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立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868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立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立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受刑人蘇立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0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刑則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確定,編號9所示之刑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0所示之刑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7、8、10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6、9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請合併定較輕之刑」,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4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8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第2463號、第3673號、第39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9月27日 110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35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部份,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0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64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20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62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3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4罪)【僅就有期徒刑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5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7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1月17日)【共4次】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111年度訴字第514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110年度訴字第514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5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2月15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5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465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執助字第654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29號、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000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85號(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共14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至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7月29日 112年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8月31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84號(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7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25號(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14號(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84號、第26843號、第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8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899號(編號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