編號27所 示被害人劉大鵬之傅秀琴台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暨所附萬事達公司及玩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玩酷公司函所附多管道收費系統約定書、虛擬帳號控管申請表及轉帳資料、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暨所附虛擬帳戶開戶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李彥昕之新昕企業社之經銷商登記資料、特約商店服務規範、平台會員服務條款、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25116卷第83頁至第144頁、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67頁至第169頁、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187頁、第191頁至第217頁);㉘附表一編號28所示被害人何郁芬之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統一超商( 股)代收服務部電子郵件、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 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全家便利商店函、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謝易容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巨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設立登記資料、巨無霸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8353警詢卷第47頁至第75頁、第79頁至第106頁、第161頁至第165頁、第169頁至第215頁、第219頁至第245頁、第267頁至第270頁);㉙附表一編號30所示被害人梁毓書、吳玗萱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見警6360卷第7頁、第106頁至第112頁、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76頁至第182頁);㉚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 3所示被害人楊淑惠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查詢明細表及代碼對應廠商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准詳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見警6360卷第8頁、第122頁至第128頁、第183頁至第196頁);㉛附表一編號32所示被害人 徐國展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代碼繳費資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0頁、第129頁 至第131頁、第133頁至第139頁、第200頁至第203頁);㉜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33所示被害人鄭亞青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40頁至第149頁、第205頁至第209頁);㉝附表一編號34所示被害人劉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52頁至第161頁、第210頁至第215頁);㉞附表一編號35所示被害人李丞祐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7頁、第162頁 至第173頁、第216頁至第219頁);㉟附表一編號36所示被害 人林信至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張恩碩交易明細(見警0725卷第5頁、第71頁至第79頁、 第87頁、至第101頁至第113頁);㊱附表一編號37所示被害人劉大順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凱基銀行金融卡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4204卷第147頁至第161頁、第165頁至第169頁、第173頁至第183頁);㊲附表 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林怡雪之遭詐欺匯款帳 戶金流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匯款明細、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莊正胤之正胤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程志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冠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馮英銓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資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回函暨所附詠承水產行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詠承水產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設立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4205警詢卷2-1第9頁至第11頁、第139頁至第145頁、 第153頁、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5頁至第185頁、第193頁至第199頁、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41頁、第249頁、第299頁至第336頁、第339頁至第349頁、第353頁至第361頁、第365頁至第399頁、第403頁至第449頁、偵34205警詢卷2-2第5頁至第135頁、第245頁至第306頁);㊳附表一編號39所示被 害人乙○○○之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8847卷第163頁至第174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281頁至第317頁)附卷可證。 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受騙儲值或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被告丙○○於客觀上確有提供金流管道供作詐欺集團使用, 並轉匯款項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之行為,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丙○○確實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㈠被告丙○○於警詢、偵訊供稱略以:因我本身有銀行債務問題 ,又想成立公司做第三方代收付業務,所以找朋友證人洪浩倫、證人阮采羚開公司,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當初是我分別請會計師去協助證人阮采羚及洪浩倫辦理開公司的相關程序及資料,證人阮釆羚及洪浩倫申請完後把公司資料及相關印鑑證明交給我,由我進行實際上的經營,板點公司是登記在臺北市○○區○○街00號8樓,紅樂企業社是登記在臺中市○區 ○○○道○段000號22樓,這兩個都只是公司的營業登記地址, 實際上我都是在家操作,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主要業務是做第三方代收付,營利是賺取代收付的手續費。因為紅樂企業社在109年2月有稅務的問題,將代收付經營權轉移給板點公司,連帶客戶也一起轉移,直到109年7月份,再由板點公司轉移歸還紅樂企業社,但板點公司尚有待撥款項未還給客戶,所以轉匯給紅樂企業社還給相對應客戶,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經營權及款項轉移由我本人進行,紅樂企業社資本額大概為新臺幣(下同)10至12萬,公司營運只有我1個人 在處理,工作內容包含招攬商戶、進行帳戶撥款及法務工作,招攬業務方式為利用公司網站投放網路關鍵字廣告,簽約方式為電子契約,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向銀行申請虛擬代收服務,所以我們向萬事達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利用他們的代收付通道,來進行我們的代收付業務,賺取代收付的手續費來自我們報價給商家與萬事達報給我們的中間價差。我是跟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申請金流代收通道,我進來的款項,都是由這二家公司撥進來給我,我們在開通代收付通道給商家時,會要求對方上傳他們的公司資料到我們公司,我們查核的方式會在經濟部查詢該公司統一編號及這家公司的營業項目及對應的公司負責人是否有一致,如果相同,就開通代收付通道,給申請這服務的公司。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後,款項會匯入睿聚公司及萬事達公司,按照合約天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再由紅樂企業社撥款至下游相對應的商家,因為訂單交易量大的關係,款項不會依據個別當事人購買的各筆遊戲點數匯出款項給下游廠商,會彙整起來一併以前述方式支付等語(見偵5701卷第116頁至第118頁、第144頁 至第146頁、偵24886卷第47頁、偵24893卷第79頁至第81頁 、偵38847卷第158頁至第161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略以 :板點公司的資本額為10幾萬元,公司從成立到被查獲,進出款項以及收的金流有超過1億元,我們是透過GOOGLE去投 放關鍵字廣告找到底下這些公司委託我們辦這些金流,我只審核經發部有的內容,客戶拿去做何利用我不清楚。當時成立板點公司是因為紅樂企業社的負責人也出現債務問題,第三方代收支付會去審核負責人的經濟財務狀況,我們擔心公司客戶的錢被影響到,所以當時才成立板點公司,板點公司承接紅樂企業社舊有客戶,之後再新增一些,紅樂企業社期間營運時大約10多家特約商,到板點公司營運時,印象有新增到20多家特約商。紅樂企業社只有我一個人在處理,我就是實際上的負責人,也做所有業務包含內部稽核,稽核是我在查證商戶的資料跟萬事達跟睿聚對帳、撥款,板點公司一樣只有我在處理。申請成為我們的特約商有兩個方式,一個方式是他需要在官網上申請,以及上傳他所有資料,我可以在後臺看到,可以做審核,另一個方式,他需要在官網下載睿聚公司的紙本資料填寫再寄回。每一件的利潤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是跟我收每一筆0.7%再加25元,我們放出去的條 件是0.8%再加30元,差0.1%跟5元是板點公司或紅樂企業社 的利潤等語(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225頁至第257頁)。依被告丙○○供述堪認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均由其一人負責營運 及稽核,營利是賺取代收付的手續費,查核的方式會在經濟部查詢該公司統一編號及這家公司的營業項目及對應的公司負責人是否有一致,如果相同,就開通代收付通道給申請服務的公司,即被告丙○○下游商家基本上只要能設立公司或行 號均能開通代收付服務。 ㈡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負責人供述部分: 1.證人即准詳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證稱略以:我是在報紙上看到刊登徵人廣告,我打電話過去,對方問我的電話跟名字,說後面會有人加我的LINE跟我對談,所以我才會認識廖仁甫,廖仁甫找我掛名,說是要辦一間公司在我名下,要做博弈兑匯,所以我才擔任准詳有限公司掛名負責人,我看到公司營業登記上面是寫第三方支付業務、菸酒買賣、電子產品這些營業項目,我不清楚准詳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何種事業,也不清楚公司員工有幾人,我實際上沒有執行任何業務,我將公司設立的資料(包含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公司大小章、發票、網銀帳戶資料)都租借並交給前述 廖仁甫,他每個月都會給我3萬元做為報酬等語(見偵37332筆錄卷第50頁至第52頁)。 2.證人即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吳東興於警詢證稱略以:我成立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位叫做「傑哥」的網友告知我如果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他可以協助我做節稅,就聽從他的建議去成立這間公司,把我個人身分證資料及開立公司大小章及申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交給傑哥指定的友人綽號「黑鐵」男子來跟我取上述文件資料,「黑鐵」男子在跟我取件時,為了取得我的信任,有出示他本人的健保卡,我在他本人的同意下拍下他的健保卡,才知道其本名叫郭相群,公司營運項目我不清楚,我沒有進入過公司,我不知道何人用公司名義與紅樂企業社簽約,也不清楚實際營運操作的是什麼人等語(見警0725卷第47頁)。 3.證人郭相群於偵訊證稱略以:我有把證人吳東興的存摺、印章交給龍哥等語(見偵28353卷第80頁至第81頁)。 4.依上開證人證述堪認被告丙○○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 司提供金流服務之27家商家其中2家均係利用人頭成立之公 司,並非實際營運之公司,且依被告丙○○辯護人於112年4月 10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㈡狀所附甲版統計表(見本院金訴65卷㈡ 第301頁至第305頁)可看出其下游商家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准詳有限公司、好順公司、正胤有限公司、星宇宙開發社、玉君服飾批發行、新昕企業社、黑鐵開發社等均涉及詐騙本案被害人等,已達其27家商家之1/3,堪認被告丙○○對於其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 司提供金流服務之商家涉及詐騙難諉為不知。 ㈢證人歐佳怡於另案警詢時證稱略以: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公司大、小章,是被告丙○○交給我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 號、回覆公文等有需要用到大小章的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都是我個人保管放在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被告丙○○以telegram通訊軟體通知要我將東西收走,但是沒 有告知我把東西收走的原因。紅樂企業社每個月銀行網路轉帳限額5,000萬元,如果超過限額須轉匯帳款時,被告丙○○ 就會叫我以臨櫃提存的方式處理,所以才會有匯款單。於我住處查扣之護貝表單,記載有萬、睿、板、餘、紅,及商家表單資料,表格內容欄位「商家」是指簽約合作的廠商,「金額」就是當日的報表金額,「異常」是遭通報圈存的金額,「實際」是指確實應撥款的金額,「聯絡人」即為特約商家的聯絡人,「群組」是指telegram通訊軟體的對話群組,「紅中」、「板中」是指紅樂企業社的中國信託帳戶及板點公司的中國信託帳戶,表格外「萬、睿、板、餘、紅」是萬是指萬事達,睿是指睿聚,板是指板點公司,紅是指紅樂企業社,餘是指萬事達或睿聚會把錢匯到板點或紅樂的帳戶後,再由板點或紅樂將錢轉匯到約定商家後剩餘的部分。我帶同警方至臺中市○區○○○道○段000號5樓執行搜索,該處是我 所使用之辦公室,現在只有剩下我跟劉智堯在使用,之前還有郭建宏、陳岱伶、任仲平、丙○○還有一個綽號vivi的女生 但已離職,查扣自臺中市○區○○○道○段000號5樓之文件中好 順、准詳及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109年6、7月間正胤、好順及准詳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 遭列警示帳戶,所以與被告丙○○協議要把剩餘的款項轉匯到 好順公司的銀行帳戶,後來在109年7、8月間又改將所有款 項轉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帳戶,109年9月7日我有匯款一筆3,100多萬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就是各商家每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的資料,上開資料夾內所涉公司計有23間,且最早涉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係於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金流遭圈存是109年3月31日,我不知道為何該公司會涉及詐欺案件遭圈存金 流,我是為了要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金流才自行製作的資料。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金流賬務備份」「商家合約書」是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商家合約書」有27間商家簽約對象均是與睿聚公司之合約,合約是被告丙○○拿 回來的,都是丙○○在處理,我不知道為何27間商家合約書均 未記載有簽約之日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NYMPH、 電話號碼+000000000000於109年9月9日上午09時55分傳送訊息「刪都刪」,當時我還在睡覺,警方到我家搜索時,我也還在睡覺,暱稱CHENNYMPH與我在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 刪除,但不是我所刪除等語(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364頁至第 377頁);於另案審理時證稱略以:我108年過完年正式接手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睿聚公司和萬事達公司會傳當天的報表給我,我會彙整之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的報表傳給他們,板點公司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正胤三家有很多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的警示公文,圈存之後警方公文上是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銀行已經圈存就扣在銀行,沒有撥給商家,有時報案的時間點已超過撥款的時間,所以有的還是會有撥款出去。我工作期間,因為好順、正胤、准詳公司的金額越來越大,被圈存的金額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佔的比例也越來越大。我不清楚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客戶來源,不清楚為何不是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司與客戶簽約,而是睿聚公司與客戶簽約。被告丙○○有 在商家的群組,有關於警方發函有問題的款項,我會傳至群組,讓客戶及被告丙○○知道,倘若客戶有需要解釋的,會直 接向被告丙○○解釋,少部分才會在群組上回給我。我沒有實 際看過27間客戶公司的人出現在我們公司或與張克家和被告丙○○洽談事情,都是在群組內告知,每天的圈存我都會發到 群組讓張克家和被告丙○○知道,也有跟他們說圈存的金額好 像越來越大,請他們聯繫,他們後續怎麼聯繫我就不清楚了。正胤、好順、准詳這三間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109年6、7月間這三家公司的帳戶涉及詐欺遭列為警示帳戶, 原本他們三家的款項都是匯到好順公司,後來他們與被告丙○○協議將剩餘的款項轉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的帳戶,在109 年9月間我有到中國信託臨櫃匯款3100多萬元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不清楚豪豪生技公司有無與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立合約書等語(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436頁至第 457頁)。依證人歐佳怡證述其擔任行政助理時期間已有多 筆款項遭圈存,其並將商家遭圈存之情事傳到內有被告丙○○ 及商家之群組,可見被告丙○○至少於108年8月即已知悉下游 商家款項涉詐騙遭圈存多筆等情,足認其知悉款項來自詐欺之不法犯行甚明。且證人歐佳怡除保管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大、小章外,竟還保管睿聚公司、匯富公司之大、小章,甚至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家中搜索時其手機曾有不詳之 人傳送訊息「刪都刪」予證人歐佳怡,更足認被告丙○○確有 涉及詐欺不法犯行。 ㈣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及被告丙○○之供述,可知被告丙○○僅憑下 游商家已辦理公司登記,即開通代收付服務,對其等實際從事業務內容未予確認,甚或未加以聞問,已見其就下游商家性質、款項來源是否正當,根本毫不在乎;復其相互往來聯繫對象,均係通訊軟體群組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款後轉帳之帳戶,並可將三家不同公司之款項匯至其中一家公司,甚至於三家公司款項遭圈存警示後仍依三家公司指示匯款到無合約關係之不同公司,根本無法確定逐筆款項交付之對象,足徵被告丙○○面對下游商家要求使用金流管道及以前 開迂迴方式轉匯款項,實無確切信賴基礎可言,自難認被告丙○○不知其經手款項涉及詐欺;況依前開證人歐佳怡證述收 款期間已有多筆款項遭圈存,員警並均以偵辦詐欺案件為由詢問金流情形,其並將商家遭圈存之情事傳到內有被告丙○○ 及商家之群組,可見被告丙○○至遲於108年8月已知悉下游商 家款項涉詐騙遭圈存多筆等情,實足以使常人認知款項可能為來自詐欺之不法犯行,其罔顧已有檢警函文等節,而認為款項係正當款項,而無涉及詐欺不法險悖於常情而無足採。依此,被告丙○○從事本案提供金流管道予不詳之人,轉匯款 項、回覆函文時,應可知悉或預見款項涉及詐欺等非法犯行,而具詐欺、洗錢非法犯行故意甚明。 ㈤綜上所述,依前開被告丙○○供述及證人等證述,及參酌其與 下游商家簽約狀況,可知被告丙○○可知悉、預見其經手款項 係詐欺之犯罪所得無訛。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辯解不可採: ㈠被告丙○○並無以圈存機制防止詐欺集團之意: 本案確有詐欺集團使用被告丙○○提供服務之第三方支付,業 如前述;衡以政府近年來加大打擊詐欺集團力度,不僅一再宣導民眾不可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亦積極巡邏實體匯款、金融機構提款機,盡力杜絕詐欺集團藉車手提款之情,是詐欺集團藉此處理金流難度及風險日益增高,而第三方支付則透過網路轉帳,除可不限時、地大量收取被害人遭詐欺款項,更可避免車手出面提領被查獲之風險,詐欺集團因認被害人誤信所稱投資獲利須一定時日,不會在當下察覺有異報案,是所匯款項在圈存前即可提領,而使用上開支付制度,非難以想像。況被害人匯入銀行之款項有即時撥款至上開被告丙○○掌握帳戶之情,且依證人歐佳怡證述有每日核對款項之情 ,可見被告丙○○尚有積極配合每日盡量取款之情,顯然並無 以圈存機制防止詐欺集團之意,更無信賴此一制度可杜絕詐欺集團之理,業如前述,其此部分辯解,並無可採。 ㈡被告丙○○將本案圈存情形統計結果提出限縮於正胤、准詳、 好順及錢漅等公司部分之甲版統計表共223筆,已圈存113筆,已撥款76筆,查無資料34筆;含紅樂及板點公司所有27家商家部分之乙版統計表共483筆,已圈存205筆,已撥款218 筆,查無資料60筆,有被告丙○○選任辯護人112年4月7日刑 事陳報㈡狀所附甲版統計表及乙版統計表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301頁至第317頁),據被告丙○○自行計算已圈 存與已撥款之占比,甲版則為148.7%(計算式:113÷76=1.487),乙版為94%(計算式:205÷218=0.94),則依前述說 明堪認因涉詐騙而遭圈存之金額比例甚高,被告丙○○自應知 悉下游商家涉詐,然未與防範,亦未停止合約,被告丙○○辯 稱所從事之第三方支付並非詐騙集團之水房顯與事實不符而屬無據。況圈存與否係取決於被害人是否及時報案止付,被告丙○○以圈存比例高辯稱非涉及詐騙顯屬無據。 ㈢又依被告丙○○辯護人於112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檢附被告丙○ ○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之27家商家金流服務合約書【因各該商家係直接與睿聚公司(更名前為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故合約書當事人乙方係記載睿聚公司或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金訴65卷㈢第9 頁至第997頁),而經比對27家商家服務合約書提供資料檢 視結果如下:①沙中涵即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連帶保證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及⑲朱俊翰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朱俊翰,連帶保證人沙中涵即中及精品服飾店;②王乙生即乙維企業社,連帶保證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④翁承暘即傳承汽車商行,連帶保證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⑨宥騏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珍綺,連帶保證人王乙生即乙維企業社、⑭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連帶保證人王乙生即乙維企業社、⑮旭森銘茶負責人翁泫堂,連帶保證人王乙生;③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連帶保證人許紹晨及㉓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連帶保證人吳東興;⑤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連帶保證人廖仁甫、⑥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連帶保證人莊正胤、⑰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連帶保證人王陽明;⑧王瑋宏即宏楠商行,連帶保證人陳致宇及㉒陳致宇即致宇農產行,連帶保證人宋奕霖;⑩承 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信彰,連帶保證人林裕富及㉖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裕富,連帶保證人陳昱辰;⑪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連帶保證人陳彥宇即星宇宙開發社、⑯陳彥宇即星宇宙開發社,連帶保證人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㉑朱玉君即玉君服飾批發行,連帶保證人李彥昕即新昕企業社;⑫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連帶保證人郭相群即黑鐵開發社、⑳ 黃寧湘即湘湘商行,連帶保證人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及㉗郭相群即黑鐵開發社,連帶保證人鄧翰鍹即新濠企業社;⑱陳泳監即泳監水產行,連帶保證人黃詠承及㉔黃詠承即詠承水產行,連帶保證人陳泳監,其中24家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甚至有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形,是顯可見 上開商家顯有可疑為虛偽之商號,被告丙○○就上開合約書即 得比對發現,是被告丙○○辯稱其無從知悉廠商為詐騙集團云 云,礙難憑採。 四、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另按當今集團性詐欺案件屢見不鮮,不法份子為能順利騙取民眾財物,無不精心規劃設局、縝密分工,以達順利詐欺取財之目的。舉凡為取信於被害人而設立電信機房、實際對被害人施詐之各線人員、整合詐騙資金及串聯其間之匯款等處理金流者、提款車手集團等,參與人數眾多,分工縝密,非單憑一、二人即可竟其功,均具有相當之規模、人力,尤係配合提領或轉移贓款、掩飾去向者,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或金流通道,但上開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提領或取得前,仍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故分擔提領詐騙所得贓款或轉移、掩飾之工作,更是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關鍵行為,仍可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屬共同正犯。而上開各情,已廣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當無不知之理。查被告丙○○,雖未實際對被害人等為詐騙行為,且與 其他集團成員間,雖未必相識,惟其既可預見身分不詳之人可能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仍因貪圖利益而參與其中,而提供金流管道,使詐欺集團終能獲取詐欺贓款,足徵係基於為自己及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並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依上開說明,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另被告丙○○既可預見係為詐欺集團處理款項 ,且其等分工精細,並成立對帳群組,當可預見包含自己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疑。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係卸責之詞。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丙○○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5至7、9至11 、13至15、17至20、23、25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與 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 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 ,各只論一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本案詐騙集團因其詐欺取財行為而對詐欺贓款已取得實際管領力,已達詐欺取財既遂程度,然因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所示被害人儲 值或匯款後查覺有異,發現受騙,經報警處理後,及時使銀行圈存上開遭詐騙之款項,尚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則洗錢犯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 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尚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開部分雖係論以一般洗錢未遂罪,惟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又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 、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被害人有部分因受騙而多次匯款 之行為,此乃詐欺集團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因此分筆儲值或匯款,均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而言,被告丙○○所 為前揭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二、查被告丙○○雖未親自參與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 示被害人之行為,惟被告丙○○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佯 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將款項轉匯予詐欺集團之行為,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丙○○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 節,足徵被告丙○○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 告丙○○並未與其他負責詐騙被害人等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 ,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被告丙○○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間,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5至7、9至11、1 3至15、17至20、23、25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 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各 只論一罪)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 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部分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三人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丙○○所犯3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003號移送併辦意旨,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30至35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政府並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詎被告丙○○正值壯 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將款項轉匯予詐欺集團之行為,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28 、30至39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行為應予非難;及考量被告丙○○犯 後否認犯行,大學畢業,已婚,育有2名10歲、5歲之子女,現從事堆高機駕駛,月收入約為35,000元(見本院卷㈣第75頁),被害人等遭詐欺金額及被害人等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其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斟酌被告丙○○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沒收部分: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金額共計4,682,035元,上開財物為被害人等遭詐騙所匯入,為被告丙○○本案所 犯洗錢罪之標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惟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每一筆的利潤萬 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是跟我收每一筆0.7%再加25元,我們放 出去的條件是0.8%再加30元,差0.1%跟5元是板點公司或紅 樂企業社的利潤等語(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254頁),堪認被 告丙○○擔任水房所收取利潤並非洗錢全額,如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全額予以沒收,顯然過苛,審酌被告丙○○擔任 水房角色、自陳所獲取利潤等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遭詐騙匯款金額之1%即46,820元(計算式:4,682,035×0.01=46,820,元以下無條件捨棄),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一編號29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高晨馨進行詐騙,致高晨馨因此陷於錯誤,乃依歹徒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陸續儲值或匯款如附 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之紅樂企業社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及板點公司申請之上開銀行虛擬帳戶。因認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29 、附表二編號2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前因對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 害人高晨馨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12月6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1323號追加起訴,110年12月17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18號審理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起訴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49頁至第50頁、第335頁至第34 0頁),而本案係於111年1月7日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是檢察官就被告丙○○對相同被害人高晨馨犯加重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之相同犯罪事實於本院重複起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同案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指示洪浩倫(所 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阮采羚(參與犯罪組 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登記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被告阮采羚並自109年3月間起,每月領取7,000元(共領取3萬5000元),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洪浩倫、被告阮采羚並分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紅樂企業社)及000000000000號帳戶(板點公司),再由同案 被告丙○○持用上開兩金融帳戶,及林復裕所申辦交付之合作 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萬事達公司、睿聚 公司、「准詳有限公司」(下稱准詳公司)簽定金流代收服務合約,俟取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事達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睿聚公司)核發之虛擬帳戶後,再由不法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法,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進行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因此陷於錯誤,乃依歹徒指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陸續儲值或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歹徒指定之紅樂企業社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及板點公司申請之上開銀行虛擬帳戶,嗣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阮采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 參照)。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阮采羚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前揭卷證資料為其論述之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阮采羚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略以:因為當時我與同案被告丙○○在姓名學課程認識,同案被告丙○○知道我 是單親媽媽,知道我想要賺多一點錢,所以找我,他說是第三方支付代收,我不了解什麼是第三方支付代收,同案被告丙○○說沒關係,公司的業務由其負責,我只要掛名負責人就 好了,我申請好公司的大小章、銀行的存摺、帳戶與印章後寄到同案被告丙○○臺中那邊等語;被告阮采羚之辯護人為被 告阮采羚辯稱略以:同案被告丙○○於112年2月7日本院作證 時證述被告阮采羚成立板點公司後即將公司帳戶資料等交予其進行經營,實際上板點公司的運作為其一人所負責,被告阮采羚並無加重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行為,洪浩倫有與被告阮采羚相同提供帳戶給同案被告丙○○的行為,但洪浩倫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基於友情從事第三方支付行為,在民間交易習慣上並非少見,亦未用於非法使用而予以不起訴處分,請諭知被告阮采羚無罪等語。 五、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與被告阮采羚 在命理學會議上認識,當時我有欠銀行錢,因為做第三方支付會去審核負責人的經濟狀況,我沒辦法成立公司,被告阮采羚是單親媽媽,所以當時想說找她一起賺外快增加收入,所以才請她設立板點公司做第三方支付,具體如何操作、經營我都沒有跟她說,她除了擔任名義上負責人外,沒有在板點公司擔任任何業務或職務,公司經營、開發客戶及公司運作被告阮采羚都沒有參與,都是我在處理。板點公司於108 年9月6日核准設立,因為申請花了蠻長一段時間,公司開始營運也是109年2月初開始,所以公司開始運營我才給付,自109年3月起被告阮采羚每月領取7,000元,共計領取35,000 元等語(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241頁至第243頁)。被告阮采羚辯解,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述相符,堪認被告阮采 羚僅係擔任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參與板點公司實際經營運作,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阮采羚對於證人丙○○經營 板點公司所從事業務內容是否涉及不法有所知悉或認識。 ㈡又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並未敘及被告阮采羚有涉及詐騙行為,有其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且基於親情、友情等情誼,借用他人帳戶做第三方支付之行為,在民間交易習慣上,並非少見,亦未必用於非法使用,被告阮采羚基於朋友情誼信任同案被告丙○○而擔任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卷內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阮采羚已知同案被告丙○○將為非法使用。 況同樣受證人丙○○委託擔任紅樂企業社負責人之證人洪浩倫 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基於親情、友情等情誼,借用他人帳戶做網拍或第三方支付或營業節稅之行為,在民間交易習慣上,並非少見,亦未必用於非法使用,洪浩倫基於朋友情誼信任同案被告丙○○而借出上開帳戶及開設紅 樂企業社,似無堅強理由證明洪浩倫已知同案被告丙○○將為 非法使用。尚難僅以洪浩倫借出上開帳戶及開設紅樂企業社予同案被告丙○○使用一情,即認洪浩倫必有涉犯上開加重詐 欺、洗錢犯行等之不法主觀犯意」為由,就證人洪浩倫所涉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犯行以109年度偵字第36165、37332號、110年度偵字第5701、12696、23870、24886、24893、25116 、28353、31324、31825、32883、34204、34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難僅以被告阮采羚申設板點公司供同案被告丙○○使用乙情,逕認其主觀上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阮采羚有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公訴人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阮采羚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阮采羚上開犯罪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移送併辦,檢察官甲○○、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歸戶紅樂企業社洪浩倫部分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儲值、匯款時間 繳費序號、代碼或虛擬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三方收付商 洗錢既未遂 1 詹佩華 投資「MG賽馬遊戲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5萬元。不足部分非歸戶紅樂企業社,下同。 ①109年7月24日15時48分 ②109年7月24日15時34分 ③109年7月25日12時37分 ④109年7月24日15時30分 ⑤109年7月25日12時37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Y00000000 ④0000000Y00000000 ⑤0000000Y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①萬事達 ②萬事達 ③睿聚科技 ④睿聚科技 ⑤睿聚科技 既遂 2 樓新培 投資「瑪雅國際博弈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2萬5000元。 ①109年7月21日22時45分 ②109年7月21日23時50分 ③109年7月22日15時0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 (以上均為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 ①1萬元 ②4萬元 ③5萬元 ①萬事達 ②萬事達 ③萬事達 未遂 3 呂庚燁 投資「EXO INVEST TRADER PLATFORM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7萬元。 ①109年7月21日20時3分 ②109年7月21日20時3分 ③109年7月21日20時11分 ④109年7月22日17時18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000元 ④9000元 ①萬事達 ②萬事達 ③萬事達 ④萬事達 既遂 4 張芷玲 投資「SVSTRAD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71萬3700元。 ①109年7月23日17時53分 ②109年7月25日18時4分 ③109年7月27日11時37分 ④109年7月28日14時47分 ⑤109年7月30日21時30分 ⑥109年7月31日17時47分 ⑦109年7月31日17時55分 ⑧109年8月1日13時29分 ⑨109年8月1日13時32分 ⑩109年8月1日14時9分 ⑪109年8月1日14時39分 ⑫109年8月1日14時46分 ⑬109年8月2日18時55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⑥0000000000000000 ⑦0000000000000000 ⑧0000000000000000 ⑨0000000000000000 ⑩0000000000000000 ⑪0000000000000000 ⑫0000000000000000 ⑬0000000000000000 (以上均為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 ①1萬元 ②1萬8900元 ③2萬9000元 ④3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2萬9000元 ⑧5萬元 ⑨5萬元 ⑩3萬元 ⑪5萬元 ⑫4萬4000元 ⑬5萬元 均為萬事達 未遂 5 羅宇珊 投資「未來金融科技」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35萬元。 ①109年7月24日19時50分 ②109年7月24日22時27分 ③109年7月24日22時57分 ④109年7月24日22時58分 ⑤109年7月24日22時16分 ⑥109年7月29日18時18分 ⑦109年7月29日18時18分 ⑧109年7月29日18時19分 ⑨109年7月29日18時19分 ⑩109年7月29日18時38分 ⑪109年7月29日18時42分 ⑫109年7月29日18時42分 ⑬109年7月29日19時9分 ⑭109年7月29日19時9分 ⑮109年7月24日22時10分 ⑯109年7月24日19時38分 ⑰109年7月24日19時44分 ⑱109年7月24日19時44分 ⑲109年7月24日22時09分 ⑳109年7月24日22時21分 ㉑109年7月24日22時52分 ㉒109年7月29日18時03分 ㉓109年7月29日18時21分 ㉔109年7月29日18時22分 ㉕109年7月29日18時42分 ㉖109年7月29日19時9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GMPZ00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0000000P00000000 ⑧0000000P00000000 ⑨0000000P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0000000P00000000 ⑮fami- 00000000000000000 ⑯0000000Y00000000 ⑰0000000Y00000000 ⑱0000000Y00000000 ⑲0000000Y00000000 ⑳0000000Y00000000 ㉑0000000Y00000000 ㉒0000000Y00000000 ㉓0000000Y00000000 ㉔0000000Y00000000 ㉕0000000Y00000000 ㉖0000000Y00000000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1萬元 ⑥1萬元 ⑦1萬元 ⑧1萬元 ⑨1萬元 ⑩2萬元 ⑪1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1萬元 ⑰1萬元 ⑱1萬元 ⑲1萬元 ⑳2萬元 ㉑1萬元 ㉒1萬元 ㉓2萬元 ㉔1萬元 ㉕2萬元 ㉖1萬元 1至14為萬事達,餘為睿聚科技。 既遂 6 李威儀 投資「www.invetexo.net」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3萬元。 ①109年7月31日14時30分 ②109年7月31日14時28分 ①GMPZ00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00 ①1萬元 ②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7 黃禎皓 投資「水舞娛樂城」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0萬元。 109年8月7日19時48分 00GMPZ0000000000 1萬元 萬事達 既遂 8 蔡學奇(未提出告訴) 投資「維納斯娛樂城」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2萬元。 109年8月13日22時27分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萬事達 未遂 9 黃鈺宸(未提出告訴) 投資「BBK現金網」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2萬元。 ①109年8月14日16時3分 ②109年8月24日22時44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①3萬元 ②5萬元 萬事達 既遂 10 蔡宇俊 操作「BETEX」網站欲從事性交易遭詐騙,共計1萬2000元。 ①109年8月10日19時28分 ②109年8月14日7時1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①2000元 ②1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1 童冠慶 投資「聚寶聯合國際」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17日16時16分 00GMPZ0000000000 1000元 萬事達 既遂 12 楊曜丞(未提出告訴) 投資「聚寶聯合國際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8萬元。 109年8月18日20時22分 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萬事達 未遂 13 林欣誼 投資「FUTURE未來金融科技」網站遭詐騙,共計48萬元。 ①109年8月29日21時17分 ②109年8月29日21時24分 ③109年8月29日21時29分 ④109年8月29日21時57分 ⑤109年8月29日22時5分 ⑥109年8月29日22時16分 ⑦109年8月29日22時24分 ⑧109年8月29日22時33分 ⑨109年8月29日22時57分 ⑩109年8月31日10時36分 ⑪109年8月31日10時48分 ⑫109年8月31日10時55分 ⑬109年8月31日11時14分 ⑭109年8月31日11時31分 ⑮109年8月31日12時9分 ⑯109年8月31日12時16分 ⑰109年8月31日12時37分 ⑱109年8月31日12時43分 ⑲109年8月31日12時49分 ⑳109年8月31日12時54分 ㉑109年8月31日13時2分 ㉒109年8月31日13時7分 ㉓109年8月31日13時16分 ㉔109年8月31日13時27分 ①0000000P198218 ②0000000P198223 ③0000000P198226 ④0000000P198239 ⑤0000000P198245 ⑥0000000P198251 ⑦0000000P198260 ⑧0000000P198263 ⑨0000000P198272 ⑩0000000P198674 ⑪0000000P198677 ⑫0000000P198678 ⑬0000000P198685 ⑭0000000P198686 ⑮0000000P198691 ⑯0000000P198692 ⑰0000000P198696 ⑱0000000P198698 ⑲0000000P198701 ⑳0000000P198702 ㉑0000000P198707 ㉒0000000P198709 ㉓0000000P198711 ㉔0000000P198715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2萬元 ⑱2萬元 ⑲2萬元 ⑳2萬元 ㉑2萬元 ㉒2萬元 ㉓2萬元 ㉔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4 鄭湘瀅 投資「fz.tsm99.net」網站遭詐騙,共計2000元。 109年7月23日21時30分 GMPZ0000000000(超商機台繳費) 2000元 萬事達 既遂 15 高舒媛 投資「實創線上派遣」網站遭詐騙,共計8萬元 ①109年7月28日20時35分 ②109年7月28日21時13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6 陳柏銘 投資「SWG國際」網站遭詐騙匯款,共計18萬元 ①109年7月25日17時43分 ②109年8月3日20時46分 ③109年8月5日17時51分 ④109年8月7日22時44分 ⑤109年8月10日19時38分 ⑥109年8月10日19時41分 ⑦109年8月10日19時46分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⑥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⑦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①5000元 ②2萬5000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1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前4筆萬事達,後2筆睿聚科技 未遂 17 蕭彤亘 投資「BNY MELLON」網站、「超級星娛樂城」網站遭詐騙,共計12萬元。 ①109年8月10日17時24分 ②109年8月15日17時24分 ③109年8月10日22時47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1萬1000元 ③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8 李永承 投資「1.royalaitw.com」網站遭詐騙,共計4萬3024元。 ①109年8月14日18時40分 ①GMPZ0000000000 ①1000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19 江怡君 投資「GRANT智能投資平台」網站遭詐騙,共計10萬元。 ①109年8月27日15時4分 ②109年8月27日15時5分 ③109年8月27日15時6分 ④109年8月27日16時4分 ⑤109年8月27日16時4分 ⑥109年8月27日16時4分 ①GMPZ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 ④GMPZ0000000000 ⑤GMPZ0000000000 ⑥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0 黃亞君 投資「FUTURE未來金融科技」網站遭詐騙,共計41萬元。 ①109年8月27日20時30分 ②109年9月4日17時53分 ③109年8月28日12時39分 ④109年8月28日12時36分 ⑤109年8月28日12時27分 ⑥109年8月28日12時28分 ⑦109年8月28日12時20分 ⑧109年8月28日12時20分 ⑨109年8月28日12時13分 ⑩109年8月28日12時12分 ⑪109年8月28日12時3分 ⑫109年8月28日11時56分 ⑬109年8月28日8時1分 ⑭109年8月28日8時2分 ⑮109年8月28日8時1分 ⑯109年8月28日7時53分 ⑰109年8月28日0時37分 ⑱109年8月28日7時49分 ⑲109年8月28日7時53分 ⑳109年8月27日20時30分 ㉑109年8月27日20時43分 ㉒109年8月27日20時56分 ㉓109年8月28日11時56分 ㉔109年8月28日12時37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0000000P00000000 ⑧0000000P00000000 ⑨0000000P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0000000P00000000 ⑮0000000000000000000 ⑯0000000000000000000 ⑰0000000000000000000 ⑱0000000P00000000 ⑲0000000P00000000 ⑳0000000P00000000 ㉑0000000P00000000 ㉒0000000P00000000 ㉓0000000P00000000 ㉔0000000P00000000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1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500元 ⑱2萬元 ⑲2萬元 ⑳2萬元 ㉑1萬元 ㉒2萬元 ㉓1萬元 ㉔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1 蔡志遠 投資「TradeSpace」網站遭詐騙,共計13萬1000元。 109年9月4日8時44分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睿聚科技 未遂 22 楊政寧 投資「MTUORUI」網站遭詐騙,共計10萬1000元。 109年3月17日13時22分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萬事達 未遂 23 高譽 連結「天辰娛樂城」網站玩遊戲欲取得回饋金遭詐騙,共計53萬元。 109年8月6日19時32分 0000000P00000000 1萬元 萬事達 既遂 24 林佳瑮 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共計3000元。 109年8月27日21時51分 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萬事達 未遂 25 許睿宏(原名許廷達) 投資「聚寶聯合國際」網站遭詐騙,共計9萬2000元 ①109年8月16日9時45分 ②109年8月20日15時51分 ③109年8月20日16時2分 ④109年8月25日11時2分 ⑤109年8月25日11時14分 ⑥109年8月25日11時14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GMPZ0000000000 ⑤00GMPZ0000000000 ⑥00GMPZ0000000000 ①200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⑥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6 林珉慧 投資「GRANT科技投資」網站遭詐騙,共計90萬元。 ①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②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③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④109年7月24日16時14分 ⑤109年7月23日22時12分 ⑥109年7月24日15時47分 ⑦109年7月24日15時34分 ⑧109年7月24日15時35分 ⑨109年7月24日15時36分 ⑩109年7月24日15時37分 ⑪109年7月24日15時38分 ⑫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⑬109年7月22日18時22分 ⑭109年7月22日18時22分 ⑮109年7月23日21時25分 ⑯109年7月23日22時13分 ⑰109年7月23日22時13分 ⑱109年7月23日22時13分 ⑲109年7月22日20時28分 ⑳109年7月22日20時28分 ㉑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㉒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㉓109年7月24日16時26分 ㉔109年7月24日16時26分 ㉕109年7月24日16時26分 ㉖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㉗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㉘109年7月24日17時7分 ㉙109年7月22日18時12分 ①GMPZ00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00 ④GMPZ0000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GMPZ0000000000 ⑧GMPZ0000000000 ⑨GMPZ0000000000 ⑩GMPZ0000000000 ⑪GMPZ0000000000 ⑫00GMPZ0000000000 ⑬00GMPZ0000000000 ⑭00GMPZ0000000000 ⑮00GMPZ0000000000 ⑯00GMPZ0000000000 ⑰00GMPZ0000000000 ⑱00GMPZ0000000000 ⑲00GMPZ0000000000 ⑳00GMPZ0000000000 ㉑00GMPZ0000000000 ㉒00GMPZ0000000000 ㉓00GMPZ0000000000 ㉔00GMPZ0000000000 ㉕00GMPZ0000000000 ㉖00GMPZ0000000000 ㉗00GMPZ0000000000 ㉘00GMPZ0000000000 ㉙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2萬元 ⑱2萬元 ⑲1萬元 ⑳1萬元 ㉑2萬元 ㉒2萬元 ㉓2萬元 ㉔2萬元 ㉕2萬元 ㉖2萬元 ㉗2萬元 ㉘2萬元 ㉙2萬元 均為萬事達 既遂 27 劉大鵬 投資網站(網址:http://vvv888.abc666.cogp)遭詐騙,共計39萬元 ①109年2月15日20時14分 ②109年2月15日20時6分 ③109年2月15日20時14分 ④109年2月4日19時54分 ⑤109年2月15日17時41分 ⑥109年2月15日21時51分 ⑦109年2月15日17時42分 ⑧109年2月15日21時54分 ⑨109年2月15日21時48分 ⑩109年2月15日20時39分 ⑪109年2月4日19時48分 ⑫109年2月4日18時51分 ⑬109年2月12日17時42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⑥0000000000000000 ⑦00000000000000 ⑧00000000000000 ⑨00000000000000 ⑩00000000000000 ⑪00000000000000 ⑫00000000000000 ⑬0000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5萬元 ⑤4800元 ⑥3000元 ⑦1萬9800元 ⑧2萬元 ⑨4000元 ⑩3萬元 ⑪5萬元 ⑫5萬元 ⑬5萬元 1至6為萬事達,餘為睿聚科技 既遂 28 何郁芬 投資網路遊戲儲值、錢滾錢受騙,共計5萬5165元。 ①109年9月6日14時47分 ①Z00000000000000 ①2600元 萬事達 既遂 29 高晨馨 透過網路投資「Future未來科技金融」受騙,共計45萬元。 ①109年7月20日20時24分 ②同年月20日20時44分 ③同年月20日20時28分 ④同年月21日8時24分 ⑤同年8月19日14時36分 ⑥同年月19日14時38分 ⑦同年月24日14時8分 ⑧同年月24日14時10分 ⑨同年月24日14時10分 ⑩同年7月20日19時38分 ⑪同年月20日19時57分 ⑫同年月20日10時36分 ⑬同年月21日8時14分 ⑭同年月21日8時15分 ⑮同年月22日8時41分 ⑯同年8月19日14時42分 ⑰同年月19日14時42 ①00GMPZ0000000000 ②00GMPZ0000000000 ③00GMPZ0000000000 ④00GMPZ0000000000 ⑤00GMPZ0000000000 ⑥00GMPZ0000000000 ⑦00GMPZ0000000000 ⑧00GMPZ0000000000 ⑨00GMPZ00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0000000P00000000 ⑮0000000P00000000 ⑯0000000P00000000 ⑰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⑰2萬元 均為萬事達 30 梁毓書 吳玗宣 下注「極速飛車」遊戲網站受騙,共計7940元。 ①109年9月6日18時15分 ②109年10月5日18時40分許 ①0000000P00000000 ①1000元 ②7820元 1為萬事達 既遂 31 楊淑惠 透過網路投資「GRANT」科技智能投資網受騙,共計98萬元。 ①109年7月24日17時4分 ②同年月24日17時8分 ③同年月24日16時54分 ①00GMPZ0000000000 ②00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至2為萬事達 既遂 32 徐國展(未提出告訴) 透過網路投資「ISS」、「PREFERRED」網站受騙,共計3萬9300元。 ①109年8月12日18時12分 ②同年月28日13時0分 ③同年9月2日17時22分 ④109年9月15日 ①GMPZ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 ③GMPZ0000000000 ①1500元 ②1萬元 ③5200元 ④22600元 1至3為萬事達 既遂 33 鄭亞青 透過網路投資「FUTURE未來金融科技」網站受騙,共計20萬元。 ①109年8月17日16時58分 ②同年月20日14時26分 ③同年月20日16時34分 ④同年月20日14時26分 ⑤同年月21日14時48分 ⑥同年月21日14時9分 ⑦同年月21日13時56分 ⑧同年月21日14時44分 ⑨同年月21日14時44分 ⑩同年月21日14時16分 ⑪同年月21日14時20分 ①0000000P191896 ②0000000P193422 ③0000000P193516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0000000P00000000 ⑧GMPZ0000000000 ⑨GMPZ0000000000 ⑩GMPZ0000000000 ⑪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1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萬事達 既遂 34 劉慈 透過網路投資「未來科技金融」網站受騙,共計45萬元。 ①109年9月1日11時4分 ②同年月1日11時6分 ③同年月1日11時15分 ④同年月1日11時21分 ⑤同年月1日11時28分 ⑥同年月1日11時35分 ⑦同年月1日11時38分 ⑧同年月1日11時41分 ⑨同年月1日11時47分 ⑩同年月1日11時47分 ⑪同年月1日12時10分 ⑫同年月1日12時14分 ⑬同年月1日12時19分 ⑭同年月1日12時25分 ⑮同年月1日12時27分 ①GMPZ0000000000 ②GMPZ0000000000 ③0000000P00000000 ④0000000P00000000 ⑤0000000P00000000 ⑥0000000P00000000 ⑦GMPZ0000000000 ⑧0000000P00000000 ⑨GMPZ0000000000 ⑩0000000P00000000 ⑪0000000P00000000 ⑫0000000P00000000 ⑬0000000P00000000 ⑭GMPZ0000000000 ⑮GMPZ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萬事達 既遂 35 李冠佑(原名李丞祐) 透過網路投資「鑫萊投顧」網站受騙,共計6萬715元。 ①109年9月1日20時32分 ②109年9月5日至同年月18日止 ①0000000P00000000 ①1000元 ②共計59715元 1為萬事達 既遂 36 林信至 下注網路遊戲網站受騙,共計2萬3670元。 ①109年9月7日18時38分 ①0000000P00000000 ①5600元 萬事達 既遂 37 劉大順 網路投資「F.H.I.C」網站受騙,共計4萬元。 ①109年8月13日19時15分 ②109年8月13日19時23分 ①GMPZ0000000000 ②0000000P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萬事達 既遂 38 林怡雪 投資遊戲網站受騙,共計31萬1121元。 ①109年3月26日22時10分 ①手機網路轉帳 ①1000元 萬事達 既遂 39 乙○○○ 在網路臉書社團,見刊登賭賽馬之虛假訊息受騙 ①110年8月12日14時03分 ①超商ibon代碼繳費 ①1000元 萬事達 既遂 附表二:歸戶板點公司被告阮采羚部分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儲值、匯款時間 繳費序號、代碼或虛擬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三方收付商 洗錢既未遂 1 林珉慧 投資「GRANT科技投資」網站遭詐騙,共計90萬元。不足額部分非歸戶至板點公司帳戶,下同。 ①109年7月24日16時10分 ②109年7月24日16時9分 ③109年7月24日16時7分 ④109年7月24日16時22分 ⑤109年7月24日16時24分 ⑥109年7月24日16時23分 ⑦109年7月22日18時16分 ⑧109年7月23日21時19分 ⑨109年7月23日21時21分 ⑩109年7月23日21時19分 ⑪109年7月23日21時20分 ⑫109年7月23日21時53分 ⑬109年7月23日20時55分 ⑭109年7月24日15時53分 ⑮109年7月24日15時54分 ⑯109年7月24日16時36分 ①OK-00000000000 ②OK-00000000000 ③OK-00000000000 ④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⑤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⑥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⑦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⑧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⑨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⑩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⑪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⑫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⑬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⑭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⑮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⑯fami- 00000000000000000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⑬2萬元 ⑭2萬元 ⑮2萬元 ⑯2萬元 均為睿聚科技 既遂 2 高晨馨 透過網路投資「Future未來科技金融」受騙,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20時42分 RPPP32ZRF82XHQ 1萬元 睿聚科技 3 楊淑惠 透過網路投資「GRANT」科技智能投資網受騙,共計98萬元。 109年7月24日16時54分 fami-000000000000000000 2萬2000元 睿聚科技 既遂 4 林怡雪 投資遊戲網站受騙,共計31萬1121元。 ①109年4月12日13時54分 ②109年4月12日21時18分 ③109年4月13日15時58分 ④109年4月13日16時27分 ⑤109年4月22日19時48分 ①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1000元 ⑤2萬5000元 1至4為睿聚科技 5為萬事達 既遂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一編號3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表一編號5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一編號6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附表二編號1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30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1 附表二編號3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一編號32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3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附表一編號34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附表一編號35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6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7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8 附表二編號4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9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