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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32號

違反電信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薛雅庭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788、17552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687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3、6、8(僅兆豐銀行信用卡部分)、9、11、13被竊財物欄之信用卡卡號均刪除第1碼。

㈡追加起訴書附表4交易日期欄編號29「112年10月7日上午11時57分許」更正為「112年10月8日上午11時57分許」、編號41「112年10月7日上午11時34分許」更正為「112年10月10日上午11時34分許」。

㈢追加起訴書附表8交易金額欄編號2、4「3000」更正為「990」,編號3、5「990」更正為「3000」。

㈣追加起訴書附表14編號1交易商店及地址「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梅川東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更正為「統一超商-文川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所犯法條:

⒈核被告丑○○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即追加起訴書附表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⒉核被告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6、1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之處罰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之詐欺得利罪。又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本案被告係竊盜SIM卡插入己之手機上網獲得網路服務利益之際,同時併至「Google Play」網路商店消費,而取得財產上利益,此被害法益與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獲得電信通信費用所欲保護之法益不同,故就被告盜用本案SIM卡上網消費部分,仍應僅成立詐欺得利罪,係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嫌,容有誤會。惟追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被告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自仍應予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核被告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即追加起訴書附表3、5、7至10、12至1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⒋核被告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關於追加起訴書附表4部分所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㈢(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至4、6至14),分別為不同被害人間數次消費之舉動,均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同一法益(即同一被害人之數次消費行為為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是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㈢關於追加起訴書附表4部分,是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745號判決判處4月、3月(2次)、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及本案皆為故意犯罪,於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犯行,足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自我反省及行為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足認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未彰,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再利用竊取之財物,詐得不法利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以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與手段,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工廠業務人員、家庭經濟狀況為普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見本院訴字卷第155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揆諸上開規定,僅於主文第2項為沒收及犯罪所得總額沒收、追徵之諭知,先予敘明。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附表4編號20部分,被告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1枚(見113偵14788卷第131頁),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各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加總為新臺幣24萬2,628元【計算式:3,300(追加起訴書附表2)+6,265(追加起訴書附表6)+8,000(追加起訴書附表11)+26,928(追加起訴書附表3)+3,260(追加起訴書附表5)+9,540(追加起訴書附表7)+14,960(追加起訴書附表8)+27,592(追加起訴書附表9)+17,765(追加起訴書附表10)+11,336(追加起訴書附表12)+11,575(追加起訴書附表13)+6,500(追加起訴書附表14)+95,607(追加起訴書附表4)=242,628】,此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未扣案之SIM卡4張、信用卡11張,雖亦為被告本案犯行【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所得,惟考量上開物品掛失後,即無法再使用,在合法交易市場內亦無客觀價格可言,無從追徵其價額,且該物品未扣案,無法逕予沒收而發還被害人,為免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執行困難及司法資源之過度耗費,經衡以比例原則,認上開物品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犯罪所得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追加起訴書附表1) 癸○○ 戌○○ 壬○○ 乙○○ 丙○○ 辰○○ 未○○ 卯○○ 巳○○ 辛○○ 午○○ 戊○○ 酉○○ 手機SIM卡4張 (不予沒收)、 信用卡11張 (不予沒收) 丑○○犯竊盜罪,共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6、11) 戌○○ 丙○○ 辛○○ 新臺幣3,300元 新臺幣6,265元 新臺幣8,000元  丑○○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即追加起訴書附表3、5、7至10、12至14) 壬○○ 丙○○ 辰○○ 未○○ 卯○○ 巳○○ 午○○ 戊○○ 酉○○ 新臺幣2萬6,928元 新臺幣3,260元 新臺幣9,540元 新臺幣1萬4,960元 新臺幣2萬7,592元 新臺幣1萬7,765元 新臺幣1萬1,336元 新臺幣1萬1,575元 新臺幣6,500元 丑○○犯詐欺得利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即追加起訴書附表4) 乙○○ 新臺幣95,607元 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788號
                  113年度偵字第17552號
  被   告 丑○○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5625號及第11043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20號(泰股)審理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
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丑○○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
    簡字第7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甫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丑○○利用交友軟體Grindr結識網友後,於相約見面之際,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1所示之
    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1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㈡丑○○明知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所設定之帳號、密碼,係作為持
    卡人與電信公司間辨識身分之用,非經持卡人之同意,不得
    擅自使用通信服務或利用該SIM卡所設定之帳號、密碼連線
    至網路商店進行消費,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接續犯意,
    在未得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將所竊得如附表1編
    號2、5及10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裝入自己持用之手機
    後,於如附表2、6及11所示之時間,使用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儲存之帳號、密碼登入Google Play等網路商店,透過網
    路商店綁定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之代收服務,陸續使用該等門
    號消費,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致使電信公司
    誤認係該等門號之申辦人或得其同意之人進行消費而陷於錯
    誤,而同意將上開消費款項均計入該等門號之電話費用內,
    復代為支付予該等網路商店,進而使該等網路商店提供如附
    表2、6及11所示之線上服務予丑○○使用,丑○○因而詐得免於
    支付上開電信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如附表2
    、6及11所示之被害人、網路商店及電信公司對於交易管理
    之正確性。
 ㈢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未經如
    附表3至5、7至10及12至14所示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於該
    等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持竊得之信用卡消費(其中如附
    表4備註欄部分係於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簽署自己
    或乙○○之署名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特約商店之人員,其餘
    部分則屬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以出示信用卡以佯為真正持
    卡人,由不知情之店員以機器設備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
    ),致使該等特約商店誤以為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陷於
    錯誤而完成交易,並使發卡銀行誤認係持卡人本人消費而陷
    於錯誤,於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消費款項予該等
    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該等被害人、各該特約商店、發卡
    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後報警處理,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癸○○、戌○○、壬○○、丙○○、辰○○、未○○、
    卯○○、巳○○、辛○○、午○○、戊○○、酉○○、星展銀行、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兆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乙○○、癸○○、戌○○、壬○○、丙○○、辰○○、未○○、卯
    ○○、巳○○、辛○○、午○○、戊○○、酉○○及告訴代理人子○○、庚
    ○○、寅○○、申○○、己○○、林仁鏗、丁○○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
    相符,並有星展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電子發票存根
    聯、超商交易明細、新幹線花園酒店客人住宿登記卡、信用
    卡簽帳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函覆之SIM卡基本資料、交易紀錄、雀客旅館股份有
    限公司永豐棧分公司112年12月28日永豐棧字第1121228001
    號函及檢附之旅客登記卡、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
    0月26日112萊他運字第0428-H0646號函及檢附之各門市交易
    資料、美廉社、全家超商、統一超商、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綠界科技及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函覆交易及點數紀錄資料、星展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冒用明細、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兆
    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交易明
    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就如附表1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嫌;就如附表2、6及11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第339條第2項前段之詐欺得利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罪嫌;就如附表3至5、7至10及12至14
    部分,均係犯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其中如附表4
    編號20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其就如附表2、6及11所示之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盜
    用電信設備通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等罪嫌,就
    如附表4編號20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均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盜用他人電信
    設備通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又其就如附表所示之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其曾受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憑。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本案所為,
    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
    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
    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
    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爰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前因詐
    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25號、11043號案
    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泰股)以113年度訴字第420號案審理
    中,因該案與本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宜追
    加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 勝 裕
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竊財物 1 癸○○ 112年9月22日下午23時至9月23日1時許 臺中市○○區○○巷0弄00號2樓日租套房 遠傳電信SIM卡 2 戌○○ 112年9月19日上午4時至8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5戌○○住處 遠傳電信SIM卡 3 壬○○ 112年10月11日下午1時至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壬○○住處 星展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4 乙○○ 112年10月7日上午8時至9時許 臺中市○○區○○巷000號學士雅舍 星展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5 丙○○ 112年9月7日下午8時至1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丙○○住處 遠傳電信SIM卡、兆豐銀行金融卡 6 辰○○ 112年8月29日上午0時至1時許 臺中市北區精武路台中公園附近日租套房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7 未○○ 112年8月29日下午10時至1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巷0弄00○00號民宿 星展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8 卯○○ 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至12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國際貿易大樓內日租套房 華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9 巳○○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20分至1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巳○○友人住處 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10 辛○○ 112年8月26日上午11時至下午1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金典綠園道商旅 台灣大哥大SIM卡 11 午○○ 112年8月26日下午6時至6時30分許 臺中市西區金典酒店旁大樓內日租套房被告租屋處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12 戊○○ 112年8月24日下午9時至8月25日上午11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00號民宿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3 酉○○ 112年6月14日下午4時至7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葉綠宿茶覺旅 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附表2:被害人戌○○遭盜刷SIM卡明細
編號 交易時間 產品名稱 金額(新臺幣【下同】) 1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39分許 Google Play商店消費 990元 2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許 Google Play商店消費 990元 3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許 Google Play商店消費 990元 4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41分許 Google Play商店消費 330元 
附表3:被害人壬○○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10月11日下午2時32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德富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2 112年10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德富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3 112年10月11日下午2時34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德富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4 112年10月11日下午3時21分許 363元 臺鐵臺中站自動售票機 臺中市○區○○○道○段0號 5 112年10月11日下午3時25分許 15元 臺鐵臺中站自動售票機 臺中市○區○○○道○段0號 6 112年10月11日下午7時15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南大林店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 7 112年10月11日下午7時16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南大林店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 8 112年10月11日下午7時20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南大同二店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 9 112年10月11日下午8時3分許 2600元 遠東百貨-臺南成功店 臺南市○區○○路000號 10 112年10月11日下午8時14分許 3850元 遠東百貨-臺南成功店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 離線交易 1000元 統一超商悠遊卡自動加值   12 離線交易 1000元 統一超商悠遊卡自動加值   13 離線交易 500元 統一超商悠遊卡自動加值   14 離線交易 500元 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臺鐵店 臺中市○區○○○道○段0號1樓 
附表4:被害人乙○○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易商店 地址 備註 1 112年10月7日下午11時38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至善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2 112年10月7日下午11時38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至善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3 112年10月7日下午11時39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至善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4 112年10月7日下午11時40分許 320元 美廉社-臺中至善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5 112年10月7日上午11時45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真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6 112年10月7日上午11時46分許 2565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真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7 112年10月7日上午11時57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逢甲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8 112年10月7日中午12時57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逢甲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9 112年10月7日下午1時9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至善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10 112年10月7日下午1時10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至善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 112年10月7日下午1時27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烈美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12 112年10月7日下午1時28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烈美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13 112年10月7日下午1時31分許 218元 美廉社-臺中烈美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14 112年10月7日下午1時50分許 3088元 微笑運動用品-逢甲二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15 112年10月7日下午2時6分許 313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16 112年10月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元 萊爾富-臺中逢甲店 臺中市○○區○○路0號  17 112年10月7日下午3時43分許 2545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18 112年10月7日下午3時44分許 3045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19 112年10月7日下午6時13分許 285元 臺灣大車隊25971 不詳  20 112年10月7日下午6時15分許 3800元 新幹線花園酒店 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18路29號 偽簽「乙○○」之署名 21 112年10月7日下午10時48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忠勇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22 112年10月7日下午10時51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忠勇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23 112年10月7日下午10時58分許 250元 臺灣大車隊88193 不詳  24 112年10月7日下午11時2分許 589元 臺灣麥當勞SOK-496五權西二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5 112年10月7日下午11時25分許 165元 臺灣大車隊25512 不詳  26 112年10月8日上午7時58分許 3200元 新幹線花園酒店 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18路29號 簽署自己之姓名 27 112年10月8日上午8時31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忠勇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28 112年10月8日上午8時31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忠勇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29 112年10月7日上午11時57分許 178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逢甲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30 112年10月8日下午2時20分許 442元 美廉社-臺中干城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31 112年10月8日下午2時22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干城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32 112年10月8日下午2時23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干城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33 112年10月8日下午2時26分許 2000元 萊爾富-臺中城愛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34 112年10月8日下午2時27分許 3000元 萊爾富-臺中城愛店 臺中市○○區○○街000號  35 112年10月8日下午9時53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忠勇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36 112年10月8日下午9時54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忠勇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37 112年10月8日下午11時15分許 335元 臺灣大車隊58216 不詳  38 112年10月9日下午2時1分許 1537元 韋豐利-廣三SOGO店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39 112年10月9日下午2時27分許 4235元 永豐棧酒店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簽署自己之姓名 40 112年10月10日上午7時49分許 3600元 永豐棧酒店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簽署自己之姓名 41 112年10月7日上午11時34分許 2330元 萊爾富-臺中永讚店 臺中市○○區○○00街00○00號  
附表5:被害人丙○○遭盜刷金融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9月8日 3260元 永豐棧酒店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附表6:被害人丙○○遭盜刷SIM卡明細
編號 交易時間 產品名稱 金額 1 112年9月7日下午9時8分許 Google Play商店消費 3290元 2 112年9月8日下午2時29分許 GASH點數儲值 2000元 3 112年9月8日下午4時10分許 共享電源服務 45元 4 112年9月8日下午5時38分許 GASH點數儲值 500元 5 112年9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 GASH點數儲值 300元 6 112年9月8日下午6時29分許 GASH點數儲值 100元 7 112年9月13日下午4時10分許 共享電源服務 30元 
附表7:被害人辰○○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8月29日10時53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中華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 112年8月29日10時54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中華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 112年8月29日10時54分許 990元 APPLE.COM/BILL 國外網路交易 4 112年8月29日10時54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中華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附表8:被害人未○○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8月31日上午0時48分許 200元 APPLE.COM   2 112年8月31日上午1時35分許 3000元 APPLE.COM   3 112年8月31日上午1時35分許 990元 萊爾富-臺中中河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4 112年8月31日上午1時36分許 3000元 APPLE.COM   5 112年8月31日上午1時36分許 990元 萊爾富-臺中中河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6 112年8月31日上午1時37分許 3290元 APPLE.COM   7 112年8月31日上午1時38分許 990元 APPLE.COM   8 離線交易 500元 萊爾富-臺中中河店 臺中市○○區○○路00號 9 離線交易 1000元 統一超商一卡通加值   10 離線交易 1000元 統一超商一卡通加值   
附表9:被害人卯○○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發卡銀行 1 112年8月28日上午10時56分許 1萬5000元 線上交易   華南銀行 2 112年8月28日中午12時57分許 239元 麥當勞SOK-563臺中三民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兆豐銀行 3 112年8月28日下午3時11分許 25元 來來OK超商    4 112年8月28日下午4時1分許 7900元 蘋果特務維修中心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5 112年8月28日下午4時20分許 1428元 悠跑國際有限公司旗鑑分公司 臺中市○區○○路00號  6 112年8月28日下午4時25分許 3000元 全家超商-臺中一中一店 臺中市○區○○街0號1樓  
附表10:被害人巳○○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38分許 3000元 統一超商-旭日店 臺中市○區○○路000○000○000號1樓 2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38分許 3000元 統一超商-旭日店 臺中市○區○○路000○000○000號1樓 3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39分許 500元 統一超商悠遊卡自動加值   4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46分許 2565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光大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5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47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光大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6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57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中華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7 112年8月27日下午1時57分許 2850元 美廉社-臺中中華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附表11:被害人辛○○遭盜刷SIM卡明細
編號 交易時間 產品名稱 金額 1 112年8月26日12時28分許 GASH點數儲值 2000元 2 112年8月26日12時29分許 GASH點數儲值 2000元 3 112年8月26日12時30分許 GASH點數儲值 2000元 4 112年8月26日12時31分許 GASH點數儲值 2000元 
附表12:被害人午○○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8月26日下午10時54分許 2711元 統一超商-昌鴻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 112年8月26日下午10時55分許 3000元 統一超商-昌鴻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 112年8月26日下午10時57分許 2625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漢口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 4 112年8月26日下午10時57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漢口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 
附表13:被害人戊○○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8月26日下午3時2分許 3000元 統一超商-昌鴻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 112年8月26日下午3時3分許 3000元 統一超商-昌鴻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3 112年8月26日下午3時6分許 2575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漢口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 4 112年8月26日下午3時8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漢口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 
附表14:被害人酉○○遭盜刷信用卡明細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交易商店 地址 1 112年6月14日上午2時16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梅川東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 112年6月14日上午2時20分許 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梅川東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3 112年6月14日上午8時38分許 500元 臺鐵臺中站自動售票機 臺中市○區○○○道0段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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