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5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琮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675號、第53683號、第53703號,112年度偵字第8158號、第8185號、第8186號、第8202號、第12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寅○○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客觀上足供作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破壞如附表所示機臺之鎖頭,竊取各該機臺內屬庚○○等11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嗣經庚○○等11人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且經警於民國111年11月9日4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查扣其遺留之六角扳手1支。
二、案經庚○○、戊○○、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乙○○、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業據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以之資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自屬合適,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並有附表卷證資料欄對應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所謂兇器,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鐵製之六角扳手,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足以殺傷人之生命、身體,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訛。
(二)是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號1、7部分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7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竊盜、毀損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被告所犯11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恐嚇取財、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嗣於109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對於本件犯行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乃合於累犯之要件,並不爭執,是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復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施用毒品、詐欺、洗錢、竊盜、恐嚇取財未遂、傷害、藥事法、販賣毒品等多項前案紀錄,並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以助其重返社會,揆諸首揭大法官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予以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一己之私,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法紀觀念薄弱,及竊取之財物價值、行竊手段,自陳國中結業,入監前從事紋身師,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多元,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要扶養父母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數有期徒刑時,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犯前揭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且被告於本院宣判時正值青壯年,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其教化效果不佳,徒增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其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亦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有害被告日後回歸社會。因此,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本件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六角扳手,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諭知沒收。又本件被告因各次竊盜所取得之財物,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再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業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因此法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應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機臺種類 金額(新臺幣) 卷證資料 主文 1 庚○○ 111年9月26日11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570元 ⒈庚○○111年9月28日警詢筆錄(112偵8158號卷第59至63頁) ⒉警員陳琪丰111年12月26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112偵8158號卷第51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158號卷第77至89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拍攝寅○○之照片,與寅○○到案時之比對照片(112偵8158號卷第91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丁○○ 111年9月27日2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 選物販賣機4臺 1萬50 00元 ⒈丁○○111年9月30日警詢筆錄(112偵8186號卷第67至71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呈報單(112偵8186號卷第57頁) ⒊警員康哲維111年12月4日職務報告(112偵8186號卷第59頁) 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偵8186號卷第75至79頁) ⒌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186號卷第81至93頁) ⒍丁○○手繪現場圖(112偵8186號卷第95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子○○ 111年10月2日20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5000元 ⒈子○○111年10月3日警詢筆錄(111偵53703號卷第57至5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呈報單(111偵53703號卷第47頁) ⒊警員謝沛宸111年10月9日職務報告(111偵53703號卷第49頁)。 ⒋委託書〈委託人:壬○○,受託人:子○○〉(111偵53703號卷第49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偵53703號卷第63至71頁) 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1偵53703號卷第73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53703號卷第79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53703號卷第81頁) ⒐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偵53703號卷第105至123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壬○○ 111年10月2日20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700元 同上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丑○○ 111年10月12日13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9000元 ⒈丑○○111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112偵8202號卷第67至69頁) ⒉黃柏清111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112偵8202號卷第63至65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呈報單(112偵8202號卷第55頁) ⒋警員洪瑞鴻111年11月15日職務報告(112偵8202號卷第57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202號卷第71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 偵8202號卷第73頁)。 ⒎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202號卷第75至81頁)。 ⒏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112偵8202號卷第83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2年4月2日中市警風分偵字第1120010751號函附警員洪瑞鴻112年3月28日職務報告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202號卷第105至111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戊○○ 111年10月15日0時許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1萬元 ⒈戊○○111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112偵8158號卷第65至69頁) ⒉警員陳琪丰111年12月26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112偵8158號卷第51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158號卷第93至97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拍攝寅○○之照片,與寅○○到案時之比對照片(112偵8158號卷第98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辛○○ 111年10月15日2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兌幣機1臺 3萬50 00元 ⒈辛○○111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111偵53675號卷第53至55頁) ⒉辛○○112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11偵5367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警員黃若媙111年11月3日職務報告(111偵53675號卷第47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偵53675號卷第57至71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拍攝寅○○之照片,與寅○○到案時之比對照片(111偵53675號卷第73至75頁) ⒍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27日刑紋字第1117022967號鑑定書(111偵53675號卷第93至97頁)。 ⒎現場照片(111偵53675號卷第109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癸○○ 111年10月23日2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3500元 ⒈癸○○111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112偵12278號卷第65至6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呈報單(112偵12278號卷第53頁) ⒊警員112年2月3日職務報告(112偵12278號卷第55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12278號卷第57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278號卷第59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12278號卷第71至79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乙○○ 111年11月9日3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3000元 ⒈乙○○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53683號卷第53至55頁) ⒉警員呂易隆111年11月11日職務報告(111偵53683號卷第47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偵53683號卷第57至59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1偵53683號卷第61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己○○ 111年11月9日4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選物販賣機3臺 2萬48 00元 ⒈己○○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112偵8185號卷第55至57頁) ⒉警員李晟珽111年12月27日職務報告(112偵8185號卷第4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112偵8185號卷第59至62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8185號卷第63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12偵8185號卷第6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24日刑紋字第1117036570號鑑定書(112偵8185號卷第67至72頁) ⒎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11年11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鑑雄字第0000000000-0號〉(112偵8185號卷第79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12日中市警鑑字第1111110004G07號鑑定書(112偵8185號卷第81至82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12偵8185號卷第83至97頁) ⒑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11年11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鑑雄字第1110611010號〉(112偵8185號卷第99頁) ⒒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185號卷第101至103頁) 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8185號卷第123頁) 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52號)(112偵8185號卷第125頁)。 ⒕扣案物照片(112偵8185號卷第131頁) 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5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38577號函附警員李晟珽112年4月20日職務報告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185號卷第135至141頁) 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363號)(本院卷第61頁) ⒘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11年11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鑑雄字第1110611010號〉(本院卷第67頁) 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12日中市警鑑字第1111110004G07號鑑定書(本院卷第69至70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丙○○ 111年11月17日3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選物販賣機1臺 5000元 ⒈丙○○111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8158號卷第71至75頁) ⒉警員陳琪丰111年12月26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112偵8158號卷第51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158號卷第99至104頁)。 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